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宗教学养,是我们这代读书人命里注定的事。等自己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已觉人生秋意浓浓,于是我对宗教学家额外多了几份敬重。我抱着初学者的虔诚读过林国基先生和刘苏里先生的《犹太约法传统及现代启示》(见:犹太约法传统与现代启示)一文,先是惊叹于作者广博的历史知识与社会闻见,其后便有了一种歧路亡羊茫然无绪的感觉。我不曾想到,摩西十诫、犹太圣殿、耶稣的天国、罗马天主教、宗教改革及英国内战等等,居然与游牧生活方式和定居生活方式缠绕在一起。我更不曾想到,宗教改革的“唯一目的”居然是恢复基督教的“游牧力量”,而美国文明具有“超验的游牧特质”。真的希望上帝能够“给我一片白云一朵洁白的想象”,此文中那些复杂的问题实在超出我的想象力和理解力。因此,以下只能就几个简单的问题信口开河。
1、
首先,作者开宗明义地说明了此文的核心论点,即游牧文明的成文宪法与定居文明的不成文宪法对于塑造现代政治治理具有不同的意义。
作者认为,成文宪法来自游牧文明,游牧民族“约法而治”,他们只服从“约法”(抽象规则),不服从“偶像”(专制王权)。而不成文宪法来自定居(农耕)文明,农耕民族崇拜偶像,服从专制王权和等级秩序。作者还进一步指出,犹太人是西亚沙漠里的游牧民族,摩西十诫可以理解为成文宪法,犹太民族与定居性的农耕民族的区别在于他们“约法而治”。
作者的以上论述首先给我们带来的问题是:犹太人是游牧民族吗?据圣经记载,希伯来人的祖先亚伯拉罕按照耶和华的指示,从美索不达米亚平原辗转来到迦南(耶路撒冷一带)并定居于此。许多年后,由于迦南发生饥荒,以色列人(亚伯拉罕的后人)迁往埃及。又许多年后,摩西带领已沦为奴隶的犹太人出埃及,在西奈山与耶和华立约,重返上帝的“应许之地”。据有关历史文献,出埃及后陆续进入巴勒斯坦的以色列各部落,在公元前13世纪末已经放弃游牧生活开始了农耕定居生活。那时这里的人口有100万左右,犹太民族在这里平静地生活了大约3个世纪。
公元前9世纪非利士人的征服战争,打破了巴勒斯坦的平静。此后,巴比伦帝国、波斯帝国和罗马帝国的军队先后占领耶路撒冷。巴比伦之囚以后的犹太人的历史,可以说是抗争、战乱、迁徙和漂泊的历史。但是,他们漂泊,并非漂泊不定;他们迁徙,是为了寻找“定居点”。重要的是,迁徙和漂泊不等于游牧,犹太人的生活方式与中东沙漠里的游牧民族和蒙古高原上的游牧民是明显不同的,他们不是马背上的民族。
其次,游牧文明必然产生成文宪法吗?虽然作者认为可以把摩西十诫理解为成文宪法,但就我所知,今天的以色列国属于不成文宪法国家。另外,沙漠里的游牧民族国家沙特也被认为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再次,成文宪法国家必然是“约法而治”(法治),不成文宪法国家必然是王权专制(人治)吗?作者的这一结论显然不成立。例如,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但它却是近代法治社会的源头。
最后,游牧文明必然一神崇拜,约法而治吗?
作者引证了韦伯关于“约法”是适合游牧生活的统治方式的论述,并强调游牧民族只服从约法只不服从王权,如果犹太民族不处于游牧状态便必然产生等级压迫和王权专制。作者还进一步指出,所有游牧民族都会遭遇这一困境:一旦从游牧转变为定居,他们的政治生态必然从“立法而治”转变为王权专制。例如,以色列的所罗门王引进东方的后宫制度。再如,中国北方的游牧民族一旦占领中原,必然遭遇“文明的腐化”。
作者的这一系列论断让我们感到困惑:游牧文明便不存在等级压迫和王权专制吗?这显然不是事实。例如,创造了伊斯兰教的中东阿拉伯人是沙漠里的游牧民族,伊斯兰教法(沙里亚法)是穆斯林必须遵循的真主安拉的训令,它来源于由先知穆罕默德口述而成的《古兰经》和《圣训》。同时,穆斯林在现实生活中还必须服从穆罕默德的继承人哈里发的统治。这种游牧文明的政治生态一直延续到现在,沙特王国至今仍是名副其实的王权专制国家。
至于蒙古高原上信奉萨满教的游牧民族,他们更没有“约法而治”的迹象。萨满教本身是多神崇拜,而蒙古可汗对他的臣民拥有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蒙古的王权专制与中原的王权专制只有形式和程度的不同,没有本质区别。蒙元取代南宋,中国历史揭开了更加野蛮和残酷的一页,这与其说是游牧文明的“腐化”不如说是农耕文明的退化。
2、
现在我们有必要来说明作为定居民族的犹太人的政治生态的特点。
何为“犹太约法”?作者明言,就是摩西十诫。由此可知,早期犹太民族的第一个特点是一神崇拜;而另一个特点则是“法”在“王”先,即先有摩西律法后有上帝立王。
犹太人一开始没有王,犹太人各部落由先知(祭司、士师)直接根据上帝的旨意治理。非利士人的征服战争使以色列各部落意识到建立统一国家的必要,他们请求上帝为他们立王。上帝认为这一要求表现出犹太人对他的厌恶,心中不悦。先知撒母耳不厌其烦地向各部落长老说明,为他们立王必使他们被王所奴役。但最终撒母耳还是按照上帝的旨意,为犹太人立了王。在撒母耳选中扫罗之后,犹太民族从士师时代进入列王时代,犹太国家逐步形成。由此便产生了犹太民族的第三个特点,即王权神授。
此外,上帝的旨意往往是通过先知传达给犹太人的王,而犹太国王不具有对于祭司的绝对支配权力,犹太国家实际上由国王和祭司共同治理。而且从发生学的视角看,犹太人的王是祭司按照上帝的旨意所立。由此形成了王权与教权二元并立的政治局面和政治观念,此即早期犹太国家的第四个特点。
3、
关于犹太人一神崇拜传统的来源问题,作者一方面承认,文明的起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另一方面声称很“看重”弗洛伊德的解释,即犹太教来自埃及18王朝的一神教。作者强调,一神教“一定是”(埃及)帝国的产物,而且只有在18王朝才有可能,因为18王朝是古埃及的鼎盛时期。
据说,18王朝时期的确发生过这样一次宗教改革。时任法老为了削弱阿蒙神祭司集团的权势,决定把以阿蒙神为主的多神教,改变为以阿顿神(太阳神)为唯一神的一神教。但是,这次宗教改革在这位法老去世后便烟消云散了。若干年后,坚守一神信仰的埃及贵族青年摩西,带领一部分犹太奴隶出埃及,与神约法,追寻上帝的应许之地。
由此说来,以色列人的一神崇拜(犹太教)与古埃及似有渊源关系。但问题的关键是,作者在此推翻了自己关于只有游牧文明才可能“约法而治”(一神崇拜)的论断,因为作者曾经明确地肯定埃及帝国属于农耕定居文明。
4、
作者继续论述道,“犹太约法”后来被英国清教徒“复活和继承”,他们据此创立了自己的“教会约法”即清教教会的牧师须由教徒选举产生,英国清教徒由此摆脱了天主教会的自上至下层层任命的教阶制度。此后,英国清教徒又从“教会约法”走向“政治约法”,美国宪法即来源于英国清教徒所继承的犹太约法传统。
在此必须指出,作者以上论述至少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犹太人虽然曾经“约法而治”,但并没民主选举的制度传统。他们的先知和国王往往由前任选定(如摩西选中约书亚、撒母耳选定扫罗、大卫王选中所罗门等),有的则是在民族危亡之际涌现出来的(如摩西、大卫王)。
其次,前期罗马天主教会的教宗和主教都是由教士和教民选举产生的。在罗马天主教的官方化和世俗化的漫长历史过程中,任命制的倾向和选举制度的腐败日益严重,但其教宗和主要领导仍然必须经过内部选举产生。随着基督教的封建化(如神职人员成为封建领主),罗马天主教的这一制度传统逐步在欧洲贵族阶层普及开来,德意志帝国的选帝侯便是一例。可以说,欧洲近代民主选举制度主要来源于罗马天主教的选举制度和英格兰的民选习俗。
5、
必须承认,有许许多多的人像此文的作者那样认为,游牧民族更渴望自由或者游牧民族更自由。其实,这不过是定居社会的人们对游牧生活的一种诗意的想象。游牧民族的确不像农耕民族那样土里刨食,终老孤村。他们信马由缰,居无定所,“勒勒车赶着太阳游荡在天边”,“一望无际的草原随你去流浪”。但历史地理学的常识告诉我们,游牧民族的生存条件往往比农耕民族的更恶劣,游牧民族的生态环境往往比农耕民族的更脆弱。他们逐水草而居是为了不至于冻馁而亡,他们跃马扬鞭是为了寻找“三秋桂子,十里荷花”似的家园。
因此,即使在“人可以为所欲为”的意义上理解自由,即使在“摆脱物理力量的约束”的意义上理解自由,我们也很难得出游牧民族比农耕民族更自由的结论。至于谁更渴望自由,这是一个伪问题。“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由”,何乐而不为?此乃人之本性,无关乎游牧与定居。
行文至此,关于自由的讨论尚未触及正题。以上所述之自由,与自由之本真意义无关。自由的用法很多,但自由的真意只有一种。简言之,本真之自由,是指人的最大程度地不被他人强制的生存状态,是指私人领域的合法存在,是指个人财产的绝对保护。因此,自由关乎人与人的关系,自由与传统秩序和社会制度有关。因此,自由的本质和基础,不可能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游牧与定居的关系等得到正确的说明。
6、
作者还告诉我们,英格兰属于农耕定居文明,普通法植根于英格兰平原的土地性力量和传统,因而专制王权和等级制度盛行于英格兰。而苏格兰属于半农耕“半游牧”文明,所以苏格兰人发扬犹太民族的约法传统,举行“人民革命”,坚决反抗英格兰的王权专制。所谓“英国革命”,本质上是游牧力量与定居力量的冲突,它首先表现为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冲突。
我认为作者以上所述与历史事实大有出入。实际上,“半游牧”的苏格兰与英格兰一样,也存在专制君王,被伊丽莎白女王囚禁的苏格兰玛丽女王便是其中的一位。玛丽女王的儿子詹姆士一世,是斯图亚特王朝的第一位英格兰国王(第九位苏格兰国王)。恰恰是这个来自苏格兰的斯图亚特王朝,逆历史潮流而动,极力宣扬君权神授,强调君主高于一切包括个人财产,否定大宪章精神,破坏英格兰议会传统,恢复肉刑残酷镇压清教徒。
斯图亚特王朝的第二位英格兰国王(第十位苏格兰国王)查理一世与英格兰议会的长期冲突,导致了英国历史上十分罕见的一次血流成河的“改朝换代”(克伦威尔共和或护国)。查理一世与苏格兰长老会的冲突,是英国国教与英国清教徒冲突的一部分,是专制王权与议会传统和地方自治传统冲突的一部分,而与“英格兰定居”和“苏格兰游牧”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这个来自苏格兰的斯图亚特王朝,应该是诺曼征服以后英国历史上最为专制和反动的王朝。
毫无疑问,英格兰与苏格兰同样存在专制王权,但是英格兰王权的专制程度可以说是欧洲历史上最低的,著名的《大宪章》便是明证。伏尔泰曾经说过:英格兰人是世界上唯一能够反抗国王并给国王的权力设限的国民。在英格兰,不仅存在有限王权的传统,而且存在地方自治的传统。民众有权选举教区委员会成员(相当于地方议会议员),同时还有权选举地方治安推事。教区委员会和治安推事主持地方行政管理,因而使英格兰的教区成为自治共同体。总之,现代民主政体在斯图亚特王朝之前已经开始在英格兰萌芽,查理一世不服水土又想跟风欧洲大陆的强势君主,结果把脑袋丢了。
众所周知,近代以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以人生而不平等为前提。但在不成文宪法国家英格兰,在法律上人是平等的这一观念在中世纪后期已大致形成。在英格兰,贵族与市民和农民的身份差别,只具有文化意义,不具有法律意义。国王作为“贵族第一人”,他与他的臣民受制于同一条法律。在英格兰,房产是个人的城堡,银行是臣民的钱柜,国王无权干预。
同样,几乎所有的古代文明国家都有世袭贵族和等级制度。但是在中世纪后期的英格兰,财富和土地开始成为贵族的基础,世袭贵族逐步消失了。英格兰法律保障社会的各个等级对所有人开放。在英格兰,贵族无法律特权,绅士不是法律身份。在英格兰,贵族可以经商,农奴(穑夫)可以保有土地,小店主、小地主等成为社会的中流砥柱。财富、能力甚至运气成为英格兰人进入上一层社会等级的通行证。
罗马法系与普通法系都是农耕文明社会的产物。罗马法系以成文法规为基础,赋予国家无限权力,而不对个人财产提供保护。普通法系以传统和先例为最终基础,限制国家权力,对个人财产提供绝对支持。普通法的陪审团制的形成,确立了司法判决的过程高于任何人为的成文立法的原则。毫无疑问,英格兰普通法对法律程序的强调和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这一切与所谓“半游牧”似乎风马牛不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