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拉比法庭是犹太人的宗教法庭,同时也是以色列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根据犹太律法——哈拉哈对犹太人结婚、离婚和个人身份事项具有专属管辖权。早在摩西时代,犹太人就有了较为高水准的律法实践。圣殿时期,犹太人司法制度逐渐成熟。至第二圣殿被毁,拉比法庭随着拉比犹太教的发展而出现。在整个大流散时期,拉比法庭一般指具有司法自治权的犹太社区内部宗教法庭,巴勒斯坦地区的拉比法庭经过阿拉伯帝国统治时期和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的长时间改造逐渐形成近代以色列拉比法庭的雏形。到了独立时期,以色列作为一个即将成立的世俗民主国家,拉比法庭的存留问题成为了宗教和世俗的重要矛盾之一。最终以戴维·本-古里安为首的犹太复国主义者和极端正统派达成《现状协定》,拉比法庭被默认纳入即将成立国家的司法体系之中。以色列独立以后,延用英国委任统治时期政府当局对拉比法庭的政策,拉比法庭被纳入现代以色列司法体系并隶属于司法部。随后宗教当局制定了完备的宗教法庭体系,在全国各个重要城市设置 13 个拉比法庭,其最高宗教上诉机构是最高拉比院。拉比法庭法官由犹太教拉比担任,拉比法官同时也是国家公务员。最高拉比院由阿什肯纳兹首席拉比和赛法迪首席拉比共同领导,处理宗教事务和涉及拉比法庭司法管辖范围内的司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