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团体
 
登记不止是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11/4/22日    【字体:
作者:江登兴
关键词:  宗教 管理  
 

                                        江登兴
 

    最近刘同苏先生发表了《独立登记的实施》,从法律的角度对于中国教会的登记问题提出许多看法。笔者觉得其中的观点有独到处,也有一些值得商榷。

    刘先生认为,“有限度的目标以及适度的手段。既然争取的是登记的权利,就必须以承认登记制度以及背后的整个法律制度为条件。家庭教会所要求的是修改登记制度中的违宪部分,而不是推翻登记制度以至整个法律制度。”

    我赞同刘先生关于“有限度的目标以及适度的手段”,但是,我认为现有登记制度中,违宪的部分,不止刘先生所说的“登记制度中的隐性规定”——就是要求参加三自——那么简单。事实上,现有的登记制度,除了隐性的规定,还有明显违反圣经的部分,那就是把审批教会成立的权利留给了政府,让政府有权利决定一个教会是否有权利存在。现有的宗教事务条例,要求所有的教会和宗教场所都必须登记,而不登记的就是非法聚会。非经登记的教会或者场所举办聚会,照条例四十一条和四十三条,将被没收财产,罚款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没有经过政府批准的教会,就是非法教会。这实际上把教会的成立权给了政府,这是违反中国宪法有关信仰自由条款的,也是违反近代文明政教分离立场的,更是违背圣经教导的。

    因此,这个条例包含了违宪、违常识、违经(圣经)的条款。不应当按着这个条例去登记。 如果只是抵制了其中“要参加三自才可以登记”的隐性规定,而忽略了,政治对宗教的越位的更大的非法,那是得不偿失的。

    但如果政府修改了其中的不合理条款,承认了教会的属天性,承认了宗教的自由,那就另当别论。也就是说,刘先生所说的登记中的目标,争取独立于三自而接受现有《宗教事务条例》去登记的目标是值得商榷的。
    我建议目标需要修正,那就是在尊重中国政府,尊重中国法律体系的前提下,一、像刘先生一样抗议现存登记制度中的隐性规定——参加三自;二、抗议现有规定登记的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当中的明显的非法内容。

    刘先生说:“不少反对登记的家庭教会成员由此而提出:既然允许登记的许可是假的,为什么我们还要白费力气去做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呢?只有实际被允许做了某事,才显示出该允许是真的。同理,当在现实中欲做某事而不被允许的时候,该允许的虚假方显露出来。对于家庭教会而言,首先,要严格按照宪法赋予的权利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去登记,于是,依照法律登记却不被允许登记,就显示了该法律权利的不真实之处。只要现实中尚未出现大量教会不被允许登记的实际案例,中国的执政者就可以指着宪法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声称已经赋予了信仰与结社的自由,并进一步指责是家庭教会不要法律允许的权利而执意非法活动。明知不被批准却依然依法登记,这不仅表明了家庭教会守法的诚意,也显明了信仰自由与结社自由等宪法权利以及登记的法律程序仍然只是书面上的空话。于是,家庭教会对信仰自由与登记权利的诉求才不是空头的理念申辩和文字官司,而是以现实生活为依托的社会要求。”

    我认为这是刘先生的过人之处,也是一般家庭教会牧者们,没有看到的一个层面,这一点要向刘先生学习,谢谢!不过与其去登记以阻止“中国的执政当权者……指着宪法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声称已经赋予了信仰与结社的自由”,不如直接指出现有“条例”信仰自由的不真实。 

    刘先生指出:“由于限制家庭教会登记的附加条件是隐蔽的,只有在实际申请登记的过程中才可能显露出来。既然是隐蔽的,必有不能示人的弱点。附加条件的违宪性十分明显;除了公然无法无天的独裁者,但凡还有一点法律依据的执政当权者都不敢在明处实施这样的法规。由此,通过依法登记而将该隐性行政规定显在明处,是改变该规定的关键。当然,依法登记也可能是未获批准却带来麻烦。不过,所谓麻烦无非是暴露了自己。其实,目前福音较热的城市,家庭教会的聚会基本是公开的,要进一步暴露,也暴露不出更多的东西了。真正的麻烦是受到了重视,也就是成了出头鸟。如果大家一齐出头,执政当权者的“视”野也就无法聚焦在某几个“重”点教会身上。在实际效力的角度,“法不责众”也表现了人法之间的关系。个别人违法,那是人民违法;而众人违法,那就是法违人民了。一个导致人民普遍违反的法律,实际上也就无法实行了。在登记问题上,不能指望几个先行者,普遍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本段论述,前半部分再一次表现了刘先生的法学专业素养和智慧,不过后半部分,建议许多教会一同露头,我怕能够付出这样代价的教会目前恐怕不多。而且,这样的登记容易把教会的重点工作转向处理政教关系,其实目前家庭教会迫切的需要是真理的扎根、人才的培养和教会的建造,如果提早把精力转向争取制度环境是得不偿失;而先建造自己,再求上帝在制度环境上开路恐怕是上好的选择。其实,登记不登记,有没有合法地位,对于目前的中国教会不是关键问题。    
   
    关于具体登记,刘先生说:“实际提交登记申请的方法。在实际申请的过程中,首先,需要严格按照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审核自己是否符合资格(例如,场地,人员,等等)。若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则一定聘请或咨询律师(在北京,有不少基督徒维权律师愿意为家庭教会办理登记申请),按照法律要求的规格以文书的形式提出申请。在申请送交主管机关以后,一定要求立案的凭证。”

    我想,如果达到条件的1%的教会登记成功了,那也表明达不到现有条例登记条件的99%的教会被政府取缔是应该的。能达到现有条例登记要求的教会,中国也许还达不到1%。 刘先生认为,在登记被拒绝后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呼吁:“(1)以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向人民代表反映隐藏行政条款的不合理性和允许家庭教会登记的必要性。(2)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建议。(3)直接以征集签名的形式提出立法草案。通过大众媒介或其它手段向社会公众指出立法的必要以及自己的立场,也是形成立法压力的重要方法。最后,尽管示威游行等等激烈手段在理论上也是影响立法的重要方法,但是,以中国家庭教会的传统及其对中国时局的判断,这类手段对于家庭教会争取登记的权利几乎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我想,家庭教会今天所拥有的体制内外资源,恐怕远比不上伊丽莎白和詹姆斯一世年间的清教徒,清教徒也是希望为教会的革新获得制度环境,上帝却让他们一再挫败,而那些不寄望于政治,坚持政教分离的独立派清教徒,失去了英国,得到的却是辽阔无边的新大陆。在教会真理上,关于教会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是当前登记问题中的关键问题。登记的问题,远不止于法律操作的技巧问题,登记与不登记?如何登记?关键是我们对于教会的真理有什么样的认识。“教会是属天的”,这是中国家庭教会先辈关于教会真理中政教关系的回答。这个回答背后的属灵真义是什么?我们在哪一点上应该继承、超越或者调整?这是在谈中国家庭教会登记问题时,需要事先思考的的圣经维度和历史维度。
 
    (本文转载自:《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研究》(刘澎主编),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关于家庭教会的登记问题
       下一篇文章:如何看待未登记教会?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