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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的政教关系
发布时间: 2016/6/23日    【字体:
作者:迈克尔•林科夫斯基
关键词:  波兰 政教关系  
 
一、社会现状
 
在整个欧洲,波兰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天主教国家,这种观点也得到了统计数据的确认。与其他一些国家的情况不同,波兰国内各教派信徒的准确数目不为人知,因为宗教皈依的记录并不被包括在任何官方文件当中,甚至也不见于载有宗教课业成绩的学校报告单当中。[1]况且,2002年的人口普查也没有涉及教会和宗教团体会籍的问题。所以,下列表格中的数字仅仅是根据洗礼的人数,或根据每个宗教团体自己给出的数据所作出的估计。其估算值如下:[2]
 
教会或宗教团体
堂区或实体数量
神职人员数量
信徒数量
天主教会/拉丁仪礼教派(Latin Rite)
10,018
28,259
34,498,271
东正教会
223
296
509,500
天主教会/拜占庭-乌克兰仪礼教派
(Byz. – Ukr. Rite)
137
71
123,000
耶和华见证会(Jehovah’s Witnesses)
1,769
 
123,034
奥格斯堡信纲[信义宗(Lutheran)]教会
292
175
86,880
玛利亚追随者之旧天主教会
(Old-Catholic Church of the Mariavites)
37
27
24,288
波兰天主教会
83
106
22,422
五旬节教会(Pentecostal Church)
186
324
20,027
基督复临安息日会(Seventh-day Adventists Church)
151
69
9,492
天主教会/亚美尼亚仪礼教派
(Armenian Rite)
 
 
8,000
新使徒教会(New Apostolic Church)
52
50
5,433
伊斯兰宗教团体
6
5
5,123
国际克里希纳意识协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Krishina-Consciousness)
5
275
5,043
福音传教士基督教会
(Christian Church of the Preachers
of the Gospel)
43
43
5,000
 
就上述表格而言,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以上所列数字表示受洗/会员人数,不同于参加宗教仪式的人数:在天主教会中,视波兰地区及城镇的大小而定,大约40%的受洗者参加主日礼拜(Sunday services);在信义宗教会(Lutheran Church)中,受洗者参加礼拜的平均人数为85%。
2)波兰的天主教会有四个仪礼教派(rites):拉丁仪礼(通常被称作罗马天主教会)、亚美尼亚、拜占庭-斯拉夫仪礼(只有泰雷斯波尔附近的一个教区,即科斯托姆洛蒂)和拜占庭-乌克兰(通常被称作希腊天主教会)仪礼教派。所有这几个教派都承认教皇是天主教会的首领。1989年颁布的调整国家与天主教会的法律一律适用于这四个教派。
3)与上面所讨论的波兰的天主教会情况不同的是,波兰天主教会是19世纪在美国创立的,其成员是在1918年以后才来到波兰的。该教会在官方的教会与宗教团体登记簿[见以下第(4)点]上是与天主教会分开登记的。波兰天主教会是老天主教会乌特勒克同盟的一员,并不承认教皇为教会的首领。
4)波兰重建之后的第一次人口普查(1921年)数据可资比较:[3]那时人口总数中有63.8%自称为罗马天主教信徒,11.2%为希腊礼天主教信徒,10.5%为东正教信徒,10.5%信奉犹太教,3.7%为新教信徒,0.3%归属其他宗教团体。
 
参加弥撒的人数在1989年之后曾短期下降,此后即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大学城的许多天主教大学教堂常有学生和非学生人员前来参加活动。
 
二、历史背景
 
公元966年,梅什科大公在与波希米亚公主多布拉娃成婚的时候受洗。这一年被认定为波兰国家奠基以及基督教在波兰立足的一年。968年,波兹南创立了第一个教区;随后于1000年建立了格涅兹诺大主教总教区,以及克拉科夫(Krakow)、科沃布热格(Kolobrzeg)和弗罗兹瓦夫(Wroclaw)的诸教区。从一开始,波兰就是西方基督教世界的一部分。1385年,立陶宛皈依了基督教,这是一次奇异联姻的结果:波兰国王(Polish King)(原文如此)圣雅德维加(Saint Jadwiga)[出身于安茹王朝的黑德维希(Hedwig from the House of Anjou)]下嫁立陶宛大公亚盖洛(Lithuanian Grand Duke Jagello)。这两国之间的最终结盟是到1569年才在卢布林确立起来的。这样就创建了由两个民族组成的一个共和国[波兰立陶宛联邦(Rzeczpospolita Obojga Narodów)]: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其中每位贵族都享有消极的和积极的权利:选举国王和被选为国王的权利。这个时期一直持续到1795年波兰被第三次瓜分为止,其间波兰以第一共和国为人所知,作为贵族共和国而存续。
 
在16世纪上半叶,社会上的富裕阶层大多皈依了信义宗(Lutheranism)、加尔文宗(Calvinism)和“波兰兄弟教”(Polish brothers)[即所谓的阿里乌派(Arians),他们反对三位一体的教义]。在反宗教改革运动期间,有许多教徒重新皈依天主教,但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波兰在16世纪还是享有较多的宗教自由。在前国王去世到选出新国王的这段时间,总主教,即格涅兹诺的大主教,就是当然的临时执政官。特别重要的是,华沙联邦于1573年采取了平等对待各宗教的原则。1596年,天主教徒与东正教会中信守其习俗却又承认教皇为教会首领的那部分信徒达成了协议:这是拜占庭-乌克兰仪礼教派的基础。1668年通过了一部法律,使得由天主教信仰向其他信仰的改宗可能遭致死刑。然而,在波兰王国对新教徒的迫害很少出现,审巫案也只发生了有限的几例。唯有迟至1716年,修建新教教堂才被禁止,1768年,宗教宽容再次为法律所承认。1792年(所查到的文献中记载的是1791年——译注)5月3日通过的波兰宪法是欧洲的第一部现代宪法;它包含了一些与宗教相关的规定。其绪言中甚至声明:“以三位一体的上帝之名”,且在其第1条中确定“国家的主导性宗教是神圣的天主教,该宗教享有各种权利,将来也如此。从主导宗教转而皈依其他教派将会以叛教遭受惩罚。然而,因为我们相同的信仰命令我们爱弟兄,我们应当为从属任何教派的全体人民提供宗教和平与政府保护,而且根据法律我们保证在波兰领土内所有教礼和宗教的自由”。
 
但是,宪法未能避免第一共和国的终结,更何况1772年、1793年和1795年还发生了波兰被全面瓜分的事件。在这个时期,教会在维系波兰人的身份认同、文化和语言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红衣主教麦瑟斯拉夫·雷多夫斯基(Mieczyslaw Ledóchowsky),亦即格涅兹诺大主教,在他被囚禁于普鲁士监狱时确认了这一事实。1916年成立了一个三人摄政议会,在其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是华沙的大主教,即红衣主教卡科夫斯基(Kakowski)。波兰被瓜分之后的第一部宪法,即1921年3月的宪法,只包含了一个简短的对神的呼语(Invoctio Dei):“以全能上帝的名义”,这是为了认可犹太社区和穆斯林社区而达成的妥协。1929年,波兰与罗马教廷缔结了第一个协定。[4]
 
战争及战后时期都打上了亚当·斯特梵·萨丕阿(Adam Stefan Sapieha)、斯特梵·维辛斯基(Stefan Wyszyński)和卡罗尔·沃伊蒂瓦(Karol Wojtyla)这三位红衣主教的伟大人格特征印记。克拉科夫大主教亚当·斯特梵·萨丕阿对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占领国,尤其是对总督H·弗兰克,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反抗。20世纪下半叶的两位英雄——红衣主教斯特梵·维辛斯基和卡罗尔·沃伊蒂瓦[后者于1978年被选举为教宗若望·保禄二世(Pope John Paul Ⅱ)]则成功地挑战了共产党的政权。貌似良好的法律(诸如只存在于纸面上的引入教会基金的法律),违反现行的法律(违背法律规定没收财产),以及大量的神职人员神秘死亡事件——总是由不为人知的不法之徒所为——这些都始终是共产党政权反教会政策的特点。
现行的大多数规范都是在1989年发生的政治变动前后不久通过的。1989年的保障良心和信仰自由(freedoms of conscience and confession)法是与(天主教的)主教会议协商的结果,它带来了重要变化。波兰市民教会法的近期历史是以1993年协定[5]和1997年宪法为标志的,下文将对此加以讨论。
 
三、法律渊源
 
1. 首先,关于术语的两个要点:波兰的立法者使用“Kościoly i inne zwiazki wyznaniowe”,这个术语可准确地(英)译为“Churches and other faith communities(教会与其他信仰团体)”。在外文出版物中,它们被称为“教会与宗教团体”。主要以德语流行的术语“Staatskirchenrecht”(市民教会法或国家教会法),尽管在波兰的法律著述中为人所知,却未被用于波兰。规范这些问题的法律领域通常被称作“prawo wyznaniowe”(宗教法)。[6]在宪法和一般法律中,会用到术语“wolność religii”(宗教自由)或“wolność wyznania”(信仰自由)。主流观点认为,这些仅仅是语言上的差别,在实践中应该没有多大意义。
 
有关市民教会法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与所有教会和宗教团体相关的规定(一般宗教法),以及与特定教会与宗教团体相关的规定(特殊宗教法)。1997年宪法和1989年的良心和信仰自由保障法尤其属于第一个群类。
波兰宗教法的最重要渊源是1997年4月2日的
共和国宪法。除非另有表述,宪法是可以直接适用的(第8条第2款),关于宗教的宪法条款自然也是如此。根据87条,下列部类的法规是波兰共和国的一般法律渊源:宪法、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法律和规章。人们可以在所有这些部类的法规中,在不同程度上找到宗教方面的法律要素。因此有必要在此予以论证。
 
宪法本身就包含着一些与宗教有关的条款:关于教会与其他宗教团体法律地位的(第25条),关于少数民族和种族保护他们的宗教身份权利的(第35条),关于在校宗教教育的(第48条),关于宗教自由的(第53条),以及关于集会自由的(第57条)。就其包含一个对神的呼语而言,宪法绪言是很了不起的,这个呼语是艰难协商的结果:“……波兰民族——共和国的一切公民,既有信仰作为真理、正义、善和美之根源的上帝的公民,也有虽未分享这种信仰但尊重产生于其他渊源的普世价值的公民”。作为一个解决欧洲宪法问题的可能方案,该绪言已被提交欧洲公约。
 
就教会和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而言,第25条具有根本意义。其规定如下:[7]
 
1.       教会和其他宗教组织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
2.       波兰共和国的公共机关,在个人信仰的问题上,不论是宗教上的,还是哲学上的,或者是与人生见解有关的,皆应当一视同仁,并应当保证他们在公共生活中的表达自由。
3.       国家与教会和其他宗教组织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尊重他们自治和在其自身领域内相互独立的原则上,建立在为个人和共同的利益而合作的原则上。
4.       波兰共和国与罗马天主教会的关系,应当由与罗马教廷缔结的国际条约,由法律来确定。
5.       波兰共和国与其他教会和宗教组织的关系,应当由法律来确定,这些法律依据由这些组织的适格代表与部长会议之间缔结的协议来通过。
 
第1至4款没有引发具体争议。关于第5款,教会和宗教团体的代表指出,在撰写宪法之时,宪法中许诺的条约尚未达成;谈判确实还几乎没有开始呢。关于国家与不同教会和宗教团体之间关系的现行法律都是国家的单边法规,而不是条约或类似条约的协议。从法律视角看,教会和宗教团体在理论上享有同样的权利。在实践中,从罗马天主教的神职人员与其他宗派的神职人员相比的广泛存在与影响力来看,还是存在着不平等的,这就使得人们难以回避天主教徒的压倒多数的现实,而不得不对其加以考虑。
宪法第53条也是很全面的,由七款组成。根据其第1款,每一个人的良心和信仰自由都是受保护的。这一自由包括(第2款)行使这一权利的不同形式,其中有父母保障其子女接受道德以及宗教教育和教导的权利。第5款中对宗教自由的限制与欧洲人权公约相似;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道德以及他人的自由与权利,必须设定必要的制约。根据第85条第3款,基于宗教态度和道德信仰的理由,民事服务是一种可以替代军事服役的选择。
 
1989年5月17日的保障良心和信仰自由法(以下称之为1989年法律)同宪法一起构成波兰整个市民教会法制度的基础。[8]该法是在1989年6月4日历史性选举的两星期之前通过的,发生在政治制度变革之前。它具有一般法(lex generalis)的法律特征,而特别法(lex specialis)可能会从一般法脱离出来。该法的第7条宣布,共和国领土上的外国人享有和波兰公民一样的宗教自由。
 
2. 评论和手册强调,由于历史原因,自1989年以来政教分离的术语和观点在波兰就很少被提及了。1989年法律的第10条规定,波兰共和国是一个世俗的、在宗教和世界观问题上中立的国家。根据同部法律的第16条,国家在维护和平、制定国家发展条款以及应对社会问题方面与教会和宗教团体合作。这种合作也存在于对构成波兰文化遗产的建筑纪念物、艺术和宗教文学加以保护、修复和扩充的活动中(第17条)。合作这一术语也在协定和其他法律中使用。[U1] 
 
四、教会和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
 
1. 公法上的社团法律地位在现行波兰法律中并非是在与教会和信仰团体的联系中得以确认的。[9]今天,这种地位只被赋予国家的地方机构。教会与宗教团体之间的区别以登记方式为标记,但以法律视角观之,所有合法登记的主体皆享有相同的权利。教会与宗教团体可以根据其确认或登记方式形成两个群体,从而区分开来:
1)那些遵照调整特定教会或宗教团体与国家关系的特别法运作的组织,或者
2)那些依据1989年保障良心和信仰自由法而运作的组织,该法律为波兰所有的教会和宗教团体创设了一般性规范框架体系。
 
在150多个确认或登记了的教会和宗教团体当中,只有14个属于第一类,但这一类包括了所有大型的,同时也是最古老的宗教团体(但耶和华见证会是一个例外,尽管它是第四大的团体,却不是依据特别法而是依据1989年法律运作的)。属于第一类的有按年代排序(括弧内附上相关法律的日期)的下列教会和宗教团体:东方旧礼教会(Eastern Old Rites Church)[共和国总统条令(原文如此),1928年3月22日]、伊斯兰宗教团体(1936年4月21日)、卡拉(Karaim)宗教团体(1936年4月21日)、天主教会(1989年5月17日)、波兰独立东正教会(1991年7月4日)、波兰共和国的奥格斯堡信纲教会(下称信义宗教会)(1994年5月13日)、新教归正教会(Protestant Reformed Church)(1994年5月13日)、新教循道宗教会(Protestant Methodist Church)(1995年6月30日)、基督教浸礼会(Baptist Christians Church)(1995年6月30日)、基督复临安息日会(1995年6月30日)、波兰天主教会(1995年6月30日)、犹太忏悔(宗教)社团联合会(Union of Jewish Confessional Communities)(1997年2月20日)、玛利亚追随者之天主教会(Catholic Church of the Mariavites)(1997年2月20日)、玛利亚追随者之老天主教会(1997年2月20日)、五旬节教会(1997年2月20日)。
 
各种宗教实体或机构的民事法人资格,在上述法律中是通过承认不同层级和种类的教会机构具有法律行为能力赋予的。协定明晰地承认了天主教会实体的法人资格,如果它们依照教会法取得了这种地位的话。在罕见的情形中,法人资格是经由内务行政部部长的条令赋予的。这样的事例包括天主教的“明爱会”(Caritas),新教的“救济会”(Diaconic Work)或者名为“东正教”(Orthodoxia)的广播机构。
 
自1998年以来,任何一个至少有100名波兰公民的具有完全法律能力的集体,都可以提出教会或宗教团体的登记申请。依1989年法律的第一个版本,需要有15人作为最低限度的会员人数;这导致了一些权利的滥用,特别是与兵役豁免、税收优惠和免税进口有关的权利。内务行政部部长有法定权力调查登记在册的团体。根据1989年法律和1999年3月31日的教会和宗教团体登记条例,申请须包括如下事项:会员名单,关于一般目标的信息、教义和仪礼惯例的原则,场所和附属机构及其规程。自1989年以来,大约150个教会和宗教团体获准登记;48份申请被驳回——一些教会和宗教团体的申请常由于未通达到形式标准而被一再驳回。这些标准与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第2款的标准相当,此外,内务管理部部长还要核查一个教会或宗教团体的目的和教义是不是有可能危及公共秩序或安全,是不是有悖于生命权、道德,或是父母的权利。由于这一点,于2002年率先宣布克隆出一个人类的雷尔教派,早在1998年就未能在波兰登记处[10]获准注册。总行政法院(Main Administrative Court (NSA))在1999年1月22日的判决中支持了部长的驳回决定。
 
1997年,波兰总理组建了一个监管新兴宗教运动(new religious movements)的部际委员会[11],该委员会于2000年发表了一个“关于与教派活动有关的若干现象(some Phenomena Related to the Activities of Sects)的报告”。包含在该报告中的信息具有某种普遍性。监视危险教派的特别机构并没有建立起来。该委员会于2002年解散(根据2002年3月22日的命令)。道明会(Dominicans)在波兰一直都特别活跃,通过在其修道院内建立所谓的危险组织中心,收集有关危险组织活动的信息,并对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帮助,从而监视并打击危险组织。
 
五、教会与文化
 
1. 教会和宗教团体有权成立并经营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1989年法律,第21条)。然而,宗教学校的比例还是比较少的,它们只教育了大约1%的学生。天主教之外的宗教也建立了教育机构。例如,波兰的信义宗教会开办了三所幼儿园、两所小学、一所波兰语-德语双语小学、五所中等学校和一所圣经学校。另外,弗罗兹瓦夫的救济会开办了一所残疾人训练与康复中心(CeKiRON)。
 
2. 宗教教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久即被取缔。因为宗教学校被取缔,全波兰的宗教教育都是在堂区的屋舍内进行。直到1990年——经由曾被法律界热烈讨论的政府部长下达的一个命令——宗教教育才回归了学校课程。后来,1992年的国民教育部长条令解决了这一问题。根据该条令,父母希望孩子参加宗教教育课程的愿望可“以最简单的方式表白”。说得实际一些,就是认定了儿童可以参加这些课程。如果父母(以及在中等学校,还有学生本人)希望用伦理学课程来代替宗教课,则学校应该满足这种要求。如有任何既定教派的七名或七名以上的学生,或他们的父母提出要求,就应该提供宗教教育。如果特定教派的儿童人数在三至七名之间,则应通过校方与宗教团体的合作来提供宗教教育。如果儿童人数更少,则由各自的教会机构给予宗教教育。在任何情况下,宗教教师都必须具备从教资格,一如在国民教育部长、主教会议和波兰普世委员会之间的协议中所规定的那样(见下文第十二节)。
 
3. 神学系被禁止了40多年之后,才于20世纪90年代回到了国立大学。卢布林的天主教大学(KUL)一直都有神学系,但卢布林天主教大学实际上在整个东欧阵营都是一个特例;从战时到1989年,它是作为非国立大学存续并凭借私人捐赠运行的。共产党统治结束后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1991年6月14日的法律,该大学现在得到了国家预算的资助;这种情况也发生于克拉科夫的罗马教宗神学系(1997年6月26日的法律),还有华沙的红衣主教维辛斯基(Kardynal Wyszynski)大学,该校创建于1999年,系由天主教神学院演变而来(1999年9月3日的法律)。
 
目前,卡托维兹、托伦、波兹南、奥波莱、奥尔什丁的国立大学都有神学系。在奥波莱大学和奥尔什丁大学中,神学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大学创立时成立的。在比亚韦斯托克大学有一个系,既教授天主教神学,也教授东正教神学。在弗罗兹瓦夫和格丹斯克,大学理事会已经投票反对建立神学系。
 
除了天主教机构,华沙还有“基督教神学院”,负责培训非罗马天主教的神职人员和神学家。它是从解散于1954年的华沙大学福音神学系产生出来的。基督教神学院一直都存在——甚至在1954至1989年期间——但只是到了2000年才得到了有法律保障的国家预算的资助。除了该神学院,在弗罗兹瓦夫还有一所有学位授予权的圣经神学院,是与美国浸信教会合作开办的。
 
4. 教会和宗教团体以不同方式活跃于传媒领域。他们在公共电视上播放在协定和法律中所明确规定的宗教节目。根据波兰普世委员会与公共电视提供商之间的协议,一个编辑委员会负责普世的宗教栏目。然而,监督或顾问委员会不一定要有官方代表。一些教会和宗教团体也有自己的广播站:既有全国的也有地方的无线电广播站,此外还有“东正教”电台。在一项相当于法律的国家许可中,甚至一个名为“恪守”(Trwam)的宗教电视台被允许建立。
根据1989年法律之第25条,教会和宗教团体可以经营出版社并编辑刊物和图书,只要它们遵守这一领域的一般法律。为此目的,它们可以接收来自国外捐赠的纸张、机器和相关设备。而进口用于敬拜和慈善的物品是免税的(1989年法律,第13条第7款)。
 
六、劳动法
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无需在任何正式文件中予以申明,也不得为了就业的目的而接受查问。
 
神职人员的工作条款,由各自教会或宗教团体的规章加以规定。这特别适用于形式上的要求,职位的等级和日常事务,因神职人员的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以及责任条款。比如,在信义宗教会,牧师与堂区的协议中使用“天职”这一术语。这种协议必须达到特定标准,这关系到神职人员群体(执事、牧师、主教等等)内部的薪俸,关系到他们退休以后的权利。相同的雇佣法规则也适用于受雇于宗教机构的世俗人士,乃至其他人。然而,根据宗教的信仰体系,还是期待那些世俗的雇员有一定程度的忠诚。
 
在协定的第9条中对天主教徒免除工作的假日作出了界定,使之成为国家假日。至于其他教会和宗教团体,法律规定各自教派的成员都有权享有不工作但也不带薪的假日,以此定义了免于工作的假日。
 
七、婚姻与家庭法
 
根据协定之条10条,“教会婚姻自缔结之时起,即具有同依照波兰法律缔结之婚姻一样的效力”。这一条款是议会长期推迟批准协定的原因之一:左翼代表民主左派联盟党(SLD-Party)担心神职人员不履行他们及时以正确的方式告知登记处的义务。自1998年11月以来,亦即自协定被批准生效以来,1998年7月24日的法律修订了家庭法典之后,所谓的“协定婚姻”成为可能。依下列教会和宗教团体的宗派性规定(confessional provisions),庄重礼成的婚姻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天主教会、东正教会、信义宗教会、归正宗教会、循道宗教会、基督教浸礼会、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波兰天主教会、犹太忏悔(宗教)社团联合会、玛利亚追随者之老天主教会和五旬节教会。由下列宗教团体举办的婚礼则不被承认:玛利亚追随者之天主教会、东方旧礼教会、伊斯兰宗教联合会、卡拉宗教联合会,这些团体与国家的关系都是由特别法调整的。评论员指出,后面提到的这几个教会和宗教团体宣称对所谓的协定婚姻不感兴趣。
 
婚姻法领域的规定为天主教会的一份声明提供了基础,声明称协定也授予了其他教会和宗教团体特权,因为紧随协定之后,国家即做出规定给予这些群体或其成员以平等的地位。
只有登记处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在法律上是可能(防范重婚)的时候,宗教婚姻(confessional marriage)才算缔结完成。在这一点上应该声明,依照波兰宪法第18条,一个婚姻“作为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应当被置于波兰共和国的保护和关怀之下”。
要引入同性婚姻就必须对宪法作出修正,但即便在政治争论中已有呼声,此事也未
被列入议事日程。第18条是第一章的一部分;这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宪法之第十二章为第一、第二章(基本权利)和第十二章规定了更严苛的修正程序。使得宗教婚姻具有民事行为效力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牧师必须在五天内通知当地的婚姻登记处。此外,1999年还引进了一项新的法律程序,称作分离,在原则上相当于离婚;然而,即便经此程序之后,再婚也是不可能的。
 
具有民事效力的离婚(包括再婚)只有经过国家法庭的司法程序才有可能。为了保护家庭,只有巡回法庭(saq okregowy),而非更具地方性的市镇法庭(saq rejonowy),才有法定权力审理婚姻案件。
 
八、教会的财务
 
1989年法律之第10条规定,国家及国属单位不能向教会和其他宗教团体提供财务资助。例外是由法律或根据法律通过的条例来加以规定的。幸而有信徒的自愿捐献,教会和宗教团体才得以存续和运行。波兰没有教会税的传统,尽管近年来一直有引进这样一个税种的公开讨论。[12]所有教会和宗教团体最重要的财政来源是:礼拜日募捐、洗礼捐献(多数情况可视为费用)、婚礼、葬礼,以及在一年一度的——通常称作“圣诞颂歌”(kolęda)——“牧灵访问”场合的捐献。波兰各地的天主教会,在圣诞节节期中,通常会在1月份,神甫或某位教士会对希望他们光临的某教区居民进行家访,并与他们讨论与他们的宗教生活或社会生活的相关的任何问题。
 
如法律规定的那样,教会财产和收入受一般税收条款的管辖。然而,会有许多法定的免税,结果教会和宗教团体几乎不用为其非经济活动而缴税。在经济活动领域,宗教实体有义务缴纳消费税和地方税。它们要为不准备用于宗教仪式或房屋翻新的那部分收入上缴所得税。根据1998年11月20日的法律,所有教会和宗教团体的神职人员,本堂牧师以堂区的规模为基准[从319PLN(波兰货币单位兹罗提)到1136PLN],堂区牧师以堂区的规模再加上城镇的规模为基准,都要按季度上缴一揽子税(quarterly over-all tax)。
 
当前的左翼政府想在这个领域引进一种变革:现在纳税人可以将对教会和宗教团体的捐赠从其纳税义务中扣除,最多可抵扣收入的10%。政府计划将这一数额消减至每年350PLN(约为80欧元),这不到平均收入的1%。此外,向公共选举提供的钱款也要以19%的比率收税。这样,教会和宗教团体就与其他正常法人被同等对待,这是一个与波兰传统背道而驰的事实。
神职人员不因履行牧师的责任而从国家领取报酬。然而,他们在学校从事宗教教师工作时确实是领取薪水的。在1990—1991学年,当事过多年宗教课程重新开始教授,教会考虑到国家的财政危机,放弃了宗教教师的薪酬(共产党政权垮台之后,牧师和修女在这方面受影响很大;在随后的几年中,担任宗教教师的世俗之人的数量一直在持续增长)。不过,这一点与波兰劳动法不相一致,因为劳动者应该领取薪酬。
 
在社会保险方面,神职人员负责缴纳自己的款项;修道会的院长负责缴纳该会成员的款项。神职人员本人支付总额的20%;余款从教会基金中开支。教会基金是在没收了各教会和宗教团体的财产之后于1950年创设的。起初它只存在于纸面上;直到20世纪90年代它才开始发挥真正的作用。
 
一个具有现实重要性的问题是教会财产的返还,即所谓的“调节程序”。波兰的教会,其中包括天主教会,从来都不是大地主(它们总共只拥有150,000公顷土地),但是,它们的大部分财产战后都被没收了。返还程序以好几部法律为根据,因而难题丛生。负责程序的是所谓的“调节委员会”——由内务部以及教会和宗教团体的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它们发挥着类似于仲裁法庭的功能。总共有五个委员会:特定宗教团体(即天主教会、信义宗教会、东正教会和犹太宗教团体的)的委员会,以及一个根据1989年法律的修正案任命的一般委员会;成立这个一般委员会的手续是在2000年2月9日的内务管理部长条令中规定的。这个委员会处理其他有资格的教会和宗教团体(归正教会、循道宗教会、基督教浸礼会、基督复临教会)之申诉,由22个成员组成:部长任命四位代表,教会和宗教团体再指定18位成员。这些委员会全体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庭判决的效力。显然出于历史与统计上的考虑,这一程序对波兰西部的天主教会和信义宗教会的影响甚大。犹太宗教团体(Jewish cult)的诉求是一个特殊事例,因为它们的诉求大多是要求返还在1933-1945年间被德意志帝国剥夺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教会财产返还问题的解决确实是波兰法律制度的一个特例,因为直到现在也没有任何“恢复私有化的法律”被起草。
 
九、公共机构的教牧关怀(Pastoral Care)
 
在军队、警察局中,在医院,在医疗、慈善、护理机构,以及在监狱中,教牧关怀是由1989年法律,进而是由关于国家与各教会和宗教团体关系的法律和法令调整的。迄今为止,在这方面没有出现特别的争议。在军队中有三个教区:一个天主教的,一个东正教的,还有一个信义宗的。天主教的军事主教[更确切地说,是战地主教(biskup polowy-field bishop)]同时也是中将(general dywizji),其他教派的主教有从上校(Colonel)直到少将(general brygady)军衔的。
 
十、刑法与宗教
 
共和国宪法之第32条中吸收了普遍禁止歧视制度。进一步的规定见于1997年的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194-196条。刑法典在每一种情形中都规定了三种不同的可能制裁:罚金、限制自由和最高两年的监禁。一切致使个人的权利因为坚持或者没有坚持某个信仰而受到限制或损害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惩罚;妨碍享有法律上承认之地位的教会或宗教团体的公开崇拜也是一种犯罪——要注意的是,“公开崇拜”这个术语可以作广义解释,且当然不限于天主教的弥撒或其他基督教的仪式。对于妨碍葬礼或婚礼的人适用同样的惩罚。伤害他人宗教感情,或者对宗教膜拜的对象或是被指定为公开施行宗教礼仪的场所公然表示不敬的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执行惩罚法在第107条中规定,一个人因政治或宗教原因犯罪的,不得与“正常”罪犯监禁在一起;他或她有权拥有衣物和鞋子,且不得被迫工作。对暴力犯罪的,则不给予这些特权。
 
十一、神职人员的法律地位
 
同其他所有公民一样,神职人员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一切领域,享有相同的权利,也负有相同的义务。他们可以被免除那些与牧师职责相矛盾的义务(1989年法律,第12条)。这特别适用于对兵役的豁免;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团体的规章必须明确规定谁是社区的牧师,选举或任命牧师的方式,以及牧师的任务。免除兵役的必要条件,由总行政法庭在2000年9月19日的一份判决中作了陈述。[13]国会(Sejm)、参议院和地方自治机关的选举法虽未对神职人员作出限制性规定,但由于传统或教会内部规定(比如在信义宗教会中),神职人员并不竞选公职。1989年后不久,神职人员试图在选举期间对信众施加政治影响,但结果证明是徒劳的;从此,神职人员就一直强调参与选举的公民义务,而不再提及政党或其候选人的名字。
 
告解秘密受到1964年的民事诉讼法典[第261条第2款(2)],以及1997年刑事诉讼法典(第178条)的保护。
 
十二、结语
 
虽然天主教会参加弥撒的人数不及受洗入会的人数,但它拥有三位红衣主教(华沙、克拉科夫和弗罗兹瓦夫的大主教)、121名主教和差不多30,000名教士,毫无疑问是波兰最重要和最有影响力的宗教团体。其他七个教会[信义会、循道宗、浸礼会、玛利亚派(Mariavites)东正教、归正会和波兰天主教]于1989年建立了波兰普世委员会(Polish Ecumenical Council)[波兰大公会议(Polska Rada Ekumeniczna)];天主教会虽然不是其会员,也和该委员会一同工作。在为两个教派所使用,或经两个不同教派的主教祝圣的教堂建筑落成中可以看到一种新的精神,正如2000年在弗罗兹瓦夫所发生的,明爱会、救济会和东正教悲悯派(Orthodox Eleos)在圣诞节前一起出售蜡烛,其收益用于扶助贫困儿童。教会和宗教团体就与它们的社会和慈善活动相关的法律草案和法令草案发出共同声明,并且组织联合会议讨论这类问题。
 
普世合作的最重要象征,是七个教会(天主教、信义会、东正教、循道宗、波兰天主教和玛利亚追随者之老天主教会)的2000年1月23日共同宣言,其中它们相互承认了彼此的洗礼仪式。在弗罗兹瓦夫可以发现一个特例,这里有五个教派的主教——罗马天主教的、希腊天主教的、波兰天主教的、信义会的以及东正教的——坐在各自的权位上。这里可以见证一个“相互尊重的地方”,在这里,不出1,000米左右的范围即有罗马天主教、信义会和东正教的教堂,还有犹太教的会堂。弗罗兹瓦夫市已经通过一个市政命令,承认了这一实践合作的范例,其中包括在学校从事宗教教育上的合作。
 
十三、文献
波兰文基本参考书目:
J. Krukowski, K. Warchalowski, Polskie prawo wyznaniowe [Polish Confessional Law], Warszawa 2000.
H. Misztal, Prawo wyznaniowe [Confessional Law], Lublin 2000.
M. Pietrzak, Prawo wyznaniowe [Confessional Law], Warszawa 2000.
W. Uruszczak, Z. Zarzycki, Prawo wyznaniowe. Zbiór przepisów [Confessional Law, Collection of Texts], Kraków 2003.
M. Winiarczyk-Kossakowska: Państwowe prawo wyznaiowe w praktyce admisitracyjnej [State Confessional Law in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Warszawa 1994.
W. Wysoczański, M. Pietrzak, Prawo kościolów i związków wyznaniowych niekatolickich w Polsce [The Law of Non-Catholic Churches and Religious Communities], Warszawa 1997.
M. Libichowska-Żóltowska: Kościoly i związek wyznaniowe w Polsce [Churches and Religious Communities in Poland], Warszawa 2001.
 
外文著述与论文:
M.Lis, Die Kirchen als Arbeitgeber. Tendenzschutz, Nichtdiskriminierung und Anerkennung von Schul- und Berufungsausbildungen, in: Österreichisches Archiv für Recht und Religion, 2003, issue 1, p. 76-84.
A. Orszulik, Bericht über Polen, in: Essener Gespräche 29, p. 90.
M. Pietrzak, La situation juridique des communicates religieuses en Pologne contemporaine, in: European Journal for Church-State Research, vol. 6, 1999, p. 233
M. Rynkowski, Church and State in Poland in 2000 and in 2001, in: European Journal for Church-State Research, vol. 9, 2002, p. 279-290.
R. Sobański, Das Verhältnis von Gesellschaft, Staat und Kirche in Polen, in: B. Kämper, M. Schlagheck (Hrsg.) Zwischen nationaler Identität und europäischer Harmonisierung, Berlin 2002, p. 25.
W. Wysoczański, Beziehungen zwischen Kirche und Staat in Polen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Rechtslage, Österreichisches Archiv für Kirchenrecht, 1991/1.
B. W. Zubert, Kirche und Staat im Rahmen des neuen Konkordats, Österreichisches Archiv für Kirchenrecht, 1995/97, Heft 2, p. 491-513
 
载自《欧盟的国家与教会》,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侯纯 译


* 作者在撰写本文时承蒙来自波兰信义宗教会的Maciej Lis博士提出宝贵建议,特此致谢。

[1] 任何人不得被公共权力机关强迫披露自己的人生哲学、宗教信念或信仰。——Constitution, Art. 53(7)

[2] 只包括拥有至少5,000名受洗者/会员的教会和宗教团体。犹太膜拜团体的会员人数大约为1,150。完整的数据见:Maly rocznik statystyczny, GUS, Warszawa 2003, str. 135-137

[3] Historia Polski w liczbach (The History of Poland in data), GUS, Warszawa 2003, p. 385

[4] 其历史发展,尤其是19211989年间的发展,在W. Wysoczański的著述中有所描述:Beziehungen zwischen Kirche und Staat in Polen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Rechtslage, in: ÖAfKR, 1991, issue 1, p. 145

[5] 关于现行协定的历史和内容的信息见于:B. W. Zubert: Kirche und Staat in Rahmen des neuen Konkordats, ÖAfKR, 1995/1997, issue 2, p. 491-513

[6] 波兰的所有手册都印有这样的标题,见下面的文献部分。

[7] 英译:Chancellery of the Sejm, Warsaw 1999

[8] Dz. U. (波兰官方期刊) 1989 No. 29, Item 155, 一些重要变革系由30. 05修正案所引入, Dz. U. 98, No. 59, Item 375

[9] 一些教会和宗教团体在第二次大战之前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享受了这样的地位。

[10] 参照获准登记的教会和宗教团体名录:www. mswia.gov.pl/index1_s.html.

[11] Order of 25 August 1997, Monitor Polski No. 54, Item 513.

[12] 波兰的信义宗教会已经在内部引进了某种教会税(收入的1%),然而这还无足比肩德国的税制。最关键的是,没有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征税的规定。

[13] NSA sygn. III S.A. 1411/00


* 作者在撰写本文时承蒙来自波兰信义宗教会的Maciej Lis博士提出宝贵建议,特此致谢。
[1] 任何人不得被公共权力机关强迫披露自己的人生哲学、宗教信念或信仰。——Constitution, Art. 53(7)
[2] 只包括拥有至少5,000名受洗者/会员的教会和宗教团体。犹太膜拜团体的会员人数大约为1,150。完整的数据见:Maly rocznik statystyczny, GUS, Warszawa 2003, str. 135-137
[3] Historia Polski w liczbach (The History of Poland in data), GUS, Warszawa 2003, p. 385
[4] 其历史发展,尤其是1921-1989年间的发展,在W. Wysoczański的著述中有所描述:Beziehungen zwischen Kirche und Staat in Polen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Rechtslage, in: ÖAfKR, 1991, issue 1, p. 145。
[5] 关于现行协定的历史和内容的信息见于:B. W. Zubert: Kirche und Staat in Rahmen des neuen Konkordats, ÖAfKR, 1995/1997, issue 2, p. 491-513。
[6] 波兰的所有手册都印有这样的标题,见下面的文献部分。
[7] 英译:Chancellery of the Sejm, Warsaw 1999。
[8] Dz. U. (波兰官方期刊) 1989 No. 29, Item 155, 一些重要变革系由30. 05修正案所引入, Dz. U. 98, No. 59, Item 375。
[9] 一些教会和宗教团体在第二次大战之前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享受了这样的地位。
[10] 参照获准登记的教会和宗教团体名录:www. mswia.gov.pl/index1_s.html.
[11] Order of 25 August 1997, Monitor Polski No. 54, Item 513.
[12] 波兰的信义宗教会已经在内部引进了某种教会税(收入的1%),然而这还无足比肩德国的税制。最关键的是,没有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征税的规定。
[13] NSA sygn. III S.A. 1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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