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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僧人的社会调解活动考辨——以15世纪之前的藏传佛教为例
发布时间: 2012/7/26日    【字体:
作者:朱丽霞
关键词:  藏传佛教 社会调解  
 
 
                                        朱丽霞
 
 
[内容摘要]藏族史书中记载了许多僧人参与社会纠纷,甚至是军事斗争调解的史实,但这些记载大多过于简略,存在进一步考辨的必要。经过考辨史料,可以看出这些纷争的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西藏地方政权瓦解和中央政交替的时期;地点则主要是在前藏和西康。藏族高僧参与这些纠纷的调解,一方面促进了其自身派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当时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僧人;调解;纠纷;噶举派;萨迦派


  一、后弘期之初的调解活动

  从10世纪开始,佛教在西藏再度得以传播,并用迅速发展,由此造就了一批拥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威望的教派领袖与宗教人士。后弘期佛教传播的特色之一就是佛教的传播结束了吐蕃时代只在上层传播的历史,转向普通百姓,这样僧人和整个社会的接触面空前扩大,他们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度也空前提高,表现之一就是僧人凭借其社会影响力参与到地方纷争的调解中,平息纠纷、调和部落矛盾成为他们重要的社会活动之一。“因此,那些学问高、阅历深,善于排解纠纷的僧人,往往被部落众人推为首领。”[1]

  在藏族史书中出现的较早参与社会纷争调解的是达贡·楚臣宁( 1116~1169年),他是塔波噶举(噶举派正脉)的实际创始人塔波拉杰的侄子,塔波拉杰将塔波噶举的祖寺——岗波寺座主的位置传给了他。达贡·楚臣宁布是噶举派早期历史上一个重要的人物。按照《红史》的记载,他调解了“巴章之争”。所谓的“巴章之争”,指的是使西藏佛教重新在卫藏得以弘扬的“卫藏十人”中之卫地五人中的巴·楚臣洛追以兰巴机普寺为中心所发展起来的巴派和章·益西云丹以艾拉几磨寺为中心所发展起来的章派。这两寺的力量发展很快,在11世纪中到12世纪初双方不仅屡次发生抢劫寺院财产事件,而且在1160年,拉萨地区的巴、热二派亦长期混战,使大昭寺和小昭寺遭到严重破坏。在这种情况下,达贡·楚臣宁布出面调解,并分别给了双方一大批财物,从而结束了混战,并在其后修复了大昭寺和小昭寺。[2]达贡·楚臣宁布的举措,不仅给拉萨带来了稳定,而且他还审时度势,将大昭寺的管理权交给了当时拉萨、山南地方经济和军事实力最强的向蔡巴(1123~1194年),试图保证拉萨长期的稳定。此外,从这个记载也可以发现,一旦某人成功调解了某地的纠纷,他也就拥有了处置当地事务的权力。

  除了达贡·楚臣宁布,这一时期在地方纷争的调解中起了重要作用的还有噶玛噶举派的创建者都松钦巴(1110~1193年)。

  都松钦巴在50岁(1160年)时,曾在西康的类乌齐附近创建了著名的噶玛丹萨寺。随后,他的社会影响逐渐增大,在西康有徒众千人,并且使朱倭(tre-bo,在今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地方“乱事自然和息”[3](按照《贤者喜宴》的记载,时间大约在他74岁~77岁之间,即1184~1187年之间),也就是调解了当地头人之间的纠纷。都松钦巴出生在朱倭,因此,此地一直都是他活动的主要地区,也是他得到世俗力量支持最有力的地区,因为噶举派人认为“东方蚌日和朱冈是俗家施主的圣地,”[4]这里的朱冈指的就是朱倭。紧接着,都松钦巴在年近80岁时前往前藏,据说是为了完成四件事,其中之一就是当时人都不满意向蔡巴的械斗行为,故此,他特意到前藏劝解。向蔡巴是蔡巴噶举派的创始人,同时也是西藏佛教史上一位特殊的人物,他在修建本派的主寺蔡巴寺时,“所需的材料、人工,有一部分是别人自愿捐助,有一部分是他向别人索取,还有一部分是他向对方索取而对方不给时,他派人去抢来的。他建寺以后,就常常向人恣意勒索,也常常派人去抢人家的财物。因此,他常常和别人械斗”。[5]但按照《贤者喜宴》的记载,他和贡钦巴发生了冲突。《红史》则说都松钦巴“经珞巴到卫地,建堆龙楚普寺,调解查巴和喀热两家之间的纠纷”。[6]贡钦巴,即止贡噶举派的创始人止贡巴仁钦贝(1143~1217年),属于四川邓柯居热家族,这个家族后来一直掌管着止贡寺。查巴在《红史》中没有进一步的注解,但向蔡巴的出生地被称为“查帕楚”,在拉萨东面,所以这里的“查巴”有可能就是指向蔡巴及其家族。喀热也在拉萨附近。这样,《贤者喜宴》指的是向蔡巴和止贡巴之间的矛盾;《红史》则指的是向蔡巴和拉萨附近其他地方势力之间的冲突。结合其他材料来看,向蔡巴不仅仅是在建寺时抢劫、勒索,在他40岁(1163年)之后,曾和山南、止贡、沃卡地方的贵族兵戎相见,并且最终他带兵“先后征服了山南、枳贡、沃喀地方的许多贵族,使之统属他的管辖之下。”[7]总之,都松钦巴使这个在当时西藏引起民愤的人物停止了械斗,《青史》中说当他请求向喇嘛不要作乱时,向喇嘛握着他的手指连捶自己的胸膛而说到:“今后我绝不作乱了”。[8]

  从某种意义上说,向蔡巴是当时拉萨地区一个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都松钦巴出面调解以后,终于使他停止了自己的军事活动以及劫掠行为。这件事情在当时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几乎所有的藏族史书都提到了这件事情。

     另外,达隆噶举派的创始人达隆塘巴·扎西贝(1142~1210年)在1181年前后,调解了达域和绒巴(今墨竹工卡和林周北面)两个家族的争端,这两个地方均归附于达隆塘巴。[9]达域和绒巴在拉萨东北部方向,可见,拉萨地区在很长时间内都是一个争端比较频繁的地区,也是僧人参与调解工作较为集中的一个地区。通过这些调解,当时上层僧人利用他们的宗教社会地位逐渐干预当地行政事务,甚至获得某个地方行政实权的现象已较普遍。
 
     二、元明时期的调解活动
 
   (一)调解产生的社会背景

  进入元、明以后,西藏几个重要的佛教派别的僧人继续或多或少地参与了民间纷争、部落争斗的调解工作,其中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噶举派和萨迦派僧人。

  噶玛噶举派是藏传佛教中重要的派别之一,在明代其领袖被朝廷封授为“大宝法王”,地位最为尊贵。但《明史》中仍然称他们为“游僧”,这实际上反映出这一派领袖人物周游各地收徒传法的特质。噶玛噶举派僧人在各地传法的同时,他们另一个重要的活动就是调解地方纷争,加强与地方势力的联系,这在客观上促进了西藏地方基层社会的稳定。当然,15世纪以后,因为噶玛噶举派参与到与格鲁派的争斗中,致使其对西藏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逐渐增大。

  噶玛噶举派所举行的社会调解,主要是在最基层的社会中展开的,这有效地补充了元、明两代中央政府在西藏统治所留下的空隙。元代虽然在西藏设立了3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及十三万户,在中央有宣政院和帝师等管理机制,但是与政府对内地的管理统治相比较,元政府对西藏的统治远远达不到行省、府、州、县这样一个层级分明、一统到底的精细化管理。这主要是因为西藏远悬边陲,交通不便,加大了中央政府对其进行精细化管理的难度和成本。所以,在具体、细化的地方管理方面,主要依靠的是宗教领袖和地方势力。比如,在元代帝师“法旨”虽然可以和皇帝的指令并行于西藏,但帝师的“法旨”必然是在皇权的旨意下方可传法到西藏,更为重要的是帝师“没有直接分享中部西藏政府的实际管理权”,[10]也就是说帝师的统治权力更多的是在萨迦派所在的后藏开展的。元代在西藏中部的统治主要依靠3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但“乌斯藏宣慰司的职责,是在国家该自治机构之上行使或多或少的严格控制;日常的行政事务,显然是留给了本钦和属于十三万户的地方一级”。[11]“西藏大部分地区由本地喇嘛统治,其地方政府是帝国通过宣政院予以批准的,但他们很少受到帝国的直接干预。”[12]不仅如此,“元朝制度的特色之一是不同机构在同一领域和同一地区的相互作用”。[13]所以,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1、元代在西藏的管理机构层叠设置,这样看起来治理的机构很多,但由于这些机构之间的相互权限、相互关系并不是非常明晰,所以一方面很容易出现权力的叠加;另一方面也很容易出现行政权力的真空地带。2、萨迦本钦主要辖制十三万户,而十三万户则属于地方势力,互不统属,这也会造成权力真空,并且也容易出现地方势力的相互争斗。虽然如此,有元一代,整个西藏从总体上看,其社会秩序基本是稳定的。这说明有许多有效的力量通过各种方式填补了中央行政权力所留下的权力真空地带。其中之一便是宗教领袖在地方冲突中的调解作用。

  明太祖朱元璋于1368年定都南京后,对藏区初步制定的政策为“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导为善”。[14]所以,他派遣官员在前后藏广行招徕,宣谕各地僧俗领袖归顺新的王朝。明朝政府从最初就改变了元朝专崇萨迦派的做法,对藏区的各种势力(包括各派宗教领袖)广加封赏,其目的就是明朝将防御的重心放在北边,所以不能像蒙古那样派兵进驻藏区,故而“刻意维持西藏的地区分裂的局面,并推尊僧人”,[15]实际上,应该说明朝刻意维持了西藏地方势力互不统摄的局面则更为准确,这使得西藏基层社会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增加,因而宗教领袖的化导、调解作用更加重要。事实证明,明朝的这一治藏政策也是行之有效的。在明代近300年的历史中,除了甘南的洮州及川西的松州发生过两次动乱外,整个藏族地区对中央保持着正常的隶属关系。

  (二)噶举派僧人的调解活动

  噶玛噶举派僧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西藏基层社会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展开了一系列的调解工作。

  噶玛噶举派的第三世活佛嚷迥多吉(1284~1339年)在西康一代活动。他一生也在不断地调解各种地方的纷争、叛乱。《青史》里说他“息灭了哥底大乱事”[16](哥底,kol-ti,西藏西康擦瓦冈地区,在今西藏自治区八宿、左贡等县境,位于类乌齐的噶玛丹萨寺附近)。因此,都松钦巴参与调解事务的朱倭和嚷迥多吉调解纷争的哥底实际上相差不远。表明当时在这一代藏区的政局比较混乱,另一方面也说明噶玛噶举派此时的活动区域已经相对固定。《红史》中也记载:“虎年,他(嚷迥多吉)到了卫地方,于拉萨显现许多奇特征兆,调解蔡巴和康巴之间的纠纷。”[17]后来在从北京返回西藏的途中,经过西康时,他又“作了许多调解和平息康区乱事的事业”。[18]应该说,他对康区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噶玛噶举派的第四世活佛乳必多吉(1340~1383年)在1351年(或1357年),也就是其不到20岁时,“止贡巴进军觉摩隆巴地方,为平息事端,他应吉雪(注: ,拉萨河下游一带)地方属民们的迎请,到了拉萨江塘,以其威德压服所有地方首领,结束了军队的战斗,一切官员对法王无不奉戴。”[19]这件事按照《朗氏家族史》的记载,应该在1351年左右,大概在这一年,“止贡集结军队,据悉他们要进犯下部的嵇雪。”绛曲坚赞组织军队阻击了止贡的军队,但战事失利,对于事态的发展,他在《朗氏家族史》中接着记述道:“止贡获悉我们败北,遂鼓起士气,前来进攻觉木隆。”[20]事件和地名都是对应的,但绛曲坚赞并没有提到乳必多吉的调解,根据他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很可能乳必多吉的调解只是暂时阻止了止贡派的军事行为。

  另外,乳必多吉应元宁宗的召请前往大都,1359年到达河州,达玛靖王把他请到索雅的斡耳朵住了两天,“以靖王官却贝(dkon-cog-dpal)为首的王族前来皈依,他为行院的官员们举行了灌顶。当西凉王被他们革职时,他进行了劝解,王爷被赦免,王府属下的人也从狱中释放。”就在乳必多吉从河州动身之际,河州发生叛乱,他只好滞留在河州。

  此后,“达玛靖王(rta-rma-tsing-dbang)和代州平章(di-ju-phing-chang)不和,二人各自调集重兵,约定四月十五日进行决战,经他出面调解,停止了战斗。”[21]这里的达玛靖王为镇西武靖王搠思班的后裔,镇西靖王是元代出镇西藏的王系,可以世袭,河州为王府所在地。按照《汉藏史集》记载,忽必烈次妃“所生之子奥鲁赤,受命管辖西土之事,驻于汉藏交界之处。亦曾前来乌斯藏,多次镇压反叛。”[22]奥鲁赤之后,管理西藏事务的是他的儿子铁木儿不花(大德元年,即1297年被封为镇西武靖王),铁木儿不花后承袭镇西武靖王位的是他的儿子搠思班(封王时间最迟不超过1306年),达玛靖王为搠思班的孙子,其名字在藏汉文史集中有不同的拼写法:《汉藏史集》中称为班玛塔(pad-ma-ta),《雅隆尊者教法史》中称其为白玛达日靖王(pad-ma-ngha-ri-tsing-dbang),他应该就是洪武三年(1370年)归附明朝的武靖王卜刺纳。1359年已经到了元顺帝末期,朱元璋、张士诚、方国珍、陈友谅等起兵攻城略地,这时的中央政府已经无力西顾吐蕃,达玛靖王和代州平章也正是在此时兵戎相见。代州平章按照藏文 来看,很可能是1361年出任陕西平章政事的定住,此人在出任陕西平章政事之前就为中书平章政事,是当时的宰相,他在至正十六年(1356年)左右就和豫王在陕甘边界领兵平叛。此人也是元末一个重要的权臣,虽然出任陕西平章政事是受到排挤的结果,但总之这二人起冲突自然会给西藏地方带来不可估量的灾难,乳必多吉的调解对当时西藏政局维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此后不久,乳必多吉又到达弥聂绕岗( ),当地萨柱部与郭顶两个部落集结大量军队,发生纠纷,他也给予了劝说,他们同意休战25年。这里的“弥聂绕岗”也被译作木雅绕岗、米雅绕岗,地处今四川康定折多山附近,这里有噶玛拔希的弟子所建立的贡嘎寺,此寺后来成为噶玛噶举派中与楚布寺并列的重要寺院之一。所以,此地也是噶玛噶举派的势力范围,乳必多吉在此的调解活动,稳定了自己活动区域中的社会态势。他调解的成功既显示了噶举派在此地的影响力,又进一步提升了噶举派的影响力。

  乳必多吉应该是噶玛噶举派僧人中对处理地方纠纷用力最多的一位领袖。据记载,“他在两年里,曾写了一百二十七封调解信,平息了所有的大小纠纷。他从九月到鼠年二月,因为调解了朵思甘地方的大纠纷,所以各地纷纷送来礼品,其中有马七百多匹,金子两千多两,砖茶五百块及银子、虎豹皮、犏牛皮、黄牛皮、绸缎等。”[23]乳必多吉在两年间参与了127次调解活动,这个数字是惊人的,一方面说明当时的西藏地方政权形同虚设;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当时藏族高僧对社会稳定所作出的种种努力。

  噶玛噶举派的调解活动,就其自身而言,乃是该派生存模式之一。早期的噶举派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大家族作为后盾,这对噶玛巴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为它没有足够的政治和军事力量去和其它教派争夺地盘,并对外扩张其势力。所以直到元代它并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地方势力。”[24]如此一来,噶玛噶举派的高僧只能到处活动,增加其社会影响力,从而最终获得更多信徒的支持。因为,随着调解的成功,一些地方势力就会随之归附调解者,这自然扩大了该派的势力,扩大了该派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没有与固定的地方势力联合起来,噶玛噶举派僧人在面对地方纠纷时,被认为具有更多的超脱性以及由此而来的公正性,更适合成为“仲裁者”与调解者。另外,从经济利益来看,僧人调解地方纠纷,一般都是受托而行,调解成功必然意味着厚重的谢礼,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教派的收入来源之一。

  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调解活动虽然未必都会成功,但绝大多数在当时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对当地社会的稳定的确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三)萨迦派僧人的调解活动

  除了噶举派,萨迦派僧人也参加一些社会上的重大事件的调解工作。元朝末年,随着中央政府的衰弱,萨迦派对西藏地方事务的控制力也空前削弱,帕竹派则异军突起,但遭到了各派势力的围攻。雅桑噶举数次出兵帕竹,当时在西藏势力较大的蔡巴噶举也与雅桑相呼应,萨迦派的本钦又偏袒雅桑,致使雅桑多次取胜。西藏进入了多事之秋。在这个历史背景下,1346年,雅桑噶举兵侵犯帕竹派领地,受到帕竹的重创,雅桑寺被占领,也就是史料中所说的“乃乘胜取亚桑寺及诸庄园,并课其赋税”[25]当时帕竹派的领袖是大司徒绛求坚赞(1302~1364年),他年轻时曾在萨迦派年梅巴的门下学佛。所以年梅巴前往调解。但绛求坚赞显然不希望年梅巴出面调解,他派人告诉年梅巴“您不要斡旋雅桑和我之间的纷争,请勿驾到。”但年梅巴还是出现了,因为年梅巴和绛求坚赞有师徒名分,估计这次调解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绛求坚赞的。绛求坚赞大概也认识到这一点,所以加以阻挠。但这次的调解并没有取得显著的效果,因为雅桑方面根本就没有会见年梅巴。为了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年梅巴在帕竹地界上滞留了一个月。[26]后来,在萨迦派面临灭顶之灾之际,年梅巴再次作为说客出现。

      此外,在元明之交,萨迦派著名的僧人索南坚赞(1312~1375年)也参与了当时萨迦派与帕竹派军事角逐的调解工作。索南坚赞在藏族史料中被统一尊称为“喇嘛当巴”,他是八思巴的另外一个侄子达尼钦波的儿子,曾经被元朝封为国师。喇嘛当巴是元代后期萨迦派中为数不多的、佛学造诣较高的僧人。元顺帝数次派人诏请他,都被婉拒。他曾任萨迦派座主,萨迦派分列为4个喇章之后,他又出任仁钦岗喇章的座主。“萨迦派的教法大多由他传持下来,在晚年时,宗喀巴大师亦曾拜过他的门。”[27]因此,索南坚赞的地位和影响力在当时都是卓然超群的,正因为如此,在萨迦派和帕竹派生死存亡的军事斗争中,他几次出面调解。首先,在萨迦派本钦率兵进犯帕竹时,绛求坚赞亲自率领大军,攻下扎其、琼结等雅隆南部的地方,经过数次战争,全歼萨迦的军队。萨迦派的本钦旺尊又厉兵秣马,准备再战。而“喇嘛当巴则命令停战言和,其他居间调停之人亦多。然本钦以受他人怂恿,致使议和未成。”[28]这次调解失败的结果是绛求坚赞夺取了贡嘎,萨迦本钦旺尊出兵反扑,经过惨烈的杀戮,帕竹派取得最终的胜利,军队攻至“卡热以内,凡后藏上游所属拉主等地皆于得胜马蹄之下而收归治下。”战后,萨迦法主喇嘛当巴居中调解,他带领13名僧人出现在贡嘎,经过他的调解,萨迦本钦桑杰向绛求坚赞请罪。[29]通过这次调解可以看出,尽管喇嘛当巴为萨迦派僧人,但这并不妨碍他作为本派与帕竹派的居间调停人,也就是说当时社会上的高僧在充当调解人时,都能跳出派别之见,保持一个较为公允的态度,这一点也是被社会上所认可了的,否则,绛求坚赞就不会同意他作为调解人。并且,绛求坚赞也十分尊敬喇嘛当巴。因为萨迦本钦桑杰曾经逮捕并迫害过绛求坚赞,在这次调解中,绛求坚赞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曾说:“对你如此行径,虽然我是想报仇雪恨的,然后,由于喇嘛当巴居问说和,连你的鼻子我亦未加害,亦未捆打你的任何人,未损伤你一钱一两物资,未对你颐指气使。”[30]也就是说,绛求坚赞给足了喇嘛当巴面子。虽然萨迦本钦在这次调解中屈服,但也由于南扎巴又出兵,最终导致绛求坚赞兵犯萨迦,帕竹政权终于取代了萨迦政权在西藏的统治。
 
     三、调解活动之分析

  由以上的史实可以看出,15世纪之前西藏僧人参与的社会调解工作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社会上层参与的重大社会事件,尤其是社会几大重要力量的军事对抗;一类是较小的社会纷争,例如,乳必多吉两年间参与的社会调解,多数应当属于这个范围。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纷争,其内容主要是诉诸于军事的争端。它们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西藏本土始终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统一政权,即便是在萨迦派占绝对优势的元代,其他各派的势力仍然不可小觑。

  另外,从时间上看,史料中所记载的僧人的调解活动主要出现在西藏本土政权衰落和中央政权交替的时期,比如,吐蕃政权瓦解后和元末明初。新旧政权交替时,来自上层世俗的控制减弱,这时社会的稳定就需要其他力量的介入,否则社会秩序将持续溃散,而藏族僧人在这些关键时刻应机而出,调解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弭除社会冲突,成为稳定社会结构的重要力量。

  从地域上看,僧人的调解活动主要集中在前藏和西康地区。这主要和这些地区地方势力众多有直接关系。吐蕃政权瓦解后,王室后裔逃亡阿里地区,前藏和西康群龙无首,逐渐形成了一些较有实力的地方势力。在元代所分封的十三万户中,虽然前藏六个,后藏六个,但后藏的万户基本都依附萨迦派,萨迦派独尊于一方。前藏的六个万户中则有止贡、蔡巴、帕竹、雅桑这些重要的西藏地方势力,元朝虽设宣慰使司辖制诸万户,但由于“宣慰使往往偏袒萨迦,各万户乃多诉诸实力,仍沿袭割据自雄之旧惯。”[31]到了明代,在以地方实力为基础分封的“五王”当中,除了辅教王为萨迦派僧人,属地在后藏外,其他各王都在前藏和西康。明朝的治藏政策又是“部族之长,亦许其岁时朝贡,自通名号于天子。彼势既分,又动于利,不敢为恶。”[32]明朝的这一政策精神达到了两个方面的目的:其一,提高了西藏基层组织的政治地位,他们也可以自通名号于天子,也就是某种程度上实现“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其二,明朝刻意维持和利用西藏原有的割据局面,以“分其势”来达到内部的互相制约。明政府的这一政策精神,使得前藏和康区这两个集聚了西藏最重要的地方势力,各个地方力量因为互不统摄,各自为政,纷争更加容易兴起。这样,这两个地区内部自我调解机制的出现就十分重要,内部世俗统治被削弱,但僧人以其宗教的神圣性拥有了更多的说服力。

  藏族僧人在调解地方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也被朝廷所重视,明朝立国之初,洪武五年(1372年),“河州卫言‘乌思藏怕木竹巴故元灌顶国师章阳沙加,人所信服。今朵甘赏竺监藏与管兀(元)儿相仇杀,朝廷若以章阳沙加招抚之,则朵甘必内附矣。’中书省以闻。诏章阳沙加仍灌顶国师之号,遣使赐玉印及采段表里,俾居报恩寺化导其民。”[33]赏竺监藏即绛求坚赞(或译为绛曲坚赞)。

  西藏僧人参与社会纠纷的调解工作的传统在西藏一直延续下来。民国时期,西藏由于没有统一的政治权威,一旦纠纷发生,常见的做法是请第三者,如“有资望的喇嘛、土司、富豪、老民”等出面,“邀集两方头人,择一适当地方,设帐理论”。[34]一般来讲,寺院僧人出面调停更为常见,这主要是因为僧人作为宗教上的信仰对象,被人们视为公正、善良的化身,甚至是佛菩萨的化身,他们的裁决被视为神佛的意志。久而久之,相沿成规。近代以来,纠纷调解主要采取双方说理和辩论的形式,最后由调停人根据双方的主张提出折衷方案,供双方继续讨论,直至达成共识。藏族人之间的纠纷“一经和息以后,仇杀遽止。甚重然诺,从无已受调解犹相仇杀者”。[35]

  在现代社会,藏区的一些纠纷仍然由僧人进行调解,比如草场纠纷,“近年来由于草畜矛盾加剧,草场纠纷时有发生。由于牧民普遍缺乏国家法制观念,纠纷调解必须结合民间惯例。因此,许多地方在调解草场纠纷时,一般都会请寺院上层或其他社会权威参加。在个别地方如甘肃省夏河县和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在处理边界地区的草场纠纷时甚至直接委托拉卜楞寺出面调解。”[36]所以,时至今日,寺院、僧人参与社会纠纷调解服务,仍然是政府公共服务外的一种客观存在。

  从本质上来说,虽然藏族僧人介入社会调解,也曾取得一定的正面效应,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社会纠纷中对于宗教领袖的过度依赖,必然意味着社会自身调解机制(例如:法律)发展的滞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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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班班多杰.社会转型期藏区宗教生活中的若干新现象[N].中国民族报,2008-02-26.
[收稿日期]2010-10-10
[作者简介]朱丽霞(1970-),女,甘肃镇原人,哲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佛教哲学研究。(河南大学宗教研究所,河南 开封 475001)
 
         (本文转载:《西藏研究》2011年第1期,转自“中国西藏网”(20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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