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观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历史上的国家可以粗分为两类,即:政教合一的国家跟政教分离的国家。那么,这两类国家区别何在?其利弊又如何呢?
所谓“政教合一”的国家,乃是指其国实行政权和神权合而为一的政治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同为一人,政权和教权由一人执掌;国家法律以宗教教义为依据,宗教教义是处理一切民间事务的准则,民众受狂热和专一的宗教感情所支配。政教合一制度在中世纪时期拜占庭、俄国、阿拉伯、印度等国家或地区实行过。当时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和加强自己的政治统治,需要利用宗教;而宗教首领为了扩大影响、争夺势力,也需要与封建统治者的联合。掌握神权与掌握政权的两大集团既彼此争夺权势,又相互依赖和利用。欧洲历史上曾出现过宗教控制政权或由封建君主担任教主的局面。如拜占庭当教会的保护者和宗教事务的主持者;俄国沙皇伊凡四世滥用权力干预教会事务;英国亨利八世规定教会必须服从君主等。政教合一制度是宗教和政治结合最密切的形式。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多数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相继废除政教合一制度。但仍有少数国家实行这一制度。
政教分离译自英文sepe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或者individual—state—church,正确的译法应当是国家(或国家机器)与教会分离,其意思是国家机器和宗教机构(教会)互相没有权威性,国家机器不能强迫国民信什么或不信什么;宗教机构也不能以权力形式干涉国家法律的制定,税收及军队的管理等。在圣经上耶稣说恺撒大归恺撒天主的归天主应该是政教分离的基础,但是从历史上来看政教分离并不是都遵循着理想方式前进的,很多时候是一个相互影响的进程。
政教合一国家特点何在?简言之,就是专制同一。政教合一必然使个体趋于同一化。因为从思想到行为都有了共同的追求。最容易建立金字塔式的结构。在古代,游牧、农耕等生存方式都比较简单,个体的差异性不大。这样也就不用建立复杂的系统。人们的思想与行为也较容易统一起来。但政是在现实层面上的,教是在终极理性层面上的。双方也会有矛盾。首先必须认清政府是什么?政府(广义的)就是管理者。是为了解决现实冲突而出现的裁判员。古今中外莫不如此。它是制度的现世形而下的化身。制度是什么?它本身才是真正的管理者。宗教是什么?是思想。其核心是价值体系。制度与思想具有重合性,但又有不相容之处。因为角度不同,一个是从现实出发,另一个是从终极出发。重合性在于它们都来自于他们对于未来方向的共同指向。但其结论却常常相背。
如果说欧洲中世纪后期,教权与王权一直处于紧张状态,终于通过宗教改革、宗教战争、中央集权的实现完成了政教的分离;那么,中国则在隋、唐之后以科举制、道统论、理学、三教合一、中央集权的实现,最终完成了政教合一的大业。在政教合一之后,人们从思想上、行动上都难以走向多元。我们可以看到,二者是很难保持平衡关系的。一种社会是政压倒了教的,可以看到的是教的世俗化。如基督教在中世纪后期呈现出一种与世俗妥协的特色。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古代罗马时代世俗精神的复兴。教庭内充满了世俗化的气息。为腐败、权力、金钱和美色所诱惑。因而,把理想放到了一旁。尤其是在意大利,这个有着深厚罗马传统的地域内,难免染上异色。因而,熵(在这里意味着无组织力随着时间的增加)也必然使得社会渐渐地失去组织能力和平衡能力。从而导致了混乱。中世纪的后期,似乎呈现出了一种混乱的局面,罗马教庭不但无法成为权力的中心,反而成为造成混乱的根源之一。与此相应的正是宗教改革。按照韦拍的说法,现代社会源于工业革命和新教原理。但我们却在实践中发现,最早进行了宗教改革的胡斯派(虽然失败,但有影响,)和路德派的改革却都是在德国,而不是在英国。回想一下宗教改革的背景,我们可以发现,实际上,德国开始的宗教改革是一场理想主义的复归运动。要将人们的信仰从现世主义的罗马教庭中拯救回来。因信称义当然比仪式、神甫和免罪符更符合理想主义精神。它将信仰从人的外部世界引回到内部世界中来。从对于现实的合理选择引回到牺牲精神上的理想中来。因而,理想主义在德国有着深厚的传统。因此,如果说英美思想的特点是世俗主义占到主导的话,那么,法德在启蒙运动开始的时候则表现出理想主义的强烈倾向。德国的宗教改革标志着向理想主义的回归,理想主义的狂热也经常出现在德国人的身上。他们总是企图以另一种新的圣洁的宗教来引导社会的前进步伐。而且宗教改革引起的正是天主教自身也同时向理想的回归。在这一点上,二者竟殊途同归了,这很好理解,因为宗教本身就应该是理想主义的产物。虽然我手头没有证据说明伊斯兰教的兴起对于德国宗教改革的启示作用,但在伊斯兰教兴起之后,欧洲基督教一直是处于守势上,阿拉伯帝国的兴起、多次十字军东征的失败,不能不成为人们对于罗马教庭不满的重要因素。因为那时的伊斯兰教正是一个充满了理想主义色彩的宗教——它还没有沾染上天主教的诸多的恶行,即使有,仅限于上层。因而,我们可以初步看到,政教势力,或者说,世俗主义与理想主义大体上处于一中平衡状态的时候,社会发展较快,反之,哪一种占到绝对位置上,缺少了另一个体系上的制约,都将使社会限入到混乱之中。
而政教分离、国家和意识形态分离,思想和信仰自由,是政治民主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政教分离,国家和意识形态分离,就没有思想和信仰自由。没有政教分离、国家和意识形态分离,没有思想和信仰自由,就不会有民主。伊朗的政治制度本身,如果没有宗教因素,是民主的,但由于宗教因素介入,没有信仰自由,就非常专制。巴勒斯坦政治制度本身,也是民主形式,但是没有信仰自由,结果仍然是专制腐败,并且选出被国际社会认为是恐怖组织的哈马斯掌权。黎巴嫩由于宗教问题,产生了真主党。伊拉克实现民主的最大障碍,也就是互不宽容的实行信仰专制的教派冲突。阿富汗实行完全的自由民主的最大障碍,同样也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宗教和信仰专制问题。
当代西方文明,以政教分离和自由民主为特点的西方当代文明,是长期反对西方宗教专制的产物。西方先进的人们,在两千年漫长的历史中,尤其文艺复兴以来的七百年历史中,与基督教宗教专制进行了艰苦决绝的,前赴后继的斗争,付出了无数生命,鲜血和牺牲,才得到当代政教分离的自由民主制度。
要之,政教分离,是现代政治学的一项原则,源于欧洲摆脱宗教控制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并成为欧美政治学说主流观点。欧洲社会的趋势是向世俗主义方向发展,从而渐渐远离基督教教育中的宗教礼仪和信念。在现代社会中,政教分离原则是具有综合性价值的原理或原则,要根据各国不同的历史与文化进行具体分析与运用,既要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的一般性原理,同时也要根据时代的变化作出新的解释。
在2002年发生的“美国公立学校要求学生每日面对国旗背诵效忠誓词”案件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以两票赞成一票反对裁定:公立学校的国旗效忠誓词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政教分离原则。此案的裁定引发了美国社会的一场政治风波。在2003年11月, 美国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司法大楼里能否立摩西十戒标志物的问题上,联邦法官根据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政治与宗教分离原则,限令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拆除纪念碑,以表示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对宗教多元化的尊重。实际上,在政教分离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上美国社会也存在不同的学派与理论。美国人对政教分离原则的态度可分为三种,分离派、协调派和中立派。分离派主张,宪法没有赋予联邦政府对于宗教问题的任何管辖权,而协调派认为宪法赋予了联邦政府一定的权力,至少没有否认或禁止联邦政府在宗教问题上的权力等。在法国,1905年颁布教会与国家分离的法律后,法国确立了“国家非宗教性质的基本原则”,承认宗教的多元化,主张“政教分离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品格,一种摆脱一切教权主义的解放运动”。但在实践中政教分离原则的实施也遇到了许多新问题。为了调查法国实施政教分离原则的实际情况,2003年希拉克总统成立了“调查政教分离原则执行情况的思考委员会”,希拉克总统要求委员会提交法国社会执行政教分离原则的报告,他认为法国社会要承认文化和宗教的多元化,并把它视为实现民族团结的基础。经过几个月的调查、70多次的听证会后,委员会建议重新定义政教分离原则,并为之立法。委员会提出的报告提出27项建议,主要有:建议禁止在学校内佩带任何宗教或政治信仰归属的服装和标记;不同教派应该有平等的权利;要求国家制定政教分离宪章;规定玛丽亚娜日,用来宣传政教分离原则;制定政教分离的法律并非要禁止,而是要确立公众生活的原则和规则等。
总之,一个国家是传统国家还是现代国家,标准当然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看它是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是政教分离的国家。
转自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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