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世纪的欧洲大陆风云变幻、革命迭起,隔海相望的英国本土却没有发生暴力革命,其宪制以一种近乎和平的方式进入现代化。19世纪的英国,其政教合一的宪制继续历史承袭。在各种宗教因素的推动下,政教合一的宪制出现了渐进性变化,国教宪制趋向瓦解。这种独特的渐进性的历史演进过程值得探究,它为我们如何管理宗教事务,处理宗教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无疑提供了绝佳范本。无疑,英国宪制的发展变化脱胎于英国宗教的历史基因传承。要想研究19世纪的宪制变化,就要研究19世纪宗教如何变化。从而才能弄清楚宗教格局的变化是怎样影响英国宪制,在二者互动中探察其发展变化的历史趋势。
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介绍19世纪英国宗教格局变化对该国宪制的影响:本文第二章主要介绍了19世纪英国宗教格局变化的背景。19世纪英国宗教呈现出多元化与世俗化的倾向。宗教多元化的具体呈现为破除国教宪制体制,追求平等公民权和追求平等的选举权,政教合一的国教霸权理念地动摇。宗教世俗化则体现为国教信仰出现危机。在此信仰危机之下,国教选择深入社会、信徒,远离政权。宗教多元化与世俗化最终共同导致了国教宪制的瓦解,国教会逐渐失去参与政权的特殊优待地位,国教陷入政教危机之中,出现政教分离的局面。而不从国教者在19世纪却饱受歧视。作为罗马天主教,天主教始终有支持罗马教皇的嫌疑,在教权的争夺上天主教始终被排斥在政权之外。此外,反天主教运动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英国民众对天主教的歧视与排斥。犹太人作为宗教少数民族,因其信仰问题,始终受到英国政权的排斥,在从事各行各业时也受到歧视。他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经济实力的增长需要改变现状,获得公民权和选举权。本文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国教危机对政教关系的影响。为应对国教危机。国教自上而下开始变革。国教宪制遭到冲击后,传统客户主教模式出现了变化,作为首相候选人的客户主教不再间接借助首相候选人来满足国教利益需求,新的模式是主教直接参与政权。地方上的国教神职人员则积极扩大参政渠道,通过参与县区议会选举以及政治布道的方式来参与政权。面对国教危机,他们认为只有积极参与政权,才能应对国教危机。本文第四章主要介绍了不从国教者对政教关系的影响。19世纪,天主教徒参与政权的早期方式是与辉格党的结盟。1850年后,结盟终止,他们在各个党派之间来回游走,成为借助社会公共舆论施加压力的集团,最终推动了《天主教解放法案》。《天主教解放法案》规定了五条限制性条件,保护了国教徒的既得利益,限制了天主教徒参政的权利,体现为一种不完全的宗教宽容。随着宗教宽容的进行,犹太人逐渐积极参与政权,最典型的是犹太人罗斯柴尔德进入上议院。1858年《犹太人解放法案》确认了两院采取不同的犹太人宣誓制度,下议院的选举条件不再拘泥于宗教因素。《议会宣誓法》通过,犹太人进入议会的权利才得以最终确立。它标志着宗教宽容的进步,国教宪制的瓦解。随着19世纪的发展,政教分离已然是成为既定的事实,宗教差异作为一种决定性的国家特征的力量正在减弱。无神论者查尔斯·布拉德劳进入了议会,无神论者们获得了选举权。无神论者这种被纳入政权的事实表明,下议院的立法最终解除了无神论的选举限制条件,这是彻底宗教宽容的体现,同时也是国教宪制最终瓦解的体现。本文第五章介绍了19世纪英国的宗教改革通过对教会法院权力的限制。19世纪前的教会法院有着相当大的权力,教会法院的法官由国王直接任命,负责领地中大小事务的管辖,同时缺乏明确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教会法官可以通过强制苦修和革除教籍的方式对有罪之人加以惩处。在19世纪的宗教改革后,教区的刑事司法管辖权不再属于教会法院,而由世俗的裁判机构接管。这些世俗的裁判机构运作机制更加透明,并且在裁判过程中受到来自枢密院的监督,比教会法院更能体现现代法治的原则。
本文的结论是,国教宪制的瓦解与崩溃促进了新宪制的形成和发展。19世纪英国的宪制的演化过程体现了政治运作机制的逐步规范化。其中,宗教改革为国家宪制的构成和运作过程增加了三方面的要素,即自由、民主与法治。自由要素体现为宗教的多元化和宗教宽容原则,民主要素体现为客户主教制的瓦解,主教得以独立参与政权,法治要素体现为教会法院的逐渐式微和世俗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