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1]引人瞩目的“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则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在2014年的“全面贯彻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表述基础上新增加的内容。有关人士指出,这种变化可以解读为我国经济在连年飞速发展后,国家决策层已开始以更加多元化的手段促进国家在精神文明领域与经济同步发展,对宗教等精神文化领域给予更多的关注与保护,更鲜明地显示了国家为宗教界维权的决心与意志。需要指出,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表明“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题中应有之意,这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尤其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则更显理所当然。实际上,“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有利于满足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合乎信教群众的主观愿望,也顺应信教群众的客观要求。于此提出与之紧密相连、密切相关的一个新概念——“宗教生活质量”便水到渠成且正当其时。[2]
一、何谓宗教生活质量
已故华裔美国学者杨庆堃明确指出,宗教在中国人的生活中绝非可有可无,中国绝非一个没有宗教的国家。中国“非宗教”与“理性化”的假设都是另有隐衷,是近代知识分子的一种自我欺骗,用于“面对西方政治与经济上的强势,力图通过强调中华民族的伟大来满足心理需要”。实际上,“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几乎每个角落都有寺院、祠堂、神坛和拜神的地方。寺院、神坛散落于各处,比比皆是,表明宗教在中国社会强大的、无所不在的影响力,它们是一个社会现实的象征”[3]。实际上,宗教信仰在我国不仅是重要的社会存在,更具有重大的政治、社会甚至国际影响。[4]宗教在中国人的生活中是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的。马林诺夫斯基也指出:“宗教并非产生于人类的沉思或反省,也非产生于幻觉或误解,而是产生于人类生活的现实不幸,产生于人类计划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强烈的个人依恋与死亡这一最令人感到无奈和绝望的事情的存在,是宗教信仰的最主要源泉”。[5]宗教可以让人感到有一种比自身强大的力量和希望,而邪恶和不幸让人备感无助,人又因无力控制生存环境而导致困惑。马林诺夫斯基的“功能主义”具有个体主义的和心理学的特征,认为正是由于人类个体的基本需要、内驱力和情绪导致宗教的存在。[6]根据宗教社会学理论,宗教能够满足个人和社会的某种需要,具有某种功能,所以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文化现象。中国的宗教更近于马林诺夫斯基的个体需求性质。而国内人士亦早就指出,宗教是人的一种需要,是一种生活。“那么,宗教最好的解释应该怎样。宗教不是神话迷信、礼节仪文,特殊的职业、或是‘精神的鸦片’。宗教也者,不过是一种生活,人与神亲近的生活,充满友谊与爱的生活。生活是多方面的、正如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宗教只是多方面之一方面。从社会生活中分析,因生存的需要,故有经济制度;因保护生命财产的需要,故有政治制度;因男女的需要,故有家庭制度;因游戏消遣的需要,故有娱乐生活;因群性的需要,故有团体的生活;因道德、友谊、公道、正义的需要,故有宗教的生活。由此可知,合各种生活,而成一个社会,社会即是综合各种生活的大场所。天下无单独孤立的生活,人类有一日的需要,宗教生活即有一日的继续。”[7]毋庸置疑,中国有宗教,民众需宗教生活。以上是我们在理解和阐释宗教生活质量概念之前对宗教是什么、中国有无宗教问题作出的必要回应。
众所周知,分清概念可以保证不同的研究者使用同一概念所探讨的是同一件事,这是学术研究起码的前提。在宗教生活质量研究中,无论研究者关注的是影响信教群众宗教生活质量的各种因素,还是关注构建宗教生活质量的指标体系和测量方法,为了使探讨有意义,必须要清楚地界定大家所说指的是同一种现象、是同一件事物——宗教生活质量。[8]
提到“宗教生活质量”,我们需要先了解“宗教生活”的涵义。关于“宗教生活”(Religious Life),简言之,就是指信教群众满足其宗教需求与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活动。那么,什么是“宗教生活质量”(Quality of Religious Life)?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参照和借鉴学界关于“生活质量”的界定和表述来进行探讨。国内对于“生活质量”这个最基本的概念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理解,同时,也就相应存在三种不同的方法对生活质量进行测量和评估。同样的道理,我们对于“宗教生活质量”的理解、测量与评估也可遵循三种不同的路径。第一种理解是把宗教生活质量定义为信教群众客观宗教生活条件的综合反映。所谓宗教生活质量,就是指一定宗教发展阶段上信教群众宗教生活条件的综合状况。换言之,宗教生活质量就是宗教生活条件的综合反映。这种看法主要从影响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客观条件方面来理解宗教生活质量,将其作为反映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状况、宗教生活条件以及宗教生活水平的指标;研究者在测量和评估这种意义上的宗教生活质量时,主要运用宗教生活物品、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以及宗教活动的寺院或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等反映信教群众宗教生活条件的客观指标。第二种理解是把宗教生活质量定义为信教群众对于各种客观宗教生活条件与宗教生活总体水平的主观评价,看作信教群众对宗教生活各方面的满意度以及对宗教生活的总体满意度。这种看法是从信教群众的主观感受方面来理解宗教生活质量的。宗教生活质量的定义是对宗教生活及其各个方面的评价和总结。为了测量与评估宗教生活质量,研究者主要采用反映信教群众对宗教生活满意程度的主观指标进行研究和分析。第三种理解是认为宗教生活质量是由反映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状况的客观条件和信教群众对宗教生活状况的主观感受两部分组成的,也即将上面两种理解结合起来进行考虑。那么,在对宗教生活质量进行测量和评估时,应该既有反映宗教生活条件的客观指标,又有反映信教群众满意程度的主观指标。也就是说,宗教生活质量中既包含客观条件,又包含主观评价。客观指标是宗教生活质量的“投入”,是从产生宗教生活质量的“成因”方面来进行操作化的;而主观指标是宗教生活质量的“产出”,是从宗教生活质量的“结果”方面来进行操作化的。
需要指出,对宗教生活质量概念的多种不同理解,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这不仅是不同研究者关注这一领域现象中的不同方面的一种反映,而且也是人们在认识上对宗教生活质量这一特定领域中的现象逐步深化、逐步发展过程的一种反映。我们的任务是要在理解这种现实的同时,尽可能梳理出内涵明确、界定清楚的亚概念及其基本内容,使之能既有利于不同的研究者明确自己所研究现象的内涵和重点究竟是什么,也能关照到对宗教生活质量现象的不同理解,而不是去评判孰是孰非。[9]
鉴于此,作为宗教生活质量的亚概念,分别采用客观宗教生活质量与主观宗教生活质量的概念是一个可行的方式,其分别对应于前两种理解的内涵。那么,与上述三种理解以及测量方法相对应,对于宗教生活质量研究也可基本形成如下三大方向:
其一是进行“客观宗教生活质量”的研究,即把影响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客观指标方面作为宗教生活质量的研究重点。客观宗教生活质量既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宗教发展程度的指标,又可以作为衡量信教群众宗教生活条件、宗教生活水平的指标,也就是说,客观宗教生活质量关注的主要是一个社会向其信教群众提供各种物质条件的状况或程度。其二是进行“主观宗教生活质量”的研究,也即形成有关宗教生活满意度与幸福感的研究,此研究偏重于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的主观感受方面。主观宗教生活质量所反映的是信教群众对宗教生活条件与状况的主观感受,所关注的主要是信教群众对其所处的宗教生活状况的满意程度或满足程度。其三是将客观宗教生活质量与主观宗教生活质量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也即将客观的宗教生活条件与信教群众主观的评价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其主要依据是,客观宗教生活质量和主观宗教生活质量二者之间是不可替代、相互补充、紧密相连的,分别反映的是宗教生活质量内涵中的不同侧面。因此,必须将这两方面的内容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全面地、综合地描述、衡量和评价一个社会中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质量。[10]
由此可见,宗教生活质量不仅包括政府、社会为信教群众提供的满足其宗教生活的客观指标内容,而且还包括信教群众对政府、社会提供的用于宗教生活的客观条件的主观评价内容。宗教生活质量是指信教群众享受自主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状况以及体悟宗教生活的幸福感,也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的程度。对于宗教生活质量概念或内涵的理解,我们须将主观客观两个方面紧密结合起来进行考量,既要关注宗教生活质量的客观指标层面,也要关注宗教生活质量的主观评价方面。当然,宗教生活质量作为目前学界一个新的理论概念,需要宗教工作者、宗教界和学术界的同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宗教的实际发展状况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科学的研究。[11]
二、如何研究宗教生活质量
在谈论如何研究宗教生活质量之前,我们还是先了解生活质量的研究情况,可以说,生活质量研究有两个不同的起源,这两种不同的起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与形成了生活质量研究领域中两种不同中心、不同目标的生活质量研究观:一个是关注人们主观感受的生活满意度研究和幸福感研究,即是以社会中的人为中心,以衡量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状况、生活满意程度为目标的生活质量研究观;另一个是关注人们客观生活状况的社会指标研究,即是以社会为中心,以衡量社会发展程度为目标的生活质量研究观。[12]可以说,生活质量研究的两种视角为我们进行宗教生活质量研究提供了启示、参考与借鉴,但我们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和宗教实情,在对宗教生活质量的内涵和指标内容有一个系统了解的基础上,全面地、科学地进行宗教生活质量研究。
一方面,作为衡量宗教现状重要标准之一的宗教生活质量,尤为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评估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质量。在具体的研究实践中,通常是通过一系列的指标来实现对宗教生活质量的评估。宗教生活质量研究指标既要能测量微观层面的信教群众个体宗教生活质量或某些特殊的宗教信仰问题,也要能测量宏观层面上的宗教总体状况或宗教结构变迁,从而为宗教生活质量调查研究提供基本的研究框架,也就是说,宗教生活质量研究指标是测量宗教生活质量的操作化标准。
宗教生活质量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宽泛决定了其测量的指标是多种多样的,而测量指标的选择与其概念内涵又是密切相关的。在这里,简要介绍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宗教生活质量指标体系,其一是个体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指标体系,其涵盖四个领域的综合指标体系,共涉及多个方面,每个方面又有多个问题,每个问题均以五等级进行计分。其具体内容如下:(1)宗教生活心理领域包括:积极感受、宗教归属、宗教思想、学习、记忆和注意力、自尊(宗教信徒自认的经济地位构成情况即收入地位、宗教信徒自认的社会地位构成情况即社会地位)、身材与相貌、消极感受;(2)独立性领域包括:宗教活动能力、正常宗教生活能力、对药物及医疗手段的依赖性、工作能力;(3)宗教生活关系领域包括:个人宗教关系,对宗教信仰重视度、所需宗教支持的满足程度、宗教情感生活;(4)宗教生活环境领域包括:宗教生活安全保障、宗教生活场所环境、宗教生活物质及经费来源、宗教需求服务与宗教生活保障:获取途径与质量,获取宗教信仰新信息、宗教知识、宗教仪式培训的机会,宗教组织的参与机会、参与程度,宗教活动参与频率,宗教生活环境条件(污染/噪声/交通/气候),宗教生活交通条件。其二是群体层面上的宗教生活质量指标体系,不仅注重宗教信仰生活的满足程度,还关注宗教状况诸如宗教组织化程度、宗教实践及对宗教信仰的主观评价等。需要强调指出,宗教生活质量测量指标的不断完善有赖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定量化发展,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宗教生活质量研究的规范化、精确化需要不可或缺的统计、分析层面的技术支持,而社会统计学的发展则能起到此种作用。宗教生活质量研究应考虑运用最为广泛的社会统计学分析方法主要包括:第一,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第二,方差分析;第三,因子分析。[13]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给宗教生活质量研究进行科学而理想的分类,大体上可以这样来进行:个体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和群体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客观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和主观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文化多元的宗教生活质量和文化均质的宗教生活质量;正常群体的宗教生活质量和特殊群体的宗教生活质量等。[14]
(一)从个体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和群体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进行研究。鉴于上述对宗教生活质量概念的界定和理解,可以认为信教个体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是个体对其生活于其中的文化、价值体系背景中的宗教生活状况的感知,这种状况与其目标、期望、标准和关注往往是密切相关的,它以一种复杂的方式将信教个体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宗教信仰心理状态、宗教团体关系、宗教信仰以及其与环境的关系融合在一起。另一方面,宗教生活质量不局限于信教个体层面,它还涉及到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满足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的维护等。这就需要对整个宗教生活的描述,并且还要考虑到每一个宗教生活事件或者对信教个体宗教生活质量及宗教团体凝聚具有潜在影响力的宗教情景。这便是群体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诸如学界关注的农民工群体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宗教界合法权益以及城市失业人员或家庭经济困难群体宗教生活质量等研究,皆属于此范畴。
(二)从客观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和主观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进行研究。客观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强调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物质条件,从影响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客观方面来评价宗教生活质量。按照客观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的原则,宗教生活条件的改善会带来宗教生活质量的提高,但事实上却往往是:宗教生活条件好未必宗教生活质量高。这促使人们开始从主观层面更深刻地探讨宗教生活质量问题。主观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是实际宗教生活中的信教群众所感觉到的或承担的宗教生活质量。
(三)从国家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和地区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进行研究。研究国家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主要是要将国内的各宗教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质量统一进行考量,需要考量影响国民宗教信仰生活的客观因素以及各宗教信教群众对于国家政府满足其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或合法权益的主观评价与感受。而要对地区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进行研究,则需要结合各具体地域的实际及其宗教情况,同样需要把地区内的信教群众主观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与客观层面的宗教生活质量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四)定量研究宗教生活质量和定性研究宗教生活质量。在宗教生活质量研究中采取定量研究还是定性研究主要取决于具体研究目的的意义,这个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同的分析层面有着不同分析技术和研究框架,这就预设了要形成不同的方法论取向。在定量研究传统中,宗教生活质量的测量建立在一个理论预设、详细阐述(或操作化定义)的宗教生活质量模型的基础上,并要明确宗教生活心理测量的信度与效度。定量研究所采取的“客体本位”的研究方法忽视了信徒自身对宗教生活质量的主观感知。在定性研究传统中,问题更集中于考虑所使用分析方法的清晰的理论支持以及提出的研究目的。定性研究大多会采取“主体本位”的研究方法,就是试图从信徒的视角理解宗教生活质量。它为信徒的宗教生活质量研究提供了与研究者在理论上、认识论上和方法论上的与“专家评价”相同的立足点。这种方法大多采取谈话分析、语义分析、访谈等技术获取信徒的宗教生活质量认知取向,通过询问有关他们日常和过去的宗教生活,他们的愿望及担忧,大致了解他们每个人的正面经历和**经历,即对他们而言的自身的宗教生活质量。非常明显,两种传统的分歧所在就是它们在研究中对主位和客位视角的态度,学者根据研究的需要同时采用两种视角进行研究是非常可取的。[15]
三、为何研究宗教生活质量
实际上,对于“宗教生活质量”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社会意义以及政治意义。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如何认识和对待宗教,如何争取和团结信教群众,做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工作,这是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共产党人必须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正如李向平所指出,我国宗教信仰的真正问题,不在于去改变人们的信仰,也不在于去区分何为正祀、正统的宗教信仰,何为非正宗的外来宗教信仰,最要紧的,是在于如何改变国人固有的信仰条件、宗教实践的规则以及信仰与社会认同的权力关系[16]。因此,“宗教信仰一定要在阳光下信仰,只要是正常的宗教信仰都应得到宪法保障,都要使之享受充分的社会阳光。由于我们目前在宗教认知上还没做到尽善尽美,有些宗教需求不得不采取地下方式进行,使局势复杂化了,若要采取干预举措,则会有人认为是针对其宗教信仰。在我看来,只要宗教在当今社会完全正常化,负责部门采取很好的管理举措,让信众有正常宗教社团、宗教场所、宗教生活,包括正常宗教读经方式,很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17]。当前,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宗教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我国宗教得以平稳健康地发展。宗教界普遍反映,当前是中国宗教平稳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宗教政策落实最好的时期。目前,中国信教人数有一亿多人[18],宗教教职人员约36万人,宗教活动场所约13万处,宗教团体近5500个,宗教院校110多所。各宗教都办有自己的刊物,出版了一大批宗教经典书籍。自1980年至今,中国基督教会累计印行《圣经》达7000万册,共22种版本,成为世界上印刷圣经最多的教会。[19]以上种种表明,对于宗教生活质量的研究,已是时势所趋、众心所向。
其一,“宗教生活质量”关系到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众所周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20]可以说,“凡是没有反对党和国家、没有暴力恐怖倾向、没有危害社会、没有敌对其他民族群体的宗教需求都是合理的宗教需求”[21]。也可以说,凡是没有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教需求也都是合理的宗教需求。美国普渡大学宗教社会学著名学者杨凤岗博士指出,如今中国老百姓对宗教的需求可以说是“需求过剩”(Over-demand)。很多老百姓希望有宗教信仰,这显示了宗教信仰在中国社会中是有充满的活力的。同时,如何发展与管理宗教亦成为一个亟需探讨的挑战。[22]而其实,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能否得到有效满足,则能直接体现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质量是否得到保障,这都关系到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否真正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令人欣慰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工作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统计,我国现有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近13.9万处,其中佛教寺院约3.3万处,道教宫观约0.9万处,伊斯兰教清真寺约3.5万处,天主教教堂、会所约0.6万处,基督教教堂、聚会点约5.6万处,基本满足了广大宗教信徒的信仰需求。[23]
其二,“宗教生活质量”关系到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诚如卓新平所言,对宗教应该持“拉进来”的态度,使宗教融入我们社会、文化、政治的整体之中,让它得到有序的管理和发展。至于一些所谓的宗教“乱象”,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对之采取“推出去”的态度,形成了无人过问、无人管理的局面,或是以一种“敌情”、“敌意”来处理,结果增加了反感和对立,导致“险象”不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都六十多年了,我们对自己的民众,尤其是信教群众,要有一个基本的自信,要将之看作“自己人”来积极引导。[24]是故,“要关心和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为信教群众做好服务,为信教群众排忧解难,即是关心和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为信教群众做好服务,就要为信教群众过上正常的宗教生活提供保障和支持,而为信教群众排忧解难,就要为信教群众有效满足宗教需求提供条件与帮助,诸如,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这样做,就是保证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质量得以实现。
其三,“宗教生活质量”关系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具体而言,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就是“要引导信教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参与抗震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敬老爱老等公益慈善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就是“各爱国宗教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增进社会和谐、开展对外友好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要实现的这样的贡献与作用,政府就应确保信教群众合理的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以信教群众必需的宗教活动场所为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丁常云向记者例举了上海的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保持宗教领域团结和谐稳定,发挥宗教方面的积极作用,上海市‘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合理规划宗教活动场所布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是满足信教群众的信仰需求,在规划布局上做到科学合理至关重要。一方面,我们可以参照修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来规划宗教活动场所,即在一定的人口比例中或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来规划布局宗教场所。另一方面,要根据信教群众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布局。当然,对于那些规划不合理的也可以进行调整,使宗教活动场所既满足信教群众的需要,又科学合理。”但是,目前此项工作的推动,还有诸多困难,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25]可见,合理规划宗教活动场所布局关系到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或信仰需求与宗教生活的满足,关系到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质量的实现,最终关系到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的发挥。
此外,若要有效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保障信教群众合理的宗教生活质量,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宗教队伍的建设,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人员的培养,需要政府加大投入,重视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工作,需要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办好宗教院校,培养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又具有较高宗教造诣的宗教人才。换句话说,信教群众若有合理的宗教需求,政府和社会理应为满足这种宗教需求创造条件使其得到满足,这就涉及到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也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可以说,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质量提供政策保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为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质量提供法律保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为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质量提供路径支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质量提供实践导向。一句话,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质量问题与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无疑,研究宗教生活质量可以真实地反映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贯彻落实的实际情况,为我们科学制定和出台宗教政策和宗教事务管理办法提供参考与借鉴。
四、结语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文化与国民的文化精神领域应该开始成为政府给予更多关注与投入的地方,包括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领域,这将体现我国政府日益增强的国家自信和文化包容性,也将促使宗教界形成更好的信仰自觉与文化自信。学界对于世俗社会生活领域的“生活质量”问题进行了长期关注与研究,产生大量相关成果,但对于精神领域生活却缺乏应有且必要的重视,尤其是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与宗教生活,“宗教生活质量”问题依然是一个学术盲点。毋庸置疑,宗教生活质量是一个需要引起学界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注释:
[1]《习近平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坚持依法治疆 团结稳疆 长期建疆团结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疆》,《人民日报》2014年5月30日,第1版。
[2]实际上,笔者早在2010年就曾经首次提出和探讨了“宗教生活质量”问题,可参见《和谐社会视域下的宗教生活质量:社会需求与政策回应》,《大连干部学刊》2010年第9期;《“宗教生活质量”:一种宗教研究的新进路》,《中国民族报》,2011年2月22日,以及转载于《四川统一战线》2011年第3期等相关论述。
[3][美]杨庆堃著,范丽珠等译:《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宗教的现代社会功能与其历史因素之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4页。
[4]汪仲启:《卓新平:从宗教和谐角度推动社会发展——中国宗教学会会长卓新平接受本报专访》,《社会科学报》总第1488期,第1版。
[5]Keith A.Roberts,Religion in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Chicago:The Dorsey Press,1984,pp.49-50.
[6]郭长刚、张凤梅:《多元视域下的宗教观念评析》,《世界宗教研究》2012年第2期,第1-2、6页。
[7]大方:《生活与宗教》,《道南旬刊》1936年第2期,第1页。
[8][9][10][12]风笑天:《生活质量研究:近三十年回顾及相关问题探讨》,《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6期,第3、3-4、4、5页。
[11]王进、熊永翔:《和谐社会视域下的宗教生活质量:社会需求与政策回应》,《大连干部学刊》2010年第9期;《“宗教生活质量”:一种宗教研究的新进路》,《中国民族报》,2011年2月22日,第6版。
[13]周长城、刘红霞:《生活质量指标建构及其前沿述评》,《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第26-29页。
[14][15]参见罗教讲、张聪:《当前生活质量研究现状的反思》,《长江论坛》2008年第1期,第55-57、76页。
[16]李向平:《宗教信仰的国家想象力——兼评“宗教生态论”思潮》,《中国民族报》,2010年7月27日,第6版。
[17][24]杜强:《卓新平:宗教问题应该“拉进来”》,《南方人物周刊》2014年第9期,第39页。
[18]参见郑欣荣:《卓新平:中国宗教治理的关键问题是要解决对宗教的认识问题》,载于《基督时报》2015年12月18日,据记载:卓新平在谈到全球宗教信仰分布时引用了美国皮尤中心的数据,其中宣称中国大陆现有基督教徒6841万、有宗教信仰者6.4亿,虽然他认为这样的数据有些夸大,但同时引用了关于中国的宗教信徒有3亿多的统计,从中可以看到宗教在中国是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事实上,这是卓新平再次提到中国宗教信徒3亿多的数字。今年8月,他在接受澎湃新闻网专访时曾提过此点,他说:“这个数据一开始是华东师范大学收集的,虽然没有官方披露,但据我们了解基本上是准确的:中国目前有三亿人左右信仰不同的宗教。和十三亿接近十四亿总人口比,这三亿还属于少数人。”还可参见汪仲启:《卓新平:从宗教和谐角度推动社会发展——中国宗教学会会长卓新平接受本报专访》,载于《社会科学报》总第1488期,第1版:“还有一些未发布的统计表示,中国的宗教信徒有3亿多,其中佛教徒2亿多,民间信仰1亿多,基督教徒3000万左右,道教徒1000多万,等等。”
[19]叶小文:《宗教如何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人民论坛》,2009年第23期,第10页。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0-21页。
[21]参阅云南大学民族研究院马居里副教授的咨询报告《把握尺度,充分满足有宗教信仰民族的宗教需求》,刊发于中共中央办公室秘书局《观点摘编》,题目为《如何有效满足有宗教信仰民族的宗教需求》。
[22]鲁德:《杨凤岗博士伯克莱主讲中国宗教政策之变迁》,《基督日报(中国)》,2009年9月24日。
[23][25]吴艳:《增强超前意识,科学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中国民族报》,2015年3月17日,第8版。
转自宗教学术网
http://iwr.cass.cn/zjyzz/201610/t20161026_213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