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督宗教对解放的实践
基督徒的解放实践
69. 解放的救赎维度不能被还原为社会—伦理维度,后者只是救赎的结果。通过恢复人的真正自由,基督所带来的彻底解放给赋予人一个任务:基督徒的实践,即把爱的伟大诫命付诸实践。这种实践是基督宗教社会道德的最高原则,建立于福音和从宗徒时代、教父时代直到并包括最近教会训导陈述的整个教会传统之上。我们这个时代面临的巨大挑战构成了一个迫切的呼吁,要求把如何行动的教导付诸实践。
一、教会的社会学说的本质
福音的信息以及社会生活
70. 教会的社会教导源于福音的信息及其要求和社会生活问题的相遇,而这个要求被总结为爱天主和爱近人的最大诫命。(106)该社会训导把自身确立为使用人类智慧和科学的资源的学说。它关系到此世的伦理层面。它考虑到问题的技术层面,但总是从道德角度来评判它们。
这种教导本质上是面向行动的,它随着历史环境的变化而发展。这就是为什么除了普遍有效的原则外,它还包含着偶然性判断。它远非一个封闭的系统,而是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保持开放;它需要所有特恩、经验和技能的贡献。作为“人性的专家”,教会的社会学说提供了一套反思原则和评判标准(107)以及行动指南(108),以使贫困和不义状况强烈需要的深远改变成为可能,以这种方式服务于人性中真正的善。
基本原则
71. 爱的最大诫命使人们充分认识到每个人的尊严,他们是按天主的肖像所造的。从这种尊严中产生了自然权利和义务。因着天主的肖像,作为人类位格的本质特征的自由得到了充分体现。人格是社会生活中积极的、负责任的主体。(109)与“人的尊严”这个根基密切相关的,是团结原则和辅助原则。首先,人类有义务与同胞一起为社会各层面的共同利益作出贡献。(110)因此,教会的学说反对一切形式的社会或政治个人主义。从第二点看,在个人和中间团体能够发挥作用的层面,国家和社会都不能以自己的身份代替他们的主动性和责任,也不得剥夺其自由所需的必需空间。(111)因此,教会的社会学说反对一切形式的集体主义。
评判的标准
72. 这些原则是社会状况、结构和体制的评判标准的基础。因此,教会毫不犹豫地谴责某些生存状况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损害。这些标准也使人们有可能评判社会结构的价值,即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已有的或者正在构建出来的结构及其实践,它们指导或规划了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它们本身是必要的,却往往成为呆板僵化的结构而无视人的意志,由此使社会发展陷于瘫痪或扭曲,造成不公正。然而,它们总是取决于人的责任——因为只有人能改变它,而非服从所谓历史决定论。当制度和法律符合自然法并指向公共利益时,将保障和促进人的自由。人们不能谴责法律的所有制约因素,也不能谴责一个名副其实的合法国家的稳定性。因此,人们可以谴责某些社会结构带有罪的印记,却不能这样去谴责一切结构本身就是有罪的。评判的标准还涉及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教会的社会学说不提出任何具体制度;但是,根据其它基本原则, 她可以立即看到现有制度在何种程度上符合或不符合人类尊严的要求。
人格对社会结构的优先权
73. 教会当然知晓社会所面临的问题的复杂性,也知晓很难为其找到恰当的解决办法。然而她认为,如果人要使经济和社会的转变真正为人服务,首先要诉诸的首先是个人的精神和道德能力,要诉诸内在转变的恒久需求。社会结构和技术组织的优先权压倒了人格及其尊严的要求,这是唯物主义人类学的表现,与社会公正秩序的建构背道而驰。(112)另一方面,自由和内心转变拥的优先权被人们所意识到,这种优先权决不能使改变不公正社会结构的必要性被取消。因此,那些遭受富人或政治强权者压迫的人应该通过道义上合法的手段采取行动,以争求真正能尊重他们权利的结构和制度。然而,原是为人民利益而建立的社会结构本身是无法护卫和保障这一利益的,这仍然是事实。在某些国家,腐败影响了领导人和国家的行政人员,破坏了一切诚实的社会生活,就是这种事实的证据。道德正直是社会健康的必要条件。因此,内心的转变和社会结构的改善必须同时进行。因为罪是不义状况的根源,在原始本意上,罪是一种自愿行为,它始于个人的自由。只有在派生和次要意义上,它才适用于社会结构,并且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谈得上“社会的罪”。(113) 而且在解放进程中,国家的历史处境不能被忽视,人民的文化认同也不能被侵犯。因此,人不能被动地接受,更不能积极支持那些通过武力或操纵舆论来接管国家机构的团体,或不义地将违背人民文化的外来意识形态强加给集体的团体。(114) 在这方面,应注意知识分子的严肃的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
行动的准则
76. 评判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产生了行动的纲领。因为人类社会公共利益是为了服务于人们,所以行动的手段必须符合人的尊严,并促进对自由的教育。评判和行动的可靠标准是:如果从一开始就不尊重自由的权利,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解放。把有系统地诉诸暴力作为解放的必要途径,这必须被谴责为一种毁灭性的幻觉,它也会为新形式的奴役开辟道路。人们必须谴责强者对弱者的暴力行为,警察的任意行事,以及作为政府制度的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在这些方面,人们必须了解和继续了解本世纪历史上已知的和正在被揭露的悲惨经历的教训。在那些民主国家中,许多男女的社会状况远远不符合宪法保障的个人和社会权利的要求,因此,这些国家公权力难辞其咎的消极态度也是人们不能接受的。
为正义奋斗
77. 当教会鼓励创建社团并积极活动时,例如工会为维护工人权利和合法利益,并为社会正义而斗争,她并不因此而接受某种认为阶级斗争中有社会生活的结构性动力的理论。她所认可的行动不是为了消灭敌人而对另一阶级进行的斗争。她没有从一个错误的起点,即所谓历史规律出发。她所鼓励的行动反而是为正义和社会团结而进行的崇高且合理的斗争。(115)基督徒总是愿意走对话和联合行动的道路。基督命令我们要爱我们的敌人。(116)因此,符合福音精神的解放与个体性或集体性地仇恨他人都是不相容的,在这里还包含着对敌人的仇恨。
革命的神话
78. 严重不义的局面需要以勇气进行深远的改革,并战胜不义的特权。但是,那些诋毁改革道路,转而赞成革命神话的人,不仅助长了一种错觉,认为对邪恶状况的废除本身就足以创造一个更人道的社会,他们还鼓励建立极权政体。(117)除非是为了按照正义的要求建立新的社会政治秩序,否则反对不义的斗争就是没有意义的。正义必须在这一新秩序建立的每个阶段都得到彰显。手段亦带有道德性。(118)
万不得已的办法
79. 这些原则必须特别应用于诉诸武装斗争的极端情况,教会训导承认这是万不得已的手段,以结束严重损害个人基本权利和共同利益的明显而长期的暴政。(119) 然而,在对情况进行非常严格的分析之前,不能考虑这一手段的具体应用。事实上,由于暴力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诉诸暴力所隐含的危险日益加剧,今天被称为“消极抵抗”的做法更符合道德原则,其成功的可能性也不亚于武装斗争。人们永远不会赞同对普通民众的报复和酷刑,或在民众示威期间以造成死亡为目的的恐怖主义和蓄意挑衅等罪行,无论这些罪行是由当权者还是由叛乱分子所犯下的。同样不可忍受的是令人厌恶的诽谤行为,这能够从心理上或道德上摧毁一个人。
平信徒的角色
80. 教会的牧者不应直接干预社会生活的机制和组织。这项任务属于平信徒的职责的一部分,他们主动与公民同胞共同行动。(120) 他们履行这项任务时必须意识到教会的目的是传播基督的天国,以使所有的人都能得救,并且通过他们,使世界可以切实地听命于基督。(121) 因此,救赎之工被看作是与改善和提高人类世俗生存条件的任务密不可分的。救恩的超性秩序和人类生活的世俗秩序之间的区别,必须在天主的独特计划中去理解,这个计划通过基督来重整万物。因此,在每一个领域中,平信徒同时是教会成员和国家公民,必须不断地用自己的基督徒良心来自我引导。(122) 社会行动可以涉及到许多具体的手段,但总是为了共同利益而行动,并与福音的信息和教会的教导相符。必须确保各种选择不致于损害合作意识,也不导致人的努力付诸东流或造成基督徒之间的混乱。从教会的社会学说中导出的观点应当能激励人们获取必要的技术和科学技能。教会的社会学说也将促进品格的道德建构和精神生命的深化。虽然它提供了原则和明智的建议,但在指导和管理人们的事务时,为达到政治审慎而进行的教育并未被这一学说所免除。
二、福音对深刻转变的要求
文化转型的要求
81. 基督徒致力于实现的“爱的文明”将包括整个福音的伦理和社会遗产,这种努力今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此任务要求重新思考爱的最大诫命与一切复杂的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这种深入思考的直接目的是制定和启动一项宏伟的方案,旨在使陷于经济、社会和政治压迫的不可容忍的境况中的千百万男女获得社会—经济解放。这一行动必须首先在教育方面作出巨大努力:促进劳动文明的教育和促进团结的教育,让文化向一切人开放。
劳动的福音
82. 纳匝肋人耶稣的生命是真正的“劳动的福音”,他为我们提供了根本的文化变革的活生生的实例和原则,这对于解决我们所处的时代所必须面临的严重问题至关重要。他虽然是天主,却在所有方面都与我们相似,体力劳动占据了他在此世生活的绝大部分。(123)我们时代期盼的文化将以充分认识人的劳动尊严为标志,这种尊严因创造和救赎的奥迹而在自己的一切高尚性和丰富性中被呈现出来。(124)当承认劳动是人格的一种形态时,劳动就成为创造性意义的和事业的源泉。
真正的劳动文明
83.因此,解决与贫困相关的大多数严重问题的办法是促进真正的劳动文明。从某种意义上说,劳动是整个社会问题的关键。(125)因此在劳动方面,必须优先考虑解放行动在自由中的作用。由于人与劳动的关系是根本的、至关重要的,因此这种对关系进行调整的手法和模式,对解决每个人面临的一系列社会和政治问题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公正的劳动关系才是有利于每个人整体发展的政治制度的必要前提。如果在公权力的大力支持下,劳资关系制度通过直接参与者即工人和雇主而成功了实现劳动文明,那么人类愿景以及制度和政治结构中就会发生深远而和平的革命。
国家和国际公共利益
84. 上述这种劳动文化将预设和实行一些基本价值。它将承认工人的人格是劳动的原则、主体和目的。它将肯定劳动优先于资本,以及物质商品是为所有人而生产的事实。它将因一种团结的精神而具有活力,不仅包括被保护的权利,还包括需要履行的义务。它将涉及到分享,目的在于促进国家和国际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维护个人或团体利益。它将采取的方法包括对抗,也包括坦率有力的对话。
因此,执政当局将变得更有能力在尊重个人、家庭和次级群体的合法自由的情况下行事,从而为人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人能够实现其真正的、完整的福利,包括其精神目标。(126)
人类工作的价值
85. 承认劳动者的可敬尊严的文化将强调劳动的主体层面。(127)任何人类劳动的价值都不取决于所做的工种;它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是人在劳动。(128)我们有伦理标准,其含义不容忽视。所以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利,这个权利必须通过有效解决失业问题而得到切实承认。无法容忍的是,失业使大部分人,尤其是年轻人处于边缘化状态。因此,创造就业机会是个人和私营企业以及国家面临的主要社会任务。作为一般规则,在这个问题上与其它事项一样,国家只具有次要的功能;但往往国家会被要求给予直接干预,比如不同国家之间的国际协定中就有这种情况。这些协议必须尊重移民及其家人的权利。(129)
促进分享
86. 工资不能仅仅被视为一种商品,它必须使工人及其家庭能够在物质、社会、文化和精神秩序生活中达到真正的人的水准。人的尊严才是评判一项劳动的标准,这个标准不能被倒过来。无论什么样的劳动,都必须让劳动者能够将其作为自己位格性的一种表现。由此可见的是参与的必要性,即人们除了分享劳动成果,更要在团体层面上达到共同规划、共建事业、共担责任的程度。(130)
劳动对资本的优先权
87. 劳动对资本的优先权,使雇主有义务在增加利润之前考虑工人的福利。他们在道德上有义务使资本不停留在非生产性状态,并在投资时首先考虑共同利益。这种利益需要事先努力来巩固工作岗位或创造真正有用的新产品。没有对共同利益的责任,私有财产的权利是不可思议的。它服从于“商品是为所有人而生产的”这一更高的原则。(131)
深层次的改革
88. 这种教导必须在为时太晚之前激发改革。真正让每个人都获得名副其实的属人的、私用的和家庭的生活物资,这是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它要求在工业领域得到应用,也要求在农业劳动领域以特殊方式加以应用。(132)事实上,农村人口,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农业人口占据了穷人的绝大多数。(133)
三、促进团结
新的团结
89. 团结是人性的和超性的兄弟关系的直接要求。今天出现的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除非建立新的团结战线,否则不能解决:穷人自身内部的团结、受呼召的富人与穷人的团结、劳动者内部的团结以及其他人与劳动者的团结。各级机构和社会组织以及国家,必须共同参加团结的运动。当教会呼吁这种团结的时候,她意识到自己是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在关注这件事。
商品是为所有人生产的
90. 商品是为所有人生产的,这个原则与人性和超性的兄弟关系原则都表达了富国对穷国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团结一致援助发展中国家,通过正确地修整南北商业关系而达到社会正义,为所有人而推进世界向更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是一个人人都可以给予和接受的世界。在这里,一些人的进步不再被当作他人发展的阻碍,也不再是奴役他人的借口。(134)
支援发展
91. 国际团结是道德秩序所必需的。它不仅在极端紧急的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对于帮助真正的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是一项共同的任务,需要不断作出协调一致的努力,找出具体的技术性解决办法,并在我们同代人中创造出新的思维方式。世界和平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此。(135)
四、文化与教育的任务
教育和文化的权利
92. 物资产品的占有和使用中的不公正和不平等伴随着文化机会中的同样不公正和不平等而加剧。每个人都对文化享有权利;文化是真正的人类生存的具体方式,通过人智性的增长、道德品质、与他人建立联系的能力、创造有用和美丽事物的能力,人享有了文化。由此可见促进和传播教育的必要性,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对此,首要条件是消除文盲。
对文化自由的尊重
93. 只有尊重文化自由,每个人的文化权利才有保障。文化往往被意识形态所贬低,教育变成了为政治或经济权力服务的工具。公权力的职权范围不包括文化决定权。他们的职能是促进和保护每个人的文化生活,包括少数群体的文化生活。
家庭教育的任务
94. 教育的任务从根本上讲属于家庭、也首先是家庭的。国家的职能是附属的:它的作用是对其进行保障、守护、促进和补充。当国家主张垄断教育时,它就超越了其权利、冒犯了正义。有权为孩子选择学校的是父母,有权根据自己的信仰而选择和保持教育核心内容的也是父母。国家也不能仅仅用容忍的态度对待所谓的私立学校,即便它们没有被不公正地对待。这些学校提供公共服务,因此有权获得经济援助。(138)
自由与分享
95. 使人们有机会接触文化的教育也是对负责任地行使自由的教育。这就是为什么只有在尊重自由且通过普遍参与来促进自由的社会和政治制度中,真正的发展才能被实现。这种参与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为了保证体制和社会行动中适当的多元化,这样做是有必要的。它尤其通过国家权力之间的真正分立来保障人权的行使,也保障人们不被公权力可能的滥用所侵犯。任何人都不能因为种族、肤色、社会环境、语言或宗教原因而被排除在社会政治生活的之外。(139)人们被限制在文化、社会和政治生活的边缘,这在很多国家构成了我们这个时代最明显的不义之一。政权当局管理自由的行使时,不能以公共秩序和安全要求为借口,以系统地遏制这些自由。所谓的国家安全原则,或狭隘的经济观念,或社会生活的极权主义概念,都不能凌驾于自由及其权利的价值之上。(140)
本土化的挑战
96. 信仰激发了的评判标准,确定了价值观、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它们对整个人类社会都是有效的。(141)为此,对我们这个时代的焦虑表现出敏感的教会,指出了一种文化路线。通过这种路线,劳动将在其充分的人性层面上获得承认,并且所有人都能在这条路线中找到自我实现的机会。教会通过她的传教士,带着对每个人和国家的身份的尊重,将完整的救恩传遍世界。她是这样的一个团体,通过遍布全球的教会,多样性和统一性被整合了起来,从每一种文化中吸取她所发现的积极因素。但本土化不仅仅是一种表面上的适应,而是通过各种真正的文化价值与基督宗教的融合,并讲基督宗教植入不同人类文化中,对其进行亲和性的转变。(142)福音与文化的分离是一个悲剧,上述问题就是一个可悲的例证。因此,努力将文化融入福音是必要的。这些文化将通过与福音的相遇而获得新生。但是,这个相遇以福音的真正确立为前提。(143)在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的启发下,教会希望把自己的全部力量投入到这个任务中,为唤起宏大的解放而奋斗。
本文为1987年信理部签发的《基督徒自由与解放的指南》第五部分,由时任部长的拉辛格枢机主教署名,若望保禄二世教宗批准。
译者奚望
何处相逢
注释
(106)见玛22:37-40;罗13:8-10。
(107)见保禄六世,宗座牧函《八十周年》(Octogesima Adveniens),4,载于《宗座公报》(AAS)63(1971),第403-404页;若望保禄二世,《秘鲁开幕致辞》(Opening Address at Puebla),III,7,载于《宗座公报》(AAS)71(1979),第203页。
(108)见若望二十三世,通谕《和平于世》(Pacem in Terris),235,载于《宗座公报》(AAS)55 (1963),第461页。
(109)见《牧职宪章》(Gaudium et Spes),25。
(110)见若望二十三世,通谕《和平于世》(Pacem in Terris),132-133,载于《宗座公报》(AAS)55(1963),第437页。
(111)见教宗庇护十一世,通谕《第四十年》(Quadragesimo Anno),79-80,载于《宗座公报》(AAS)23(1931),第203页;若望二十三世,通谕《和平于世》(Pacem in Terris),138,载于《宗座公报》(AAS)55 (1963),第437页;通谕《和平于世》(Pacem in Terris),74,载于《宗座公报》(AAS)55 (1963),第294-295页。
(112)保禄六世,宗座劝谕《在新世界中传福音》(Evangelii Nuntiandi),18,载于《宗座公报》(AAS)68(1976),第17-18页;宗座劝谕《在新世界中传福音》(Evangelii Nuntiandi),9,载于《宗座公报》(AAS)76(1976),第901页。
(113)见若望保禄二世,宗座劝谕《修和与忏悔》(Reconciliatio et Paenitentia),16,载于《宗座公报》(AAS)77(1985),第213-217页。
(114)见保禄六世,宗座牧函《八十周年》(Octogesima Adveniens),26,载于《宗座公报》(AAS)63(1971),第419-420页。
(115)见若望保禄二世,通谕《人的工作》(Laborem Exercens),20,载于《宗座公报》(AAS)73(1981),第629-632页;《对“解放神学”若干方面问题的指南》(Libertatis Nuntius),VII,8;VIII,5-9;XI,11-14,载于《宗座公报》(AAS)76(1984),第891-892、894-895、901-902页。
(116)见玛5:44;路6:27-28、35。
(117)见《对“解放神学”若干方面问题的指南》(Libertatis Nuntius),第905-906页。
(118)见 《普埃布拉第三次拉丁美洲主教全体大会文献》(Document of the Third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Latin-American Episcopate at Puebla),533-534。见若望保禄二世,《在德罗赫达的讲道辞》(Homily at Drogheda),1979年9月30日,载于《宗座公报》(AAS)71(1979),第1076-1085页。
(119)见保禄六世,通谕《民族发展》(Populorum Progressio),12、46,载于《宗座公报》(AAS)31(1967),第272-273页;见庇护十一世,通谕《我们众所周知》(Nos es muy conocida),载于《宗座公报》(AAS)29(1937),第208-209页。
(120)见《牧职宪章》(Gaudium et Spes)76,§ 3;《教友传教法令》(Apostolicam Actuositatem), 7。
(121)同上,20。
(122)同上,5。
(123)见若望保禄二世,通谕《人的工作》(Laborem Exercens),6,载于《宗座公报》(AAS)73(1981),第589-592页。
(124)同上,第五章,第637-647页。
(125)同上,3,第583-584页;《在洛雷托的演讲》(Address at Loreto),1985年5月10日,载于《宗座公报》(AAS)77(1985),第967-969页。
(126)见保禄六世,宗座牧函《八十周年》(Octogesima Adveniens),46,载于《宗座公报》(AAS)63(1971),第633-635页。
(127)见若望保禄二世,通谕《人的工作》(Laborem Exercens),6,载于《宗座公报》(AAS)73(1981),第589-592页。
(128)同上。
(129)见若望保禄二世,宗座劝谕《家庭团体》(Familiaris Consortio),46,载于《宗座公报》(AAS)74(1982),第137-139页;通谕《人的工作》(Laborem Exercens),23,载于《宗座公报》(AAS)73(1981),第635-637页;见宗座,《家庭权利宪章》(Charter of Rights of the Family)第12条,载于《罗马观察家报》,1983年11月25日。
(130)见《牧职宪章》,68;若望保禄二世,通谕《人的工作》(Laborem Exercens),15,载于《宗座公报》(AAS)73(1981),第616-618页;1983年6月3日的演讲,《载于罗马观察家报》(L'Osservatore Romano),1980年6月5日,第1-2页。
(131)见《牧职宪章》,69;若望保禄二世,通谕《人的工作》(Laborem Exercens),12、14,载于《宗座公报》(AAS)73(1981),第605-608页、第612-616页。
(132)见教宗庇护十一世,通谕《第四十年》(Quadragesimo Anno),72,载于《宗座公报》(AAS)23(1931),第200页;若望保禄二世,通谕《人的工作》(Laborem Exercens),19,载于《宗座公报》(AAS)73(1981),第625-629页。
(133)见《普埃布拉第三次拉丁美洲主教全体大会文献》(Document of the Third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Latin-American Episcopate at Puebla),31、35、1245。
(134)见若望二十三世,通谕《和平于世》(Pacem in Terris),16,载于《宗座公报》(AAS)55 (1963),第443页;保禄六世,宗座牧函《八十周年》(Octogesima Adveniens),51,载于《宗座公报》(AAS)59(1971),第282页;若望保禄二世,1986年1月11日 《对外交使节团的讲话》(Discourse to the Diplomatic Corps),载于《罗马观察家报》(L'Osservatore Romano),1986年1月12日,第4-5页。
(135)见保禄六世,通谕《民族发展》(Populorum Progressio),55,载于《宗座公报》(AAS)59(1967),第284页。
(136)见《牧职宪章》,60;若望保禄二世,1980年6月2日《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讲话》,8,载于《宗座公报》(AAS)72(1980),第739-740页。
(137)见《牧职宪章》,59。
(138)见《天主教教育宣言》(Gravissimum Educationis)3 、6;庇护十一世,通谕《神圣导师》(Divini Illius Magistri),28、38、66,载于《宗座公报》(AAS)22(1930),第59、63、68页;见圣座,《家庭权利宪章》(Charter of Rights of the Family)第5条,载于《罗马观察家报》,1983年11月25日。
(139)见《牧职宪章》29;若望二十三世,通谕《和平于世》(Pacem in Terris),73-74、 79,载于《宗座公报》(AAS) 55(1963),第294-296页。
(140)见《宗教自由宣言》(Dignitatis Humanae)7;《牧职宪章》(Gaudium et Spes)75; 《普埃布拉第三次拉丁美洲主教全体大会文献》(Document of the Third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Latin-American Episcopate at Puebla),311-314;317-318;548。
(141)见保禄六世,宗座劝谕《在新世界中传福音》(Evangelii Nuntiandi),19,载于《宗座公报》(AAS)68(1976),第18页。
(142)见第二次特别大会(Second Extraordinary Synod)的《最后报告》(Relatio Finalis),II,D,4,载于《罗马观察家报》(L'Osservatore Romano),1985年11月10日,第7页。
(143)见保禄六世,宗座劝谕《在新世界中传福音》(Evangelii Nuntiandi),20,载于《宗座公报》(AAS)68(1976),第18-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