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立法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性与宗教性
发布时间: 2016/3/24日    【字体:
作者:朱艳梅
关键词:  法律 文化 伦理性 宗教性  
 
 
在法律文化系统中,法与宗教伦理是关系到法的制度、秩序与意义的基本问题。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中国和西方出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体现出不同的法律文化特征。具体而言,中国的传统法律渐趋为伦理性,而西方的法律则渐趋宗教性。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伦理的互动性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性,并不是说法律在实体意义上以“伦理法”的形式存在,也不是说法律在规范形式上有什么变化,而是指以礼教为中心的儒家伦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精神和原则上支配着法律的变化发展。它一方面是法律的伦理化,表现为儒家伦理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并外化为具体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另一个是伦理的法律化,即法律的内容以及关于人们的法律意识渗透到儒家伦理之中。但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性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在不同的社会时期,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
 
  (一)夏商周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并存
在中国的夏商周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人们习惯于神灵中解说法,将法看做是神灵意志的体现。神权政治与宗法家族政治的融合是它的突出表现,继而表现为神权与王权和族权的结合。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假借天意和神旨实施司法制裁,通过强化神权法和神权法思想,达到神化王权巩固统治的目的。
 
  (二)春秋战国至秦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开始分离
在春秋战国至秦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开始出现分离,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基于两个原因:其一,人的地位的提高导致神的地位的下降。“礼乐崩坏”压倒“天命”观念,束缚人们的精神枷锁被打开,神权政治和神权法进一步崩溃。其二,法家思想和法家系统的法律制度成为主要的国家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法家的重刑主义严重排斥儒家及西周遗留下来的礼制,提倡“严刑峻法”,至此,西周以来的礼刑结合被打破。
 
  (三)西汉至唐:法律走向伦理性
西汉至唐朝时期,是我国传统法律开始走向伦理性到完成伦理性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汉时期。第二阶段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伦理性的完成阶段。伦理性之所以在这个阶段能够完成,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央权威遭到破坏,地方豪强崛起并实际控制政权。第三阶段是隋唐时期,唐律的诞生标志着传统法律伦理性最终完成,也即意味着传统中国法律价值的重建至此已最终完成,儒家伦理成为了最高的评价标准,凡礼教所认可的,即法律所赞同的;反之,礼教之所去,亦法律之所禁。①
 
  (四)唐至清末:法律伦理性达到极端地步
《唐律疏议》是一部成熟且典型的伦理性法典,因此宋、元、明、清诸律在以《唐律疏议》为蓝本的同时,还对《唐律疏议》中的伦理性精神作了与时俱进的弘扬和发挥,特别是宋明理学取代汉唐儒学成为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后,礼教的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深化和扩散,法律的伦理性较《唐律疏议》实远过之而无不及,有关家庭、婚姻、两性关系等领域的法律伦理性达到了十分极端的地步。②
 
  二、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与宗教的互动性
如果说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表现为伦理性,那么西方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则表现为宗教性。西方的宗教主要是指基督教,虽然它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但是它是唯一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质是有关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影响的问题。
 
  (一)早期:基督教的逐步渗透
基督教对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真正产生影响是在公元4世纪初,在此之前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只是受到了本土的原始宗教的影响。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中,宗教神话几乎在各个领域中都具有超强的影响力。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不仅受到了原始宗教的影响,而且还与原始宗教、道德、习惯融合为一体,特别是在古罗马,法律与宗教的交融更是经历了一段相当漫长的时期。
 
在罗马共和国变为帝国之前,原始宗教一直与法律相互交织。公元1世纪,发源于巴勒斯坦的基督教开始渗透到罗马帝国政治和法律中,之后开始向莱茵河流域和北非流域扩散。到公元3世纪,基督教已经成为罗马帝国境内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许多罗马帝国的上层分子也开始入教,基督教内部实力因此发生了巨大变化。
 
  (二)中世纪:宗教法高于世俗法
自基督教失去了西罗马帝国对它的保护之后,直到中世纪时代,基督教走完了一条更加曲折、显赫、衰落的历史路程。主要表现在教权和教会法与政权和世俗法的两股势力相互消长。教会的封建化、神圣化和法律化的逐步实现使得教会审判权摆脱了世俗法的限制。教会的封建化是从它向“蛮族”的屈服开始的,在它封建化的过程中,仍然努力着向世俗政权渗透。直到公元8世纪,无论是东正教还是天主教仍然依附于国王。
 
  (三)近现代:从宗教到法律的一种精神衍变
14、15、16世纪,基督教的地位开始有些动摇,危机和打击也纷至沓来。首先是天主教会内部的腐败、任人唯亲、滥售赎罪券和宗教裁判所的罪恶,加上十字军东征理想的破灭,导致了人们对教会信赖和对基督教信仰的普遍危机。同时,由于西欧进入等级君主制时期,世俗政权重新强大起来,特别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兴起,有力地阻却和反击了教会的扩张与霸权,而商品经济的冲击和文艺复兴的光辉,更使得罗马教廷为之目眩,惊恐不安。③天主教因此走向了分裂。
 
教皇和教权的衰落带来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教会法遭受了与教权同样的命运,同样受到了世俗政权和世俗法的制约,教会法庭的权力大大降低,教会的管辖范围逐步回归传统。公元1545年,特伦托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欧洲统一教会法的结束,意味着世俗法律开始成为唯一的法律。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使得教会法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巴黎公社发布的《政权分离的法令》中“政权分离”原则,通过在绝大多数欧洲国家的确立,彻底结束了教会和教会法的“光荣”历史。
 
教会和教会法的“光荣”历史的终止并不代表着它对西方的影响就此结束。应该看到,被结束的是天主教会的政治和法律统治,而不是作为文化精神现象的基督教;被摧毁和唾弃的是宗教裁判所,而不是教会法的全部。④教会法和基督教对近代以来西方的影响仍不可忽视。它不仅在关于法律、道德和行为观念上对基督教社会与成员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在向近代社会传递古希腊和罗马法思想、法观念以及整个中世纪继受罗马法方面,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桥梁作用。此外,它在实体法的很多方面也被近代西方法继受,同样对市民社会的影响也是极其深刻的。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教育的兴起和传播等一些影响,亦都脱离不了教会和教会法学的贡献。
 
  三、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伦理性与宗教性的互动比较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成因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够伦理性而西方则为宗教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物质力量对它的影响,当然还包括政治力量和社会文化大背景等一些因素对他们的共同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达到伦理性的程度,血缘性和宗法小农经济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上古法律中,血缘是法律区分敌我,确立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当原始部落转变为国家组织时,氏族血缘转化为宗法血缘关系;春秋战国之后,宗法血缘又转化为宗族或者家族血缘关系。因此我们看到,虽然社会组织经历了几次的变化,但是血缘纽带却一直没有被动摇,而这个原因正是伦理性的秘密所在。另一方面,中国是一个闻名于世的农业古国,宗法小农经济和与其相适应的生活方式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达到伦理性的社会经济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性还得益于政治权利的支持与文化大背景的扶助。它们不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性进程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还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非宗教化。
 
  (二)传统法律文化的表现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性实质是礼教化,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政治领域和家族与社会领域中。在政治领域,西周时期的“尊尊”“亲亲“即“忠”“孝”原则,西汉时期时期演变为礼教中的“三纲”等等都是伦理性的表现。法律确认君权的无限和至尊成为伦理性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而在家庭与社会领域,家族和家庭是儒家伦理存在的社会基础,所以传统法律特别优待父权。传统法律赋予家长极大的权力,形成父权家长制,一切权力都集中在父祖手中,他的权力是不可动摇的。因此,中国的传统法律不仅特别重视调整家族领域内的关系,而且还几乎完全以儒家伦理为准则。虽然西方宗教对法律的思想、制度及其实践的某些方面都表现出强烈的宗教色彩和宗教性质,但从整个发展过程而言,它似乎还不能说完全控制了法律。
 
  (三)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不同
伦理性的中国传统法律在中国政治体系中是合理又合适的。合理意味着它是传统中国的政治(世俗政权的强大和它对儒家礼教所持的肯定态度)、经济(宗法小农经济)、文化(世俗伦理文化)与传统(法律形成中的氏族血缘性)等,这些既定的特定条件在法律领域内共同作用的结果;合适则意味着它适应并推动了这个社会的发展。⑤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性的特点同样对近代以前的东亚法律和现今世界的法学产生了重大意义,从而形成了著名的中华法系,带有伦理性特色的中国传统法律在经过与时代相适应的改造和调适之后,将继续发挥铸造中国现代法律文明的功效。
 
  四、结语
  每个国家的法律现代化都有它自己的特色,通过观察我们可以看到,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是“古”与“今”的差别,是自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差别,是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对中西传统法律文化比较的必要性。西方国家创造的优秀的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共同的财富,我们应该加以借鉴,移植先进的文化并将其本土化,只有如此才能走向适合我们自己的法律现代化道路,提高我国民众法律素质,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进而早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转自论文联盟
http://www.lwlm.com/faxuelilunlunwen/201510/799351p2.htm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宗教法“惊蛰”:宗教立法迎来春天
       下一篇文章:奋力建设法治中国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