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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浅析
发布时间: 2018/4/26日    【字体:
作者:孜莉瑚玛尔•亚森
关键词:  西方 法律 宗教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摘要:在西方,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关系。讨论二者之间的关系时,需要分阶段来看:最初,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律是宗教的一部分;而随着新教改革,法律与宗教的分离成为现代社会的要求;但当法律完全脱离了宗教,不再像从前一样神圣,人民提出“法律需要被信仰”。
 
法律与宗教都是规制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如今,现代人可以清楚的将法律与宗教区分开来:法律解决现实问题,宗教负责精神领域;法律具有强制性,而宗教是信仰自由⋯..这得益于“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这一共识。但在那之前法律与宗教是一种胶着的关系。若要讨论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则需要分阶段来说。
 
一、法律作为宗教的一部分
 
在古代的希腊与罗马甚至是印度,法律都是宗教的一部分。在当时,法律的作用就是被用于祭祀与公共生活。一方面,日常生活中没有一件事不与宗教有关系,于是在几乎全部的事情上教士都有发言权,在无数案件中,他们是唯一合格的审判官。另一方面,法律被看作神的意志,并非是某个人创造或者出自于民众的投票,它与信仰密切相关,它是自然而然的出现的,神才是立法者。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古希腊罗马,法律那么神圣,又为什么能够让人们彻底的执行和信奉,就是因为法律是宗教的一部分。这些在《古代城邦》一书中就可以清楚的得到印证,“古代法是宗教,法律是神圣的文字,司法是礼仪⋯..古人遵守法律并不是因为良心与公正,乃是因为神的话如此⋯..服从法律就是服从神⋯⋯”。
 
在这一时期,法律与宗教是不分家的。古罗马法律家西塞罗对法律是这样解释的:“法是上帝贯彻始终的意志,上帝的理性依靠强制或者依靠约束支配一切事物。为此,上帝把刚才赞美过的那个法赋予人类。” 作为一种基本的文化现象,宗教远在任何法律产生之前,就开始发挥基本的社会控制系统的作用了。在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立法完全受宗教观念的指导,法律与宗教的教义、教规自然地融为一体。
 
二、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在欧洲,当基督教成为官方信仰,以基督教教义为指导的教会法曾长期处于欧洲社会规范的核心地位。在神权统治时期,政教合一,神权高于王权,教会法当然就成了最高的法律。在中世纪,宗教与法律紧密联系,教会成为了绝对权威,宗教在一定程度既控制了物质力量又控制了精神世界。而宗教与法律的结合也造成了无边界的压迫性权力。当时教会的权力超越了世俗君主或者领主的地域范围,领主或者君主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依靠教会行使自己的统治权。
 
而这种神权王权一体的状况直到1075年才发生了改变。教皇格里高利宣布教会在政治上、法律上完全独立,各级教会只服从于罗马教皇而独立于各国的皇帝、国王、诸侯、领主。以此为转折,欧洲国家开始了从以教会法为根本法向现代法律制度的转变。宗教与法律逐渐从形式上的合一演变为完全分离的两个领域。实际上,宗教与法律不分的局面压制了社会生活的空间,使沉重的宗教变成了人类生活的枷锁。这种情况直到马丁路德与加尔文新教改革才得到改观。由此,宗教逐渐摆脱原有的僵化,逐渐退出世俗社会。也正是因为对中世纪政教合一的深度恐惧与防范,人们在现代之后要求法律与宗教相分离。
 
让世俗的法律归于政府,而将神圣的宗教归于教会。从此,宗教虽然对社会依然有深刻的影响,但是却在公共事务中消失,于是人们在面对公共权力的时候便可以进行限制、批评乃至抵制,而无需考虑冒犯上帝或者遭遇精神枷锁。因此可以说,宗教与法律分离正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也就是,所谓的“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三、法律需要被信仰
 
当法律完全脱离了宗教,人们发现法律不再像从前一样神圣。“当人们的行为有违道德,他们己不再战栗。法学家犯法已不再新鲜,医务人员为了自己的目的而滥用人体也不再令人惊讶。当人们面对上帝的惩罚或破坏神圣法则而毫无敬畏时,一切都成为可能。” 走下神坛的法律,变得更加零碎、主观、更加接近权术和远离道德,更多关心直接后果,而更少关心一致性和连续性;同时,西方国家大都受到了对法律玩世不恭态度的威胁,这导致了各阶层人们对法律的蔑视。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法学谚语由此得到推崇。这句话出自美国学者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它是分配权利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秩序。而宗教则不仅是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
 
法律与宗教对于社会至关重要。法律通过构建秩序提供社会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而宗教给予社会面向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它们是社会关系的两个层面:法律以其稳定制约未来,而宗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现存社会结构挑战。虽然各有侧重,但法律与宗教并非没有关联,而是相互渗透,因为一个社会对超验的终极目的的信仰必然会在社会秩序化之中体现出来,而社会秩序化过程也同样会在其终极目的的意识里看到。
 
法律给予宗教社会性,宗教赋予法律神圣性,二者不可分割。而在法律与宗教分离的地方,宗教就极易变成狂信,而分离就容易退化为僵死的法条。人们对法律的遵守是因为理性的计算,而法律制度的设计也按照理性的模式进行以便诱导人们遵守。但实际上,法律不仅依靠计算与强制,而必须依赖超验的目的。的确,社会大多数成员之所以守法,并不是仅仅是害怕遭受法律的制裁,而是内心认定法律所禁止做的合乎自己的道德信念,从而自愿守法。
 
四、总结
 
法律与宗教是人类两个其中最古老及最普遍存在的社会建构,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被看成是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宗教则被界定为对于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它们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
 
但不可否认,。无论是东方法还是西方法,从其诞生到长成的整个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无不浸渍着神、上帝或宗教的影响。所以,任何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着某些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正是借助于这些要素才得以培养和外化。缺乏了这种共同的要素,法律就难免会退化为僵死的教条。
 
同样,任何一种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没有这些要素,普遍性的宗教就会退化成为私人的迷信。
 
注释:
1.[法】库朗热.古代城邦一一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
研究[M].谭立铸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古罗马】西塞罗.((法律篇 ,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
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6页
3.[德]赖默尔格罗尼迈尔.21世纪的十诫:新时代的道德和
伦理[M],梁晶晶、陈群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4.陆幸福.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思想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
报,201 0.(2)
5.[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3
 
载于时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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