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总则》将寺庙列为非营利法人,《宗教事务条例》亦规定寺庙财产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而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但此种限制之合理性基础为何尚有待理论探究,而且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且违反限制性规定的法律效力为何也未予明确。采用默示信托理论阐释寺庙财产权利限制具有现代法律制度上的便利与优势,这种解释路径在逻辑上可对接非营利法人之主体定位,亦可顺畅推导出寺庙财产权能的限缩。寺庙财产的目的性一方面对其使用处分等权利构成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也促使寺庙建立起特殊的财产管理和监督机制。就处分权而言,宜对部分寺庙财产的抵押转让由禁止转变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