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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里高利改革对教会腐败的整治及其历史影响 
发布时间: 2020/11/13日    【字体:
作者:孙怀亮
关键词:  格里高利改革 教会 腐败  
 

摘要:11世纪之前,西部教会深陷大规模腐败,这不仅严重侵蚀了教会本身,也侵蚀整个西部欧洲社会的精神品质。就制度成因而言,教会腐败主要是由封建制度体系下平信徒对教会事务的干预所致,而格里高利改革正是针对这一现象的对治。就历史分期而言,那场改革可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神职人员独身制的拓展和教会公职体系开放性的扩大,第二阶段则是授职权之争和以教宗制为骨架的教会集权制的确立。然而,以绝对权为特点的教宗制又在接下来的世纪中引发和酝酿了新的危机,16世纪新教改革即为其革命性的反动。就那场宏大教会改革本身的经验而言,其目标的正当性、体系性和连续性是其留给后世的巨大史鉴;同时,对那一段斑斓而复杂的改革史的贴切分析对我国的反腐亦具有现实的参考意义。

问题的提出:教会腐败与格里高利改革

西部欧洲——本文中的“西部”主要是指与东罗马-拜占庭体制覆盖地区相对应的概念,而不是地理概念,11纪的意大利南部、威尼斯等属东部体系——在格里高利改革之前,尤其是在被成为“黑暗的世纪”(Saeculum Obscurum)的10世纪,教会中的腐败宗教品质下降、平信徒权贵对教会事务的干预等是体系性的、触目惊心的,它不仅直接侵蚀了教会本身,威胁到了整个西部欧洲文明体的精神品质,甚至构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社会溃败。若进而考虑到外部问题,如西部与东罗马-拜占庭帝国的文明对比,诺曼人、匈牙利人、阿拉伯人对欧洲即有格局的挑战和冲击;以及内部性因素,如教会在中世纪承载着教育、慈善等诸多公共职能,是公共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婚姻、生老病死等必经的归宿,圣座(Sancta Sedes具有主权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巨大影响,教会与神圣罗马帝国和法国的特有关系,等等,那么我们就不难理解教会改革的时代迫切性及其对西部欧洲文明所肩负的基石性作用。
 
在上述因素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西欧与东罗马-拜占庭帝国的文明对比。处在同一时期的东部帝国的朝系主要有希拉克略王朝(Heraclian dynasty , 610-717)、伊苏利亚王朝(the Isaurian Dynasty, 711-802)、弗里尼亚王朝(Phrygia Dynasty, 820-867)、马其顿王朝(Macedonia Dynasty, 867-1057),马其顿王朝尤有光荣和鼎盛的历史记录。正面阻击阿拉伯人西进的也因而主要正是东部帝国,如678年和718年君士坦丁堡的防守反击战对阿拉伯海军造成了毁灭性打击, 740年在Akroinon的决战又再创其主力。相比之下,732年图尔(Tours)之战的胜利固然也很重要,但其规模和地缘政治毕竟无法和东部主战场相比。此外,在西部和东部的交往中,作为罗马统序毫无争议的嫡传的东部帝国1011世纪西部教长沦为权贵奴仆、宗教精神低迷等现象,无论是在外交、还是在史书记录中都充满了斥责和嘲讽。如下历史闹剧或许有助于说明这一点,即(对立)教宗本笃七世(Bonifatius VII974年逃到君士坦丁堡避难,984年试图返回就位,但暴死于罗马。
 
所幸者是,格里高利改革(Gregorian Reform,又译“额我略改革”)构成了西部欧洲法律和文明发展史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分水岭,它确立了神职独身制(celibacy)和以教宗制为核心的集权制等,这些举措强有力地抑制了此前的体系性教会腐败、宗教品质下降等重大问题,世俗权贵对教会事务的介入受到了比以往更强有力的规范和制约,并因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教会法-世俗法二元法体系,宗教精神和文明品质日益低迷的现象得以遏制和扭转,欧洲所特有的大学(universitas)开始兴起,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也开始纪孕育和发展。质言之,若没有格里高利改革,西部基督教文明共同体的精神品质和历史命运无疑将是另外一番局面。 
 
此外需要提及的是,就文意而言,形容词Gregorian含有“格里高利式的”、“格里高利时期的”、“格里高利在位期间的”等多重意思,其在西文中它的内涵是丰富的、模糊的。但总地说来,“格里高利改革”(Gregorian Reform)指的是格里高利式的改革,这也正如法国教会法史学家高德梅(Jean Gaudemet, 1908-2001)之所论:“人们在使用‘格里高利改革’(Riforma gregoriana)名称时指的是一个庞大的改革运动,它起始于约11世纪中叶,截止于1120年左右。教宗格里高利七世(Gregorio VII, 1073-1085)既不是起点,也不是最后的终点。高德梅的这一论述属主流意见。当然也有反对使用“格里高利改革”术语的学者,如美国的中世纪史学家洛根(F. Donald Logan, 1930-)即这样认为:
 
这一用法隐藏了两个危险。首先,它认为这是一场教宗主导的改革运动,而这一点只是部分地正确,它扭曲了历史的真实性。其次,它给了格里高利七世在该运动中的核心角色的位置,而这一角色是很难找到历史记录支撑的。而“11世纪改革Eleventh-century Reform)则更好地描述了整个世纪以及下一个世纪前25年中出现的斑斓而复杂的各种力量。
 
尽管我们不一定要废弃“格里高利改革”这一术语,其毕竟已成为了约定俗称的表达,况且“Gregorian”并而非指其本人,但洛根教授的意见无疑是需要高度注意的,在其主张背后的乃是社会学方法的影响(美国学界在此表现十分突出),它有助于我们不被过度的精英史观所左右。无庸讳言,忽略教会改革的微观考察及其重要性的现象在我国目前尚较为普遍。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体制改革的迫切性和改革具体内容的正当性毕竟是不同的问题,即便改革在特定时段内缓解了其所对治的核心问题,也不意味着其解决方式是不容质疑的、是永恒的。格里高利改革特定化的体制改革亦引发和孕育了新的历史问题,如教会大分裂(1378-1417)、15世纪教廷的体制性腐败以及16世纪新教改革等。总之,对格里高利改革进行制度分析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这场影响了整个欧洲历史的学理价值和意义,也有助于我们从中汲取史鉴和教训。

一、教会腐败体制成因分析

(一)教会腐败及其历史复杂性

关于腐败(corruptio)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圣职买卖(simonia),它在当时是比较突出的问题,那个时代的教会法也有很多直接针对它的款项,中世纪史著作也大都会触及到这个必不可少的主题。然而不得不说的是,圣职买卖只是教会腐败的表现之一,有些严重的腐败并不、或很少直接涉及到圣职买卖和不正当经济利益输送,而是表现为权力的私家化和寡头化的把持,乃至使教会高层权力领域变成了世俗名利场。要言之,体系性破坏教会内部的正当秩序和宗教目的才是最根本性的腐败。那种将目光仅仅聚焦于圣职买卖现象无疑是经济中心论的变相表现,它将扭曲我们对诸多重大制度问题的分析和判断。
 
其次,今人在分析那个时代圣职买卖等腐败现象时往往会受到现当代视角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将历史的复杂性简单化,这其中以自有教堂(ecclesia propria现象最为典型。实际上它在中世纪前期并非没有任何正当性,对此德国教会史学家毕尔麦尔(Bihlmeyere, 1874-1942)做了较为精确的定义性论述,参见如下:
 
自有教会制度指的是这种现象:地产所有人(Grundherr)在其土地上兴建了一个教堂(Kirche)或小圣堂(Kapelle),并另外加上不动产为其提供生计(und mit Liegenschaften zu ihrem Unterhalt ausstattete),他认为这就是其完全的所有物(volles eigentum)(ecclesia propria,自有教堂),而他为自己要求(beanspruchte)这种权利,即自由地安排该教堂(Kirchengebäude)和该财产(Vermögen),而无需主教同意便可聘用(bestellen)神职人员。--- 故在此很容易有滥用之危险。
 
据毕尔麦尔的考证,在8世纪时这种教堂在数量上就已经远远超过了教区教堂。数量如此庞大的自有教堂引发了教堂/教会的负担、利益和管理权,包括十一税、献仪等中有相当多的部分掌握在了世俗权贵之手。此外,高德梅还提及到了一个更为棘手的细节,即“自8世纪起,自有教堂被频繁转卖和易手。由于地产所有权和管理权是联系在一起的,它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教会管理体制上的碎片化和飞地化,教区体制也因之受到了直接冲击(西欧封建世俗版图也普遍存在这种情况)。而国王自有教堂的问题则更为突出,他们就此可名正言顺地介入高级教长的提名(nomination)或指派(assignment)等教会事务。不难理解的是,有时教长职务越重要,世俗政府介入的动力反而就越强,乃至经常出现平信徒被推选、指派为重要教长之事。
 
但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的是,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力之所以处在一种理不清的胶和状态也是因为在当时人们尚未在法理和技术上发展出后世意义上的教会事务res ecclesiae和世俗事务res civile)的明确划分。须知,封建时代王国境内的教长(praelatus)同时亦为政府官员,在一定程度上也拥有regalia“世俗治权象征器物”,与象征教会治权的戒指相对,其具体内容为开市权、造币权、司法权等),有时还有封臣(vassus)名分,中世纪早期甚至还有提供兵源、出征或决斗等的义务。否则我们就完全无法理解加洛林王朝、奥托王朝为什么会怀着提升教会品质的目的而广泛介入到教会事务,并导致了与王室关系密切的未成年人或宗教品质并不显著的人被指派为教长之事。不过这些介入是封建制和王朝制的一般特点,并不是针对教会的,世俗官职也同样如此。
 
总之,教会腐败现象有着高度的历史复杂性和模糊性,并不都是对公然合法体制的毁坏或利用。在特定时段内,它甚至还有积极的价值,那就是使教会权力不被地方性势力或怀有异志的权贵所掌控,这也正如乌尔曼所说的:“唯有藉主教和修会长,任何王室政府的稳定才能获得保障”。但不管怎样,随着教会和时代的发展,其体制弊病越来越明显,教会深陷封建体系最恶劣的产品就是教职私家化和寡头化现象泛滥,教宗选举深受罗马城权贵摆布的现象亦非常普遍。这些都不可避免地扭曲了教会公职系统的晋升和评选标准,进而引发了西部宗教和精神品质的严重降低

(二)教会腐败的体制成因

那个时代最大的恶就是自有教堂制度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东罗马-拜占庭地区始终没有出现西部教会的那种体系性腐败这表明西部教会问题有其特殊的体制成因。历史表明,800年圣诞节查理称帝之后,西部获得了有别于东罗马-拜占庭法统的法统独立性,但王制-封建-臣民制度体系的展开和推进也导致了世俗权力介入教会事务的突出问题,从乡村教区神父(彼时西部欧洲的大规模城市化尚未出现)到主教、教宗之职都盖莫能免。故乌尔曼的这一论断是精当的:所谓自有教堂制度(the so-called proprietary church system)是由法兰克人王朝体制(Frankish royal system)所致。
 
不过这里有两点需要补充说明:第一,宗座国(Status Pontificius,又译“教皇国”)不在西部帝国疆土之内的现象也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教会腐败的促成性因素之一。通常认为匹平赠与之后宗座国即正式摆脱了拜占庭法统,获得了独立地位。这一特有现象虽然支撑起了圣座(Sancta Sedes)主权,但也滋生了罗马本地权贵对教宗选举等教会事务的干预问题,很多与宗座并不相称的人即因此而被推上了大位。以教会史著作大都会提及的约翰内斯十二世(Ioannes Ⅻ, 955-964)为例,“即便这位不成熟的宗座(immature pontiff),不足18岁,并不像Liutprand所描述的那样有那么多不堪的恶行(Monumenta Germaniae Historica: Scriptores 3:340–346),但充分无偏见的证据表明他与其职位并不相称”。这一问题直接涉及到了宗座国的体制问题,这里只是简单地说,宗座国虽然在法理上是“圣伯多禄/彼得之地”(terra sancti Petri),但仅凭宗座自身并无法保障教会免于罗马权贵的干预,有时甚至就教宗本人和教廷的安全也需要外部权力的协助,皇帝奥托一世Otto I, 936-973)、奥托二世(Otto II, 973-983)、奥托三世(Otto III, 983-1002)、亨利二世(Henricus II, 1002-1024)、亨利三世(Henricus III, 1039-1056)等带兵进入罗马整顿秩序即与此有关。
 
第二,教会治理长期以来以宗徒(Apostoli,新教译“使徒”)及其继承人主教为拱石,这一点在形式上就突出表现为司铎和执事在晋秩礼中需向主教宣效忠之誓(主教问:你愿意效忠我和我的继承人吗?晋秩者答曰:我愿意!)。这一理念及其做法若不加限制必然会容易诱发教会内的地方势力问题,而教长利用权力买卖圣职、任人唯亲等裙带现象即是其鲜明表现,这一现象也是促使主教任命权收归中央的深层原因。
 
尽管西部体制并非没有任何积极因素,如圣座主权使罗马教会获得了相对更大自由度,君主和贵族对教会事业也热心有加,但其消极方面却是主要的:封建制度体系和平信徒干预教会事务的交织严重降低了教会宗教品质,有宗教抱负的人士对此尤为不满。正因为此,教会改革以消除封建影响和地方势力为其主要诉求,这也正如伯尔曼之所论:
 
10世纪和11世纪早期出现了一场强大的运动,它旨在清除封建势力和地方势力对教会的影响,以及不可避免与之相伴的腐败。In the tenth and early eleventh centuries there was a strong movement to purge the church of feudal and local influences and of the corruption that inevitably accompanied them.
 
伯尔曼在此传达了两层含义:1feudal influences主要指的是查理曼体系后的世俗权力对教会的影响,而教会体制本身与世袭世选的封建制在法理上没有必然关系;2local influences主要指教会中的地方性势力,但罗马本地贵族的影响事实上也一种地方势力,它们盘根错节地左右了教会治理。教会腐败和宗教品质下降等与这两重因素深度相关,所以教会改革才指向了它们。 
 
既然教会公职不是封建体制下的私物,我们对教会腐败的制度分析就容易得到更恰当的结论。以圣职买卖为例,它主要(但不限于)表现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与前述自有教堂相关(具有部分正当性),另一类与教会公职的私家化、寡头化问题相关。公权私家化是指公职虽不是法律上的私物,但官职的选拔、晋升和考核等事项的实质控制具有高度寡头化和私家化特点,没有正当性。相应制度缺陷正是教会腐败现象的主要成因(我国近年来军界政界的买官、卖官、跑官等现象也与此机理有关)。因此,不仅教会体制内的实权人物可以出售教职,世俗权贵也可以因对教会的实质控制而出售教职。
 
基于上述病理学判断,教会改革派大体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即要通过与世俗权力争夺授职权来完成体制改革,而这也正是那场改革被冠以“授职权之争”的根本原因。当然,争夺授职权所争取者只是使教会事务从世俗权力从不正当的介入和干预中摆脱出来,以获得教会自由和自治,而不是要清除帝国政治权力对教会的正当介入——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有义务保护教宗和教廷不被地方权贵所裹挟——也不是要清除教会和政府的交叉任职现象。相应地,教会自由”(Libertas ecclesiae)则成为了当时改革派的旗帜,其诉求也主要是指从世俗权力对教会事务的不当干涉中摆脱出来,套用今天的表达即为“免于世俗干预的自由”。这一旗帜当然具有高度正当性,也是“格里高利改革”和“授职权之争La Lotta per Le Investiture)可以归为“教会自由之争”(La Lotta per la Libertà della Chiesa)的道理所在。 

、改革第一阶段:神职独身制的推广

历史表明,西部教会在10-11世纪初针对圣职买卖等腐败问题并非无动于衷,如在皇帝奥托一世Otto I, 936-973)、奥托二世(Otto II, 973-983)的促进下就采取了很多对治,但效果都十分有限,而这对我们理解格里高利改革为什么以建构神职独身制和教宗制为主要目标是极为关键的。

(一)推广神职独身制及其动机

首先主教独身是当时东西部教会的共同规制东正教迄今依然沿袭着这一做法主教主要来自修道院),保留了主教制的盎格鲁教会Ecclesia Anglicana/ Anglican Churches现多译圣公会”)也长期以之为主流。西部教会由于深受封建制影响,主教独身受到了相当的冲击,而其之所以“矫枉过正”对独身制进行深度拓展主要是因为根据那个时代的看法,将神职隔离于婚姻生活可以强有力地遏制教会公职的私家化等弊病,修道院(monastery,又译“隐修院”)体制的复兴拓展和教会早期的整顿经验也证实了其对提振宗教品质的确具有明显作用,如毕业麦尔即明确指出:“克吕尼(Cluny)的隐修院改革导致了1112世纪的普遍教会改革运动”。
 
关于修会和神职独身制乃至教宗制之间的关系所涉甚多,这里只简要提及一点,即公教内部多样化的主要表征之一即是修会的异彩纷呈,如本笃会(Ordo Sancti Benedicti)盛产教宗和教会行政管理人才,德意志骑士会(OrdoTeutonicus,又译“条顿骑士团”)这类军事修会ordo militum以保护朝圣者免遭异教武装侵害乃至收复圣地为己任,耶稣会、圣言会等以学术宣教和兴办教育为擅长,林林总总的修女会则负担了大量社会工作,如孤儿院、麻风病院、残障护理、基础教育等。因此修会的活跃程度是衡量一个时代或地区公教活力的重要指标。因此对公教的考察也不能只以圣统制为中心(圣统制内部官僚化十分严重),而更要关注修会,后者相对更能表现出公教的特征和品质。这样的历史线索有助于我们对神职人员独身制的历史背景和成因有基础性的理解。
 
其次,关于神职独身制的确立顺序,高德梅曾这样论述道:“在就任宗座的初期,格里高利七世发起了针对圣职买卖(simonia)和神职结婚(nicolaitismo)的战斗,而没有反对法国和帝国的授职权。伯尔曼用“教皇革命”(Papal Revolution去简约格里高利改革的做法因而是有争议的教宗制的建构诚然具有无可否认的基础性作用,但它并不是改革的全部。从方法论角度说,伯尔曼的论断具有明显精英史观的色彩,这导致了他对教会改革中扮演了重要作用的中下层的力量有明显的忽略,那场宏大改革中的微观动量也因之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就具体过程而言,推广神职独身制的努力至少在10世纪后期即已启动,如“奥古斯堡主教会议(The Synod of Augsburg, 952)、安塞和普瓦捷会议(the Councils of Anse and Poitiers, 994, 1000)就制定了神职独身制的法令。而皇帝亨利二世Henricus II)支持下的1022年的帕维亚(Pavia)大会也重申了神职独身制的原则。但一般认为,1123第一次拉特兰大公会议(第9次大公会议)以法典(Codex)形式对此加以规定是其最庄重和最高级别的法律表达。与此相应的是,教会治权(Potestas Regiminis)也被授予了这个独身化的神职阶层,已婚人士出任神职的现象被制度性遏制,平信徒参与教会事务核心决策普遍被视为对教会自由和教会自治的损害和干预,这一宪法性原则沿袭至今(已婚人士可出任终身执事,但终身执事是被锁定的神品,不得晋铎和祝圣为主教)。
 
与神职独身制紧密相关的是神职人员的培养机制和团体生活。教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将培养神职人员的神职学院(seminary,又译“神学院”)和修道院(monastery)元素结合了起来。自此以后,立志当神职的修生就必须接受相对封闭化的、长期的修道培育(现大约为6-7年),这也成为了晋秩的资格性条件。此外,神职人员还要过与世俗生活保持特定隔离团体生活。当然,团体生活并不是简单的聚居,这也正如Arrieta 注释本所论述的:“团体生活(la vita comune)不仅指以组织归属(incorporazione)的方式成为具有某特质的社团的一员,也指以内部方式在团体住所(casa)中过团体生活,并受其纪律约束。它具体地表现为神职人员原则上须住在规定的座堂、教堂或教会机构,而不能自由地混居于市井民巷之中,因为混居不仅无法保障独身制,也无法使他们摆脱世俗名利和各种社会关系的纠缠。 
 
总地说来,修会理念和规制中的封闭化、准军事化、甚至是共产主义化的组织方式经过一定柔化处理被大规模拓展到了神职人员的培养、工作和生活之中。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说,这些规定具有格外的意义。首先,王侯权贵的亲眷若没有长期修院培育无法出任神职,哪怕是鳏居的王侯本人异想天开地有意兼任教长也是枉然,他不仅没有修院的长期培育,没有晋秩,也不懂繁琐的教会礼仪和程式,还不能随意离开教会驻地,如主教府。其次,长时间的半封闭培育和没有经济压力的团体生活为教会培养了大量高素质、高专业化且忠诚于教会理念的人才,也使教会在人才的使用和擢升方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逐渐摆脱出身或封建门阀的控制,为提升宗教品质、降低腐败等提供了契机,在遏制世俗权对教会事务干预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推广神职独身制与教会公职系统的开放

从涉及人群的数量和分布比例上看,神职独身制固然指向教长,但更主要地则指向教阶体系的中下层。这种献身行为尽管也为某些贵族所喜悦,如虔诚者威廉(William875-918年,于910年创立克吕尼修会)、方济各(Francesco di Assisi, 1182-1226年,于1209年创立方济各修会)和圣伯纳尔德(St. Bernardus, 1090-1153年,熙笃会“第二创始人”)等均出身贵族,但贵族数量上毕竟有限。为数众多的中下层阶层所受到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在可预见的未来,出任神职必然意味着放弃婚姻生活。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基层神职人员的牺牲如此巨大,有些地区还出现了观望和懈怠,但为什么这个制度为主流所认可呢?它历经了16世纪的宗教改革和现代社会的强烈冲击为什么屹立不缀呢?对此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第一,就格里高利改革本身而言,它对已婚神职大体上没有采取野蛮的、简单的抛弃,而是采取了尽可能的安置安抚,如让已婚神职人员转到教会学校当教师等。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不让已婚司铎主持圣事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能留任任何教会公职,而只是说他们在教会治理和圣事中的地位被边缘化。这些过渡性措施大大降低了改革本身的阻力和酷烈程度。那种动辄让个体为共同体的发展放弃原有正当权益和预期的改革显然是反文明的,让众多出身卑微的司铎家庭深陷突然“下岗”的窘境(贵族子弟原则上不存在类似问题)无疑将断送或折损教会改革的正当性和教会的声望。
 
第二,教会经济对神职人员的培养、工作和生活形成了强有力的支撑,这一点的作用十分巨大。众所周知,就是在现今福利明显不均衡的国家,来自下层的家庭也很难获得机会公平和上升渠道,不仅供养子弟持续学习是困难的,经济上的压力和对权贵的依附也无助于独立人格的成长和陶化。但在公教地区,只要一个人发愿进入修会或从事神职,教会就会在经济上供养他,如有天资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教育机会而完全没有生计压力。不难理解的是,这一制度改革的红利主要为中下层所吸收,他们也因之形成了一股强烈而持久的支持性力量,并构成了改革最终成功的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
 
第三,也是更根本的,神职的担任和晋升展现出了更多的公开性和开放性,而不是像以往那样主要取决于少数权贵圈子的亲疏关系。在旧有制度格局中,个人在教会事务上的才干并不是晋升和考核的最高指导原则,而格里高利改革则改变了教会公职体系的考评方式,它极大提升了基层神职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上升空间,也迅速改善了宗教供给的品质。与同时代封建制比较而言,西部教会具有了这样的体制优势,即个人可不因族裔或出身卑微而成为神职人员或博学多能的修士进而光耀门庭。反之,在原有旧制度中,中下阶层的上升空间就极为有限。而这当然也是教会改革能赢得大部分人支持的关键。这些举措即便在现代看来也是制度文明的巨大进步,它把原来属于权贵圈子的奶酪向外进行了大幅分摊(我国郡县制取代封建制也与这一理念紧密相联)。
 
很自然地,上述改革措施使西部教会在组织层面具有了高度开放性。这一历史过程的积极作用也可以从罗马体制中得到侧面说明:布匿战争之后罗马版图迅速扩大并创设了行省制,罗马市民籍开始拓展,212年的《安东尼努斯宪法》(Constitutio Antoniniana,又称“《卡拉卡拉敕令》”)构成了其大规模推广的标志,这个过程为行省居民出任帝国元首、元老、高官等扫平了法理障碍,东罗马-拜占庭多个皇帝和朝系创建者等出身前蛮夷行省的现象更从侧面印证了帝国四海一家的吸纳力和包容力。这一历史背景有助于我们更充分地理解格里高利改革所带来的体制开放性对强化教会共同体方面所起到的促进作用(这一作用亦在大学的兴起中得到强化)。当然,这并不是说宗座一职具有了今天意义上的那种世界性和开放性(意大利人始终为压倒性多数),也不是说高级教职中的权贵家族世选现象被彻底阻断,而是说教廷、教区、修会乃至教会相关机构等在微观组织上具有了相对更高的开放度。历史地说,教会公职系统的开放性在今天也依然闪耀着高度价值,国家亦然,只有当公职体系的开放性和晋升的公正性紧密相联时,政府才能赢得正当性和历史地位,否则就变成了“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而体制并无实质提升,核心权力和财富依然掌控在特定门阀或权贵阶层,那样的政府体制和结构毕竟不足以为文明社会所效法,其不仅无法在历史中留下美誉,甚至还可能会面临颠覆和分裂的危险。

三、改革第二阶段:授职权之争及其妥协

(一)授职权之争的现象学澄清

无论如何,人总是身处种种社会关系的包裹之中,家国、圈子等利益、压力、价值等都是需要认真对待和考量的,仅仅依靠神职人员独身制和团体生活对世俗权力干预的遏制作用是有限的。因此,尽管第一阶段的改革有其显然的作用,但却不宜过度评价,单单凭借它们去整治教会腐败、维护教会自由等努力最多只能取得局部性效果,而不可能掀起巨大的历史波澜。只有在这种的问题感之中,我们才能更充分地评价授职权之争的内涵及其价值。
 
所谓授职权之争“(The Investiture Struggle),顾名思义,指的是教会针世俗权力授职权(Investiture)的斗争。由于教会没有武装系统,所以它不得不谋求建构内集权体制以对抗外部干扰,而这些对我们理解授职权之争及其妥协是极为重要的背景。
 
不过这里首先需澄清的是,皇帝亨利四世(Henrius IV, 1056-1106和教宗格里高利七世Gregorius VII1073-1083)的纷争及“卡诺莎(Canossa)事件”(1077)会给人一种印象,即授职权之争首先是教宗和皇帝之间的权力冲突,但这正如高德梅之所论:11世纪后半叶到12纪第一个十年中,授职权问题使教会和地方官长(signori locali)发生了冲突。也即授职权之争最初和最基本的部分主要是针对地方性权力的,而不是针对皇帝的。若没有帝权或王权的支持而仅靠教会自身是难以完成授职权的争夺。格里高利改革此前和期间的多位教宗即为德意志人,如锐意改革的教宗列奥九世(Leo Ⅸ, 1049-1054,皇帝亨利三世表亲),甚至就连格里高利七世本人也来自于意大利北部的帝国辖区,他们的当选和改革都得到了皇帝不同程度的支持。对此伯尔曼这样指出道:
 
然而,为使这些努力取得成功,就需要强大中央权力的支持。而教宗职权(papacy)却是软弱的,它无法达致这个目的;事实上,教宗在当时是从属于罗马城贵族的。克吕尼会士(Cluniacs)成功地争取到了作为查理曼继承者的皇帝们的支持,他们统治的地区包括现在的德国西部、法国东部、瑞士和意大利北部。反之,皇帝们也乐于有克吕尼修会以及其它改革运动的支持,有了这种支持,他们迟早就可以夺取罗马贵族任命教宗的权力(with such support, in time, they wrested from the nobles of Rome the power to appoint the pope)。
 
其次需要澄清的是1059(时值皇帝亨利四世9岁)拉特兰会议颁布的、由教宗尼古拉二世(Nicholaus II)签署的封闭选举(conclave)法令《以上主之名》(In nomine Domini),也同样有助于我们对皇帝和教会改革之间的复杂性做出进一步的理解。该法令将教宗选举人狭窄地锁定在了枢机,据此任何人都不能绕过枢机团的选举而出任教宗;同时,教宗原则上应由枢机出任——历史上最后一位非枢机教宗为乌尔班六世(Urbanus VI, 1378-1389,他的就任构成了大分裂的直接导火索。就功能而言,《以上主之名》法令首先是教会内的权力重新分配机制,非枢机基本没有出任教宗的可能,这正如非中委不可能出任党总书记一样。据此,尽管世俗权贵依然可以一定程度上参与决定教宗候选人,但包括皇帝在内的世俗权力直接指定教宗的现象毕竟在法形式上受到了限制。尽管该法令给亨利四世保留了以往皇帝的罗马元勋头衔Patricius Romanorum,现多译“罗马权贵”或“罗马贵族”)以及“保护”教会的权力,但其提名权却无疑受到了限制。但即便如此,该法令本身也没有引发皇帝和教宗的冲突,在后来选举对立教宗之时,各方也没有废弃该法令的意图。这主要是因为《以上主之名》所直接针对的是罗马本地权贵干预选举罗马主教的(教宗首要身份为罗马主教),而并不针对皇帝。所以帝座和宗座之间虽然有各种纷争,但他们也有休戚与共的一面:在削弱世俗势力干预教会事务的目标上,宗座和帝座有其协和的维度,而不完全都是冲突性的,那种将教会改革化约为“双皇斗”的看法不仅是偏颇的,甚至还具有误导性。
 
最后需要澄清的是,尽管英语学界很多著名史学家都广泛地使用过皇帝“任命”(appointed)教宗的说法,如乌尔曼就这样说道:“事实上,在955年到1057年期间有25位教宗,其中有不少于12位是皇帝直接任命的(straight imperial appointments),而其它的是由罗马贵族产生,而有五位教宗则由皇帝撤职或免职但必须指出的是,英文中的appointed有宽泛和狭窄的两种语用:狭窄的使用是指上级在其本权范围内对下级的任命,如教宗对主教的任命或美国总统对部长的任命;宽泛的使用则涵盖提名,如美国总统对联邦法院大法官的任命,而皇帝任命教宗恰恰属于后一种情况,即提名权,因为教宗不是其直接下属。作为教会法史学家的高德梅之所以偏爱相对更为严谨的“提名”(nominare/la nomina)这一措辞即与此有关,他在论述“教宗制”(Papato)时就以追溯“选举”(L’elezione)为开篇:“正如每一个教区主教一样,教宗在理论上是由教区‘神职和人民’选举出来的,而这种选举在事实上也经常是相当重要的。”毫无疑问,如果皇帝可以像任命直属臣僚一样任命教宗,那么《以上主之名》法令就剥夺了皇帝的正当法权,而事实当然并非如此。 

(二)授职权之争的峰值事件及其妥协

首先,国际学界对授职权之争的峰值性事件的判断存有一定的分歧。伯尔曼认为,“那场革命的开端——1075年的《教宗如是说》(Dictatus Papae)中——此前的政治和法律秩序被宣告废除。但多数学者认为它没有发表,不具备具法令的身份,将其汉译为教宗敕令教皇敕令”都是不可取的(敕令是泛称,不能用来命名具体法令)。毕尔麦尔即认为1075年关于米兰大主教等的授职权之争是冲突的核心,高德梅也持这种观点,其如是论述道:皇帝在1075年对米兰大主教(arcivescovo)以及对班贝格(Bamberga)、斯波莱托(Spoleto和科隆主教获选人的提名(la nomina,或译指派任命)引发了冲突。
 
对于上述纷争乌尔曼给出了更为深入的观点,他认为格里高利七世没有对亨利四世的日耳曼国王身份(German kingship)和罗马皇帝身份(Roman emperorship)加以清晰区分,从而介入了虽秉承帝号但本质上乃至德意志的内政和纷争,而这才是争执以剧烈形式出现的根本原因。相比之下,教权如日中天的“英诺森三世就从格里高利七世的错误中汲取了教训:教宗(papacy)的确明朗地宣告,与皇帝身份不相干的日耳曼国王身份并非宗座之所关注。事实上,乌尔曼的论断还可以从如下事件中得到反面印证,即皇帝狄奥多西一世(Theodosius I, 392-395年作为全部帝国疆土的皇帝而在位)曾被绝罚,但由于罗马皇帝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选举、前任指定、军人拥戴乃至武力夺取等政治方式,故绝罚并不影响其帝位的合法性。相反,绝罚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则不可避免地触及到了德国内政,用George Garnett教授的话说就是格里高利的策略性错误’(‘strategic mistake’就是针对国王而战而不是针对皇帝即教宗的创制物a papal creation” 
 
其次,帝国和教会关于授职权的冲突不仅消耗了双方大量精力,也给整个西部欧洲带来了巨大动荡,不断另选教宗的现象对双方的合法性都是一种侵蚀,妥协成为了时代要求。简要地说,皇帝亨利五世(Henricus V, 1105-1125)和教宗加理多二世(Calixtus II1119-1124)双方代表于1122年签订了《沃尔姆斯政教协定》(Concordat of Worms),对授职问题做了法技术上的互惠性处理,由此构成了那场宏大的教会改革的终结性标志。
 
《沃尔姆斯政教协定》由极为简短的两个独立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内容为教宗肯定皇帝Patricius Romanorum(罗马元勋)的身份,也即他对帝国境内教长的产生机制享有监督权,如有责任保障没有贿赂和暴力胁迫等;程序有瑕疵时皇帝可以藉主教会议等给出自己意见或协助解决;教长应通过接受权杖的仪式被授予regalia第二部分主要内容为是皇帝承认教宗对教长的自由授任权,即通过戒指和法杖的形式来授予主教以教会治权。就结果而言,《沃尔姆斯政教协定》虽不能从无到有地创造了、但至少也是划时代性地开启了教会和国家在法理和功能等方面进行划界的历史序幕,并由此推进了影响深远的、西部地区所特有的教会法-世俗法的二元法体系。 

四、作为绝对体制的教宗制及其问题

(一)作为绝对体制的教宗制

前文表明,教宗制主要是西部教会针对封建体系下教会腐败的对治,而它在组织形态上的重要表现就是权力集中化。作为结果,宗座在体制性质上成为了绝对权(absolute power),教宗制也因之为绝对体制(absolute regime)。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公法上的绝对权(absolute power)是指不依赖于异己性权力机构而实现、也不受制衡之权力,而宗座之所以是绝对权主要是因为普世机构层面不存在着对它加以制衡的、异质性机关权。同时,由于拉丁礼主教原则上由宗座任命,因此也不存在因中央-地方权力划界而产生的纵向制衡。相应地,主教权力在地方范围内也不受横向制衡,当地方主教行为不端或有违教会法时,处分和制裁只能来自其上级,即体现宗座权力的教廷。部分地由于这个原因,尽管大公教会是法律共同体(a legal community),但却不是法治共同体(a community of rule of law)。
 
其次,教宗终身制虽然与当时普遍存在的主教终身制有关,但更主要地却是借鉴罗马帝制的结果,这一点充分地反映在教宗和皇帝(Imperator,又可译“最高统帅”)的终身制在机理上的同质性:当共同体高级官员(军政要员和主教)向皇帝或教宗个人效忠、而会议机构又不能以机关化方式承载共同体最高权威之时,最高掌权者的终身制就必然会相伴而生,否则就会使共同体陷于分裂,而这也是教宗终身制历经现当代民主法治化浪潮的冲击而屹立不动的根本原因之一。当然,教宗终身制和皇帝终身制的主要区别则主要在于教宗原则上没有直接指定继任教宗的权力,教宗也是唯一没有储位主教(episcopus coadiutor,现译为“助理主教”,主教空缺时享有继位权)的主教。
 
这里顺便说明的是,本笃十六(Benedictus XVI, 2006-2013)宣告退位之后不仅嘱咐枢机们说要对未来的继任者有无条件的服从和尊重unconditional obedience and reverence),他本人还明确宣告既不参加、也不介入下一任教宗选举,更不会在下一任教廷中任职。相反,他在梵蒂冈中过起了闭门谢客的隐居生活,这种做法略相当于权力上的自我隔绝,而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影响后任教宗的权限,当然也是为了取信于新任教宗(梵蒂冈显然不是颐养天年的宜居地)。但这一做法很难制度化,给教宗设定类似于总统制的任期必然会在教会中兴起可预见的党争,平信徒乃至政治国家的介入也因之有重起之危险,而这将直接威胁到11世纪以来确立的教会法中的诸多宪法性原则。

(二)教宗制的内在问题

格里高利改革及其妥协对西方法制史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它强有力地遏制了教会腐败,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形成,具有浓厚自治功能的行会、大学和城市的迅速兴起等即与之紧密相关。不过其在结果上引发的善并不能使该体制能豁免任何质疑和批评。
 
就改革的效果而言,格里高利改革并非100%成功,因为此后圣座和帝座、王座的争执以及罗马地方势力对圣座的干扰并没有被彻底杜绝,法王的影响更是持续了近百年之久。而人们之所以认为它是大体成功的主要是就确立神职独身制和教宗制的这个维度而言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教宗制是利大弊的,但后来的历史却表明,这种向上负责的制度体系在带来诸多制度收益的同时也孕育了巨大历史问题,如教会大分裂(1378-1417)、15世纪教会高层(含教宗)的腐败、16世纪的新教改革等都与之紧密相关。毫无疑问,尽管以教宗制为骨架的集权制为宗座免于世俗干预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但宗座的绝对权本身却具有不可避免的内在隐忧。绝对主义(absolutism)诚然并非无限制主义(unlimitism),教宗也要受教廷等官僚机构的高度限制,甚至有教宗就感概道“我不过是个教宗”。但受限制与绝对体制是截然不同的。
 
不可否认,绝对体制是一把双刃剑,教宗制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给后世埋下了新的问题。以出身美第奇家族的列奥十世(Leo X, 1513-1521,他率先遭遇了路德问题)为例,这位俗名为Giovanni的少年在1489年尚13岁时这一年他还在学习神学和教会法就被教宗英诺森八世(Innocens VIII, 1484-1492任命为枢机级执事(cardinal deacon)。——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从纯法形式的角度说,Giovanni出任枢机是合规的,其在8岁时即受剃度礼(tonsure)成为了神职人员。——这主要是因为宗座是绝对权,其对枢机的提名不会受到横向机构的制度性驳回。无论如何,枢机原则上应该接受过长期神职学院培训且已结业并具有丰富教会高层经验的成年人(现在教会法中的最低晋铎年龄为25岁,见1983《教会法典》第1031条第1),否则就有违自然正义,但这种有违自然正义的现象都可以被“合法地”突破,可见当时教会高层权力生态是何等境况。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从制度角度说,11世纪前和15世纪的教会腐败不是历史的简单重复:前者主要是封建势力和地方势力干扰所致,而后者则主要是绝对体制本身的缺陷所致。授职权之争以来的教职晋升和选拔的主要方式是上级考核和对上负责,这种制度下的腐败现象就跟我国大陆近年来的腐败窝案同理,它主要是(但不限于)两方面的体制原因所致:1)针对举荐方、提名方责任机制的缺失(法治国家中的相关责任机制不仅指向自然人,也指向政党);2)制度体系中缺乏独立的、具有驳回功能的机关权,以及可以行使独立监察权或弹劾权的机构。这些正是绝对体制弊病的典型表现。新教体制表明,以宗座为顶点的集权制只是教会组织形态的选项之一,而不是唯一和全部的选项。

 语:格里高利改革史鉴

格里高利改革有其特殊的外部条件,如1054年的分裂为西部教会改革提供了独立的教会环境,这使其无须再像以前那样考虑东部教会和共同的大公会议对其改革措施的普世性价值的评价。但更为重要的则是圣座拥有主权地位,这个条件是东部教会所不具备的,因此后者完全不可能、也不应出现类似的改革运动。然而世上没有不具特殊性的共同体,过度聚焦特殊性将使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中的普遍性因素受到遮蔽。对此这里将从积极和消极这两个方面做一简评。
 
首先,当分析任何一场历史性大型改革时,目的正当性无疑是最前提性的因素。格里高利改革的正当性只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其目的是整治教会腐败和争取教会自由Libertas ecclesiae,而不是为了特定少数家族或权贵阶层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宫廷式改革。那种改革不能给普遍人开放出更多的上升机会,其历史作用相对是有限的。以神职独身制为例,它意味着基层神职人员的个人牺牲,但这种牺牲得到了体制开放度扩大化的预期性补偿,否则它就会彻底失去其正当性,也不可能获得广泛的微观动力。第二,反对圣职买卖阻断了教会内外的权贵出卖教职的财路,宗座任命主教制度限缩了宗主教(Patriarcha)、首席主教Primatus,又译大主教”)、教省主教(Metropolita)等重要教长的权限,也削减了他们炫耀权力的空间,而独身制则使所有基层神父不得不做出牺牲。但由于其目标具有无可争议的正当性,前仆后继的改革者抱着英雄般的担当和使命感,呈现出来了巨大勇气和理想主义气概,为了一个更可取的人间制度而将个人荣辱和利益置于度外,格里高利七世客死异地(格里高利七世应享有葬入伯多禄大殿的荣誉),圣列奥九世也在诺曼人的军队里被囚近一年。总之,高远而正当的目标是格里高利改革得以成功的首要因素,这也正如伯尔曼之所论:
 
其政治目的,也即教皇派所称的教会自由”——将神职人员从帝国的、王室的、封建权力的控制(domination)中摆脱出来,并整合于教宗权威之下。……人们可以看到,它所牵涉的远非权力斗争。它是一场为了世界新秩序以及新天新地的、具有末世论意义上的斗争(apocalyptic struggle
 
其次,格里高利改革尽管是长期的,但并不属于渐进改革,这也正如伯尔曼所说的:“这一事实,即这场革命花费了很长时间——数代人之久——才达致其目标,但这并不使其过程成为渐进性的(gradual”。在澄清了这一判断的基础上,我们将通过如下图表加以说明:
 
改革类型
短期的
长期的
体系化的(sytematic)
体系化的短期改革
体系化的长期改革
散乱无序的(diordered)
散乱无序的短期改革
散乱无序的长期改革
 
总地来说,格里高利改革在类型学上属于“体系化的长期改革”。格里高利改革七世虽然不是第一个启动教会改革的教宗,也不是改革期间在位最长的教宗,但后世将这场改革之所以以其名号命名就是因为他杰出的历史贡献:他和他的团队对于改革的总体图景是清晰的,态度是坚决的。与此相应的就是重大制度改革要素在时间上的协调性,以授职权之争为例,若仅仅针对地方主教的授职权进行争夺而不同时对教宗的产生机制进行改革,其局面不堪设想。正因为此人们才说是格里高利七世奠定了教会改革的理念和格局,其本人也因之有资格列入人类历史上第一流的改革家。
 
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尽管渐进改革为很多人所推崇甚至迷信,但其却有明显的前提条件,即大体具有正当性的宏观体制体系的引导和支撑。历史显示,在不正当的宏观体制下,微观改革往往是缺乏配套的、**性的,甚至可能是自肥式的。病理学表明(西方学界从病理学角度去分析政治问题的第一个理论大家通常认为是亚里士多德),匆忙应对重大危机具有毁灭性的危险,但散乱无序的长期改革更具毁灭性,它不仅会使原有问题和新问题叠加起来并制造一系列更为棘手的问题,甚至还可能断送共同体平稳改良过渡的最佳时机(共同体当然并不仅限于国家)。相比之下,体格里高利改革直奔要害,而没有绕圈子,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阻力。人们很难想象,若教会在圣职买卖等主要问题上设定过渡期将会是何等之局面,其最可能的结果就是纵容最后捞一把的现象,还会使中间力量摇摆不定、首鼠两端。
 
再次,格里高利改革最密集的阶段也贯穿了数十年之久,连续性是其成功的重要条件。格里高利改革期间数次出现废黜教宗的现象,以至有的人(含对立教宗)在位不过几年光景,在这样大动荡的背景下通过提拔认同自己理念的人出任枢机(教宗候选人)和重要教长的方式来贯彻改革显然是不可能的。然而教会改革却保持了难以置信的总体连续性,这说明重要教长乃至平信徒对教会改革的理念和方向是有高度共识的。持有精英史观的人常常忽视微观和基层维度,而这是十分致命的,甚至是傲慢的,离开基层微观要素和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任何宏大改革都很难获得坚实的成功,其成果甚至还有被架空或否定的可能!
 
最后,也是重要的,格里高利改革从根本上说是对治教会腐败的产物,而其所采取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集权制。这一路径在机理上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亦为众多世俗政权所采纳,我国近年来的反腐运动所采取的也是这种策略。但如果我们从一种大历史的眼光来看评价就会发现,仅仅依靠集权体制来反腐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其本身不仅蕴含着直接的制度风险,还有抑制共同体活力等方面的重大隐忧,如中枢权力机构成为治外盲点、地方活力受压制等。16世纪欧陆新教改革之所以普遍反对宗教制、集权制、主教制、神职独身制乃至修会制度(英格兰盎格鲁教会更多地是政治原因所致,属另外的范畴),(准)共和式的教会组织结构和治理方式之所以成为其普遍性的体制诉求,绝非偶然,而教会腐败问题则不过是革命的借口而已。究竟如何调整集权制教会体制是教会内部事务,但毫无疑问的是,对格里高利改革深入全面的了解不仅有助于丰富我们对西方某些重大事件及其历史影响的理解,对我们自身当下的处境和某些制度问题也有其现实借鉴。
 
载《基督教学术》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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