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财产
 
新建“商业化寺庙”的产权归属与管理问题之商榷
发布时间: 2016/9/18日    【字体:
作者:延光
关键词:  商业化寺庙 产权  
 
 
一、投资新建商业化寺庙的现象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落实宗教政策而兴起的第一波恢复性建寺浪潮余波未平,转瞬之间又迎来了以支持各地旅游支柱产业发展为契机的又一波“建寺造庙”高潮。对此,人们可以通过爱好旅游人士的描述或新闻报道中获取相关信息。一座座寺庙如雨后春笋般从地上耸立起来,举目所及,无论风景名胜的旅游场所、交通闭塞的农村山野,乃至经济发达的高新工业园区,那些扎眼的黄墙绿瓦飞檐翅角的宫殿式建筑,无不让人们联想到今日佛教之兴旺和波及面之广泛。人们会理所当然地认为,那一座座寺庙也许真的昭示了国家宗教政策的全面落实、佛光普济大地人类之所需的应运!不料,当我们与之深入接触后,才逐渐感觉到事情不是大家先前想象得那样美好。人们对此类现象的理解被一层虚幻缥缈的无形面纱笼罩着,亲历和体验着的是感情被迷信所欺骗,金钱为非法所觊觎。越来越多不为人们所理解的案例在曝光、在揭露,人们从最初的质疑到明白真相之后的遗憾,再到司空见惯的悲哀,以至发展到对“佛教行为”的鄙视。尤其可悲的是,人们并没有想到要追问这些成为众矢之“的”者一个个果真都是佛教作为吗? 

  其实,只要我们走访了解一下就不难发现,这些大多并非由传统教职人员操控的寺庙都具有很强的商品化、利益化倾向。它的出现是绝对的市场投机行为,其产权所有者和幕后获利者多为社会企业、单位或个人等非佛教组织。 

  毋庸讳言,以社会效益为第一属性非营利性机构的传统寺院,受到此类商品化寺庙的有力冲击和挑战。换言之,前者不敢干的事,正是后者所极力寻求和染指之处。如抽签算卦、劝募勒索、制假售假、旅游欺诈等。他们没有健康的发展思路,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笼络傀儡僧人或假和尚代替三宝位置;或以幕后老板代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职权;或以缺乏艺术品味和历史价值的豆腐渣工程营造赚钱的堡垒,这便是他们的全部伎俩。他们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欺骗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侵占佛教的有生资源,制造信仰和宗教意识形态混乱,使社会对佛教产生误会,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它不是单纯佛教内部的管理问题中存在的不良现象,而是人为的社会问题。这一切应足以引起宗教工作者、宗教研究者和佛教组织的重视。我们也许一时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妥善办法,但至少不应忽视它的存在,因为它已具有很大的社会普遍性和危害性。 
 
二、资新建商业化寺庙的成因 

  任何人的任何投资行为都要计算成本和效益。投资新建“商业化寺庙”是非常有利可图的,而其回报社会的力度和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却又是不成比例的。 

  (一)政策上的优惠和投机 

  根据我国现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之规定,凡关系到宗教实体的建设方面都将以优惠政策给予扶持。例如土地无偿划拨、建设费的减免、经营税赋的免征,以及社会赠予的有效性等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尽管这一切的优惠都是面对宗教界的,然而非宗教界之外的个人和单位想窃取这个优惠政策也并不是很难的事。只要有资金,有场地,有假和尚的连袂粉饰,再搭乘着“群众呼声”、“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旅游”、“振兴地方经济”这一驾驾冠冕堂皇的快车,一切都不再成为问题。但事情的最后,往往让政府主管部门出了一个难题:这些优惠政策的最大受益人究竟是谁?说白了,就是这些寺庙在将来的经营过程中所赚来的钱都流进了谁的腰包,社会和国家又从中得到了什么? 

  (二)投资主体的错位和虚构 

  新建“商业化寺庙”的投资主体是多层面的。有个人,如宗教职业人员、商人、信教群众等;有单位,如旅游单位、文化单位、园林单位等;有企业,如乡镇和村办企业、景点开发企业、异地投资企业等;有社会团体,如老龄委、基层佛协、文化研究机构等,甚至还有政府主管部门的参与。 

  新建“商业化寺庙”的理由和形式也是各种各样的。有政策投机型、旅游开发型、宗教信仰型、文化娱乐型,但总的来说都不失有利益驱动型的隐性存在。 

  新建“商业化寺庙”的选址也是多方位的。有的在旅游景区,有的在经济发达的乡村,有的在经济发展新区,并且刻意在寺庙选址和命名这个环节上利用当地原有历史遗迹做文章,甚至不惜气力去套用或引进源于别地的历史信息做文章,张冠李戴杜撰不实之辞以达到鹊巢鸠占之目的。投资新建“商业化寺庙”的经济效益,大致分为有形和无形两个方面,这一点并不为更多人所发现。如在计算成本方面,首先,优惠政策便是一项很大的“国有财政”支出,相对于受益人而言,这一着既能假公济私,又获得了零风险的市场安全保障。其次,还有几项无需代价的成本,也要算到投资人效益资产中去,其中最具有含金量的就是对佛教资源的无偿占有。 

  凡是申请修建寺庙的地方,大多有佛教历史渊源和文化信息传承,如古寺遗址,地方志记载、文物佐证和民间传说,以及过去留下的诗词歌赋与破砖烂瓦等等此时都具有了一定的利用价值;有的把原有并未灭失的基础直接据为己有,然后加以改建。这些历史的、文化的、有形的和无形的资源,本质上属于社会公有,而政策上开发权限属于佛教的有生资源却被计算到个人投资成本里去了,这无疑是有失公允的。 

  (三)资本回报的空间和时效 

  借助寺庙攫取财富最有利的方面在于它不受制于一般的市场游戏规则。物质上的能量守衡和能力与效力常规在这儿被统统打破,一分钱一分货的约定俗成被演义成空手套白狼。门票收入和利润不再是他们所看重的,而由佛菩萨感召而来的大批供养布施的无限利益空间才是吸引投资者的真正魅力所在。试想,建庙的动机哪个不是想在吸收捐款过程中狠狠地捞它一把呢,更何况这些容易到手的钱是不需要任何代价的。 

  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商品生命周期并不是很长的。任何一种商品从研制、生产到投入市场,经历发展期、成熟期之后必然要走向衰微,这就意味着任何一种商业行为都有一定的时效和风险。相比之下,新建“商业化寺庙”作为一种商业活动几乎是不担任何风险的。按照哲学界“只要有人类存在就有宗教存在;只要有宗教存在就有宗教利益存在”的观点,这项投资将是一劳永逸的。一次投资长期受益,在受益过程中又赢得了绿色产业的美誉而不必为环保支出忧虑,这是其它不得挤身其中的商人梦寐以求、眼睛发红的地方。 

  (四)明目张胆地欺诈和掠夺 

  传统寺院和新建“商业化寺庙”的区别中有一个命题需要辨析,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谁是第一性的!它将作为指导思想直接影响寺院建设发展规划以及伴随而来的管理理念。国家的政策并无二致,然而在落实当中他们却表现出一种政策两种措施的不同格调。虽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有机的融和体,但是,在针对寺院经营管理的实际操作中,新建“商业化寺庙”显然把唯利是图作为自身工作的第一要务。 

  弘扬佛法、净化社会、改善人心,远离世俗,淡泊名利是佛教立宗之本,也是佛教长期生存的必要条件和价值所在。凡与此相悖的行为纵然看似“有利”,亦如“刀刃有蜜,不足一餐之美,小儿舔之,则有割舌之患”(佛教《四十二章经》语) 。 

  很遗憾,我们看到那些寺庙的操盘手并无惧割舌之患,反而胃口很好,他们认为这些在市场运作中不为正统佛教寺院所认知的摇钱树终究是他们的“福报”。抽签算卦、骗人钱财此类违法犯科,在正统寺院里更被认为是违犯戒律的行为,但在这些“商业化寺庙”里却成了他们最看好的创收项目。位处旅游景区的“商业化寺庙”由于其地理位置和景点管理之需要,决定了它的所有附带流通商品都是独家经营而致高猛暴利。既无工商税务监管督查,又不会召来物价部门的限制和干涉。传统寺院有条件有必要的募捐行为,在这儿更是被当作“傻子遇到骗子”的游戏表演得酣畅淋漓。那些花成千上万的钱在一方薄石片上刻一个名字欲留传千古的“乐助者”,永远也不会想到他的钱所能体现出来的功德仅仅是助长了不法分子更大的贪欲,骗子们早把履行捐款人附加条件的承诺当成是调戏弱智者的笑柄而到处传唱。 

  三、投资新建商业化寺庙的归属与管理 

  现在社会对佛教有很大需求,社会信仰需要和宗教产品提供是目前佛教界要思考的问题,我们不能再处于一种茫然的状态,茫然之中就会乱象丛生。寺庙和现代社会的接近已经不可避免,这种接近要有原则,接近的目的不是索取,更多的是回报。与此同时,寺庙清修静养的修行本分不能丢,知恩报恩的社会公德不能丢,如理如法的法治意识更不能丢。应病与药,矫枉务正,加强管理不是一句空话。 

  (一)充分认识宗教活动场所的属性和职能,严肃履行政府审批程序 

  如前所述,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庙,它的基本属性标示着它是作为宗教活动而存在的,而它的建筑工艺、历史文化而产生的旅游动力仅仅是它服务社会的诸多基础职能之一。除此之外,它还具有传承和活跃民间文化生活、促进对外友好交流、开展社会慈善事业、调剂人们精神世界等诸多职能。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所有的活动形式和载体,始终不会改变它作为宗教场所的第一属性。 

  佛教创造了寺庙,寺庙带动了旅游,而不是旅游创造了佛教带动了寺庙。这个理论上的认识在国家宗教法规中已得到体现:在相关申请新建“商业化寺庙”的条件要素中,明确规定了只有佛教才有权利享受国家许可。法规同时对新建“商业化寺庙”的发展方向、管理体制、劳动和利益分配、教职人员的资质认证、参预该场所宗教活动的信众基础都做了规定。并对政府主管部门和教务领导组织与寺务管理机构的职能职权也予以明确。一言以蔽之,政府没有任何理由事实上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准许佛教之外的社会个人和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修建和经营寺庙。 

  在国民的意识形态里普遍认为,寺庙起源更大目的是为精神文明而服务的,而不应以物质产出来衡量它的价值取向。党和国家在宗教工作中已表现出很大的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诚意。我们有理由相信,绝大多数新建“商业化寺庙”的审批无论在程序上或条件上都是基本合法的。然而这种合法机制并未贯穿始终,审批部门看重报批材料的完善而忽略责成建立一套保障履约的监督机制。所以我们经常看到的在批庙时由和尚出马,庙建好后把和尚赶走的事就屡见不鲜了。 

  宗教局是政府设置和派出的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其对宗教政策的学习和把握不是一般行政命令可以代替的,他展示政府威信的方法也是其业务水平所决定的。宗教部门应在党委和政府集体研究决策新建“商业化寺庙”批复过程中起到主要参谋作用。否则,新建“商业化寺庙”的违法审批后果宗教部门难辞其咎。 

  (二)维护佛教合法权益,各级佛协责无旁贷 

  比起政府的审批失查和监督不力责任来,各级佛教协会在对新建“商业化寺庙”的胡作非为方面更显得无所事事形同虚设。佛协虽属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没有行政命令权力,但它代表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对寺庙教务指导责任和宗教活动的监督义务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建议的权利却是一直没有改变的。当前非常规性操作的新建“商业化寺庙”的存在对正规寺院的合法权益已构成威胁,佛协的维权工作成了当务之急。 

  佛教维权主要针对两个方面,一是对佛教现有的既得利益的维护,如寺庙产权归属存在的鹊巢鸠占问题,经营管理当中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一是对潜在的应得利益的维护,如佛教资源流失和带有佛教性质的社会公益力量的被欺诈问题。对现在开放寺庙的管理主体必须严格规范,责成以合法职教人员为主组织一个强有力的民主管理班子。由个人或其它单位出资新建的寺庙,佛协应积极配合宗教部门与之达成交换条件,通过政策调配使寺庙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归属于佛教。符合恢复条件的古寺而没有能力修复的应先列为有待开发的佛教资源登记在案,而不能简单地把它视作旅游资源出售给不法商人去开发借佛敛财谋求个人私利。没有经过政府批准的非法寺庙或虽经批准后来又擅自变更管理主体而丧失开放资格的,佛协应主动调查研究,建议政府坚决取缔。 

  佛协应对新建“商业化寺庙”内聘用的僧人资质进行考核,严防假僧人和缺乏信仰的马路和尚混进僧人队伍参预寺庙管理工作。新建“商业化寺庙”向政府报批过程中,佛协要参与审查。开放后的寺庙举行大型的非常规的佛事活动要向佛协报告征得同意。佛协应时时掌握寺庙动向,认真处理群众投诉和反映的其它问题。总之,佛协在面对寺庙教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要有所作为,没有作为的佛协便是没有威信的佛协。被章程授命代表佛教界合法权益的佛教组织,在寺庙内部管理体制和外部经营环境两方面要同时具备维权意识。维权的有效途径是积极的打击非法,打击非法战略上包括改造非法寺庙的非法体制与非法经营,同时也包括整顿合法寺院的非法行为。 

  诚然,除了维权之外,佛协与属区寺庙关系中还有诸多其他权利义务的履行。例如领导寺庙开展信仰、道风、人才、教制和组织建设,帮助提高寺庙常住僧人素质和管理水平。因本文主旨在于探讨新建“商业化寺庙”的产权归属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故而佛协的维权职能尤为重要,余不赘述。 

  (三)加强内部管理,僧人角色举足轻重 

  1.理顺关系,完善体制。新建“商业化寺庙”既有商业经营成分又非一般的商业经营行为。它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在管理事务中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和工作关系不同于一般企业。 

  寺庙虽然也是旅游和文化场所,但它根本的属性还是宗教活动场所,既然是宗教活动场所,就必须接受政府宗教部门管理,这是寺庙管理工作中要明确的第一层关系。 

  佛教协会是佛教徒和佛教组织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是架设与沟通政府与佛教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对上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下代表佛教的合法权益。寺庙是佛教基层实体单位,所有教务和基础建设工作都不得超越佛协章程所赋予寺庙的权力范围,这是寺庙管理中要明确的第二层工作关系。 

  第三层是与寺庙投资人的关系。修建一座寺庙是要一定资金投入的,融资过程中有一些来自社会的善款是没有附加条件纯属于赠与布施性质的。有些资金融入是有条件的。附加条件不得违犯宗教法规,我国现行法规中至今没有允许非佛教组织和个人可以把寺庙作为投资项目,那些拿钱造庙想做幕后老板的人其想法是根本错误的。寺庙是信教群众参与过宗教生活的地方,只要有一分钱的社会募化款参于其中,我们就不难明白它的所有权属于社会的依据所在。它的宗教属性同样决定了它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归属于佛教。佛教的合法代理是僧人,僧人最具有获得以上各种权益的资格,这个判断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观点基本政策的。 

  投资人大笔附带条件的资金投入仍被视作为布施行为。为了缓解寺庙建设资金之不足,类似借贷形式的融资形式还是存在一定合理性可以被人们所接受的,只是要把附加条件限制在与宗教活动和宗教利益没有直接冲突的范围。同时,我们也不排除投资人立足于自己的经营范围,为了更好地谋求双赢和互惠目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参于寺庙管理工作。在这个问题上,有的寺庙已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典范,他们把建设资金投入者的回报在相关合约上明确规定了不与宗教收入相干。寺庙的建设同时也是一个旅游景点的建设,由于旅游市场而带来的外围商机才是投资人重点考虑的经营范围。外部旅游环境与内部服务环境的有机结合,是寺庙宣传促销和长治久安的最可靠联盟。 

  理顺了上面几层关系对建全和完善寺庙管理体制有直接影响。寺庙是三宝道场,以寺养僧以僧养寺的传统模式和现行法规都指明寺庙的管理主角是僧团。僧团负责人无论是佛协委任、信徒举荐还是宗教部门礼请,都可以作为考核接纳的对象予以登记、承认、扶持。寺庙一旦拥有或取得法人资格,就要通过所有常住僧人以民主形式选贤任能产生一个合法负责人做管理寺院的法人代表。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汉传寺院管理办法之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民主的管理班组织已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2.建全制度,规范管理。新建“商业化寺庙”的操控者,无论其有什么计谋和投机取巧的本领,都不能逃避“僧人管寺”这一传统和现行法规的制约。新建“商业化寺庙”的产权归属无论落实与否,其僭越僧伦谋取利润的计划教都是迫不及待的,实现这个计划的首要条件是借助僧人力量。被借用的僧人将面临两个角色的选择。一是甘于沦落为人犬马,外具假象包藏祸心,心甘情愿的给人做幌子招牌用。一是略具谈判资质和讨价条件,经过一定程序的撮合后出笼的伪僧团组织。后者较前者更具有规模化隐蔽性欺骗作用。两个南郭先生虽然在形式上略有不同,总的目的和手段却是不二的,即都以出卖佛教利益,损污佛教名声攫取个人利益而置身其中的。 

  保障建全管理体制长期而有效地发挥作用的手段是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度化建设囊括了寺庙发展计划、人事安排、财务控制、领导体系、组织分工等要素。建全制度对寺庙的建设、发展和有序管理可以起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寺院投资建设期间可以缓解投资单位的基建工作与现有宗教活动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各方职能权限的明确划分和应有的义务分担;有利于寺院不同性质的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和协作;有利于提高寺院制度化、规范化、程序管理质量,同时也是贯彻国家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必要体现。新建“商业化寺庙”今后的经营管理、产权归属、权益划分、势力范围、合作关系、法定权利和义务等都可以在相关制度中做出明确规定和详尽表述。 

  由僧人独立行使管理职权的寺庙,可把制度内容的重点放在丛林化建设目标上来。类如四大堂口执事任免制度,僧人共住规约,学习和修持,财务和资产管理,建筑维护和修缮等均要面面俱到不得偏废的。 

  3.树立正念,服务社会。寺院是僧人修持和弘扬佛法的阵地,是传播历史文明的载体,是丰富人们精神生活的摇篮,是慰藉众生心灵空虑的药店。秉承善良、光明、淡泊、脱俗,以济世利生特质和优势的佛教产物,倘若把握得不好反而会被一些人利用来欺世盗名,抗人钱财,亵渎神灵为一己之私服务。这并不能说明寺庙本身存在善与恶的两面性,更不存在可任由人胡诌的双重标准。她是纯善的,无瑕的,之所以常被居心叵测的人所扭曲,在于终究有人想借佛敛财谋求个人利益。欺诈策略注定要与美好的、善良的、弱势的、有利可图的东西联姻方能达到他们想要的目的,否则,事件本身将不成为欺骗了。 

  寺庙服务的对象是整个社会广大人群还是单独个人或小集团是一把衡量真假寺庙行为的标尺。寺庙有没有服务社会的意识可直接判定管理人员的价值取向。立足寺庙,服务社会是我国大乘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唯一选择,更是佛教在现代社会所应负的使命。 

  (四)正视投资人权益,依法界定经营范围 

  由建庙营利实例中我们看到,鱼和熊掌可以兼得的故事在这儿体现得淋漓尽致。违法的在这儿变成了合理的,丑恶的变成了应当的,钵满盆满之余还要在地方志或碑铭上流芳百世。这一切皆缘于社会对佛教基本教义的无知,缘于有关部门无动于衷的漠视,缘于群众对宗教盲目崇拜和失查,更缘于那些幕后黑手有计划的预谋。而受损失的却是佛教正法慧命在人们心目中的丧失,是对国家宗教政策的亵渎和嘲弄。 

  我国的宗教法规决定了纵然是有条件的寺庙投资行为,也并不包括投资人对寺庙可以直接霸占和经营。政策性限制不是你能不能理解和接受的问题,而是你必须接受要么放弃染指的问题。把寺庙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归属于佛教,使僧人绝对独立自立在宗教法规框架内行使职权服务社会才是法治和佛制(佛教的教理教议和戒律之要求)顺乎人情世情的唯一正道。 

  于此同时,投资人并非一无是处乃至一无所得,这关系到投资人把握市场时是否把眼光放在该放的地方,并因此而与相关许可部门达成的谅解契约内容是什么样的了。一心指望主管部门网开一面的投机行为无异于索要空头支票,违规协议是经不起历史考验的,到头来总是要有人吃亏倒霉的。其它非法寺庙的猖獗敛财行为并不能作为经验借用效仿。我们要时刻相信那句古老传颂的名言: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时间早与迟! 

  过度商业化,流于庸俗化,失去了佛教传统文化的真实与质朴,也就失去了她固有的生存价值,从而使正法迅速走向衰败。在此,新建“商业化寺庙”业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转自佛教导航
http://www.fjdh.cn/wumin/2009/04/23482341388.html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农村寺庙财产制度的法律探究 \张锦
摘要:农村寺庙是农村宗教活动的载体,农村寺庙具有优化管理,调节控制,经济文化的功…
 
热月党政府的宗教政策研究(1794-1795) \文宇欣
摘要: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第三等级联合部分第一等级以及群众共同推翻了原有的旧制…
 
美国宪法中的“二元革命”——评伯尔曼的《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韩成芳
摘要:<正>哈罗德·J.伯尔曼是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与法史学家,《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
 
全球化背景下新加坡宗教和谐的机遇与挑战 \张文学
摘要:新加坡地处东南亚重要交通枢纽,东西文明交汇,国土虽小但种族、宗教多元。由于…
 
中国传统人格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立足于与西方法治宗教之维的比较 \乔飞
摘要:我国的法制近代化、现代化,已走过了一百余年的时间;至上世纪末,最终确定治国方…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厘清我国宗教财产中文物问题的复杂性
       下一篇文章:佛教寺庙的神圣性和世俗化浅谈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