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是僧众供佛和聚居修行的场所,是佛教徒进行佛教活动的中心,是最具体地体现佛教特点的独特建筑。佛寺在佛教信徒的心目中绝不仅仅是孤立的物化实体,它是佛教徒们寄托宗教情感、满足信仰需要的神圣场所。
寺院管理是清王朝佛教事务管理的重要方面,涉及的内容相当丰富,包括清政府对不同类型寺院的区别对待、寺院修造管理上的二重性、清朝前期和后期寺院经济迥异的历史命运以及清朝寺院的社会功能等等。
第一节 寺院的分类
清代寺院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种类复杂。康熙朝《大清会典》记载,康熙六年(1667), “礼部通计直省敕建大寺、庙共六千七十三处,小寺、庙共六千四百九处。私建大寺、庙共八千四百五十八处,小寺、庙共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二处……通共寺、庙七万九千六百二十二处……”各类寺庙加起来有近八万座,总数不小。清朝统治者对寺院的划分标准有二:第一,它属于敕建,还是私建。显然,这与明朝帝王将寺院严格分成禅、讲、教三类,并以此实施不同管理策略的做法有异。第二,它的规模。对敕建或私建的两类寺院,《清会典》用过“官管庙宇”、 “私庙”的称谓,这里不拟采用,原因就在于这样的措词不够严谨,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清代哪一所寺院不是官管的呢?本书拟从清代寺院的客观情况出发,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清代的寺院重新分类。
根据佛教的传承体系,清代的寺院可以分成藏传佛教寺院和汉传佛教寺院。清王朝对这两类寺院的管理措施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也有所区别。清代统治者管理寺院的很多规定带有普遍性,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严格区分针对的是藏传佛教寺院还是汉传佛教寺院。从一定意义上而言,这是管理措施相同的一种表现。就区别而言,这里仅举一例。嘉庆十八年(1813)奉旨:“嗣后凡遇巡幸拜庙,住持系喇嘛,照旧由军机处奏赏;住持系和尚、道土,由内务府奏赏。均着豫日具奏请旨。”如果寺院的住持是和尚,由内务府上奏请赏合情合理,因为从乾隆三十八年(1773)起,内务府有管理佛教事务的权力了。而住持如果是喇嘛,照例由军机处上奏请赏。
根据是否纳入了官方的祭祀系统,清代的寺院可以分成官方寺院和非官方寺院。清王朝对这两类寺院的管理措施差异很大。官方寺院与清王朝的关系更密切,是本书主要关注的对象。
官方寺院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纳入了官方的祭祀系统。官方寺院每逢帝王的诞辰以及佛诞、元旦等特定日期都要按照官方的定例进行佛事活动。第二,在经济方面,官方寺院要么以一定的时间单位从官方领到一定数量的财物,来维持寺院的日常开支,如进行佛事活动的需要、僧人的衣食所费等等,要么在寺院的修缮等方面得到官方的经济资助,同时还容易得到帝王的赏赐。
另一类是非官方寺院。它们数量更多,没有纳入官方的祭祀系统。非官方寺院的存在主要依靠寺产及信众们的施舍等。它们与民间信仰及其宗教活动关系密切。
根据与帝王的关系程度,官方寺院又可以进一步分成皇家寺院和一般性官方寺院。皇家寺院包括北京的故宫、皇家园林中的佛寺、佛楼、经堂,以及兴京、盛京、避暑山庄里的佛寺等与清朝帝王关系最密切的寺院。这些皇家寺院大部分属于藏传佛教寺院。其他的就应该划人一般性官方寺院。将官方寺院进一步分类的原因在于:清王朝对这两类寺院的管理也有区别。例如,中正殿以及慈宁宫中供皇太后、太妃等人拜佛的经堂等处,僧人均由太监担任,所以称为太监喇嘛、太监和尚。康熙朝的满文奏折里就有根据太监喇嘛、太监和尚的人数来裁减所用蔬菜数量的内容。康熙四十年(1701)十月二十六日,内务府谨奏: “为遵旨裁减事……太监和尚十三人……太监喇嘛十三人……再后增加之十三名喇嘛……”
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记载,内务府掌仪司每年要为近六十所佛寺给发银两。这些寺院有:西苑内大西天及大悲坛、万善殿,阐福寺、极乐世界、永安寺、法渊寺、嵩祝寺、智珠寺、法海寺、慈善寺、普度寺、普胜寺、贤良寺、福佑寺、宏仁寺、仁寿寺、慈寿寺、广慈寺、护国寺、柏林寺、拈花寺、隆福寺、广济寺、衍法寺、净住寺、崇效寺、法源寺、后黄寺、**喇嘛庙、慈度寺、察汉喇嘛庙、觉生寺、西直门外广通寺及观音庵、万寿寺、五塔寺、寿福禅林、圆明园内佛楼及含经堂、恩佑寺、善缘庵、慧福寺、正觉寺、永宁寺、圣化寺、清漪园小庙、大报恩延寿寺等等。给发银两的名目繁多,包括香供银、香蜡菜蔬银、素供银、香蜡银、喇嘛钱粮银、素蜡素供银、香供素供银、颜料银、庙户银、办万寿道场银、菜蔬银、钱粮银、公费银、香镫银、;香蜡素供银共十五种。
上述寺院无一例外属于官方性质,而且位于北京。其中一些还属于皇家寺院,如阐福寺、圆明园内佛楼及含经堂、恩佑寺等。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没有将盛京、兴京的官方寺院包括进来,原因在于:上述两处寺院的财物由盛京五部而不由内务府给发。
此外,上述近六十所寺院中,大多数是藏传佛教寺院。汉传佛教寺院主要是贤良寺、护国寺、柏林寺、广济寺和法源寺等。
一般性官方寺院往往是京城及地方上的著名古刹。地方官往往以官员身份在这里举行佛事活动,如为皇帝举办万寿道场,举行仪式悬挂清帝赏赐的御书、匾额,祈祷雨雪等。这些活动属于官方性质,公开而合法。一般性官方寺院在寺院的修缮、寺产的扩充等方面往往能得到官方的支持,清朝皇帝也时常给予赏赐。概括而言,清代帝王对官方寺院的赏赐方式主要有四种:
第一,赐银。清代皇帝曾多次赏赐寺庙银两。如康熙二十八年(1689)己巳三月, “驾巡杭州。准定海总兵黄大来启奏普陀废坠状,命一等侍卫万尔达、二等侍卫吴格、礼部掌印郎中观音保赍赐帑金千两,建盖山寺”。康熙帝赐帑金千两给普陀山,用于修造寺院。又如嘉庆二十四年(1819)谕: “嗣后每年朕诣觉生寺拈香,初次仍照例具奏,赏该庙僧众银二十两,二次即毋庸赏给。自此次始,着为令。”嘉庆帝规定从嘉庆二十四年(1819)起每年前往觉生寺拈香时,首次就赏给僧人银二十两,第二次就不必赏赐。不过,该规定的意义不大:因为次年嘉庆帝就去世了,八月曼宁继位,是为道光帝。
第二,赐经、赐字或赐匾。清朝帝王为寺庙赏赐御书或匾额的例子不胜枚举。最热衷于此的莫过于康熙帝。康熙帝曾经六度南巡,多次造访名山古刹。《清鉴纲目》记载,康熙帝一生“写寺庙匾榜多至千馀”。这在历代帝王中是绝无仅有的。例如,康熙帝曾经书写《心经》等赐给金山寺。
江宁织造郎中臣曹寅谨奏:恭请圣安。伍月拾玖日,侍郎臣高士奇、内务府郎中臣丁皂保赍捧御书金字《心经》宝塔壹轴送到金山。臣寅率领阖寺僧众跪迎,敬悬大殿,俾亿万士民瞻仰,永为镇山至宝。臣寅与本地官民当经叩头谢恩。其谢恩奏辞已托高士奇、丁皂保转奏,不敢另具折予……
康熙肆拾贰年柒月初叁日
(朱批):知道了。
康熙四十二年(1703)五月十九日,高士奇、丁皂保将康熙帝赐给金山寺的金字《心经》宝塔一轴送到了寺中。曹寅等率领全寺僧众跪迎,恭敬地悬挂到大殿上,并叩谢皇恩。后代清帝也曾书写匾额赐给寺院,如咸丰元年(1851)三月乙未,“以祈祷灵应,颁发浙江天竺山观音大士庙御书扁额,曰‘垂慈应感”’以及光绪六年(1880)六月戊戌,“以神灵显应颁山西寿阳县……三宝佛扁额,曰‘慈云普芘”’。
清代帝王乐意为寺院赐字,地方官往往更加重视,为此制匾、摹刻上石,作为纪念。不言而喻,僧人们更加乐意清帝们为寺院作宣传,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吸引更多的信徒,带来更丰厚的回报。通过赐字、赠匾,清帝们可以炫耀自己的书法,而这类行为所体现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更能给他们带来一种深层次的成就感和满足感,这或许就是清帝们乐此不疲的原因。
第三,赐佛像或牌位。除了赐书、送匾,康熙帝还曾经颁赐佛像给普陀山的寺院。
奏
管理苏州织造大理寺卿兼巡视两淮盐课监察御史臣李煦谨奏……二月十八日,曹宜奉佛自张家湾开船,于三月二十八日到扬州,一路平安无事。管理杭州织造臣孙文成,于二十九日清晨到扬迎佛。臣煦与曹寅、孙文咸商议,仍着曹宜跟随孙文成前去普陀,安置佛毕,具折回奏……
(朱批):知道了。
康熙肆拾柒年叁月贰拾玖日
康熙帝赐给普陀山的佛像装载在船上,由曹宜从通州张家湾出发前往普陀山。经过一个多月的航程,佛像到达扬州,孙文成于三月二十九日到扬州迎接。李煦、曹寅等人商议后,决定由孙文成和曹宜一同前往普陀,安置佛像。该事最终妥善解决。此外,乾隆帝曾撰写神牌,以便供奉。
江苏巡抚降三品顶带留任臣闵鹗元谨奏:为奏闻事。窃臣接准礼部咨开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初一日内阁奉上谕,朕前岁南巡驻跸金山,即敬书金山灵区安澜恒佑宏仁广济至德尊神牌位,供奉神祠。及回銮渡江时,虽有风涛而御舟稳渡,实赖神佑,不可不崇昭秩祀,以答灵庥。着该部载入祀典,嗣后每遇致祭之期,着该部封香帛、祝文送往,交该督抚亲诣金山寺行礼……
乾隆四十六年(1781),乾隆帝曾经南巡。次年,他将渡江时虽有风浪而御舟平稳与他书写神牌之事联系起来,并令礼部载人祀典,使得行礼金山成为官方定期的祭祀活动。江苏巡抚闵鹗元将自己准备祭品,带领地方官到金山寺行礼的情况向乾隆帝进行了汇报。
第四,赐名。清代帝王还往往根据自己的兴趣给寺庙命名。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载:“敕建寺、庙颁赐扁额,皆恭拟美名进呈钦定。”赐给敕建寺院匾额时,首先由寺主或地方官拟定美名呈送给皇帝,再由皇帝亲自确定。清代皇帝根据自己的意愿更改寺名的情况也不少见。 《清朝通志》载,乾隆帝在乾隆八年(1743)将白塔寺更名为永安寺。不过,有些清帝对寺庙的更名过于草率,很可能是一时心血来潮。结果,一些在历史上早已约定俗成、声名显赫的寺名被改得不伦不类,令人啼笑皆非。例如,杭州灵隐寺在康熙帝南巡时被改称“云林禅寺”,镇江金山寺一度被改为“江天禅寺”。虽然清代帝王凭借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随心所欲地更改寺名,但这却并不能取代原寺名在普通百姓心中的地位与影响。灵隐寺至今名扬四海,试问现在还有多少人知道它曾被改称“云林禅寺”呢?
第二节 寺院修造的管理
早在努尔哈赤时期满族统治者就开始建造佛寺。终清一代;,清代帝王为了保证封建统治的稳固,同时为了发挥佛教维护教化的功能,从王朝的利益和个人的喜好两方面出发,在寺院的修造方面既有支持、保护性的举措,又有限制、约束性的规定。
一 鼓励与支持
努尔哈赤时代,满族贵族就开始修建佛寺。乙卯年(1615)夏四月丁丑朔,“始建佛寺及玉皇诸庙于城东之阜。凡七大庙,三年乃成”。1615年是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的前一年,最晚在这时,努尔哈赤就与佛教发生了联系。《满洲实录》的记载多了“十王殿”。乙卯年(1615)四月, “于城东阜上建佛寺、玉皇庙、十王殿,共七大庙,三年乃成”。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的记载与《满洲实录》相同。《满文老档》的记载是:乙卯年“四月,始建三世诸佛及玉皇庙,共建七大庙。”《满文老档》具体指出了寺院供奉的是三世诸佛。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满文老档》具有的无可比拟的史料价值。这里的“玉皇庙”是满族原始信仰——萨满教的庙宇,也就是所谓的;‘堂子”,是满族祭祀天神的场所。对比《满洲实录》与《太祖实录》后,我们能够得出该结论。《满洲实录》中,“玉皇庙”有时也被称为“玉帝庙”,应该是满语翻译成汉语时的异译。 《满洲实录》载,天命三年(1618)四月王寅巳时,太祖以“七大恨”告天誓师,公开对明朝宣战后,“谒玉帝庙而行”,而在《太祖实录》中;,对此的记载是“谒堂子而行”。再看天命十一年(1626)五月,科尔沁部落台吉鄂巴来叩见的情况。《满洲实录》记载, “帝谒庙”,《太祖实录》载, “上谒堂子”。可见,这里的玉皇庙就是堂子。《中国清代宗教史》指出:“清太宗时在;盛京城东内治门外,建筑一所堂子。”根据上述资料,早在努尔哈赤时期,堂子就已经在老城(赫图阿拉)建立起来了。
清太宗时期,皇太极对佛教的重视程度更高。虽然当时战事频仍,他依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新修、重建寺院,使关外佛教呈现繁荣的景象。天聪五年(1631)二月壬戌,
先是,太祖时建玉皇庙于辽阳城南教场,香火不绝。后为贝勒阿济格、多尔衮、多铎属下庄屯人拆毁,造棺槽市卖。上闻之,怒,追讯毁者,偿值重建,至是落成。上以庙貌重新,给办香火牲祭银百两。
堂子是满洲祭祀天神的场所,其神圣性不容置疑。太祖时建立的这所堂子曾经香火不绝,竟然被几位贝勒的属下拆毁。此举至少得到了阿济格等人的默许。这说明在当时,对寺庙的管理还没有走上正轨。皇太极为此发怒,并勒令赔偿、重修,并赏赐银两给寺庙。
崇德元年(1636)八月十四日,“千山大安寺僧人何大峰重修古寺毕……(上)以其重修大安寺,赏银十两”。僧人因重修古寺而被清朝皇帝赏给银两的情况较为少见,足见皇太极对佛寺重建的重视。
为了便于进行佛事活动,康熙帝在皇家园林中也修建了佛寺。如静明园原名澄心园,康熙十九年(1680)建,康熙三十一年(1692)更名“静明”。园中建有多处佛堂或禅堂,如圣缘寺、清凉禅窟、妙喜寺、香严寺、妙高寺等等。虽然名为寺但规模不会很大。
清朝统治者对一般性官方寺院的修缮也比较关注,往往拿出国库银两进行资助。这里仅以康熙年间天宁寺的修缮为例。
苏州江宁织造奴才李煦、曹俯跪奏:恭请万岁圣安。奴才曹俯家奴赍捧折子回南,伏奉圣旨,天宁寺住持广明奏折为修茸事,朕面问详细,大约万金上下,却费不多。尔同李煦亲到本寺料顾明白启奏。今年预备停妥,明岁春间修起。钦此钦遵。奴才等随于五月二十七日前至扬州传集各匠同到天宁寺,逐细看验,科顾其山门殿宇约计银一万一千六百两,其园亭、方丈、群房约计银二千六百四十三两零。奴才等议,欲办料预备。两淮众商闻知,来至奴才跟前,佥云淮商屡沐皇上浩荡洪恩,有加无已。天宁寺乃系商等历年在内虔设经坛,恭祝万寿之所。今殿宇圮漏,上厘宸衷,商等闻知,惶愧无地。况所费无多,情愿照数公捐,仰成万岁弘慈胜果等语,随准盐臣张应诏亦将商情咨请转奏前来。奴才等见其情词真切,不敢隐蔽,理合缮具料顾银两清数,一并奏闻,应否恩准,以便办料预备,明春开工。再,住持广明尚未回扬,合并声明,伏乞圣鉴训谕施行。
康熙伍拾玖年陆月初拾日
修理天宁寺料估单
山门头殿三间,外八字墙、左右角门、牌楼[俱须添补修理〕。
砖、瓦价银一百十三两一钱四分
阶沿石价银四十九两三钱二分
石灰、颜料价银三十三两八钱
瓦、石匠工饭食银六十八两四钱
共银二百六十四两六钱六分
天王殿五间。此处完好,只须油漆彩画见新。
颜料匠工饭食银六十三两七钱
大雄宝殿五间。两滴水。添换修理。
木料、板片价银五百八两二钱四分
砖、瓦价银四百九两五钱六分
阶沿石价银三百四十六两五钱一分
油漆、彩画料工银一百五十九两八钱八分
钉、石灰、杂料价银四百六十四两八钱
瓦、木、石匠饭食工银六百四十二两
共银二千五百三十两九钱九分
万佛楼七间。三滴水。此处朽烂倾圮,要添换拆建。
木料、板片价银三千五百四十一两二钱
砖、瓦价银四百三十二两七钱
阶沿石价银二百四两三钱五分
油漆、彩画料工银一百九个二两六钱四分
钉、石灰、杂料价银二百四十四两二钱六分
瓦、木、石匠饭食工银一千三十七两四钱
共银五千六百五十二两五钱五分
藏经楼七间。三滴水。添换修理。
木料、板片价银二百四十五两四钱四分
砖、瓦价银一百七十三两六钱
阶沿石价银四十九两四钱二分
油漆、彩画料工银二百三十七两五钱五分
钉、石灰、杂料价银一百四十四两六钱
瓦、木、石匠饭食工银五百七十二两八钱八分
共银一千四百二十三两四钱九分
伽蓝配殿三间。两滴水。添换修理。
木料、板片价银四十六两
砖、瓦价银三十两二钱八分
油漆、钉、石灰、杂料价银四十六两二钱一分
瓦、木、漆、石匠工饭食银六十七两四钱
共银一百八十九两八钱九分
观音配殿三间。两滴水。添换修理。
木料、板片价银五十三两
砖、瓦价银三十一两六钱八分
油漆、钉、石灰、杂料价银四十二两八钱
瓦、木、漆、石匠工饭食银八十一两二钱八分
共银二百八两七钱六分
达摩配殿三间。两滴水。添换修理。
木料、板片价银三十八两
砖、瓦价银三十五两八钱八分
油漆、钉、石灰、杂料价银四十七两一钱八分
瓦、木、漆、石匠工饭食银七十两六钱
共银一百九十一两六钱六分
真武配殿三间。两滴水。添换修理。
木料、板片价银三十一两
砖、瓦价银三十四两五钱八分
油漆、钉、石灰、杂料价银三十九两四钱五分
瓦、木、漆、石匠工饭食银七十三两五钱
共银一百七十八两五钱三分
普庵配殿三间。两滴水。添换修理。
木料、板片价银三十两
砖、瓦价银二十二两八钱二分
油漆、钉、石灰、杂料价银二十九两五钱
瓦、木、漆、石匠工饭食银五十四两三钱
共银一百三十六两六钱二分 ,
地藏配殿三间。两滴水。添换修理。
木料、板片价银二十八两
砖、瓦价银二十六两六钱二分
油漆、钉、石灰、杂料价银三十四两六钱
瓦、木、漆、石匠工饭食银六十二两二钱二分
共银一百五十一两四钱四分
钟鼓二楼六间。两滴水。添换修理。
木料、板片价银二十八两
砖、瓦价银二十七两二钱
阶沿石、油漆、钉、石灰、杂料价银三十六两三分
瓦、木、漆、石匠工饭食银三十五两一钱
共银一百二十六两三钱三分
东西两廊房五十八间。俱须添换修理。
木料、板片价银二百二十六两四钱
砖、瓦价银一百十两九钱八分
油漆、钉、石灰、杂料价银四十二两五钱六分
瓦、木、漆、石匠工饭食银一百一两五钱
共银四百八十一两四钱四分
(朱批):览料顾奏折,其数不多。虽商人情愿公捐,亦当用库银方是。
苏州、江宁、杭州三处存库银,每处出五百。其余依商人所捐,或有人出布施者,亦准。断不可料顾之外,除剩分毫。
该事的起因是天宁寺住持广明向康熙帝奏请维修寺院。康熙帝询问清楚大致需要银子一万两左右。他命李煦亲自到寺内查验需要修葺的殿堂等处,并估计维修费用。当年准备,次年动工。李煦来到寺中,仔细查验,估计维修费用是一万四千多两银子。两淮的商人们听说此事后纷纷请求承担全部维修费。李煦等人向康熙帝反映情况,并附上了详细的维修清单。天宁寺这次维修的规模较大,耗资不少。
天宁寺号称“东南第一丛林”,地位显赫,是著名的大寺,并且历年每逢清帝涎辰都在寺里举办万寿道场。康熙帝同意修理。虽然两淮商人已承诺承担全部费用,康熙帝还是决定官方象征性地出一小部分银两。或许康熙帝怕给他人留下话柄,修理如此重要的大寺,官方居然没有出资。后来官方所出的一千五百两银子用在了重修佛像上。
奏
奴才李煦跪奏:窃扬州天宁寺奉旨修理,即将商捐银一万
四千二百两办料兴工,已于九月内告竣,庙宇为之一新,但佛
圣像尚未装修。伏思万岁以修理重大,特谕奴才与曹俯、孙文成
各发库银五百两。今奴才请以此银重修佛像,则庙貌既已整肃,
法相又复庄严,而工程美满,万古仰圣心之诚敬矣。谨奏。
此奏折的日期是康熙六十年(1721)十月十四日。修理佛寺的银两全部由商人捐助。李煦奏请,将官方所出的库银用于重修佛像。奏折上没有康熙帝的朱批,他可能同意了李煦的请求。
雍正帝也曾下渝要求地方官修建寺院,满足当地驻扎兵丁宗教活动的需要:
长芦巡盐御史臣郑禅宝谨奏:为钦奉上谕事。雍正柒年拾
壹月初玖日准水师营都统臣拉锡咨开本年拾月贰拾肆日本都统进
京恭请圣安,面奉谕旨:天津水师营城内官员、兵丁二千有余,
不可无祀享瞻拜之所,着修建庙宇两座。一座庙供三世佛、龙王、
海神。一座庙供城隍、土地。其神佛、法像配合庙宇之尺寸,酌
定式样,交庄亲王自内廷照式装塑送去。建造庙宇着巡盐御史郑
禅宝于养廉银内捐修,毋庸记档。钦此钦遵等因到臣,随于拾壹
月拾陆日臣亲诣水师营,会同都统臣拉锡敬谨商酌,公同踏勘。
城中街北有地基壹处,东西宽玖丈陆尺,南北长拾柒丈,
修建佛寺壹座,周围墙垣肆拾壹丈,内正殿叁间,供拳三世尊
佛,两傍列坐罗汉拾捌尊。前供龙牌,东西配殿陆间,以作各
官瞻拜会集之所。前殿叁间供奉弥勒佛、关圣帝君、文昌帝
君,背面韦驮,两边耳殿贰间,供龙王、海神,钟鼓楼贰座,
旗杆壹对,山门叁间,左右四天王, 门房陆间,后院僧房肆间,共盖房贰拾玖间。遵将三尊佛像与龙王、海神法身听候内廷装塑外,本地装塑弥勒佛、韦驮、关圣帝君、文昌帝君、四天王、罗汉拾捌尊,各殿从神拾位。
又西门内地基壹处, 东西宽肆丈伍尺,南北长玖丈,修建城隍庙壹座,周围墙垣贰拾陆丈, 内正殿叁间,供城隍、土地,贰门外两边盖房肆间,庙门壹间,共盖房捌间。城隍、土地神像自内廷装塑外,本地装塑从神肆位。以上修建寺、庙贰座,并一应油饰彩画等项,共估计物料工价银肆千贰百伍拾捌两零。臣见在动捐养廉银两置办物料,俟春融冰沣,择吉兴工,各委属官壹员公同虔修,务期坚固辉煌,以展敬诚,而肃观瞻。不但水师营官兵得伸祀享瞻拜之忱,即海隅居民亦得春祈秋报,并荷神庥,皆我皇上睿虑周详,锡福兵民之至意也。
臣更有请者,缘水师营兵丁贰千有余,不时操演排枪射箭,并无教场官厅,偶逢雨雪甚属不便。都统臣拉锡同臣商酌,踏勘得新城北门外河沿边有向来打枪射箭之宽厂地基壹处,堪作教场,将建造庙宇余剩之物料,稍为添补,即可修盖演武厅叁间。如蒙俞允,遵于明春一并兴修。
再查见今天津木料价值腾贵,黄松亦属短少。臣等委员购买得见成房料木值甚好,并砖瓦石料俱全,价值亦甚节省。俟工竣之日,统将实在共用过银两数目另折恭报。臣未敢擅便,谨会同都统臣拉锡合词具奏,恭拟绘图贰张,一并进呈御览,伏祈皇上睿鉴施行。谨奏。
(朱批):好。佛像数目、尺寸大小着拉锡开送中正殿请旨。
雍正柒年拾贰月拾玖日
长芦巡盐御史臣郑禅宝、署天津水师营都统臣拉锡山天津水师营都统拉锡在京城时,雍正帝当面交代他新修两座寺庙。雍正帝还指定了要供奉的神、佛。神、佛的大小、式样由郑禅宝确定后,交由内廷建造送去。修庙的经费,雍正帝让郑禅宝用养廉银支付。地方寺院的修建由地方官出面吸收信众捐款的情形很多。例如,《古今图书集成》记载,知县姚应凤重修山东兖州府城武县的严福寺以及顺治十六年(1659)河南巡抚贾公汉捐资重修开封府的崇法寺等。像雍正帝这样下旨明令地方官出资修寺的情形似乎不多见。雍正帝对地方兵丁的宗教生活真可以称得上热心了。该佛寺的房舍多达二十九间,规模不小。
另外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佛寺中供奉的神、佛并不是纯粹的佛教神只,不仅有三世佛、十八罗汉、弥勒佛、韦驮、四大天王等佛教诸神,还夹杂了龙王、海神、关圣帝君、文昌帝君等在民间影响广泛的道教诸神。雍正帝选择供奉的神、佛依据的是兵丁现实的信仰需求以及他自己的判断标准,而没有去顾及所谓正统与否。这倒与他大力宣扬的三教合一的思想相一致。
除了新建,还有将旧有建筑改为寺庙的。雍正帝将原怡贤亲王的府邸改作贤良寺就是典型的例子。雍正帝还通过各种形式对地方上的诸多名刹进行过维修,大致有以下一些:盘山寺庙、湖南南岳庙、庐山瞻云寺、天台国清寺、宝华山庙宇、投子山庙宇、少林寺、净慈寺、福泉寺、镇江夹山寺、慈云庵等。
二 保护与存留
清王朝对既有寺院一直采取保护的策略,严禁士兵、官员、普通百姓等拆除、毁坏及掠夺。天命六年十一月三十日(1622),努尔哈赤发出上谕:“任何人不得拆毁庙宇,不得于庙院内拴系马牛,不得于庙院内便溺。有违此言,拆毁庙宇,拴系马牛者,见即执而罪之。”努尔哈赤明令禁止拆毁庙宇、在庙内拴马牛和大小便,并对上述行为予以治罪。该资料的原始性正反映出它的真实性。努尔哈赤管理佛教事务的资料极其稀少,该资料的珍贵程度不言而喻。它不见于《清太祖武皇帝实录》、《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和《满洲实录》,可能仅存留于《满文老档》。
皇太极在对明朝、察哈尔及朝鲜用兵时,三令五申禁止士兵破坏寺庙,并对可能的违规行为预先制定了惩罚措施。天聪三年(1629)十月二十日,皇太极在进攻明朝的征程中对将士发布上谕:“……勿拆房舍、庙宇……毁房屋、庙宇(者)……从重鞭打……”天聪六年(1632)四月二十八日,皇太极召集诸位贝勒、大臣和军士,宣布上谕说:“……勿毁庙宇,勿犯庙中为祭祀所设之一切物件,违者论死。勿扰害庙内僧众,勿取其财物,可开载僧众数目来报。若人畜逃人庙中,则听俘获。勿电住庙中……”皇太极规定,擅自毁寺、侵犯寺中供品的人要被处死。他严禁兵士骚扰、掠夺僧众并屯住寺庙。
为了阻止、恐吓擅自拆毁寺庙的人,天聪六年(1632)六月初五日,皇太极特意将自己的禁令贴在了格根汗庙上。“汗曰:格根汗归化城庙宇勿许拆毁。如有毁坏庙宇及擅取庙内一应器物者,我既已经来此,岂有不再来之理乎?决不轻恕。”满族统治者将渝令贴在寺庙上以防止毁庙行为的做法罕见。
顺治朝,清政府也做出过类似的规定来保护寺庙。顺治八年(1651)四月癸丑,“定行军律……勿得擅毁庙宇……”顺治十五年(1658)夏四月辛巳,礼部奏言:
和硕荣亲王坟园圈丈地内所有寺、庙、坟墓,宜令迁移。得旨:民间年久坟墓及供奉神、佛之寺、庙僧道等,为朕秆子。建立寝园之故,俱令迁移,朕心实为不忍。况群黎百姓,莫非朕之赤子。所有坟墓、寺、庙,不必迁移,仍着照旧存留。礼部尚书恩格德可作速前往,将荣亲王新园附近坟主眷属并寺、庙僧道等,传集晓谕,俾知朕体恤民隐之至意。
作为固定建筑,寺院要迁移首先就得拆除,这会引起被圈占土地内包括僧众在内人员的反感与抵触。顺治帝令和硕荣亲王坟园圈丈地里的所有寺庙都不必迁移,而予以存留,避免了可能产生的矛盾。满族统治者禁止拆毁寺庙的规定主要出现在战事频繁的动荡时期,他们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有二:第一,士兵的毁寺行为会引起宗教信徒和普通百姓的不满与怨恨,失去人心,从而对战争的胜利进行和王朝的顺利统治造成不利影响。第二,出于宗教信仰,担心士兵的毁寺行为会亵渎、触犯神灵,由此遭到神灵的惩罚。这种推测不至于离谱,毕竟那是一个宗教信仰盛行的时代。不可否认,清朝统治者的相关禁令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古老的寺庙建筑。从文物保护的角度而言,这无疑值得称道。
雍正朝发生了唐山县知县毁寺、驱僧的事件,雍正帝对此进行了严肃的处理。雍正十年(1732)四月二十四日,内阁奉上谕:
闻直隶顺德府唐山县知县赵杲将本县庵、观、寺、庙拆毁数十余处,佛像尽皆焚毁,击碎古碑三十余座,砍伐松柏、古木三百余株,僧、道悉逐出境,尼僧勒令还俗。夫寺、庙之设,由来已久。即僧、道之流,亦功令之所不禁。若伊等不守清规、干犯法纪, 自有应得之罪。今知县赵杲无故将寺、庙全口拆毁,僧、尼悉皆驱逐,口令人骇闻,暴厉乖张,生事滋扰之极。朕治天下,惟恐一夫不获其所。今赵杲任意妄行,乃有意扰乱国政,可恶之极。赵杲着革职,即于本县枷号,将所毁寺、庙口一一赔修完毕,令僧、道等照旧居住。俟赔修完日,该督再行奏闻请旨。钦此。
(修改、增加之字):倘若抗违推委,不竭力赔修,必将伊立正典刑,以为不法劣员之戒。地方有如此庸劣、妄诞、残忍之员,而该上司置若罔闻,应属徇庇。着该部一并严察议奏。赵杲拆毁寺庙、焚烧佛像、击碎古碑、砍伐古树、迫害僧尼等暴行令雍正帝龙颜大怒。雍正帝指出,寺庙由来已久,国家也没有禁止僧、道,赵呆之举骇人听闻, “暴厉乖张”。雍正帝将赵杲的行为上升到扰乱国政的程度,斥责该知县“庸劣”、“妄诞”、“残忍”。他将赵呆革职、枷号,令赵呆赔偿,修补寺庙。雍正帝增加的文字还表明,如果赵呆不将寺庙等赔偿、修理完毕,他会从重惩处赵呆。同时,雍正帝也将赵呆的上司一并惩罚。雍正帝的震怒可以理解,他本人就对佛教兴趣浓厚,而且造诣颇深,得到过二世章嘉呼图克图的印可。即使在今天,赵呆毁坏文物、破坏环境的行为也触犯了刑法,同样会受到惩处。雍正帝保护寺庙是从他的个人信仰和政教关系的大局着眼的,但这也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文物和环境的积极作用,应该得到充分肯定。
三 限制与禁止
清代统治者对寺院(包括一般性官方寺院)的修造(尤其是新建)并非一味地支持和放任。由于寺院的修建往往要占用民田、耗费资源,清朝诸多帝王都对此加以限制甚至禁止。天聪五年闰十一月庚戌(1632),谕曰:
……寺、庙毋得私行建造。今除明朝汉官旧建寺、庙外,其余地方妄行新造者,反较前更多。该部贝勒、大臣可再详确稽察。先经察过准留者若干,后违法新造者若干。其违法新造者,务治其罪……嗣后,若有违法……私建庙宇者,依律治罪……修造寺、庙,须启明该部贝勒,方免其罪……
皇太极禁止私自建庙。他指出,除了明朝汉宫原建的寺庙之外,妄行建造的比以前更多。皇太极令贝勒、大臣详细清查哪些寺庙属于违法建筑,要对违法者治罪。以后修庙要上报贝勒,私建者依照律令处罚。皇太极是清代较为崇佛的帝王之一,但如果寺庙及僧人的数量增长过快,佛教势力的膨胀对王朝的统治造成了不利影响时,皇太极作为一名理性的统治者就不会置之不理。崇德八年(1643)二月庚寅,渝礼部曰:
前有禁令,除部册纪载有名寺、庙外,不许另行修建。如不遵从前禁约,擅行创建修整者,或经部中察出,或被傍人及奴仆首告,治以重罪。其该管牛录章京、拨什库亦罪之。
皇太极再次重申了先前私自建庙的禁令,指出如果不遵守之前的禁约,查出有擅自修庙的,要治以重罪,其上级也要负连带责任。历代清帝多次下谕旨禁止私自建庙,原因就在于它不仅耗费有限的社会资源,而且往往处于政权有效监管的边缘,容易滋生事端。
顺治帝上台不久也严禁擅造寺庙。顺治二年(1645)规定:“……严禁京城内、外,不许擅造寺、庙、佛像。如呈报礼部,方许建造。其现在寺、庙、佛像,亦不许私自拆毁……”顺治帝将修庙的审批权交给了礼部,同时强调现有的寺庙等不得任意拆毁。顺治五年(1648)颁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对私创庵院有明确的惩治规定:
凡寺观庵院,除现在处所[先年额设。]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地基材料入官。〕……
[律后注]:寺观庵院,徒耗民财,除先年所建现在者不禁外,原无者不许创建,原有者不许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充军,尼僧女冠为奴。先为僧道,已脱户籍,故必还俗注籍,然后发遣。或有逃亡,乃可勾补,然亦未有即以僧道充军者也……
寺庙不许私自新建增置。违者会受到杖一百的处罚,僧人被勒令还俗后发到边远地区充军。如果犯者是尼僧,人官为奴。地基材料收归国有。律后注指出,僧人已经脱离了户籍,要发配到边远地区充军的话,就必须先还俗,并注入户籍。
早在天聪年间满族统治者就禁止新建寺庙,后来诸多清帝也加以重申,可谓一以贯之。值得注意的是律后注中“原有者不许增置”的严格规定。它意味着旧的寺庙也不能扩大规模。清人沈之奇对该条法律的注释有误。法律条文中“不许私自创建增置”的“增置”指的是先年额设之外的新庙,而不是指原有的寺庙。只有康熙帝曾经明确规定在维修旧庙中不允许改建扩大,而其他清帝强调的还是禁止新建寺庙。况且在现实生活中,修缮旧庙而不扩大规模很难做到。
顺治十一年(1654)定: “禁止创建寺、庙。其修理颓坏寺、庙,听从其便”。山这里重申了新建寺庙的禁令,但允许维修损坏了的寺庙,并没有谈及旧庙不能扩大。顺治帝是清代所有帝王中与佛教关系很密切的一位,一度有过出家的念头及举动,但他并没有采取过佞佛的措施。总的来说,清朝统治者在国家政策层面的佛教事务管理与帝王个人层面的佛教信仰之间找到了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根据康熙六年(1667)的统计数字,当时直省共有寺庙七万九千六百二十二处。寺庙不少,再新修寺庙只会劳民伤财。清初统治者禁止新建寺庙有它的合理性。康熙朝《大清会典》规定:“凡寺、庙,不许私自创建。如年久颓坏,许照旧修理,不许改建广大。”这里强调对年久颓坏的旧庙修缮时不能改建、扩大规模,这自然是最严格的规定。尽管如此,私自建庙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康熙帝不得不强调禁令。康熙五十年十二月丁卯(1712),
礼部议覆左都御史赵申乔疏言,直隶各省寺、庙常窝藏来历不明之人,行不法之事,嗣后请除原有寺、庙之外,不许创建。将现在寺、庙居住僧、道查明来历,令按季呈报甘结,不许容留外来可疑之人。如事发,将该管官员照例处分。应如所请。
得旨:依议。近见直隶各省创建寺、庙者甚多。建造寺、庙则占踞百姓田庐,既成之后,愚民又为僧、道日用,凑集银钱,购买贫人田地给与,以致民田渐少。且游民充为僧、道,窝藏逃亡罪犯,行事不法者甚多,实扰乱地方,大无益于民生者也。着各省督抚及地方官,除原有寺、庙外,其创建增修,永行禁止。
《东华全录》将这条资料的时间误作“十一月乙卯”,据《圣祖实录》改。赵申乔奏请禁止建寺,原因在于寺院有窝藏不法之人的弊端,难以稽查。他奏请将现在寺庙中的僧众等查明来历,令其按季呈报,立下保证,禁止容留外来可疑之人。如果出事,对负责的官员进行处置。礼部同意了赵申乔的意见,康熙帝也认可了。康熙帝进一步指出,新建寺院占用民田,而寺庙建成后,百姓又凑钱购买穷人的田地给予僧人,作为日常开支的用度。而且游民充当僧人,窝藏逃犯等情况很多,的确对地方有害。康熙帝禁止在原有寺庙之外创建、增修新的寺庙。
新建寺院会使较多的田地集中到寺院,而总的说来,寺田免交租赋,这样一来,国家的财政收入就会减少。土地集中于寺院,使世俗政权与佛教团体在土地问题上的矛盾逐渐加剧,这显然对封建统治不利。再者,寺庙有藏污纳垢的情形,危及地方的社会治安。所以,康熙帝要勒令各省永远不许创建、增修寺庙。
乾隆帝一上台就整顿佛教界。对寺院的治理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雍正十三年(1735)九月二十三日,内阁奉上谕:
朕观各处地方,寺、观、庙宇甚多,而年久倾圮者,亦复不少。每致栋宇摧颓,佛像露处,雨淋日炙,无人问及。在昔创建寺、庙之初心,原以崇佛敬神,广种福田,而乃不能久固,转增亵慢之愆者,皆由寺、庙太多太杂,人情喜新厌旧,乐于兴造而怠于修茸之所致也。着传谕步军统领及顺天府五城地方官,并外省督抚,出示晓谕:嗣后官民人等乐善好施欲建寺、庙,及僧、道之发心募化者,惟许将旧寺、旧庙增修加茸,或复整十方之古刹,或缮补功德之专祠,庶令琳宫永焕,庙貌常新,教相增辉,百灵式妥,可以伸虔恪之众志,即以广福庇于生民。至若立愿广大,材力丰盈,特欲兴寺、观、神祠者,必呈明督抚,具题奉旨,方准营建。若不俟题请,擅为兴造者,必加究治。钦此。
乾隆帝说,他看见各处寺庙很多,年久破败的不少,佛像日晒雨淋也无人过问。修庙者的初衷是崇敬神佛,但却不能坚持到底,反而增加了亵渎、轻慢的罪过。原因就在于寺庙过多过杂, “人情喜新厌旧”,乐于新建而懒于维修。乾隆帝令京城步军统领及外省督抚等官员向百姓公示:以后有想要修建寺庙的,只允许将旧寺庙增修,使得庙貌常新。如果想兴建寺庙,必须呈报督抚,督抚上奏,皇帝同意后才能营建。否则,处罚擅自造庙的人。这里仍强调禁止新建寺庙,而旧寺庙可以“增修加葺”,即扩大规模。
乾隆帝“人情喜新厌旧”的说法一语中的。正是由于在寺院建造方面的错误倾向,才出现旧寺破败无人问津,新寺辉煌层出不穷的现象。乾隆帝将修建新寺的审批权控制在自己手中,力图直接消除这一弊端。该条上谕也成了法律条文。 “一,民间有愿创造寺、观、神祠者,呈明该督抚具题奉旨,方许营建。若不俟题请,擅行兴造者,依违制律论。 [谨案: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遵旨定例。]”不过,地方官一开始并没有严格执行乾隆帝的谕旨,使得新修寺庙的情况仍有出现,乾隆帝不得不在一年多后敦促地方官切实奉行。乾隆二年(1737)三月十一日,谕曰:
……前年以民间喜建寺、庙,而旧时寺、庙倾圮者多,特谕止许修茸旧寺、庙。近闻旧址重修者绝少,间有新建寺、庙者,地方官并不将朕谕旨宣布开导,此亦奉行不谨、怠忽从事之一端。并谕令直省督抚知之。特谕。钦此。旧庙得到重修的绝少,而新寺庙还时有出现,说明地方官对乾隆帝的上谕未予重视,“怠忽从事”,迫使他不得不加以强调。六年后,乾隆帝还在就此事要求地方官实力奉行,足见最高统治者的禁令与民间修庙力量之间呈现出的对峙与张力。乾隆八年(1743)三月辛酉,谕军机大臣等:
……各省启建寺院、庙宇甚多,久之榱椽倾颓,不蔽风雨,何如使灵宇宝相,永保其旧,以昭诚敬?朕从前降旨,惟许将旧有者重为修葺,其欲特创寺、观、神祠者,必呈明督抚,具题奉旨,方准营建。乃近见京师近地寺、庙,旧者倾圮如故,而新建者仍复有之。畿内如此,他省亦必皆然。可见朕之前旨,各督抚等亦未实力奉行,着一并传谕知之。
雍正十三年(1735)继位之初,乾隆帝就只允许维修旧庙。他规定,新建寺庙要呈报督抚,督抚上奏,经他批准后才能动工。但到了乾隆八年(1743),京师附近仍有新寺出现,可见民间修庙势力的强大与顽固以及地方官对此的默许甚至暗中支持。
只有康熙朝《大清会典》要求过在维修旧庙中不能将其改建扩大,清代诸帝一直关注的是擅自新造寺庙的情形,原因就在于新建寺庙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及带来的社会影响要远远大于旧寺庙的改建与扩建。
随着乾隆时代结束,清王朝日益没落,财政状况每况愈下,寺院的新建逐渐减少。相应的,清朝统治者也不再有这方面的规定。
清代统治者不仅严格限制新修寺庙,还对各类寺庙的额定人数做出过规定,足见其在寺院管理方面的细致。康熙四年(1665)题准:
除兴京、盛京及京城寺、庙,遵谕建设外,其前代敕建寺、庙,应各设僧、道十名;私建大寺、庙,各设八名;次等寺、庙,各设六名;小寺、庙,各设四名;最小寺、庙,各设二名。康熙帝规定,除了兴京、盛京和京城寺院遵谕建设外,前代敕建寺院各设僧人十名,私建大寺院各设僧人八名,次等寺院各设僧人六名,小寺院各设僧人四名,最小寺院各设僧人二名。这显然是康熙帝有意限制寺院中的僧众人数,不过,这是他的一相情愿,在现实生活中根本行不通。没有发现后代清帝再做过这样硬性、死板的规定。
转自:佛教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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