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榆次堂区
远在2009年的时候,天主教在线答疑上曾经回答过一个有关“天主教徒是否可以改教”的问题,天主教在线基于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中《信仰自由宣言》果断地回复提问者:可以。但同时也附加了两个原则,一个是良心原因,就是人应该听从内在良心的呼声;另外一个就是真理的原则,人应该不断地追求真理,找到而服膺之。
没成想,这一问题答复后,引来了众多的异议和讨伐之声,其声音归纳如下:
1、圣经明明说不可提别神的名号,因此改教就更不可以了。
2、难道除了耶稣还有别名可以靠着得救吗?
3、如果同意天主教徒可以改教,就是有挑唆弟兄姐妹改教的倾向!
4、天主只有一个,基督只有一个,真神也只能有一个。为什么要改教呢?
5、支持改教就是支持谬误,远离真理。
6、改教就是背教:背弃基督宗教。
7、就天主教会而言,信徒是“不可以”改教的;改教就是背教,而背教者受自科绝罚。
8、改教是不成熟的、肤浅的表现。
9、回答不可以就是当头棒喝;而含糊其词说可以,只能起到纵容的作用。
10、改教就是背信,背信者必不能得救。
面对如此众多的质疑之声,天主教在线答疑负责人在经过深入研究后,试图给予这个问题一个清晰的解答。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信仰自由宣言》是一个划时代的法令,所陈述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基于“人性”尊严,也就是经过近几个世纪以来,人们对人权、尊严、自由、民主等现代思潮的反省、推动后所产生的美好共识,人性尊严这一观念已经为众多国家和人民所接受。但是,《信仰自由宣言》的反对者,就是教会传统上那些坚持宗教权利和义务的人,换句话说,他们固执地坚持宗教管辖权对所有人的运用。下面我们根据《信仰自由宣言》,来与教会传统的认识做一个对比,看看二者到底有什么区别:
(1)本质性区别:宣言:宗教信仰是个人主体性的权利的自由使用。传统:宗教信仰者教会的管辖权之内。
(2)主体的不同:宣言:信仰自由的主体是人本身,故此不分好信徒还是坏信徒,也不分信仰程度的深浅,因为他们是人,所以就有信仰自由。传统:只承认天主教会是信仰自由权利的主体。国家是教会借以使人达到救恩的工具。
(3)基础的不同:宣言:信仰自由的基础是人面对天主时的绝对自主,基于人的人性尊严,是人主体性的回应,而不是客体性的被动接受。传统:信仰自由基于天主的超性启示,基于天主不能错误的话语,基于教会对人的管理,故此,人必须要接受这个真理,作为天主教徒,也必须要接受教会的管辖。
(4)价值的不同:宣言:信仰自由是自然律所要求的。传统:天主教徒接受管辖来自神律。
由上述对比,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这是两个不同的认识,二者没有协调的可能。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教长们,有勇气放弃一些近两千年来的传统认识,而选择更符合国际公认的对人性尊严的认识来界定宗教信仰自由,这是一件非常重大的改变,在宗教信仰自由领域里的这一改变,堪比从“地心说”到“日心说”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让我们再重温一下《信仰自由宣言》里一些划时代性说法:
(1)现代的人们日益意识到人格的尊严,要求在行动上不受驱策,只受责任感的引导,而能享用自己的决断及负责的自由的人数也在增多……本梵蒂冈会议,慎重地注意人心的要求,探究教会的神圣传统及教义,从中提出与旧的常相符合的新成份,决意宣称这些要求是极符合真理与正义的。
(2)人人都该追求真理,特别应该追求有关天主及其教会的事情,既寻获之后,则必须服膺而遵循之。
(3)本神圣公会议也同样承认这些责任触及并约束人的良心,真理不能以其他方式使人接受,除非藉真理自身的力量……本神圣公会议讨论的信仰自由,正欲发挥近代教宗论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利,及社会法律秩序所发表的道理。
(4)本梵蒂冈公会议声明人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此种自由在乎人人不受强制,无论个人或团体,也无论任何人为的权力,都不能强迫任何人,在宗教信仰上,违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挠任何人,在合理的范围内,或私自、或公开、或单独、或集体依照其良心行事。
(5)本公会议更进一步声明,信仰自由的权利,奠基于人格尊严的本身,从天主启示的圣言和人类的理智都可以知道。这项人格对信仰自由的权利,在社会法律的制度中应予确认,并成为民法的条文。
(6)信仰自由的权利不是奠基于人的主观倾向,而是奠基于人的固有天性。所以那些对于追求真理,及依附真理不尽责任的人们,也仍保有不受强制的权利,祗要不妨害真正的公共秩序,则不能阻止他们自由权的行使。
(7)人是通过自己的良心而领会、认识天主法律的指示;人必须在一切的活动上忠实地随从良心,俾能达到自己的归宿-天主。所以不应强令人违反良心行事,也不应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务上是如此。
(8)本梵蒂冈会议,论人的信仰自由所宣布的,是以人格的尊严为其基础,人格尊严的要求,通过多世纪的经验,更深刻地为人的理智所体认。
(9)公教会主要道理中的一端,也是包含在天主圣言内的,并由教父们所常讲的,就是人该自愿地以信从答覆天主,所以不能强迫任何不自愿的人去接受信德……因此,信仰自由的原则颇有助于造成一个环境,在这环境中人们能无阻无碍地被邀接受基督的信仰,自主地皈依它,并在生活的各方面主动地承认它。
(10)自教会的开始,基督的门徒既努力劝化人们悔改,承认基督为主,但不用强迫行为,也不用不合福音的手段,惟凭天主言语的德能。
(11)教会承认并提倡信仰自由的原则,与人格尊严及天主的启示相符合,正是教会忠于福音真理,追随基督和宗徒们的道路……教会始终坚持不得强迫任何人接受信仰……在宗教事务上,应保持人格尊严,在社会上,不受任何人为的强制。
(12)教友为培养自己的良心,该谨慎注意教会的神圣而确定的道理……此外,教友们应以明智对待那些在外边的人们……应以仁爱、明智、耐心,对待那些徘徊于歧途或在信仰上无知的人们。
《信仰自由宣言》所用的语言是清晰的,论述是坚决的,没有丝毫的含糊,其出发点符合国际公认的自由民主精神,特别是对人性尊严的认识和阐述。教会当然深知这个认识上的改变,势必带来天主教保守思想的不解和攻击。但梵二会议的教长们还是选择了用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财富来阐释信仰的真理,并希望借此推动真正的信仰自由。
应该承认,梵二大公会议40年后,中国的天主教徒们,尚有绝大一部分不知天主教会所做的这些革命性的改变,依然生活中传统的认识中,并以此认识来作为拒绝新思想的基础和理由。
我们衷心的希望这部分教友们,能敞开心胸,接受教会新的训导,接受真理的训诲,以避免将自己封闭在一个受教会统辖权所影响的排他性教会团体里。让我们给那些彷徨的人,教外人和信仰不坚固的人营造一个宽松的信仰自由环境,让我们在这环境中无阻无碍地被邀接受基督的信仰,自主地皈依祂,并在生活的各方面主动地承认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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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在2009年的时候,天主教在线答疑上曾经回答过一个有关“天主教徒是否可以改教”的问题,天主教在线基于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中《信仰自由宣言》果断地回复提问者:可以。但同时也附加了两个原则,一个是良心原因,就是人应该听从内在良心的呼声;另外一个就是真理的原则,人应该不断地追求真理,找到而服膺之。
没成想,这一问题答复后,引来了众多的异议和讨伐之声,其声音归纳如下:
1、圣经明明说不可提别神的名号,因此改教就更不可以了。
2、难道除了耶稣还有别名可以靠着得救吗?
3、如果同意天主教徒可以改教,就是有挑唆弟兄姐妹改教的倾向!
4、天主只有一个,基督只有一个,真神也只能有一个。为什么要改教呢?
5、支持改教就是支持谬误,远离真理。
6、改教就是背教:背弃基督宗教。
7、就天主教会而言,信徒是“不可以”改教的;改教就是背教,而背教者受自科绝罚。
8、改教是不成熟的、肤浅的表现。
9、回答不可以就是当头棒喝;而含糊其词说可以,只能起到纵容的作用。
10、改教就是背信,背信者必不能得救。
面对如此众多的质疑之声,天主教在线答疑负责人在经过深入研究后,试图给予这个问题一个清晰的解答。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信仰自由宣言》是一个划时代的法令,所陈述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基于“人性”尊严,也就是经过近几个世纪以来,人们对人权、尊严、自由、民主等现代思潮的反省、推动后所产生的美好共识,人性尊严这一观念已经为众多国家和人民所接受。但是,《信仰自由宣言》的反对者,就是教会传统上那些坚持宗教权利和义务的人,换句话说,他们固执地坚持宗教管辖权对所有人的运用。下面我们根据《信仰自由宣言》,来与教会传统的认识做一个对比,看看二者到底有什么区别:
(1)本质性区别:宣言:宗教信仰是个人主体性的权利的自由使用。传统:宗教信仰者教会的管辖权之内。
(2)主体的不同:宣言:信仰自由的主体是人本身,故此不分好信徒还是坏信徒,也不分信仰程度的深浅,因为他们是人,所以就有信仰自由。传统:只承认天主教会是信仰自由权利的主体。国家是教会借以使人达到救恩的工具。
(3)基础的不同:宣言:信仰自由的基础是人面对天主时的绝对自主,基于人的人性尊严,是人主体性的回应,而不是客体性的被动接受。传统:信仰自由基于天主的超性启示,基于天主不能错误的话语,基于教会对人的管理,故此,人必须要接受这个真理,作为天主教徒,也必须要接受教会的管辖。
(4)价值的不同:宣言:信仰自由是自然律所要求的。传统:天主教徒接受管辖来自神律。
由上述对比,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这是两个不同的认识,二者没有协调的可能。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教长们,有勇气放弃一些近两千年来的传统认识,而选择更符合国际公认的对人性尊严的认识来界定宗教信仰自由,这是一件非常重大的改变,在宗教信仰自由领域里的这一改变,堪比从“地心说”到“日心说”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让我们再重温一下《信仰自由宣言》里一些划时代性说法:
(1)现代的人们日益意识到人格的尊严,要求在行动上不受驱策,只受责任感的引导,而能享用自己的决断及负责的自由的人数也在增多……本梵蒂冈会议,慎重地注意人心的要求,探究教会的神圣传统及教义,从中提出与旧的常相符合的新成份,决意宣称这些要求是极符合真理与正义的。
(2)人人都该追求真理,特别应该追求有关天主及其教会的事情,既寻获之后,则必须服膺而遵循之。
(3)本神圣公会议也同样承认这些责任触及并约束人的良心,真理不能以其他方式使人接受,除非藉真理自身的力量……本神圣公会议讨论的信仰自由,正欲发挥近代教宗论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利,及社会法律秩序所发表的道理。
(4)本梵蒂冈公会议声明人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此种自由在乎人人不受强制,无论个人或团体,也无论任何人为的权力,都不能强迫任何人,在宗教信仰上,违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挠任何人,在合理的范围内,或私自、或公开、或单独、或集体依照其良心行事。
(5)本公会议更进一步声明,信仰自由的权利,奠基于人格尊严的本身,从天主启示的圣言和人类的理智都可以知道。这项人格对信仰自由的权利,在社会法律的制度中应予确认,并成为民法的条文。
(6)信仰自由的权利不是奠基于人的主观倾向,而是奠基于人的固有天性。所以那些对于追求真理,及依附真理不尽责任的人们,也仍保有不受强制的权利,祗要不妨害真正的公共秩序,则不能阻止他们自由权的行使。
(7)人是通过自己的良心而领会、认识天主法律的指示;人必须在一切的活动上忠实地随从良心,俾能达到自己的归宿-天主。所以不应强令人违反良心行事,也不应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务上是如此。
(8)本梵蒂冈会议,论人的信仰自由所宣布的,是以人格的尊严为其基础,人格尊严的要求,通过多世纪的经验,更深刻地为人的理智所体认。
(9)公教会主要道理中的一端,也是包含在天主圣言内的,并由教父们所常讲的,就是人该自愿地以信从答覆天主,所以不能强迫任何不自愿的人去接受信德……因此,信仰自由的原则颇有助于造成一个环境,在这环境中人们能无阻无碍地被邀接受基督的信仰,自主地皈依它,并在生活的各方面主动地承认它。
(10)自教会的开始,基督的门徒既努力劝化人们悔改,承认基督为主,但不用强迫行为,也不用不合福音的手段,惟凭天主言语的德能。
(11)教会承认并提倡信仰自由的原则,与人格尊严及天主的启示相符合,正是教会忠于福音真理,追随基督和宗徒们的道路……教会始终坚持不得强迫任何人接受信仰……在宗教事务上,应保持人格尊严,在社会上,不受任何人为的强制。
(12)教友为培养自己的良心,该谨慎注意教会的神圣而确定的道理……此外,教友们应以明智对待那些在外边的人们……应以仁爱、明智、耐心,对待那些徘徊于歧途或在信仰上无知的人们。
《信仰自由宣言》所用的语言是清晰的,论述是坚决的,没有丝毫的含糊,其出发点符合国际公认的自由民主精神,特别是对人性尊严的认识和阐述。教会当然深知这个认识上的改变,势必带来天主教保守思想的不解和攻击。但梵二会议的教长们还是选择了用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财富来阐释信仰的真理,并希望借此推动真正的信仰自由。
应该承认,梵二大公会议40年后,中国的天主教徒们,尚有绝大一部分不知天主教会所做的这些革命性的改变,依然生活中传统的认识中,并以此认识来作为拒绝新思想的基础和理由。
我们衷心的希望这部分教友们,能敞开心胸,接受教会新的训导,接受真理的训诲,以避免将自己封闭在一个受教会统辖权所影响的排他性教会团体里。让我们给那些彷徨的人,教外人和信仰不坚固的人营造一个宽松的信仰自由环境,让我们在这环境中无阻无碍地被邀接受基督的信仰,自主地皈依祂,并在生活的各方面主动地承认祂。
(本文转载自:天主教榆次堂区网易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