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美国法学家H.伯尔曼认为,11世纪末到13世纪末发生的教皇革命,是欧洲社会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形成的标志。从那时起,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形成了各自对立、相互平衡和彼此制约的独特格局,这种持续千年的独特格局使国家权力有限,成为西方人心理上根深蒂固的政治意识。因此,中世纪世俗权力与精神权力之间的分野,出现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的宪政思想萌芽。
《大宪章》是英国宪政之母,英国宪政是世界宪政之母,这是世界公认的。
《大宪章》原文(节选):“受命于天的英格兰王国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民致候。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雷大主教,英格兰大教长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暨彭布鲁克大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魂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
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大宪章》第一条确立了教会独立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教会选举自由,国王无权控制教会。后面62条确立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原则,未经审判不得监禁人;未予公正的补偿,不能从主人手里夺走财产;保障自由民与贵族一样享有政治权利,无代表,不纳税;设立了25人监督机制,督促《大宪章》的实施。
大主教兰顿当年起草《大宪章》确立“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王权有限”的原则,难道是灵光突然一现吗?断然不是的。这主要得益于教会对国家与国王的诠释:国家是人类“原罪”的产物,作为世俗统治者的国王也是罪人,是跪在造物主面前的仆人,虽然国王可以不服从任何人,但必须服从造物主和法律。教会的这个信条广泛流传,为教会与贵族以及平民反抗王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公元390年,贴撒罗尼迦民众发动暴乱,激怒了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他反应过激,屠杀了7000人,其中大多数都是无辜者。米兰主教安布罗斯无法忍受皇帝的这种不公正的报复行为,要求皇帝对其残杀行为做出忏悔。皇帝拒绝,于是,这位主教便把皇帝驱逐出教会。经过一个月的煎熬,皇帝最后匍匐在安布罗斯的教堂前忏悔。安布罗斯主教第一次实践了人类历史上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治原则。
公元1073年,格列高利七世出任教皇(在位时期位1073-1085),他发起了教皇革命,企图把皇帝降至俗人的地位,定下了以后几个世纪天主教会与国家相互争权、相互制约和抗衡的格局。他一方面巩固教皇管治天主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加强教会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由度。他最重要的举措是宣布国王无权委任主教,主教的任命权在于教皇和教会内部。他又指出,教会有权把一个邪恶的国王逐出教会并且废除王位,此时臣民便再没有服从他的义务。在中世纪的余下时间,教会与国家的权力斗争屡见不鲜。
1076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宣布废除教皇,一个月后,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对皇帝亨利四世处以“绝罚”,开除皇帝教籍,解除臣民对皇帝的效忠誓约。1077年1月,亨利四世身披破麻毡悔罪衣,赤裸双足在教皇驻扎的卡诺莎城堡大门口忏悔,跪在雪地里哀求了三天三夜,方得赦免。
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与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关于国家法院与教会法院就教士的管辖权发生纠纷。1170年,亨利二世指示四位骑士乱剑砍死大主教贝克特。教皇亚历山大三世对亨利二世处以绝罚,亨利二世不得不屈服,他身穿粗麻衣服赤足步行三公里来到大主教贝克特的墓前表示悔罪。
1207年,英王约翰禁止由教皇英诺森三世任命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入境,把坎特伯雷的教士们驱逐出境,并且吞占了教会的财产。为此事,教皇英诺森三世于1209年开除约翰教籍,废除王位,并宣称全英格兰臣民不必再效忠于约翰。1213年,约翰向教皇称臣,不仅接受了兰顿大主教的任命,还向教皇贡献一大笔金钱作为赔偿金。
《大宪章》就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产生的。约翰统治英国期间横征暴敛穷兵黩武,1214年,约翰再一次出兵进攻法国大败而归,他又随意增加税收,并且疯狂掠夺教会财产,因而引发了教会与贵族不满。1215年1月,兰顿大主教率领英格兰贵族以国王没有履行自己保护臣民利益的义务却要求得到比契约规定的更多的权利为由发动武装起义。起义军一路南下所向披靡,1215年5月攻克了首都伦敦。1215年6月15日,在兰顿大主教的调停下开始了历史性的谈判,国王约翰为了保命,在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原极不情愿的签署了《大宪章》,以此作为停战协议。
兰顿大主教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自己起草的一份限制王权的停战协议竟然会演变成英国乃至全世界宪政发展的基石,成为把王权关进笼子里的永久见证,为后人提供了以和平谈判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政治问题的大智慧。由此可见,中世纪教权与政权的抗衡为英国宪政铺下道路,宗教信仰问题是催生宪政主要因素。
美国法学家H.伯尔曼认为,11世纪末到13世纪末发生的教皇革命,是欧洲社会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形成的标志。从那时起,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形成了各自对立、相互平衡和彼此制约的独特格局,这种持续千年的独特格局使国家权力有限,成为西方人根深蒂固的政治意识。因此,中世纪世俗权力与精神权力之间的分野,出现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的宪政思想萌芽。
孟德斯鸠认为,基督教的基本教义和所培育的观念可以为三权分立的思想提供重要的思想和政治文化的依据。他在《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中说,基督教让人们彼此相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律。因为,除基督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
转自走进基督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