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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尔文关于政教关系的原则关系分析
发布时间: 2010/3/11日    【字体:
作者:孙毅
关键词:  加尔文  政教关系  
 

                                        孙毅
 
 
[内容摘要] 在历史上,人们对于加尔文关于政教关系的思想多有误解,似乎以为他在日内瓦的宗教改革所提倡的是政教合一的专制化统治。本文通过对加尔文在日内瓦宗教改革活动的说明,以及其主要神学著作《基督教要义》的考察,表明加尔文思想中有这样一个有关政教关系的原则:教会与国家各自有其独立存在的地位,各自从上帝那里领受了不同的治理权力。在这个意义上,他是主张政教分离的。但同时,他又强调教会与国家这两个不同领域的权力及其治理又是有其相互关联的,其间存在着相互补充与相互促进的关系。

关键词:加尔文;《基督教要义》;政教分离;政教互补;治理权力
 
                                       一

    在历史上那些有名的宗教改革家中,大概争议最大的要数加尔文了。一方面,他被看作是新教改革家中最具影响的神学家及实践家——他的神学以及他在日内瓦的实践,不仅影响了新教中的主流派别,如改革宗,以及与之相关的英美的清教徒,也极大地影响了西方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另一方面,自他那个时代起,对于他的指责也不绝于耳。就是到了20世纪,也还有人继续指责他为一个冷酷无情的独裁者、一个在日内瓦实行着专制统治的暴君,他给后来的时代带来的遗产不过是思想的专制、极度不宽容的精神。[1]

    在对加尔文的指责中,误解最大的莫过于认为,加尔文在日内瓦建立了一个“神权政体”,一个政教合一的专制体制,而他自己则是这个神权专制政体中的独裁者。好像他一个人总揽了日内瓦城邦的政权,以及其中教会的教权,似乎可以对任何人颐指气使,想烧死谁就烧死谁,想把谁赶出日内瓦谁就得离开。其实,稍加研究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日内瓦在什么意义上是一个神权政体?加尔文真的主张政权与教权合一吗?并且,他真的行使过这样的权力吗?

    如果要说当时的日内瓦有点神权政体的痕迹的话,恐怕是指加尔文再次回到日内瓦后,于1541年为日内瓦教会制定了《宪章》。这个教会的《宪章》在得到日内瓦城邦的大小议会通过后,被适用于每个市民的身上。并且城邦的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这个教会的《宪章》。这种情况是由于当时的这样一个特殊处境:日内瓦城邦的每一个市民都同时是日内瓦教会的信徒。因为每一个人都同时是信徒,所以每一个日内瓦人都确实需要遵守这个被城邦所通过的教会《宪章》。

    而除此之外,在治理的机构上,我们很难找到它与神权政体有任何关系的线索。我们没有看到一个共同的机构在同时治理着城邦以及城邦的教会。执行城邦治理的是25人小议会,以及必要时召集的200人大议会。在这两个机构中,人们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找到加尔文在其中占据着什么位置的资料。加尔文只是在管理教会的牧师团中占据着一个位置,以及在后来为了执行教会的规章及纪律所成立的、由牧师及长老构成的审查委员会中,占据着一个位置。在管理教会的这两个机构中,前者主要负责教会中的教导及牧养,后者主要负责
审查教会规章及纪律执行的情况。它们都没有进入到治理城邦的那两个机构的权力范围。

    反倒是由于当时的历史传统,加尔文不在其中的城邦管理机构具有一些重要的涉及教会事务的权力。例如,教会的《宪章》需要经过大小议会的批准、由小议会决定教会每年要有多少次圣餐等。在成立了教会的审查委员会后,加尔文终其一生所争取的是这个委员会应该拥有暂停某人圣餐的权力。在加尔文看来,当这个委员会将暂停圣餐作为其维护教会纪律的手段时,这个权力显然应该是属于教会的,这个事务明显属于教会内部的事务。然而,这个被人称为独裁者的加尔文,直到他快到离开这个世界时,才从小议会那里得到这个权力。而在此之前,如果有人违犯了教会的纪律,经审查委员会调查确认后,这个加尔文所在的委员会并没有权力去处罚这个人,他们只能将意见作为建议上报小议会,由小议会来决定是否采纳这个处罚建议;并且由这个小议会来决定是否取消已经对某个人施行的处罚。

    其实,就是在加尔文的这样一个生存的处境,特别是日内瓦这样一种城邦性的建制,使加尔文的思想中有一种十分明确的政教分离的观念。这在加尔文的著作中有着明显的体现,特别是在他的《基督教要义》中。换言之,关于加尔文对于政教关系的立场,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他在日内瓦的实践活动来了解,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通过考察他的著作,尤其是系统地传达了他的神学思想的《基督教要义》一书,而得到更为清楚的说明。

    其实,《基督教要义》一书就是在一个十分复杂的、具有明显政治因素的处境中写作的。加尔文在本书献给法王法兰西斯一世的“前言”中,清楚地表达了他写作此书的目的。一方面,在法国的宗教改革受到法国王权及天主教教权这两方面迫害的情况下,加尔文试图向法王说明他们的信仰,为新教的宗教改革进行辩护。另一方面,他也在试图将自己所参与的宗教改革与反政府(或者与政府脱离关系)的极端改革派(再洗礼派)分开。换言之,他在这本书中表现出这样一个总体的倾向:一方面,向掌管着世俗政权的君主表明,他们有按照更符合于《圣经》的方式去信仰的自由,而另一方面,与极端改革派不同,他们也尊重王权,教会与政府又存在着一种关系。

    就是在这种处境下,加尔文表现出了与其前一代的宗教改革家,例如路德,的区别。路德在进行宗教改革时,更多地是依靠当地封侯的支持,从而使他在德国的宗教改革得以向前推进。在针对极端改革派以及当时反对封侯的农民运动时,路德更多地是站在封侯的立场上。这反映在他的神学思想中,在政教关系方面,更多地表现出教会是在国家之下的观念。

    但在加尔文的神学观念中,教会与世俗政府各有其独立的地位,两者并没有一方依赖另一方的关系。相对当时教会或者依靠王权,或者与之分离的主张,加尔文在其思想与实践中,既在努力寻求教会的独立性,又将其与王权相互关联起来。下面,我们就对加尔文关于政教关系的这两个方面作一个初步的探索。
    
                                           

    在加尔文的那个时代,无论是宗教改革前的天主教,还是最初进行宗教改革的路德宗,都没有对政教关系进行较好的划分,或者进行理论上的说明。在进行宗教改革前的日内瓦,天主教的主教不仅行使着教会内的权力,同时也掌握着城邦最高行政长官的大权。而在进行了宗教改革的路德宗及英国国教,世俗王权反过来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教会内的最高权力。
 
    日内瓦最初进行宗教改革时所发生的情况与其他地区的新教的情况一样,教会被置于城邦政权的管理之下。小议会取代了之前的主教,不仅有治理城邦事务的权力,也有权力管理当时日内瓦的教会。就是在这种处境下,加尔文在他的《基督教要义》中明确地表达出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乃是有着明确区别的两种权力的思想。
 
    对加尔文来说,人们就是处在这两种权力的治理之中:“人是处于两种治理之下:一种是灵性上的,由此良心在对上帝的敬虔与尊崇中得到引导;另一种乃是政治上的,人由这种治理得到教导,明白在人类及社会关系中必要遵守的社会责任。这两者通常被划分为‘属灵的’与‘属世的’两种权限(并非不当);前者涉及到灵性上的生活,后者涉及到现实的生活——不单是指饮食衣着,更是指让人过一种圣洁、正直与谦恭之生活的法则。前者居于人的心灵,后者乃规范着人的外在行为;前者可称为属灵的国度,后者乃是实现的政府或国家。对这两个方面,如我们已经加以区别的,我们必须分别给予考虑。每当我们讨论其中的一个时,我们必须避免让我们的思想联系到另一个。如此说来,人好像是处在两个世界之中,每个世界各有其法则及不同的统治者。”[2]
 
    对于那些不愿在这两种权力之间做出明确区别的人,加尔文给予了尖锐的批评。对于他来说,教会与世俗的政府分属于两个领域,他们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着完全不同的功能。对于那些在这一点上与他看法不同的人,他这样写道:“在这个方面他们有误解,因为他们没有注意到在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之间有何等大的不同与分别。因为教会没有用武力强制执行刑罚的权力,就是没有强制的权威,诸如关押等只有君王才有的权力。因此,这里不是违背犯罪人的意愿来惩罚他的问题,而是犯罪人在表示其悔改中进行的一种自愿的惩罚。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观念。适用于君王的权力不一定适用于教会;同样,教会施行的权力,不能由君王执行。”[3]
 
     加尔文给出了一个十分明显的例子。“假定有一个人醉酒。在一个有良好秩序的城邦,拘留会是对他的惩罚。如果他是一个私通者,他所受到的刑罚如果不是类似,也会更重。这样,这个城市的法律、制度及外显的公义才能得到满足。不过,就是这样,他很可能没有任何的悔改,而是满腹的抱怨。教会会满足于此吗?这样的人不能让其领受圣餐,否则是对基督及圣礼的侮辱。”[4] 就是说,城邦的法律只能使那些在行为上有过失的人受到外在的惩罚。这种惩罚可以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得到执行。使法律的正义得到伸张。但世俗权力的作用也只限于此。它不可能使一个人在心中认罪。它也不可能因为一个人在心中不服而对其有怎样的惩罚。这些都只能是交给教会,它们都属于教会用权力进行治理的范围。
 
    在很多地方,加尔文把世俗政府也看作是上帝在这个世界中的代理人,拥有着对人及其社会进行管理的权威与手段。在这个意义上,世俗权力有其存在的独立地位。但为什么这种同样是来自于上帝的城邦权力在灵性的领域中就没有效力?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它是一种赋予了政府的强制性权力。这种权力的效力只在于对人外在行为的规范上,而不能触及到人的灵魂领域。其实严格说来,没有哪一种人的权力或者力量有能力深入到人的灵魂领域。而这也是人能够享受到的心灵自由的基础。
 
    正是因为世俗权力的这样一种局限,教会权力——同样也是来自上帝的赋予——在人的灵魂,以及与灵魂相关的事务上,就有其存在的独立地位。在这里,加尔文并没有把这种权力仅仅限定在人的心灵领域,而是比较突出在与人们心灵相关的所有教会的事务上。这个领域既包括教会中关于牧师、长老、执事的选定及其权力的实施,教会牧养事务的安排,同时也包括教会纪律的实行。所有这些事务都直接地涉及到上帝话语的教导,以及上帝的主权及其所设立的秩序在教会这个团体中,当然也就是在人的心灵中的落实。
 
                                       三
 
    在加尔文那个时代,再洗礼派的影响也在迅速地扩大。在再洗礼派的观念中,教会就是教会,它是一个神圣或者圣洁的群体,它与世俗世界有着明确的分别,因而它也应该与世俗的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再洗礼派在推进自己的宗教改革运动时,拒绝与世俗政府有任何的合作,甚至可能会反抗政府对其改革运动所给予的压制。
 
    对于那种认为教会与世俗政府没有什么关系的观点,加尔文对于教会与政府有相互关联的观念是十分值得思考的。在涉及到两种关系的时候,加尔文特别突出这两种治理本是相互促进的,而不相互为害的。对于加尔文来说,教会的治理“尽管与世俗的政治有很大的不同,但却不会对其产生任何的威胁与障碍,反倒是有助于它。”[5] 反之,世俗政府对国家的管理也会是有助于教会的治理的。换言之,这两种权力在各自领域的治理,尽管有领域的不同,以及治理方式的差别,但它们仍然有着彼此的关联,尤其是彼此促进的积极关系。
 
    那么对于加尔文来说,这两者之间究竟有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一个十分出名的、加尔文常用的、用来描述教会与国家关系的比喻就是:两者之间似乎像是心灵与身体的关系:“每一个知道如何分辨身体与灵魂,如何分辨当下易逝之生命与将来永恒之生命的人,都会毫无困难地认识到,基督那属灵的国度与世俗的体制是完全不同的。”[6] 作为身体中的灵魂部分,它应该能够作为这个国家、这个世俗社会的良知发挥其引导的作用。这也是它所特有的、不能够推辞的责任之一。特别是在国家治理机制出现问题时,作为国家与社会的良知,教会应该能够勇敢地指出,并帮助其进行调整。教会教导的信念应该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道德信念的基础。而教会的治理体制也应该对国家治理的体制有着积极的引导。
 
    而从另一方面来讲,国家对于教会也有着同样积极的促进作用与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加尔文来说,他把国家相对教会的责任放在一个相当高的程度上:“虽然我们已经指出,这种治理是与基督在内心属灵的治理有别,然而,我们仍当知道,它们两者并不相互抵触。……但是政府乃是为我们活在世上时所设立的,为要维持对神的外在崇拜,保护教义的纯正,维护教会的地位,并调整我们的生活,使之进入这个社会,造就我们的社会行为,使之符合社会的义,让人们彼此和睦,维系正常的和平与安定。……如果神在我们渴望那真实之国时,仍要我们在地上作客旅,而且如果这些帮助乃是我们作客旅所必须的,那么凡把这种帮助取消的,就是在剥夺人的本性。”[7] 换言之,对加尔文来说,国家有责任保护教会对于上帝的外在崇拜活动,有责任协助教会传播纯正的教义,有责任维护教会在这个社会中的地位。这正是它被上帝赋予了权力,在这个世界中作为其代理人的主要原因。并且,也正因为有上帝的赋权,政府也有能力及权力履行它在这方面的责任。
 
    在涉及到教会与政府的相互关系时,特别是在谈论到双方彼此对于对方的责任时,出于当时对再洗礼派的批评,加尔文强调得更多的是教会在这种关系中对于政府权威的服从:“民众对于他们政府的第一责任,就是高度尊重政府所具有的职责。这种职责应该被看作是上帝赋予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应该把他们当作是上帝的仆人和代表来给予尊重和敬畏。”[8] 人们对于政府官员的尊重,其神学的基础在加尔文看来,乃是因为他们是上帝在这个世界中使用的仆人或者代理人。正是因为他们这样的身份或角色,他们应该得到人们的尊重。这种尊重既体现在内心中的尊重甚至敬畏,也一定需要通过其服从的行动体现出来:“民众既然倾心尊敬政府,就应当向他们表明自己的服从,或者是遵守他们的法令,或者是缴纳赋税,或者是承担公共事务,担负有关国防的责任,或者是遵守他们发布的其他命令。”[9]
 
    当然,相对这些在各种处境下的服从行动,内心中真正的尊重与服从有时显得更加困难,因而也就更加重要。尤其是对那些受到人们批评的政府及其官员,要想在内心中保持对于他们的尊重与服从时常更加困难。人们在心中不服时,就难免有一些不自制的作为。就是针对这一点,他在这里所说的服从同时也包含了自身的节制在其中:“在这种顺服之中,也包括市民个人对于公共事务所当有的自制。他们不应有意地干涉公共事务,或者贸然地擅取政府部门的职责,或是政治性地承担任何事务。”[10]
 
    这里经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一个可能是不公正、不称职的政府及其官员,人们也要给予尊重与服从吗?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加尔文又把我们带回到人们为什么要尊重与服从政府这个基本的神学问题上来了:“因为对于君王和政府的服从,就是对授权给他们的上帝的服从。这里我不是在讨论那些人自身,好像一副尊严的面具可以掩盖无知、懒惰、残暴,以及充满丑恶的道德行为一样,以致把当归于德行的赞美归给了邪恶。我是在说,那种秩序本身是值得我们尊重和敬畏的,无论治理者是谁,他们都是因其职分而得到尊重的。”[11] 换言之,在加尔文看来,政府及其治理的体制其实是社会秩序的一种体现,而这种秩序被看作是上帝所造之世界的秩序,既是上帝所造的,就是应该被尊重的。这里反映出加尔文所有的上帝在这个世界及社会中拥有主权的观念。
 
    因此,概括来说,人们之所以要尊重并服从那些可能是不公正不称职的政府官员,首先的原因就是这种尊重是对上帝及其所造秩序的尊重。“对一切治理的人,不管他们人怎么样,我们都当存尊重的态度,以高度的敬重看待他们。因此我一再重复这一点:我们应当学会不再考查他们人怎么样,而是只求明白,他们所承担的角色,是出于主的旨意,正是这角色赋予了他们不可抹去的神圣尊严。”[12]
 
    其次,人们之所以要尊重并服从那些可能是不公正不称职的政府官员,也是出于人们需要操练自己的敬虔与顺服。从内心中去尊重和服从一些可能是不公正不称职的政府官员,对于加尔文来说,首先是对人们敬虔之心的操练。因为只有当你不为自己的喜好所支配,只有当你在不顺的环境下不为各种抱怨所支配时,你才可能从所经历所看到的事件中,无论是顺利的还是不顺利的,看到上帝的作为。“不管这些官员是怎样的人。他们的权力都是唯一地来自于上帝。诚如那些为了公众利益而治理的人不过是他恩慈的证明和反映;同样,那些以不公正和不称职的方式来治理的人,也是他所兴起的,以惩罚那民众的不义。这些都有来自上帝赋予的权力,以及由此而来的神圣权威。”[13]
 
    另外,对于加尔文来说,对于可能是不公正不称职之政府官员的尊重与服从也是对人们顺服之心的操练。所谓顺服之心,就是当你即使是遇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你仍然能够服从。加尔文把这种顺服与基督教中所强调的儿女对父母、妻子对丈夫的顺服等同起来:“[当父母或者丈夫不称职时]难道儿女就当少顺服父母,或者妻子就当少顺服丈夫吗?即使是后者没有负起责任甚至败坏,他们也仍然要顺服。人人都当不要专注于别人的本分,而要专注于自己的本分。特别是那些服在别人权下的,尤其要注意这一点。”[14] 这里不仅是让人们认识到,权力必须得到尊重,而且加尔文更为侧重的是,每个人都应当专注于自己的本分,而不别人的责任:“但对于那民众来说,这被称为是权力,因为他们必须服从它而不是反抗它。这就如撒母耳所说,君王的意愿会超过界线,但限制他不是你的职分,你唯一要做的就是:服从他们的命令,倾听他们的话语。”[15]
 
    总之,在加尔文的思想中,已经没有了神圣与世俗之分。教会与国家都在上帝的主权之下。它们之间的不同,只是上帝所赋权力及职责的不同。因为都有来自上帝所赋予的权力,它们各自有其独立存在的地位。也正因为都在同一位上帝的主权之下,这两种权力下的治理又应该是相互支持与促进的。
 
 
 
           (本文转载自:《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28卷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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