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全安
宗教作为意识的形态,主要表现为人类对于超自然力量的敬畏和崇拜。人类在繁衍生息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受制于外在的自然环境。承认和强调超自然力量对于物质世界的作用,是诸多宗教的共同基础,进而构成宗教区别于无神论的明显标志。迄今为止人类对于外部世界认识的局限,无疑是宗教作为敬畏和崇拜超自然力量的意识形态而赖以存在的重要条件。宗教的必然消亡,则是未来科学研究充分发展的逻辑结果。宗教亦是历史现象,根源于人类社会的诸多矛盾,可谓“现实世界的反映”。在史前时代,氏族部落制度构成原始宗教滋生和存在的土壤,原始宗教的狭隘性是氏族部落之封闭状态的体现;原始宗教之诸多祭祀活动则是维系血缘群体的纽带和支柱。当人类步入文明社会,狭隘封闭的血缘群体不复存在,原始宗教随之让位于民族国家宗教和世界宗教。国家是文明的集中体现,而文明社会的历史基础是阶级的对抗。文明时代的宗教既是阶级对抗的产物,亦是阶级对抗的反映,具有双重的社会功能。一方面,文明时代的宗教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和压迫民众的精神枷锁,是“人民的鸦片”。另一方面,在文明时代,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
伊斯兰教的产生,根源于7世纪初阿拉伯半岛的特定历史环境,集中体现阿拉伯人从野蛮向文明过渡的深刻变革,堪称宗教形式的社会革命。穆罕默德在麦加时期传布的启示,不仅包含独尊安拉和末日审判的神学信仰,而且着力否定野蛮时代的血缘关系和原始民主制传统,强调穆斯林皆为兄弟的地域原则和绝对顺从安拉及其使者的政治原则,进而阐述了国家的思想。622年徙志以后,穆罕默德借助于宗教的形式所阐述的国家思想得以付诸实践。创建于麦地那的温麦,构成伊斯兰国家的原生形态,兼有宗教与政治的双重功能。温麦的成员尽管分别来自不同的血缘群体,承担诸多传统的社会责任,然而独尊安拉的共同信仰无疑超越血缘群体的狭隘界限,成为维系温麦成员的纽带和桥梁。穆罕默德作为安拉的使者,凌驾于氏族部落之上,不仅负有传布启示的神圣使命,而且行使驾驭民众的世俗职责,俨然是新兴公共权力的化身。《古兰经》阐述的圣战思想和麦地那时期穆斯林的圣战实践,强调暴力冲突的宗教意义和地域原则,旨在以国家的制度取代氏族部落的野蛮秩序,可谓穆罕默德时代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推动阿拉伯人从野蛮向文明过渡的有力杠杆。
中世纪的伊斯兰世界长期处于哈里发国家的统治之下,历经麦地那哈里发国家、倭马亚哈里发国家和阿拔斯哈里发国家三个阶段,正统伊斯兰教构成哈里发国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哈里发是阿拉伯语“继承人”一词的音译,特指“安拉的使者的继承人”。《古兰经》明确规定,穆罕默德是“封印的先知”,其先知的身份和以安拉名义传布启示的使命绝非他人所能继承。因此,历代哈里发不可能继承穆罕默德的全部权力,而只是继承穆罕默德的部分权力,即作为安拉的使者传布启示以外的其余权力。哈里发国家起源于穆罕默德的部分权力,即作为安拉的使者传布启示以外的其余权力。哈里发国家起源于穆罕默德创立的温麦,长期沿袭温麦之教俗合一的权力体制。温麦作为伊斯兰国家的外在形式,其顶端是兼有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的哈里发;“伊玛目”是哈里发的宗教称谓,“信士的长官”则是哈里发的世俗称谓。根据中世纪伊斯兰世界的政治理论,宗教是国家的基础,伊斯兰国家起源于安拉的意志,捍卫沙里亚的神圣地位则是伊斯兰国家的根本目的。在此基础之上,中世纪伊斯兰世界的政治理论强调安拉的绝对主权,而沙里亚是安拉意志的体现和安拉规定的法度,是先于国家的秩序和尽善尽美的制度,臣民只有遵循沙里亚的义务,绝无更改沙里亚的权力。
阿拔斯时代,正统伊斯兰教的学者极力推崇麦地那哈里发国家是伊斯兰历史上的黄金时代,谴责倭马亚王朝的统治,称颂阿拔斯家族的功绩,进而阐述君权神授和君权至上的政治理论。伊本·穆加法认为,哈里发在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前提下具有至高无上和无可争议的统治权力,臣民无权约束哈里发的行为而只有顺从哈里发的义务。阿布·尤素夫认为,统治者的臣民的牧人,他将为自己的行为和臣民的行为对安拉负责,而选择统治者和惩罚统治者的权力只属于安拉。与此同时,中世纪正统伊斯兰教的政治理论认为,作为哈里发的言行必须符合经训的教诲和沙里亚的原则,否则民众应当放弃对于哈里发的顺从,罢免哈里发的统治权力,直至诉诸暴力的手段。然而,穆斯林臣民终止顺从哈里发的义务,在中世纪伊斯兰世界的政治理论中颇显笼统,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相比之下,虽然哈里发必须遵循经训的执行沙里亚,但是何谓违背经训和沙里亚,教法学家却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穆斯林臣民终止顺从哈里发的义务,往往只是理论上的虚构和道义上的制约,现实意义微乎其微,而忠君思想则是中世纪伊斯兰世界政治理论的实质所在。
通常认为,宗教改革是基督教世界的特有现象,基督教通过宗教改革而由传统的意识形态转变为适应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至于伊斯兰教则未曾经历过宗教改革,系传统范畴的意识形态,是制约伊斯兰世界社会进步的**因素,而所谓“宗教对抗国家”则是伊斯兰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的难题。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众所周知,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存在的变化必然导致社会意识的相应变化。自l9世纪开始,伊斯兰世界逐渐步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温麦作为教俗合一的国家形式不复存在,世俗民族国家相继建立,世俗化风行一时,极权政治作为“发展的独裁模式”无疑是伊斯兰世界诸多新兴世俗民族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普遍现象,而排斥民众的政治参与构成世俗民族国家之极权政治的明显特征。特定的政治环境决定政治运动的相应形式:在世俗民族国家之极权政治的历史条件下,议会形同虚设,宪法如若一纸空文,世俗反对派政治势力往往缺乏必要的立足之处,宗教几乎是民众反抗的仅存空间,宗教的狂热则是民众发泄不满和寄托希望的首要形式。现代伊斯兰主义抑或所谓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自20世纪初悄然崛起,进而成为民众争取政治参与和挑战世俗极权国家的崭新意识形态。现代伊斯兰主义的先驱和埃及穆斯林兄弟会的创始人哈桑·班纳继承贾马伦丁·阿富汗尼、穆罕默德·阿卜杜和拉希德·里达的宗教改革思想,反对盲从和守旧,强调理性和创制的信仰原则,进而援引穆罕默德和麦地那哈里发时代的历史实践,强调信仰的公众化与宗教的政治化,主张遵循经训阐述的原旨教义改造现存的政治秩序,推翻世俗君主政体,建立教俗合一的国家秩序,实现民众广泛的政治参与。什叶派现代伊斯兰主义的杰出思想家阿里·沙里亚蒂明确区分两种类型的伊斯兰教,即统治者的伊斯兰教与民众的伊斯兰教抑或萨法维王朝的伊斯兰教与阿里家族的伊斯兰教,强调真正的伊斯兰教并非远离政治的个人信仰和僵化的神学理论,而是革命的意识形态和民众利益的体现,是追求公正、自由和根除贫困的宗教,应当恢复伊斯兰教的本来面目,实现安拉与人民的原则。伊朗现代伊斯兰主义的成功实践者霍梅尼认为,现在的世俗政治与经训阐述的原旨教义不符,君主制度背离早期伊斯兰教的历史实践,“伊斯兰教与君主制的全部观念存在根本的对立”,只有推翻世俗化的君主制度,重建教俗合一的神权政治和宪政国家,才能摆脱独裁专制,保护“被剥夺者”的利益,实现社会秩序的平等和民主。由此可见,现代伊斯兰主义貌似复古,实为借助于回归传统的宗教形式,强调公众参与和公民权利,抨击世俗色彩的极权政治,其基本思想己与传统伊斯兰教相去甚远,无疑属于现代宗教政治理论的范畴。
(本文转载自:《史学理论研究》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