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盎格鲁-撒克逊早期的英格兰处于军事民主制末期,宗教信仰为原始的多神信仰,法律上适用古老的不成文习惯法。6世纪以后,在罗马传教士和凯尔特传教士的不懈努力下,各国国王带领臣民先后皈依了基督教。王权的大力支持、基督教在政治上独特的吸引力、社会等级的分化、以及基督教自身独特的传播优势是基督教在英格兰得以确立的重要因素。罗马教派和凯尔特教派的存在使得教会内部存在冲突,惠特比宗教会议实现了基督教内部的统一,此后基督教在英格兰进入了大发展阶段,大主教西奥多不仅使教区划分合理化,而且使教会组织结构逐渐完善,修道主义在王室和英格兰民众中日趋流行,基督教逐渐融入到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日常生活之中。
基督教的传入不仅改变了英格兰社会的宗教信仰,而且推动了世俗王权向神圣王权的转化。盎格鲁-撒克逊早期,国王由军事领袖转化而来,王权十分有限,统治者死于非命的情形时有发生,需要借助宗教的力量强化王权,教会也需要借助王权庇护实现自身的发展。教会强调“君权神授”的政治概念,引入了涂油加冕礼并将王室成员尊奉为圣徒,统治者获得了世俗王权的合法性来源。王位继承制度发生变化,教会所制定的法律同样强调王权的不可侵犯,国王的人身安全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基督教对王权有一定的限制作用。教会人士有权对国王的品行进行裁判,“君权神授”的政治理念中也隐含了“王在神下”的概念。但由于这一时期的教会高度依赖王权的支持,因此这些限制终究是有限的。此外,教会人士在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一方面教会人士通过出席贤人会议参与到国家治理的过程之中,另一方面又借助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等地方法庭实现对地方行政事务的管理。教区在盎格鲁-撒克逊后期作为自治主体出现,在对区域内民众的日常宗教事务进行管辖的同时,可以行使税收权力并积极推动了法律在基层社会的实施。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中可见基督教教义以及《圣经》的影响。
《圣经》中的神学思想与自然法的内容相融合,神学思想逐渐自然法化并成为了民众的日常行为准则。基督教教义引导民众对法律的服从,强调司法审判过程中要保持公平正义,刑罚的适用上也体现了基督教赎罪观念的影响,婚姻法思想也是在教会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基督教传入的同时还引入了欧洲大陆成文法的观念和技术,拥有书写能力的教会人士参与到这一时期成文法典的制定过程之中,不成文的习惯法逐渐变为成文法典。同时,法典的内容强调对教会利益、基督教教义以及教会人士人身安全的维护,并对教会人士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在司法方面,宣誓和神明裁判是这一时期司法审判的重要过程,而这些司法仪式需要由教会人士进行主持,因此教士往往会参与到司法案件的审判之中,整个诉讼过程十分注重司法仪式。在刑罚的选择上,缴纳赔偿金、偿命金以及罚金的方式逐渐发展,代替了古老的血亲复仇,依托于民众内心信仰的宗教惩戒也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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