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中央召开了城镇化工作会议,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会议提出,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涉及全国大范围的社会进程,要把握好以人为本、优化布局、生态文明、传承文化等基本原则,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健康发展。在这场伟大的社会实践中,一个避不开、免不了的问题就是宗教问题。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无论是由农村向城镇流动的人口还是定居于城镇之中的人口,均存在宗教信仰问题。无论是位于农村的宗教活动场所还是已经处于城镇之中的宗教活动场所,均会有一些面临着被拆迁和重新安置的问题。在新形成的城镇、社区中,新聚居的市民除了有就业、生活等方面的需求之外,其中的信教群众还必然会有为了过宗教生活而产生的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新需求。不少地方的宗教活动场所需要重新布局或建设。同时,历史悠久的宗教活动场所也是文化传承的载体,甚至是历史记忆的符号。既涉及一大批信教群众的权益,也涉及历史文化的保护。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重视,依法予以稳妥处理,以保障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满足他们的宗教生活需要。
重视城镇化进程中的宗教问题,首先要搞清楚这些问题是什么。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或确认手续,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对这些场所进行拆迁重新安置时,就会出现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目前存在的问题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是老城区的宗教活动场所一般都历史悠久,信教群众感情深厚,不愿搬迁;二是由于城市建设、规划、房屋管理以及拆迁安置部门不了解宗教的历史和各宗教的信仰特点,提出的安置方案不合理,不为宗教界所接受,从而导致矛盾冲突;三是宗教活动场所位于最基层,直接的管理部门也在最基层。基层各单位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拆迁安置问题普遍重视不够,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所在的乡镇、社区没有规划及拆迁安置方案,存在只拆迁不安置、拆迁后不能及时安置、甚至拆迁后不顾宗教界的意见和意愿强行安置等问题,宗教界意见大,存在不稳定因素。由于没有依法妥善处理和安置城市拆迁以及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宗教活动问题,以至于造成宗教界和信教群众以上访、静坐、投诉等方式进行抗议的事件屡有发生,一方面损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安定团结。对此,应该给予高度重视,要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妥善解决城镇化进程中遇到的宗教活动场所拆迁和安置问题。
处理城镇化进程中的宗教活动场所拆迁和安置问题,必须搞清楚政策法律依据是什么?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房产的权属在法规上是存在缺陷的,不同的宗教又有所区别,比如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政策规定基督教、天主教的房地产归教会所有,而佛教、道教的则归社会所有,这导致宗教活动场所房地产确权的混乱和法律缺失,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但现有的法律也可以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二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这里所指的范围应该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和土地,其中包含山林、草场、墓地;三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四是不得对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进行买卖、交换,不得设定抵押权、典权、作价参与实业投资等。
以上是宗教活动场所作为宗教财产受保护的法律依据。对于城镇化进程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拆迁和安置问题,《宗教事务条例》有三个方面的规定:首先,必须是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等具有公共使用性质、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用途的建设需要,才能拆迁宗教房屋、构筑物;其次,拆迁人必须同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各方协商同意才能拆迁;第三,拆迁人原则上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通过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置换等方式解决。尽管这些条文还不太完善、也没有涵盖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拆迁的所有问题,但体现出的基本原则是清楚的。
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宗教活动场所拆迁安置问题,还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呢?我认为,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应尽快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关系,抓紧落实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证。此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加以考虑:
第一,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的城建、规划、拆迁和安置部门,要充分理解中央反复强调的“宗教无小事”的深刻含义,提高对宗教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慎重、仔细地对待城镇化进程中遇到的宗教活动场所拆迁和安置问题,科学、合理、精细地制订拆迁安置方案,既尊重历史,又照顾现实;既考虑眼下,又着眼未来;既坚持依法办事,又灵活协调。
第二,城建城改部门,要依照法律严格把关,对于能够保留并可以善加利用的、或丰富城市景观、或传承文化积淀的宗教活动场所,能不拆迁的尽量不要拆迁。确实需要拆迁的,还要坚持要用于公共利益用途,充分考虑信徒群众的宗教感情和敏感心理,禁止把拆迁后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第三,对于必须拆迁的宗教活动场所,要依法采取充分协商的办法,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当事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负责人的意见,或另外划拨土地重建,或给予合理补偿,切实维护宗教界权益。不要自作主张、独行其是、粗暴拆迁、强行安置。
第四,新场所的选址和布局,既要符合城镇化的总体规划要求,又要考虑信徒群众的信仰特点、交通便利、传统习惯和宗教工作的需要,同时也要照顾各方面的公共利益。既不能不顾宗教建筑特点和信教群众的意愿,也不能影响公共交通、妨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五,各相关部门在因城镇化或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迁和安置宗教活动场所时,一定要提前谋划,未雨绸缪,纳入整体建设规划,采取预留土地或设置适合宗教活动的房屋等多种形式,供宗教活动场所选择。
第六,统战、宗教工作等部门,要多做宗教界的思想引导工作,一方面要引导他们识大体、顾大局,积极支持国家和当地社会的城镇化发展,同时也要引导他们通过法律的渠道依法合理地反映利益诉求,避免采取过激不当行为,激化矛盾,引发冲突,影响社会和谐和安定团结。
第七,在处理城镇化进程需要拆迁的宗教活动场所时,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信教群众为本的宗教工作原则,积极稳妥地依法依规处理好城镇化进程中宗教活动场所拆迁和安置问题,满足信教群众在城镇化进程中过好宗教生活的需要,维护好他们的权益,理顺他们的情绪,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保护好宗教历史文化的传承,为实现健康的、新型的城镇化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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