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法律
 
从律法到神秘主义:理解伊斯兰的不同面向
发布时间: 2023/3/23日    【字体:
作者:枫林
关键词:  律法 神秘主义 伊斯兰  
 


北京大学哲学系建系110周年系庆活动

 

“宗教学名家”系列讲座第十四讲

 

王宇洁:从律法到神秘主义:理解伊斯兰的不同面向

 

主讲人:王宇洁教授

 

主持人:沙宗平副教授

 

20221228日周三晚7点,北京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系“宗教学名家”系列讲座开坛。本次讲座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副院长王宇洁主讲,由北京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系副教授沙宗平主持。

 

本次讲座的主题是“从律法到神秘主义:理解伊斯兰的不同面向”。讲座伊始,王宇洁教授简述了讲座的缘起,即希望反思习焉不察的“宗教”与“伊斯兰”概念,以获得一种更为准确的整体性理解。王宇洁教授认为“伊斯兰”不仅指向一种宗教仪式和信仰体系,还指向特定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体现为道德、律法、信仰不同层面的规范,也体现为通过主观直觉、心性见证去认识超越性的存在、追求与神的交流。另一方面,伊斯兰教信仰者以阿拉伯半岛为中心,分布在西亚、北非、中亚、东南亚等地,人数约占世界总人口的四分之一。这一人口比例,也凸显着伊斯兰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王宇洁教授首先以律法的宗教为切入点,勾勒伊斯兰教的特点。她指出,回溯人类文明,宗教与法律曾是两种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现象,如犹太教中的讨拉(Torah)为神对人的指引、教导,印度教中的达摩(dharma)为法、正法,而在伊斯兰教中,与律法关联最为密切的名词就是沙里亚(Shariah),意为通往水源的路,即真主的大道、法。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就说:“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性;宗教则将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赖以获得尊敬的神圣性给予法律。”

 

王宇洁教授指出,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在麦地那建立宗教政治共同体,以信仰为纽带形成凝聚力,带领人们走出“蒙昧时代”。他打破了旧的部落规则,替之以新规则,即伊斯兰。穆罕默德是新宗教的创立人、天启宗教的复兴者,新社会规范的确立者、立法者(以神的名义),也是一个“完人”(圣人、“穆圣”)。伊斯兰作为“法”(礼)之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提供意义,它所规定的日常规范和生活秩序与伊斯兰所期待的理想生活、甚至是理想政治之间密切相关。其次,法用来确立界限。最后,法以神(安拉)的名义来体现“法”的神圣性和正当性。在穆斯林看来,“劝善戒恶”、“行善止恶”的最终目标和动力都在于神,遵从神的诫命会得到天国的报偿,违背则会受到火狱的惩罚。

 

王宇洁教授认为,随着历史的发展,伊斯兰作为政治权力合法性说明的作用日益显现,这促使宗教的律法特性不断增强。阿巴斯朝(公元750-1258年)以来虔诚主义运动不断发展,统治者哈里发从“真主使者的代理人”转变为“真主的代理人”。不同教法学派的出现,为宗教律法的现实运用提供了可能。以伊斯兰宗教为基础,发展出了在现实层面发挥作用的法律体系,即伊斯兰法。但进入近现代以来,宗教与法律分离成为主流,宗教与法律的纠葛受到诟病。作为律法的伊斯兰,在进入现代社会后,遭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其所面临的典型问题就是,神圣律法,比如肉刑、一夫多妻制等,是否可以变更?在虔诚的穆斯林看来,如果强调宗教的律法特性,那么任何变更都可能动摇宗教的根基。而作为新兴宗教政治思潮的伊斯兰主义兴起,要求建立伊斯兰秩序,全面恢复实施伊斯兰法,这就使上述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主讲人:王宇洁教授

 

接下来,王宇洁教授介绍了伊斯兰教中神秘主义的面向,在她看来,这一面向是律法主义的反面。对于伊斯兰中的神秘主义思想(苏非主义)根源的探索,也是对其合理性进行的证明。一些研究者强调外来的思想诸如新柏拉图主义、印度瑜伽术对于苏非主义发展的重要性,更多的学者致力于从伊斯兰教内部寻找其存在的根源。归根结底,苏非主义兴起是对程式化、律法化宗教的反抗,必然带有对律法的漠视,即认为严格的律法,无法抚慰人的心灵,提供超越性的价值。正因此,苏非派存在的合法性在历史中不断受到质疑。阿拉伯中世纪历史哲学家伊本·赫勒敦(1332-1406)通过将苏非派追溯到“圣门弟子和先人”,有力地确证了苏非派的内在合法性。而后,王宇洁教授列举了诸多苏非派代表人物,如哈桑·巴士里(649-728)、女圣徒拉比亚(717-801)、哈拉智(-922),以他们的名言警句、诗歌文本呈现苏非派贬低现世、强调爱神、顿悟真理等特点,这些都与律法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王宇洁教授介绍了神秘主义在实践和理论方面的发展。早期苏非主义重视禁欲、苦行、冥想等个人修行活动,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实践苏非学。到了9世纪以后,一些苏非修行者开始推动从个人功修向苏非主义知识论发展,出现了理论苏非学。进入18世纪以来,清教主义色彩的宗教复兴运动兴起,苏非主义及其表现形式遭到抨击与挞伐,被认为是伊斯兰教中的“赘生物”,是违背早期精神的“标新立异”,违背认主独一的基本信条。人主合一被批评为以物配主,存在单一论被批评为泛神论,尊奉苏非导师及其圣迹被理解为偶像崇拜。

 

王宇洁教授指出,进入当代,苏非主义的发展面临着多种压力,如在实证主义和理性思维之下传统的神秘经验被指责为未经批判的神话,资本主义和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的挑战以及现代国家对民间力量的管理的冲击。20世纪初,苏非主义伴随着穆斯林移民一同来到西方,建立了跨地域和国家的苏非社群,赢得了大批的支持者。如印纳雅汗(1882-1927)及其后继者领导的尼扎米契斯提教团着力于消除西方对伊斯兰教的偏见,将教团定义为“普世主义”社团,引进民主管理制度,倡导男女平等,允许非穆斯林加入教团,举行“普世祷告活动”。苏菲主义传入西方,出现了一批西方本土的苏非导师,如勒内·盖农,其纲领就是谋求借助一种使人走上神秘之路(秘传)的宗教形式,达到“原初传统”,即一切宗教传统的历史本原。我们可以在盖农身上,看出穆斯林身份与苏菲派大师的分离性与复杂性。

 

最后,王宇洁教授提出了伊斯兰教未来发展的方向这一根本性问题,即伊斯兰主义所代表的律法主义的抬头,或是苏非主义的当代复兴,是否可以解决伊斯兰的现代困境与挑战?一方面,律法主义的特点强调筑牢认同的边界,另一方面,苏非主义则要求在对永恒真理的追求中消弭穆斯林内部以及与外部的藩篱与矛盾。这两条道路是否可以在现实中并存互融,乃是一个未尽的问题,是一个对伊斯兰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的问题。

 

主持人:沙宗平副教授

 

沙宗平副教授认为,王宇洁教授用中国的话语、中国的思考,用平实的语言概述了伊斯兰律法主义与神秘主义的两个面向,对如何认识伊斯兰教进行了全面的概括和白描式的介绍。讲座在提问环节的热烈互动中顺利结束。

 

宗教社会学吧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农村寺庙财产制度的法律探究 \张锦
摘要:农村寺庙是农村宗教活动的载体,农村寺庙具有优化管理,调节控制,经济文化的功…
 
热月党政府的宗教政策研究(1794-1795) \文宇欣
摘要: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第三等级联合部分第一等级以及群众共同推翻了原有的旧制…
 
美国宪法中的“二元革命”——评伯尔曼的《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韩成芳
摘要:<正>哈罗德·J.伯尔曼是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与法史学家,《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
 
全球化背景下新加坡宗教和谐的机遇与挑战 \张文学
摘要:新加坡地处东南亚重要交通枢纽,东西文明交汇,国土虽小但种族、宗教多元。由于…
 
中国传统人格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立足于与西方法治宗教之维的比较 \乔飞
摘要:我国的法制近代化、现代化,已走过了一百余年的时间;至上世纪末,最终确定治国方…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法律起源的人性解释
       下一篇文章:“习惯法”到“制定法”:中国法律民俗学的百年变革——兼论罗致平法律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