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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宗教法——走出中国宗教管理体制的困境
发布时间: 2012/10/26日    【字体:
作者:刘澎
关键词:  中国 宗教 法治  
 
    (2)上层交往。“联络与交往”各级宗教领袖及宗教上层人士不是政府宗教管理工作的内容,但却是党的宗教统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建国初期,党的最高领袖亲自接见宗教领袖,开创了党做“宗教统战”工作的先河,党的政治意图要通过宗教领袖在各自团体内贯彻落实,这是党当时开展宗教工作的主要方式。
随着五、六十年代宗教势力的急速衰落和政府宗教管理体制的建立,党和国家的领袖已无必要把与宗教领袖的个人交往作为开展宗教工作的主要方式了。到了文革前夕,经过多次政治运动的打击,宗教信徒人数大幅下降,宗教在中国几乎灭绝,残存的宗教领袖几乎很难再获得与党和国家领袖直接谈话的机会。文革结束之后到八十年代中期,宗教团体重新恢复了活动,虽然宗教人数增长很快,但宗教影响整体上不大。九十年代以后,随着宗教人数的持续增加,宗教中的问题与矛盾日益突出,宗教问题的重要性不断增加,中央领导人恢复了与宗教领袖的“交往”,其主要方式是由中央分管宗教工作的负责人(通常是中央政治局委员或常委)每年春节前在北京接见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各地党政负责人则在当地接见地方宗教团体的负责人。此时政教双方的会见与建国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与当时宗教领袖的会见虽然在形式上相似,但意义却不可同日而语。建国初期政教双方领袖的会见,宗教一方的实力虽然小到可以忽略不计,但毕竟还是在党政系统之外独立存在的民间社团组织,宗教领袖在各自的宗教信徒群众中具有很高的威望与代表性;而九十年代后的“爱国宗教团体”与“爱国宗教人士”则是政府宗教管理体制工作成果的一部分,他们的产生与存在取决于各级党的统战、宗教部门的需要,与信教群众没有太大关系。对于那些内部处于严重对立与分裂状态的宗教(如基督教与天主教)来说,担任政府宗教管理部门认可的“爱国宗教团体”的负责人并不意味着在宗教内部得到全国信徒群众的承认,各级“爱国宗教团体”负责人的代表性是非常相对与有限的。一年一度党政领导与“宗教领袖”的礼节性会见,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旨在表明党对宗教信仰者的“尊重”和对宗教问题的重视。对于具体实施宗教管理的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来说,中央与地方各级领导人定期接见各级“爱国宗教团体”负责人,不仅具有新闻宣传价值、有助于改善政府形象,而且是一种可以向“宗教爱国人士”显示亲疏的“政治待遇”。谁能参加会见,会见时的座次如何排定,大有讲究。

    (3)特殊队伍。中国的宗教管理系统是党和政府在体制内确立的一套宗教工作网络,但在党政一体宗教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过程中,党还创建了一支特殊的队伍---“爱国宗教团体”。这支队伍是对宗教管理体制的重要补充,是中国宗教行政管理体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从1953年到1957年,在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和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直接推动和指导下,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相继完成了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爱国宗教团体”的工作。各宗教内部经过数次激烈的政治运动与阶级斗争的洗礼后,已不再是1949年之前的旧貌,担任宗教职务的宗教领袖与神职人员要么是党和政府可以信任的宗教界内的“积极分子”、要么是经过了“脱胎换骨”的“社会主义改造”、可以留下来继续从事宗教活动的“爱国宗教人士”。“爱国宗教团体”与“爱国宗教人士”的定位是党和政府与广大宗教信徒之间的“桥梁”。党和政府通过对“爱国宗教团体”的人事、财务、教务的监控,确保宗教团体发展的政治方向与整体规模;“爱国宗教团体”与“爱国宗教人士”通过自己的宗教组织与职业活动贯彻落实党的政治目标;搞好“爱国宗教团体”与“爱国宗教人士”队伍的建设,是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一项常规性的工作任务。五十多年来,中国独有的“爱国宗教团体”体系,在协助政府完成宗教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不同于其他国家单纯依靠政府行政手段管理宗教,这是“中国特色”宗教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另一大特点(前苏联与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直接向宗教团体下达政治指令,没有在传统宗教组织之外,另搞一套“爱国宗教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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