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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据初期日本在台湾的宗教调查及其宗教政策——以佛教调查为中心的考察
发布时间: 2010/7/26日    【字体:
作者:王志平 吴敏霞
关键词:  台湾 宗教政策  
 
 
                                         王志平 吴敏霞
 

[内容摘要] 日本据台初期,非官方和官方组织了一系列以佛教为中心的宗教调查。这些调查涉及日本佛教在台的布教、台湾寺庙僧侣、台湾原有习俗信仰、台湾佛教历史发展等。在调查的基础上,日据当局形成了其初期的宗教政策,即对来台的日本佛教加以有限的控制和限制,对台湾旧有宗教实行有限的“放任主义”,是其“旧惯温存” 政治统治政策的体现。日据初期的宗教政策,确立了日据当局对台湾宗教发展的统辖地位,影响了台湾传统佛教的发展方向,开拓了日本佛教以后在台湾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日据台初期;宗教调查; 宗教政策
 
 
    1895年(日本明治二十八年)甲午战争后台湾沦为日本的殖民地。为了尽快完善殖民统治,日本殖民当局和国内宗教团体于日据初期在台湾全岛进行了数次较大规模的宗教调查,目的是为制定殖民初期的宗教政策服务。本文就此做一些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日据初期的各类宗教调查
 
    日据台初期,最先的宗教调查是日本佛教布教师们进行的。此后,殖民当局断断续续组织了一些被动的各类宗教调查活动,大都是具有个案性。
 
    第一,日本佛教布教师的宗教调查。
 
    随着日本军队进驻台湾,日本佛教各派为了抚慰军人及其眷属,都派军中布教使来到台湾。这些布教师除担负在日本军队中布教的任务外,也带有为其国内大本山拓展教地、弘扬教旨和扩大影响的任务。[1]所以,初期来台的日本曹洞宗、真言宗、净土宗、真宗本派本愿寺派、真宗大谷派、日莲宗、临济宗妙心寺派等宗派派遣的布教师们,出于布教的需要,都在来台后积极进行台湾宗教调查活动,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日本大本山,出现了一批当时台湾宗教调查的书刊,如曹洞宗的《宗报》、净土宗的《净土教报》、临济宗的《正法轮》等。其中最早(1896 年11 月25 日)、最为详尽的是大日本台湾佛教会的《教报》。《教报》第一号披露了宗教调查的详细内容。调查认为,台湾佛教总的来说,大都习于自称源出禅宗,有曹洞派、临济派、清水派、黄檗派,但却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全台佛教寺院分为官庙、民庙、会馆三类。调查详细报告了全台湾大小寺、庙、宫、殿、岩、堂、坛等所在地、名称、住持、等级等,说明了台湾僧侣的佛教仪式、课诵经籍、住僧生活方式、经济来源、收费标准与信徒的关系等,以及对佛教信众的任务、维护寺产的方法、丧葬法会的详情等。最后,调查明确指出,日本佛教来台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帮助殖民当局推行日本教育。[2]
 
    这次调查虽属非官方的调查,但比较准确地掌握了当时台湾佛教的源流、宗派、信众等情况,为日本佛教各宗派抢夺台湾佛教信仰资源提供了基本前提,对日本在台当局制定殖民宗教政策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3]
 
    第二,关于寺庙用作兵营等的调查。
 
    日据初期,台湾原有寺庙被占领者挪作兵营、医院、派出所、警察分署、学校、宿舍、电信局、检疫所等情况较为普遍,对此进行的调查,并不是当时台湾总督府的计划,而是日本中央政府台湾事务局提出的要求。明治三十一年(1898)三月,台湾事务局长野村政明致函台湾总督府民政局长后藤新平,要求将台湾岛内散居于各地寺庙用作兵营等之类者,尽快组织进行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4]对此,后藤新平致函各县厅,对调查工作进行了安排,并要求即时上报调查结果。[5]
 
    根据各县厅上报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日据初期日本占领者占用的寺庙,绝大多数是属于民间宗教崇拜的场所,而对佛教比较正规的寺院及斋教(被认为是在家佛教)的斋堂,则占用较少。这说明当时台湾的民间宗教信仰的盛行和泛滥,日本占领者欲通过占领其活动场所的方式加以消灭或限制;也说明日本占领者重点打击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信仰系统,在客观上产生了放任台湾传统佛教及斋教发展的效果。
 
    第三,关于社寺、庙宇的调查。
 
    日本在明治时期,由于佛教形成的庞大的信仰群体和雄厚的寺院经济,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障碍,所以日本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定期向内务省陈报“寺院明细账”,以便政府对佛教的管控。殖民当局在台湾进行社寺、庙宇的调查,在日据台初期的一二年内并没有组织进行,到台湾局势稍稍平稳后,按照其国内行政惯例,才于明治三十一年(1898)一月发文致各县知事、各厅长,“希调查社寺、庙宇等与布教有关事项,以供将来施政参考之用,故拟以左案照会各县厅”。 [6]调查的事项有:社寺、庙宇及其附属财产的数量;教务所、说教所、神职人员、僧侣等的数量;目前布教有哪几派?何派布教最为广泛;有无因布教竞争而产生的弊害;在日本本土所派出的神、佛等教,信仰何教最多;目前宗教的概况及将来布教盛衰的状况如何?
    此次宗教调查,涉及面广,涉及事务多,非能一蹴而就。所以,此后总督府民政局不断催促各县、厅及早提报调查结果,各县、厅也陆续提报其调查情况。根据此调查情况,殖民当局建立了所谓的“社寺台账”和“庙宇台账”,对台湾固有的宗教庙宇及日本来台布教的宗派等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第四,关于官庙下赐的调查。
 
    明治二十九年(1896)十月,从日本来台湾的真言宗布教师小山祐全、净土宗布教师武田兴仁、真宗本派布教师紫云玄范、曹洞宗布教师陆钺岩和日莲宗布教师佐野是秀等人,向台湾总督乃木希典提出建言书,认为台湾实乃一佛教岛,“若云本岛全岛上下皆为佛教信徒,亦不过言也”,故应利用佛教来“服化全岛”。然台湾旧有寺庙挪作他用者,比比皆是,实“与其原先用途相较自当大相径庭”,因此请求台湾总督府将台北县辖下原由清朝政府拥有的文庙、武庙、天后庙、城隍庙、谷王庙、鲁公庙及昭忠祠等七官庙,下赐给日本佛教各宗派,作为他们来台弘法传教的场所。[7]
 
    由日本人担任的台北县知事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台湾本土中流以上的阶层都信奉儒教,这七官庙大多属儒教之流,为稳定民心,进一步强化日本对台湾的统治,切不可将此下赐给日本佛教。[8]由此,明治三十年(1897)一月,总督府就《有关真言宗布教师小山祐全等五人建议官有寺庙下赐案》函复称:“本案中涉及本岛内所有庙宇寺院之种种问题者,若不进一步实地进行充分调查,则难以骤下定论”。 [9]总督府以“难以骤下定论”为由,要求台北县方面调查此七官庙过去的维修状况和经费来源情况。其后布教师们不再提起此事,台北县知事也不知是否进行了调查,总督府也再没有予以过问。如此结果,看似不了了之,但个中仍有深奥的玄机。这便是台北知县所言,一旦将七官庙下赐日本佛教布教师,则会“有卑夷轻侮之倾向”,就会使日本在台湾的统治不能收揽民心。最为稳妥的做法,便是“自当渐次使之恢复旧观,并制定适当之维护法”。其结果也便是从长计议。
 
    第五,关于日本佛教布教状况的专项调查。
 
    日本占领台湾后,日本佛教各派均派随军布教师来台布教。随着台湾局势的逐渐平复,那些抱着拓展地盘、宣扬佛法甚至有淘金想法的布教师大量涌入台湾,给台湾总督的管理带来麻烦,大量良莠不齐的布教师,为了扩展本宗势力,进行强制性的布教活动,在台湾民众中不断引起强烈的怨忿。这就迫使总督府不得不认真对待日本佛教在台湾的布教活动。于是,关于布教状况的调查就成为一项迫不得已的任务。总督府于明治三十二年(1899)颁布训令称,“对于拥有神官、僧侣、氏子、檀家等之社寺,应视察其措施、信仰等状况,并调查其他宗教消长之情形,时时提报之”。 [10]但训令下发后,各县厅却迟迟不上报,“导致无法了解其宗教状况”,于是在明治三十三年(1900)十一月,总督府再次致函各地方首长,“有关提报宗教相关事项乙案,⋯⋯惟各地方往往未予提报,导致调查工作窒碍难行。是故请各地方将布教师之增减、主要布教师之姓名及其品行等各宗布教之状况,暂时于每月月底提报之”。 [11]此次调查的内容是:原有宗教的状况,日本佛教各宗布教师的数额、姓名及品行,各宗布教的状况,信徒数量的增减,各宗之间的关系,各宗布教的发展情况等。这一专项调查,使日本殖民当局对当时在台湾的日本佛教各宗的布教情况有了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为其宗教政策和法规的确立提供了重要的前提。
 
    第六,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的宗教调查。
 
    为了了解台湾人的所思所想及其信仰情况,“以供将来施政参考之用”,[12] 明治三十四年(1901),总督府成立了“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由总督府民政长官后藤新平兼任会长,具体工作由京都帝国大学的法学专家冈松参太郎博士和织田万博士负责。调查工作共分两部,第一部调查有关法制的旧惯,第二部调查有关农工商经济的惯习。相关调查工作和报告书的完成,使日本当局对台湾的旧惯行为和习俗,特别是对各种宗教信仰的流行情况,有了一个完整的认识,对于台湾总督府制定治台政策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二、日据初期殖民当局宗教法令的颁布
 
    总的来看,日据初期日本殖民者与其对台湾政治上采取的“旧惯温存”政策相对应,在宗教上施行了对台湾旧有宗教观察放任的态度。但这种观察放任,是在总督府领导下的有限制的放任。其目的是为了从整体上了解台湾当时的宗教信仰情况,以便制定和实行为其政治统治服务的政策和方针。以上各类宗教调查,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另外,在台南县“有关寺庙总寺分寺订立契约事宜之请示案”和“有关寺号改称事宜照会台南县案”中,这种目的性也有所表现。
 
    明治三十一年(1898)四月,台南县知事矶贝静藏上书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称:“台南市妈祖街曹洞宗总寺之分寺妈祖宫,有关右列宫庙本次改称为台南寺事宜,业由该寺布教师及檀家总代表提出申请,特此申报”。 [13]总督府县治课长回文称:“社寺、庙宇等之名称若随意更改,难保不去伤害信徒于信仰上之感情,除非情形特殊,否则应以保存原有之名称为妥,⋯⋯一、妈祖宫改称为台南寺之事由何在?二、申报书中列出檀家总代表,其应属于旧有之妈祖宫?或属于分寺之新檀家?三、该宫附近居民对于改称之感觉为何?” [14]可见,改寺号一事,既要有事由根据,又要顾及居民的感受,其症结就在于不想作过大的更动和改变,以避免引起台湾民众的冲动。此事最终总督府以宜“取消”处理。由此可见,日据初期的殖民当局,对于台湾固有宗教,认可其旧有的存在形式,不作大的调整和改变,根本目的是为稳定其政治统治服务。
 
    明治三十年(1897)六月,台南县知事矶贝静藏在上台湾总督乃木希典《有关寺庙总寺分寺订立契约事宜之请示案》称:“原先由内地(指日本)来台之布教师,与本地僧侣签定寺庙总寺分寺之契约后,即陈报本县。惟对此一陈报,系应采取放任主义,随其契约订立者之意,而仅止于陈报即可?或当请其提出申请,加以事实调查,以作为可否之依据?宗教之于民心,其关系实亦重大,故特函陈请核示。” [15]台南县知事既有“系应采取放任主义”,“或当请其提出申请”,说明总督府此时有“放任主义”的态度,对于台湾旧有的宗教仍处于观察放任阶段,即使对于初来的日本佛教布教师与台湾旧有佛教寺庙的“总寺” 与“分寺”的关系,亦采取“放任主义”的态度,只是要求各地官员“仅止于陈报即可”。这种态度的政治目的十分明显。
 
    经过几年的实践,日据初期总督府即时颁布了有关宗教方面特别是佛教方面的法令规则,其中充分体现了宗教政策为其政治统治服务的立法目的。
 
    第一,《有关本岛旧有之寺庙禁止成为内地寺院之分寺的训令》的颁发。
 
    在此训令颁发之前,陆续有台北县等上书请求将台湾固有寺庙划归日本各宗大本山之分寺的申请,如: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三月,曹洞宗大本山特派从军布教师足立普明,代表曹洞宗大本山管长上台湾总督桦山资纪申报书,要求将台北县所属的艋舺街龙山寺、祖师庙、淡水口沪尾福祐宫、大龙峒保安宫、芝山岩、剑潭古寺、海山口慈祐宫、王爷宫、地藏庵、武圣庙、国王庙、枋桥接云寺、慈惠宫和后庄五谷先帝庙等十四寺归属于日本曹洞宗总寺之分寺;[16]台南县于明治三十年(1897)六月,亦致函台湾总督请示有关台南县处理总寺分寺订立契约的事宜;[17]同年九月,嘉义县提请总督府要求批准嘉义城内的城隍庙、普济寺、圣王庙、湄州宫和平和庙等加入日本本願寺成为其分寺的请示,[18]又有将嘉义县西门外的诸福寺和斗六堡的广福宫划归为本願寺成为其分寺的请示;同年,台北县上书要求将台北县所属和尚洲的湧莲寺、公馆庄的宝藏岩、沪尾街的鄞山寺、中坜新街的仁海宫庙、龙潭陂的五穀庙、桃仔园的景福宫、员林庄的赐福宫、景尾街的集应庙和溪仔口的万庆岩等划归为真宗大谷派的分寺的请示;[19]明治三十一年(1898),台北县又提请批准将大众庙、国王庙、三元宫庙等划归真宗大谷派之分寺;同年,又有将关渡宫划归为曹洞宗的分寺的请示。[20]
 
    在这种情况下,台湾总督府于明治三十一年(1898)五月,致令各县、厅称:“有关本岛旧有之寺庙成为内地各寺之分寺乙案,各县厅往往有陈报不穷之情形。经本府审议,嗣后关于此等成为分寺案,暂时一概不予许可,希照办。”[21]
 
    总督府在此前处理各县、厅所上此类内容的申报书时,要求按照日本国内内务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如针对台南县的请示,总督府下文要求其参照内务省的通知函办理;[22]但是,此时总督府对台湾的佛教,十分明确地采取了允许其相对独立,不与日本国内各宗“合并”的政策。
 
    第二,《有关社寺、教务所、说教所设立、废除、合并的规则》的颁发。
 
    明治三十二年(1899)六月,台湾总督府根据当时台湾全岛设立社寺、教务所、说教所日益增加的趋势,其设立、废除、合并时并无一定的规则遵循。于是,下发了《有关颁布社寺、教务所、说教所设立废除合并规则案》,要求各县、厅予以遵行照办。其主要内容如下:“欲设立神社或寺院”,“欲迁移社寺”,“欲更改社寺称号”,“欲废除、合并社寺”,均应“向台湾总督申请核可”。“欲设立教务所或说教所”,“欲迁移教务所或说教所”,“更改教务所或说教所之名称”,“废除教务所或说教所”,均应“向所辖地方厅申报”。规则还就申报的具体内容、时间等要素提出了详细的要求。[23]
 
    本规则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自此以后,台湾所有新设之神社和寺院或旧有之神社和寺院的迁移、合并、废除等事项,都在日据当局的法规依据下,处于台湾总督的监督之下。但这个规则主要是为保护日本人在台湾所新建立之神社、寺院而设立,对于依旧惯所建立的台湾旧有寺庙、斋堂并无明文规定。于是,该年的七月,总督府又颁布《有关依本岛旧惯所设立之社寺、庙宇等,其设立、废除、合并手续事宜》,下令各州府县:“欲依本岛旧惯设立社寺、庙宇等时,应经由管辖地方首长核可。而既设之社寺、庙宇等,欲废除、合并或迁移时,其情形亦同。以往设立之社寺、庙宇,自本令颁布日起,其名称及所在地名称,应于三个月内,向其所辖地方官厅申报之。” [24]对台湾旧有寺庙,只要求其“向其所辖地方官厅申报”即可,可见这时的殖民当局对台宗教政策,是以对台湾人进行安抚为主导思想。
 
    日据初期殖民当局在台湾实行的上述宗教政策,其目的在于把各种宗教及其活动适当地控制在台湾总督府的领导之下,对来台的日本佛教采取了控制和限制的政策,对台湾旧有宗教则采取了有限的“放任主义”,核心是“旧惯温存”。但是,这些政策的制定,只是初步的,不具备长期性和稳定性,只是对前一阶段各种宗教调查的总结,也是以后对台湾宗教加强控制法规化的起步和开始。
 
    三、日据初期日本在台宗教政策的特点和影响
 
    日据初期,台湾总督府开始实行在总督府监控下的观察放任的宗教政策。这种宗教政策是与日本殖民统治者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政策遥相呼应的,其目的就是把开始实行的宗教政策,作为日本殖民者统治台湾的工具;同时,这种宗教政策的出台,也是与日据初期台湾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宗教的现况分不开的。

    当时的台湾局势处于动乱不宁,作为初期统治台湾的日本殖民者来说,怎样平息台人的抗日情绪,怎样稳定台湾局势,为其首要的任务,所以实行了较为“宽松”的宗教政策;另一方面,对于日本殖民当局来说,并不充分认识和了解台湾固有的宗教信仰习惯,要想制定出带有长期性、稳定性的政策,时机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殖民者只能采取上述初步的宗教政策。
 
    日据初期日本殖民者对台湾所实行的观察放任的宗教政策,具有个案性和特殊性的特点,即在总的宗教政策框架下,具体宗教情况具体对待,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和对策。如总的原则是认可台湾旧有寺庙的存在和发展,不允许挪作他用,不允许毁坏其中的法物法器等,甚至不允许日本来台的佛教各宗趁火打劫,抢占台湾原有寺庙或改称原有寺庙。第一任台湾总督桦山资纪曾于据台的第二年即明治二十九年(1896)一月发布谕告称:“本岛固有之宫庙寺院等,于其建立虽有公私之别,但是其信仰尊崇之结果,为德义之标准,秩序之本源,于保民治安上亦不可或缺。现在际于兵务倥偬之时,供于军用虽属势所难免,但须注意不得滥为损伤旧惯,尤其破坏灵像、散乱神器礼具等行为,绝不容许肆意妄为。因此,今后应更注意保存。如有暂供军用者,着即尽速恢复旧观。” [25]其不改变台湾习俗旧有存在之形式的“无所为”方针,实质上是“于保民治安上亦不可或缺”。
 
    日据初期日本殖民者对于台湾所采取的“旧惯温存”观察放任的宗教政策,[26]对日本殖民统治下的台湾宗教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同时对台湾固有宗教和日本传来的宗教特别是佛教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日据初期的宗教政策,确立了台湾总督府和日据当局的统辖地位。即各种宗教事务的处理和开展,都必须在台湾总督府和地方官的监督和领导下进行。如有关寺庙的新建、旧有寺庙的迁移、合并、废除等事项,有关日本各宗布教师来台和各宗教务所、说教所的设立等事项,有关宗教组织的建立和刊物的发行事项,等等,都须在总督府和各级官员的监督和领导下进行。这一方面确立了政治对宗教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为今后台湾总督府及各级官员处理和监督宗教事务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其次,日据初期的宗教政策,奠定了台湾传统佛教的发展方向。台湾传统佛教自从由大陆传入以后,其发展呈不规则发展态势,即僧侣出家不规则,佛教教义不规则,执行仪式不规则,寺院设立不规则,甚至连信仰对象也不规则。从这一方面来说,台湾的传统佛教在这时仍处于低级阶段。随着台湾佛教与大陆佛教的频繁互动,以及具有现代意识的日本佛教的传入,唤起了一大批台湾僧侣的觉醒,使其意识到了改革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日本殖民者初步实行的宽松的放任政策为其发展提供了空间。
 
    再次,日据初期的宗教政策,开拓了日本佛教的发展空间。由于日本殖民者采取的放任政策,使得日本佛教各宗纷纷派出大量布教师进入台湾,与各种宗教在台湾同分一杯羹,在其国土之外进一步拓展其发展领域。而日本佛教各宗也真正做到了这一点,从各种统计数据看,日据初期及其中期,日本佛教各派在台布教人数和信徒数以及所设立的布教所数,远远超过了其他教派。
 
__________
注释:

[1] 见释慧严:《西来庵事件前后台湾佛教的动向——以曹洞宗为中心》第287页(《中华佛佛学学报》第10期,中华佛学研究所,1997)引佐佐木珍龙:《从军实历梦游谈》97页,有时任台湾总督的桦山资纪对从军布教师所说的“日本的佛教家来台湾,抱持想要弘扬自己的宗旨,扩展自己的佛教的观念,是不可以的”。总督有此告诫,从军布教师有此任务是无疑的。
[2] 江灿腾:《台湾佛教百年史之研究》,南天书局1996年出版,第69页。
[3](日)佐佐木珍龙:《从军实历梦游谈》,转引自松金公正:《日本殖民地统治初期布教使眼中之台湾佛教——以佐佐木珍龙“从军实历梦游谈”为中心》,《史联杂志》1999年,第35期。
[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 温国良:《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宗教史料汇编》,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9 年出版,第205页、第206页、第262页、第108至109页、第107页、第105页、第52页、第52页、第262页、第255页、第255至256页、第3页、第1至3页、第3页、第11页、第12至13页、第14至21页、第179页。
[22] 温国良:《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宗教史料汇编》,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9年出版,第5 页。明治十一年(1878)二月日本内务省通知函称:“有关分寺脱离总寺或换寺事宜,昔日系由各寺向其管辖厅提出申请,嗣后再由该管辖厅向本省请示。今起若为同宗派内者,则希该管辖厅于总寺分寺达成协议,而由新旧总寺备妥同意书提出申报后,随时向本省提报,特此通知。”
[23][24] 温国良:《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宗教史料汇编》,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9年出版,第183至187页、第189 页。
[25] 李嘉嵩:《日本治台宗教政策考㈠》,载《瀛光》,1963年,第128期第709页。
[26] 蔡锦堂:《日本帝国主义下台湾の宗教政策》,东京同成社1994年出版,第19页。
 

                 (本文转载自:《台湾研究集刊》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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