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曾这样评价《法律与宗教》这本书,这是“一个法学家写的历史书、哲学书”。本书前身是伯尔曼1971年在波斯顿大学的一系列演讲,伯尔曼针对美国社会现状,他呼吁对“法律”与“宗教”的概念重新厘清,关系重新界定,以找到人类应对危机的方法。书中总共有四个章节,通过对法律与宗教的人类学把握、历史上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宗教中蕴含的法律方面、法律与宗教的死亡与再生的末世学角度,论述了法律与宗教自始至终不可分割、互相渗透的密切联系,从而揭示出现代人对法律与宗教关系认识的严重片面性。
通过阅读《法律与宗教》一书,可以对西方公民法律信仰来源的进行探究:法律为何需要神圣性?西方法律的神圣性为何又依赖于宗教?
首先,具有神圣性的法律,才能让人们有自觉遵守的驱动力。其次,在西方宗教文化影响下,“神圣性”一词必然与宗教产生联系。在西方世界,宗教信仰要求人们相信自己所信仰的事物具有神圣性,人都是有自主意识的动物,为什么宗教信仰要求,人们就做到呢?其中的原因之一是信仰事物背后所体现的价值追求符合人们内心的期望,比如宗教教义对正义的追求是契合人们心里期待的,宗教也因此得以人们支持、信仰。宗教几乎贯穿了西方思想文化的发展,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宗教教义的价值植根在人们的思想、生活中,成为西方人思想观念的重要内容,宗教教义提倡的价值也在潜移默化中成为人们的信仰。与此同时,西方法律和制度诞生和发展也离不开宗教,在宗教运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众多受宗教教义影响的法律原则、思想、流派,传承至今。人们在这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感情也与宗教教义价值追求产生重叠,产生了蕴含宗教价值的守法的传统。最后,通过宗教的联系,人们思想观念的信仰与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相一致,使得人们相信法律具有神圣性,产生法律信仰。因此,作者认为西方法律法律的神圣性依赖于宗教,宗教给予法律为获得尊重所需的神圣性。
西方人的法律信仰缘于,法律是伴随宗教发展而产生的,西方法律精神与西方人传统思想内核(即宗教)相契合。通过与西方对比,不禁思考是否能浅尝出一条建立中国公民法治信仰的道路呢?
我国现有的法律及思想大部分源于西方,结合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分析可知,中国传统社会治理向来是“德主刑辅”,更主要的是通过等级血缘纽带来处理社会问题。中国对民间纠纷的诉求,是纵向的而非横向的,对于诉讼的态度也是呈现抵触情绪。例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里提到 “一说起‘讼师’,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无讼’社会。正义、平等、自由的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天子赋予的,或者类似于包青天的政治官员赋的。”中国百姓遇到纠纷,第一反应不是找律师维权,而是找“领导”申诉。可见,中国传统社会缺乏西方自由、平等的法律精神,因此西方法律在我国的适用中,不免会出现缺乏法律信任、信仰的问题。
再探究中国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已经有大量的法律法规,我们从字面上法律规则乃至法制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仍存在法律执行难的问题。这种执行上的困难,并不意味着需要国家强制执行,绝大多数公民都需要自助。当我们执行法律要求时,我们的法律本身对行为人内心的自觉遵守是薄弱的。中国现阶段仍处于一种公民法治信仰程度偏低的情况,即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普遍性提高,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大众对法律的认识大多仍停留于其工具性的一面,对法律的信任却远远不够。因此,探寻公民法律信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
通过阅读《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国也有很多宗教,但为何中国未形成如西方一般的法律信仰?原因在于:宗教在中国的作用并不如西方。诚然,佛教、道教乃至儒教同样贯穿着我国的思想文化,但具有像基督教那样对整个西方精神世界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的宗教始终没能出现在中国。儒家思想对华夏文化的影响最为深远,但它属于完完全全的世俗宗教。其世俗追求之中庸、贵和、森严的等级制,赫然彰显的是礼与法的对峙。在礼重于法的中国传统社会里,法的作用是次要的。
在这样的情形下是否就说明中国无法建立起法律信任、信仰呢?我想也不尽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有一点要明确,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实践证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事实教育了我们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越来越自信。”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以西方世界为着眼点,因为宗教是西方精神文化内核的重要载体和关联点,但强调的是宗教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并未要求人们像信仰宗教一样虔诚地信仰法律,而是主张对待法律既要投入理性,又要投入情感依赖。本质上是提倡将法律与民族的精神内核、内在价值挂钩,这对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建立有重要的思考。中国虽没有如西方影响深远的宗教,但是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解决中国法律信任、信仰问题是否可以通过内化中华民族共同的崇高理想信念,将植根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精神内核与理想信念内化到法律中去,使法律与传统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既包含理性又涵盖情感依赖的法律信任应当也可以成为解决中国法治实际问题的选择。因此,不要使现代法律仅仅成为来自西方世界中的舶来品,而应当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利用好法治在解决诚信建设、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规范作用,用法治的权威提升社会思想道德水平,同时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最大限度发挥道德教化功能,提升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夯实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
中外刑事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