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法律
 
宗教法维度下的佛教法初探
发布时间: 2018/4/12日    【字体:
作者:周敏
关键词:  宗教法 寺庙规约 世俗法 佛教法  
 
 
摘要: 中国佛教自印度传来,主要包括“汉传佛教”、“藏传佛教”两大分支。“汉传佛教”在流传过程中不断与中华传统文化进行融合,使其寺庙规约也具有了中国本土化色彩。随着后世学者对佛教规约的深入研究,以及在“世俗法”理念的影响下,佛教规约逐渐上升到“佛教法”的高度,并对中华传统文化以及中国当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佛教寺庙规约与佛教法
 
我们通常说的“五戒、八戒、十诫”等都是佛教规约的表现形式,那么何为佛教寺院规约呢? 用概念的形式可以将其界定为: 是指寺院自己制定的用以管理和处理本寺院事物的规约,通常又被称为“清规戒律”。而“佛教法”是后世学者将佛教规约置于“宗教法”的维度下进行研究,使佛教法成为与“基督教法”“伊斯兰教法”相并列的宗教法分支。而宗教法主要是以宗教信仰以及教徒身份为依据确定的法律适用,是区别于“世俗法”的不同的法律体系。鉴于此,有的学者将“佛教法”定义为: 是由佛陀和僧团制定并为世俗政权承认的信徒个人行为规范和僧团管理规范的总称。通过上述分析来看,佛教寺庙规约与佛教法的内容存在一致性,佛教法不过是将规约上升到法的高度,在宗教法维度下进行的探讨。
 
二、佛教法在中国的发展
 
( ) 移植依附时期
 
从东汉到魏晋,这一时期的中国佛教传播的教义大多是由翻译、沿用印度原始佛教的典籍和律藏而来,对原始佛教法具有极强的遗传继承性。因此,这一时期关于寺庙事物处理以及僧侣自身戒律的寺庙规约中很少显现中华文化的本土特色。
 
( ) 本土鼎盛发展时期
 
佛教中国化的进程主要发生在南北朝到隋唐时期,并在隋唐时期中国佛教达到鼎盛。此时期佛教法的发展具有三大特色,一是佛教受到封建统治者的追捧,寺院庙门与朝廷政治有着密切联系,其教义也平添了些许政治色彩; 二是专门对原始佛教法进行注释评论的律宗的兴起,并以南山律宗为典型。三是中国本土化佛教宗派的创立兴盛,如禅宗、华严宗和天台宗等都是这一时期比较有名的佛教本土宗派。随着后世发展,禅宗一派逐渐脱颖而出,并且方丈怀海设立了著名的百丈清规,成为佛教内部遵守的重要法律,禅宗也由此掌握了佛教法的立法权。经过这一漫长的本土化过程,中国佛教不断吸收传统中华文化的精华,不论是从佛教教义还是寺院清规戒律都极具本土特色,并且逐渐成为与道家、儒家相并列的文化信仰派别。
 
( ) 由胜而衰回落时期
 
自晚唐至明清,中国佛教的地位经历了极盛而衰的发展过程。自8 世纪中叶开始,唐武宗发起灭佛行动,自此佛教受到致命打击,佛教的发展遂转入低迷时期。宋代至明清时期,通过“要人行孝,伦理纲常”等教义可以看出,朝廷对佛教进行总体上的控制,佛教的发展逐渐依附于封建统治,甚至沦为政治统治的工具。同时在理论上,佛、儒、道三者进一步相互融合,出现了“三教合一”的发展主流。随着佛教在中国本土的发展,其教义逐渐向中国传统思想靠拢,并积极吸收着儒、道等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且经过佛教徒的不断改造,佛教成为封建王朝下的宗教派别。
 
三、值得当代中国借鉴的佛教法观念
 
( ) 佛教法“平和”思想对社会管理的启示
 
僧团管理理念上的“平等思想”以及僧团公共事业管理制度上的“和合原则”与现代立法以及行政具有契合之处。“平等”一直伴随着佛教的发展,佛教诞生之初对抗印度四大种姓制度的不平等以及传入中国进行传播的各个时期,其寺庙规约中的管理措施无不体现着平等的原则。例如其教义中主张的“佛性平等”“众生皆有佛性”等都与当今法律中“平等”“公平”的立法思想一脉相传。此外,佛教僧团所主张的是“和合”原则、“六和敬”思想,本义都是主张僧徒和谐共处,实现佛教僧团内部平等性、民主性。这样的和谐观念也正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所需要的。
 
( ) 忏悔观念———佛教法中的刑罚观念对当代刑事立法的启示
 
佛教刑罚观念以“忏悔惩罚方式“和“地狱惩罚理念”为重点,忏悔在佛教法中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宗教仪式存在,但是对今天我们打击犯罪行为、惩罚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忏悔是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真实反思后产生的悔悟,而今我们用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也是为了让行为人真心悔过,回归社会后不再犯,这样对于降低再犯率无疑是有帮助的。
 
根据相关报道,我国安徽巢湖监狱曾经开展以“向被害人忏悔”主题的教育活动,从2009 年起,巢湖监狱便推行“忏悔书”的改造形式,要求服刑人员针对自身犯罪行为,向被害人真诚忏悔,以求得被害人的谅解。目前,该监狱多名服刑人员通过真诚的忏悔,赢得了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由此可见,“忏悔”的改造理念不失为一种矫正犯罪的好方式。
 
四、结语
 
中国古代佛教法通过漫长的发展逐渐实现了中国本土化,这一过程中越来越体现出鲜明的地域和时代的特色。伴随着时代变迁,佛教法自身教义中的许多制度和思想观念仍对中国现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甚至很多佛法观念和制度仍与当今的法律观念和制度相契合,正是我们通过立法想要实现的目标。所以,在新时期,国家对佛教的研究以及对佛法的弘扬发展是必要的,这对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也是极有帮助的。
 
载于法制博览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农村寺庙财产制度的法律探究 \张锦
摘要:农村寺庙是农村宗教活动的载体,农村寺庙具有优化管理,调节控制,经济文化的功…
 
热月党政府的宗教政策研究(1794-1795) \文宇欣
摘要: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第三等级联合部分第一等级以及群众共同推翻了原有的旧制…
 
美国宪法中的“二元革命”——评伯尔曼的《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韩成芳
摘要:<正>哈罗德·J.伯尔曼是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与法史学家,《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
 
全球化背景下新加坡宗教和谐的机遇与挑战 \张文学
摘要:新加坡地处东南亚重要交通枢纽,东西文明交汇,国土虽小但种族、宗教多元。由于…
 
中国传统人格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立足于与西方法治宗教之维的比较 \乔飞
摘要:我国的法制近代化、现代化,已走过了一百余年的时间;至上世纪末,最终确定治国方…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试论宗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下一篇文章:东方宗教法概观———以法律伦理学和历史的理论逻辑为视角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