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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视野下的民间信仰活动——以上海为例
发布时间: 2008/6/17日    【字体:
作者:张 化
关键词:  民间信仰  
 

 

                                       张 化
 
 
 
    本文的“民间信仰活动”专指依附于佛、道教、非官方、非教会,流传于民间的信仰活动。民间信仰活动源头幽深、体系庞杂,无处不在;且随时空和人事的变换而存废消长;但不管时事如何变化,总能传演不息。民间信仰活动有各自的活动形式和场所。本文主要考察当前上海依附于佛、道教的非正常烧香点的活动,包括其历史演变、成因、特点、管理状况,进而探讨在国家利益视野下如何看待和处理民间信仰活动。
 

    一、  
上海民间信仰活动历史悠久,屡禁不止
 
    不被官方认可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在民国前,被称为“淫祠”、“无名望寺院”,民国时被称为“小庙”、“佛摊头”“道院”,经常遭禁。明初,朝廷清理寺观,1383年(洪武十六年),上海县宁国寺等5个寺庵并入观音禅寺。1391年(洪武二十四年),裁减“无名望寺院”,嘉定县寺院从120余处裁至24处;上海县17座寺庵并入明心教寺。弘治初(1488年),改“淫祠”和无额的庵院为社学。1518年(正德十三年),崇明县改了7所;正德末年,华亭县改了96所;万历年间,青浦县改了17所。[1]清朝早、中期,朝廷抑制佛教,禁建新寺,限制僧人和寺庙数量,限制出家者的年龄,整治佛教风气,不准妇女进寺。这些虽然受禁、但民众仍有需求的活动只好走向民间、走向“非法”,出现大量“小庙”,私度情况严重。近代以后,大量僧尼、道士到上海谋生。他们大多在市区租屋设立“佛摊头”、道院或道房。后上海本地道士也离开道观开设道院。这些佛摊头、道院迭遭上海官府查禁。因大多在租界,上海道台只能多次要求租界当局严禁,但很难落实。1931年,上海市政府因佛摊头有住持而无建筑物,“难保无藉端敛钱之弊”,决定自1932年3月至1933年9月用抽签方法决定先后,分4批停闭。[2]事实上,屡禁屡设,逐渐增加,至1949年,市区有佛摊头300多处、道院146家。在郊区,大量规模很小的寺庙遍布村头巷尾。1949年,上海地区共有寺庙1950处、道观236处;寺庙中,市区320处,郊区1630处;大寺5~6座,中寺10多座,小庙1900多处;道观中,市区15处,郊区211处。小庙常佛、道不分:有的佛寺名和道观名兼备,驻僧人或道士不定,同时供佛、道教的神,或者供民俗神、地方神,包括各地城隍,有华亭县纪信、松江府李待问、上海县秦裕伯、奉贤县周中[3]、青浦县沈恩、宝山县陈[4]、南汇县叶永盛、南汇县航头镇李若水等,还有刘猛将、施相公、杨老爷、霍光、天妃、财神、秦琼、顾野王、陈化成等。据1951年对624处寺庙的调查,44%为地方神庙。[5]

    在历史上,不被官方认可的民间信仰活动被称为“淫祀”,历朝政府都加以禁止。宋元以前,“城隍神”、“水庸神”、“土地爷”都属于“淫祀”。政府为阻止“淫祀”和迎神赛会等“非法”宗教活动使用的“行政手段”令今人费解:1872年(同治十一年)起,上海知县屡出告示禁止迎神赛会。1875年,为制止老西门三茅宫神像出巡,称对为首者杖一百。[6]事实上,直到民国,迎神赛会禁而不止。1888年,上海县令每逢朔望日,派兵把守邑庙、沉香阁等处,阻止妇女入庙烧香。[7]1900年,上海知县以谕禁烧香,龙华寺未予遵守,烧香者男女混杂、“有伤风化”为由,一度封闭龙华寺。[8]1911年,以私藏女尼,再次封闭龙华寺,并准备拆屋驱僧,寺基改建公立紫花布厂;经佛教团体斡旋才作罢。[9]民国期间,上海政府只承认出家道士,以破除迷信名义多次禁止正一道士从事的堪舆、卜筮、迎神赛会等活动。1930年5月18日,浦东士绅集资重修的正一道观钦赐仰殿开放,当天下午,国民党上海市第五区党部组织破除迷信会数十人捣毁神像百余尊,不准开放。[10]
 
    1949年,上海有佛、道教寺庙(含道院)2332处,僧尼(含马路和尚)和道士(含散居道士)8000多人;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共有教堂、清真寺771处,有中国籍教职人员1461人。可见,绝大多数上海人信仰的是佛、道教,在村头巷尾的小庙中过“宗教生活”;而且佛、道不分;所奉神明,道教大多数是民俗神、地方神,连佛教也供地方神。虽经历代政府禁止,民间信仰活动的场所、从业者、活动均大量存在。
 

    二、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信仰活动难以整治,反复出现
 
    建国初,大量小庙以破除迷信名义被铲除;1962年前后略有回升,很快再次被铲除。改革开放以来,小庙和非正常烧香点逐渐滋生蔓延,据近年对上海部分区域的摸底调查,非正常宗教活动点超过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数,其中绝大多数是依附于佛道教的烧香点。参与烧香点活动的信众数量巨大。烧香点大都在原寺庙遗址附近,极少新建;当地信众通过集资等方式整修;规模大的占地数百平方米,小的不到2平方米;逢特定日期,如农历初一、十五,或逢六、八有活动;香客少的仅数人,多的达一万多人,不少烧香点约数百人;香客以老年人为主,文化层次普遍偏低。

    整治烧香点成为当前管理宗教事务的难点之一。市、区、乡镇相关部门每年均投入大量精力,但屡拆屡建,有的点已七拆七建,有的地区甚至拆的速度不及增长速度。农村信众对整治烧香点有抵触情绪。村干部和群众认为拆庙有损功德,怕动土后没好报,不愿参与整治,人员和车辆较难落实,大多是整治人员自己动手,苦不堪言。某镇为了集中整治烧香点,镇党委下发了《关于专项整治非法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先对党员进行宣传教育,再举办基层干部培训班,统一思想;又通过镇、村的广播,拉标语、横幅等形式进行思想发动,造声势;还进行了摸底调查,对参与烧香者进行分析,带头者由派出所传询,具结悔过。还进行了分工:一般小庙由村组织力量拆除,重点小庙由镇党委牵头,地区民警、民兵、妇女干部、共青团员协同,进行综合治理。其中,拆除某烧香点用了近两个月。一批老年信徒为了“护法”,在庙里昼夜值班43天,干部来做工作就上前围哄。有老太说,宁可丢了老命,也要保住这两间房子。由于参与面广,整治工作必须慎之又慎,怕稍有不慎激化矛盾,形成群访,甚至可能产生信众冲击政府机构的情况,影响社会稳定。
 
    这些民间信仰活动的大量存在和反复出现,直接挑战了现行社会秩序和政府权威。一是影响现有社会秩序。部分“香头”利用信众的虔诚朴实为自己牟取政治利益,在宗教管理体系之外形成事实上的新权威。二是普遍存在安全隐患。由于烧香点的临时性与不合法性,既不允许非法集资,又不可能有政府拨款,所以一般都是在一些废弃房屋基础上形成的,往往是危房、险房,即使新建场所,均没有通过正规手续和质量把关,安全难以保障。浙江海宁“2.15”特大火灾造成40人死亡,3人受伤的惨烈后果,就是非法烧香点烧香不当引起的。三是为非法敛财提供了机会。正规宗教场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宗教团体的监管,在制度上杜绝了利用宗教敛财的可能。而烧香点的筹建修缮本无合法性可言,政府和宗教团体也不会去监管,往往由“香头”掌管资金。在无任何监督的情况下,利用宗教敛财的机会明显增加。
 

    三、  
近年来,上海“疏堵结合”处理民间信仰活动的做法
 
    近年来,上海在处理非正常宗教活动方面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和探索,以“疏堵结合”的原则进行整治,将民间信仰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范畴,取得了一定成效。

    1. 先疏后堵、以疏为主,分类处理
 
    对烧香点进行分类、区别对待,将大部分信众疏导进批准或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一是具备设立正式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通过调整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总体布局,按程序申报设立,实事求是地满足信教群众合理增长的宗教生活需求。对布局不合理的烧香点,归并教产,撤小并大,设立场所。某镇配合市政动迁拆除6处烧香点,建造了新寺。既满足信教群众的信仰要求,又完善了布局。二是不具备设立正式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特别是那些产权不明晰或租屋设点的场所,设立为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市政府于2007年发布了政府规章《上海市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和登记试行办法》,规范这一行为。某镇原有烧香点6处,前几年多次整治,收效甚微。前年,归并设立了1处佛教固定活动处所,使其从无序变为有序。三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暂不符合设立固定处所条件、信众确有需求而且难以取缔的,则视情保留,并在人力财力上予以必要的支持,逐步创造设立条件。四是对假和尚假道士参与其间或骗钱害人的,依法整治;对具有“家庙”性质借机敛财的,在获取证据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2. 注意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
 
    一是在整治中发挥作用。某区佛教协会参与整治,他们以租赁形式取得固定活动处所的土地使用权,赶在重要宗教节日前建成固定处所;为了减少对信众宗教感情的伤害,派法师在每个烧香点举行佛像迁移的宗教仪式,将佛像“请”入固定活动处所供奉。二是在日常管理中发挥作用。他们将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纳入宗教团体日常管理。以换届为契机,将各烧香点中配合整治、又有影响力的香客代表吸收进宗教团体,赋予责任,参与管理。
 
    3.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宗教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根据2005年修订《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和区县宗教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分别进行了宗教事务的委托管理。二是将宗教工作列为基层考核内容,明确职责,增强责任感,形成激励机制。2005版《上海市文明社区、小区、村、镇考评标准》中,加入了宗教工作内容:基层宗教事务管理有制度、有措施、有专人分管;对涉及宗教方面的非正常活动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积极治理,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信息;居民生活方式健康,社区内宗教活动正常有序不扰邻,无擅自乱建的宗教设施,无乱烧香、私设聚会点等非正常宗教活动。
 
    经过两年整治,烧香点基本被处理。但据最近情况反映,有不少烧香点又出现了反复。
 

    四、  
当前民间信仰活动的成因和反复出现的原因
 
    民间信仰活动流传于民间,是因为未被官方和教会承认和接纳。在当今中国,不被承认而能流传,说明其在民众中有很深的根基、广泛的需求,用简单取缔等行政手段很难奏效。其成因和反复出现的主要原因有:

    1. 宗教活动场所布局区域性失衡
 
    近十几年来,上海大规模进行旧区改造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影响了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分布基本匹配的布局。一是原有宗教活动场所被拆迁,虽然相当部分易地重建,但重建速度不及动迁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理布局。二是上海有100多万居民动迁到城郊结合部和郊区,大多分布在郊区的400多万外来常住人口,导致人口的区域性变化,农村由地广人稀逐渐变成地广人多。而郊区原来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相对较少。所以,烧香点大多在郊区。
 
    2. 宗教需求增加
 
    一是老年人寻找精神寄托。他们卸去了工作和社会角色,有了空闲,开始考虑终极关怀问题,寻找精神寄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空间的扩展,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大多参加了非农就业,甚至搬离农村,出现大量空巢老人,他们更需要精神慰藉。外来务工者远离家庭和亲友,为求平安和融入上海社会,也到宗教团体寻求慰藉和关怀。这些人有的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有的参与民间信仰活动。
 
    二是为自己和家人求健康。在上海农村,看病求神驱鬼是一种习俗。近年来,由于农村医疗保障力度有限,农保收入与昂贵的医药费相比略显微薄;许多疑难杂症和慢性病没有特殊的医疗手段,一些人只能在宗教中寻找心理安慰。据对某镇调查,因病信教者达64%以上。地方神中流行最广的施相公、二太子、瞿公真人、杨老爷、秦琼等均有“治病”功能。
 
    三是为家庭和子女求福。老农们衡量子女是否有出息,主要看能否考上大学,有一份体面工作。“有出息”的子女往往离开农村,“空巢”老人一方面通过宗教寻求精神慰藉,一方面继续为远离的子女祈福。子女“没出息”的老人,面对不如意的生活现实,形成失落和自卑情绪,对隔代的希望更强烈,向神明的祈求也更勤。
 
    四是中青年求财、求官。烧香点在设立过程中,往往是“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一般中老年信众出力,设立和维护;官、商主要是借势、出钱。他们为求家乡“菩萨”保佑自己在商场或仕途上更顺利,不惜千金,甚至进行政治游说。在烧香点的“功德碑”上,经常能看到他们或其家属的名字。他们的参与,增加了烧香点的活力。
 
    3. 根深蒂固的民俗影响
 
    民俗神和地方神的形成都有长期的历史积淀过程,逐步成为信众心中难以改变的文化符号,其神格往往有独特解释,具有世代守护一方平安、健康、长寿、丰裕、繁衍,化解灾难等与百姓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文化功能,在当地具有很高的崇信度。上海郊区有“庙界”一说,认为每个地区有自己专属的庙界,去大庙烧香不能替代在庙界内烧香。一些农村流传着“烧香要从家门口烧起才灵验”的说法。要先为家里供奉的菩萨烧香,然后是村里的土地神和地方神,之后才轮到大寺庙。很多烧香点的前身都是村里的土地庙、地方神庙。这些习俗导致了即使附近有宗教活动场所,家中仍然供奉菩萨或祖宗牌位,烧香点仍然长期存在的现象。他们还认为,神灵会附在被拆了建筑的老庙基上,所以会对着老庙中的一棵树、一段墙烧香,不管它是处于公园、学校、居民小区还是机关。
 
    4. 能够最便捷、廉价地满足信众实用性和功利性的目的
 
    民间信仰的重要特点是实用性和功利性。农民一般不关心高深的宗教世界观问题,他们只求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只要“灵验”,随便是佛、菩萨、神仙还是什么老爷,甚至上帝,都可以;哪种灵验、方便、便宜、熟悉就首选那种;因不知哪尊神“灵验”,见神就拜,多方烧香,相信礼多神不怪。充分体现了中国人信仰多元性、功利性和兼容性的特点。老农大多身体素质差,无法长途跋涉到正规的宗教场所;经济条件差,无力承担到正规宗教场所的交通费、门票和捐献;要主持家务和农务,没时间去正规的宗教场所。因此,虽然知道到大庙去可能更好,甚至把有机会到九华山或普陀山烧香当作人生愿望,但限于条件,只能将就。烧香点往往建在村头,烧香总比不烧香好,到那里烧香拜佛成为他们的首选。一块空地、一间破房就能产生一个烧香点。其廉价、简单、随意成为反复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整治过程中,基层政府花了很高的执政成本取缔,风声一过,几个老农又建好了,在政府发现、取证、取缔的周期里,他们照常烧香。他们都不怕“输”,或者说都输得起,屡败屡战,反复出现。
 
    5. 信众心理状态所致
 
    大多数烧香者法制意识不强。在他们看来,烧香点和正规宗教场所、非正常宗教活动和正常宗教活动没有什么区别,只要有地方烧香,哪里都可以。普遍存在三种心理。一是从众心理。正如乱穿马路,都知道不好,但大家都这么做也没事,为图方便,自己也会做。有些信众认为法不责众,别人能做我也能做。特别是当自己或家人面临难以消除的病痛和灾难,甚至面临死亡威胁时,信仰违规就不算什么罪过。二是首义心理。有人认为,在所崇拜的神灵蒙难时,虔诚信徒理应有“勤王”的道义感,带头者更易赢得信众的尊重。因此,在少数人心里,总有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冲动。他们往往能成为烧香点的骨干。三是博弈心理。信众往往有与政府博弈的潜意识。稍有可能,重建小庙的念头在部分信众中会迅速蔓延,有人牵头,立即筹建。他们希望通过顽强的坚持和群众性的参与,造成“确有需求”的事实,迫使政府承认烧香点的合法性。
 

    五、  
国家利益视野下对民间信仰活动的认识
 
    面对历史悠久,反复出现,禁而不绝的民间信仰活动,我们是否可以改变思路,从国家总体利益着眼,研讨民间信仰活动是否有存在的合理性,容其走出灰色地带,给予一定的合法存在空间?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
 
    1. 从中国文化传统看
 
    民间信仰盛于宗教是中国特有的国情。在中国文化史中,儒家独强。儒家虽然重人事,疑鬼神,但十分重视对鬼神的祭祀,把神道作为教化之道看待。历代统治者都把宗教和神道纳入社会调控系统和文化教育系统,使之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因素;讲君权神授,自己受命于天;讲“孝为德本”的道德规范。几千年来,“敬天法祖”观念渗透进每个炎黄子孙的灵魂,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信从天命成为美德,敬鬼神成为习俗。大部分中国人并不是真正的宗教信仰者,而是信天命、信鬼神或有鬼神观念的人。不少人有时信,有时不信;有事就信,没事就不信;为了求得庇佑,不论是儒释道,不论是鬼神上帝,或是菩萨圣母,都可以信。鲁迅曾说:“中国根柢全在道教。”他所指的“道教”,包括那些为了迎合民众信仰需求而被道教接纳的民间信仰。在上海地区,佛教也吸纳了不少民间信仰。或者说,民间信仰活动借用了佛、道教的形式。经佛、道教的推波助澜,民间流传的神特别多,民众举手投足往往先敬鬼神,结婚、造房甚至出门都要择一黄道吉日;商铺中供财神、购房请人看风水、工程开工先敬神明已不是个别现象。据对上海郊区一份有393个样本的调查,46.6%的人相信和半信驱鬼避邪、招魂、求财等活动的灵验性。更令人震惊的是相面、周公解梦、星座预测、求签等活动在党员干部中很有市场,甚至甚于普通民众。据国家行政学院2006年在900名县处级干部中进行的“中国县处级公务员科学素质调查”,近三成的人“很相信”或“有些相信”。而中国科普研究所公布的第6次“中国民众科学素养调查”结果,这一比例仅为21%。[11]
 
    2. 从我国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看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初级阶段,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的选择性、自主性、差异性日益增强,宗教信仰也必然呈多元化、多层次性。民间信仰活动之所以屡禁不绝,说明它还有存在的社会基础,还有人需要它,人们还没有认识到“取缔”的必要。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这些人需要的是关心和帮助,应该寓无神论教育于关心帮助之中,就象当年毛泽东同志在陕甘宁边区要求为人民训练医生以解决巫医问题一样。但是,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进行无神论教育都是一项长期任务,不能期望在短期内奏效。因此,短期内还不能强求思想和信仰的划一。再者,当前,发展是第一要务,是最大的国家利益。在争取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求同存异,增强包容性,没必要纠缠于细枝末节的问题。
 
    3. 从宗教生态平衡看
 
    当今世界,宗教被许多国家作为对外扩大影响、扩张势力的重要因素,成为文化战略的重要手段或支撑。基督教被作为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外扩张的重要价值支撑和软实力的构成。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根据宗教自身发展的规律,以相应的政策举措和良好的宗教生态来抵御外来宗教的渗透。日本不断强化以天皇为中心的神道教传统,将之作为其民族的精神支柱,并改造佛教作为补充,使之成为抑制外来宗教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韩国以改造过的基督教来防范日本的神道教和中国的儒学。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儒、佛、道市场很大,民间信仰发育良好,形成多元通和的宗教文化生态。这成为制约外来宗教的强大精神力量。所以基督教虽然传入很早,至今没有大的发展。
 
    在中国历史上,以儒、释、道为核心的中华传统文化根基深厚、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辐射力,是我国软实力的组成部分。我们曾经成功地将西方基督教的影响排斥在中国人的信仰世界之外,其原因就在于此。改革开放以后,基督教快速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就是中国传统信仰没有充分获得合法地位,特别是民间信仰活动没有获得合法地位。20世纪50~60年代,破除迷信,民间信仰活动随之被“破除”,且以后被反复“破除”。80~90年代,一部分人把“不人为扩大宗教阵地”简单地理解为“堵”,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取极其谨慎的态度。在此大背景下,设立国际性比较强的宗教活动场所较松,佛道教较严。进入21世纪,形成信仰佛、道教和民间信仰的人数大大超过天主教、基督教,而天主教、基督教场所数大大超过佛道教场所数的情况。解放初,上海基督教几乎全部在市区;改革开放之初,上海三自还不习惯管理郊区教会。但现在,郊区教徒数已远超过市区。实际上,是基督教聚会点替代了村头小庙,民间信仰者改信了基督教。
可以考虑让民间信仰名正言顺地参与宗教文化生态系统建设。当前,如果处置得当,民间信仰活动并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1949年前,民间信仰活动从未对历朝政权构成过威胁。1949年后至今,笔者也尚未接到民间信仰活动与海外反华势力勾结、反对政府的报告。在上海,参与民间信仰活动者以老年人居多,他们对生活的期望不高,大多已有基本社会保障,更多的是寻求精神慰藉和寄托。从国家安全看,让他们进行分散的民间信仰活动,比每周一次集中起来进行“思想教育”要有利得多。再者,民间信仰虽然分散,不太强势。在基层却有极强的生命力和广泛的认同度,信仰活动弥漫全社会。适当保留一些民间信仰,可以抵御西方宗教的过渡发展,以保持教态平衡。
 
    4. 从文化多样性看[1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11月2日在巴黎举行第31届大会,中国政府派代表参与起草和签署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宣言》。该宣言第一条说:“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个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象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文化的独特性,注意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的特有文化,并且把它看作是人类精神活力的一个源泉,同时也是维护精神世界“生态平衡”的必要措施。“文化多样性”原则的确立,是二十世纪人类思想的进步,也为不同宗教之间的宽容和平等奠定了文化基础。二十世纪以前,西方基督教传教士以“西方文明”为“文明”,以“东方宗教”为“异教”和“迷信”,主张以“科学精神”对亚非拉民族的宗教进行“移风易俗”式的改造。基督宗教曾经过分强调它的“普世性”,有些传教士不恰当地要宣传西方生活方式,取代当地文化。2005年7月,亚洲各国在中国广东佛山举行“文化部长论坛”,发表《佛山宣言》,呼应《文化多样性宣言》。中国文化部长孙家正在会上表示,中国政府已经启动对民间文化的保护工程,加强对民间文化的收集、整理、保存和编纂工作。民间信仰中的许多独特成份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也应纳入保护范围。
 
    5. 从以人为本和心理疏导角度看
 
    我们制订和贯彻宗教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在2006年召开的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问题,被放到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范畴来认识。这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在宗教工作领域的体现。民间信仰有这么多“人”、这么执着地信仰,如果我们不给予充分的关注,不承认其信仰的合理性,实际上是忽视了相当一部分“人”的信仰需求。如果我们只堵不疏,或者疏得不够,实际上是没有满足这一层次信众的信仰需求。对信仰民间宗教者而言,他们这方面的权利就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承认民间信仰活动的合法性,就可以理顺这部分信众的情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心理疏导”概念。把心理疏导作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的方法之一。从前面所述看,参与民间信仰活动的人更多的是寻求精神慰藉和寄托。如果能够用廉价、便捷、“灵验”而对社会不一定构成威胁的办法,就能够对相当一部分人达到心理疏导的作用,又何乐而不为呢。
 
    6. 从祖国统一大业和凝聚海外华人华侨看
 
    传统宗教和民间信仰蕴含着华夏民族意识,保存了以黄帝、尧、舜为传序的道统文化,体现了眷念故土的寻根情怀。客观上,传统宗教和民间信仰已成为海峡两岸文化交流的重要形式和途径。通过这种交流,台湾百姓增进了认祖归宗的感情,对推动两岸沟通发挥了积极作用。仅以妈祖信仰为例。近几十年来,妈祖信仰在台湾发展成最大的民间信仰,据说全岛共有大小妈祖庙800多座,近千万人口信仰妈祖。在台湾政治、文化、教育和道德领域起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每年3月组织全台湾妈祖进香团到莆田湄州岛妈祖祖庙拜谒,形成了“小三通”,促进了两岸的和平统一事业。
 
    在海外,华人华侨出国时带去的宗教信仰,包括民间信仰,往往演化为民族共同心理和传统习俗,具有强大的向心力。其宗教活动场所往往同他们的会馆在一起,成为凝聚华人华侨的载体。到目前为止,在大陆被禁的三一教在东南亚仍有这种特殊作用。
 

    六、  
在国家利益视野下对待民间信仰活动的原则和思路
 
    实践证明,上海近年来疏堵结合整治原则是对的,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否进一步加大“疏”的力度,放宽标准,制定规范,从而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宽泛管理?笔者的答案也是肯定的。
 
    1. 加大“疏”的力度,满足不同层次信众的合理需求
 
    首先,要根据地理环境和信教群众的分布情况合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并尽可能设置通往主要宗教场所的公交线路,为信教群众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提供方便。其次,可以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暂不符合设立固定处所条件、信众确有需求而且难以取缔的,适当再放宽保留条件,允许他们集资,为他们协调关系,创造设立条件。再次,可以因地制宜,认定一些简易宗教活动点。让民间信仰走出灰色地带,让其在阳光下活动;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或政策,将之纳入依法管理的范畴。
 
    当然,加大“疏”的力度有一定的风险。在上海历史上,有的民间信仰团体曾演变为威胁社会安定的组织,有的类似于“黑社会”,有的类似于“邪教”,如:青洪帮、天地会、白莲社、一贯道,等等。所以。简易宗教活动点的认定要有一些原则。比如,限定规模,包括场所面积和参与活动的人数,太小太大都不能认定。太小,说明需求不足;太大,容易形成特殊的社会势力。比如,可以在政治和经济上限制其组织程度,在制度设计上防止其演变为威胁社会秩序势力的可能性。再比如,限定活动形式和规模。只能在其中烧香、诵经,不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等等。
 
    2. 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
 
    首先,管什么?一是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看。对聚众进行有损国家政局稳定的宣传或活动,甚至联络国外反华势力进行危及国家安全的活动,无论是以宗教、迷信或民间信仰的面目出现,都应禁止。对以迷信为职业,以搞迷信活动为手段,骗取钱财、侮辱妇女,甚至耽误治疗时机、坑害人命者,要制止,情节严重者要绳之以法。对非赢利性、无不正当目的的民间信仰活动要区别对待:对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活动应加以制止,必要的要采取行政手段制止;而少数人自发的、不影响他人的民间信仰活动要区别对待。管理民间信仰活动的底线是不违法。如果这些民间信仰准团体有转化为危害社会安定组织、公开挑战社会秩序的可能,在其没有违法之前,相关部门只是关注、调查和防范,并不马上取缔;以此来兼顾民间信仰和公共安全。各地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社会、生产、工作状况以及信仰、风俗、生活习惯,对各项具体活动具体分析,制订地方性政策和法规。二是从财务角度看。要帮助他们制定财务制度,建立监督机制,防止部分香头徇私舞弊。三是从安全角度看。认定简易活动点要确保建筑的安全性,以及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要能处理好相邻关系。在活动过程中,要责成他们做好组织工作,防止形成公共安全事故。当然,要培训基层干部,给出明细的工作规范,让他们愿管、会管。要对佛道教团体和简易活动点的主要负责人和一般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规范他们的行为。
 
    其次,谁来管?可以考虑实行教会自我管理;同时,发挥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作用,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管。一是由参与民间信仰活动的信众自选负责人。一般应由当地德高望重、自愿为信众服务的人担任。如果有需要,可以成立管理小组。二是由附近的佛道教寺观负责代管并进行业务指导。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如果找不到相应的佛道教寺观,一般不能认定。相关佛道教团体可考虑吸收部分简易活动点的负责人参加团体,赋予职能,参与管理。三是由行政村监管财务,治安大队监管安全问题。四是由乡镇进行常规管理。另外,乡镇、村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五是由区县宗教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区县宗教管理部门可委托乡镇管理。六是向市宗教管理部门备案。
 
    当然,承认民间信仰需求的合理性,承认民间信仰活动的合法性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如果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从国家总体利益看,是利大于弊。
 
 
(作者系上海市委统战部研究室主任)


注释:
 
[1] 参拙著《上海宗教通览》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P.6。
[2]《上海市赁屋寺庙取缔办法》,见《申报》1931年8月16日第19版。
[3] 因电脑字库的字有限,周中“”,为“钅”字旁加“宏”。
[4] 因电脑字库的字有限,陈“”,为“王”字旁加“宣”。
[5] 参拙著《上海宗教通览》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P.12。
[6]《道宪禁止赛会》,见《申报》1874年8月12日第3版。
[7]《论佛会宜禁》,见《申报》1888年5月6日第1版。
[8]《谕禁烧香》,见《申报》1900年10月25日第2版。
[9] 参拙著《上海宗教通览》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P.7。
[10]《钦赐仰殿捣毁记》,见《申报》1930年5月20日第15版。
[11] 《少数官员不信马列信鬼神》,见《报刊文摘》2008年3月19日第4版。
[12] 这一观点参考了李天纲《从“文化多样性”看民间宗教信仰的合法性:以上海为例》一文。
 
 
       (本文为作者在2008年北京“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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