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儒家的“善恶报应”论,在中华文化中源远流长,其内容有“报及自身”说、“子孙报应”说、“善恶待积”说、“天假善恶”说等理论命题。儒家“善恶报应”论的法理实质,是一种“超验审判”理论:审判的主体是至高的超验实存“天”,审判的依据是最高主宰的“天法”,审判的对象涵盖人间的一切人和事。儒家“善恶报应”论,还具有重要的法秩序构建功能。人心的普遍认同,是“天法秩序”得以建立的心理动因;对“善恶报应”的积极遵守,使得“天法秩序”得以自觉形成;对“善恶报应”的消极违背,导致“天法秩序”强制实现。善行福报,是通过“分配”实现的正义;恶行恶报,是通过“矫正”实现正义。就此而言,儒家的“善恶报应”论,实为一种法理性的“正义论”,其所构建的法律秩序,是一种“自然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