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法律
 
英格兰的法律:布莱克斯通
发布时间: 2022/7/22日    【字体:
作者:拉塞尔•柯克
关键词:  英格兰 法律 布莱克斯通  
 
 
张大军 译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没有正规的法学院,而且在英格兰受过教育的律师很少。1765年,《印花税法》(Stamp Act)刺激很多美国人起而反对宗主国政府,这时,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的《英格兰法律评论》一书在伦敦出版;这本书后来在美国的影响力甚至比英国还大。正如伯克十年后对英国下院所说,布莱克斯通的书在十三个殖民地的销量几乎和英国一样多,尽管双方的人口差距很大。
 
英格兰有律师会馆(Inns of Court)、牛津和剑桥的法学教授、博学的法官;美国只有没受过多少正式培训的律师,还有布莱克斯通的书做他们的指导手册。多数对法律感兴趣的美国人对自然法、普通法、衡平法以及“英国人的特许权利”的了解,主要是从布莱克斯通的书中获得的。
 
威廉·布莱克斯通(1723-1780年)是牛津的首位英格兰法(区别于罗马法)教授,后来成为高等民事法院(Common Pleas)的法官。他的写作风格通俗易懂,他在法院的许多裁决被写入案例汇编。他是托利党人,反对美国革命,主张议会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都不重要,他的书在美国革命之后与独立战争爆发之前同样受欢迎。虽然杰斐逊在有些方面不认同布莱克斯通,曾感叹这位法官让整个英格兰都变成托利党人的天下,可是就连他也通读过布莱克斯通;布莱克斯通对他的影响可比肩于柯克、凯姆斯和其他法学权威,而杰斐逊曾将后一类法学家的著述片段摘录到他的《札记》中。
 
布莱克斯通对英格兰法律的述评既有洛克的影子,也有孟德斯鸠的影子,不过他主要继承的是本书第八章所讨论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遗产。当时和现在一样,英格兰的法律没有法典化,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情况不一样;布莱克斯通的《英格兰法律评论》实现了一个非常有用的目的:让“绅士和学者”(布莱克斯通自己的用词)以及律师能够从七百年时间里积累的大量先例中找出某种秩序。《英格兰法律评论》的教育功能在美国更为明显,而且在布莱克斯通在英格兰的名声因边沁和分析法学派(AnalyticalJurists)的攻击而减弱之后很长时间,他依然在美国享有很高的声誉[19世纪之后,布莱斯通的书重新在英国获得重视,因为他得到后起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cal Jurists)的认同]。
 
美国没有颁布过全国性的法典,除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这是改版的法国民法典)外,也没有全面的州法典;在纽约州的詹姆斯·肯特(James Kent)大法官出版《美国法律评论》(1826-1830年)之前,布莱克斯通的书一直是标准的法律参考书。即使在这之后,布莱克斯通有一段时间在某些州和地区还更受欢迎。美利坚合众国初期的两位主要的法理学著述家——约瑟夫·斯托里和詹姆斯·肯特——从布莱克斯通那里受益颇多,并多次公开承认这一点。
 
布莱克斯通在他的《英格兰法律评论》中一开始便肯定了自然法,而自然法为美国人诉诸议会立法之外的正义提供了背书,虽然布莱克斯通对此并不感到高兴。两股“自然法”思潮在布莱克斯通身上汇流在一起:一股属于西塞罗、经院学家和理查德·胡克;另一股属于17世纪的学者格老秀斯和普芬多夫(Pufendorf),以及18世纪的瑞士法理学家布拉马基(Burlamaqui)。这两个学派的立场并不总是一致;不过,布莱克斯通本人以及法律观念受他影响的美国人很少对自然法做细致的区分。
 
布莱克斯通写道:“这个自然法和人类一样古老,为上帝自己所立,因此,与其他任何法律相比,人们当然要优先服从它。它对整个地球、所有国家和所有时代都有约束力;与它相违的所有人类法都没有任何效力;那些有效的法律都是从这一源头直接或间接获得其效力和权威的。”接着,他以类似孟德斯鸠的口吻说,对自然法的应用可依据“理性”和“每个人的具体需要”做变通;他没有提倡清教徒以前的有关上帝法直接作用于现代社会的观点。不过,“自然法”很快就成为美国爱国者们呼吁武力反抗君主加议会(Crown in Parliament)的依据。
 
除了这个半偶然性的结果外,布莱克斯通的书有助于将英格兰的法律传统保留在美国;正如丹尼尔·布尔斯廷所说,《英格兰法律评论》“让殖民地的律师免于面对制定自己法典的危险诱惑”。布莱克斯通主张维护古老的先例和长期被认可的习俗;如果不是那些很少有专业培训的美国律师们受到他的影响,已经被验证过的英格兰法治就可能因无知或匆忙的临时应付而失去很多长久的价值。
 
即使没有布莱克斯通的阐述,普通法本身也是很保守的(因为它建基于古老的习俗之上),而且能够扩展和调适(因为没有成文法典限制它),这种有益的结合是美国所需要的,而且在革命以前,普通法一直是所有殖民地的主流,尽管有时它采用了简化或修正了的形式。在最初的十三个州以及最终在除路易斯安那(即使那里也部分地存在)外的所有州,普通法都将长期存在:某些州会试图将美国的法律法典化,但这些企图都失败了,或者只能采取最粗糙的形式。美国宪法意在涵括还是依赖英格兰的普通法?这个问题直到19世纪30年代还在热烈争论中,而且即使今天的法律学者们也没有解决它。不过,这一点依然是对的:尽管今天多数的美国人认为法律是立法机构立法的产物,实际上,美国法律的基石是九百年前在英格兰开始发育的普通法,而且无数案例还在应用它。
 
布莱克斯通所描述的那种自然法植根于基督教伦理,它宣扬“人的绝对权利”——也即人的自然自由,其中包括三个部分:“个人安全的权利,个人自由的权利以及私有财产权利。”不过,这些权利之所以绝对,倒不是因为它们不受限制:恰如布莱克斯通所说,“不过,所有人在进入社会时都放弃了他的部分自然自由,以之作为获得这么贵重的机会的代价;而且作为他们获得互通商贸之便利的对价,同意让自己遵从共同体认为应当订立的法律”。这就是比洛克表述得还要清晰的美国政治的基本准则。
 
现代人的法律都在宣示着自然法:这一观点被布莱克斯通及其美国追随者斯托里和肯特多次重申。所有人都认为普通法最近似于自然法(不管它如何不完美),因为它源自许多代智者的经验、观察和共识,而且在其与自然正义相吻合方面已多次经受住考验。可是,对托马斯·杰斐逊及其追随者来说,普通法之所以不受信任,恰恰是因为它是古老的;他们更喜欢现代的东西,徒劳无功地试图发展出另一套唯独属于美国的法律体系。
 
同时,美国的普通法也受到其非常难对付的英国对手杰罗米·边沁的攻击——边沁曾写信给麦迪逊总统、几个州的州长,甚至普通美国公民,提议按照功利主义原则为他们起草一部完美的新法典【边沁从未到过美国;他最亲密的美国朋友是阿隆·布尔,后者在流亡时曾有一段时间与边沁在伦敦同住,而且他的女儿西奥多西阿(Theodosia)曾将边沁的部分手稿从法文翻译成英文】。
 
不过,麦迪逊比杰斐逊更欣赏普通法的优点,并且对古怪的边沁的前后不一的信件感到吃惊;他拒绝了那个提议(边沁最亲近的门徒詹姆斯·密尔后来宣称他可以为印度起草一套全面的法典,尽管他从未踏上那块土地)。直到 19 世纪30年代,普通法才非常确定地在除法国人创建的路易斯安那之外的所有州成为主流。
 
肯特和斯托里的带有说教性的法律著述里面满是布莱克斯通的理念,为普通法赢取了观念上的胜利。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说,要是没有他们的教科书,“我们美国的法律就可能失去其统一性。如果失去统一性,推动不成熟的边沁式法典的运动就可能会席卷全国,就像拿破仑法典席卷欧洲一样。如果一开始便从我们的立法机构源源不断流出成文法,对纯粹地方性的规则体系造成冲击,随着美国在经济上变得一体化,我们就很可能会求助于法典,如果我们很久以前还没有这样做过的话”。不过,美国的法律一直没有法典化,因此更加灵活。与英格兰在个人自由和豁免权方面的先例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否则,不明就里的美国州立法机构可能已经削减了美国人的实际权利,还糊里糊涂地认为自己在让美国人摆脱不合时宜的中世纪习俗。
 
英格兰的衡平法也逐渐和它的普通法一起被美国的法院接受。在有些美国人——尤其是新英格兰和边疆地区的美国人——看来,衡平法更不值得信任,因为它似乎让法官拥有某种反民主的独断权力,而且对笨蛋仁慈。可是,斯托里法官主要凭借着他对衡平法理论的论述,在这个方面也取得了胜利;到19世纪最后二十五年时,就连马萨诸塞的法院也有了全面的衡平法管辖权。
 
尽管布莱克斯通并非美国的梭伦,其他新生国家很可能没有受一个外国法律权威如此大的影响的。直到19世纪中叶乃至更晚,美国多数法官主要的法律知识来源仍是布莱克斯通的书籍,可能还有肯特的书做补充(有些法官确实认为他们可以不需要布莱克斯通——只凭经验法则断案)。如果没有像《英格兰法律评论》这样的手册,司法裁定要粗陋得多。如果没有布莱克斯通著作中的自然法根基,美国19世纪的法理学历史可能会大大不同。
 
当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还是弗吉尼亚边疆蓝岭山区(Blue Ridge Mountains)的一个小男孩时,他的父亲为他购买了在美国出版的首版布莱克斯通的著作【其编纂者圣乔治·塔克(St.George Tucker)认为,普通法不是借着美国宪法才成为全国性的法律】,父子二人一起阅读这些作品,因为儿子想进入法律界。约翰·马歇尔将成为美国最伟大的首席大法官,尽管他从来都不是一位优秀的法律学者;在威康玛丽学院听乔治·威斯(George Wythe)的系列讲座是他为从事法律工作而做的另外唯一的正式准备,当时正值美国革命期间,他在休假。就像他更为博学的同行约瑟夫·斯托里一样,马歇尔认为布莱克斯通是法律迷宫中的最佳向导。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美国最高法院确立其独立性的当口,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成了它的主事者。
 
在20世纪的美国,布莱斯通依然是人们学习的对象。英格兰法律的百科全书式历史学家威廉·霍尔兹沃斯(William Holdsworth)爵士说,我们已回归“一种更宏大的法律哲学,它不会瞧不起过去的教训或者能够从古老的法律中汲取的智慧。因此,对我们而言,布莱克斯通并非如边沁所说,是所有变革的敌人,或者是以他的文学才能为已被证实的谬误辩护的不严谨的思想家。相反,他是文学艺术家、历史学者以及有成就的律师,他将构成旧制度下英格兰法律肌体的所有纷繁复杂的头绪编织成一幅和谐一致的画面,而这就是现今在英格兰和美国规制着我们的法律的基石”。
 
大约普通法在美国击败其对手的那个时候,阿历克斯·德·托克维尔写道,控制着美国政治体系的是某种由律师组成的专业型贵族阶层,他们尊重先例和长期确立的权利和习俗,反对鲁莽轻率之举,抑制任性的民主冲动。“如果你问我哪里能找到美国的贵族,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他们不属于富人,因为富人们没有共同的联结纽带。司法界或法院才是贵族所处之地……一位美国的法官由于享有宣布法律违宪的权利,一直在干预政治事务。他不能强迫民众制定法律,不过,他至少能促使民众忠实于他们自己的法律,并与自己保持一致。”
美国的这些律师和法官便是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的继承人。
 
本文摘录自拉塞尔•柯克《美国秩序的根基》,张大军 译,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2018年版,第373-379页。
保守主义评论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自然、法律与社会:新兴权利证成的三种法哲学路径——兼驳新兴权利否定论
       下一篇文章:儒学与中华法系及其现代化关系研究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