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荷兰法、英国法与以色列法中的盖特拒绝(get refusal)为例(上)
李飞
【摘要】:本文通过对荷兰法、英国法与以色列法处理(建立在犹太法基础上的)盖特(休书)拒绝问题的不同路径的讨论,阐明了现代民主国家中宗教法与世俗法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些法律秩序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但对宗教和宗教法在公共领域中的作用也表现出重大分歧。荷兰的制度是三者中最为世俗的,它不承认宗教法在世俗制度中的作用。英国的立法规定了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实施宗教离婚的措施。最后,在以色列,结婚与离婚法由相关当事人的宗教法——对多数人来说即犹太法——调整。在人权法的框架内对不同的路径所作的评述揭示了平等、宗教自由和少数人权利等根本价值冲突的复杂性,同时还涉及宗教团体内部意见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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