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光辉 祝慧
[内容摘要] 本文选择民族地区的宗教慈善组织进行论述,以民族地区的广西佛教济善会为研究个案,对其价值承载、组织结构、运行模式、发展困境等进行梳理分析,对比探讨了我国民族地区与沿海地区宗教慈善组织之间的外部支持环境、慈善行为的有效动员、社会服务领域拓展、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完善社会监管体系等方面的差异和联系,深入探索了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发展路径,以期促进宗教慈善组织在民族地区的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和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领域,以及在民族地区的和谐社会建设事业上发挥更大更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字: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价值承载;运行机制
新时期的宗教组织不再仅仅是在寺庙殿宇里进行不谙世事的传教诵经,宗教组织正以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方式进入国家公共领域和社会公众视野,实现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角色转型。国内多名学者深刻认识到了宗教慈善组织参与汶川抗震救灾的社会影响力,李烜、魏德东指出,“汶川抗震救灾宗教界的上述表现,证明宗教团体从事慈善事业具有强大的内在动力。而当代中国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更具有多重现实价值和意义。概括地说,宗教慈善事业既可以满足大众的物质和精神的特殊需求,也有益于宗教自身的发展。”[1]郑筱筠研究员认为宗教组织参与灾害救助的过程是其社会化进程和社会角色转型的一个重要契机,“中国宗教慈善活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向社会展现了中国宗教一贯所主张的慈悲救济理念。”[2]宗教组织在突发的自然灾害面前表现出来的社会担当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赞誉,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但是,我们也仍需从整体上认识到当前我国宗教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公益事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受到来自宗教组织自身和外界社会条件的制约。郑筱筠已敏锐指出,“因为历史的原因,中国的宗教组织不像海外宗教团体那样在其社会中有‘强势’地位,宗教慈善经过长时期沉寂,目前刚刚复苏,在许多方面处于探索中,有待成熟和完善。随着专业化的慈善活动出现,宗教性慈善组织势必要面临一些挑战。其中宗教组织的宗教性身份和社会性身份的认同问题在自我调适中自然会遇到困难。”[3]而宗教慈善组织在民族地区的发展困难会更加突出,这些困难主要来自民族区域社会特征的复杂性,这些复杂性表现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缓慢、文明进程迟缓、科技传播有限、民族交往范围狭小、公民社会发育程度低、贫困覆盖面广等等,这些民族区域社会特性使得宗教慈善组织在民族地区从事慈善公益活动面临社会服务领域的广泛性、扶贫救助任务的艰巨性和活动组织的长期性等特征。体现在学术理路上,对宗教类或宗教背景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活动的研究应是当前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之一,主要的研究问题集中在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过程中,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宗教慈善组织相比,在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进行慈善公益活动是否具有本土特色、特殊困难和后发潜力?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如何与其他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宗教慈善组织实现互动合作,共同推进我国宗教慈善事业的现代转型,扩大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和美誉度?等等。为此,本文选择民族地区的宗教慈善组织进行论述,通过对广西佛教济善会从事慈善公益活动为样本进行个案观察和分析,应用宗教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多维视角探索民族地区具有宗教信仰背景的社会组织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特性及宗教慈善文化传承创新理路,通过对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价值承载、运行模式、困境梳理、路径创新等方面的深入研究,为慈善公益事业政策的决策者、研究者和实践者提供新的理论分析构架和决策参考策略,以期对我国宗教慈善公益事业的基础理论研究和现实发展起到借鉴作用,推进我国民族地区宗教慈善公益事业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和谐社会建设上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价值承载分析
(一)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价值承载含义
价值,从经济学的学科视角来看,它是商品的一种属性,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就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度量。而从价值存在的社会意义来看,价值可以是一种静态的物质形态,也可以是指人们的一种追求状态,它是人类对于自我发展的本质发现、创造与创新的要素本体,其在不同领域会体现出有特定的形态,如社会价值、个人价值、经济价值、道德价值、文化价值、法律价值、生态价值等等。而承载作为一个动词概念,主要是指担当、承受或担负重量。由价值和承载的各自含义表征,我们可以认为价值承载从静态特征表述可以指一种存在物本身属性的延续性,价值承载从动态特征表述,可以认为价值承载是一种传播媒介和承接中转,是某种文化理念和人们精神的传递过程。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价值承载是指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从事宗教慈善公益事业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服务价值属性和社会影响力的建构过程,是民族区域社会里有宗教信仰或无宗教信仰的不同爱心群体通过参与宗教慈善组织进行社会服务和社会救助而产生的社会意义。
(二)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价值承载表现
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作为有形的社会存在,其在民族地区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过程中就必须立足于民族地区的区域社会特征,以其价值承载的作用力去参与影响民族区域社会的公共服务领域、突发灾害危机事件、不同苦难群体和贫困家庭,通过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从事慈善公益活动在现代社会中的主体价值和社会意义的行动表达,可以凝聚民族地区人们的慈善爱心,增强人们的慈善意识,更新人们的慈善观念,增进不同民族之间的情感交流和社会融合,使慈善公益事业在推动民族地区现代经济社会变迁中产生更大的影响力。
1.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是扩大我国社会救助主体的重要社会力量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或社会主体(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处于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援助与支持的方式。民族地区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还比较缓慢,贫困地域和贫困群体分布广泛,需要进行社会救助的领域和群体就会更多,民族地区的宗教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范围需要不断扩大。面对我国民族地区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矛盾和社会救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的新形势,单靠政府设置的社会救助制度显然不能够完全满足社会救助不同层面的需求,有学者早在10年前就指出,“面对我国仍拥有数千万贫困人口、贫困问题突出而政府救助能力不足、反贫困的任务依然艰巨的国情,我们完全应该在完善、健全政府救助的同时,创造条件开发社会救助资源,推进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助,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组织为补充的、立体交叉、纵横交错的、面对社会各类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系统。”[4]在民族地区的社会救助的参与主体中,宗教慈善组织逐渐发展成为社会救助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如2002年5月在广西贺州飞来寺成立的广西佛教济善会由自愿奉献爱心的佛教徒人员组成,为非营利性慈善事业组织。广西佛教济善会成立10年来,社会救助领域、受助对象和服务区域不断扩大,仅2011年,广西佛教济善会资助贫困学生165名,关爱孤寡老人88名,建立爱心书屋13个,生活物资捐助近13万多元,从社会募捐衣物、被褥等,寄往至山东、云南、西藏、广东、新疆、内蒙古、湖南及广西区内等地的贫困家庭。[5]可以看出,虽然广西佛教济善会的规模不大,但其在广西特定的民族区域内从事的慈善公益活动,对于民族地区特殊群体的及时救助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广西佛教济善会还把救助对象扩展到广西区外的省份,虽然救助的范围和领域还比较小,但也说明了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救助能力在不断提升,其中也蕴涵着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敢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
2.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扶贫沟通方式是少数民族受助群众自助能力培养的有益途径
受历史、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影响,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思想观念较为保守,具有排外心理;视野不够开阔,个体自我发展能力较差;贫困现象严重,脱贫选择机会较少。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2012年3月21日对外公布的贫困村名单可知广西现在还有3000个贫困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4月11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的通知》可知,广西还确定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8个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1个。从我国社会救助和扶贫工作效果来看,关注贫困个体的“造血”扶贫开发和救助方式比简单的物质给予更有成效,对贫困者的内心更为震撼,对其自身今后的发展才更有推动力。有学者近期就撰文指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在从生存型救助走向发展型救助过程中,应当从生活救助到注重能力救助、从消极救助到积极救助、从单一性救助到多元化救助、从补救性救助到注重预防性救助、从救助管理到救助服务上实现我国社会救助的制度转型”。[6]基于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在社会交往上存在对陌生人的造访往往抱有强烈的怀疑或戒备心理,为了不断消除一些少数民族救助群众对外界社会的戒备和排斥心理,及时消除受助对象在困难时期的心理压力,广西佛教济善会在确定帮扶名单之后,就会组织一些义工和志愿者代表前往帮扶对象家里进行救助物质发放,在受助者接受捐助后,义工和志愿者代表不是马上离开,而是推心置腹的和受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进行较长时间的谈心交流,帮助受助对象分析当前困难产生的原因和出路,介绍一些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帮助受助对象进行劳动力转移,鼓励受助对象树立生活信念。在准备离开受助对象家里时,义工和志愿者的组织者还会把自己的联系方式告知受助对象,并在间隔一段时间后,安排受助对象回访活动。这样,通过不断的接触和交往,使得民族地区的受助对象接受救助过程中开阔眼界,增强自信,增加就业机会,培养个人的自助能力。
3.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是促进各民族群众交往频次和增进民族情感融合的有效载体
广西地处中国西南,境内拥有壮、汉、苗、瑶、侗等12个少数民族,是我国多民族聚居地之一和五个民族自治区之一。近年来,特别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全国各地前往广西谋求发展机会的人员逐年增多。广西佛教济善会以“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正知正觉,共证菩提”为宗旨,秉乘“十方来,十方去,十方共成十方事;万人施,万人用,同结万人缘”的理念接纳广大义工和爱心人士入会,不管是广西籍还是其他省市人员,不管是任何民族成分,不管男女老幼,不管从事哪种职业(违法犯罪分子除外),只要是有爱心又想参与慈善公益事业,都可以自愿申请入会。因为入会只有“爱心”门槛,会员不用交纳会费。所以,广西佛教济善会会员遍布广西各地和全国部分省市,大家有着相同或不同的民族身份和民间信仰,会员间在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组织协调中会进行彼此的沟通和交流,来自全国各地的相同民族之间、不同民族之间的爱心人士通过广西佛教济善会这座慈善公益活动的桥梁在广西民族区域社会中不断增进情感交融和民族交往。
二、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发展困境梳理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宗教慈善组织在慈善捐赠数额、志愿者数量、慈善公益项目、社会服务领域、慈善组织自身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而更要从整体上认识到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宗教慈善组织还面临转型社会的多维救助需求难以满足、专业人才队伍缺乏、善款筹集难度加大、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等等发展瓶颈。不同地区、或是同一地区的不同宗教慈善组织的发展困难各异。而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受民族区域社会历史、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的限制,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会面临更多的困难。下面,笔者以广西佛教济善会为例,对其在发展过程中的困难进行分析,以便梳理出我国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发展困难特性。
(一)起步晚,规模小,群众参与意识还比较淡薄。从全国宗教慈善组织的总体发展来看,我国的宗教慈善组织从事慈善公益事业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才逐渐取得迅速发展,如中华慈善总会在1994年才成立,同年,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正式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经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佛教慈善机构,也是中华慈善总会的创始会员和特邀理事。截止2012年,中华慈善总会已有300个会员单位。而在同一时期,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境内的媒介传播还不发达,外界信息传入周期长,导致民族区域社会内的少数民族群众对宗教组织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宗教慈善组织起步也比较晚,群众的参与意识还不是很强烈,与沿海地区的宗教慈善组织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从宗教慈善组织的成立时间和当前规模来看,其对比相当悬殊。如广西佛教济善会成立于2002年,目前会员1000人左右,而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目前的海内外注册会员已达15980人,从成立时间来看,广西佛教济善会要比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晚8年,从年均入会会员人数来看,广西佛教济善会每年约100人入会,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每年高达880多人。这个数据对比,一方面说明民族地区的宗教慈善组织起步晚、发展规模比较小,民族群众参与宗教慈善公益活动还不充分。另一方面,也可以预测,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发展空间还很大,民族群众参与宗教慈善公益活动的潜力有待挖掘。
(二)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体制相对松散。广西佛教济善会由释克真法师创建,成员基本上是法师、义工和志愿者。目前该会有自己的宣传网站——广西济善公德网(
http://fjjsh.com/),设有济善QQ交流群5个。广西佛教济善会成立已有10年,至今,还因各种原因未到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也没有建立内部的管理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开展活动主要是由入会较早、有公益激情的义工来发动、组织。与其他社会慈善组织相比,广西佛教济善会参与人员以佛教信众为主(也存在部分非佛教信众),其成员的奉献精神、志愿服务和信任感更为持久,组织运作的成本相对低廉,但义工组织者受家庭、工作、能力、时间、阅历、知识结构等自身条件的局限,没有现代管理意识。一个宗教慈善组织从事慈善公益活动完全依靠义工兼职进行活动策划、组织实施,过于主观随意又没有制度制约,不利于宗教慈善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也会间接制约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常规化、长期化和规模化发展进程。相比较而言,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就显得完善点,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建立有比较完善的管理机构和严格的管理办法,行业主管部门为厦门市民政局,该基金会由慈善处、义诊院、法物流通处和佛经赠送处四部分组成,另设有会长室、审计室、宣传室、档案室、文印室、传达室等。这说明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自身还存在组织化程度低、管理体制不规范的现实问题,急需在新的时期通过组织内部管理体制创新的方式优化组织结构,通过规范管理、责任明确的各项奖惩制度和措施激发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本身的组织活力,壮大宗教慈善组织规模。
(三)组织成员文化层次较低,社会服务内容有待拓展。从全国的文化教育发展对比来看,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发展还比较落后。广西佛教济善会受义工知识背景、文化水平、人员数量等方面的限制,其从事的慈善公益活动主要集中在不定期的向受灾地区人们捐赠被褥、食品等生活物质,向贫苦家庭赠送衣物,向贫困生提供经济资助等比较表面的扶贫救助,主要是通过先募集爱心人士的经济和物质捐赠,然后再把这些爱心人士的经济和物质捐赠转交给受助群体,起到“中转站”的作用更为明显,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养老、托幼、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灾后重建、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都还没有能力涉及,服务领域有待拓展。相比较而言,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的社会服务领域就显得更加广泛些,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成立以来的服务内容有慈善、医疗、教育、文化四大类,包括希望工程、资助病残、扶贫济困、安老慰孤、义诊施药、放生护生、赈灾救急与祈福消灾等八方面的具体服务内容。这说明民族地区宗教组织的大部分组成成员学历层次还比较低,服务内容拓展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也说明居住在民族地区的高学历人才、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才对宗教慈善组织关注太少,对宗教慈善公益活动参与太少,民族地区宗教慈善公益活动的服务领域和能力提升也急需富有爱心的高学历人才、有专业技能人才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四)组织成员开放视野缺乏,对外交流与合作机会太少。广西佛教济善会的交流集中在会员之间和济善QQ群成员之间,很少与广西区内外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进行交流,也没有与国内外的企业、公司合作进行慈善公益项目开发,还没有过和境外慈善公益组织接触的经历。笔者有次在和广西佛教济善会南宁地区负责人白荷咨询厦门市同心慈善会的事情,她说“你可以自己去查阅一下,我不大接触。或许,你可以查找一下台湾慈济会,好像在南宁也有,不过,我没接触过,也没他们的信息”。从与白荷的交谈中,笔者发现,受区域文明进程和个体知识层次的影响,民族地区群众还存在故步自封、自我满足的交往心理,他们还不善于、不乐于与外界交往。比如说广西佛教济善会的组织者过于强调佛教里讲的一切随缘教理,更多的是把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看作是一个自发的过程,等待爱心人士主动上门联系捐赠事宜,缺乏对外交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缺少对外争取发展机会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这也说明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组织者要破除对外交往的心理障碍,以开放的心态积极融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中去,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寻找与社会各界交流和合作的机会,通过加强对外交往合作谋求宗教慈善组织的发展空间。
(五)组织机构管理不规范,监督监管机制缺失。广西佛教济善会在协会宗旨上明确了开放性,包括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勇于接受社会的监督与质疑。每次进行慈善公益活动后,会在广西济善公德网上公布捐赠信息、账目来往清单、活动照片和视频资料等。而广西佛教济善会成立10年来,还没有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也从未进行过年度财务审计,广西济善公德网上公布的监督电话号码却是广西佛教济善会南宁地区负责人白荷的私人手机号码,变成宗教慈善组织的管理者自己监督自己了。这说明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上存在监督机制缺失,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还不强烈;另一方面,也说明民族地区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部门对社会公益组织的管理还不到位,引导、培育、监管社会公益组织的规章制度和帮扶政策还不健全。
三、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运行机制的路径选择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创造出了世界经济的奇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经济总量在世界的排序从2002年的第6位上升至2010年的第2位,人民群众总体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由于频发的自然灾害、地区发展的不均衡,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还有不少人处于贫困状态,农民工问题和因此引发的城市边缘人群问题、失业问题、老年问题、儿童问题等等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公共服务的难题,这些社会发展难题在少数民族地区就显得更为突出。而这些社会需求和社会问题仅靠政府和市场来解决显然还不够,亟待社会慈善公益组织的力量来补充,这对我国的宗教慈善组织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要更大程度上的发挥宗教慈善组织的作用就需要我国宗教慈善组织在慈善理念、管理机制、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变革,突破限制自身发展的瓶颈,才会有能力参与解决我国当前经济全面转型和社会建设全面提速带来的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从上文对我国宗教慈善组织的治理困境的分析来看,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治理转型需要从政府部门、宗教慈善组织、社会各界等方面形成社会合力,共同推进。
(一)以完善立法和管理体制改革为基点,建立政府规范、支持、监督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发展的外部动力机制
1.加快慈善法的立法进程,规范宗教慈善组织的慈善公益行为。从国家层面上来看,宗教慈善组织和其他慈善组织一样,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自2005年以来,每年都有政协委员呼吁出台慈善事业的全国性法规,而时至今日,《慈善事业法》立法工作还没有完成。慈善法的立法、颁布和实施是全国慈善公益组织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的法律基础,也是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活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所以,全国人大要加快慈善法的立法进程。国内有学者也表达出了相似的观点,“在社会建设中,推动、加强、完善公益慈善事业的立法工作,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推出相应的政策举措,已很有必要。”[7]
2.简化登记注册手续,确立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合法身份。目前的社会组织登记仍沿用于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双重管理”体制,即要求我国社会团体组织登记需要经过两个部门的批准,包括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审核和登记主管部门的登记审核,这是民间慈善组织一直以来的“身份”困扰。张训谋指出,“一直以来,关于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法律不健全、政策不明确、认识不统一,导致宗教公益慈善机构登记注册难,不能建立独立的法人机构,享受不到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政策优惠,这成为影响其活动的规范性和宗教界积极性的最大‘门槛’”[8]在近年来,取消双重管理制度,从事慈善公益、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新的准入机制已经在北京、上海、广东、广西等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开始逐步施行。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出台政策,从2012年3月起,允许“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三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广西佛教济善会要抓住这个机遇,尽快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以便今后在身份合法的前提下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有机会争取或享受到国家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的扶持。
3.建立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升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项目执行能力。政府购买服务可以追溯到18世纪60年代,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指政府把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以转移、委托的方式,提供给市场和社会组织。20世纪80年代后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世界发达国家兴盛,逐步成为各国政府向社会分担公共职能的主要方式,这些国家政府主要向企业大量购买项目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而社会组织通过项目运作在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养老、残障、失业等领域提供社会服务。我国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上海、广东、北京等省市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尝试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试点。民族地区的宗教慈善组织可以根据当地政府实施政府购买制度的情况,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竞争有实力、有能力完成的政府购买项目,不断提升宗教慈善组织项目执行能力,拓展社会公共服务领域。
4.完善宗教慈善事业监管体系,提高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组织公信力是慈善公益活动的灵魂所在,是社会大众进行捐赠选择的首要考量因素。陈东利博士在一项研究中指出,“慈善组织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团体,其成败很大程度在于能否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对于慈善组织来说,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是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对其长远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了法律约束、社会监督等他律方面的外部要求外,更须慈善组织严格自律,在队伍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制度上下功夫。”[9]因此,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在于政府相关部门和宗教慈善组织自身相互合力推进。一方面,民族地区民政、宗教、工商、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对宗教慈善公益组织的年检和评估工作制度,重点加强对宗教慈善公益组织的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逐步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财务和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宗教慈善事业监管体系。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要主动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查询、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逐步形成对慈善资金从募集、运作到使用效果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切实提高宗教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二)以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内部体制改革治理为重点,拓展组织自身发展的内在潜力
1.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治理结构一般指治理的机构、体系及其内在控制机制,通常由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组成,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外公益服务机构治理的普遍做法。有学者近期也撰文指出,“从中国宗教慈善公益组织而言,加速自身内在机制的转型,积极主动向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是关键。”[10]所以,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行管理机制,采用现代组织策略和精细化的科层制进行规范管理,实行阳光运作,加强慈善工作队伍的专业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自觉接受信教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防止极少数不法分子以开展慈善公益活动为名聚敛钱财和进行传教等其他不正当活动。
2.创新慈善救助内涵和形式,开发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富有特色的慈善公益项目。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应当结合区域资源优势,根据社会需求进行特色慈善公益项目的统筹规划,探索“以民族资源打造特色项目、以特色项目吸引捐助、以社会捐助推动救助”的慈善资金筹措和社会救助模式,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安老、支教、义诊、环保、改善公共设施等找准民族地区特色项目定位,通过特色慈善公益项目的实施,为民族地区不同社会成员参与慈善构筑平台、提供条件;引导公众通过在线捐赠、慈善消费、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等新型捐赠渠道奉献爱心,吸引更多的慈善资源参与慈善事业。有学者也认为,“作为一些民间的草根慈善组织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更加应该注重活动项目的选择及对项目的品牌打造理念,如果还是遍地撒网式地开发毫无特点活动项目只会给组织造成更大的经济压力,小而精的项目选择方式将会是小型慈善组织的发展趋势”[11]。
3.增进组织间的对外交流,推进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合作开放程度。在全球化、工业化、信息化迅猛发展的社会形势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孤立封闭的成长,民族地区的宗教慈善组织也应当要顺应并融入时代发展的潮流,积极开展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和沟通,民族区域社会内的不同宗教慈善组织之间可以发扬不同宗教的优良传统,求同存异、合作互补,共同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建设。同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民族地区的宗教慈善组织要适应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和国际合作交流的客观需要,推进慈善公益组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一方面,要吸引更多国际慈善资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服务,另一方面,也要向有需要的国家和地区提供跨国界、跨民族、跨文化、跨宗教的国际性慈善公益服务。有学者也建议,“从外部来说,佛教慈善组织应当积极争取和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合作,避免各自单打独斗,造成慈善资源的浪费。”[12]“中国宗教慈善公益活动将会进行有机的整合,从各自分散性的慈善公益活动进而逐步发展为联合性、整体性的宗教慈善公益活动,从而更有力地展示宗教慈善公益活动的社会贡献力量”[13]。
4.加大慈善公益活动宣传,注重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社会美誉度建设。组织的美誉度是组织成员通过特定的行动和事件在社会的传播并得到社会认可、赞赏的良好评价,组织的美誉度也是一个组织得以发展壮大的品牌优势。宗教慈善组织在加强自身主办的网站、期刊、报纸宣传平台建设之外,还要加大与报社、电视台、电台、网站等传播媒介的合作,以便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得到最为广泛的宣传推介,尽管当前的国内的媒介主体对宗教慈善活动关注度不够,有学者也已经认识到了,“一些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经过多年的经营,逐步实现了规模化、制度化、专业化,透明度高,社会效益好,解决了一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为地方政府分担了压力,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肯定。但是,对宗教界的这些成绩的肯定,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举行的各种表彰,一般局限在宗教界内部,很少付诸媒体向社会、大众进行宣传。政府部门、新闻媒体鉴于宗教的敏感性,在宣传方面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14]在这样的背景下就更需要在加强与地方媒体合作上寻求新的突破,通过媒介的正面报道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普通群众更多更全面的了解、熟悉宗教慈善组织的慈善公益活动开展情况,最大限度的争取社会慈善资源。同时,宗教慈善组织还要深入广大城市和农村社区中去,与社区领导和群众取得密切的联系,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自己更为熟知城市和农村社区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社区在遇到需要帮助救助的特殊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向宗教慈善组织进行告知。
5.推广慈善公益文化理念,营造人人都是慈善家的社会扶持互助氛围。我国的慈善理念在先秦哲人的思想中就已体现,儒家讲“仁爱”,孔子强调“仁者爱人”(《论语》),孟子主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都从个人修养和做人的角度,阐述了关爱他人特别是关爱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根本价值取向;墨家“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尽心章句上》)”,强调“爱人若爱其身”(《墨子·兼爱》);而道教的“行善积德”更将慈善行为归结为一种宗教情怀。佛教传入中国后,强调慈悲为怀、普度众生,特别是佛教本土化后产生的观音菩萨,更是大慈大悲,洞悉并帮助世人解决人间苦难,俨然就是一尊慈善之神。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内涵宗教信仰情怀,但组织本身并不是宗教,宗教慈善组织在进行慈善公益时也不传播宗教,但是宗教慈善组织可以结合教义精髓,宣传慈善文化的内涵。郑筱筠研究员也指出了慈善文化理念在宗教慈善公益活动中的重要性,“只有在中国宗教性组织的实践模式中去践行中国宗教慈善的文化模式,去体现慈善文化价值,才能逐步探索和发展出适合中国特色的身份认同模式”。[15]民族地区的宗教慈善组织要在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活动过程中不断提炼和丰富宗教慈善公益文化内涵,使宗教朴素的悲悯情怀融入到社会大众的爱心行动,增强人们爱人类、爱社会、爱他人、爱自然、爱生命的慈善公益意识,使慈善公益文化的影响力内化为全社会自觉的慈善公益行动,从而推进我国民族地区宗教慈善公益事业在提供社会公共领域的服务进程中实现现代转型。
(作者简介:莫光辉,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在读博士研究生,广西大学校长办公室秘书;祝慧,管理学硕士,广西大学体育学院助教。)
____________
注释:
[1]李烜、魏德东:《宗教界汶川救灾及其意义》,《世界宗教文化》2009年第2期第2页。
[2]郑筱筠:《“另类的尴尬”与“玻璃口袋”——当代宗教慈善公益的“中国式困境”》,《世界宗教文化》2012年第1期第54页。
[3]郑筱筠:《“另类的尴尬”与“玻璃口袋”——当代宗教慈善公益的“中国式困境”》,《世界宗教文化》2012年第1期第52页。
[4]许琳、薛许军:《论我国社会救助的多元化主体》,《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8期第42页。
[5]http://www.fjjsh.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7&id=5536
[6]尹乃春:《走向发展型救助:社会救助的制度转型与目标选择》,《广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第133页。
[7]卓新平:《再论宗教与慈善公益》(卓新平、张训谋、王卡、林启泰、郑筱筠合作),《世界宗教文化》2012年第2期。
[8]张训谋:《再论宗教与慈善公益》(卓新平、张训谋、王卡、林启泰、郑筱筠合作),《世界宗教文化》2012年第2期。
[9]陈东利:《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危机与路径选择》,《天府新论》2012年第1期,第104页。
[10]郑筱筠:《“另类的尴尬”与“玻璃口袋”——当代宗教慈善公益的“中国式困境”》,《世界宗教文化》2012年第1期,第56页。
[11]张祖平:《中国慈善组织资金筹集问题研究》,《社团管理研究》2011年第1期,第35页。
[12]欧阳镇:《我国佛教慈善事业的拓展及前景》,《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133-134页。
[13]郑筱筠:《对话宗教与慈善公益》(Weller、张士江、刘培峰、郑筱筠合作),《世界宗教文化》2011年第2期,第15页。
[14]董栋:《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问题研究》,《世界宗教文化》2012年第1期,第51页。
[15]郑筱筠:《“另类的尴尬”与“玻璃口袋”——当代宗教慈善公益的“中国式困境”》,《世界宗教文化》,2012年第1期,第58页。
(本文原载:《世界宗教文化》,201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