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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发布时间: 2017/9/22日    【字体:
作者:佐文江
关键词:  宗教财产 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  
 
 
摘要:在我国当代市场经济环境中,宗教世俗化的趋势越来越强,宗教财产已经开始向商化的模式发展.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宗教财产的保护。
 
“宗教财产”实际上是“宗教组织的财产”“宗教团体活动场所的财产”的简称。我国《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宗教财产的范围和宗教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的规范。本文拟根据我国《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与民法中规定的原则,谈谈完善我国对宗教财产法律保护问题。
 
一、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现状
 
《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宗教组织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对财产保护的一般原则规定为我国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保护宗教财产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提供了基础,这些保护宗教财产的政策和制度都是以《民法通则》对财产的一般规定原则为依据的。
 
当然目前我国各级人大和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有关宗教的行政法规,形成了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的框架体系。这些政策法规对我国宗教财产在主体上、财产保护等方面做出界定和规范.为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但从有效保护宗教财产的角度考察。我国的宗教财产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宗教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宗教财产权属不明确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产权的法律定义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是对宗教财产的立法规定,但该条款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产权的归属要健全清晰,权利和责任要明确。宗教财产的权属关系明确对开展宗教活动,弘扬宗教文化和精神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对宗教的财产做了规定,但是没有对宗教财产的权属作出专门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
 
2.宗教财产主体责任不明确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法律对宗教财产主体资格的规定,以及党和国家在政策制度文件中对宗教财产主体资格的规定,对其所有权中所有权人的规定,都是以国家所有、宗教集体所有、社会共有等形式出现的,其主体资格都是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的主体,也都代表着不同的人群,明确了主体的责任划分。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管理和运作宗教财产的主体资格已发生变化。比如。有的宗教组织或宗教团体在建设宗教场所时为了减少资金投人。避免建筑合同纠纷等问题,把修建宗教场所的项目交给建筑商或者某个商业景区,把自己的主体资格权利全权交给开发商。但依照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宗教团体和开发商不是同一种类型的主体。其运作模式和管理体制都是不一样的.但由于一些宗教场所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建筑物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当然就会派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管理,从而导致宗教主体权利发生改变。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违反了我国的宗教政策。
 
《民法通则》和《宗教事务条例》虽然对宗教财产主体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中享有财产主体资格所有权的仅限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宗教财产主体没有明确划分责任,致使宗教财产纠纷不断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
 
3.宗教财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宗教事务条例》虽然对宗教财产管理制度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很多法律漏洞。例如该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但如果宗教团体、宗教场所不去履行该条款的规定,那么该条例的规定就只是一纸空文,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应履行的义务就不能够有效落实,更没有法律去约束这样的行为,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威胁。
 
二、韩、美宗教财产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各国对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有着显著的差别。有些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法律不支持任何宗教财产,那么宗教的任何财产在法律中就不能得到国家的支持和保护。还有一些国家宪法中虽然明确规定国家法律不支持任何宗教财产,但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国家还是会通过各种手段支持和保护的。许多国家的法律政府机构对宗教财产的支持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对一些国家来说,政府与宗教团体之间会产生财政关系。虽然很少有国家向宗教团体提供全部财务支持,但几乎所有国家都向宗教团体提供某种类型的财政支持,即使在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政府资助宗教的国家里,政府对宗教的资助也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资料所限.本文只对韩国和美国对于宗教团体的财政关系作简单的梳理。韩国和美国,前者在其文化背景、宗教内容等方面都和我国有着极其相似的地方。美国同样与我国有许多相似的地方。它也是一个由多民族、多宗教组成的国家.并且在欧美国家中法制化程度很高。因此借鉴韩国和美国的宗教财产保护制度,对我国宗教财产保护有一定的意义。
 
(一)韩国法律对宗教财产保护有明确的规定
 
韩国《传统寺刹保护法》规定:传统寺刹应根据总统令将宗教财产做成备置财产目录,传统的寺刹主持在合佛教目的范围内主持可进行社会福利事业、普教事业,其他公益事业和附带的事业。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主持处理寺刹财产时不能独自享有该财产。如果主持违反此规定或者因纠纷认定无法达成此目的时,文化宣传部长官可以任命其他的财产管理人,同时自治团体或者国家可以给予寺刹用于管理和振兴寺刹所必需的部分经费。该法中对宗教财产做出明确的规定,所谓的宗教财产中“不动产”是指属于寺刹的田、土地、林野以及建筑物。“动产”则是指在寺刹内的能够移动的佛像等。
 
韩国形成的管理模式与韩国整体的政教模式有很大的关系,政府在制定管理宗教财产的相关法律时,对宗教财产整体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宗教财产主体和宗教管理部门的权限。
 
()美国通过法人资格和免税资格保护宗教财
 
美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宗教组织、宗教团体的财产。宗教财产保护的法律依据由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和政教分离原则构成,宗教财产在实际运行和执行过程中,通过一系列普通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对宗教财产进行划分、管理和调整。美国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去明确宗教财产的范围,但美国50个州在对宗教财产的划分、管理和保护上都基本上相同,主要是由具有免税资格的部门和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去管理和保护。
 
美国政府在对宗教团体法人资格的登记中并没有设置专门负责登记宗教法人资格的部门.然而除了个别州以外。宗教团体都基本上是以非营利性组织的形式在当地政府机构简单地进行登记即可取得法人主体资格。
 
美国主要以税收的形式对宗教团体进行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宗教团体及其宗教财产必须接受政府的财务监督,发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组织不去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则会受到当地法律的严格制裁。
 
韩国和美国都在财产保护方面或多或少地通过政府的手段进行了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宗教财产的权利本质上属于民事权利.故应在民法上得到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规定。宗教财产应属于各宗教法人所有.应登记在合法的且具有宗教性质的主体资格名下。
 
(一)规范宗教财产所有权主体,明晰宗教财产归属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宗教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社会中财产主体权属问题层出不穷。宗教财产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所有权资格的团体或者组织,任何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成为该财产的主体。宗教团体、宗教组织在从事社会活动和宗教活动时,要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笔者认为,宗教财产应该依法归具有财团法人资格的宫观寺院所有,特定的宗教财产应归个人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于很多寺院宫观在成立之后从事宗教活动时独自去核算经费,独自去承担民事责任,本质上已经形成了法律中事实上的法人人格。故此,我国对宗教财产归属进行法律规定时,那些不符合法理的规定应当被舍弃,对宗教财产所有权的界定要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宗教财产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韩国和美国对宗教财产管理制度的经验,将管理的重点放在法律条文当中,或者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来完善宗教财产管理制度。要以监督为重心,保障宗教神职人员和宗教信众对宗教财产的保护。
 
(三)制定一部宗教财产保护法
 
笔者认为,要加强对我国宗教组织的管理.强化宗教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建立宗教财产的保护法律也已经顺理成章。为了规范宗教财产的制度管理,确实管理好宗教活动,可以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宗教政策精神,符合宗教立法要求的宗教财产保护法。宗教财产是宗教活动重要的前提和基础。宗教财产支撑着宗教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宗教性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频繁,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宗教财产的管理上存在滞后性和分散性.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针对不同的宗教及其特点、形式,对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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