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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在人类社会中的意义与宗教自由
发布时间: 2016/4/7日    【字体:
作者:杨合理
关键词:  社会 宗教自由 精神追求  
 
 
宗教有助于化解科学一元化的困境,也使人有着更高的精神追求
 
人类的社会生活处于两大系统之中,即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一般来说,科学以“求真”为要务,以物质世界为对象;而宗教、道德等则以达致人类更高的“善”与“美”为追求,以精神世界为对象。在一切科学无能为力,或人类理性难以插足之域,求助于想象是人类思维的惯性。不仅如此,人类认识的阶段性、科学探索的过程性和局限性,也为想象和信仰留出宽敞空间。也正因如此,宗教自由是人类精神活动的重要内容。人类历史经验证明,生活于世界的人不能没有信仰,信仰是滋养人类心灵的阳光,并且信仰一旦形成,便难以被强制消除或加以替代。历史上不乏因侵犯和压制宗教自由而付出沉重代价的事例:在欧洲,中世纪教会对不同信仰的压制和迫害引发多次宗教冲突或战争,国家也因明确支持或反对某个教派而卷入其中,给社会和人民带来无尽的动荡和灾难。
 
许多人认为,在科技昌明时代,人们实无必要再求助于宗教,以获得心灵慰藉与感情寄托。这种认识是肤浅的。不容否认,今日社会的确是科技发达,各式各样的发明不断地推陈出新,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但是,迄今依然存在许多无法以科学验证或解决的问题,其中以关于人的生死福祸等问题为最。面对种种无奈与无助,富含博大精深人生哲理的宗教,就成为人们可以借助的另一种选择。
 
德国当代著名宗教学家莫尔特曼对此曾有非常精到的论述。他指出,在当今社会,“一切事物及服务的全球市场化在今天远甚于纯粹的经济行为。它已成为人类生活无所不包的律令。我们都是顾客与消费者,而不论除此之外我们还会是什么。市场已成为生活哲学与世界宗教,而对某些人来说甚至意味着‘历史的终结’。无所不在的市场化在各个层面给社群带来破坏。因为人仅仅以其市场价值而被加以衡量,他们仅仅因其能对市场提供什么以及能买得起什么而被赋予价值。”的确如此。当以“科学”作为社会生活的唯一形式,那么一切将被量化;一切都转换成市场价值来加以交换,这显然不是人类社会的正当追求。人们在很多时候是需要科学,需要根据科学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生存条件,但是,人更是一种精神的存在。如果没有对理想、价值的探寻,那么人类社会将会与动物世界没有任何分别。
 
宗教恰恰在这个层面给人们提供了科学之外寻找人文价值的需要。正如有国内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人的尊严与善相联系,而人权与正当相关联,“每一种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每一种伟大的历史文化传统,都有其独特的关于善的观念,因而有其独特的关于人的尊严的理解。在伊斯兰教中,人的尊严与神的意志相关,只要你按照真主的要求生活,你就获得人们的普遍尊敬,也就获得尊严。这与中世纪的基督教徒很相似。而在儒家文化中,人的尊严来自人自身的德性,一名中国人,假如能够按照孔夫子‘仁’的教诲,在修身和社会政治实践中成为有德之人,就体现了人的尊严。”可见,在宗教生活中,人们因为对理想的追求以及对行为的自律,成就了其作为有价值、有尊严的生命主体的形象。
 
宗教满足了人的精神生活必需,使人们具有良好的心理调节功能
 
人们之所以选择信仰宗教,是因为宗教具有能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积极功能。对于个体来讲,宗教信仰具有自我调适作用和功能。信仰宗教的人在日常生活中陷于迷惘或遭遇不幸时,往往借助于宗教信仰的启迪作用予以自我调适,使心灵得到安慰或解脱。在关于宗教起源或功能的各种解释中,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宗教是基于满足个人的基本需求而产生的,宗教与人类的幸福追求、道德约束、终极关怀密切相关。例如,宗教可能是人对于理解自然现象及其生活经验的需求,可能是人在情感上对于解释和适应神秘与灾难并进而获得内心平静的需求,可能是个人归属于某一群体以排遣孤独感的需求等。宗教正是出于对“我”究竟自何而来、究竟为何而生、究竟向何而去等人生问题的执著追索而充满魅力。
 
实际上,宗教自由之所以是人类社会普遍保护的一种人权,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是因为它需要人性的契合,表达了一种使人向善的目的。正是在宗教的目的是要造福人类这个意义上,爱因斯坦曾先后这样表述宗教:“一个人领悟到了人类欲望的空虚,就会去追求自然界和思维世界中展现出来的崇高庄严和奇妙秩序”;“个体存在方式犹如牢笼一般,因此他渴望将宇宙作为单一的、有意义的整体来体验。”爱因斯坦接着说:“我坚持认为,宇宙宗教情感是从事科学研究最强烈、最高贵的动机……有位当代人正确地说过,在我们这个唯物主义的时代,只有严肃的科学工作者才是深信宗教的人。”可见,宗教既是人们为了追求更高精神境界所必需,也是推动人们更好地改造世界的精神动力。爱因斯坦所没有明言的是,正是他那种悲天悯人的崇高宗教情感,促使他不断地去探索未知的物质世界,成为20世纪人类思想史上的巨人。
 
宗教对人们精神生活的作用,往往通过宗教的心理调节功能予以实现。宗教发挥作用离不开其心理调节功能,宗教正是通过心理调节功能来发挥其功能,从而满足人类的精神需求。那么,宗教的心理调节功能如何得以实现呢?其中,宗教可以为人们提供安全感和某种安慰,使其消除心理上的焦虑与恐惧。比如,宗教可以消除人们对于死亡的恐惧,给人以临终关怀。有许多虔诚的信仰者视死如归,把死亡看得非常平淡。其二,宗教可以满足人们对爱的渴望。现代社会在享有物质文明的同时,却失去了以往密切的人际关系和温暖的人情,普遍感到生活的孤独和疲惫等。讲求博爱、慈悲、奉献等的宗教可以为人们弥补这一需要。其三,宗教可以消除人们的愤懑与怨气,从精神上弥补由于社会不公所带来的苦痛。宗教可以通过一些宗教解释,如提倡宽容与忍让、宽恕以及因果报应等,帮助人们化解胸中的壁垒,消除其愤懑和怨气,使受伤害的心灵得以舒缓。其四,宗教可以通过使人的精神超越于现实,帮助人们暂时摆脱现世与人生的各种烦恼。宗教往往是超越现实与自我的,它能够淡化人对现实的关注,打开人心中的死结,逐渐通过超脱求得解脱。
 
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宗教的这种心理调适功能能够引起生理上的良好调节作用。一名经常受到精神折磨、心情苦闷的人,其生理上的免疫功能就会下降,这样的人寿命较短,得病率较高,死亡率也较高;相反,一名心情愉快、心胸开朗的人,其生理上的免疫功能便较高,有益于身体健康。在宗教社会功能这个问题上,以往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但是每种观点都不排斥宗教对人的心理调适功能。例如马克思指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对其仍然可以作出正面理解:第一,它意味着宗教使人超脱现实,在人们的意识中创造出幻想的世界;第二,它表明宗教使人得到寄托于空想的自我安慰。过去我们在理解马克思这段论述的含义时,只注重其批判性,而忽略马克思在这里所揭示的宗教对人的心理调适功能。
 
宗教的心理调节功能确实能起到积极作用,甚至本来有病理现象的人会因为相信神灵治病的虔诚而使体内免疫功能得到提高,并由此减轻、甚至消除原来的病痛。当然,这种信仰治疗也具有一定的负面作用,如果不能把握好度,过分痴迷,可能使人丧失生活的热情和勇气,延误正常的药物治疗,耽误治疗的最佳时机。
 
宗教有利于人格完善,促成社会整体的人性提升
 
宗教具有净化人们心灵、提升人的道德和责任感的功能。因此,有人说:道德建立于宗教之上。没有宗教的堤坝,道德难以形成势能;道德一旦失范,则往往一溃千里。在一定意义上,此言表明宗教对于提升公民道德和社会整体道德有重要促进作用。
 
宗教信仰不仅使人有所敬畏,而且宗教所提倡的克制私欲和贪心,有助于淡化某些人只追求金钱而忽视道德的不良倾向;宗教的自责、自督、自尊等戒律,提倡慈悲、怜悯、博爱,有助于社会稳定和谐,降低犯罪率;宗教主张物我一体,普敬一切动植物,有助于创造和谐优美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宗教的利他主义、无我精神,有助于人们树立理性意识,从善去恶,提高道德修养、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关于宗教信仰在现代社会的道德意义,我国佛教界人士也多有阐述。1989年,赵朴初在澳大利亚墨尔本世界宗教和平会议第5届大会上指出:“佛教所提倡的慈悲、平等的精神,对于提高人类的道德情操、促进人类和平友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宗教信仰在完善人的道德人格,提升社会的整体人性方面,有着许多突出的例子。梁漱溟先生在《以道德代宗教》一文中曾经举了民国时期一个这样的例子,在中国的西北如甘肃等地方,回民与汉民杂处,其风纪秩序显然两样:“回民都没有吸鸦片的,生活上且有许多良好习惯。汉民或吸或不吸,而以吸者居多。吸鸦片,就懒惰,就贫困,许多缺点因之而来。其故,就以回民是有宗教的,其行为准于教规,受教会之监督,不得自便。汉民虽号称尊奉孔圣,却没有宗教教条及教会组织,就在任听自便之中,而许多人堕落了。”从梁漱溟举的这一例子中可见,有没有宗教信仰,受不受宗教戒律的约束,对于一个社会的风气而言,实有着重要意义。
 
简单地说,以追求彼岸世界的幸福为目标的宗教,所奉行的规范是“善”,符合社会进步需要,与社会基本行为规范互为补充。不仅如此,它在通过律法规范和宗教道德指引宗教徒的行为时,还借用神的名义,增加规范的庄严神圣感,从而具有强化规范的作用。
 
宗教在人类社会的意义与宗教自由关系密切
 
综上所述,宗教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人类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在人类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宗教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人是一种精神动物,他不仅寻求生存的手段,而且也非常重视生存的意义,并且是在最深层次上寻求生存的意义,宗教就是提供这一意义的一种视角。宗教是人的“终极关怀”,宗教信仰作为对终极关怀的回答,为人类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依据。美国著名宗教社会学家罗纳德·L·约翰斯通曾经指出:“宗教一直是人类历史上抗拒混乱无序的最有效的堡垒之一。”
 
然而,人类社会的历史告诉我们,宗教意义的实现离不开宗教自由的法律保护。没有宗教自由,宗教在人类社会中的存在就变得非常困难,宗教在人类社会中的积极意义的发挥与落实也受到妨碍。因此,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宗教自由,明确把宗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通过宪法、法律加以保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佛教和道教的各种宗教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鉴于我国不信仰任何宗教是比信仰宗教更加普遍、也似乎更加理直气壮的社会现象,在我国,党和政府更应当重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就世界范围而言,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执政者义不容辞的责任。联合国不仅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了宗教自由作为基本权利,而且还通过专门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来加强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当今世界各国都从宪法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利。比如,俄罗斯宪法规定: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其中包括个人与他人一起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以及其他信仰并根据信仰进行活动的权利。瑞典宪法规定:每个公民享有宗教自由,即与他人一起加入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印度宪法规定:一切人皆平等享有良心自由与信教、传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之权利。我国公民的宗教自由同样也明确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应该说,宗教之所以能从远古走向现代,能在不同地域和不同历史时期繁衍生息,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都在法律上予以明文规定的一项重要信仰内容,是由它自身的本质和积极的社会功能所决定的。法学上的宗教自由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理论根源,也就是因为宗教的存在和发展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转自凤凰佛教, 2016年03月29日。
 http://fo.ifeng.com/a/20160329/41587032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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