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社会和家庭,加入宗教团体,要受宗教规则的约束。从国家角度讲,由于僧侣的出家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认定其脱离世俗社会,因而僧侣仍要受到世俗法的约束。由于僧侣在身份上具有双重性,导致与僧侣相关的问题均存在较大的争议,特别是在僧侣遗产继承方面。以佛教协会为代表的宗教团体认为僧侣遗产应当根据“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的宗教规则由寺庙继承,但是根据现行法律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僧侣遗产应由僧侣的俗家亲属继承。在实践中,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混乱,同案不同判,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该问题采取回避态度,同时建议此类案件调解结案。但是调解结案终究无法解决该问题。这导致僧侣遗产继承问题变成了一个难题。通常情况下,在此类案件中,以佛教协会为代表的宗教团体主张僧侣的脱俗行为意味着僧侣脱离世俗社会和家庭,应受到“宗教法”的约束,因此僧侣遗产应当由寺庙继承。但是相关宗教规则和民事死亡理论均无法为僧侣脱离世俗社会和家庭提供有力的依据,在一般情况下,僧侣的遗产处理问题既要受到“宗教法”的约束,同时也要符合“世俗法”的相关规定。然而,作为寺庙继承僧侣遗产依据的“宗教法”属于习惯法,其与“世俗法”的适用顺位是优先适用“世俗法”的规定,只有在“宗教法”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据“宗教法”进行调整。
《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位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可能存在较大的弊端。为了妥善解决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笔者通过研究僧侣脱俗行为、宗教规则等相关内容得出五种可行的解决路径:法定继承路径、遗赠路径、遗赠扶养协议路径、契约关系路径和习惯法路径。通过分析、比较五种路径优劣,习惯法路径较其他路径更具灵活性,更契合我国继承的制度,能够为僧侣遗产继承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帮助。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