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历史上,佛教和道教财产一直归属于寺庙宫观等佛道教组织,寺院宫观等宗教组织的法人地位不仅得到其内部宗教教义的确认,也得到了政府的默认或者确认,从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确立了宗教法人制度。同时,除一些家庙或乡村小庙之外,寺院的基础和重心在于僧人的集合体———僧团,因此,应当将寺庙宫观等宗教组织定位为社团法人而非财团法人。
从历史上来看,我国本土的道教虽与佛教在教义方面差异较大,但在宗教组织、寺院管理等许多方面与佛教类似,其宫观财产所有权制度与佛教更是没有实质差异。[1]因此,本文将主要以佛教为线索展开论述。佛教、道教宗教财产所有权在各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轨迹,但整个清末以前并无实质性变化,本文将其分为清末以前与清末到民国时期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我国佛教道教宗教法人财产权的历史变迁_仲崇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