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政治
 
两清中的不清 ——从马丁路德的政教观谈起
发布时间: 2020/11/5日    【字体:
作者:刘同苏
关键词:  马丁路德 政教关系  
 
 
初看路德政教关系的论述,感到清晰分明。可是深入思想,面对政治、法律与信仰的复杂关系,路德那种明快的区分却有力所未逮之处。政治、法律与信仰都是高度反合性的复杂混合体,仅靠形式逻辑层次的单向度分类无法完全把握,更毋庸说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了。当然,像路德这样的大师不会忽略复杂事物的反合织。在论述政教关系的时候,路德使用非常机敏的方式跨越了逻辑定义所掘开的鸿沟。
 
天国与世界
两种治理权力
 
路德将世界与天国作了严格的两分。天国是绝对的善,世界是完全的恶。法律为世界的一部分,也是恶的产物。"所有的人类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属于神的国度;另一部分属于世界的国度。" 1 属于神国度的人"不需要俗世的统治,也不需要法律。...... 因为义人会主动遵守法律所要求的,并且做得更好。...... 由于圣灵和信心,所以基督徒的本性都会令他们行得好、行得正,超过任何法律所教导他们的,因此他们自己不需要法律。"2 路德认为基督徒绝对地超越恶,从而不需要政府与法律。
 
"非基督徒是属于这世上的国度,且在律法之下。...... 神为这些人设立另外一种管理,是在基督徒和神国之外的,神使他们顺服于地上统治的权威,以致无论他们多想行恶,也总不能随心所欲;或如果他们作恶,心里总是有恐惧,不能享受平安和美好的前途。...... 由于世上的人都是败坏的,...... 若没有法律和政府,人们将会互相吞吃,无人供养他的妻子和孩子,无人自食其力,无人服事神,世界将变成荒漠。"3 按照路德的想法,政府与法律是针对恶人的恶手段;只有恶人才受政府与法律的管辖。
 
"上帝命定了两种治理权力,属灵的一种是在基督里通过圣灵造就基督徒和义人,而世上的政府则是约束非基督徒和恶人,不管他们喜欢与否,并迫使他们维持俗世的和平,使其循规蹈矩。"4两种治理权的区别黑白分明,前一种针对基督徒自愿行善,是靠着圣灵与信心而在灵里内在驱动;后一种则是针对恶行,要用外在强制力硬性管束。两种治理权起因不同,性质不同,界限清晰,彼此没有交织之处。
 
基督徒不需要政府与法律,但是,为什么圣经还要基督徒顺服执政掌权者及其法律呢?"当一个真基督徒活在世上时,是为了邻人而活并服事于他们,他行事不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邻人的需要。...... 政府的管制对整个世界是不可少的,用来维持和平,惩罚罪人,遏制恶行。因此,基督徒乐于被政府治理,他们缴纳税务,尊重执政的,服事帮助他们,尽力支持他们的政权,使他们可以继续工作,对执政者的尊重和惧怕必须要坚持。即使基督徒自己不需要,也是为别人考虑"5 以路德的观点,基督徒根本与这个世界无关,即使是促进世界和平之类的事,也都是他人的事情。基督徒服从世界秩序,仅仅是为了他人。利他的动机不仅吻合基督徒生命的本性,也为基督徒进入世界秩序提供了正当的理由。但是,如果基督徒活在这个世界上的目的仅仅是为他者,那么,基督徒与世界的关系就纯粹是异质的外在联系,没有内在的必然性。
 
政治维系上帝的规范
 
世界是罪的世界,但这并不意味世界中没有善。"全然败坏"只是就世界的基础和根本性质而论。世界是一个复杂的混合体,简单一刀切的定性并不能言尽。比如,难道老聃的思想就不是智慧,吴道子的绘画就不是美了吗?不管现象的错综复杂,而机械地归结为单一的性质,便忽略了现象的生命性质。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政府与法律也有善的一面。政府与法律是秩序的代表,而秩序是上帝创造宇宙的架构。
 
上帝依照类别创造各种事物,将事物的各从其类视为善(即"好的",参创世记一122125)。类别就是规范,按照规范运行(即"各从其类")就是秩序。维持秩序的政府与法律,是在维系上帝创造的规范,这就是政府与法律的善。
 
法律无非是以暴力为依据的强制性规范,而政府则是执行法律的强力机关。政府与法律也是一种恶,但是,其恶不在于其所维系的规范,而在于维系规范的手段。
 
在善的意义上,基督徒也需要政府与法律,因为对于基督徒,遵循上帝的规范(即"各从其类")就是善。对于基督徒,服从政府与法律并不仅仅是为了他人,因为守秩序就是顺服神的善。
 
其实,政府与法律的主要支柱不是强力,而是规范。它们并不仅仅是靠强力维系,主要的基础在于是否体现了上帝订立的规范。唯有体现了这规范,才可能真正站立得住。譬如,若政府违背上帝的规范,硬逼人民白天睡觉、黑夜工作,一定很快垮台。
 
另一方面,只有在多数人自觉服从政府与法律的时候,政府与法律才真正具有权威。倘若出现普遍的反抗与违法状态,表明政府与法律已然破产。而强力只有在维系规范的时候,才能够发挥效力;一旦强力企图推行违反规范的事情,则本身很快也会破产。
 
基督徒对政府与法律的顺服,主要不是对恶的容忍,而是对善的服从,即对上帝在该层次所设立之秩序的遵守。
 
蒙恩的罪人仍需要管制
 
如果政府与法律的强制手段是针对罪而设立,那么,只有完全无罪之人才不再需要政府与法律。但是,除了基督本人以外,谁敢说自己是完全无罪之人呢?尽管政府与法律强制的直接对象是外在行为的罪,可是,外在之罪是从里面发动的;从本源上说,没有内在之罪,就没有外在行为的罪。基督徒是义人,同时也是罪人。哪个基督徒敢说自己是足斤足两的纯粹之善呢?完全无罪的基督徒只能到天国里面去找,而天国本身已经意味着政府与法律的终止。
 
基督徒全然的义仅仅存在于定性的水平上。当路德说"一个真正的基督徒不需要政府与法律",他只是在作一种定性的宣称:基督生命的本质不需要政府与法律。但在现实生活里面,由于没有一个基督徒完全实现基督生命的本质,上述命题就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同义反复:只有在没有政府与法律的天国(在那里,基督徒才完全实现了基督生命的本质),基督徒才不需要政府与法律。
 
 
基督徒只是蒙恩的罪人;"蒙恩的罪人"意味着恩典之生命与罪人之生命的交织。只要基督徒里面还有罪性,他就不能说政府与法律对他毫无意义。除了自觉遵守法治以外,基督徒依然在政府与法律的强制管辖之下,因为他生命里面还有罪性,内在激荡着基督生命与罪人生命的冲突。既然如此,他岂能不需要强制手段的管制?
 
一个真实的人总是活在"对立统一"之中的。有时其生命会被非本质的内在对立面俘获,从而呈现出生命现象违反生命本质的情况。对这样一个"对立统一"的真人,对立的管辖便统一在他一身。因此,基督徒就不能声称自己可以脱离政府与法律的管辖。敢于声称超越政府与法律管辖的人,无异于宣告自己无罪。
 
灵魂和肉体的交互作用
 
在基督徒生命的内外关系上,路德仅注意了反,却忽略了合,似乎信仰就是纯粹的灵魂,而灵魂的转变会自然地控制肉身的变化。实际上,灵魂和肉体并不是两个界限分明的层次或领域,两者是彼此交织、交互作用的。两者之间也不是纯粹的单向运动,只能从里到外的支配,而是双向的互动,既由里向外,同时也由外向里。
 
灵魂不是分离于肉体的一个抽象实体,而是在肉体中的实际控制力量;在对肉体的实际支配中,灵魂表明了自己的实存。作为灵魂的载体与外在表现,肉体的问题也是灵魂的问题。在这一意义上,对肉体存在方式的塑造就是对灵魂的塑造。为灵魂而灵魂,绝不可能塑造出真正的灵魂;只有放在包括肉体的整全生命之中,灵魂的塑造才有可能实现。而只要灵魂塑造涉及了外在肉体的行为方式,规则与强制就不可避免。
 
中国教会常自称属灵,却未见到在日常生活中有相应的生命表现。我们轻蔑外在的礼仪与规则,结果,"属灵"却变成与实际生活毫无关系,空洞而抽象,根本没有触及外在生命的实在力量。譬如,火热而敬虔的"属灵"生活,居然不能阻止信徒普遍的逃税漏税,不能促使大多数信徒遵守交通规则。这种"属灵"有什么真实的生命意义?
 
基督徒在世上乃是活在肉身之中,没有一人可能活在纯粹灵魂的境地。真正的属灵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活出来,而遵守教会规则、社会秩序、国家法律,就是活在上帝所立的秩序里,把"各从其类"的精神表现出来。
 
政教分离观与时代背景
 
对于路德,政治与教会之间不仅有善恶之分,还有灵体之别。他认为政治法律仅局限于外在行为的领域,而信仰则涉及纯粹精神性的内心世界;两者之间区别分明,界限清晰。
 
路德认为,信仰是"个人的良心问题"6 首先,信仰是个人自愿抉择。"别人不能代表我下地狱或上天堂,或打开或关上通向天堂和地狱的门。他们也不能为我的缘故信或不信,更不能为我的缘故强迫我信或不信。"7"命令或强制人相信这个相信那个,是不可能的,也是无效的。"8"欲用法律和命令强迫人的信仰,是何等的荒谬。"9 其次,信仰是内在的精神活动。"信仰是神在人的心灵里头的工作。"10 很明显,正因为精神的内在性,信仰才是个人性的(心灵总是个人性的;一个人的心灵不可能装在他人那里),自愿性的(强制可以施加于外在行为,却无法触及内在世界)。
 
政府与法律则仅仅管辖人们的外在行为。"政府的法律无非是涉及人的身体,物品和地上外表的事。" 11 基于上述的区分,路德否认政府与法律可以管辖或干预信仰。圣经"只承认人有外面的管理权"12"至于灵魂,上帝... 不允许任何人去治理,除了祂自己以外。所以,当政府把治理灵魂揽为己任时,它就越权,侵犯神的治理";13 "灵魂并不属于皇帝权力的管理范围"14 除了上帝,"没有任何人有权管辖灵魂"15 。这可以说是政教分离最为原则性的论述了。信仰的管辖权属于上帝,其管辖的范围仅及于内在的心灵;政府与法律则管辖世俗事务,其权限只涵盖外在的行为。
 
路德的论点明显带有时代的印记。路德身处分析主义时代的萌发阶段,他本人就是那一时代到来的先声之一。分析主义的基本方法,就是以形式逻辑分解活的统一物,并将分解出来的因子归入界限分明的类别。路德将信仰与政治清晰地分别开来,就是分析主义的典范;这种分析展示了分析主义类别清晰的优雅和分解事物的力度,但也暴露了其忽视交织关系和互相作用的盲点。
 
信仰与政治并不是自我独立的事物,而是人类活动的两方面。在综合性、活的人类活动里面,这两方面交织在一起,根本不能分割,只可能在思维领域里被当作完全分离、彼此独立的事物。
 
当然,信仰与政治需要"各从其类";在这一方面,路德的工作堪称杰作,而且先知式地为未来的时代奠定了基础。但是,真正的分类并不意味着以地理学的意义划界,并在各地块间建筑不可逾越的壁垒。真正的分类就是承认分类的有限,承认世界的统一性与综合性,承认分类有不能分之处,承认只有返回交互作用,分类才具有活的意义(只有在无法分类的交互关系里面,分类才最终实现了活的自我)。对信仰与政治的分别也是如此。
 
信仰的肉身与政治的灵魂
 
信仰是精神性的,但没有任何一种信仰是纯粹精神性的。信仰不是对有形世界的超脱,而是对后者的支配。所谓"",不是不要有形事物,而是处理有形事物的一种态度或方式。任何信仰都不仅具有有形的表现,而且只在有形生活里面才最终实现自己作为灵魂的存在。
 
"道成肉身"就是最高的典范。如果""仅仅是一个抽象的道,就不是信仰的对象;唯有在肉身显现,道才成为信仰的渊源。离开道成肉身的耶稣基督,关于永恒之道或无限上帝的议论就不过是一种玄妙的思辨;只有通过有形的(即肉身的或非精神的)耶稣基督,与永恒之道或无限上帝的关系方成为信仰的关系。
 
由宗教改革开始的政教分离运动,在原本政教不分的局面中,为信仰开辟了一片自我发展的天地。但是,由于这种分离的绝对性(最初在理论上,后来在社会实践中),基督教几乎已经与人类生活的肉身完全分开了。基督教成了为精神而精神的纯粹精神,为信仰而信仰的独立信仰;基督教把世俗世界作为信仰或精神的对立物而彻底抛弃了。
 
如果信仰是纯粹精神性的,它就无法触及物质世界。若是信仰仅仅关乎内在心灵,它就不能涉及世俗世界。我们自闭在心灵世界,沉溺于纯粹精神,却把整个世界留给撒旦去蹂躏。我们站在纯粹精神的信仰云端,对世俗世界发出种种高超而激烈的抨击,却从未从精神天国降下,实际为罪人走出一条建设性的可行之路。纯粹精神性而缺乏肉身内容的信仰教导,成为仅仅回荡在云端之间的空话。
 
基督教在世上缺乏影响力,不仅因世人拒绝信仰,也因基督教已经不会说"人话"了。除了为信仰而信仰的属灵语言,基督教已经说不出实际触及人们生活的东西。其实,绝对的属灵不是真正的属灵。正如灵魂的存在主要呈现于对肉身的支配;若灵魂只为灵魂存在,就丧失了作为灵魂的存在。
 
今天基督教在西方世界的失守,就因为放弃了肉身的内容,退缩到纯粹的精神世界。基督教不是不够高超,而是不够实际,不具有肉身的内容,从而也就无法实际影响世界。
 
政府与法律的活动范围虽属外在行为领域,但它们并不是完全中性的技术手段,或没有内在灵魂的物质架构;它们是有灵有体的人类生命活动。任何政治法律制度,无论其自我标榜为何,都包含着信仰的要素;去掉了内在的灵魂要素,一种政治法律制度不可能长久存在。在仔细分析之下必会发现,甚至无神论的政治法律制度也有其信仰,有构成其精神内核的超越性意识形态。
 
政教分离的相对性
 
人类是有灵有体的存在,一个没有灵魂的物质机关不足以管理人类的全面生活。政教分离是相对的;如果政府与法律被分离到只剩下外在的物质空壳,它们距衰亡就不远了。信仰不能推卸自己的政治责任,因为信仰的真实功能就是成为世界的灵魂。如果基督信仰不去占据政治的内在精神世界,并不意味着别的信仰(或意识形态)会放弃这样的机会。过度分明的政教分离,会使得政治法律摒弃自己的内在精神要素,成为纯粹技术性的外在物质空壳,而这正为邪恶精神的进入提供了机会。
 
不能说路德的理论造就了我们今天的困境,毕竟路德有他要面对的社会环境。这里不过指出我们今天处境的思想渊源。
 
服从与违背
 
路德认为,臣民对君王的顺从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倘若君王错了,他的国民也应该跟从他吗?否!因为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去行不义;我们应该顺从公道的上帝,胜于顺从人(使徒行传五29)。"16 既然上帝的权力高于尘世的权力,当尘世的权力违背上帝旨意的时候,臣民当然要服从更高的权力。臣民服从君王的条件,就是君王没有违背上帝的基本规定。
 
尽管路德承认臣民可以不服从违背上帝旨意的君王,他却主张,反对邪恶君王的手段要有限制。叛乱是不可取的。首先,从行为权利看,叛乱者僭取了审判者的权力。"上帝已禁戒叛乱,藉摩西说:'你要追求至公至义。' (申命记十六20)又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申命记三十二35;罗马书十二9)从这两段经文便产生了两句谚语,一句说:'谁还击,谁就错了。'另一句说:'谁也不能给自己作审判官。'但叛乱无非就是给自己作审判官,作伸冤的,而这乃是上帝所不能容许的。"17 尽管执政者有不当行为,叛乱者却不在审判执政者的位置上。个人之间的纠纷要由执政者审判;个人与执政者的纠纷,则要由上帝审判。若个人欲用叛乱自行解决与执政者的纠纷,就是僭越了上帝的审判权。
 
其次,从行为后果看,叛乱必使惩罚过当。"叛乱是一种不利的方法,决不能达到所求的改革。因为叛乱缺乏理智,大都伤害无辜者甚于伤害有罪的。因此无论什么叛乱都是不对的,且不管它的理由多么美好。...... 不管叛乱者所持的主张是何等的错误,我总是同情他们;不管叛乱者是何等有理,我总是反对他们。因为叛乱没有不流无辜人的血,使无罪者遭殃的。"18 由于叛乱是在法律之外行事,所以,尽管叛乱的本意可能是为了寻求公义,但没有法度的性质已经决定了叛乱必然失当的结局。正当的理由不足以合理化不正当的手段。当选用非法暴力手段的时候,叛乱者已经自行摧毁了自己的正当性。
 
面对邪恶的执政者,路德认为,基督徒应当以三种方法回应。"第一件,你们要承认自己的罪。因为这罪,上帝的严格公义将这反基督教的统治加在你们身上,...... 凡教皇和其党徒向我们的财产及身灵所行的,无非都是我们所该受的。所以在你们试图逃避刑罚之前,你们首先必须承认并除去自己的罪。否则你们只是更被定罪,你们向天上所投的石头,要落在自己头上。"19 在定别人的罪之前,先承认和悔改自己的罪,才能达到真正的公义。世上所缺少的,不是以公义之名定别人的罪,而是先把自己放在公义所要求的位置——即承认自己的罪(不公义)。今天,基督徒在政治上常理直气壮地定他人的罪,却忘了真正的基督徒当行的是甚么。"不公义"是人的生命状况;由此,所有客观不公义都源于人的主体生命。外在的强制只能摆平不公义的后果,内在生命的纠正才会消除不公义的渊源。主体生命就是涉及"";不从""做起,便无法改变主体生命。"先悔自己的罪"是从根源上解决不公义的路径。
 
第二,路德要人向上帝祷告。如果着眼点是生命状态,则个人能够做的,就是消除自我内部的不公义状态(罪);而客观(即他人)的不公义,不在个人行事的权限之内,只能留给上帝处理。
 
最后,路德认为,个人向外能够做的,只有宣讲一途。基督徒只能用写作与讲演攻击暴政;使用语言把暴政从人心中除去,这是基督徒能够选择的唯一手段。"它一经从人心被除去,不受信任,就已经被毁灭了。我们的暴力对它毫无伤害,反使它更强大,...... 但真理的光才能伤害它。"20 "因为人不可用暴力,只可通过对真理的见证来抵制政府;假如政府对此加以注意,被真理感化,那就很好;若不然,你是无辜的,且是为上帝的缘故忍受冤屈" 21
 
从本质上说,基督教的力量就在于从里面改变人的生命,在这一意义上,路德的论点完全正确。但是,由于他把政教的关系分离过于清楚,以至于基督信仰只能困守在纯粹精神的领域,而完全不具肉身的形式,由此一来,除了语言,基督信仰没有任何改变现实世界的有形力量。路德五百年以前所讲的,已经形成基督教在当今世上的生存处境。
 
结语
 
路德是位划时代的人物。上帝通过路德这一代人,从思想上奠定了"现代"的性质与走向。然而,上帝在今天又要划出一个新的时代。"现代"是西方分析主义的时代。分析主义将活的事物分解,以形式逻辑界定边缘分明的单子。作为开先河者,路德关于政教关系的学说是分析主义的典范。今天,我们不仅要继承分析主义所揭示的真理,更要超越分析主义的局限。仅仅重复路德的正确思想,并不能保证重复者的正确。
 
面对政教合一的中世纪,路德黑白分明地划出政教之间的清晰界限,尽管矫枉过正,却恰好回应了时代的挑战。今天,政教的过度分离已经造成了这样的局面:教会从社会撤离,困守在纯粹的属灵天地;国家将信仰排除,蜕化为一具物质空壳。若我们仍然不注意政教之间的彼此交织和相互作用,只是墨守成规地重复路德的理论,就是执着于路德在理论之舟上刻下的痕迹,却忘了真理之剑正埋在流动的历史长河之下。
 
其实,政教关系的反合性质已经被路德本人道出(虽然他未贯彻自己的政教理论):"基督徒是全然自由的众人之主,不受任何人管辖;基督徒是全然顺服的众人之仆,受任何人的管辖。"22 对法律的超越与顺服反合性地统一于基督徒一身。
 
藉我赐恩福
 
 
1. 路德,"关于世俗权力:对它的顺服应到甚么程度?"《论政府》,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5月,7页。   
 
2. 同上,7-8页。    
 
3. 同上,9页。   
 
4. 同上。    
 
5. 同上,12页。    
 
6. 同上,25页。   
 
7. 同上。    
 
8. 同上,24页。   
 
9. 同上,22页。    
 
10. 同上,25页。     
 
11. 同上,22页。   
 
12. 同上,28页。     
 
13. 同上,22页。  
 
14. 同上,23页。   
 
15. 同上,28页。     
 
16. 同上,41页。    
 
17. 路德,"劝基督徒毋从事叛乱书",同上,58-59页。    
 
18. 同上,58页。    
 
19.同上,60页。     
 
20.同上,61页。     
 
21. 同上,40页。    
 
22. 路德,"论基督徒的自由",同上,67页。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洪秀全拜上帝:“师夷长技”以“称帝”--兼析政治宗教的独裁本质
       下一篇文章:格里高利改革对教会腐败的整治及其历史影响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