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平
基于宗教社会学的理论方法,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进入该论域,使宗教社会性及其表达形式,既成为欧美宗教社会学的主要论域之一,也是当代中国宗教研究的一个理论问题。
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宗教的社会存在及其表达形式,已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据统计,目前中国有佛、道、伊、天、基等五大主要宗教,信教群众大约上亿,宗教教职人员30多万,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活动场所10多万处,另有74所宗教院校。1因此,它们所具有的社会特征及社会性表达形式,构成中国宗教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对象和基本问题。
本文拟从中国宗教的传统形式,如何转变为当代宗教的社会形式的历程,讨论中国宗教通过制度变迁而反映出来的宗教社会性,进而把握中国宗教及中国宗教社会学的基本特征。
一.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中国宗教的传统形态
中国宗教的传统形式,可分为“公共宗教”(communal religion)与“私人信仰”(private believe)的两类。汉语“宗教”一词,“宗”指宗族、宗亲、宗庙等;“教”指学说、伦理规章、教化、教导之意。惟有“礼”及礼仪,大体包含今日“宗教”之内涵,既有伦理制度、教义思想,亦包括宗教仪式及祭典;不仅是社会安排,也是宗教行为。体现在权力共同体的,则注重于“神道设教”的权力表达,以祀御群神,突出了权力共同体关注的“公共”意义。
比较而言,中国宗教的独特,是它的“公共”形式。其含义与英语public不同。依中国古典,“公”及“公共”古意,主要指“公室”、“公门”、“公家”等,为诸侯国君及君王之称,衍生出公家、官家、朝廷、君王等含义,构成“公,犹官也”历史内涵。其与“私”相对,为一般性法规、律法,及“任公而不任私”的公私对立。
在中国宗教的起源方面,“天帝”、“天命”、“天意”等为其渊蔌,是中国社会秩序和精神信仰的基础。它以宇宙观形式,成为古代社会秩序合法性证明的基本方法。“天”,具有其先验的公共性与至上性。因此,“公共”的意义及其生成,正好是中国宗教有关“天命”的崇拜,是对“公共宗教”的经验补充。因为,天命、天意的结构特征,即是大公无私的意义呈现。所谓“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在此三大象征符号制约下,“天”成为“公”的起源。天帝的崇拜形式,作为一个价值符号,是至善、至公、至大及所有秩序的象征。“公”作为平分、平均准则,将演变出国君的身份、地位,将国家权力机构赋予“公”的价值内涵。于是,一个超验的价值结构落实在社会经验层面,成为国家、国君及权力秩序的一个界定,逐步演变为公共、公益、公义、公正、公平等词意,构成一个“权力宗教”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公共”身份者,往往又是宗教祭仪的主持者。金文“公“字从“口”,表示宫庙中朝廷大礼或宗教祭祀场所。“八”大概是屏障一类。奏乐而祀,歌颂曰颂,颂从“公”,表示舞容的形式。为此,“公”者谓神圣之斋宫之语,以举行神事祭祀于其中者称“公”,故能参加此礼仪者亦常常称“公”。2 显然,“公共”的古意涵有极其深刻的宗教意义。那些具有公共身份的国君、贵族,即当然的宗教领袖。国家、政治、社会、个人、道德、宇宙、自然、宗教、鬼神,大都统一在这个“公共”领域。3
中国特征的“公共宗教”模式,既是政治思维方式,亦是社会行动规范;既是宇宙秩序,亦是道德精神;既是王权专制,亦是宗教崇拜。这个宗教秩序以一种完备形式存在于世俗社会,即使在宗教领域,它也被其“公共”特性所制约,如“公庙”、“公社”、“官社”、“国社”等宗教形式,直接被纳入国家权力的统理层次。它与公共权力整合,构成一个权威构架,导致了符号权力合法化的公共形式。为此,中国人往往将宗教视为一种权力或财源,非私人所能完全拥有。在此,“私”或“私人”的价值态度常被抑制。“公”是具有天道、天理的超越性格和终极性论证,“私”只能被“公”所制约、控制。公、私的区别,在宗教是正统与异端,在权力上是合法与非法,在道德上则是公正与褊狭,4 其间并不存在制度或领域分割。
相对公共宗教,公私之别表现为私鬼与公神、私祭与公祭、公社与私庙及私自入道、私自度僧等层面。私人信仰是秘密的、不公开的、旁门左道,至于那些与私人信仰相联系的道德、智慧,其小者影响君子修养,大者妨碍风俗教化。在“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制约下,其“公,犹共也”的意义,既可转成《尚书·周官》强调的“以公灭私,民允其怀”的教化,亦能与王朝政治相互利用,成为“为政以公灭私情,则民其信归之”的宗教统治。
中国宗教的公私区分,促使中国人必须在两种相异却又相容的精神领域中生活。既保持与神圣理念的关联,也保持与世俗生活的关系;既与终极性相打通,也与尘世相往来。身处公共权力者,依公共神力而神化;私人信仰方式,仅与个人命运联系。这种私人信仰,缺乏制度领域的支撑,随时承受着公共宗教的修葺和控制。至于公共宗教则依据权力架构,始终将私人信仰排斥在公共制度之外,构成中国宗教在社会性与私人性、公私关系上的冲突。
二、内部行政事务:宗教管理的上层建筑特征
新中国建国初年,宗教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实行了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50年代初,国家设立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当时,国家对宗教的认识比较客观,确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在50年代末期,国家管理机构即在宗教问题上开始滋长“左”的思想。文化大革命中,宗教领域成为重灾区之一。宗教信仰及其活动被全盘否定。文革后,中共党委统战部先行恢复工作,逐步恢复政府对于宗教的管理工作。1979年6月国务院正式下文批复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机构编制。1998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更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成为国家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直属机构,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等等。至于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省辖市与专署及县也相应设有宗教事务机构,列为各级政府的直属机构之一。至1995年底,中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有政府宗教工作机构,有410个地、州、市设有宗教工作机构,全国1551个县设宗教工作机构,干部编制总数3053人,大体形成自上而下的政府宗教事务管理体系。
正是这种单纯的行政制度的安排及管理,依靠少数宗教工作干部,按政策使用行政方法对宗教进行封闭式、单元化管理。宗教成为“内部行政事务”,高悬在上层建筑。在此制度空间内,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宗教团体则在此前提下从事各种宗教活动。这种管理方法,基本沿袭了中国历史上“公共宗教”模式,宗教及其活动难以构成现代社会所要求的社会性。
三、宗教团体或宗教场所:宗教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公共事务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中国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单向式行政管理趋向宗教组织的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能够以“社会公共事务”的形式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宗教社会性得到了初步呈现。
这个制度架构,即由国家颁布的宗教法规及其规定的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因此,传统中国的公共宗教形式,伴随着小群社会、具体社会之削弱而减退,构成了当代中国宗教制度变迁。传统宗教的“公共”形式,因此而与大群社会相适应,转变为具有现代社会团体特征的宗教组织。私人信仰取得了合法形式,群体宗教则取消了“公共”形式,落实在社会组织层面。
在现代社会制度分割基础上,传统宗教的公共性转变为一个制度性活动空间,转换为公共制度问题,呈现一个法律化的制度边界,不再将其教化功能泛化,无所界限,并以团体社会形式结束了“公共宗教”的混合发展史。正如国务院宗教局局长叶小文曾经在《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指出的那样:要把宗教工作靠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工作,变为进一步由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社会事务来管理,并把这种管理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5 宗教事务构成了社会、公共性质,改变了原来把宗教作为“内部事务”来处理的行政方法及“宗教不对外”的行政习惯,如《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
倘若按社会团体的社会性划分,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即是以专业性社团形式,近似于一个具有第三部门。它具有生与俱来的“双重性”,“半官半民”的“二元结构”,受“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的“双重支配”,处在“社会”和“政府”共同认可的“交叉地带”。并在宗教社团活动模式上呈现“民间行为,官方背景”,6 “官方性”和“民间性”的二元合作。传统宗教的公私关系已在制度变迁前提下,实行领域分割,导致团体形式的宗教、私人特征的信仰及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系界限,构成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一个重大现象。
四、中国宗教的社会性呈现
社团型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构成,体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征,促使当代宗教趋向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在国家—宗教—社会的三重结构中多重整合。
当代中国宗教的发展形式,正处在宗教与社会的“混合式”结构之中。一方面,宗教取得了社会定位,以制度、组织为载体;另一方面,宗教个人化、私人化及社会中私人领域的支持,导致宗教层面私人领域与公共制度的分离,宗教信仰、宗教意识及宗教的自我认信,能够进入当代社会变迁所分割出来的私人领域。因此,宗教的社会功能,常常是一种社会团体形式,才能得到较顺利的呈现。
这个社会化形式,将是中国宗教的发展趋势。所谓“社会化”,就是无数社会力量及其活动方式、不同制度组织之间的相互影响,各种社会功能互相作用的形式。7 依此观之,当代中国宗教是在适应社会、与社会各层面良性互动的基础上渐次体现出社会性的。其“官督民办”的社团方式、活动场所的制度化形式,就是这种社会化的呈现途径。其由行政控制方式转变为依法管理的社会形式,渐次落实在团体特性上,则类似于“第三部门”,非行政、非营利、非市场,自治自理。传统的宗教“五性”,由此演变为社会变迁亟需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进而成为中国民间社会向“公民社会”转进的一大标识。
无论如何,当代中国宗教的活动方式,已在于社会并属于社会。它能够为国家、社会、私人提供制度化联系,从而构成社会化的、整合式的“宗教活动空间”。更重要的是,宗教活动空间的社团形式,能够宗教经验的形式与法律打通,取得社会认可、法律规范,改变中国宗教传统中那种占主流地位的私人神秘主义、宗教教化主义。因为,“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为纯属于个人的神秘体验。”8
当代中国宗教的非政府社会特征,能够在市场和国家之外,以其与公民联系的团体性,激发私人主动支持公益目标乃至社会公共目标的能力,甚至在建立“社会资本”方面也可能有所贡献。因此,社会化的宗教组织,可以并能够在市场功利和国家信任之间构建一条社会重建的“中间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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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我国宗教工作出现新局面》,2001年12月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报道。另见《中国宗教》2002年第1期。
2. 参段玉裁《说文解字段注》,成都古籍书店1981年,第52页引白川静语。另,日本的《广汉和辞典》,以“公”字理解为八字下作“口”,将“八”解释为开的意义,是通路的象形;“ㄙ”则为“口”,表示场所,从举行祭祀的广场意义之中引申出“公”字。参王中江《中国哲学中的公私之辨》,《中州学刊》,1995年第6期。
3. 日本学者沟口雄三认为,先秦的公,有三层含义,一是公门、朝廷、官府;二是共同;三是平分、公平、公正。参沟口雄三《中国思想史上的公与私》,见《公与私的思想史》,东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7页。
4. 参刘泽华等著《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中国公私观念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82页。
5. 叶小文《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国宗教》2002年第1期。
6. 参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
http://www.cc.org.cn/.2004年3月30日。
7. 参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4-5页。
8.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第124--125页。
作者简介:
李向平,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大学文学院副院长,上海大学宗教与和平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转载自学术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