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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倒车还是往前进?——论新型的政教关系
发布时间: 2011/1/26日    【字体:
作者:班时适
关键词:  政教关系  
 
 
                                        班时适
 
 
                                    核心问题

    1.什么是政教分离?政教分离为了什么?中国是不是一个现实意义上政教分离的国家?

    2.中国的宗教管理过去是怎么看,怎么办的?为何中国的管理部门会有这样的看法和做法?中国的宗教管理到底需要怎么看,怎么办?

    3.中国的政教关系是否和谐?如果不和谐,那么其不和谐的性质、状况、根源和趋向是什么?

    4.中国当今的政教关系是否属于新型的政教关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中国的政教关系没有实质创新?

    5.什么样的意识形态给中国宗教管理制造了不可化解的难题?中国的管理应如何跳出意识形态的怪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中美的宗教问题之争?

    6.立足当今事实和历史困局,在宗教管理问题上,我们应该引导谁与什么相适应?是以行政手段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是司法途径确保宗教管理部门与和谐社会相适应?我们又应该如何确保宗教与社会、宗教管理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相适应?

    7.摆在中国宗教管理干部面前的是一个什么样的时代抉择?这样的抉择背后的钟摆效应是什么?干部们又应如何作出时代的抉择?是强化国家控制还是保护公民权利?是开倒车还是往前进?
 
                                     主要观点

    政教分离有公论,不是可以在意识形态下随便解释和引申的。政教分离不是政治与宗教,信徒与公民,公共利益和私人自由的分离,而是国家权力与宗教权力的制度分离。政教分离建立在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和中立原则之上。历史上,政教分离是人类探索解决中世纪的基督国(Christendom)的权力争夺和以及宗教改革以降宣信国家(confessional state)引发的宗教战争的产物。政教分离由不立宗教条款([non]-Establishment Clause)和宗教自由条款(Free Exercise Clause)这两个不可分割的两个条款确保。政教分离目的不是要消灭宗教或限制宗教的公共参与,而是要防止神圣权力和世俗权力结合带来的意志专断、权力腐化和政教冲突。政教分离既要防止宗教信徒和组织利用国家权力去推行自己的信仰,也要防止国家利用自己的权力去压制宗教信仰的自由。我国仍不是一个现实意义上政教分离的国家,是一个国家控制宗教的国家。这种控制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某些宗教团体的官办化,以及宗教管理部门对宗教内部事务的渗入。化解我国的政教矛盾要处理好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公共利益和宗教自由、普遍价值和特殊国情、人民群众和人民公仆、统一战线和群众路线这五对关系。

    对宗教的怎么看,会影响到怎么办。宗教不听话,因此需要管;宗教有不好,因此需要变;宗教有价值,因此需要用;宗教不觉悟,因此要普法;宗教难立法,因此靠政策;宗教太复杂,管制要强化;宗教有亲疏,因此要偏待:这些话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过去宗教管理的看法和办法。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在这样错误的看法和办法下,我国宗教管理办不好、办不到,最终无法办下去。

    对比西方和中国古代的政教关系,我们的政教关系没有实质创新。不正确的理念和错误的制度安排阻碍了我国政教关系在原则和制度上的创新。政教关系的创新需要我们突破把宗教看成消极东西的旧观念,以及国家控制宗教的旧制度。

    从时间和空间来看,我国政教关系并不和谐。如果不限制意志,不制约权力,不放开管制,不尊重自由,不搞政教分离,不从群众出发,不依法办事,不倡导公平,不变更机构,不转换思维,不调整方式,我国的政教关系最终是难以和谐起来的。政教和谐需要在政教分离下承认平等、自由和多元的价值内核。
    中西在宗教问题上存在一个意识形态之争。意识形态的辩护没有保证主权在民,没有帮助中国化解社会主义与宗教的难题,没有推进相关部门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反而强化了不合理的现状,堵住了宗教问题的出路。

    中国宗教基本与中国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已不是宗教管理的重中之重。针对当前政教冲突的根源和宗教管理的困境,我们需要努力“引导宗教管理部门与和谐社会相适应”。

    面对历史的包袱、旧的制度框架和一个变化了的现实,摆在宗教管理部门面前的时代抉择不是以“法”强化国家控制,而是依法保障公民权利。虽然在既有意识形态和宗教管理体制下,我国的宗教管理会像一个钟摆一样左右摇摆;但只有当钟摆处于中间时才是一个平衡的状态,这个状态需要政教分离来保证。经济改革的经验和群众路线的智慧能够推动我国的宗教管理往前进。
 
                                     最终建议

    修改我国宪法的第36条,放弃歧视性条款,明确规定政教分离原则。同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及时废除违宪的宗教管理条例和法规。

    放弃宗教许可制度,废除五大宗教的管制体系,给其它宗教平等的认可和对待。

    国家放弃对宗教的利用和打压,公平对待诸宗教,并在宗教与非宗教之间保持中立。

    在党政分开的基础上实现政教分离。国家放弃推行任何排他独断的意识形态,把无神论宣传的职能归还给党的宣传机构。国家治理以公心、恒法和公益为原则,并以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为公共政策的依归。
推动宗教管理去特殊化,并撤宗教管理机构,把宗教管理事务转归民政、司法部门。

    在宗教管理完全实现去特殊化之前,通过建立宗教特区搞试点改革。通过全国人大制定《宗教法》改变我国宗教管理无法可依,全凭部门规章和政策的局面。

    在宗教领域中坚持求同存异的精神,把统一战线与群众路线有机结合起来。

    放弃以信徒人数衡量宗教管理工作,设立宗教和谐指针,规范宗教事务管理。

    废除宗教主管单位,让各协会成为一个志愿服务机构,把宗教登记改为宗教备案。

    确立宗教组织的社团身份和免税地位,为宗教组织的社会参与提供法律依据。

    开放宗教市场,允许宗教竞争,放弃三定政策。

    本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承认历史错误,平反冤假错案,归还侵占教产,解决遗留问题。
放弃强化国家控制,切实保障公民自由,认真落实政教分离,积极推动社会和谐。
 
                                     前言

    在时代的关口,讨论中国的政教关系的历史轨迹、现状问题与未来趋势是非常有必要的。建国至今的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的宗教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宗教写进党章。同时,我们也看到,现行的宗教管理政策已经实行了几十年,在宗教方面积聚了诸多问题和不和谐的因素。因此,政、教、学三届就此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见解。有学者提出“现有的五大宗教体系已被冲破”。[1] 有的学者发文“呼吁宗教要脱敏”。[2] 国家机关和学术界等相关研究机构也召开各种研讨会议深入研究涉及宗教的现实性问题。[3]本文一共分了七个部分去详细分析当前中国政教关系的问题与出路。这七个部分分别是:“政教分离”有公论,过去的宗教管理怎么看、怎么办,新型关系不新鲜,政教关系不和谐,都是意识形态的错,和时代的抉择——开倒车还是往前进。
 
    一、教分离有公论

    本部分主要回答以下问题:什么不是政教分离?什么才是真正的政教分离?为什么是政教分离(历史如何发展到这种形态,以及这种制度安排到底为了什么)?中国当前的政教关系到底属于哪种类型?中国实现政教分离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处理好那些关系?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受到固有意识形态的左右和特殊政治语境的影响。人们对政教分离的理解不免受此影响。在意识形态的掺杂和任意解释的影响下,对政教分离的理解几乎成为了一种盲人摸象。人们往往不注意这个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这个概念所指向的制度安排,而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在这个有着相对确定含义的概念上。为了更好地阐明这个概念的意涵,我们需要拨开意识形态的迷雾,回到常识性的思索;去除部门利益的纠葛,回到规律的探索。以下几个问题对于我们理解政教分离的含义至关重要:政教分离不是什么?政教分离到底是什么?“政教分离”作为一个概念是如何产生的?政教分离最终为的是什么?政教分离对应的现实安排是什么?

    首先,“政教分离”的含义是什么?要理解“政教分离”到底是什么,我们首先需要明白“政教分离”不是什么。我们可以用分解组合的方式来理解这个概念。“政”宽泛而言可以指国家政权、政党和政治组织、政治人、政治权力和政治文化。“教”宽泛而言可以指宗教权力、宗教组织、宗教信徒、宗教信仰、宗教权利和以道德为核心的宗教文化。那么政教分离不是政治文化和宗教道德的分离(即公共文化只能纳入无神论而不能接受宗教道德),不是政治人(公民)和宗教信徒的分离(即信徒因信仰而失去公民权),[4] 不是政治权力和宗教权利的分离(即宗教组织和个人因其宗教身份而失去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政治权力),不是政党与宗教组织的分离(即禁止宗教团体参与政党政治,国家只允许世俗政党的存在)。换言之,公民不因归信宗教而失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社会组织不因其宗教的性质而失去社会组织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总之,“政教分离”不是指宗教与政治的分离,而是国家政权与宗教权力的制度性分离。事实上政治与宗教也无法分离,因为有人的地方就有宗教和政治。[5]人们能分离的是制度意义上(也就是具有组织实体)的国家和教会。政治和宗教都是公共的,政治和宗教都关涉道德,国家和宗教组织、信徒与非信徒并存于同一个世界。不存在非道德的政治和不在人间的宗教。此外,就动态而言,政教分离不是一个去宗教或者把宗教私人化的过程,而是一个权力分离的过程。换言之,政教分离不是把公共的宗教削减成私人的偏好,然后以公共的名义把宗教从公共空间赶到私人空间,从而通过对公共空间的世俗化促成宗教重要性的消退以及随之而来的宗教消亡。政教分离承认国家和教会均是一个相对独对立(不能相互干预)而又充满张力的(只好互相隔离)领域,因此需要通过宪法的高墙防止任何一方的极权。这显然不是一个单向度的强加,而是相互的承认和自我约束。政教分离既要防止宗教信徒和组织利用国家权力去推行自己的信仰,也要防止国家利用自己的权力去压制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政教分离”指的是国家机构和宗教组织的制度分离,是国家政治权力和宗教神圣权力的权力分离。但这不是政治与宗教的包厢化(compartmentalize),也不是宗教的私人化。

    政教分离建立在以下三个原则之上: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和中立原则。[6] 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和中立原则是联系在一起的。公平原则要求国家在宗教间保持中立(neutrality among religions),中立原则要保证国家在宗教与非宗教的公平(neutrality towards religions)。公平原则和中立原则都是为了实现公民的信仰自由,而政教分离的制度安排则使得这些原则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政教分离为的是保障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宗教自由。只有在人们可以并充分地表达自己的信仰时,管理部门作为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者和捍卫者才有实质的意义。管是为了让人们更好地信、更好地表达,而不是为了剥夺人们信仰的自由。因此,自由必须优先,否则管理就是谎言。宗教管理者只是信徒的仆人,而不是父母。公平的原则,要求管理者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宗教。只要宗教事实上存在,管理部门都需要平等地给予认可。否则将有越来越多已经成年却没有准生证的孩子。中立原则,要求管理者不因宗教而给予特殊对待。在美国,宗教团体是被看成一般的社会团体,信徒是被看成是普通的公民。因此,美国不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如宗教局)来管理宗教,而只需要用司法途径解决宗教问题。没有把宗教特殊起来,就不用特殊手段解决常规问题。不把宗教特殊起来,就不用设立特殊的机构(宗教局),也不必制定特殊的法律(《宗教法》)。但是若不变更当前的宗教管理建制,就一定要立《宗教法》来规范我国的宗教管理。否则一般的法律就永远无法制止这种把宗教特殊化的趋势,我国也永远无法化解社会主义与宗教的难题。宗教脱敏的下一站是宗教去特殊化。

    其次,“政教分离”的历史背景是什么?要谈政教分离,必须回到中世纪的基督国(Christendom)和宗教改革带来的宣信国家(confessional state)。政教分离要解决基督国瓦解和民族国家兴起带来的政治危机,为的是在宗教宽容下实现和平。中世纪的时候教会和国家是密切联系在一起,但它们基本上是两个并行的实体。政教的关系基本上在“两剑论”的框架下进行,上帝和西泽之争基本上是管辖权之争和高下之争。虽然早在1054年,东正教和天主教已分道扬镳,但我们看到的只是正统之争,而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宗教战争”。十字军东征和伊斯兰的圣战,虽然大家打的都是宗教的旗号,但是双方冲突的实质是军事和领土的争夺。他们要抢回耶路撒冷并收复失地,而不是要强迫对方改变信仰。我们看到在回教统治的奥托曼帝国内,虽然非穆斯林只能成为二等公民,但犹太教徒、基督徒和穆斯林在米列(millet)系统下基本上能相安无事。吊诡的是当帝国崩溃,土耳其走向现代化的时候,却出现了对希腊东正教徒的不宽容和对亚美尼亚基督徒的种族屠杀。宗教改革不仅摧毁了基督国,还催生了民族国家。同样,宗教改革不仅在天主教外增加了一种新的信仰——新教,而且还使得国家变成了一种宣信的国家。天主教国家把天主教变为国教,并逼迫国内的非天主教徒。新教国家也类似地把新教变为国教,并流放国内的非新教教徒。这样一国与一种宗教联合起来,不仅在国内制造了内战和混乱,还带来了国家间的战争和国际上以宗教划界的阵营,最终有了所谓的宗教战争。如果只有宗教上的多元,没有国家权力和宗教信仰的结盟;如果只有基督国的瓦解,没有宣信国家的建立;那么我们只会有国家间的战争,而不会有宗教间的战争。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和洛克的《论宗教宽容》为的是解决国家权力与宗教结盟带来的以宗教为面纱的国家间战争和内战。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种主义,一种宗教,这是人们的常规思维。于是,为了逃避宗教迫害来到美国的清教徒建立的仍是神权统治(theocracy)。直到政府发现这种确立宗教的制度无法应对现实的多元,直到信徒意识到教会在上帝的旷野而不是国家的花园能更好运作,美国最终才废除了神权统治,并确立了有宪法保证的政教分离制度。这种制度不是要消灭宗教,而是要净化宗教。不是把宗教从公共空间赶到私人领域,而是要用宪法的高墙防止国家和教会这对冤家的藕断丝连。要推进的不是世俗化的进程,而是让人们可以自由地爱教-爱国。

    再次,“政教分离”的现实指向是什么?政教分离最先在美国实现,并通过宪法修正案得以保证。政教分离的包含了两个宪法条款:不立宗教条款和宗教自由条款。这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条款。在这两个条款下,国家不能设立国教或扶植宗教,也不能立法限制宗教自由。如果国家可以设立国教,那么不被确立的宗教和非宗教就不再自由。如果国家可以偏待某些宗教,那么人们在法律前就不再平等。为了保证自由在民,我们必须限制国家的自由。为了防止国家专断,我们必须立法规范国家的行为。因为国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掌握着权力的制度实体。国家权力最终由具体的人来运用,而权力天然就有一个走向腐化的倾向。不给国家设定疆界,少数人必定假国家权力侵蚀多数人的私域。不用法律制约国家的权力,必定导致少数人打着国家的旗号对多数人进行专政。政教分离要防止的便是这种意志的专断、权力的腐化和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国家机构与宗教组织的制度分离,为的是使国家权力与宗教权力分离。这样宗教自由才有可能不被国家干涉,国家政权才可能不被宗教组织利用。

    最后,“政教分离”的目的是什么?如何化解宗教的冲突?如何实现宗教间的宽容?如何处理多元的现实,并在多元中实现统一?政教分离要防止宗教教义或礼仪的分歧演化成政治的冲突。在一个多元的社会中,假如国家把某一种宗教确立为官方宗教,那么必定侵犯其它人的信仰自由,因为这种宗教并不为所有公民所信奉。但是,国家同样不能因为多元宗教的存在就不让它们的声音进入公共空间,并把世俗理性确立为公共理性。这样做同样会侵犯人们的信仰自由,因为它们因信奉宗教而被剥夺了言论的自由。宗教脱敏不仅是允许报导宗教,更应该是让宗教可以自由地在公共空间发表自己的宗教声音。

    上面已经从学理、历史和现实对政教分离作了一个详细的论述,接着我们将用这些尺度去衡量中国的事实,并分析在政教分离原则下应该怎样处理好几对重要的关系。中国政教关系算什么?刘澎教授依据宗教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把世界的政教关系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政教分离、国教、神权政治和国家控制宗教。[7] 依据他的类型划分,中国属于国家控制宗教型,宗教管理的三定政策便是最好的说明。让我们再简要看看我国政教关系的历史与现状,以便我们对我国政教关系类型做出判断。

    50年代,为了使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国家出面帮五大宗教搞革新,并促成宗教协会——这个连接国家和信众的桥梁的建立。90年代以来,宗教管理部门不断强调 “要抓好两支队伍建设”,并努力替宗教协会解决办公经费问题。渐渐地,两会成为了教会的领导,三自教会成为了官办的教会。宗教局的干部兼宗教团体的秘书长,宗教局的领导介入教会的人事安排,这些制度上的结合使宗教容易成为官办的宗教。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国家与宗教没有实现制度上的分离,国家某种程度上是在控制宗教。因此,我国属于国家控制宗教类型。[8] 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国家与教会制度上的结合为国家控制宗教创造了条件,国家控制和利用宗教的内在动机推动了这种结合制度的建立和维持。

    虽然我国宪法暗含政教分离原则,但是所谓的政教分离不是基于美国的模型(secularism),而是基于法国的模型(laicism)。[9] 我国的宗教管理是要把宗教从公共空间赶到私人领域,然后严格地限制宗教的表达。于是才有了宪法36条的“不能干预”的歧视性条款,才有了宗教自由里信仰的自由与表达的自由的分离,才有了国家以公共事务为名干预宗教事务(例如,神职人员的培训,各宗教团体和协会领导的产生),才有了无神论宣传(公共)与宗教自由(私人)不冲突的神话。

    既然我国还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政教分离的国家,那么在我国致力于政教分离的过程中,我们理应处理好以下几对重要关系:

    第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当我们讨论权利的时候,我们一般把权利和义务相联,也就是“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权利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但义务却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或者“只能在这种条件下做”。于是,在这种框架下,权利和义务往往被对立起来,执政者也可以通过各种义务的强加而把权利虚置起来。在宗教领域中,这表现为人们具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能够被许可:在政府认可的宗教场所内(获得宗教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满18周岁(因为不能给未成年人传教),[10]属于政府认可的五大宗教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且这些活动不干预教育、司法和行政。其实,跟(公民)权利对立的是(公共)权力,因为当公民要实现自己权利的时候,是公共权力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或者“只能在这种条件下做”。那就有一个问题,当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谁优先?答案是显然的,主权在民,要求的是权利优先。因为公共权力不是主权之外的一种权力,而是拥有主权的人民让渡出来给人民代表的、并服务于人民利益、且对人民负责的一种权力。因此,在这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不能够让流凌驾于源,不能让目的听从于手段。当然,宪法应明确规定公民权利的内容和国家权力的边界,以防止两者冲突的时候无章可循。

    第二,公共利益和宗教自由的关系。宗教管理部门常常以公共利益作为管理的依据,这往往会干涉到人们的宗教自由。当宗教部门所依凭的“公共利益”和人们所拥有的宗教自由发生冲突时,谁优先?宗教自由优先。公共利益不是干涉自由的借口,因为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是基本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是公民之外的一种东西。因为自由不是私人的,同样是公共的。当一个人的自由被肆意践踏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是公民自由被践踏。如果公共权力在制造奴役,那么无论理由是多么的必要和富丽堂皇,它制造的就不是公共利益,而是对自由的人民进行开战。主权在民,要求权力为民。此外,公共利益存在与否也不是政府权力应否介入的充分依据。国家和市场都在推动公共福祉,公共利益的存在不代表政府可以取代市场,包揽一切。国家和社会团体都在推动公共福祉,公共利益的存在不代表国家可以取代社会,建立一个极权的国家。国家只是暴力的合法垄断者,但不是公共利益的合法垄断者。一个能够为人们提供一切的政府,也必然可以取走人们的所有。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管理的范围由以下两条原则来界定:自由原则和比例原则。换言之,国家只可以管公民和社会自由以外的领域,国家只可以管适合由它来管的领域。于是,在国家不逾越宪法所设定的边界,不侵犯由宪法保证的公民自由权益的前提下,国家只能管其该管,管其能管的领域。

    第三,与政教关系相关的是人民和人民公仆或人民代表的关系。当人民和人民公仆发生冲突的时候,谁优先?答案同样的是显然的,群众路线,要求的是人民优先。到群众中去的东西,是从群众中来的东西。衡量人民公仆好不好的标准,是人民满意不满意。看政策公不公的指标,是人民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和实现。有一种理论认为,认为人民的公仆比人民更聪明,人民公仆看到的是更长远的方向,代表的是更根本的利益,人民公仆代表的是公意,而人民内有的只是私意(众意和己意)。因此人民应该跟着人民公仆走,人民应该听从人民公仆办。这种理论把人民公仆看成是人民之外和之上的一种东西,把当家的主体从人民置换成人民公仆,显然忘记了人民和人民公仆血肉相连的关系和委托代理的实质。

    第四,普遍价值和特殊国情的关系。“政教关系”在中国涉及一个普遍价值和特殊国情的关系。我国往往因为政教分离是西方的东西,便给这个原则打折扣,要搞出“有中国特色”的东西,其理由是国情不一样。产生于特定文化的东西不一定是特殊的,因为共性的东西总需要在具体的载体中体现,也就是普遍性承载在特殊性中。如果我们同意人类有共同的东西——人性和人类所面临的问题,那么我们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就不能用意识形态来拒绝那些规律性的东西。正如我们不会因为力学三大定律是西方人牛顿发现的,就拒绝规律我行我素。规律不会因为国情不一样就发生变化,不顾规律而行必自吃苦果。于是,对待政教分离我们需要超越中西意识形态之争,采取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第五,统一战线和群众路线的关系。事实上,涉及到宗教层面,求同存异的精神原则至今仍未贯彻落实到宗教领域内,这就使得对于宗教的区别对待与打压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迄今为止,我国承认的宗教只有五大宗教,其它传统意义上的建制性宗教或者新兴宗教,均未得到认可。因此,基于各种原因,不少的宗教团体就以一种被边缘化、“非合法化”的状况存在下来(如基督教的家庭教会和天主教的地下教会)。为了改变这个局面,国家应该放弃使用一统宗教的架势开展宗教工作,并以平等协商的心态构建统一战线。既然不用“依法管理民主党派,积极引导民主党派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式来对待民主党派,那么这样的方式也不应该用在宗教信仰者身上。相反,应该用“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心态对待宗教的友人。否则,统一战线对于友人和友党就是采取双重标准。此外,群众路线一直仍未贯彻到我国的宗教管理工作中,这违背了我党执政为民的本色。离开群众路线是我国宗教管理问题丛生的重要原因。政教矛盾的化解,需要我们回到群众路线去。为此,国家应该以“种”而不是“类”的眼光看待宗教,也就是把宗教组织看成社会组织的一种而不是“异类”。同样,宗教信徒也不是另类的公民,而是公民中的一种(有信仰的那一种)。于是,社会组织拥有的参与社会的权利,和公民拥有的言论、迁徙、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权利,宗教组织和信徒都应该具有。国家不应该因为它们姓“宗”就剥夺宪法赋予它们的权利和自由。否则法律面前就不是人人平等,国家对不同的人和组织就不是一视同仁。于是,就此而言,宗教自由和公民自由是同源同构的,国家对宗教的宣战,就意味着国家对人民的宣战。波兰的革命也只是波兰人民用合法的信仰对不合法的政权进行的自卫反击战。群众路线需要国家把信徒当作群众,并通过从宗教(群众)中来,到宗教(群众)中去的心态开展宗教工作。
 
    二、 过去的宗教管理怎么看,怎么办

    本部分主要回答一下几个问题:过去的宗教管理部门是怎么看待宗教,怎么对待宗教的?这样的看法和做法带来了什么样的问题,并隐含着什么样的危机?鉴于这些问题和潜在的危机,宗教管理到底应该怎么看,怎么办?

    对宗教的怎么看,会影响到怎么办。当人们把宗教看成帝国主义的帮凶,那么控诉和整改就是解决基督教和天主教帝国主义原罪的必然方式。如果把宗教看成是封建残余,那么历史上给喇嘛拆庙,逼和尚还俗,让道士再入尘网,给巫师劳改教育便是制造社会主义新人的不二法门。若不是把宗教看成是旧社会的残余,那么通过四清运动来清理四旧就不会那么地顺理成章,用科学来斗宗教也不会那么地不证自明。如果把宗教看成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那么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就不言而喻。如果把宗教看成是招商引资的工具,那么“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就是一种合理的投资。如果把宗教看成是社会和谐与世界和谐的润滑剂,那么以宗教促稳定、保和谐便是一种当然的选择。显然,变的不是宗教本身,而是管理者对宗教的看法。宗教管理者的态度,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宗教的命运。当然有时候人们的做法会与说法相悖,使得说法不能反映实际的看法。于是我们应该从它们所做的而不是所说的,去衡量他们到底是怎么看。从过去宗教管理的基本做法,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看法:宗教不听话,因此需要管;宗教有不好,因此需要变;宗教不觉悟,因此要普法;宗教有亲疏,因此要偏待;宗教有价值,因此需要用;宗教难立法,因此靠政策;宗教太复杂,管制要强化。下文将一一对这样的看法和做法作出分析,以衡量它们是否正当。
    宗教不听话,因此需要管。不听话当然要管,甚至要打!这是父母管孩子,老师教学生的一贯方式。但是宗教局既不是信善们的父母,更不是羊群的拉比,因此管的难度就大起来。听话,要听谁的话?管教,让谁来管?这是宗教领域必须再思的问题。要听西泽的话,要听律法的话,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西泽要信徒们不听上帝的话,法律要让人们违背良心的声音,我想再不叛逆的孩子也无法听命而为。干部要想人民不站在自己的对立面上,自己最好不要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上。替天行道的起义背后是逆天而为的朝庭。官员要想民众听从他们的命令,他们首先需要聆听百姓的疾苦。历史事实一再地证明: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人民迟早会把他甩个粉碎。

    宗教有不好,因此需要变。“不好”是依照什么标准来确定?变是通过自主的改变还是强制的改造来实现?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宗教领域,我们看到的是这样一种态度:宗教都是好的,但是…,因此宗教只有改过自身之后才能见容于新的社会。这个“但是”包括两个方面: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但是宗教还有很多不好的方面,不改过来就不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正是这种态度,在文革的情境下,使得佛教的民主改革,变成了来势汹汹的灭佛运动;使得基督教的三自革新,变成了没完没了的控诉和批斗;使得人民内部的矛盾最终变成敌我的对决。但是如果采取是尊重的态度,那么人们就不会把自己的东西强加给别人,并且不会因自己的不喜欢,就要对方改变其根本的东西。今天我们不会说“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也不要资本主义的花”,更不会说“因为他们是资本家,我们就只能用专政的方式对付他们”,反而邀请他们加入无产阶级的政党。变的不是资本主义和资本家,变的只是社会主义的态度和认知。宗教领域需要这种智慧和魄力。

    宗教不觉悟,因此要普法。依法治国当然需要有法可依,并为此法做好普及宣传工作。没有法,就不可能有普法。但是在宗教领域,我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只有条例,我们普的也只是条例和政策。“普法”本质是一种爱国教育,提高的是政治觉悟而不是“法律意识”。否则,他们就会以“法”抗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要求司法部门对行政部门“违法必究”,要求最高法院对违宪的法规立刻废止。对比经济领域的普法,我们看到宗教领域的普法不是走出去排忧解难,而是拉进来三令五申;不是额外的服务,而是强制的学习。对于得道的高僧们,我们又怎能用对待劳改犯的方式让他们惟命是从?

    宗教有亲疏,因此要偏待。如果没有偏待,我们为什么只看到世界性的佛教大会和国际道德经论坛在中国召开,却没有看到世界性的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大会在我国召开?佛教和基督教一样都是从西方传来的,受到的待遇可以说是天壤之别。如果还认为基督教是洋教的话,那么是三自运动根本失败,还是因为中国的基督徒不是中国人?为什么国家只出钱办孔子学院,而不出口佛学院?既然把宗教看成是文化,那难道佛学已被逐出国学之门?国家是根据宗教的亲疏来决定宗教的待遇,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为有了利用宗教的筹算,才有了宗教偏待的事实。要防止宗教偏待,只能坚持政教分离。

    宗教有价值,因此需要用。管制宗教,却利用宗教为政权服务一直是我国古代宗教管理的基本特征。当我们觉得以夷制夷可以用来构建“宗教生态平衡”,当我们觉得宗教可以为和谐社会做贡献的时候,我们也可能重新走上利用宗教的老路。但是,利用宗教其实既会损害了宗教,也会伤害国家。宗教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只能源自民间,有之民间。把宗教官办的话,会把宗教办成气息奄奄的国有企业。利用宗教,往往会被宗教所利用。国家要用宗教的话,国家同时也承担了养宗教的责任。先不管用纳税人的钱办宗教是否恰当,怎么分钱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只给一部分还是都给?都给的话,预算怎么做?不划定宗教,钱无法给出去。如果宗教又由国家来划定,那么国家又再一次成为宗教大法官。就算国家能把圈画出来,但是圈内的宗教必定趾高气扬,圈外的宗教必定怨声载道,最后还是会演化成一场宗教冲突甚至战争。

    宗教难立法,因此靠政策。现在我国的主旋律都是依法治国,但不难发现宗教管理部门:只讲法制,不讲法治;只搞法规,不立法律;只靠行政,不用司法;只按政策,不顾人权。宗教部门制定了很多专断的部门条例去管别人,却迟迟不肯推动《宗教法》的出台来规范自我的管理。如果1988年赵朴初等已拿出了《宗教法草案》,而2005年却只能出台一个《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谁都不难发现立法条件不成熟,国外没有先例决不是合理的解释。立《宗教法》主要不是来管制宗教,而是来规范那些管宗教的行政机构。不难发现,宗教已经有行政机构来管,但是管宗教的人却没有人来管。这样必定导致某些人“无王管”,某些机构“逍遥法外”的局面。立法规范宗教管理部门的管理是今后宗教立法的重中之重。

    宗教太复杂,管制要强化。从宗教干部的口里,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因为宗教事关根本,错综复杂,因此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严阵以待。实际上,统战部、宗教局、国家安全局和公安局的国保大队都直接参与到宗教的管理上。现在宗教管理部门正努力通过抓好两支队伍建设、工作到县、联防到村等方式强化宗教管制体系。宗教局经常强调基础薄弱,预算不足,为机构扩张提供依据。于是,我们看到当全国都在精兵简政的时候,宗教局却在招兵买马。宗教局原局长叶小文在离任演说中强调的两大政绩便是:宗教事务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局从此有了自己的办公大楼。经济更根本,经济更复杂,经济干部之所以没有采取打虎的架势,因为他们不觉得经济是洪水猛兽。违背规律,强化管制只会浪费资源,激化矛盾。宗教领域需要有一种“治大国若烹小鲜”的智慧。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宗教部门的办不好和办不到,某种程度上是源于他们的看不准和看不透。为了避免缘木求鱼和事与愿违,宗教管理部门应该调整心态,转变看法,更换做法,最终团结一致地朝着政教分离、依法办理的方向,与诸宗教求同存异、和谐共进。这需要把诸宗教看成是一种中性的东西,把评价宗教的权力留给人们。国家既不划定宗教,也不扶植或打压宗教。国家建立一个公平而有序的制度框架,让诸宗教可以自由地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影响。对于违法的个人、组织和政府机构,国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和纠正。最终把宗教信徒看成是普通的公民,把宗教团体当成一般的社会组织,把宗教管理还原成一种社会管理。
 
    三、 新型关系不新鲜

    本部分主要通过对比中国古代,改革开放前以及西方,分析宗教管理官员所说的新型政教关系到底是不是真正的创新。

    要评价一个事物是不是一个新事物,我们首先需要找到其对应的旧事物。宗教管理部门所强调的新型政教关系的旧有参照主要有以下几种:古代中国的政教关系、文革的政教关系以及西方的政教关系。对比这三种旧有参照,有助于我们思索到底这种所谓的新型关系新在哪里。也许有人会讲时代变了,标签变了,因此一切就自然新起来了。但是,一只旧鞋哪怕放在新房子里,仍旧是一只旧鞋。相反,一朵鲜花尽管插在牛粪上,仍旧是鲜花。我们需要透过表像看实质。

    王作安局长在“关于当代中国新型政教关系”一文中,通过对比欧美国家的政教关系和中国历史上的政教关系,来强调当代中国政教关系的新意。[11]从新型政教关系的内容来看,相比于西方的政教关系,尊重公民信仰自由,宗教平等,国家政权不能用来压制或扶持宗教,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证公共利益,政教分离等都不是新的,“新意”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要做宗教法官,因为她要划定“正常”与“不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的自由要得到国家政策的许可,国家不许可,公民就没自由;宗教管理要依法进行,但是至今还没有真正的法,国家判决邪教也不依司法程序;宗教不仅不能干预司法和教育,宗教组织也不能名正言顺地进入社会,参与教育和社会慈善。相比于中国古代,国家对宗教采取偏待政策,利用和打压宗教并举;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并通过宗教团体管制宗教;国家确立正统意识形态,并扮演宗教法官划定正统和淫祀都不是新的。“新型的”政教关系却表现在以下方面:宗教的偏待以本土和外来划界,扶植和打压却在公益和政教分离的名义下发出;国家机构和宗教团体更紧密的结合起来,官员不仅当宗教团体的秘书长,还不辞劳苦地给他们“弘法”;国家不仅把无神论作为自己的意识形态,还在科学的大旗下把很多正常的宗教当作封建迷信清掉。如果局长所说的新型对西方来说并不是创新,如果局长所没说的新意对于中国古代而言是也不是创新,那么他是如何论证所谓的创新性?在文章里,他强调新型的政教关系,以政教分离原则为基础,以政教和谐为价值取向。他认为政教和谐模式也许可以看作是比政教分离模式更高的模式。其实政教分离和政教和谐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是宗教战争和冲突推动了政教分离。政教分离为了就是解决冲突,实现和谐。此外,没有严格政教分离的政教和谐不是中国的首创,更不是中国该模仿和高举的模式。东正教国家的政教交响曲(symphony of church-state),和西泽-教皇制度(Caesaro-Papalism)其实是换了信仰的加里发(caliphate),和变了面孔的伟大领袖,伟大导师,伟大舵手。

    为什么在社会主义社会下,我国的政教关系仍然没有实质创新?是哪些旧思想、旧观念、旧传统、旧制度使得我国的宗教管理新不起来?我想这是宗教管理部门该好好回答的问题。挖掘我国处理政教关系依凭的原则和制度,我们可以发现政教关系不新鲜的原因。

    从“过去宗教怎么看,怎么办”那个部分,我们已经列举了宗教管理所依凭的原则。把宗教看成消极的东西,因此严加看管、分而治之、促成革新变成了宗教管理的当然选择。这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政教关系理念上的创新。宗教管理的三句话中的一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便是在这样的思路下提出的。这句话暗含的“宗教是可以引导的”和“变革后的宗教是可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是非常好的见解,但这并不是时代的创新,而只是历史政策的延续。当新中国建立的时候,我党一开始要做的不是消灭宗教以建立一个无宗教的社会主义,而是变革宗教使它们可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只有在反右扩大化,文革走向极左的时候,我国采取的才是消灭宗教以便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政策。左倾、激进化和少数领导人的头脑发热的确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但是这些只是加剧了倾向而不是改变了方向。于是,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变革宗教,在极左的条件下会走向消灭宗教?因为这些政策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宗教是消极的东西,变革只能限制消极的方面并加增积极的方面,却不能改变宗教的性质。既然宗教从根本上来说是消极的,那么接着的问题是一个宽容度和策略的问题:多大程度上,多长时间内,多广的范围内允许这样消极的东西继续存在?我们是让它自然死亡、加速它死亡还是立刻把它杀掉?如果不改变这个基本的假设,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就没法操作:不是不敢管,就是管过头;不是右倾的放任自流,就是左倾的把命革掉。与时俱进的重心也在这个关节点上。不突破这个教条,宗教政策永远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创新。

    从制度来看,为了利用和控制宗教,为了防止宗教被别人利用,为了防止自己被宗教利用(宗教干预行政、教育和司法),我们有了国家控制宗教的管制体系。正是这样的制度安排阻碍了政教关系制度上的创新。如果政教是分离的,宗教又怎能有机会干预行政、教育和司法?如果不是把宗教团体的领导们领进宗教局办公,如果不是让宗教局的干部当他们的秘书长,那么宗教又怎能有机可乘,干预行政?如果不是国家要当宗教大法官,那么宗教内的裁决又怎可能成为司法的判决?如果国家不是要推行一种准宗教的意识形态,那么宗教又怎么能干预教育?由此可见,在政教合一下干预行政、教育和司法的,可能不是真正的宗教,而是把自己变成宗教的国家。此外,宗教干预教育的意思是非常模糊的。干涉教育这个命题要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宗教团体没有“教育权”(提供教育的权利),教育特指无神论教育。否则,宗教办教育就不等于干涉教育,宗教信徒或团体在学校中传播信仰就不等于干涉教育。显然我国教育法确保了社会团体办教育的权利,而宗教团体作为社会团体的一种自然拥有开办教育的权利。以“宗教干涉教育”为由不准宗教办教育,是对宗教的歧视和对其权利的非法剥夺。在我国教育改革、医疗改革面临重大瓶颈的时候,我们应该创造条件让宗教能够参与教育、医疗以及其它社会服务,以补国家和市场的不足。

    综上,对比西方和中国古代的政教关系,我们的政教关系不是真正的创新。不正确的理念和错误的制度安排阻碍了我国政教关系在原则和制度上的创新。可是,在中国,政教关系的创新仍有着不少的难度。这需要有关部门下定很大的决心,并作出相应的让步甚至是部门利益的牺牲。否则,不解放思想,便只能沿用教条;不改革制度,就只能使用陈规;不注重现实,就只能重蹈覆辙;不更新血液,就只能将错就错;不着眼未来,就只能走回旧路。
 
    四、关系不和谐

    本部分主要分析当前政教关系不和谐的表现、性质和原因。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政教关系并不新鲜,改革开放后的宗教政策和提法与建国初相比,也没有实质的改变。既然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历史政策的延续,那么我们当然要评估这个政策到底是否有效。如果引导之后,社会更和谐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更适应了,那么这个政策就应该一百年不动摇。否则的话,我们就该问为何事与愿违,以及有没有其它更好的选择,甚至不惜关停并转。显然,在宗教方面,经济、文化、科技、医疗和教育的发展,没有使相信这种“真实世界的虚幻反映”的人变得越来越少;显然,在天主教方面,一晃半个世纪,中梵双方至今还没正常的关系和基本的共识。在伊斯兰教方面,民间的朝圣,地下的阿訇,海外的联系不减反增,新疆的三股势力是越反越泛。七五事件的枪声又一次敲响了民族宗教问题的警笛。在藏传佛教(喇嘛教)方面,达赖喇嘛继续摇旗呐喊,于是“里应外合”才有了和平解放后西藏的暴动。在基督教方面,三自继续三自,家庭还是家庭,又有多少私封传道人在三定政策下穿州过县,广传福音?在民间宗教方面,多少会道门打着民俗文化的大旗重新上市?在汉传佛教方面,又是多么的香火熏天,金币辉煌,管理混乱!在党建方面,铺天盖地的政治学习,又使多少“坚定的”共产主义分子转化成虔诚的信徒?在五大宗教的高门之外,多少犹太教、东正教、巴哈伊教和其它新兴宗教的信徒在高喊着“给我身份,还我自由”?在儒家方面,多少国库的雪花银投放到这场复兴的盛宴,又有多少海外的孔子学院门庭冷落,惨淡经营?也许今天我们不能一个劲地抱怨“到底谁干的”,“何种居心”,而应该问问“到底哪里出错”,“出路在何方”。

    如果上面的现象只是粗略地反映政教不和谐的状态,那么接着需要我们思考的是政教关系是多大程度上的不和谐,以及多广范围内的不和谐?是轻微的不和谐还是严重的不和谐?是个别地区的不和谐还是全国性的不和谐?是越来越和谐还是越来越不和谐?虽然我们还没有和谐指数这样的指标来衡量我国和谐程度(和谐社会建设需要这样的指标衡量官员的政绩),但是我们至少能通过群众事件的数量和范围来侧面反映我国不和谐的状况。同样,我们也可以通过政教冲突事件的数量和范围来侧面反映政教不和谐的状态。

    前宗教局长叶小文同志也强调我国政教不和谐,并画了一个图来分析不和谐的原因。在这个图中,五大宗教除了佛教和道教以外,都成了污点宗教和问题宗教。问题都是来自执教者和信教者,执政者高高在上,毫无责任。不和谐源自宗教,其内在机制是:傻子遇到骗子,野心家遇到狂热份子。既然宗教要捣乱,国家只好亮剑出鞘来维持基本的秩序。如果基层薄弱的话,那么国家最好再拨经费,扩充队伍。这是他的基本命题和政策意涵。
 
    图表    中国的宗教问题及其形成根源
 
   
    资料来源:叶小文,《宗教问题怎么看,怎么办》(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7),第221页。
 
    既然不和谐几乎已成共识,那么如何寻找不和谐的根源,如何化解实际的矛盾便是主管部门需要思考的问题。一个负责任的管理者要做的是排忧解难,而不是以各种的理由来推卸责任。因为孔子早就告诫管理者“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此外,一个会管理的部门,应该有老子“为无为”的智慧,而不是不断地制造问题,使部门有存在并强化的理由。笔者认为无论是党还是人民都难接受主管部门以下的解释:我们有问题要管,但日益恶化的局面与我们无关。

    这样的解释有几个问题要进一步想下去:为何劝人向善的大德们和身心康健的善信们在你的管辖下都成为了流寇(四种被打压的势力)和病号(两类分裂症患者)?人们为何平白无事冒着生命危险来捣乱?为什么捣乱的人比不捣乱的人还多(私设点的人数要多于认可点的人数)?为什么辛辛苦苦管了这么多年,捣乱的人反而越来越多,连过去安分的人现在也不安分起来?为何捣乱的都是外来人口(基督教、天主教和伊斯兰教),安分听话的都是地头蛇(佛教和道教)?回答这些问题当然要比扣帽子复杂得多。

    如果傻子遇到骗子,狂人遇到野心家不是政教不和谐的合理解释,那么到底政教不和谐源自何方?笔者认为,政教合一必定无和谐,因为这样必然导致国家和教会的权力争夺,直至最后国家被宗教吃掉,或者宗教被国家吞掉。极权必然带来恐怖,专制必然引起反抗。宗教偏待必定无和谐,因为国家必定轻一个,重一个,扶一个,打一个。最终使得宗教市场硝烟弥漫,战争不断。国家不中立必定无和谐。因为宗教争宠必然带来宗教争斗。

    分析完政教不和谐的制度根源时,我们需要思考用什么样的制度框架来保证和谐,以及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宗教管理部门的政绩?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检视一下过去宗教管理的衡量指标。由于宗教管理部门没有对外公布衡量宗教工作的标准,我们只能从相关领导的发言推测这些潜在的标准。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叶小文同志在告别局内同志的感言中提到其任内的政绩: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第一次写进党章总纲;国务院第一次颁布了宗教方面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局第一次有了令人羡慕的办公大院;国家宗教局第一次有了成绩卓著的出版社;国家宗教局第一次有了“草木涵王者之气,松柏掩龙像之脉”的十三陵培训中心;我们与台湾佛教界合作第一次在台湾由两岸以民间形式合办“世界佛教论坛”。[12] 如果抽象概括以下这六项政绩,我们可以其背后依凭的标准:党政结合在宗教工作是否更进一步,部门利益是否得到扩充,宗教偏待下政教结合是否更进一步,以法管制宗教是否更进一步。让我们作别旧的宗教局长,展望新的宗教局长。在《瞭望东方周刊》的采访中,当问及如何看待宗教信徒增长现象时,王作安局长强调不能用教徒数量来衡量宗教工作。[13] 这引发几个令人费解的问题:到底谁在以信徒数量来衡量宗教工作?他们为什么以信徒数量衡量宗教工作?在和谐社会下,到底应该以什么衡量宗教工作?显然从问答的背景,以及王局长回答的内容来看,用信徒数量衡量宗教工作至少是相当一部分干部的共识。王局长通过宗教信仰自由、社会变动和对外开放来自我辩护,强调信徒增长跟宗教局无关。换言之,信徒增长不是宗教管理不力的结果。若不是把宗教看成是消极的东西,若不是以限制宗教增长为政策的目标,那么王局长的回答就显得无的放矢,20多年来,宗教局死守着的1亿多信徒的数字不放也难以理解。

    如果宗教工作不以信徒数量来衡量,如果宗教局是一个服务机构而不是管制机构,那么宗教工作又应该如何来衡量?笔者认为以有多少被抢占的教产得以归还,以多少被激化的矛盾得以缓和,以多少被遗留的历史问题得以解决,以多少被否定的宗教和信众得以被接纳,以多少被收回的自由得以实现,以多少早该放弃的政策得以废除,以多少被搁置的法律得以确立,以多少本该精简的机构得以撤并,以多少被漠视的错误得以纠正,以多少被轻视的法则得以被践行,以多少被批斗的群众得以被依靠来建立和谐指数,并以此来衡量我国宗教的工作也许是比较实事求是的。此外,和谐指数的建立应该与制度框架的建构和绩效的考核结合在一起。否则,如果指标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和谐指数若不与激励挂钩,那么一心想着往上升的干部就没有动力去按制度办事。

    但是如果不限制意志,不制约权力,不放开管制,不尊重自由,不政教分离,不从群众出发,不依法办事,不倡导公平,不变更机构,不转换思维,不调整方式,我国的政教关系最终是难以和谐起来的。和谐强调和而不同,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其内核是平等、自由和多元。也就是各种事物不因其不同而被否决,不因其不同而受到偏待,不因其不同而丧失存在与表达的自由。和谐是在受特定理念影响的制度框架下,多元事物自由、平等互动的结果。这种和谐不能通过“定于一”的方式来实现,“罢黜百家,独尊一术”在现代的背景,西方的场域下,我们看到的是宗教间的战争。如果“不自由,毋宁死”是人类的天性,那么“制度不和谐,天下便大乱”恐怕也是制度的规律。中国政教为什么这么不和谐,与西方为何会有宗教战争,问的是同一个问题。西方化解宗教战争的方式也是中国解决政教不和谐的出路。
 
    五、都是意识形态的错

    本部分主要分析中西宗教之争的意识形态迷云,指出意识形态的错谬,并分析意识形态对我国宗教管理所造成的破坏。

    谁都不能否认中西在宗教问题上存在一个意识形态之争。西方用宗教和人权问题批评中国政府违背国际公约,中国政府用“主权高于人权”批评西方干涉中国内政。美国政府通过国别人权和宗教报告要求中国政府承认错误,中国政府展开外交攻势要把中国宗教的真实情况告诉美国人民。因为西方存在一个反华势力,所以我国宗教管理要严防渗透。因为某些宗教是西方宗教,所以宗教管理需要对它们严加看管,并软硬兼施促成它们改过自身。因为有些宗教是本土文化,所以我们应该大力扶持、积极出口,并用中国文化征服西方文化。既然西方反中国,我们就用中国反西方。五四的时候,我国打倒孔家店搞全盘西化。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们抬起孔老搞全面复兴。可是,无论是用西学反中学,还是用中国打西方,中国和西方都是作为不思的对象。谁的中国?什么样的西方?我们都不假思索。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我们当然为我国在外交战场的胜出感到自豪。但对一个关心国运民生的中国人来说,我们要追问到底国家是否在走上善治,人民是否在奔向幸福?如果一个场域的胜出要以另外一个场域的倒退为代价的话,我们要问到底我们的雀跃又有多少根基?
当我们用我们的意识形态去回应西方的意识形态的时候,我们需要反思到底用意识形态处理宗教问题是否正确。我们不能忘了对武器的批判离不开对批判武器的批判。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虚假意识。曼海姆认为意识形态是阶级利益的辩说词。文革告诉我们意识形态和乌托邦都是与悲剧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人们发现“辛辛苦苦几十年,一退退到解放前”。在中国强调意识形态的时候往往导致教条主义。对于宗教外交,需要的不是用中国的意识形态对抗西方的意识形态,而应该用事实说话,用事实来拆穿谎言。中国人民需要的不是用三句凡是取代两个凡是,而是宗教管理部门的思想解放。下面将简要地分析一下意识形态所制造的谎言。
    意识形态貌似在捍卫国家主权。主权有对内对外两个维度:在国际社会,国家独立自主不被分割,一国内政不被另一国干涉;在国内场域,主权在民且至高,不被任何党派分割和凌驾。我们在民族主义的鼓动下,往往重外交,轻内政。我们往往把人权当成一个外交问题,却忘记人权首先是中国公民身上的权利。我们常常害怕内政被别国干涉,却从来不担心主权被别人俘获。我们常常误把国家当成祖国,却忘记政府只是仆人而不是爹娘。

    意识形态貌似在实事求是。 宗教管理部门常常重外交,而轻内政。他们常常急着把我国的宗教情况告诉美国的人民,却鲜有如实地把中国的宗教情况告诉我国的百姓。他们常常给别国政府挑刺,为他国人民操心;却鲜有正视宗教管理的问题,为我国信众忧心。实事求是要求我们清除不合时宜的教条,精简不能办事的机构,变革没有前途的制度。

    意识形态貌似解决了社会主义与宗教的难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新社会出现了新人类和新办法,所以旧难题就能够迎刃而解。可是,社会主义与宗教的难题对中国而言,是旧病加新愁。旧病是如何用好宗教扶政权,如何管好宗教不革命。新愁是如何革新好宗教以适应新形势,如何做好无神论的宣传却同时保护宗教自由。社会主义与宗教难题的实质在于国家要尊重公民的信仰自由,我党却要给人民灌输无神论的思想。在于国家要把信仰当成是一个私人的事情,我党却要把它当作一个政治任务来抓。在于国家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我党却要管制宗教以防颜色革命。不做好政教分离,旧病加新愁结果永远只能是雪上加霜。

    意识形态貌似创造了一种崇高而现实的理想。意识形态曾用输出革命的理想,让人忘记自己水深火热的境遇,直到几千万人的非正常死亡才把人们从迷梦中唤醒。意识形态让人忘记自己是人的尊严,甘愿成为一个机器上的螺丝钉,直至强大的利维坦把基本的人性吞噬。意识形态让人不顾事实,墨守教条,直至悲剧把人拉回常识。意识形态把世界简单化,把社会二元化,把历史神秘化,并把人偶像化。在意识形态图腾下焚烧的是一个个偶像崇拜者的生命。意识形态构建一些虚假的敌人,制造一场场嗜血的战争,许诺的是一个个幻灭的乌托邦,和一群群狂热的超人。它要操纵人们的灵魂,它要葬送的是人们的生命;它给人的是神话,不是事实;它带来的是奴役,而不是自由;它引发的是斗争,而不是和谐;它倡导的是杀戮,而不是饶恕;它依凭的是谎言,而不是真理;它制造的是悲剧,而不是幸福。它要给专断的意志一副正义的面具,要给自私的目的一个高贵的理由,要给杀戮一个神圣的借口。

    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虚假意识,既使我们问错了问题,也使我们找错了答案。宗教管理主要是一个内政问题,却变为了一场外交的战斗。宗教事务首先关注的公民的自由,它的空间却被国家安全所剥夺。宗教问题本质是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却被逼到敌我对立的阵营。宗教管理本是一种社会管理,最后却成为了一种政权建设。依法(基本法律)治国,到了宗教领域,便成为了以法(行政法规)制民。宗教市场本来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在我国却成为了一个封闭的体系。因此,要扭转意识形态制造的危局,需要我们求实求是,解放思想,告别意识形态的神话。
 
    六、引导宗教管理部门与和谐社会相适应

    本部分主要分析中国宗教为何与中国社会的相适应,并探索如何引导宗教管理部门与和谐社会相适应。

    本文在前面的部分已经分析了政教不和谐的原因,以及政教关系不新鲜的理由。文章同时指出在意识形态教条的影响下,我国宗教管理产生了错误的看法和做法,最终积累了日益严重的政教问题。政教困局的破解需要解放思想,转变方式,用实际行动践行政教分离的原则。那么这些原则怎么落实?宗教管理部门应该如何操作?下文将重点分析这些问题。

    先看我们面临的问题。摆着宗教管理部门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是国家要强化宗教管制,但是很多干部却“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宗教管理部门常常强调基层薄弱是宗教问题丛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资源不足,力不从心,所以无法把一些问题“管”下去),但是他们要强化的却是一群消极怠工的宗教干部。这样开来,宗教管理的关键问题不是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因为中国宗教与中国社会相适应),而是如何“引导宗教管理部门与和谐社会相适应”。

    接着分析中国宗教与中国社会是否相适应。我们需要用历史的眼光去看待中国宗教是否与中国社会相适应的问题。那些认为中国宗教与中国社会不适应的人主要依据以下几种不甚正确的观点:外来宗教与本土社会的不适应;出世宗教与入世事业的不适应;旧残余与新社会的不适应;敌人工具与人民需要的不适应。现在基本上很少人会认为源自西方的佛教是洋教,也很少有识之士会认为“三自”的教会不是中国的教会。外来的宗教,经过了本色化和“三自”之后,就反客为主成为中国的宗教。这是中国宗教历史不可否认的基本结论。至于出世入世的问题,只有那些认为宗教只能是出世的人,才会把宗教与社会发展对立起来。人间佛教、新教伦理、儒教的宗法化、道家的民间化以及各大宗教的救国实践,这些都是对这种观点的否证。对于旧残余和新社会的问题,文革时我国曾把宗教当作旧社会的残余以及敌对阶级的工具,通过革命的方式加以清除。后来才发现宗教是文化,是瑰宝,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关于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宗教的长期性和群众性也说明了宗教的超阶级性和超社会性。换言之,宗教是人类共同的东西,可以在不同的社会,被不同的阶级所信奉。综上,如果中国宗教已经是本土的东西,文化复兴的重要载体,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人民群众的终极关切和事实需要,并已经积极地参与入世的事业,那么把中国宗教与中国社会对立起来就是唱时代的反调,“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因此也不该成为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再者是谁适应谁的问题。这个问题显然不是单方面的妥协,而是双向的调整,否则只能是没有幸福的一厢情愿,和没有出路的两败俱伤。为此,国家不应该干涉宗教自由以强化国家管制,宗教也不应该捕获国家权力以强加自我意志。国家和宗教应该互相尊重,彼此分离。但是功利一点和现实一点考虑,在作出努力之前我们至少需要有这些逻辑的常识:在相对比较公平的环境下,能改变的适应不能改变的,容易改变的适应不容易改变的,过渡的适应恒久的,少数的适应多数的,为人民服务的理当适应被服务的人民。宗教的长期性和群众性同样需要我们坚持以上的原则。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中国宗教是与中国社会相适应的,“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已不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其实,真正不适应的是旧有的管制体制与新的宗教事实。为此,我们应该积极地引导宗教管理部门与和谐社会相适应。

    最后要解决的是怎么引导的问题。群众路线和经济改革的经验是问题的出路。在我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之前,经济领域出现“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市场经济改革之后,这个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宗教管理部门也许在收放之间无所适从,担心“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也许他们可以向经济领域的同志好好取经,并尝试用经济领域的经验解决宗教领域的问题。面对苏东的巨变,邓小平同志意识到不进行体制改革(主要是经济领域的体制改革)就会亡党亡国。当宗教领域的干部大谈前苏联国家“宗教与和平演变的关系”的时候,怎么就不想想宗教政策不改革同样会像这些国家一样自毁长城。焉知我们现在苦心经营的管制体制(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工作到县,两支队伍建设)不是另外一条马其诺防线?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要防人民灵魂深处之信仰,又不知要比防民之口甚多少倍。大禹治水,用的是因势利导的疏导之法。我们的宗教领导治信仰,又怎能不按规律办法,反而铤而走险地用围追堵截之法?

    如果宗教干部能同意胡总书记所说的“宗教可以在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那么现在中国面临的问题不是如何防止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而是如何为宗教参与和谐社会建设创造条件。宗教团体在汶川等地区积极的抗震救灾行为本身便是对我国宗教管理体制的最大讽刺。尽管宗教团体的善举受到了宗教管理部门和普罗大众的嘉许,但本质上这些行为是违法的。首先,《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只允许宗教团体在政府认可的宗教场所以内开展活动,但它们却以自己的名义在宗教场所之外开展活动。其次,宗教团体只能在本地区开展活动,但它们却未经批准跨地区作业。最后,宗教团体若想在宗教场所之外或者跨地区开展活动,必须经过宗教管理部门的层层审批,但是它们却罔顾法规,“恣意妄为”。既然人们已经认可并嘉许了这样的善举,那么法律应该追认这样的事实,并为宗教参与社会扫清现实的障碍。

    事实上,我们不难发现在人们的认知方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向,也就是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向“引导社会主义与宗教相适应”。当人们发现宗教不仅没有在人为的努力下“自然死亡”,反而迅速复兴的时候,我们有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号文件)。当人们发现既有政策行不通的时候,我们看到有了法制化的努力,虽然还不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依法治国。当人们发现宗教清不掉的时候,人们不再把它看成是一种可以禁掉或者烧掉的鸦片,而是一种可供欣赏并只能承受的文化。当人们发现各地区的宗教情况不一样的时候,人们开始重点地区重点对待(强化编制,联防到村),虽然还没有建特区的宏图。但是,宗教部门不能满足现状,反而应该与时俱进。借用小平同志的话来说,宗教管理部门的思想还需要再解放一点,胆子需要再大一点,步伐需要再快一点。宗教领域呼唤的是春天的故事,需要妙笔再画几个圈来建立宗教特区,并最终团结奋进走进新时代,否则社会就永远和谐不起来。
 
    七、时代的抉择:开倒车还是往前进?
 
    本部分主要分析摆在宗教管理部门面前的教训和参照,分析宗教管理的钟摆效应,并指出改革应有的方向和目的。
 
    自古时势造英雄,识时务者为俊杰。摆在宗教管理者面前的是一个历史的包袱、旧的制度框架和一个变化了的现实。当然“明智的”做法是按着既定方针办,抓住“凡是”不放松。但是这种教条的做法掩盖的是问题,回避的是现实,潜伏的是危机。因为过去的教条已被历史和现实证明办不好,办不到,最终无法办下去。当然我们可以把船开得更猛,只要我们不在乎触礁。我们也可以把堤筑得更高,哪怕明天洪水滔天。也许我们还可以继续充耳不闻,尽管警笛已一再想起。只管自己利益的,最终自顾不暇。不吸取历史教训的,必将重蹈历史的覆辙。没有危机意识的,终必祸起萧墙。以夷制夷的方术未能救晚清于水火。顽固派的坚持和派别利益的盘算,反而使清朝错过了自我革新的机会,最终因革命的烈火胜过改革的步调,而走向历史为之准备的陵墓。反观日本的民治维新,我们不难发现历史决定论不是新政失败的合理解释。当我们穿越历史三峡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是偏安的宋室,腐败的清廷,以及不争气的苏东。当世界的眼球投向中国的时候,当家的人是否能以史为鉴,审时度势?实践将再一次检验历史留下的真理,和不愿意给真理让道的教条。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在我国既有意识形态和宗教管理体制下,我国的宗教管理会像一个钟摆一样左右摇摆。于是,随着这个钟摆的摇摆,我国的宗教管理既可能开倒车,也可以往前进。如果把宗教看成是一种人民的鸦片,我们可能采取就是限制甚至消灭的方式。我们会继续把宗教特殊化,并用专断的意志和强硬的政策强化国家对宗教的管制。中央便会通过集权的方式建立一个从中央到村落的垂直管理体系,宗教管理部门会因此扩张自己的机构和编制。五大宗教的准入体系会被收紧,三定政策将被极大强化。行政许可将继续成为宗教得以存活的唯一来源,同时更多教派会被打为邪教。红市会奄奄一息,灰市会被逼转入黑市,人民内部的矛盾最终激化成敌我的对决。国家不仅成为宗教的裁判,也最终转化为宗教的刽子手。在钟摆的右边是把宗教看成是一种非常积极的东西,国家大力地扶持宗教,推广宗教,从而利用宗教。国家完全地与宗教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神权国家。宗教的法律就是国家的法律,宗教身份就是公民身份,宗教领袖就是国家干部。我们看到无论是钟摆的左方还是钟摆的右方都不是稳定合理的状态。只有当钟摆处于中间才是一个平衡的状态,这个状态需要政教分离来保证。宗教管理钟摆的左倾和右倾都是宗教管理开倒车的表现。当然,宗教管理也可以往前进,但需要我们对既有的观念和制度框架做一个实事求是的思想解放和大刀阔斧的体制改革。这需要我们对宗教去特殊化,无论那是特殊的优待还是特殊的虐待。国家干部放弃教条主义,实事求是地为民办实事。这需要国家把手从宗教领域伸出来,放弃打压和利用,让人们有真正的宗教自由。这需要国家放弃五大宗教的准入门坎,还其它宗教以平等的身份。中央需要放弃集权,地方适度分权,有必要的地区成立宗教特区进行改革试点。这需要国家给灰市注入阳光,向红市要回公章。国家不做宗教的裁判和刽子手,只做法律的仆人。国家只用法律来管理公民和社团,并放弃用特殊的政策来管制信徒和宗教组织。随着国家宗教管理的去特殊化,那么宗教管理队伍就可以精兵简政。当我们像市场经济改革那样废除一大批行政法规,并大刀阔斧地进行机构改革的时候,法律和市场竞争就能发挥实质的作用,来推动宗教市场的和谐。当宗教有自由,管理依法律的时候,宗教资本就能够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当然,市场经济改革前夕很多教条主义者担心一改革就政权变色,亡党灭国。但实际上政权是更加地稳固,国家是更加地繁荣。以历史为依据,教条主义者的“宗教改革会带来颜色革命”的担心也大可不必。实际上,是经济不改革,宗教靠压制,民族不当回事才使得矛盾一日日加剧,最终官逼民反,促成了所谓的颜色革命。“不改革是要亡党亡国的”,小平同志的告诫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依然是那么的振聋发聩,只要我们不是充耳不闻。

    正如在《宗教事务条例》出台时发表的评论员文章《保护公民权利,还是强化国家控制 ?--评国务院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引起了人们对立法本意的思考,也就是国家立法目的是“加强法制建设、消除人治和无法可依的弊病、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还是“借此剥夺、限制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把某个行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包上法律法规的神圣外衣,以国家的名义强加给社会”?[14]那么,今天当新官上任接手宗教事务工作的时候,也许也应该想想宗教事务工作到底为了谁、依靠谁?到底应该怎么看,怎么办?本文的目的便是以一个学者的视角去帮助新的宗教局长审时度势、与时俱进,推进宗教体制改革,最终实现政教和谐。
 
    八、结语
 
    宗教管理的官员经常讲中国已化解了社会主义与宗教的难题,并且创造出一种更加优越的新型政教关系。通过上文的论述,读者不难发现官员们没有看破难题的实质,所谓的新型关系也不新鲜,最终无助于政教矛盾的化解。从本本到本本的文字游戏早被历史证明是没有前途的教条主义,可惜在宗教领域至今还没有真正的思想解放。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还未成为基本的共识,“实事求是”仍不是基本的态度。
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主义与宗教的难题主要不在宗教或者主义与宗教的关系,而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管理体制。宗教和市场经济一样都是中性的东西,可以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宗教关联于超验的东西,是一种终极的关切;主义关联于经验的祸福,是一种当下的蓝图。两者本不是一样的东西,完全可以河水不犯井水。但是当主义要升格为一种宗教,或者当宗教要降格为一种主义的话,也就是当人们要人为地把宗教的信仰和政治的信念,宗教的权威和政治的权力,尘世的国家和永恒的国度合一的话,那么难题就自然产生,并无法化解。宗教的极端化和政治的宗教化必将带来的是诸神之争,这也是人们为何要用宪法的高墙把政治组织(国家)和宗教组织(教会)隔离开来的原因。社会主义的难题是现代版的“家与天下”之争,是多元与一统的走钢丝之旅。因为无神论只是一党的信仰,但这个党却要用公共的权力治理一个具有多元信仰的国家。在这个国家里人民、政党和政治信念都是带有阶级属性的,但国家的法律、人们和社会团体的权利却是依据一个不带阶级属性的主权和公民理念而产生。它考验的是权力的限度,也就是权力能多大程度改变人们灵魂深处的信仰,外在的限制多大范围里能窒息人们对自由的呼唤,不太具合法性的权力能够在多长的时间内维持。管理一元只需要贯彻和强化就可以,但是管理多元则不能离开公平和中立,否则只能有少数与多数的长期对决,而不可能有真正多元下的和谐。
 
    如果“有中国特色”是政经领域一种回归常识的策略选择,那么宗教领域我们同样需要这种常识。政教问题和政经问题是一个同源同构的问题,没有党政分开,就没有政企分开,就没有有序有效的市场经济。同样,在宗教管理领域,没有党政分开,就不会有真正的政教分离,也不可能有和谐有序的宗教经济。扶植宗教,只会把官僚主义与权力争斗带进宗教领域,并使更多的信徒离开政府苦心孤诣经营的红色市场。打压宗教,只会催生更多不受政府监管的地下宗教,并使更多的宗教情感通过与政府抗争的形式表达。利用宗教,若以国有化或者官办宗教的方式,宗教资本肯定会越用越麻烦。给信仰以真正的自由,把宗教放生到民间,宗教资本才能更好地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该有的贡献。
 
    与时俱进,要求我们在宗教管理上进行制度创新。实事求是,要求我们直面事实和问题,果断放弃不合时宜的教条和政策。统一战线,需要我们互相尊重,求同存异。执政为民,需要我们坚持群众路线,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和谐社会,有待我们依法规范宗教管理,认真构建政教分离的制度框架。考虑到现实提供的机遇,以及上述这些理念上的资源,我国的宗教管理是完全有可能进行制度创新,走上善治的。如果宗教管理部门能依据公理,而非死守教条;能凭着公心,而非只想着私益;能立足于民众,而非只靠干部;能依照恒法,而非高举门规(部门规章);能按照公意,而非专凭己意;能保障信仰自由,而非强化国家控制;那么宗教事务管理就能往前进,而不是开倒车。我们相信,在历史的三峡,时代的关口,我们的舵手必有智慧审时度势,作出对人民负责的抉择!我们衷心期盼春天的故事,我们相信一个在政教分离下的政教和谐局面必将出现在中国的热土!
 
 


注释:

[1]卓新平,“当代中国宗教研究:问题与思路”,载金泽、邱永辉主编《中国宗教报告:2008》。
[2]于建嵘,“为基督教家庭教会脱敏”, http://www.sopku.com/activity/jiangzuo/20081211
[3] 例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民族发展研究所召开的家庭教会问题研讨会,以及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召开的历次宗教与法治会议等。
[4] 政治人这个概念由李普赛特在其《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提出,与亚里士多德的“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涵义相近。在现代政治语境中,政治人往往等同于公民。公民权是政治人的核心特征。
[5]亚里士多德的“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强调的是人的政治性,孙中山的“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和戴维•伊斯顿的“政治是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强调的是政治的公共性。这些都强调政治普遍地存在于人类社会。田立克认为宗教是人的终极关切,涂尔干把宗教看成是“被崇拜的社会”。这些都强调宗教与人类社会是无法分离的。事实上,宗教与政治一样普遍地存在于古今中外不同的社会中。
[6] Robert Audi,Religious Commitment and Secular Reason, (Cambridge an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32-41.
[7]刘澎,“世界主要国家政教关系模式比较”,刘澎主编:《国家.宗教.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0页。
[8] 更多的讨论可以看,Human Rights Watch, China: State Control of Religion ,1997;Jason Kindopp and Carol Lee Hamrin, God and Caesar in China: Policy Implications of Church-State Tensions, 2004;Jonathan Chao and Richard Van,Wise As Serpents Harmless As Doves: Christians in China Tell Their Story,1988。
[9] 美国的开国之父相信宗教可以在公共空间发挥积极作用,并为民主提供一种公民的德性(civil virtue)。因此美国通过把国家和教会分离的方式处理宗教多元和宗教自由的问题。国家与教会互相尊重,政教安排走向的是制度性的分离。法国的启蒙运动和大革命本质上是一种摆脱宗教甚至是去宗教的运动。宗教被认为是与旧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法国的精英们努力把宗教从公共空间驱逐出来,政教安排走向的是去宗教或者宗教的私人化。
[10] 当人民的知情权被否决的的话,那么他的决定权其实也受到了限制。因为人们是依据信息作出决定的,当人们不知道那到底是什么的时候,要人们作出要还是不要的抉择是没有意义的。
[11] 王作安, “关于当代中国新型政教关系”,《学习时报》, 2009年11月23日第一版。
[12] 叶小文,“在国家宗教事务局干部大会上的讲话”,2009年9月11日,http://www.sara.gov.cn/gb/xwzx/xwfb/cc092302d-9e81-1122-841d-931sgfsgdfgbb1a.html
[13] 国家宗教事务局,“《瞭望东方周刊》专访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http://www.sara.gov.cn/gb/xwzx/xwfb/20100114-02-9e81-1122-iume-931sgfsgdfgbb1a.html
[14] 姜时华,“保护公民权利,还是强化国家控制 ?--评国务院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http://www.gongfa.com/jiangshzongjiaotiaoli.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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