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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佛教观察:宗教法治宗教立法
发布时间: 2016/3/17日    【字体:
作者:徐玉成
关键词:  佛教 宗教法治 宗教立法  
 
 2016年3月3日,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今年的《报告》首次提及“宗教慈善”、“培养宗教界中青年代表人士”、“加强同民族宗教代表人士的团结联谊”等方面的内容。而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如往年一样,积极代表佛教界广大信众表达社情民意。而与往年不同的是,在面对“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教敛财”屡禁不止”的现象,诸多代表委员提出加强宗教领域的法治建设,早制定宗教法的建议和议案,这正是2016年全国两会的新特点、新变化之一。
     两会新变化:完善宗教相关法律法规成教内共识
     遵照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在2015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长沙麓山寺方丈圣辉大和尚与全国人大代表们联署,向大会提出加快宗教法的提案。今年参会时,又发出“借教敛财屡禁不止,建议早制定宗教法” 呼吁。
 
    如果说去年是以圣辉大和尚为代表的新一届佛教界两会代表委员首提“宗教立法”的话,那么,今年的两会上,除了圣辉大和尚继续提议早日制定宗教法外,还有许多僧人代表、委员提出类似呼吁: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学诚大和尚表示,面对“佛教名山被承包、被上市,假冒僧尼,借佛敛财,非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等诸多乱象”,“需要有关部门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学诚大和尚说,“宗教界要积极参与和推动宗教法治化进程,考虑如何将内部的戒律清规同现代社会的法律及管理制度相结合。宗教界要以法律和制度为依据,更好地发挥社会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文化传播和对外交流等事业。”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静波大和尚,面对“借教敛财现象,非法活动,假冒伪劣教职人员,如邪教、假和尚、假活佛、假信徒、佛托等”现象,提出“希望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宗教和谐并能促进社会和谐,由此中国梦早日实现”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觉醒大和尚在其大会提案中指出,对“宗教慈善的定位及管理,法律尚未涉及”的问题,应以“审议《慈善法》为契机,建议将宗教慈善的定位、规范、管理方式等,纳入《慈善法》中,加强宗教慈善法治化管理。”
 
     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妙江大和尚在其《关于将文物旅游部门管护的寺庙道观归还宗教人士看护管理的提案》中表示,目前所谓的“文物寺观”“园林寺观”“旅游寺观”存在某些文物和园林部门将宗教场所出租给假冒僧道骗取信众财物等诸多问题,建议国家修改文物保护法律,并“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即使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其他财产被认定为文物,其产权归属和宗教场活动场所的使用权不变,由宗教人员使用。”
 
     由此可见,在今年全国两会佛教界代表、委员们的提案和建议中,“早日制定宗教法”、“推动宗教法治化进程”、“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依托法治基础”,作为解决“借教敛财”、“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呼吁,成为一个值得重视的新变化。说明中共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在佛教界已经深入人心,期望通过制定宗教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路径实现宗教关系和谐的理念,逐渐成了教内的共识。
 
      29年前,赵朴初等宗教领袖就不断呼吁宗教立法
     在全国两会上,宗教界的代表、委员在这个神圣讲坛上向中央提出宗教立法的建议,一直是以原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居士为首宗教领袖们的未竞事业。早在1989年,赵朴初和丁光训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习仲勋同志,提出宗教立法的建议。在此后历届全国政协会议上,赵朴初居士在会议发言中,就宗教政策、宗教立法等方面都要向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赵朴老的关于的发言,曾被称为全国两会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媒体记者都要争相采访。
 
     从1987年12月至1999年3月4日,赵朴初居士在全国政协会议和其他会议上,就宗教立法方面的讲话和发言内容,就达8600字之多。在他逝世的前一年,即1999年,仍曾数次对宗教立法建言献策。从以下节选的公开讲话中,我们仍能看到,赵朴老的对宗教立法的建言,在17后的今天,仍具极为重要的现实价值:
    1999年2月10日,赵朴初居士《在中共中央召开宗教界迎新春座谈会上的发言》中说: “我国宗教涉及到群众关系(信仰者数以亿计)、民族关系(全国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云南有7个民族全民信仰佛教)、文化关系(以佛教而论有汉语系、藏语系和巴利语系佛教)、国际关系(以日本来说,佛教徒占全国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从我国信仰宗教的一亿多人看,绝对数字不小,但所占人口比例不大,除少数民族聚居区外,不足百分之八,属弱势团体。由于社会上有些人对宗教怀有偏见,加上宗教事务领导体制有待改进,宗教界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外界干扰和侵犯的事例时有发生。根据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和党的15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依法保护宗教合法权益问题日显迫切,应当提上议事日程。十几年前我和丁光训主教就提出过《宗教法建议草案》;前几年,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宗教界委员们也曾提出加快制定宗教法的提案。但是至今没有回应。现在似乎有一种说法:在宗教方面,先制定单行的宗教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然后再制定宗教法。我认为这一本末倒置的想法和作法,是不妥当的。因为在没有宗教基本法的前提下,囿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局限性,诸如宗教界的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无法将其法律化、条文化,缺乏一定的权威性。仅仅依靠宗教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难以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近几年,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批宗教法规,虽然对规范社会和宗教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宗教界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仍然不断受到外界的干扰和侵犯就是一个例证。建议中央主管部门及早将宗教立法纳入国家立法计划,期望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法早日出台。”
 
      1999年3月4日,赵朴初居士《在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民族宗教联组会上的发言》说: “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充分说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340件法律和法律文件,涵盖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唯独在宗教方面,至今没有一部宗教基本法,这与我国拥有56个民族,一亿以上信教群众的大国是不相称的……我认为,把制定宗教法列入国家立法计划,把党和政府正确的宗教政策加以法律化、条文化,用法律规范社会和宗教行为,保护合法,抵制非法,打击犯罪,匡正人们对宗教‘左’的偏见,规范政府宗教部门的行政行为,调动宗教界人士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是依法治国,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重要保证,对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问题攻击我国的无耻谰言是个有力回击。希望中央高度重视,提上议事日程,列入立法计划,争取早日出台。”
 
全面依法治国理应包括宗教领域
     令人欣慰的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为实现赵朴初、丁光训等老一代宗教领袖们制定宗教法的愿望展示了美好的前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战略的一部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然包括宗教工作领域在内,而不能将其单独落下。
 
     正如圣辉大和尚在今年两会上提到的:“‘全面依法治国’理所当然地应该将宗教领域纳入其中,而不是游离于法治之外,正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不能还有一个省或几个县没有脱贫一样。” 所以,把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和党在宗教问题上一系列成熟的正确政策,通过立法转变成国家意志,早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不但是我国二亿多宗教徒多年的愿望,而且也是国家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之一。
 
     当前,党中央多次强调“强化短板意识”,宗教立法在我国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中就是个“突出的短板”。参加全国两会宗教界的代表、委员在会议期间向中央提出制定宗教法的建议和意见,争取早日把宗教立法纳入国家立法的议事日程,就是响应中央号召,补齐短板,也是重要的参政议政活动,是推动和实现国家战略总体布局的重大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伟大的历史意义。
 
    宗教立法该遵从何种原则?
宗教立法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在立法前,需要回应诸多问题,例如:
    1、宗教立法能不能纳入国家的立法计划?
    既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的战略,那么宗教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战略内容的一部分,应当从实现国家战略的高度上来认识,争取早日列入国家的立法计划。
 
    2、宗教立法的宗旨是什么?
    宗教立法,是立一个宗教管制法,还是立一个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法?个人的看法是当然要立一个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法,因为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众多人权中的首要权利之一,宗教立法必须体现宪法保护原则,这是不容置疑的。
 
    3、宗教立法的方法步骤,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有人说,现在已经有了《宗教事务条例》,经过修改变成《宗教法》就可以了。个人认为,这种想法和作法是不可行的。因为《宗教事务条例》是在没有《宗教法》的情况下出台的行政法规,其法律阶位低,它只从行政管理的微观角度授予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很大的行政管理权,并且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所承担的巨大义务,没有从法律的高度上全面设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信教群众所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没有全面规定和体现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权力的制约与约束。所以,该《条例》无论如何修改,都无法替代将要制定的《宗教基本法》。
 
     4、宗教立法应当由什么单位、什么部门承担?
     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组成宗教法立法领导机构,组成由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政府宗教部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宗教界、学术界、法律界和有关各界组成宗教法起草班子,而不能由政府宗教部门一家进行关门立法。
 
     宗教立法是中国无法回避的大国课题
     宗教是长期存在的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对社会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其存在甚至比阶级和国家还要久远。宗教法早立早好,拖的时间越久,问题就越多,就越被动。因为,宗教信仰涉及到全国几亿信教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宗教问题涉及到56个民族群众信仰,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宗教信仰涉及到世界三大宗教的信众在中国的权利保护与否,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宗教信仰涉及到我国参加并签署的众多国际公约和人权宣言,关系到国内国际基本人权的丰富内容。
 
      所以,加快宗教立法工作,体现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和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前进中的宽大胸襟和高瞻远瞩,是或早或晚必须面对和妥善解决的首要问题。宗教立法搞好了,宗教关系和谐了,对于实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具有极其伟大的意义和作用。
 
     期待参加全国两会的宗教界及各界代表委员们,继续积极为宗教事务法制化建言献策,为推动中国成为经济和文明领域的世界强国,实现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原标题:两会佛教观察:宗教事务法制化成教界共识

凤凰佛教“海潮音“专稿 

转自徐玉成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44f8440102w3k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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