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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淞财神庙与国民政府的佛道教政策
发布时间: 2022/8/11日    【字体:
作者:张化
关键词:  吴淞财神庙,国民政府佛、道教政策,政策的实施  
 
 
    1928-1930年间,受国民政府佛、道教政策影响,上海特别市吴淞区财神庙的庙产被市政府收归市有,殿宇被中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第八区党务指导委员会[1]用作办公场所。本文将叙述财神庙及庙产概况、被处理的经过,阐述国民政府相关政策与此案的关系,以及由此案引发的思考。从中,我们可以形象地看到各方势力对庙产的觊觎和争夺,政策的荒谬和不定,市、区的党、政部门实施政策的随意和强横,地方势力的贪婪和腐败,僧人的无助和凄惨;还可发现:该庙被收归市有,是国民政府用不同态度对待不同宗教的结果;该庙被收归市有的过程,是国民政府以党治国政治体制在宗教管理上的写照;该庙被收归市有期间,正逢国民政府佛、道教政策制定和试错初期。因此,财神庙的结局既是偶然,也是必然。
 
一、吴淞财神庙及庙产概况
 
      吴淞[2]于1910年起属宝山县吴淞乡,1928年7月,吴淞乡划归上海,称上海特别市吴淞区,辖有吴淞镇。吴淞财神庙位于淞兴路,该路又称财神庙街、吴淞大街、中市大街。[3]殿宇位于今南至淞兴路、北至和丰路,东至北兴路、西至同泰路的区域内,庙门朝向淞兴路,在今淞兴路115号附近。[4]当年,淞兴路是吴淞镇的东西干道,直通今淞浦路,中市大街是商业中心;庙前街也称商会路,与淞兴路成丁字型,正对财神庙。在丁字路的三个路口,都有财神庙用于出租的市房。如今,殿宇不存,淞兴路不通,庙前部分淞兴路路基、原商会路路基和淞兴路之南的市房旧址已建为吴淞新城住宅区。[5]
 
     财神庙建于何时待查。笔者目前找到有关该庙的最早记载是同治年间(1862-1875),吴淞商人发起水龙会,置水龙5架,其中2架及桶件等存放于财神庙。[6]该庙地基、房屋均由当地商民集资捐建。[7]1903年11月,遭火灾,由本地士绅俞祥麟、[8]许兆祥等募建。1915年10月再遭火灾,殿宇和市房悉毁,租户对垫资建房持观望态度。绅商孙汝俊[9]请宝山县公署出示备案,由商会和乡公所出面,组织“财神庙公产管理处”,允商民垫资在庙基上建筑市房,以兴市面;所垫资金月息八厘,[10]以租金抵息还本。1919年10月再遭火灾。吴淞商会、乡公所劝导商民再次借款给财神庙公产管理处建房,孙汝俊借款最多,达1400元。[11]因此,将庙产中位于岗三十三图火圩第四十六号一丘的一亩八厘四毫田单抵押于孙手。[12]
 
      财神庙中设过各种机构。除同治年间的水龙会,还有:1884年的驻军。[13]同年,设本镇民团。[14]1903年后存放洋龙1架。[15]1908年,上海总商会宝山县吴淞商务分会成立,最初的会所设于庙中。[16]1923年设施种牛痘局。[17]1924年设平粜局[18]、收兑所[19]。同年底,原设于化成祠的宝山县立师范学校附属初级小学校,因房屋不敷应用,且距师范学校太远,不便师范生实习,在庙中改建教室3间。[20]
 
    1928年,财神庙的庙产还剩地基1.493亩,其中淞兴路北有1.197亩,路南有0.296亩。地基上有门楼1幢,殿宇4间,东西两侧厢房若干,披屋1间,另有出租的市房(楼房)11幢,平房2间,地基一块,租客有7户。[21]至1929年,尚欠各商家借款2500元。[22]
 
二、吴淞财神庙被处理经过
 
      1928年3月5日前,财神庙住持僧湛华[24]向上海特别市政府控告管理人霸占庙产。市政府派人调查,也令宝山县政府转令吴淞乡经董查明回复。财神庙公产管理处于5日邀集全体市民开会,报告历年庙产收支情况。[25]
 
      同年12月19日,市党部批准八区党部的提议,将财神庙改设为民众图书馆[26],以示重视教育。但当时借吴淞救火会余屋办公的吴淞商会认为:“财神庙址,原系商民出资捐建,按照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发《神祠存废标准》,即将该庙神像废除,改作会所。”[27]未等有结论,便于1929年1月7日前,自行搬入。[28]1月14日,市党部决定由市政府令吴淞商会交出财神庙。[29]20日,八区党部举行第一次全区代表大会,选举水泽柯、王祺等5人为执委[30],健全了组织,一改之前松散局面。31日,八区党部决定以财神庙为办公地址,并准备动用行政和公安力量强行迁入[31],且于3月1日必须迁入[32]。关键时刻,吴淞商会改选,且“竞争”异常剧烈。1月20日初选,虽有县政府、八区党部代表到场监选,仍被商会委员、吴淞派出所警察、吴淞要塞司令部参议董梦一[33]等人指控舞弊,由八区党部主席水泽柯[34]裁定重选[35]。
 
      1929年2月22日,在吴淞商会尚未选出负责人之际,20多名手持棍棒的工人,将财神庙大殿中的神像捣毁一空,商会陈设也大半击毁。围观者异常拥挤,吴淞警察所吴所长、八区党部各委员闻讯赶来。他们认为《神祠存废标准》已经内政部取消,这时捣毁神像是受人指使,违背中央命令,扰乱地方。立即派武装巡警制止。但武装巡警到时,工人已一哄而散。[36]第二天,八区党部登报“澄清”事实,称已得上级核准,将此庙改作本区党部办公场所,昨天派警协同整理庙址,秩序颇佳。[37]吴淞商会退而求其次,以天后宫与财神庙对调,让八区党部到天后宫办公。八区党部态度强硬“以该财神庙为本部办公地址,已呈准上级党部,毋庸再议。”[38]吴淞商会会长鲍子京[39]即向市政府控告,请加制止,江苏佛教联合会也向上海市政府控告。3月2日,八区党部按计划在庙门口贴上“上海特别市第八区党部”字条,派工人整修[40],大殿改作礼堂,东西两排厢房用木板分格后充作秘书处及各部办公室,门楼房屋比较破旧,由湛华和他唯一的徒弟悦泉居住[41]。3月中旬,市党部让市政府命令吴淞商会会长不得干预八区党部接收財神庙[42];并函复江苏佛教联合会[43],平息风波。八区党部还组织了由地方各公团代表参加的庙产保管委员会,并经市政府备案。其中,八区党部代表水泽柯、王祺,商会代表张玉墀、董梦一,另有农协会代表2人,商协会代表1人。[44]4月17日,吴淞商会重新选举,鲍子京不再任会长。[45]
 
      历来经手掌管该庙产的吴淞商会会计兼庙产承租人董惊人[46],与上海特别市吴淞区市政委员[47]刘梓文[48]串通一气,拒不将田单契据等庙产书证交给庙产保管委员会。至10月6日,庙产保管委员会已4次讨论接收事宜[49],无果。12月,八区党部决定请市政府迫令刘梓文交出。[50]刘梓文眼看无法抗拒,将庙产书证交给了市土地局。并呈文称:根据《寺庙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有或无僧、道住持的寺庙,都应该由“该管市、县政府”集合地方公共团体组织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之。言下之意不应由区党部组织。其还政策逻辑混乱地建议:“该庙现已销灭。庙既不存,更无保管之必要,原属市民公有之产,理应收归市有,方为正当。”[51]10月4日,市政府发布第2567号指令:“暂由本府收管,徐图处理。”[52]殿宇仍借给八区党部,庙产收支仍由刘梓文负责。处理过程中有2点值得关注:第一,依市政府暂行收管指令,土地局呈文准备将土地暂不列入市有公地册;财政局呈文准备将收支“另列特别会计,暂不列入市库收支。”[53]一个月后,市政府以3473号训令,令财政局等“如所请办理”[54];以第4398号指令,改令土地局将庙基地亩列入市有公地之册[55]。也就是说,土地入了公,收入进市政府的小金库。而且,在公开发表的训令中,将3个职能局所呈会稿中的“另列特别会计,暂不列入市库收支。”删改为“另列特别会计” [56],淡化入小金库之事。第二,1930年2月10日,市土地局、财政局和社会局会商后,呈文市政府时指出:“《寺庙管理条例》业已废止,且按该委员所呈之庙产收支预算表,内有支住持生活费暨僧徒资遣费,是该庙并非无住持者。依照新近颁布《监督寺庙条例》之规定,本应由住持管理。惟原呈内既称庙基房屋皆由商民捐建,并非庙僧募化而来,则收为市有,亦系正当办法。”[57]也就是说,明知有住持,应归住持管理,还是将其收为市有。
 
      早在1929年2月4日,八区党部已经决定:刘梓文“对于市政之改良及建设毫无成绩……另行保举干员,呈请市党部,函市政府加委。” [58]一年后,八区党部再次通过市党部要求市政府,各区市政委员须一律以考试合格者充任、将该庙产拨充平民医院及图书馆经费。[59]也就是说,再次提出换人,庙产收入的支配公开化。1930年5月,市政府增派区党部推荐的唐承宗为市政委员,形成该区有2个市政委员的状况。[60]
 
      原住持湛华老迈无能,不能另谋生活,只能在庙产收入中月拨15元赡养费,以终其身;悦泉方在壮年,可别营生计,拟一次发给180元资遣费,听其还俗。[61]但资遣费久拖未发,悦泉仍在庙中生活。经手发放生活费的刘梓文在给财政局的收支清册上标明每月给两人20元生活费。[62]事实上,至1930年11月,师徒二人分文未得,以典质借贷为生,饥寒交迫,衣衫褴褛。[63]两人屡次向刘梓文请求后,刘梓文竟然忘记自己已经向财政局申请支过两人生活费,再次申请,被财政局质疑后才设法自圆其说。[64]1932年1月,为避中日战事,湛华随众奔逃,身无分文,沿途乞讨,由杨行、刘行、罗店、广福辗转到达市区,进入中国济生会第一收容所,捡得一命。待停战回庙,宿舍已成灰烬,焚余殿宇改设公安局吴淞警察所办公场所。湛华无处容身,托钵乞讨。8月,湛华直接向市长吴铁城请求按旧例发给生活费,得到批准。[65]
 
      财神庙殿宇也渐至湮灭。因位于吴淞口,乃历次战火必经之地,1932年初,庙产中的市房多毁于炮火,各租户申请购买原店址建造市房,市政府只允租用零星地基建房,殿宇地基未动。同年,市工务局在拓宽淞兴路时,占用部分殿宇地基。全面抗战中,殿宇及市房尽毁。战后之初,极少数商家重建了市房,余地被市民乘隙随意搭屋占用。1948年,经市参议会议决,该庙公地归吴淞区公所及区民代表会使用。[66]值得一提的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在今同泰路43号(位于和丰路北)处有一个小型财神庙,庙内设有幼儿园,该址现为平民果园水果店;在今和丰路88号的路北设有一个祭台,现已建为住宅。[67]
 
三、财神庙的遭遇与国民政府的佛道教政策及其实施相关
 
      1927年10月27日,上海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上海特别市寺庙注册暂行条例》,要求各寺庙庵观于一个月内登记,呈准注册方受官厅保护;逾期作无主寺庙,由市政府清查管理。[68]此条例遭太虚等多人反对[69],佛、道教界抵制,市政府只得多次延长生效期限。湛华却及时进行了登记。因此,八区党部捣毁神像时,湛华认为寺庙已经依法登记,应受保护,当即呈文社会局,请派警保护。事实上,市政府拖到1929年5月才公布经核准的寺庙名册,没有吴淞财神庙,却有位于制造局路的财神殿。[70]
 
      1928年11月26日,上海公开转发了内政部9月23日所颁《神祠存废标准》。[71]该标准认为:“迷信为进化之障碍,神权乃惑民之政策。”[72]拜佛而不能通晓佛理,已失佛氏本旨;乞灵于泥塑木雕,会贻笑世界,难与列强争胜。道教只应尊崇老子、《道德经》,服饵修炼、符箓禁咒一律禁止;天师崇拜,其讹甚矣。财神、东岳大帝、城隍等道教神灵被明令废祭。该标准还特别指出:“松江俗尚淫祀,信师巫,城市乡镇迎神祈赛。” [73]上海地区成为重点关注和整治的区域。该标准颁布后,全国掀起毁像占庙之风,浙江和江苏的部分地区,因地方官态度积极,此风急切而激烈。如前所述,之前,湛华还在控告管理人霸占庙产,希望市政府帮他讨还公道,市政府也装模作样派人调查。该标准在上海公开后不到一个月,市党部直接决定改设民众图书馆。紧邻吴淞区的宝山县县长吴葭[74]即令全县各市乡行政局,组织神祠存废协进委员会,依照存废“标准”,有组织地捣毁神像。引发教界和乡民抗争。尽管有县公安局长沈靖[75]命令所属各分局会同市乡行政局进行弹压[76], 还是发生了血案[77]。12月25日,圆瑛等联合江、浙佛教界,致电国民政府,请求保护,并推派王一亭进京请愿。王一亭是国民革命功臣:1905年即加入同盟会,筹措、资助了巨额军费;辛亥上海光复之役中,救出陈其美;二次革命中,协助陈其美讨袁;蒋介石秘密潜回上海,即寓居王宅。请愿相当有效,中央政府将该标准改为参考,不再强推。[78]此风被刹。事实上,在后来很长时间内,该标准仍被视作指导性文件,收入各种政策、法规汇编,多次印发,对各地政府和社会的实际影响巨大。吴淞财神庙神像被捣毁时,不知内情的吴淞警察所吴所长、八区党部部分委员认为违背中央命令予以阻止,但神像仍被捣毁。
 
      1929年1月25日,国民政府颁布《寺庙管理条例》,取代《神祠存废标准》。该条例规定,寺庙财产之所有权,属于寺庙各僧、道住持[79],却又逻辑混乱地规定:有僧、道住持者,应由该管市县政府与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寺庙僧、道各派若干人合组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且僧、道不得过半数。也就是说,住持有所有权却无管理权。还规定无僧、道住持者,应由该管市县政府集合地方公共团体组织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之。[80]该条例十分严苛:寺庙僧、道如被当地政府认定有破坏清规、违反党治,及妨害善良风俗者,即可呈报废止或解散寺庙;废庙财产移归市、县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保管、使用。从20世纪初开始,大量僧、道被逐、寺庙被占的缘由就是僧、道不守清规。是否守清规成为僧、道很难持守和自证清白的难题,也成为对佛、道教伤害最大、最普遍的问题。该条例又加上“违反党治”、“妨害善良风俗”两项主观判断性极强的内容,为地方势力逐僧占庙提供法律解释上的便利。上海市政府据此条例,没收了九润庵、观音堂等庙观。[81]各地在施行该条例过程中,纠纷甚多,广受诟病。太虚发表《佛寺管理条例之建议》,逐条驳斥并提出修订意见。[82]在上海新成立的中国佛教会带头强烈呼吁废止,并派人进京请愿。5月25日,国民政府不得不令各省暂缓施行,并进行修订。[83]上海市政府也训令维持现状。[84]但这些政策急刹车对财神庙的境遇却于事无补。吴淞地方上一度传言湛华不守清规,湛华只能以年迈自证清白。9月,市政委员刘梓文居然还是认为可依《寺庙管理条例》,按无僧、道住持寺庙处理财神庙。只是因为由八区党部主导筹建的庙产保管委员会未让他参加,他转而逻辑混乱、毫无政策依据地建议:庙已消灭,更无保管之必要,应收归市有。其真实意图是:他是市政府派出人员,收归市有,庙产收支仍可由他经手。这时,每年应收房租1188元、地租8元。[85]1929年的收入去向不明,亦无人追索。1930年12月25日,刘梓文呈财政局清册显示,这年收421.4元,支409.38元,余12.02元。[86]也就是说,市政府小金库实际上基本无收入,账面收入只占应收款的35.23%。其余应收款的去向,笔者高度怀疑经手人及相关人员用于自肥。鉴于此,市财政局从1931年起,委托其市北稽查处直接征收。市政委员等人仅剩商家的灰色利益输送:商家每每争夺承租权等利益,争夺激烈者甚至涉讼,市政委员的倾向性意见往往能左右结局。[87]
 
      1929年12月7日,国民政府公布《监督寺庙条例》,同时废止《寺庙管理条例》。新条例不再要求设庙产保管委员会,直接赋予住持和教会对庙产的管理权:“寺庙财产及法物,为寺庙所有,由主持管理之……寺庙之不动产及法物非经所属教会之决议并呈请该管官署许可,不得处分或变更。” [88]但规定寺庙应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从法律上遏制了逐僧占庙之风。但1930年2月,上海财政局、社会局和土地局再次会商时,明明知道该庙有住持,庙产应由住持管理。却仍没有任何政策依据地认定庙产系由商民捐建,属市民公有之产,应收为市有。按此荒谬逻辑,除了私人家庙,所有寺庙都是公产,都可毁庙遂僧,收归市有。
 
四、财神庙案引发的思考
 
     财神庙案发生在国民政府汉地佛、道教政策演变的过程中,也是国民政府政策在沪实施的生动写照,从中可映照出当年的政策思路、演变历程、管理体制和施政模式。
 
1. 财神庙被收归市有,是国民政府因教施政的结果。
 
     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信教和结社自由,南京国民政府沿用这一国策。但1949年前,英、美、法等西方列强一直掌控着中国的天主教和基督教,藏传佛教、伊斯兰教涉及少数民族和边疆问题,国民政府出于军事、经济、国内和国际政治的需要,只能沿用北洋政府的实际做法,对不同地域的宗教、汉地的不同宗教,采用不同的政策。对基督宗教,更多的是迁就[89];对藏传佛教、边疆伊斯兰教,更多的是怀柔。汉地佛、道教拥有丰厚庙产却不受社会善待、濒临衰败,一盘散沙,道教尤甚;政府乐于处置和管束,政策频出。政府公开声明:制定政策、法规的目的就是监督庙产。[90]无论是破除迷信、登记甄别、庙产兴学、寺庙管理,还是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政策,都与褫夺庙产的政策取向挂钩。正如国民党中央社会部后来所总结:“运用之范围均以‘物’为限。”[91]八区党部、吴淞区市政委员和吴淞商会等地方势力受政策诱导和鼓励,觊觎并争夺庙产,且看准湛华可欺、可控,各方“接力”,完成了废庙、养僧和逐僧、占庙的行动。庙产成为人人想吃、很多人能吃的“唐僧肉”。遵纪守法的僧人可以从庙观主人,秒变为仰人鼻息的苟活者,甚至沦为乞丐。这一行动得到市党部和市政府的“政策”支持;这一行动也是上海市党部和市政府用足政策,因教“施政”的结果;从制造局路财神殿在同一时期得以核准注册的史实看,更是曲解政策、因人因庙“施政”的结果。
 
2. 财神庙被收归市有的过程,是国民政府以党治国政治体制在宗教管理上的写照。
 
     国民政府在政治体制上实行以党治国,国民党的方针政策是立法依据。虽说对宗教实行党、政双重管理,但实际以党的意志为转移。在上海,由市党部和各区党部掌握政策,佛、道教由社会局管理,市、区公安局参与登记、取缔等事务。[92]在财神庙被收归市有的过程中,八区党部尤为强横:可以决定庙观的存废、僧人的去留;越权自组庙产保管委员会;操纵商会选举,先用拖延术让商会处于活力真空状态,后选掉主张占庙办公的会长;先让市政府转令吴淞商会不得干预接收财神庙,后派人捣毁神像和不肯让出殿宇的商会,自己迁入办公;先逼市政委员等人吐出到嘴的经手庙产之利,又请市党部令市政府另委新人分利。可谓心之所向,无所不摧。区市政委员办事处及区公安机关只是其无所不摧的工具,工具不顺手,随时更换。
 
3. 财神庙被收归市有期间,正逢国民政府佛、道教政策的制定、试错初期。
 
      国民政府建立政权之初,新文化运动对传统文化和传统宗教的批判余波未了;非基督教、非宗教运动经数年推进,风头正健;大革命时期对宗教所向披靡式的冲击,遗风尚存。国民党受苏联共产党对宗教问题认识的影响,大张旗鼓地破除迷信,矛头主要指向民间信仰,兼及道教和佛教,但迷信和宗教的界限很难截然划分[93]。再者,政权初创、战乱不断,在重建社会利益格局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博弈激烈,出台的法规、政策常因设计欠周而收回,或经特殊人物斡旋而“暂停”施行,政策多变,权威性屡屡受挫。当时,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权威性也有限,各地军政当局自行其是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国民政府用了十年时间,才基本完成佛、道教政策出台、试错、妥协、修正的过程,全面抗战中和抗战后,做了完善性修订并加以实施,逐步构建了佛、道教政策体系。[94]从1928年12月市党部决定将该庙改设民众图书馆,到1930年3月市政府将之收归市有,正逢政策的制定和试错的初期,2年多出台3个重要政策,又自我否定2个,可谓即生即灭。在此阶段,财神庙遭遇了政策的荒谬和不定,政党的强横,政府的自由“施政”,地方势力的贪腐。多重压迫下,僧人处境悲惨;同时,引发佛、道教界的持续抗争,也引发宗教领域的惶恐。
 
注释:
 
1.本文所及时段,中国国民党上海地区党务机构名称有三,1928.4-1929.2称中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务指导委员会,1929.3-1930.5称中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1930.5-1949.5称中国国民党上海市执行委员会;本文均简称为市党部;区级机构名称相应变化,均简称为区党部。当时,国民党将上海管辖地域划分为十个区,吴淞区是第八区。
2.该庙所在地的行政名称和隶属关系多变。清道光三年(1823年)前,是江苏省布政使司直隶太仓州宝山县城(厢)厂的一部分,1823年从城(厢)厂划出,设吴淞厂。1910年实施城镇乡自治后,改为吴淞乡。1928年7月,吴淞乡划归上海特别市,称吴淞区,下辖1个镇和111个自然村,镇即吴淞镇。
从社会存在看,该庙所在地逐步形成市镇,当地民众至少在1884年已经习称为“镇”,延称至今。
该庙所在地警察机构的名称和隶属关系也多变。1907年起,先后称吴淞巡警、派出所、淞沪第六区警察署、吴淞商埠警察局(下设2个警察署)、淞沪第七区警察署,1927年6月改隶于上海特别市公安局,称吴淞警察所,下设3个派出所,其中之一是吴淞派出所。抗战时期又变。抗战胜利后在吴淞镇设警察所,1949年4月升为吴淞警察分局。1958年并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设有吴淞镇派出所。现称吴淞派出所。
3.该庙旧址是岗三十三图火圩第十六号、二十号二十五坵,1928年的地址是吴淞区岗三十三图火圩第四十六号一坵等(见“查报吴淞财神庙庙产案•呈市政府第六五九号(1929年11月2日)”,《上海特别市土地局年刊》,第214页;以及“上海特别市土地局公函(1930年1月27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5-11页)。
4. 2021年7月30日,笔者走访居住在115号的60多岁户主,其已故父亲曾告诉他,他家后面曾是庙宇。该户主还带笔者察看了屋后原庙基上的民宅和同泰路15号原警察所的建筑。
5. 2021年7月30日,笔者走访了曾长期在当地派出所工作、居住在淞滨路110弄的90多岁宋先生,得知财神庙位于今淞兴路北、同泰路东、北兴路西,商会路建成吴淞新城等信息;这些信息与档案信息可相互印证。
6.苏智良主编,姚霏、江文君副主编:《上海城区史》,学林出版社2011年,第434页。
7.“财政局、社会局、土地局会稿呈市长(1930年2月10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36页。
8.俞祥麟,字玉卿,同知衔,以子俞国珍职衔,赠中宪大夫。(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宝山区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府县旧志丛书·宝山县卷·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031页。
9.孙汝俊,字冠卿,生卒年不详(1927年前去世,卒年81岁)。少贫,中年以鱼商起家,1906年与张謇等筹设渔业学校,在修建淞宝干路、筹建淞市大桥等地方公益事业中,独任艰巨。1908年,参与倡立上海总商会宝山县吴淞商务分会,1916年,按《商会法》在商埠繁盛地方得另设商会,吴淞商务分会改组为商埠商会,定名为吴淞商会,任会长。五四运动中带头抵制日货、罢市,支持运动。
10.笔者根据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91页的该庙1930年收支清册推算,年化利息是9.6%。
11.“市政府训令第5267号·吴淞财神庙欠款表(1930年8月4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46页。
12.“遗失单据作废”,《申报》1927年6月3日,第8版。
13.“吴淞纪事”,《申报》1884年9月15日,第2版。
14.“吴淞信息”,《申报》1884年9月26日,第4版,原文:“本镇设立民团”。
15.苏智良主编,姚霏、江文君副主编:《上海城区史》,第434页。
16.张允高等修,钱淦等纂:《宝山县续志》卷三,营缮志,局所;转引自黄苇等编:《近代上海地区方志经济史料选辑(1840-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0页。
17.“吴淞施种牛痘局今日开幕”,《申报》1923年3月24日,第15版。
18.“粮食问题之昨讯”,《申报》1924年9月7日,第14版。
19.“吴淞军队兑换铜元之风潮”,《申报》1924年12月10日,第13版。
20.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宝山区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府县旧志丛书·宝山县卷·下》,第1212-1213页。笔者根据档案中财神庙1928年手绘地图,认为该小学很有可能建在1928年时属财神庙的1.493亩庙基之外、原财神庙地基上。1932年该校因战事停办,当地士绅即用该校二处旧址,重建数度变迁的宝山县立初级中学,抗战中迁租界,1943年迁回宝山,后称宝山中学。
21.“查报吴淞财神庙庙产案·呈市政府第六五九号(1929年11月2日)”,《上海特别市土地局年刊》,第214页。
22.“市政府训令第5267号·吴淞财神庙欠款表(1930年8月4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46页。
23.本表资料来源:
  (1)“查报吴淞财神庙庙产案•呈市政府第六五九号(1929年11月2日)”,《上海特别市土地局年刊》,第214页;
  (2)“上海特别市土地局公函(1930年1月27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5-11页;
  (3)“市政府训令第5267号·吴淞财神庙欠款表(1930年8月4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46页。
24.财神庙应该是道观,但民国时期,佛、道教不分,寺庙一时住僧,一时住道的现象并不鲜见。
25.“吴淞财神庙公产管理处开会记”,《申报》1928年3月7日,第15版。
26.“市指委会第六十五次常会”,《申报》1928年12月20日,第13版。
27.“吴淞商会昨日临时会议”,《申报》1929年1月9日,第14版。
28.“各区党部会议并志”,《申报》1929年1月7日,第13版。
29.“市指委会七十一次常会记”,《申报》1929年1月17日,第13版。
30.“今日各区分部代表大会,同时选举各区执监委员”,《申报》1929年1月21日,第13版。
31.“区党部会议并志”,《申报》1929年2月2日,第16版。
32.“各区党务并志”,《申报》1929年2月18日,第14版。
33.董梦一,生卒年不详,1928年任吴淞要塞司令部参议、吴淞商会委员、《民国日报》驻淞记者,1930年为公安局吴淞警察所吴淞派出所所长。
34.《申报》此日此文误植为朱泽柯。《吴淞区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第263页记载:1928年2月,吴淞区党部选举水泽柯等5人为执委;《申报》它日它文有25处记为水泽柯。据此,笔者认定此处为误植。
    水泽柯,生卒年不详,安徽无为人,曾求学于吴淞的中国公学,北京大学毕业。1945年任国民党芜湖市党部书记长。
35.“吴淞商会舞弊选举昨日解决,认为无效”,《申报》1929年1月26日,第14版。
36.“吴淞财神庙昨被捣毁一空”,《申报》1929年2月23日,第15版。
37.第八区党部:“来函”,《申报》1929年2月24日,第16版。
38.“八区执委会”,《申报》1929年2月25日,第13版。
39.鲍维瑚,字子京(?-1931.8.9),宝山县人,1925年任青浦县公署会计,当选为吴淞商会会长。
40.“上海特别市政府公安局致工务局函(1929年3月13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215-1-8138,第2-3页。
41.“上海特别市政府工务局查勘报告(1929年3月16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215-1-8138,第5页。
42.“市执委会第四次常会记”,《申报》1929年3月11日,第13版。
43.“市执委会第五次常会记”,《申报》1929年3月17日,第13版。
44.“吴淞商会昨开联席会议”,《申报》1929年4月8日,第14版;“处分吴淞财神庙产”,《申报》1929年12月22日,第15版。
45.“吴淞商会昨日复选揭晓”,《申报》1929年4月23日,第14版。
46.董惊人,生卒年不详,1913年二次革命攻打制造局战事中,任红十字会救护队员。1926年任吴淞乡议会议员。1928年任吴淞商会会计、吴淞救火会主任、吴淞红十字会会长、也是财神庙庙产的租户。1932年,任中国红十字会第三时疫医院副院长。1919年3月,与刘梓文同时任职于吴淞救火会,董是纠察员,刘是书记员。
47. 1928年,上海特别市政府接收了江苏省上海、宝山等县的17个市乡。各区设市政委员办事处,设市政委员1-2人。区市政委员承市长之命并受各主管局之指挥监督办理各该区事务。吴淞区市政委员会办事处设于吴淞镇东升路。
48.刘梓文,字友桐,(1871-1933.2.20),负责规划吴淞市政,一·二八战事后办理复兴和救济事业。
49.“吴淞昨开庙产保管委员会”,《申报》1929年10月7日,第15版。
50.“处分吴淞财神庙产”,《申报》1929年12月22日,第15版。
51.刘梓文:“呈土地局文(1929年9月20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25页。
52.“上海特别市政府指令(第2567号,1929年10月4日)”,《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1929年第34期,第48页。
53.“财政局、社会局、土地局会稿呈市长(1930年2月10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37页。
54.“上海特别市政府训令(第3473号,1930年2月24日)”,《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1930年第47期,第9页。
55.“土地局呈市政府第753号(1930年3月1日)”,《上海市土地局年刊》1930年前期,第233页。
56.“上海特别市政府训令(第3473号,1930年2月24日)”,《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1930年第47期,第9页。
57.“财政局、社会局、土地局会稿呈市长(1930年2月10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36页。
58.“八区执委会”,《申报》1929年2月25日,第13版。
59.“市执委会常会记”,《申报》1930年2月6日,第13版。
60.“唐承宗昨就吴淞市委”,《申报》1930年5月14日,第16版。
61.“上海特别市土地局公函(1930年1月27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12页。
62.“上海特别市吴淞区市政委员办事处呈上海市财政局(1930.12.10)”,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95页。
63.“上海特别市吴淞区市政委员办事处呈上海市财政局(1930.11.26)”,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76页。
64.“上海特别市吴淞区市政委员办事处呈上海市财政局(1930.12.10)”,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96页。
65.“上海市政府训令第2151号(1932.8.16)”,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173-174页。
66.“上海市政府给上海市参议会的函(1948.4.20)”,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109-1-782,第4页。
67.笔者2021年7月30日采访当地多位居民得知。
68.“上海特别市政府布告第十五号”,《申报》1927年10月28日,第2版。
69.太虚:《上海市庙产注册事件——十六年冬作》,载《太虚大师全书·十九卷》,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第148页。
70.“市政府核准寺庙注册一览(续)”,《申报》1929年5月20日,第13版。
71.“民政厅令颁神祠存废标准”,《申报》1928年11月26日,第15版。
72.“民政厅令颁神祠存废标准”,《申报》1928年11月26日,第15版。
73.“神祠存废标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497页。
74.吴葭,字稼农,生卒年不详,江苏宜兴人,1928.8-1930.6任宝山县长。
75.沈靖,字侠民,生卒年不详,江苏淮阴人,1928.10-1930.11任宝山县公安局局长。
76.“宝山昨日捣毁神像”,《申报》1928年12月22日,第15版。
77.“月浦毁除神祠冲突,小学校长被乡民殴伤”,《申报》1928年12月27日,第15版;“杨行昨日毁除神祠,张亚南家被乡民捣毁”,《申报》1928年12月28日,第15版。
78.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F)127页。
79.国民政府各宗教政策均称“住持”。但该条例第七条:“寺庙财产之所有权,属于寺庙各僧道主持”。同一条例第九条(一)又作:“有僧道住持者……”因此,估计第七条主持为住持之误植。
80.“寺庙管理条例”,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国民政府现行法规·第2集》,商务印书馆 ,1930年,第66页。
81.“市政府核准寺庙注册一览(续)”,《申报》1929年5月20日,第13版。
82.太虚:《太虚大师全书》(第18卷 制藏·制议1),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342-352页。
83.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四》,第(F)123页。
84.“寺庙事项维持现状之训令,管理条例未修正前办法”,《申报》1929年6月15日,第14版。
85.“查报吴淞财神庙庙产案·呈市政府第六五九号(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上海特别市土地局年刊》,第214页。
86.刘梓文:“吴淞财神庙庙产收支清册(1930.12.25)”,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91-92页。
87.参“上海市土地局致工务局公函(1933年5月26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215-1-8183,第73页等。
88.“监督寺庙条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028-1029页。
89.可参阅笔者撰:“国民政府的基督教政策及在上海的实施”,《上海文化》2017年第8期,第89-96页;“张化宗教研究园”微信公众号。
90.“国民党中央秘书处检发〈监督寺庙条例〉致各级党部通告(1930年1月1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第1027页。
91.“整理中国佛教会意见(密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80页。
92.“寺庙注册手续”,《申报》1927年11月16日,第11版。
93.参张化:“宗教和迷信关系的思考”,《宗教》1995年第1期,第114-117页;或张化:《社会中的宗教·观察与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57-62页;或“张化宗教研究园”微信公众号。
94. 可参阅笔者撰:《国民政府汉地佛、道教政策的出台及在上海的实施(上)》,《当代宗教研究》2021年第1期,(总第113期,2021年10月),第10-18页。此文有2.65万字,分上、下两部分发表,(下)将继续发表于此刊下一期。
 
本文2021年8月16日讲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和中国宗教学会召开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推进新时代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建设--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研讨会(2021)。同年10月28日讲于由上海市浦东新区道教协会主办、上海财神庙承办的第二届“上海道教财神文化论坛”。
 
发表于南京大学《宏德学刊》第十四辑,商务印书馆2022年6月出版,第3-15页。
张化宗教研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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