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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陈枢机谈“我和香港为天主教会学校的斗争”
发布时间: 2013/5/4日    【字体:
作者:陈日君
关键词:  香港 宗教  
 
 
                                         陈日君

 
    各位传媒界的朋友:

    关于「2004 年教育修订条例」的诉讼程序已到了终点。教区对法庭的裁决表示了遗憾,但同时也声明会在新法例的局限下继续以教育服务香港青年。

    本人在此也再郑重声明从来没有说过「诉讼失败,停止办学」。本人说过的是:「按新法例我们已没法保证能如以前一样按教会理念办学,那末会有一天某天主教学校已不似天主教学校,我们因此被迫要退出。我们从来没有想过因败诉而停止办学,我们以为家长们也不会同意我们这样做。

  至于或有人问我们有否考虑「公民抗命」,我的答案是:「在这事上公民抗命也就等于不接受新法例而违法继续办学,那末结果是我们会被强制交出学校,既然如我已说,我们没有停止办学的意愿,也就无从公民抗命」。

      那末,今天本人烦劳各位传媒界朋友到这里来有什么话要讲?

  本人是慈幼会会士,任省会长及副省会长期内多年担任所有本港慈幼会学校的校董,后来上了教学前线,担任香港仔工业学校的校监。七十年代初本人参加过慈幼会全体代表大会,其中也用了不少时光讨论了天主教办学理念及「教育团体」(亦即「校本精神」)。从2000年开始本人忙于对抗政府的所谓「校本条例」计划,从其咨询期直至全个立法程序。汤汉主教请我退休后仍留在「校本条例官司事项专责小组」内继续关注这件重要的事。

    在把这件事放入「已成历史事迹」的档案前,本人有责任,希望也有资格,向各位、向香港社会、向国际社会(许多外国朋友关心香港教育事务的未来)作一个综合性的报告:究竟我们这十多年来做了的是什么?为什么我们反对2004年立法会通过的「教育修订条例」?

    这样做我才觉得对得住多年来支持我们这行动的朋友,尤其是为我们义务作出法律服务的及在经济上愿意分担诉讼费用的教友们。这样做我才觉得对得住我们的前辈,尤其是许多传教士,他们的艰辛耕耘给我们留下了这么宝贵的教育事业。

    最近历史背景:

    香港回归祖国后教统会新主席梁锦松先生上任。他立刻设立了一个特别小组,小组在2000年发出了一份咨询文件关于「学校的校本管理」。即刻可以看出,一个运动开始了,其目的在于限制我们的办学权。梁先生曾公开说过:「政府会推进一些天翻地覆的教育改革」,而这改革的三大阻力之一正是「办学团体」(尤其是庞大的办学团体),所以要向这些办学团体开刀。

    那咨询文件玩弄文字: management(管理)及management committee(董事会)都有management这个字,他们就从school based management一跳跳到school based management committee。其实「管理」有不同层面。在政府的监察下,校董会是这管理的最高层面。支持「校本管理」并不一定也要支持「校本校董会」(即修订条例要求津贴学校一律设立的法团校董会IMC)。

    1997年九月由杨紫芝教授为主席的教统会发出了七号报告书,清楚指示:校董会模式不必「一刀切」彻底改革。从香港的经验看来,一些传统的办学团体做得很好,为增强校本精神鼓励引进另一个校董会之下的架构:「校政执行委员会」(SEC),让持份者有更多机会参与学校事务。七号报告书对管理制度作出了指示,也等于给1991年开始的SMI计划一个结论。

    可惜,七号报告书没有受到尊重。在没有尝试执行前,已被新一届的教统会废除了。

    政府说2000年提出的IMC是1991开始的SMI计划的延续,这说法绝对不符合事实。IMC完全是新的东西。政府又说是因为SMI推行得太慢所以才提出IMC,也绝不合理。快、慢的标准是什么?何况一个新的精神需要时间发展。天主教教区从开始就诚心接纳这精神。

    新建议却破坏了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实际上取消了我们传统的办学权,也损害了我们和政府多年的良好伙伴关系。我们一向帮助政府办教育。

    当然我们知道,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新的处境,一个新的政府,他们有一套和以前完全不同的理念。他们强硬把我们管制学校的权拿走,说那是「权力下放」,其实是把权力从办学团体下放到个别学校,为的是由
中央集中管理。

    教会和社会里的善良人工不容易认同任何「阴谋论」;到了2003年许多人才醒过来,但已太迟了。在政府的漂亮包装,大力宣传下立法会于2004年顺利通过了那法例。办学团体和一些立法议员的努力也只获得政府给了一个宽容期;法例在2010年才必须执行。后来更把这宽容期延迟到2012年。

    教区发觉新条例甚至有违基本法,那末余下能做的是「司法复核」,在郑重考虑后决定把这事诉诸法庭。大家知道我们输了第一场官司,又输了上诉,但因为事关重要我们再上诉到终审庭,可惜在那里也败诉了!

    我们尊重终审庭的权威,我们接受其判词的法律效力,但这并不等于我们要承认我们的看法错了。包致金法官劝我们尽快把这纠纷放在背后。我赞同,我诚心希望这是最后一次我还需要出来讲话,为的是在历史上留下一个记录。我们的看法还是:修订法例严重损害我们的办学权,也违反了基本法。这不但是我们办学团体的损失,香港也因此丧失了它的一个极珍贵的优点。我非常悲哀!

    (一)2004年修订法例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办学权

    初审庭的法官也承认了新法例对过去的制度作了material change(一个事关重要的改变),这也正是梁锦松先生说的:「天翻地覆的改革」。从提名校董会的全部成员到只能提名一部份,是一个彻底的改变。

    但法官们强调我们还有百份之六十提名权。而且法例又说办学团体可提出章程,校董会该尊重章程内列出的办学理念,法例又说办学团体可以监察校董会的运作。

    这一切听来很好。但有什么保证?有什么机制保证法团校董会将尊重章程及办学团体可以监察IMC的运作?

    A.首先我要指出:办学者常是一个法团,法团在法律前才有责任和权利。现在办学的法团是办学团体,按新法例办学的团体将是个别的IMC。我们不再是办学者,是每间学校的IMC办学。(我们可以帮政府开始一间学校,但一旦成立了IMC,我们便不能插手了,我曾说过就好像生了一个「儿子」后把他送给别人。)我们固然还可以提名百分之六十校董,但他们在校董会内各按自己良心发表意见,怎能保证他们在每件事上都会和办学团体的想法一致?

    B.我们固然可以编写学校章程,但必需获政府批准才生效。IMC成立后也可以申请修改章程,政府也有权批准修改。

    办学理念写出来就成了死的文字,办学的精神活在人身上,不属同一信仰的人很不容易判断某具体建议是否符合章程里的理念。

    C.办学团体可以提名百分之六十校董并不充分保证法团校董会一定会尊重我们的办学理念。有办学经验的人都知道办学者不是常可以用多数压到少数来解决问题。一起办教育需要有共识,如果有一位强烈反对我们办学理念的人士入了校董会,他可以搞到天翻地覆(譬如有人主张推进不正确的「国民教育」而在学校中造成分裂)。那时,那60%的校董也未必能有效地维护我们的办学理念。那时办学团体也已没有机制去插手参与,只有让政府来解决问题了。

    这样的情形在旧法例之下也可能发生,办学团体可能请错人参加校董会,但那是意外,不是机制本身制造的危险。而且在这意外发生时“priority”原则就能生效。(按priority原则在关于任命或罢免校董的事上,办学团体的意见优先过校董会的。)当然,在修订的法例已没有priority原则了。

    目下的情形中办学团体所提名的校董在整个校董会中能处于稍不利的情况:按旧法例整个办学团体是一个整体,他们聘请校长、老师,他们是「老板」。按新法例校长、老师代表、家长代表入了校董会,他们既来自学校生活,会以「主人」自居,把办学团体的校董当为「局外人」。

    D.关键的正是:能提名全部校董及一个有实权的校监。这样我们的办学团体才有把握按天主教办学理念办学。

    E.有法官指出:我上面描写的情况在旧法例中也没有保证,在法例中有权的是校董会。不错,但这么多年来我上面描写的是「实况」,是已被认可的做法 (practice),回归后需要更大的保证,才写入了基本法141(3)条。(正如priority原则也是政府很多年实际上认同的,到感到需要时才写入了法律 (72A)。)

    (二)基本法136(1)条使141(3)条也不能保证我们的办学权吗?

    A.法律学的一条基本条件是:不该假设在同一法律里有矛盾,因为不该假设立法者自我矛盾。而且基本法是全部一次通过的。立法者知道有136(1)条也有141(3)条。136(1)条说政府有权作出教育改革,141(3)条说办学团体有权按以前的做法办学。136(1)条是一个大原则,141(3)条是一项细节。大原则并不使细节无效,细节只指出了大原则的一条底线。如果说136(1)条压倒141(3)条,那也就是说立法者通过141(3)条时犯了错。我们坚持141(3)条有效却绝不是说136(1)条被废除了,我们承认教育不断需要多方面改革,但不能损害141(3)条所保证的办学团体的办学权。正如回归时的大原则是50年不变,但我们不会以为136(1)条违反了这大原则,不应变的是基本因素,变化是合理的,但不该损害香港的基本制度。

    B.说我们坚持141(3)条也就是要求一个普遍的否决权,那是误导,我们绝对接受政府依法管制。在旧的法例里详细地肯定了政府最高的管制权。同样当我们说,在办学时我们有「绝对的管理权」,意思当然是:「在政府更高层的管制下」我们全权管制学校的运作。(我们也诚心接纳校本精神,欢迎持份者的积极参与。我们甚至邀请了认同我们办学理念的老师、家长等参加校董会,按七号报告书指示,我们要求每间学校都设立另层架构 (SEC) 给持份者更多机会参与学校运作。)

    (三)基本法141(3)条所保证的正是我们的办学权(而在新法例中被损害,甚至可以说是被取消了)

    A.我们的大律师强调141(3)条中所说「按以前的做法」办学,终审法官也赞同这强调不是多余的。其实「按以前的办法办学」也就是「真正」办学 (to run the school),而按新的法例已不可以说是我们办学了。

    「按以前的办法」这词是直接与「办学」有关,也就是说这里所关注的是「办学」这个大问题:是关于学校的「管理」和「领导」,是关于办学团体如何能有效地按其理念办学。

    可惜,2000年的咨询文件已把最高层面的管理和其他层面的混为一谈。上诉法官又进一步减弱了「管理」的严肃意义,用了managerial一词,这词指的只是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琐碎细节。

    其实,我们坚持保留办学权只是为保证维护办学的理念,为我们这理念不但使教区学校在主教领导下合一,更是我们全球所有天主教学校跟随教会的领导在世界各地服务人群的标准,是行之有效的,是不同信仰的人也欣赏的。

    B.终审法官虽对于「按以前办法」的了解判断了我们对了,而上诉法官错了,但最后还是否决我们按这141(3)条可以保存以前全面控制校董会的做法。终审庭法官对141(3)条作了一个新的、极狭窄的解释,他们说141条保证的只是我们办学中(狭义的)「宗教成份」,而这「宗教成份」也就表现在一些具体活动上,如早祷、宗教道理等。既然新法例并没有禁止这些活动,所以没有违反141(3)。

    我们认为141条不是关于这些狭义的宗教因素或活动,是关于办学的权利,是关于保证教育的理念,也就关于全人教育的目标,关于伦理道德和人生观。(在此,我们附上一列在教育中我们所想推进的价值。)

    其实终审庭法官所认同的是太小而又太多。太小,因为宗教伦理教育的内容和重要性远远超过一些狭义的宗教活动。太多,因为他们所提为例子的某些宗教活动,新法例虽没有禁止,想也未免等于肯定。如果我们真的可以肯定那些活动不被禁止也就是为准许,我们当然很高兴。不过我们还不会把这些活动看得比天主教道德教育的原则更重要。

    (四)一些和诉讼无直接关系的观点,但对新架构提出了一些严峻的问题

    A.辩论了这么久,却还没有人清楚地指出校董会的职责究竟是哪些,我以为好好分工合作是重要的,能使学校的管理:公平又有效。

    我认为校董会的重要职责该是监管人事问题。在修订条例中这职责属于IMC,但IMC的成员中正有该被监管的人,这样就有人自己监管自己了!每次IMC中该讨论校长或老师的操守或成绩时,校长和有关老师不是该离席吗? 

    B.校董会的第二个职责该是监管财务吧。如学校有双层架构的模式,那末就算在下层架构免不了有利益冲突发生(如讨论预算案时),校董会以其高一层及没有私利的视野能公平地处理事务,但在IMC架构中任何冲突不能避免而难以解决,因为IMC是唯一又是最高的管理层面。

    C. 其他校政的日常琐碎问题,按两层架构可在校政执行委员会详细讨论后只需校董会批准,在只有IMC的学校里一切都要由IMC从头讨论!

    D.尤其办多间学校的办学团体能提名全部校董也就成了政府和个别学校之间的「中间性团体」,众所周知,中间性团体能平衡政府的权力,有利民主。说修订的法例更民主是颠倒是非。校内的民主尽可以双层架构来保障。法团校董会使政府独权控制学校。受政府薪水的校长和教师能和政府平等对话吗?

    各位朋友,我们明白终审庭就是终审庭,它判决后已没有别的机会澄清问题了。我们悲哀,但不绝望,上主是历史的主宰,我们把一切忧虑放在祂身上,祂会照顾我们。愿祂藉着支持我们教育理念的教育人士、教友或非教友,使在还挂著天主教名字的学校里的青少年们还能得到这真的天主教教育,明白而追求人生的真正目标,也帮助社会上人人都能过一个快乐而有意义的人生。

    本人乐意答覆两三个问题,然后禁食三日三夜,除了饮水和领圣体外。本人拒绝任何人陪同禁食,也不会再回答你们任何有关这官司的问题。

    多谢大家。

                         (本文转载自:“缘分的天空”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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