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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与清朝中后期还堂案的交涉:以南阳还堂案为例
发布时间: 2017/10/12日    【字体:
作者:刘元
内容提示:晚清时期,教案风起云涌,遍及全国。“给还旧址”案作为其中一类,引领了全国教案的风潮。南阳还堂案由于其议结时间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这样类型的教案中,体现了传教士在传教过程中,实际利益上的考虑,地方绅商在经济利益受到威胁和损害后的抗争,地方官员在“抚夷”与“抚民”两难中的尴尬境地。
关键词:  清朝 天主教 南阳 “给还旧址”案 还堂案  
 
 
晚清时期,教案风起云涌,遍及全国。“给还旧址”案就是其中一类,这些“旧址”包括教堂、学校、坟茔、田产等。“给还旧址”案即指教会要求清朝政府给还禁教时期没收的教会财产而引发的交涉事件,又被称为“还堂案”。此类案件以1845年索还上海旧堂案为始,以1895年南阳还堂案终结,集中发生在19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本文选取南阳还堂案作为研究对象,希冀透过此教案对天主教会、清朝政府、地方士绅几方的关系进行探讨,希望能丰富天主教历史的研究。
 
     一、 宗教与政治框架下的“还堂案”
 
 “给还旧址”案是一类较为特殊的案件,它与其他案件的发生原因不同。它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
 
基督教曾四度入华[1],明末清初以后,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达到顶峰。至康熙三年(1664年),天主教在全国有信徒人数11万余人,教堂200多处,分散在全国11个省份。
 
康熙年间,由于康熙本人重用南怀仁等传教士,天主教在全国发展迅速。当时在全国大部分省份都有传教士在各地传教。根据德礼贤《中国天主教传教史》统计,至1701年,中国各地有天主教徒30万左右,教堂200余处,医院100余处。天主教在全国发展速度之快也可从此一窥,这些教堂和医院也成为日后传教士索还旧址的依据。
 
雍正年间,开始了“百年禁教”。天主教传教士除部分在京任职外,其余均被遣送广东澳门,禁止进入内地传教。各地教堂也先后被拆毁,多数教堂被改为庙宇、书院、学堂、府县公所,或转为私人住宅;教会的田产、房屋等也多数易主,有的甚至经过多次转手买卖。
 
鸦片战争后,禁教局面开始改变。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中法战争之后,法国公使喇萼呢提出废除对天主教的禁令。经谈判,道光皇帝发布谕旨:“嗣后无论中外民人,凡有学习信奉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外国传教士“只准其在通商口岸建堂礼拜,不得擅入内地传教”。[2]但喇萼呢并不满足于此,他与耆英多次谈判之后,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道光皇帝再次发布谕旨:“自康熙年间所建天主堂,除改为庙宇民居外,如有原旧房屋尚存者,给还该处奉教之人。其地方官如将习教之人滥行拿获,予以应得处分之处,亦如所请。”[3]这一上谕,由军机处下发到各省。在强权政治之下,各种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天主教会获得了一系列特权,“还堂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
 
但是,经过百年的禁教,教会原有的教堂和财产得以保存的寥寥无几。为了进一步“给还旧址”,经过多次交涉。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道光皇帝再度下旨:“所有康熙年间各省旧建之天主堂,除改为庙宇者毋庸查办外,其原旧房屋尚存者,如勘明确实,准其给还该处奉教之人。”[4]
 
中法黄埔条约中,“给还旧址”的范围仅限于通商口岸及附近地方。二次鸦片战争之后,中法北京条约签订,“给还旧址”的范围逐渐扩大,延伸至全国大部分区域。
 
随着传教士在中国的传教活动逐渐恢复,索还旧产成为鸦片战争之后在华活动中较为重要的内容。
 
    二、南阳还堂案的三个阶段
 
下文将以南阳还堂案为例,看还堂案的交涉。选择这起教案的原因,主要由于这起案件比较典型。南阳还堂案在所有“给还旧址”案中,议结时间最长,历经35年才最终得以结案。虽然每个“给还旧址”案,都可从中或多或少看到各方的交涉、矛盾和冲突。但是长时间的交涉和较为激烈的案件,却能全面和集中的展现各方在交涉过程中的考虑、应对和妥协。
 
南阳还堂案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官方和教方各自提供证据阶段。1861年,法国公使哥士耆依条约提起了河南还堂案。传教士安西满称:据记载,康熙五十年(1711年),曾有传教士在此活动,后因雍正禁教,传教士离开南阳城,该堂改为捕署,并于道光十三年(1833年)以500两白银的价格出卖给春源号等商号,改为江浙会馆,以碑记和西洋圣物为凭。
 
地方官员就此展开调查,经多方调查取证,绅民自述之后,称:江浙会馆系江浙商民承买县丞旧署改建,并没听说是天主堂旧址。原旧署,“仅止破烂房间十八间”,至道光二十二年(1842),由徐县令按银两百零八两一钱六分的价格卖给春源等号,江浙会馆当时所付银两,有藩库兑收在案,徐县令也发给印照。春源等又以六百余串的价格添买附近民房地基,一并修建会馆。后用钱八千五百余串,修成会馆,现此地有屋一百二十四间之多。均有地契和碑刻为证。且会馆修建已有二十年之久,今突指为“天主堂旧址,实无凭据”。[5]
 
地方官员在案件议结过程中,并未过多纠结“还”与“不还”的问题。更多的是阐明不能给还江浙会馆的问题。地方官员认为传教士在索还教堂时,不过据“年老居人口称”,并无实在证据,“自未便以该商民价买之产强令交给该主教管业”。
 
在江浙会馆索要不成的情况下,传教士又提出将城内空废县署和旁边的老盐店,索其一处交由安主教建堂。地方官员经调查称,县署拟修理搬回,老盐店也由官府价买入官,且此地“居民环处,妨碍诸多”,实不能做教堂之用,教会“自应慎选清净之场”。[6]
 
为缓解各方矛盾,同治四年,地方官员与合城绅民商定后,提出愿将城外朽坏的高真观给传教士,任其自行借贷建造天主教,但教士对此地点并不满意,拒绝收领。
 
第二阶段,绅方与教方就江浙会馆是否归还教会产生激烈冲突。1866年,由于还堂案迟迟未结,法国公使照会总理衙门,南阳还堂案“已历四年之久,并据贵亲王照覆。曾经十几次咨催二省妥速完交,至今何有音耗,足见二省官员视为具文,故而漫不经心。如此办法,本大臣将从此不索乎。抑仍捕拿漕船,变价二三万两,分价教士另置完案乎。”[7]对此,地方官员也有无奈,但对于总署的一再来函,也只得予以应对。南阳知府张仙保和同办此案的候补知州袁铣称,在他们的再三劝谕下,江浙首事陈秉信“情愿将会馆捐让,其两省各商亦皆允服,该教士如愿以偿,更无异说。”[8]
 
案件至此似可结案,但远远没有这么简单。将会馆捐让的消息传出之后,地方士绅纷纷表示反对,“商人各有异言,宛民尤皆合词峻拒”[9]。据河南巡抚李鹤年的照会称,前劝令江浙首事,捐让会馆,实是为“委曲息事”,现今看来,“前此办理未善草率未免冒昧”。传教士如欲在城设教,“须彼此相安,否则搆衅滋疑,
且酿他变。”[10]
 
与此同时,南阳城内又发生一起传教士置买已改建为书院的周姓房屋事件,士绅联名就此事对传教士进城设堂表示反对。其言辞甚为激烈,“岂容彼以禽兽之教,化良民为莠民。至于欺压农商,鱼肉乡里,尤为常事”,为防患于未来,绅民恳请地方官员将传教士“亟为驱逐,使蚩氓弗惑于异端,良民各安其素业”。[11]
 
地方官府见此情形,同时迫于教方的压力,遂于绅民协商,“反复开导,以期该绅民得能仰体朝廷不得已之苦衷,或可将会馆给与该教士也。”但众绅民“固执一见,众口同声,谬以正论,转相驳诘”,并声称“誓不与之共处一城,设使激成事端,亦惟有以死争之。”[12]1867年、1868年,城内先后匿名揭帖、谣言不断,满城人心惶惶。
 
地方官员更不敢擅将江浙会馆抵还,只得转与教会协商。“查有郡城西十二里之靳岗地方,咸丰十一年,法国教士安恩理格来宛,曾在该处传教,村落清幽,地方宽广”,可在此设堂传教,使民教相安。[13]但教士亦不同意,此案议结的愿望再次落空。
 
第三阶段,双方漫长交涉、互相妥协时期。
 
为迅速结案,接办此案的南汝光道傅寿彤等于1869年又提出从郡城西关外铁瓦庙和紫竹林两地中择一建堂的方案。传教士不予理睬。
 
传教士与绅民的矛盾焦点此时更多落在进城与不进城上。对地方官员提供的城外地点,传教士显然是不满意的,而城内的绅民分别于1873年、1876年,再次传发匿名揭帖,散播谣言,部分地方甚至出现群众性的集会,以反对传教士进城。1878年河南发生灾荒,法国公使照会总理衙门,传教士“力助银米,分散难民,并收养婴孩三百余名”,望将教堂“原地给还,否则在城内按照地段换给一块”,总署认为如此办理,“未为不可”。[14]于是责令地方官员办理。在地方官员与传教士的当面交涉中,传教士提出“只要城内有一点地基,搭盖两三间矮小的草房,断不设堂立教,亦不起造高楼,如疑惑我们,情愿写立约据”,但并未得到绅民允准,绅民认为,城内本无教堂之地,房地皆有业主,不能无故给予教士[15]
 
在之后的交涉过程中,河南地方一直不间断的发生“莠民”及哥老会出没靳岗教堂的事情,教堂岌岌可危。教会在迫于无奈之下,提出了新的议结办法:“于南阳城内旧地永不再索”,“修筑靳家岗围寨,由主教自行出资修筑,由地方官酌定高厚丈尺”。并最后提出,如再不准,“由该教堂索回南阳旧地”。[16]
 
总理衙门最终照会地方,同意教士在靳岗筑寨。但筑寨仍会引起绅民的反对。在官方、绅方、教方,三方的协商之下,最终于1895年由南阳地方官府出资10210两白银,为只有房屋、没有围墙的靳岗教堂建成了一座长470丈,厚8尺至1丈,高1.2丈的圩垣。南阳还堂案至此结案。
 
    三、士绅与南阳还堂案的交涉
 
 南阳还堂案交涉时间之长,实属少见,这与当时国内捻军起义、中法战争有一定关系。但更多的关注点,应该落在教会与地方士绅相较量的问题上。
 
1844年,河南成立代牧区,第一任代牧主教是遣使会士安若望(Mgr. J. Baldus),他在上任之后,立即着手南阳教堂的给还。当时南阳教堂已改为江浙会馆,江浙会馆坚持不予给还。同治八年(1869年),米兰外方传教会接管河南教务,继任主教安西满(Mgr. S.Volenteri)为此事专程进京交涉,但一直未有进展。
 
这主要是由于,南阳还堂案在很长一段时间,引起绅商的极大反对。首先,与教会索要的江浙会馆,联系甚大。教会索要江浙会馆的目的和意图,其实一目了然。江浙会馆位于南阳中心,且“惟江浙会馆屋宇繁多,规模雄壮,该教士甚惬于心。”[17]是教会发展传教事业的不二选择。这一点,从多数的“给还旧址”案中,都可以看出。以致当时地方官员颇有感触:天主教教人为善,何处不可建堂,何必限定城内?
 
但是江浙会馆对于南阳城,却意义不同。绅商建造会馆的目的,是“以便往还而通贸易,或存货于斯,或客栖于斯”。但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会馆的功能并不止于此,商人异地经商,需要一个合适的场所与各地商人、官员联络或洽谈。当有当地官员或地方人士刁难时,来自同乡人士的支援或协助,对在外的商人而言是更有力而不可或缺的支柱。所以,江浙会馆是代表江浙绅商的团体,并非只是个人或个别的绅商,因此在对外交涉时,其分量是不容忽视的。且会馆是一地经济繁荣的标志,江浙会馆斥银近万两在当地修建,足见江浙绅商在南阳地方的发展和积淀。不管是出于自身实际利益的考虑,还是反教的原因,在南阳反对教会的队伍中,加入了江浙绅商这一有分量的群体。
 
本地士绅对教会的反对也十分激烈。光绪十年(1884年),安西满与P. E. Scsrella于开封河道街宝馨斋租住房屋,遭到秀才王光甫为首的仇教者的激烈反对,当时社会流传反对教产归还的民谣:“东宝馨,西宝馨,两面关门;大书院,小书院,一起停课”。由于士绅的反对,“教堂之退回终成画饼,今开封、南阳所有教堂,概系按约另出资讲建者也。”[18]
 
吕实强先生曾说:“若干教民依托教士而逾分妄为,足以引起平民的不满。而国人充任教士或协助教会工作与布道,更难免有视其身份,一如外国教士,应享有若干特权者。于是,就地方而言,不啻于原有社会机构士绅阶层之外,又兴起一新的士绅或教会士绅集团,于是两者的冲突难以避免。”[19]在南阳还堂案中,士绅的经济利益也受到了实际的损害。传教士索还江浙会馆,冲击了南阳原有的经济市场尤其是土地市场的竞争格局,让一部分人的利益严重受损。因此,士绅和商人结合而成的绅商群体,表现出了少见的强硬态度,以致不管官方还是教方都不容忽视。
 
在江浙会馆索还无望的情况下,还堂案渐渐进入到“进城”与“不进城”的纠纷上。传教士为什么强烈要求进城?这个时候的传教活动与清前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清前期,由于禁教,传教士多在偏僻的乡村传教,便于隐藏。而这一时期,由于传教活动的公开化,为了便于传教,交通便利、人烟繁茂的城镇,成了传教士的不二选择。但是,在面对绅商的群情激奋,教会是做出了一些让步的。或是确实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或者是策略上的考虑。传教士提出,只要能入城,对地点没有任何异议。哪怕“城内有一点地基,搭盖三两间矮小的草房,断不设堂立教,亦不起造高楼”[20],但仍然受到反对。所以在这一场,教会与绅商的博弈中,教会显有力不从心之势。尽管,清朝中后期,在条约保护下进入中国的传教士,他们的传教道路也并非一帆风顺,在如此强大的绅商面前,难免败下阵来,最终没有实现进城的愿望。
 
南阳还堂案从“还”与“不还”到“选址纠纷”到“进城”与“不进城”的问题上,可以看出,地方官员更多在其中起到一个调停、劝说与斡旋的作用。地方官员一方面要承受来自法国公使和总署的压力,要求尽快结案,另一方面也不能开罪于民。所以才会发生,地方政府与首事陈秉信单方面协商后,将江浙会馆给还的事情。这一事件无疑引起轩然大波,以致民间纷纷流传,官方与教会相勾结,出卖江浙会馆的传言,使地方政府作出的决定一再收回,以免引发更多地骚乱。在之后的选址上,地方官府更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选择的地点尽量能让教会满意,又不致引发民乱。揆诸此案,应该可以看到,地方官员既要应对总署,又要服夷以求法公使和传教士满意,又要安民以求民教相安,同时顾全三方的几难出境!这也是晚清时期,地方官员在面对教案时的普遍心境。“百姓之怒固不可犯,教士之意亦不可违。”[21]这是当时地方官员的真实写照。
 
南阳还堂案由于地方绅商的激烈反对,以至于地方官府无法依据 “条约” “给还”教会。最后经过教会、地方官员和地方士绅的共同协商,由官府出资10,210两白银,为只有房屋、没有围墙的靳岗教堂建成了一座长470丈,厚8尺至1丈,高1.2丈的圩垣。南阳还堂案才算结案。
 
结语
 
在清中后期全国性“给还旧址”中,禁教百年的天主教终于在中国卷土重来,恢复元气,为近代天主教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虽然是借助西方强权势力的“给还”,但“给还”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在这场“给还”的外交博弈中,教会应该是最大的赢家。但之后,教会中有人认识到:“在过去迫害教会时所没收的财产,必须归还给教会当局,或以赔款方式补偿。这对教会来说,却不是一个好的现象,因为教会不愿牵涉到政治条约上”。[22]更为严重的是“饬令地方官不得歧视教徒和发还教会财产的训令,则开了许多诉讼之门。”[23]“给还旧址”让天主教获得诸多实际利益,但官绅民对教会的普遍不满与怨恨日益累积,终于在世纪之交的社会激变之中,大面积迸发,教会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本文为2016年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晚清湖北教案中的地方士绅(1860—1911)”阶段性成果。
 


[1] 基督教四次传入中国:第一次是唐朝基督教聂斯托里派(亦称景教)传入;第二次是元代天主教(亦称也里可温)传入中国;第三次是万历十年(1582年)天主教耶稣会士利玛窦来华;第四次是1807年,英国伦敦宣教会传教士马礼逊来华,带来了基督新教。
 
[2] (法)史式微著:《江南传教史》第一卷,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第76页。
[3] (清)文庆等纂辑:《筹办夷务始未》(道光朝)第三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40页。
[4] (清)文庆等纂辑:《筹办夷务始未》(道光朝)第三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46页。
[5]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卷二,台湾: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台北)据抄本影印,1975——1981年,第764-767页。
[6] 同上,第771-772页。
[7] 同注5,第784页。
[8] 同注5,第796页。
[9] 同注5,第487页。
[10] 同注5,第798页。
[11] 同注5,第491页。
[12] 同注5,第515页。
[13] 同注5,第503页。
[14] 同注5,第335页。
[15] 同注5,第339页。
[16]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五辑)卷二,台湾: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台北)据抄本影印,1975——1981年,第689页。
[17] 同注5,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二辑)卷一,台湾: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台北)据抄本影印,1975——1981年,第467页。
[18] 详见“河南开封旧闻”,载《圣教杂志》第二十八册,1935年第8期,第281页。
[19] 吕实强:《晚清基督教在四川省的传教活动及川人的反应(1860-1911)》,《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4期。
[20]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四辑)卷一,台湾: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台北)据抄本影印,1975——1981年,第339页。
[21]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四辑)卷二,台湾: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台北)据抄本影印,1975——1981年,第1452页。
[22] 赖治思:《耶稣会士在中国》,陶为翼译,台湾光启出版社、香港公教真理学会,1965年,第85页。
[23] [法]穆启蒙(Rev. Joseph Motte,S.J.):《天主教史》(History of the Catholic Church)第四册,侯景文(Joseph Tarc Hou, S.J.)译,台湾光启出版社,1966年,第245-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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