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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宗族政策与基层社会治理——兼论商鞅变法离散宗族的历史内涵
发布时间: 2022/3/17日    【字体:
作者:臧知非
关键词:  秦汉 宗族政策 基层社会治理 商鞅变法  
 
 
宗族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合一、国家与社会合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特点,宗族关系与国家权力在基层行政运行中的辩证属性,是基层社会秩序变迁的重要因素,其功能发挥因时而异,取决于多种因素。梳理分析这一问题,是考察中国古代社会控制、治理理念、治理模式的重要方面。秦汉是中国统一王朝建立和大发展时期,是历代统一王朝基层社会治理理念、模式的奠基时期,宗族力量与国家力量经历了分与合、合与分的历史过程,直接影响着基层社会秩序与统一国家建立、分裂的历史变迁。商鞅变法制定的离散宗族政策是认识这一历史过程的基础,准确把握商鞅变法离散宗族的历史精神、制度内涵和历史意义,不仅关乎对商鞅变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是认识秦汉社会结构变迁的需要,也是把握历代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
 
秦是后起之国,在周人故地、因周人之力和在周人文化基础上发展起来,其国家结构本质上是西周翻版而带有自身特色,当东方诸侯纷纷主动变革传统、弱化族权、强化君权以加速社会转型的时候,秦国还在传统社会泥淖中艰难跋涉。至孝公继位,“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为“复缪公之故地,修缪公之政令”,[1]孝公乃任用商鞅,推行新法,以彻底改变这一局面。变法是在总结各国变法成败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展开的,以法律手段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控制,把宗族血缘关系彻底地从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剥离,是新法的特征,[2]“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3]从不同角度表达了离散宗族的彻底性。认识秦汉宗族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必须从商鞅变法的宗族政策说起。
 
一、强制分户的历史内涵
 
商鞅曾自诩“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这是对“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的直接解释。现代学者多以“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为移风易俗之举。但“同室内息”并非“父子无别,同室而居”那么简单,其目的也不限于“为其男女之别”。其时之“室”是指宗族血缘共同体,而非变法以后一般意义上的“家室”。赵良批评商鞅“刑黥太子之师傅,残伤民以骏刑,是积怨畜祸也。教之化民也深于命,民之效上也捷于令”,[4]不符合仁义之道,上至公子公孙,下迄平民百姓,对商鞅都充满着怨恨,认为他不会有好下场,劝其主动辞官,中止新法。商鞅明白赵良立场,遂以移风易俗为据作答,意在说明新法固然改变传统,但“为其男女之别”是《诗》《书》之教的体现,意图说明新法的合理性。
 
在宗族奴隶社会,财富归统治宗族所有,贵族是财富支配者,财富多少和宗族等级一致,有“室”者均为统治宗族,而有“家室”“宗室”“公室”“王室”之别。这些“室”既是经济单位,也是政治单位,国家权力按照宗族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分配,是宗族贵族政治之下的世族世官制。春秋各国,宗室贵族相互倾轧,胜者对待失败者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分其室”。“分其室”“兼其室”“纳其室”不仅仅是瓜分、占有这些“室”的财产,也包括其世袭权力,是权力结构重组的过程。变法以前之秦国,“室”仍是以宗族为特征的财产单位和权力单位。“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意味着大家族分为小家庭,一“室”变多“户”,原来以“室”为单位的土地人口由官府析分登记在各“户”之下,确认其土地权属关系,均直接隶属于国家,“家长”“族长”失去了土地支配权,也失去了对宗族成员的人身支配权,宗族土地所有制变为国有制,民户由隶属于宗族转而隶属于国家,国家权力直接控制每家每户,农民成为国家课役农。
 
商鞅之法严格实行授田制和军功赐田制,其性质是土地国有制,不存在汉儒说的“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5]的问题。在全面控制土地的前提下,国家按照新的身份等级统一分配土地,宗室贵族土地也必须按照法律分配。从逻辑上看,一室分多户,并不等于宗族关系消解,宗族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原来登记在宗主名下的土地分解在兄弟名下而已,形象表述就是分散登记,和土地出户没有必然联系,但是“户”隶名官府,其土地在法律层面是由国家授予,法律上已经划归国有,各自立户的“父子兄弟”之间虽然存在着宗族血缘关系,但这个宗族血缘关系属于民间关系,不再具有身份等级的贵贱属性,其土地也不再因其血统高贵而获得。在这里,宗族关系与土地无关,原来的宗族贵族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国有制。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理解“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远非移风易俗那么简单。商鞅此举是一次深刻的社会革命,是为了更深层次地把宗族血缘关系从国家权力分配和运作过程中剥离出去,国家力量不必再依靠宗族力量控制社会,解除了宗族血缘关系对民户的束缚。当然,编户成为国家受田民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租税徭役,民户会有诸多不便,但摆脱宗族身份限制的民户可以凭借自身努力改变社会地位,实现富且贵的梦想,空前地激发了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耕织至粟帛多者复其身”而致富,军功获爵则增加土地和“庶子”,踏入“贵”的社会序列,从而收到了“秦民大悦”的效果。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是“父子兄弟同室内息以为禁”的制度表述,凸显了“户”的社会控制意义。授田、征税、起役、社会等级的确定,均以“户”为基础。出入同一门户的人口是为户口,登记在文书上是为户籍,包括所有家庭成员的年龄、性别、体貌特征,以及土地、房屋、奴隶和其他财产,均登记在户籍簿上,作为征税起役的依据。人隶属于“户”,个人的毁誉荣辱和“户”的利害关系一体化,控制了“户”,就控制了所有社会成员,因而“户”成为国家控制社会的基本单元,社会各阶层的身份属性一目了然。
 
二、“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与社会治理
 
研究表明,“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并非商鞅发明,而是战国通制。其时各国基层行政编制虽然不同,但均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什伍之人荣辱与共。“辅之以什,司之以伍”是为了实现“罚有罪不独及,赏有功不专与”,是为了“居处相察,出入相司”“刑罚庆赏,相及相共”的方便,乡里基层组织之“族”“党”体现了宗族关系的遗存。[6]而商鞅此举,不同之处在于强化彼此监督,检举不法,“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索隐》云:“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恐变令不行,故设重禁。”[7]司马迁之语是原则概括,制度并不一定是一家违法九家连坐,所谓“奸”也有其特定内容,而非一般意义上的作奸犯科。
 
但是,秦国同伍连坐之严厉确实空前。云梦秦律《秦律杂抄》有云:“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8]战争中不屈战死,无论死者功劳大小均授其子以爵位。后来发现当事人没有阵亡,遂褫夺其子爵位,剥夺同伍之奖励,以示对同伍者失察的惩罚。未死而归者,罚为隶臣。《傅律》规定:“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图片(迁)之。”[9]未到老免年龄而免老,到了老免年龄未经批准而免老,里典、田典、伍老“赀一甲”的同时,伍人“户一盾”,全部迁往边远苦寒之地。傅籍是乡官里吏的日常职责,核实年龄是乡官里吏的公务行为,出现错误受罚理所当然,结果伍人也要被罚,而且惩罚很重,就是因为“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是国家行政的一般原则,“告奸”是什伍之民的基本义务。不“告奸”无论是否故意,结果都导致户口统计不实,使国家役源流失,故而一并处罚,从而使邻里之间每时每刻都要盯紧对方,随时举报不法行为。所谓“居处相察,出入相司”之“察”与“司”的内容就是各种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国家权力对百姓日常的控制,宗族关系的温情在国家行政中涤荡殆尽。
 
汉儒及后世学者对“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诟病有加,认为是严刑峻法的代名词, 这是价值预设的结果。历史地考察,它当时带给秦民的并非灾难,反而是改变命运的制度契机。变法之后,编户民固然要承担徭役赋税,但以国家授田为基础,家家户户生产资料有保障,并可以通过军功和耕织获得爵位和奖赏,通过个人努力实现富而贵的梦想,所以才有“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0]的情况,秦国才迅速崛起。
 
三、秦统一后离散宗族及社会矛盾大集中
 
秦统一,将秦国之法变成秦朝之法,原六国社会宗族关系从行政运作中被彻底清除,国家对社会控制固然强化,同时也导致了社会矛盾的空前集中。由于历史传统、资源环境、制度政策等因素,秦与六国以及六国之间,在经济发展、社会结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宗族关系、宗族力量对国家行政运行的作用有明显不同。因为变法不彻底,六国宗族遗存远远大于秦国,不仅宗室贵族分割君权,大家庭的存在也远远比秦国更普遍,宗族豪强更是左右基层行政不可忽视的力量,身份高低、权力大小、土地分配、财富占有与宗族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风俗习惯较多地保留着宗族血缘底蕴,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远弱于秦。[11]而天下一统,遵行秦制秦法,统一行政、土地制度,按照二十等爵制重新设定社会等级和财产等,遂为必然。“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等制度原则推及于六国地区。但与往日不同,离散宗族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社会矛盾的大集中。
 
战国时代东方各国宗族对国家权力机构及其运行影响甚大,无论是手握重权的宗室贵族还是靠经营矿冶盐铁及长途贩运等起家的基层大姓,都有其宗族背景,广占土地,役使农民、奴隶、徒附,同时有宾客死士为之奔走,控制基层政府,拥有诸多特权。他们彼此间是依存关系,是大大小小的利益共同体。以贵族而论,如楚国鄂君启节铭文表明鄂君身为宗室,享有封地的同时,拥有庞大的商队,所贩货物除了军用品之外,无所不包,[12]并且楚君还给予其“免税”的待遇。地主、矿冶业主、畜牧业主的社会势力尽管不能和鄂君相比,但是称雄一方、横行乡里者并非个例。[13]统一之后,六国贵族、豪强大姓,无论是留在原籍,还是迁徙关中或者其他地区,均按照法律强制分户,成为什伍之民,相互连坐,原来的宗族成员及依附人口难以聚族而居。作为被征服者,这些贵族官僚、工商业主、地方豪强,绝大多数是既无军功、也无事功,和秦的爵位没有关系,原来的田宅、奴隶、宾客等等,均转属于国家。原来的特权、财产被剥夺,还要像普通农民一样承担赋役,他们必然以各种方式抵制新的法律制度,仇视新王朝。而普通农民也因其故俗,在不经意间触犯新法而身陷囹圄。而秦始皇“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14]结果使六国社会各个阶层都把仇恨矛头指向官府,希望回到过去,千方百计地和过去的主人保持联系,离散宗族故旧的效果大打折扣。如项氏叔侄避难吴中,“吴中贤士大夫皆出项梁下。每吴中有大繇役及丧,项梁常为主办,阴以兵法部勒宾客及子弟,以是知其能”。[15]这些“宾客及子弟”是包括项氏叔侄原来追随者和依附者在内的,他们成为起兵骨干,其余各国宗室起兵复国均以其故众为基础。这从反面说明离散宗族的政治意义,值得深入分析。
 
四、汉代宗族复兴与基层社会治理
 
刘邦称帝,下诏复故爵田宅,在全面继承秦制的同时,接受陆贾“逆取顺守”之论,以“汉政”代“秦政”,提倡教化,与民休息,为宗族势力的复活提供了条件。惠帝令“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16]是对孝弟力田的优待。高后“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17]是对孝悌力田的尊崇。文帝继位,高举以孝治国大旗,“孝悌,天下之大顺也”。[18]尽管文帝初衷是以此调节宗室内部矛盾,消弭诸侯王的不臣之心,但三老、孝悌、力田选自民间,与民共处,他们应是道德楷模,以自身行为劝民行孝守法。此后,从郡县到乡里设孝悌、力田、三老成为常制,孝成为选官的首要标准。商鞅以来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制度自然消解废除,宗族力量迅速发展起来。西汉前期的六国贵族之后、豪强大姓无论是迁于关中还是回归故里,其宗族势力均迅速复活,并因宽松的经济政策和黄老无为政治而迅猛崛起。
 
新兴宗族无不以其富厚,交通王侯,与贪官污吏沆瀣一气,操纵乡里,欺压良善,兼并农民,鱼肉弱小,意味着社会秩序的新紊乱、国家权力的分割、国家控制社会的弱化,甚至成为诸侯王割据的依靠。这与社会有序发展、中央集权的本质需求背道而驰。故从景帝开始以行政、法律手段打击宗族大姓不法行为,将抑制宗族势力纳入国家治理范围之内。如郅都打击地方势力,“居岁余,郡中不拾遗,旁十余郡守畏都如大府”。[19]汉武帝继续任用“酷吏”的同时,增设刺史,以六条问事,第一条就是针对“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20]其余五条均为针对“二千石”的条款,对其不法行为严加惩处,打击核心都是宗族大姓及其保护伞。[21]武帝同时加重资产税,通过算缗告缗等措施,使大多数“中家以上”者因此破产,原来依附于豪强的农民直接隶属于国家,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因此加强。
 
不过,汉武帝打击宗族固然严厉,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抑制其发展。因为封建统治的本质决定了宗族豪强必然成为王朝统治的基础,宗族血缘关系必然成为统治权力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矛盾的演变,国家难以发挥其正常的组织生产、维持秩序的功能,贫弱之家不得不依附于宗族,宗主凭借血缘关系控制宗族成员和贫弱之家,将宗人、宗亲、乡党组成私人武装,保护私人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同时,救恤九族,扶助乡党,保持一方秩序的稳定,成为王朝统治力量的补充。
 
但是,就国家治理而言,宗族势力发展是双刃剑,既可以维护国家统治,也可以销蚀国家统治。宗族势力的扩大本身就刮削国家税源和役源,其维护社会秩序,可以保障本集团利益,当国家统治能满足其利益需求时,宗族势力自然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一部分力量;当其利益难以得到有效满足时,宗族大姓就会成为国家统治的异己力量:或者置国家危难于不顾,或者重新寻找政治代表,成为王朝崩溃的内部动因之一。
 
原载《史学集刊》2022年第1期“帝制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笔谈”。
叙拉古之惑
 
[1]《史记》卷五《秦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02页。
 
[2]关于西周、春秋、战国宗族血缘关系与国家权力及其变迁, 参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60、183-213、242-287页。
 
[3]《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2、2230页。
 
[4]《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4页。
 
[5]《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7页。
 
[6]关于战国什伍乡里制度,参见臧知非:《先秦什伍乡里制度新探》,《人文杂志》,1994年第1期。
 
[7]《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2、2230页。
 
[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46页。
 
[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3页。
 
[10]《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1页。
 
[11]秦国与六国的社会差异,参见臧知非:《共同的历史道路 不同的发展进程——秦国社会结构与秦文化散论》,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论丛》编委会:《秦文化论丛》第三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1页;臧知非:《周秦风俗的认同与冲突——秦始皇“匡饬异俗”探论》,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论丛》编委会:《秦文化论丛》第十辑,三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12]楚国鄂君启节铭文,参见徐中舒主编:《殷周金文集录》,四川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72-473页。
 
[13]参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352-370页。
 
[14]《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8页。
 
[15]《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296页。
 
[16]《汉书》卷二《惠帝纪》,第90页。
 
[17]《汉书》卷三《高后纪》,第96页。
 
[18]《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24页。
 
[19]《汉书》卷九○《酷吏传·郅都传》,第3647页。
 
[20]《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页。
 
[21]参见臧知非:《秦汉里制与基层社会结构》,《东岳论丛》,2005年第11期;臧知非:《战国秦汉行政兵制与边防》,苏州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8-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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