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承认宗教也蕴含有人类文明的许多积极因素,意识到这些积极因素可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我们的主流意识相协调、相吻合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的最基本国策之一,而且,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及保护也是人类文明发展所达到的共识和其重要成果之一。我们在社会存在层面强调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有其独特意义。
第一,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在宪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第36条则进一步明确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宪法允许公民完全自由地选择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选择信仰某一种宗教或者改宗,这些选择都是平等的,宗教信徒不应该因这种选择而招致社会的歧视。根据宪法精神,宗教理应在我们的社会中受到保护和尊重;如果公民仅仅因为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或指责,是不符合我们的宪法精神的。
第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就应该支持各宗教合理合法地保持其基本信仰、核心教义和礼仪制度,同时鼓励宗教深入挖掘其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推动宗教革新和与时俱进,对教规教义做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这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所特别强调的。我们应该承认宗教也蕴含有人类文明的许多积极因素,意识到这些积极因素可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我们的主流意识相协调、相吻合。
第三,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就必须意识到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我们必须做好这一群众工作。这是我党统战工作核心意义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团结广大群众,使我们的朋友越多越好、敌人越少越好。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指出,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所以对待宗教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做到多接触、多谈心、多帮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解决实际困难吸引人、团结人。
第四,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也要求宗教信仰者遵纪守法,爱国爱教,看到其作为社会存在及社会组织而与其他社会团体有着共同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因而必须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使其教规教法坚决服从国法政纪。所以,宗教信仰自由就涵括了宗教信仰个体及其团体对社会的义务及职责。过去列宁把宗教团体理解为“应当是完全自由的、与政权无关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联合体”,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对之有着更高的要求,也使其与党和政府的关系更近、更密切,这就是认为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说明信教群众与我们的共同点要远远大于其不同处,其共识要远远大于其分歧,由此党和政府强调要为宗教团体及信教群众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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