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前现代范式下,宗教为法律提供合法性来源。基于理性化和宗教世俗化的现代法律范式自17世纪产生以来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后传统(后形而上学)"法律的合法性何以可能?哈贝马斯拒绝将"后传统社会"法律还原为政治权力或道德的两种解决方案,并重点批判了第三种方案即将法律的合法性基于合法律性之循环论证的困境。为了解决后者的缺陷,他提出了世俗社会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模式——法律商谈理论,认为合法律性可以基于商谈原则使法律合法化。但法律商谈理论将法律的合法性基于商谈程序,也未能使法律充分合法化,因为其最终退回到一种类似于宗教的整全性信念之上。由此,现代法律可以独立于宗教或形而上学世界观而合法化这一现代社会共识本身甚至都遭致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