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西部宗教立法主要表现为对藏传佛教立法和伊斯兰教立法。史学界、法学界和民族学界长期以来对该问题的研究澄清了一些较为重要的史实问题,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论题,但未将清代中国西部视为一个较为独立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以历史学方法为主,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清代西部宗教立法研究应当为,而且也能够为当代中国宗教法制理论发展与体制建构做出更大的贡献。
清代是中国西部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奠定了近现代该地区民族宗教格局。清代西部宗教立法的内容包括对藏传佛教立法和伊斯兰教立法两个方面,涵盖宗教政策、政教关系法律调整、管理制度等诸多专题。史学界、法学界和民族学界对该问题给予了长期的和持续的关注,1950年以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拟对60余年来学界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回顾与省思。
一、清代藏传佛教立法相关研究的回顾
对藏传佛教立法是清代西部宗教立法的主要内容。该问题自清末民初起即受到张其勤、吴丰培等学者的高度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对清代相关朱批奏折、地方志、文集、法典、实录等史料进行了系统的整理,{1}在宗教政策、政教关系、管理制度等问题的研究方面取得了较为长足的进展。
(一)藏传佛教政策方面
宗教政策是宗教立法的政治和法理依据,属于广义的法的范畴。清政府的藏传佛教政策是清代西部宗教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术界对清代的藏传佛教政策的认识基本一致,并且逐渐形成了深厚的学术积淀。其中较早对清代藏传佛教政策进行考察的是台湾学者朱宝唐和札奇斯钦等人,他们已经注意到清政府对蒙古和西藏宗教政策的重要差别。{2}李毓澍则驳斥了将蒙古衰落归咎于清朝宗教政策的观点,指出清代对外蒙的宗教政策应以准噶尔之征服为界限。{3}20世纪80年代以后,大陆学界也开始关注此问题。张羽新较早地发表了一系列论文,系统地对清代藏传佛教政策进行了考察,指出清朝利用藏传佛教的原因是该宗教在蒙藏地区有着长久的历史、得到普遍的信仰、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以及五世**喇嘛等宗教首领在清朝夺取、巩固封建中央政权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的合作与支持;该政策始于努尔哈赤,乾隆时期依然奉行,并将其纳入加强多民族国家统一、巩固封建政权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中;清朝利用藏传佛教的主要做法是优待喇嘛教、大量修建寺庙、加强行政管理、限制寺庙势力、将藏传佛教置于封建法律之下;该政策有利于维系清代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但也麻痹了蒙藏人民的斗志,致使藏传佛教势力在蒙藏地区恶性膨胀,严重影响了蒙藏地区人口的增殖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出现此种后果的原因是清朝封建专制制度日趋没落、农民起义对清朝的沉重打击、乾隆帝是有神论者。这些成果均收录于其专著《清政府与喇嘛教》中。{4}陈国干将清代对蒙古地区的宗教政策分为入关前、顺治至雍正、乾隆至嘉庆、道光以降四个时期,指出该政策有利于稳定北部边疆、保留蒙古文化遗产,但也阻碍了蒙古地区生产力的发展。{5}赵云田认为清代利用藏传佛教的宗教政策形成于皇太极时期,其实施过程可分为“利用”、“分而治之”、“抑制”、“完全控制”、“疏远”等几个阶段,不同时期清政府对待藏传佛教的态度不同,清政府完全控制藏传佛教的标志是金瓶掣签制度的形成。{6}徐晓光从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方面对清代藏传佛教立法进行了初步考察和分析。{7}此外,陈生玺、于本源、陈楠、曾国庆、星全成等学者对清代的藏传佛教政策也进行了考察。
(二)政教关系方面
有关藏传佛教的政教关系问题是清代西部宗教立法的重点问题之一。学术界的研究集中于政教关系历史变迁的考察。较早以长文探讨西藏地区政教关系者为藏族学者东噶·洛桑赤列。通过系统考察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产生以前政治、经济、宗教的状况,他指出“政教合一”是指政权和教权都掌握在一个人手中,该制度在西藏出现的经济原因是佛教组织和僧侣占有大量的动产和不动产,为保持和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特权,宗教上层贵族始欲控制政权;该制度形成于元代,是元朝加强对西藏统治和萨迦派扩展本派宗教势力两种因素结合的产物,是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政教合一,而非萨迦派单独掌权;黄教兴起之后,在蒙古贵族支持下建立的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政府,其势力由于清朝中央政府对五世**喇嘛的册封而逐渐增强。{8}学界由此展开了对西藏地区政教关系问题的深入的考察,其中争论的相关问题主要集中于清代1721年以前西藏地方政教关系的性质。杨许浩将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分为萌芽期、发展期、完备期和衰亡期,指出黄教在西藏取得完全统治权之后政教合一制度才日趋完备;17世纪中叶以后,政教合一制度日益衰败。{9}有些学者认为清初西藏即已建立起政教合一政权,而王辅仁则认为清政府在西藏实行的是政教分离政策,从封号上可知**喇嘛并非政教合一的双重领袖人物。{10}此外,陈文祥、平措塔杰、牛绿花等学者的研究对该问题也有涉及。清政府对蒙古地区政教关系的立法,由于史料等问题的制约,还有待进一步展开系统的研究。
(三)宗教管理制度方面
学界对清代藏传佛教管理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活佛转世制度、僧官制度、驻京呼图克图制度、贡赏制度等方面。
活佛转世制度方面,学界主要围绕活佛转世制度的产生原因、影响等问题展开探讨。韩官却加通过系统考察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清代改革的历程,指出宗教上层为防止因宗教领袖的去世而丧失政治特权和雄厚的经济利益是创立佛教化身学说的原因,转世制度将世俗之世袭制成功而巧妙地移人佛教圣职之中,以保证政治特权和经济势力的延续,进而巩固其宗教地位。{11}颜民政认为活佛转世产生的原因是宗教之神秘性、喇嘛教教义之灵魂转世说、西藏政治经济发展的特点、诸教派之间的互相争斗、宗教与世俗统治势力之间的密切联系,活佛转世制度实为活佛权力、地位和财产之延续,不单是宗教问题,更是重要的社会政治问题。{12}次旦伦珠认为活佛转世制度衍生于佛教“轮回转世”理论,并非凭空捏造;藏传佛教僧团不过是以佛家的“轮回转世”说为依据,以释迦牟尼的前生故事为楷模,加以具体运用和发挥而已,这种做法亦为世俗世袭领主所使用。{13}巴桑罗布从宗教学、文化学和社会学角度对活佛转世制度的内涵作了考察,指出活佛转世传承法的宗教理论基础包括灵魂观念、轮回思想、修行成佛和利乐众生说四个缺一不可的要素。{14}此外,桑德、降边嘉措等学者对活佛转世的历史演变、转世的宗教仪轨和程序等方面也进行了考察。
金瓶掣签制度是清代西部宗教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柳陞祺和邓锐龄第一次系统地考察了金瓶掣签制度确立的原因、过程及其实践,指出乾隆帝创立金瓶掣签之本意在于恢复黄教的纯宗教传统,使其不受西藏某一政治势力左右,最终目的为辑安西藏与蒙古,以利于全国之统一;金瓶掣签立法虽然没有杜绝西藏内部的权力争夺,但雍正和乾隆前期两次巨大的分裂未再次出现,蒙藏关系一直保持于宗教范围内,乾隆帝之立法目的大部分已实现,并指出清政府废除了护法降神初步指认转世灵童的权力。{15}刘广安以法学视角,将金瓶掣签制度置于民族立法的范畴进行考察,指出金瓶掣签制度是清朝“因俗治宜”、“因地制宜”民族立法原则的应用,是清朝治理多民族国家的一种重要方式。{16}曲青山则认为金瓶掣签制度是清朝全面治藏政策的产物,是对西藏完全行使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蒙藏地区大小活佛和呼图克图抬高自己身价,给自己罩上神圣光环的一种需要;该制度始终是中央拥有对**、班禅转世特批权的一个法典依据,并进而依据《番僧源流考》等史料对金瓶掣签具体仪式进行了考察。{17}苏发祥通过对乾隆朝以后金瓶掣签制度实践的考察,认为其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变化,即掣签地点由大昭寺改为布达拉宫,签牌实际仅用满、藏两种文字,抽签时由**和班禅彼此拈定改为由驻藏大臣拈定,并且认为护法降神初步指认转世灵童之权最终被保留了下来。{18}陈庆英以史学的视角,系统而又详细地考察了金瓶掣签制度确立的历史背景、目的及其实践,指出金瓶掣签制度在活佛转世认定过程中具有深远影响,已成为一项历史定制,受到僧俗各界普遍重视和遵行,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9}此外,祝起源、李勤璞、廖祖桂、吴云岑、赵学毅、孙镇平等学者对此问题也有研究。
僧官制度方面。谢重光等从宗教史和政治制度史的角度对清代藏传佛教的呼图克图制度、喇嘛制度、师号制度以及藏传佛教组织内部僧官的设置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考察。{20}贺其叶勒图对清代藏传佛教呼图克图职衔进行了详细的历史考证,土呷对清代昌都地区帕巴拉呼图克图、察雅切仓罗登西饶呼图克图、类乌齐帕曲呼图克图、八宿达察济咙呼图克图的世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考证。{21}
丹书克制度方面。丹书克制度是清代中央政府管理藏传佛教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学者们对丹书克的含义、特点、内容及其与年班制度的区别等问题进行了考察。李凤珍认为丹书克作为一种文书虽然产生较早,但是至乾隆时期才正式成为较为完善的制度,具有上盖**班禅钦赐印章、呈递有固定日期、派专人呈递、**班禅递呈丹书克时准西藏僧俗官员随附呈进贡物、丹书克贡物在御前呈递等特征,其内容包括**班禅恭请圣安奏书、献贡物和清朝降敕,该制度宗旨为“厚其赏赉,以作其忠诚”,并进而指出丹书克具有政治、经济两方面属性。{22}桑丁才仁则认为丹书克早在皇太极时期即已出现,是藏文中已有的一种文书形式,西藏地方与清朝中央政府建立广泛联系之后,才将其移植于双方行文关系之中,使其成为西藏上层贵族向清帝呈递的一种公文形式;丹书克每年元旦、冬至和万寿三节始向皇帝呈递;皇太后寿辰时也需呈递丹书克,以示祝贺;丹书克不同于一般公文,一般不做陈报政务之用。{23}
驻京呼图克图制度方面。白文固通过对清代驻京呼图克图待遇、地位等问题的考察,指出驻京呼图克图实质上是一个以原青海各寺活佛为主体的格鲁派宗教势力,标志着青海格鲁派的兴起;驻京呼图克图是一个在清廷精心培植、权力催化下产生的宗教势力。{24}而陈庆英则通过对北京雍和宫内驻京呼图克图及其佛仓的系统考察,指出在雍和宫拥有佛仓的呼图克图包括阿嘉、洞阔尔、章嘉等七位活佛,清政府将雍和宫改为藏传佛教寺院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雍和宫加强与藏传佛教人士的关系和对宗教事务的管理。{25}
二、清代伊斯兰教立法相关问题研究回顾
清政府对伊斯兰教的立法是清代西部宗教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界长期以来对该问题也给予了较大关注,其研究主要围绕清政府的伊斯兰教政策、政教关系、门宦制度等问题而展开。
(一)伊斯兰教政策方面
清代的伊斯兰教政策是清代对伊斯兰教法律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李兴华最早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清代伊斯兰教政策变化较大,清朝建立至乾隆四十六年,既没有将伊斯兰教看作邪教,也没有像对待佛教那样持尊崇态度,而是采取了允许存在、适当利用的宽容政策;乾隆四十六年至道光末年清朝伊斯兰教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开始以防范、高压、屠杀政策为主。{26}陈慧生则考察了回疆伊斯兰教黑山派和白山派形成的过程及清政府的政策。{27}此外潘志平、陈国光等学者对此问题也有探讨,其观点大同小异。
(二)政教关系方面
余振贵通过考察清代伊斯兰教与国家关系的变迁史,指出清代国家与伊斯兰教的政教关系经过了一个“从重佛轻回”到“联回抗准”,从“和平招抚”到“乱则声讨”,统一回疆后实行“政教分离”的过程,从乾隆晚年开始对伊斯兰教先后确立起“以回治回”和“剿抚并施”再到“安定边疆”的政策,严厉打击白山派宗教分离势力。齐清顺等通过对清朝统一回疆的历程和行政建制的考察,指出清政府对新疆南部(回疆)地区政教关系的基本立法原则是“政教分离、限制利用”。陈慧生等依据大量汉语和穆斯林史料,从宗教史的角度系统地考察了清代新疆地区伊斯兰教的发展过程及其政教关系的历史变迁。
清代西北**是当时清政府对西北穆斯林聚居区政教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特殊表现形态和重要结果,其研究亦受到学界高度重视。大陆方面,20世纪50年代,马霄石、白寿彝、马长寿等学者即开始展开对该问题的研究。其中白寿彝的著作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收录了大量重要的相关史料,内容包括奏议、檄文、诗词、誓词等文献资料。20世纪80年代以降,**研究再次受到学界高度关注。如吴万善、李范文、余振贵、韩敏、邵宏谟等学者在对20世纪50年代相关成果进行整理之余,还展开了对陕甘**的系统考察。其中,李范文等从起义背景、地点、时间、经过、善后措施、影响等方面,系统整理了明清时期中国西北历次**的相关资料;吴万善则对清代西北地区爆发的米喇印起义、苏四十三起义、田五起义、同治年间陕甘**和新疆**的历程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考察。{34}台湾学者也非常重视清代**研究,王树槐、高文远、王中复等学者用功颇力。其中王中复不再以传统民变为视角,而是从社会文化适应的角度,从回民族性的社会层面与伊斯兰宗教本质的文化层面,对西北伊斯兰教信众的反清运动进行了深入的系统分析,指出清代穆斯林起事频发不单有政治上的原因,还有回民再伊斯兰教化及其与中国社会适应的因素。{28}这些研究为我们进一步梳理清政府对穆斯林聚居区政教关系的法律政治调整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三)门宦制度方面
门宦制度是清代西部伊斯兰教发展史上的重要内容,也是清政府急于解决的政治法律问题,对于考察和探讨清代对西部伊斯兰教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马通先生在长期调研的基础上,利用碑刻、传记等多种文献资料及社会调查资料,对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教派和门宦的源流、门宦产生的社会基础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探讨。{29}曹庆锋以宗教哲学的视角对清代门宦的特质进行了分析,认为门宦具有严密而系统的道统继承制、掌教的神权化、发达严密的组织性等内在特质,其成为回民抗清事变的主导力量的原因是争夺宗教资源、宗教牺牲精神、宗教神权特征等,此种有序的组织性与回民传统松散单一的教坊制不同,遇有多事之秋便成为信众凝聚的核心。{30}此外,勉维霖、高占福等学者也从社会学、宗教学等角度对伊斯兰教门宦制度进行过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三、60余年来学界相关研究的特点及其展望
综览60余年来学界对清代西部宗教立法的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研究领域较为广泛
清代西部宗教立法研究成果可以分为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立法两个方面。研究领域涉及清代国家的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政策、国家与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关系、国家对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事务的管理体制等问题。其中,有关藏传佛教的宗教政策、政教关系,有关伊斯兰教的**和门宦制度等研究在深度上取得了较为长足的进展。这些研究为进一步深化对清代西部宗教立法的考察提出了较为重要的论题和方向,为清代西部宗教法制体系的整合性考察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研究方法以历史分析方法为主
纵观60余年的研究成果,历史分析的方法是学界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学者们对清代国家西部宗教政策的历史变迁、西部政教关系的历史演变、**的具体进程和善后处理、伊斯兰教教派的分化发展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史实考证和梳理。这种研究方法及其所取得的成就为深化清代西部宗教立法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史学基础,并为将来以法学和宗教学相关理论为主进一步归纳和分析清代西部宗教法制问题准备了较为充分的条件。
(三)研究成果涉及领域不均衡、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
整体而论,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有关藏传佛教的宗教政策、宗教管理制度、政教关系变迁、西藏地方与中央的关系等问题的实证考察、分析和梳理上;有关伊斯兰教的研究成果则集中于**、门宦制度等方面,有关伊斯兰教的宗教政策、政教关系等问题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缺乏在中国西部语境下对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立法问题进行整体性和比较性的研究,未将清代西部宗教立法问题作为一个独立问题看待;研究方法较为单一,缺乏法学、宗教学等跨学科方法的多视角分析;法学界现有成果对清代西部宗教立法的法理分析不足,进而无法对中国当代宗教法制理论的发展和宗教法制体系的完善提供有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总之,60余年来学界对清代西部宗教立法有关问题的研究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论题和研究方向,在西部宗教政策、政教关系、宗教管理制度史等问题的考察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澄清了许多重要的史实问题。但是其研究方法单一,跨学科研究方法的使用是将来发展的趋势,整体性和比较性的考察及深入的理论分析是应当努力的方向。清代西部宗教立法研究应当为,而且也能够为当代中国宗教法制理论发展与体制建构做出更大的贡献。
西部法学评论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