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僧人圆寂后面临遗产继承问题,佛教内部寺僧财产共有的戒律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各方主体主张继承的依据不一,因此僧俗两界常常就遗产处置问题上发生纠纷,各方意见多歧,尚未取得共识,简单地规定将其遗产归于家属或寺院均有弊端。在僧人遗产处置中突出表现在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以及僧人无人承受遗产的纠纷上,概括性来说这些遗产继承纠纷所涉及到的是僧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遗产范围如何限定以及遗产归属如何确定的问题。通过对僧人遗产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裁判偏驳,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僧人这类群体在其遗产继承上的特殊性所在,忽视了僧人与寺院所形成的供养关系,或是在裁判中不适当地援引佛教习惯等相关文件,以及在对待寺僧财产混同的情况下,也没有明确认定的规则及划分的标准,各级法院各行其是出现裁判不一的局面,导致绝大多数僧人遗产纠纷案件都上诉至二审甚至是申请再审,难以达到息讼平判,实现公民心中公平公正的效果。笔者认为,在僧人遗产继承纠纷的研究上,并不仅仅是如何处理纠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保护继承权益的基础上考虑如何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最终遗产的归属以实现纠纷的平息。鉴于目前在司法裁判中所存在的问题,佛教僧人虽为特殊群体,但是只要作为公民,就仍然享有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在现行《继承法》规则中寻求符合其特性的解决方案。
首先文章在民法财产权体系的主要框架内对僧人可继承遗产的范围进行详尽阐述,再通过对财产来源的剖析,试图在寺僧财产混同中探寻划分标准,将寺院共有财产与僧人的私人财产区分开来。其次,在僧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寺院不能成为其法定继承主体之时,讨论寺院是否可以依据对僧人的扶养程度酌情分得遗产;同时,讨论僧人立遗嘱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僧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使寺院获得受遗赠权,但是要保护僧人未成年子女的继承利益;进一步在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的情况下,探讨是否可以将僧人入寺签署的承诺书推定为是寺僧双方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此外,在僧人无人承受遗产归属主体的争议上,探寻五保供养制度和佛教习惯的共通性处置方案,以求适用在绝户僧人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属上实现最优性。至于在解决僧人遗产继承纠纷的建议上。首先要统一僧人遗产的认定规则,为解决寺僧财产混同,建议设立佛教寺院法人地位的自动取得,以便将寺院财产予以独立,更易明晰财产来源;确定遗产的排除性范围,并以是否与宗教性相关为寺僧收入的划分标准,以此确立僧人可继承遗产的范围。其次要统一司法裁判的处理规则,先要统一法律优先而后适用习惯的原则;在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之下,寺院可依据扶养程度分得遗产;尊重僧人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并且还要保留僧人未成年子女的必留份,继而在兼顾寺院利益的前提下尊重佛教习惯,处置绝户僧人的遗产时,类推适用农村五保制度的规定将遗产归属寺院。此外,为减少遗产继承纠纷的发生,通过引导僧人与寺院签署遗赠扶养协议为最优方案,此举可从根源上解决其扶养与财产的归属问题,如再有纠纷发生,建议借助社会调解的力量,采取由宗教事务部门设置调解前置程序、佛教协会的调解参与等辅助措施,以此更好地达成定分止争,实现社会和谐的效果。
Sengrenyichan.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