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东
耶稣受难日的下午,接到一位统战部门朋友的电话,就有关家庭教会问题,聊了大半个小时,引发诸多感慨。
近年来,家庭教会早已不再仅仅局限于以家庭为单位的聚会或活动,而是一切未在政府部门获得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与组织的总称。这一概念原发于基督新教,但目前已有向诸宗教蔓延的趋势。大量存在于居民区的念佛团、斋堂、神社及其他宗教组织,绝大多数都属于未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与组织,其社会性质亦即是家庭教会。
从宗教发生学的视角看,任何宗教,包括世界性宗教,都是从未登记教会开始的。基督教从产生到获得合法地位,用了300多年的时间,其创始人甚至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佛教的出现也是对抗婆罗门教的产物,当释迦牟尼带领弟子们漫步在北印度大地时,不过是诸多沙门思潮,也就是今天的民间信仰的一支,何曾获得过合法登记。穆罕默德复兴的伊斯兰教,最初的形态就是在家庭内向亲戚朋友传教,而且是秘密传教。然而,历经几千年的大浪淘沙,这些最初被视为异端的、边缘的、家庭式的、小众的宗教,最终发展成世界性的大宗教,成为体现人类文明与价值观念的不可分割的载体。
二战以后,人类进入了以现代化与全球化为标志的新时代。宗教创新也成为世界性的现象,新兴宗教、新教派、新教会都进入了一个层出不穷、蓬勃发展的时期。在世界范围内,如何对待这些新出现的,很多时候还未曾登记的宗教性组织呢?
首先,在宪法层面,这些未登记教会都是受保护的。未登记教会与两大基本人权有关,一是宗教与信仰自由,二是结社自由,今天,绝对多数的国家的宪法,都对此予以明文保障。这是今天诸多新宗教型态得以出现与发展的重要条件。
第二,在得到宪法保障的前提下,政府如果期待这些团体登记,就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就宗教类团体而言,最常见的一个条件就是税收优惠,即,登记为宗教团体的教会,会在各个方面得到税收优惠;没有登记的,则不享受这些优惠。换言之,登记制度是对宪法所保护的基本人权的延展,而不是对基本人权的折扣。不是说,你不登记,就是非法宗教活动,就要受到打击。不登记,也受到宪法人权条款的保护,只是不能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而已。这就是登记制的本义。
第三,尊重宗教发展的规律,运用多种形式尽可能地为宗教团体登记。一个宗教团体如能长期存在,都有一个从小到大,从莽撞到成熟的过程。最早都是小规模聚会,特别是家庭聚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人多了,家里装不下了,就开始租住较大的房子;再发展,经济力量强大了,可能就要买地盖房,建设正式的教堂。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一代人,也就是20年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有充足的机会了解这一团体的属性与特征。一般说来,在租住较为固定的活动场所后,教会要求合法登记的愿望会开始强烈。对政府而言,将尽量多的宗教组织纳入监管视野是本能追求,总比飘在视野之外好。因此,政府会以各种方式鼓励宗教组织登记,包括备案制、登记制,等等。
此外,现代政府对于宗教的作用要有客观的理解,避免夸大其作用。宗教固然是一个重要问题,但一般并不是最重要的社会问题,宗教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无小事,相反在很多时候宗教并不是大事。对于未登记的教会,有人可能担心其发展会威胁国家安全。一般来说,在现代政治体制下,这是不可能的。多元是现代宗教的基本特征之一,宗教之间的内部竞争使宗教不可能成为一个整体。如果出现了某个独大的、超出政府控制的宗教,那一定是政府宗教偏爱的结果。换言之,现代社会并不存在“宗教”,而只有一个个具体的佛教、基督教等;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家庭教会,而只有置身于一个个具体家庭的教会。政府的责任是搭建一个好的平台,让每个公民都在各自的五花八门的教会中满足自身的宗教需求。这样态势的宗教,既便出现危害社会的行为,也都是局部性的。
简言之,现代政府对宗教团体应采取超然的立场,“坐山观虎斗”。只有某个教会直接危害社会安全了,政府才可出手。除此之外,对于宗教问题,政府均可放任自流,坐享其成。道教说无为而无不为,此之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