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立法
 
自治: 中国基督教唯一合理的教制设计[1]
发布时间: 2013/6/1日    【字体:
作者:王艾明
关键词:  中国 基督教  
 
 
                                         王艾明
 
                                   第一章 导论
 
    中美两国之间日益深化的友好关系,从历史的层面看,其实早就存在于基督教事务之中。无论是在现实的国际政治领域,还是在精神和文化领域,基督教都是一个具有特别意义的议题。作为一个基督教的牧师和神学教授,我非常敬仰和怀念十九世纪以来一批又一批无惧太平洋风浪和艰险奔赴中国的美国传教士。他们远离父母家人,怀着向中国人民传播福音的心志,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辛勤地耕耘。他们中间有不少终生未归,长眠于他们侍奉的中国,以其特殊贡献而名垂中国史册。今天的中国基督教,依然可以辨明出来自美国传教运动的痕迹和特征。从历史的和神学的角度来看,美国19世纪在华传教机构总体上的各类事工基本上可以归类为人道主义帮助型,即用教义神学的术语是属于Diakonia(服侍、服务)圣工,而非Kerygma(关于十字架真理的诠释和宣讲),因此,可以说,1949年之前,在真理诠释方面,西方传教士及其组织并未成功地上做出独特的建树。[2] 基督信仰关于真理的启示一直是其构成西方文明内在结构和基础的根本所在,即,今天中国学术界所追求和探索的普世价值或普遍真理。传教士们热爱中国,却没有从普遍恩典的创造神学层面去积极地发现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普通民众的蒙福性,结果,施舍的心态不可避免地会被误解为种族主义的傲慢与偏见。
 
    对比一下利玛窦传统中的罗马天主教在华差会,特别是耶稣会,我们今天不得不承认,1949年之前在华新教传教机构在使用汉语进行圣经所启示出来的真理之解释方面是严重不够的。从教义神学层面来看,对真理的见证与对真理的解释,在这两种教会圣工和使命之间,若出现任何类型的失之偏颇,在现实的历史、政治、社会、文化等情景中,都会使得圣洁和崇高的目的无法收获预定的效果。这是我们应该在宣教学研究中应该研究和反思的基本课题之一。这里,我仅仅简单地描述为,在现代中国革命史上,留学德、法、俄的无神论中国学生,即,中国共产党第一代,在对真理的解释之实际效果上,超越和替代了留学美国的基督徒同龄人,即,1949年之前构成国民党政府中高层绝大多数职位和职衔的高级官员。尽管如此,作为中国教会的牧师,我依然对美国传教机构和组织在近代苦难深重的中国之辛勤耕耘和挚爱献身表示深深地敬意和纪念。
 
    围绕着基督教,目前中美两国政界、报界和学界,始终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纷争、喧嚣,甚至敌视之见。在国际舆论界,最具影响力的团体往往是中国大陆移居美国的学者群体,他们从各自不同与中国现政府的理念和立场,时时关注和搜集一切信息和证据,表明基督教在中国正在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制、管控或迫害。而同时,大批在美华人福音派组织也开始尾随美国大宗派教会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前往北京、上海和南京,争先恐后地与中国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及其属下的“中国基督教两会”建立友好互助关系。这样的景象的确令人眼花缭乱,甚至使我们感觉到若非圣灵奇妙的安排,怎么会出现如此相互交错的理解和认知。
 
    因此,从历史神学和教义神学的视野来看,存在着一种迫切性,即,中美教会的理智思考,究竟应该如何在中美两国间建立美好信任和关系上做出特殊的贡献?这就需要一种严肃的谨慎的神学思考。在此我愿意重申,中美两国的基督徒和神学家,无论其所持有的神学传统和现实政治理念如何,一定都坚信基督教信仰系统中所包含的真理具有普世性和大公性,绝非因时间、地域、种族、民族或社会、经济地位而发生变迁或增减。[3]此外,效法耶稣基督在俗世世界担负起责任和使命,亦为两国的牧师和信徒们所共同认信,即,基督的先知、君王和祭司三种职分。这样的描述,可以界定我们参与中美关于宗教自由和人权等具有争议性议题的基督教神学视野。
 
    就宗教自由问题中的基督教而言,在世界舆论和中美关系中,大量的议题与争端,主要涉及如何看待和解释目前存在于中国的天主教地下神职人员、新教各种各样的“家庭教会”和大量的带有基督教色彩的灵恩团体等。如何对此做可操作的神学思考将是一件诉诸理智和信念的尝试。而这样的思考所设计出的解决方案必须是既有益于中国的民族情绪主流、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主权,同时,也应该是具有说服力的,并致力于赢得国际舆论,特别是美国舆论界的理解和敬意。这样的思路显然是符合中国政府未来发展方向和最高治国理念,即,法治中国与世界大国。
 
    我所提出的方案就是:自治
 
    这就是说,在法律基础上,给予所有类型的宗教组织和团体以充分的自治权,将是解决中国目前具有争议性的一切宗教自由问题的唯一路径。这也将是宪政中国真正实施法治以保障宗教自由和人权的必由之路。只有如此,中国才能彻底摆脱纠缠甚久的各种误会、误解和不良印象,进而真正地赢得国际社会的真诚敬意。最终得益处的既是中国政府,也是每一位有民族自尊心的中国公民。
 
    我论证将是从历史的视野中,就国家和教会形态关系的演变着手,最后以新教教会的非 “两会”系统中的城市新兴教会, 本土小群教会及中梵关系困境中的中国天主教为例,设计出一条实验性的路径。
 
 
                        第二章 正统性:道统、法统与自由意志
 
    从基督教两千年发展史来看,公元313年以来,基督教与国家的关系,始终存在着主线和辅线两种结构:正统教会(即:以公会议正统教义为法律规范的国家教会)和非正统教会(即:被国家按照正统教会教义和教制裁定为异端教义的非法教派及其组织和制度形态)。自16世纪宗教改革以来,国家教会以“体制教会(Magisterial Church)”模式出现,即,由教会支配国家模式过渡为在法律基础上的互相制约,这样的教会组织延续了教义和教制上的正统性。而异端教会则以非体制教会一直存在于社会生活和国家法权之内却既不承担世俗政权的政治责任,亦不享有政府体制内的诸般特权。
 
    在漫长的基督教历史中,这一类型的基督教教派和团契,备受体制教会的排斥和国家法律系统的限制、迫害与打压。[4] 这一演化过程历经四个世纪,至今依然在西方法律秩序之外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以各种不同的形态存在、延续和演化着。就西方政治和神学史而言,1945年可视为一个转折点,以美国的政教关系为模式的体制教会取代英国、德国和法国等模式的体制教会,成为当代世界范围体制教会的主导格局。即,以内在的价值结构为主导,而非以外在的制度和利益为主导。非体制教会在美国历经了与在欧洲截然不同的演变历程。
 
    就基督教而言,关于中国当前的具有争议性的诸种问题,其解决的途径是,在宪政范围内,教会实现完全的自治。进一步说,现实而理性的策略应该是,国家鼓励或默认体制教会的建立和自治,宽容或保护非体制教会的生存与发展,即将所有的未在当前“三自”系统登记的家庭教会合法化。目前的具体问题是,如何将现有的通过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的“两会”(即“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政教体制,过渡到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允许和保障所有类型的教会组织按照其教义、教理和教规,设计出真正的自治的教会组织。这就需要研究国家宗教事务局职能和角色的转换。而非体制教会组织和团体,应该如何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对其世俗行为做出合法和合理的规定和规范,也是一件涉及许多方面法律、法规、教义和伦理规则的议题。
 
    可以从社会学和政治学层面,选择几个不同的体制教会和非体制教会,如天主教教会、城市新兴教会、基督徒聚会处(或曰小群)等作为试点,去探讨在国家法律层面建立自治教会组织的方法和路径。就基督教新教而言,城市新兴教会和基督徒聚会处具有独特的灵性见证和教会性特征,最能够显示出法治和宗教自由保障之国家承诺和政府名誉。
 
    国家利益的忧虑,伴随着公元313年以来的历代历朝的当政者。关于中国宗教自由问题的思考和探索,也不可忽略中国政府的相关担忧和思考。对政府最根本的担忧做出分析和解释,便是建立合理的机制和设计的有效起点。因此,我的设计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的教会组织应该具有符合国家利益的基本要素,无论是完全赞成现时政府的相关政策,还是持有批评的立场与原则。最终解决中国宗教自由和人权困局的还是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培育公民社会和信仰型团体(FBOs, i.e. Faith Based Organizations),而基督教则可以作为一个试验,先于其它FBOs的建立。
 
    1. 国家主权与教会治权:历史与现实
 
    任何关于目前中国和美国基督教信仰(Christianity)和教会组织的议题,都必须简要地明确回顾一下两千来的教会组织的历史变迁形态,因为这样的演变既是教义史的,也是政治学史的。因为如同新约福音书和使徒书信所揭示出来的那样,教会如何在俗世存在和发展始终是基督的门徒们要解决的事情,而非以逃避现实去消极地等待着终极的审判为蒙召的责任。因此,五旬节事件之后,教会如何在上帝所眷顾的人类历史中生存并担当起应有的召唤,就是实现道成肉身的基督对人类实施的救赎计划和工程的首要挑战和使命。这是我们理解基督教教会最初进行制度化设计的背景。[5]
 
    使徒保罗对犹太律法和罗马帝国法律系统的确认和神学诠释奠定了后世基督教信仰中的政治学原则。[6] 可以说,公元313年开始,真理与秩序,便以一种特殊的形态显现出恩典与圣礼的内在性。从罪的教义来看,教会一直不停地与享有自由意志的受造物争斗,并不断地随着世界的变迁,调整着策略和思路。这就是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一幅巨大的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历史画面。325年尼西亚公会议裁决阿里乌主义为异端始,围绕着教会信仰(Fides ecclesiae)和个人信仰,从此开始了漫长的正统与异端的较量与决战,一直持续到宗教改革。
 
    就基督教在西方的历史来看,18世纪启蒙运动才真正出现Christianity(基督信仰)这样的界定和实际存在,而在这之前,整个西方以基督教为道统的文明史上,只有教会与教派(Church and sects)。[7] 因此,从历史的层面来看,国家与教会之间的关系形态,一直是错综复杂地按照不同的规则和历史背景而呈现出各种不同的情景。
 
    因此,对于中国的精英们处理越来越成为问题甚至棘手的麻烦的基督教组织和群体来说,非常有必要明白,“教会信仰”在西方现代文明中,虽然经过理性主义和启蒙运动所开启的所谓现代性的冲击和后现代的震荡,依然还是目前世界政治、经济和伦理秩序的内结构。就美国而言,加尔文主义、清教主义、盟约精神等新英格兰时期的传统,依然还是这个国家和民族的主流价值和内结构。因此,世界只要还是使用英语为唯一国际通用语言,新教主义所内涵的精神和价值,就依然保持主导性和结构性。这就是正在进入现代化阶段的中国在思考日益成长壮大的基督信仰群体和精神、价值、审美及经济体系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的基本事实和国际秩序。
 
    2. 国家政权内的教会信仰:法律、教义与国家宗教
 
    313年,君士坦丁敕令(Edit de Constantin)标志着世界历史上第一次由国家法律正式保障其合法性的宗教及其组织。合法的宗教,或被国家法律认可的宗教(religio licita),在罗马帝国史上从此开始了体制教会(Magisterial Church)的历史,也同时确立了教会信仰(Fides ecclesiae)的全部教义规范及教制秩序。“合法的宗教”(Religio licita)意义在于,基督教信仰正式成为罗马帝国国教,并进入罗马法律系统;[8] 从此,教会信仰成为正统与异端的衡定标准。国家与教会,以秩序与真理的方式,进入主流神学传统之中,一直延续到新大陆时代(18世纪)。今天的欧洲主流教会,如信义宗之于德国,圣公宗之于英格兰,长老会之于苏格兰,天主教之于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东正教之于希腊、保加利亚、匈牙利和俄罗斯等等。美国的体制教会情况有别于欧洲,将是研究中国体制教会的主要参照之一。
 
     公元325年尼西亚公会议,此为基督教会史上第一次大公会议,由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Constantine, 306-337)召集,就许多教义的争端特别是阿里乌主义(Arianism)召集帝国境内的全体主教开会,厘定公教会的教会信仰规则。从此,长达一千多年,在帝国朝廷的主导下,教会通过具有法律和教义权威的公会议确保信仰的正统和教会的一统。历史文献表明,早在314年的时候,朝廷在皇帝谕令下就多那图主义、异端洗礼和复活节日期等召开主教会议进行议决。因着阿里乌争端紧迫地危害到帝国境内教会的稳定,才最终使得皇帝于325年于尼西亚召开最高层面的会议。[9] 史称第一次大公会议。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公元381年,帝国朝廷召开并主持的第二次大公会议,即,著名的第一次君士坦丁公会议,正式决定公会议就信仰和教制所通过的教理和教义具有帝国之法律效用。[10]从此,罗马公教会以特具强制性的教会法典在帝国全境实施“教会信仰”的法律规定。[11]
 
    公元1215年,两件重大的历史事件:

    1) 第四次拉特兰公会议。教宗英诺森三世 (Innocent III, 1198-1216)历史性地将整个欧洲政制建立于教会权威之内,可谓基督教世界秩序的最后建立。教宗英诺森三世作为“教廷的良心”开创了这一历史性的时代,从此,欧洲开始步入从基本价值和理念上完全基督化的历史,或曰欧洲基督教文明时期,一直延续至今。 
   
     2)(《大宪章》(Magna Carta)在英国签署,开始以法律来限制英國王室的绝对权力。在英诺森三世主导下的欧洲神治政体背景下,1215年6月15日,英国国王约翰正式签署《大宪章》。这样,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教廷、英国王权和英国贵族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虽然后来几经反复,但是,英国王室之世俗绝对王权已经受到了约束和限制。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Baron Denning, or Lord Denning, 1899-1999) 有过经典的评述:“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宪法文献 ----- 从此奠定抗争暴君随意专制以维护个人自由权利之基础。”[12] 历史地看,程序正义、权力制衡和宪政机制等已成为现代文明之基本价值的原则和理念就这样在教廷大一统神治政体之训政内,率先在英国开始启动。[13] 在其后的600多年里,《大宪章》以法律限制一切形式的权力之理念,影响了整个近现代西方文明,特别是通过法国大革命、拿破仑法典、美国独立战争和美国宪法等,最终成为世界文明的主导理念和价值。[14]
 
    公元1555年,《奥格斯堡和平协定》(The Peace of Augsburg) 签署,标志着近代基督教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方式解决政教关系。其最重要的原则,即,the principle of cuius regio, eius religio  "Whose realm, his religion” (教随君定),成为随后几个世纪欧洲政教关系的基本框架。“这项法律协定正式确定了罗马天主教和信义宗在德国境内的合法共存,而其它各种名目的新教教派则属于非法,遭受到谴责。以此法律原则为准,信义宗教会在各地建立起属地教会,依照当地的政府首脑,即王侯的信仰身份,或者全民归信罗马天主教,或者信义宗。”[15]
 
     从1517年开始,到1555年,近40年间,欧洲各国因着马丁·路德改教所激发起的宗教冲突,震荡着千年之久的神治政体,并在政治、经济、军事、伦理等各个方面重新确立规范和秩序。就今天的眼光来看,各种战争、冲突和存在于其中的世俗利益博弈,居然是以对基督信仰基本教义和教理之理解和解释的差异引起,不禁令人唏嘘战栗!在德国(the German-speaking lands of the Holy Roman Empire),延续至1918年的政教格局的大框架由此开始,后经由三十年战争(1618─1648)最后形成。同样,在法国和英国,整个17至18世纪,围绕着天主教还是新教,王权与教权,教廷与新教教会,错综复杂地出现过镇压、混乱甚至战争。
 
     3. 宪政:宗教宽容与自由教会
 
    相对于体制教会而言,源自宗教改革时期激进改革派在理性主义时代开始生存、拓展和成长,最终在北美新大陆扎根和发展起来。这就是有别于传统政教关系范式的自由教会(或曰独立教会)模式。[16]
 
    今日西方基督教世界,天主教、新教主流教派中的信义宗、圣公宗、归正-长老宗等构成了体制教会的代表,尽管美国的情形完全有别于欧洲。而浸礼宗各系、门诺宗、摩拉维亚兄弟会、德国敬虔派等诸多的非主流的自由教会,构成了新教世界巨大的版图中的独特部分。在教制、教义和教理等领域,自由教会发展起一整套独特的理论和诠释。
 
    总之,自由教会不愿意按照传统的历史教会那样依靠世俗的政府来管理教会和牧养信众,也不愿意由政府用政治的、财政的和法律的等手段来促使、管控或强迫教会在组织结构方面,特别是教会领袖和教义、教规等方面,绝对地顺服政府。同时,自由教会在教会体制上也不以世俗的爵位和官衔来确定教会负责人的身份、待遇和特权。回归新约教会的模式和理想,担当新约时期使徒所传的重任和使命等构成了自由教会的基本特征。[17] 而加尔文主义-清教主义关于拣选、蒙召、良心自由和基督教神圣抵抗权等教义有进一步鼓励了自由教会的成长壮大。“在加尔文主义传统中,宗教权利最先涉及,因为它们是最容易被构想;其他权利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伴随变化着的认知基础和制度化的诸种势力而逐步地和零散地发展形成。从改教事业伊始,宗教权利就是加尔文主义权利理论的基石:良心自由、实践信仰自由和创建教会自由。从此开始,随着时间的推移,现代加尔文主义者才较早地系统地发展出关于言论、出版和集会的个人自由权利,以及情愿、持异议和抗争权;结婚、离婚和结社权;传福音、受教育和做家长权;迁徙、旅行和传教权等等。同样地,他们又在实践中发展组建小教堂、学校和慈善团体的团体权利;制定和解释教义权、进行礼拜仪式和崇拜的自由权,传授教义问答、教育与训导权,出版、契约和结社的自由权等。只有如此,才使得后来的发展中,开始在更普遍的意义上出现了各种生活、自由和财产等的权利保障,司法程序和平等权利,以及严格的民事和刑事程序的基本权利。”[18]
 
    1536年,加尔文在巴塞尔出版《基督教要义》,随后应邀去日内瓦主持改教;从1541-1564,加尔文在日内瓦建立起了以法律为基础的全新的政教关系模式,并迅速地冲击着奥格斯堡和平协定确立的欧洲国家教会体制。[19] 他的影响通过他的学生,一批一批地传播进欧洲各地。这就是加尔文主义、清教主义、不从国教主义、敬虔主义和各种各样的公理宗主义等。它们奠定了后世独立于国家行政体制之外的自由教会之基本原则和结构。自由教会(Free Church)与宗教宽容等后世主导西方文明的制度化理念和价值观,由此开始进入人类历史主流并逐步地最终变成现代世界政治秩序的内在精神和原则。[20]
 
    1620年11月11日,《五月花号公约》(The Mayflower Compact, November 1620)标志着有别于欧洲大陆的新型的政教关系和人类新秩序的萌生,尽管要等到三百年之后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能成为普世价值的公认载体和显现。按照当时的欧洲法律(即《奥格斯堡和约》),天主教,信义宗和圣公会分别在大陆和英国获得合法的地位,而其它新教教会,如加尔文主义和再浸礼宗等均属于非法,作为异端而处处受到禁止,甚至面临着死刑的处置。由于加尔文主义以“良心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作为蒙拣选的重要原则,并由此而确立基督徒抵抗权的合法性和神圣性,因此,迅速成为17-19世纪基督教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思潮。[21]
 
    在这个背景中,我们需要知道的就是源自Calvinism的欧洲清教主义和新大陆。《五月花号公约》,标志着良心自由外在成世俗世界秩序之神圣性,即,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从神学解释学层面来看,源自圣经的圣约精神和神圣诫命伦理学,从五月花号公约时期开始,一直至今,都是美国新教精神的基础,无论是大教会,还是小宗派。[22] 从历史的演变来看,清教主义背景下演化和成长起来的美国长老会体制关于权力的制衡与权利的保障等最早影响了后来的美国政体和政教关系[23]。 因此,欧洲的体制教会和自由教会之定义,始终不能完全界定美国的基督教传统,尽管血统、道统和法统上,两者具有极其深厚的情缘性。
 
    1689年,英国议会制定了人类第一部有关“权利与自由”的《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建立了共和议会制。《权利法案》对国王在经济、政治、宗教等事务中的权利进行了严格的限定,确定了国会拥有最高权力的基本原则,并对英国公民应有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从宪法根本上确立和保障了每个人的“天赋人权之平等”——人之自然权利的自由, 从而从法律层面彻底结束了将国家利益、法律权威与英国圣公会绝对绑在一起,否认、排斥和迫害除此之外所有的自由教会、不从国教者(Nonconformists)和清教徒(Puritans)等等教派等血腥历史。从历史教会传统和神学理念来看,这一宪政史上的重大事件自1215年《大宪章》之后,英国对现代文明的又一大贡献背后深深地内含着新教教会的改教原则,特别是源自加尔文传统的清教主义之理念。[24]
 
    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the First Amendment, 权利法案 Bill of Rights),是研究今日美国政教关系、自由教会体制和美国清教传统的主要法律文献。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由此,美国涉及公民宗教信仰和实践之自由权力的三大类法律依据最后实现(即,美国独立宣言、宪法和宪法第一修正案)。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两百多年来一直构成了美国作为法治国家涉及精神和权利的法律原则。
 
    “这就保证了政府对个教派、教会的中立地位,保证了各派宗教团体的平等地位,从根本上消除了曾给欧洲人民带来巨大痛苦的宗教冲突和宗教迫害,避免了因宗教原因造成的社会分裂。尽管由于历史的原因,美国的大教派与小教派、新兴教派与传统教派、主流教派与非主流教派、白人教会与少数族裔教会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在美国建国前和建国初期,还发生较为严重的宗教迫害,某些宗教与教派(如天主教、摩门教等)曾长期处于社会的边缘,但正是由于政教分离原则的实施,这些历史上的消极因素才没有扩大并发展为美国社会中不可消弭的裂痕,没有成为影响国家稳定的隐患。”[25]
 
    1789, 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人权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直到今天,这部宣言所阐述的原则和理念,都使得基督教文明之外的地域和民族都明确和向往此宣言对人的自然权利和各种在世俗社会和秩序中的公民权利之普遍性之法律确认。[26]
 
    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第十八条和十九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这些条款非常清晰且毫无疑义地表明某些声名不佳所谓的‘反邪教’的立法其实是不能有悖人类基本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这一基本权利如同人权一样应该获得确认。”[27]
 
    4.  小结
 
    两千多年来,如何理解和实践律法与福音之范式(Law-Gospel Paradigm)成为诠释基督教信仰理解中的国家与教会关系的主线。路德宣称:“几乎可以说,整本圣经和全部神学知识都是对律法和福音的正确认识联系在一起的。”(7;502,34s. 1521)“只有知道正确区分律法和福音的人,才知道应该感谢上主使之成为一个神学家。”[28] 围绕着律法-秩序和福音-真理,教会不断地摸索着与同样作为圣灵之上帝的恩典工具的政府,[29] 建立起蒙福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基督信仰历史上,就呈现出了以上两大类型的历史潮流。这样的法统作为基督教世界秩序(Christendom)最后受到17世纪唯理主义的震荡和挑战,并经由启蒙运动和19世纪工业革命,而呈现出多元的景观。
 
    以加尔文主义为主导理念的第二种潮流,经过美国的崛起并主导世界秩序而成功地上升为主导潮流。在这个背景中,以启蒙运动为渊源的脱离教会传统道统的现代理性主义、以工业革命和实证主义为直接摇篮的现代无产阶级运动和共产主义思潮,及其后以政治革命和国家制度所出现的二十世纪的共产党政府等皆可构成这一世界图景中的不可忽略的组成,而其中交互存在和相互作用的历程,也就是我们去认识和理解基督信仰在今天的世界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中的作用和意义的参照背景。
 
    宗教改革以来的世界历史表明,无论是欧洲以国家为世俗结构的体制教会,还是以加尔文主义的良心自由为本质的美国式自由教会,都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合法的和高度自治的宗教组织和团体。而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的自治,其实,是以公民社会为特征,最大限度地在公民与国家之间建立无需中介的直接的法律关系。[30] 政府的角色和功能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一切危害公民和公众权益的作为,尤其是来自抽象的国家权威的滥用和僭越。“加尔文关于政教关系(church-state relations)的诸般原则越是具有中古教会富有想象力的形式,就越具现代形式的预见性。值得肯定的是,加尔文的神学遗产中超前地涉及到一些列现代理念,如在国家与教会之间分离、屈尊、互助等原则(separation, accommodation, and coope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这些原则后来最终支配了西方的宪政主义理论。但是加尔文也非常适当地吸收了教宗Gelasius神学体系中‘两种强权论’中最核心的部分,也合理地继承了旨在建立法治的史称教宗革命(Papal Revolution)理论中的‘两把宝剑说’。[31] 特别是与其中古教会的前辈先哲一样,加尔文明确地看到,若要维护其自由,教会就必须将其自身在合法的政治实体内加以组织起来,以便保存自己特定的司法裁判权和诸般责任。教会还得继续摇动着自己手中的‘剑’,维护其自身的‘强权’。当然,加尔文也有别于其中古前贤,他坚称,教会组织和公民政治体应该具有更民主的制度因素,应该从制度层面去建立一种有限的教会司法裁判权和在上帝面前教会和国家完全平等的体制模式。”[32] 因此,基督教为内在性的现代文明,将法律视为世俗秩序的基本保障。
 
    欧洲和美国特定的历史渊源表明,源自美国传教运动为主的中国基督教,在基本理念和情感上更多地显示出清教主义的特征,因此,如何处理重视社会等级身份的儒家法统的中国社会中的政教关系,一直考验着中国的执政党和政府。而政教关系中的国家与教会的定义,也经常被忽略。欧洲和美国意义上的教会,其实从来未完全成型于1807年以来的中国。这就是我们需要特别给予注意的地方。而自治,恰恰是界定教会相对独立于世俗世界的基本特征。只有容纳和保障自治的公民社会,一个良性的守法的FBO才能合理的健康成长,从而主动率先垂范于各种美德、自尊、守法、奉公于世俗社会之中。
 
    “中国的自我醒觉将基于法治原则之上,这不仅就民主的含义而言,即,依法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护公民个体权利,同时也就维护和保障自上而下的国家与民族利益而言,这就是说,通过政府的部署来建立法治国家。中国传统上关于共同良善隐含着中国式的法律观,而那又是一种非常高级形态的集体主义和族长式传统。随着经济发展持续创造中产阶层和具有自主性社团的公民社会时,这一传统的法律观或许将出现转变。但是,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宗教在中国将依然是通过国家法律去规范、控制,如果需要的话,也会依法加以取缔。”[33]
 
    因此,基督教为主导的现代文明秩序所内含的宗教信仰自由、法治、权利平等和保障、自然权利之神圣性和良心法则等,就是在法律基础上,通过欧洲和美国两大不同的教制形态一同体现出来,共同构成世界基本秩序。无论是主流教会,还是非主流教会,都享有法律保障的自由、自主、自治权利。[34]
 
    这就是我们分析中国基督教历史、现实和未来走向必须要理清和明白的背景、原则和大趋势。
 
 
                第三章 中国基督教:以国家主权与宗教信仰自由权作为理解的框架  
 
    1.  信众人数、发展趋势及其诠释  
 
    社会学的观察表明,目前中国大陆基督教组织和团体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历史性的趋势。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中国社会中的宗教信仰者在过去的30年间迅猛地增长,都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宗教社会学界比较具有洞察力的解释是杨凤岗的观点:“基督教大大陆迅速发展有三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是共产党领导的清除“封建迷信”和反传统运动,在事实上削弱了中国传统文化这个挑战。如今,人们并不坚持一定要从中国传统中选择自己的信仰与人生哲学。有影响的学者们一谈到人类思想史,也总是古今中外一块儿谈,甚至更多地引用西方思想史。几十年的现代教育,已经打破了传统的束缚。二是在西方传教士离开后,人们逐渐地不再把基督教和西方帝国主义直接联系在一起。与此同时,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也向其他中国人表明,作为基督徒仍然可以爱国。这样,民族主义这个挑战得到一定的化解。三是一些学者,尤其青年知识分子们,看到,在非常发达和现代化了的欧美国家,基督教不仅没有消亡,而且仍然对于社会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这至少间接表明基督教不一定同现代化相违背。另外,中国人整人、人斗人、人害人的社会政治灾难,充分展示了人性的阴暗面,对于这种阴暗面的解释,似乎只有基督教的原罪说才最有说服力。而马克斯﹒韦伯的论著的介绍,也使不少学者看到,基督教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有积极贡献。总之,在多种因素的合力下,基督教得以在中国大陆有迅速发展。”[35]
 
    一个值得肯定的进步表现在,一方面国家不再以公检法的强制力去控制公民个人的精神生活,特别是宗教信仰权利,也许有人会说,目前的中国政治精英们基本上无暇去过问公民私人的精神生活了,或者说是,早就意识到无需再像上个世纪50-70年代,视无神论为中国社会唯一高尚与科学的信仰标准,另一方面,以国家政治、法律和财政所维系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无神论系统,实质上已经被证明为待废弃状态,因为政治精英们已经确认普通民众可能终生都搞不懂源自欧洲的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人高深艰涩的理论体系和哲学命题,但是,宗教信仰中的终极目的、伦理道德和善良、纯正与忍让等美德却能够有效地帮助民众,促进社会风尚的改善和重整被“文革”彻底摧毁的中国社会秩序。这是我们应该承认和明确的中国政府有效治理下的值得尊重的进步和成就。
 
    就宗教自由和人权而言,目前中国的现状相对于50-80年代的确是天壤之别。任何否认这一点的主张和立场,都是不客观的偏见或实用主义的借口。但是,若我们用人类共同良善和普世正义的标准来看,中国人民有权争取基本的权利保障,这样,中国的宗教自由和人权领域依然存在极多的问题。此外,涉及到究竟有多少中国民众信奉制度化的宗教,亦是一个有趣的话题。给外界的印象是,似乎中国主管宗教事务的当局不愿意正视这一社会学问题,似乎宁可缩小信徒人数,以维持其管制权之合法性。当在其他领域出现浮夸、虚假数字时,宗教信徒统计和定性方面一再回避真实的数字,其实并非显示其实事求是的真诚性,而是显示其虚弱性和有待正视性。
 
    就基督教而言,中国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统计数字,国家宗教事务局定调的统计数字是两千三百零五万。这也是中国基督教全国两会谨守的数字。至于海内外社会科学界提到的7千万到1亿2千万之间,或者三自组织涉及到的是国宗局确立的数字,三自组织之外的家庭教会的信徒则为中国总基督徒的三分之二左右。
 
    我比较愿意引用国际著名的社会统计机构皮尤调查中心对中国宗教状况的最新统计报告。
 
    在国际社会具有极大公信度的皮尤调查中心(the Pew Research Center)最近所公布的社会学研究报告显示,截止2013年2月10日,在中国约有6亿4千万人口与诸种宗教有关联(As Chinese New Year begins on Feb. 10, 2013, some 640 million people of all ages are affiliated with religion in China.)。其中约有六千八百万基督徒,就世界各国基督徒人数排名,中国居第七位。[36] 这一社会调查中心之客观性基本上是国际公认的,因此,不妨可以作为我们借鉴的参照。至于这些数字说明什么,则是不同价值观持有者可以见仁见智的事情。
 
    于建嵘教授在涉及到社会学领域中的诸多问题研究方面具有极大的公信度。他关于家庭教会的三个观点非常具有参考价值,其中既有信徒数字的概算,也有目前矛盾局面化解的见识。值得参考和重视:“1、中国的基督教家庭教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传统家庭教会、开放式家庭教会和城市新兴教会,其规模在4500万至6000万之间。 2、为了将家庭教会的发展纳入体制的框架内,应承认家庭教会的合法存在;准许家庭教会在‘三自’体制之外登记;批准登记后的家庭教会或单位联合兴办神学院。3、在中国没有敏感不敏感的问题,只有重要不重要的问题,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我们要敢于把事实说破,要把它变成公共话题。就基督教家庭教会而言,政府不应该把宗教当敌人,精英不要把教会当工具,民众不要把教徒当异类。”[37]
 
    在思考中国的基督教信仰和教会及其所面临的问题时,必要的历史背景的考察将有助于我们的分析和诠释。从1949年到1980年代,中国公民个人信奉耶稣基督,曾经作为一件具有极大勇气和见证的事情。在当时的国家教育和精神系统中,宗教总是与无知、愚昧、迷信和落后,甚至非科学和反科学等定义或公共印象联系在一起。因此,国家精英阶层或者回避宗教信仰及其连带的价值观、伦理观和生活观,或者将其纳入政策管理领域,即使,对宗教有比较正确认识的知识界人士,也仅能从国家意识形态马克思列宁主义出发去研究宗教,并作出服务于国家和执政党要求的解释。
 
    邓小平“改革开放”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基本国策实施以来至今,中国的精英们开始正面地从文化的层面去研究宗教,特别是基督宗教的内在价值和历史意义。中国的国家社会科学院,大学和研究机构,能够承认基督教作为一个人类文化现象,已经是一件非常历史性的事件。目前,大量的基督信仰的文献和著作通过大学学者的翻译被中国国家出版社正式出版,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前苏联国家意识形态控制下的宗教偏执和管制。
 
    随着大量的在西方,特别是在美国,受过良好高等教育的中国青年学生返回中国,并在各行各业成为国家现代化的精英,基督教信仰,也通过他们开始在最低社会阶层之外的国家各个阶层出现或传播。许多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法治国家的价值、理念和理想,也通过社会、经济、管理和科技等领域的先进性而成为年轻一代中国民族精英的判断标注和参照。而作为诸如自然法、天赋人权、公民权利、宪政、言论自由等等美国理想的原则,一旦与基督教信仰联系在一起,则将成为教会迅速成为中国大学校园内成长最快,最引人注目的宗教信仰类别。这种现象以一种无可否认的现实迅速出现在2000年以来的中国大陆。
 
    据观察,越来越多的城市新兴教会都是由在美国留学归来的基督徒精英人士组成。他们受到过国内国外正规的高等教育,却因长期以来无法获得政府主管宗教事物部门的承认和接纳而完全放弃和拒绝与宗教管理部门法定的“两会”建立任何类型的依附性关系。目前的宗教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的行政管理法规《宗教事物管理条例》将国家宗教事务的鉴定权和特许权严格限定在五大“爱国宗教组织”,基督教方面就是“中国基督教全国两会”(TSPM/CCC)。从维护执政党的威望和国家的最高利益来看,这样的制度设计的不足、滞后和无效性,已经被现实和事实所一再证明。
 
    刘同苏断言:“经由‘十字架’与‘道成肉身’的生命实践,传统家庭教会形成了敬虔主义与本土化的传统;正是因为继承了这个传统,城市家庭教会才可以在都市化的挑战之下,把握主流人群(进入文化)并提升主流人群(召出来)。从本质上讲,城市家庭教会使基督教在诸信仰的角逐中脱颖而出,凭借的不是理念与技术的优势,而是能够改变大众生命的内在功力。……凭借着城市先行开放的便利地位,城市家庭教会率先与普世的大公教会接轨,由此而在教会架构与神学思想方面获得了某种借鉴。城市家庭教会能够较成功地回应都市化的挑战,其原因除了对传统家庭教会传统的继承以外,也是由于从普世大公教会传统中汲取了力量。城市家庭教会可以说是中国家庭教会传统与普世大公教会传统的汇接点;藉由这个汇接点,中国家庭教会在外形上重新对接到(在生命本质上从未离开过)普世大公教会的大家庭,并且由于这一融合而在都市化的社会文化背景中上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38]
 
    越来越多的以基督教信仰为人生真理的人在政府管理的“两会”(TSPM/CCC)之外组成各种形态的社团、团契、查经或祈祷小组,与此同时,在大学校园、民营类学术文化企业里,也开始出现地域性的和行业性的教会组织。这些组织,目前的势头越来越朝着公理制和长老制两种教会传统进行自然而有序地重构和组合。中国国家媒体上因着中美关系始终占据中国国际关系上的最重要位置而使得中国知识界认识和民族精英特别关注中美关于人权和宗教自由问题的分歧、争执与对话背后的存在及其道理。
 
    亨利﹒基辛格说:“人权问题将在整个互动范围找到其特定的位置。若要美国不提及关涉其基本信念的人的尊严和民众参与政府事务等基本原则,那将是一种不真实的想法。考虑到现代科技的既有本质特征,这些原则不会再以民族疆域来划分边界了。但是,经验表明,用对抗的反思去强加于人的做法将是自欺欺人,尤其是针对一个有其特定的历史观的国家,像中国那样。”[39]
 
    这些事实存在,都成了我们研究和探讨中国的政教关系的基本背景,特别是一代又一代中国的留学生在美国完成学习、深造并融入美国社会,再返回祖国创业和参与国家发展这一特别历史景观。在中国苦难深重的近现代史上,从未有其他国家像美国那样,在中国人民的救亡图存的危难时刻,付出巨大的生命代价。除了大量的传教士在高等教育、医疗卫生、乡村建设和赈灾扶贫等传统的教会事工领域外,最令中国留美学生和学者感动的是,在二次大战期间,那么多美国青年军人,捐躯于中国,帮助中国人民抗日。
 
    据历史文献记载,仅仅在在著名的“驼峰航线”,截止于1945年抗战胜利,在3年时间里,为了保障中国抗战的基本物资等战场需要,美军就持续地组织空运,牺牲了多达3000多名年轻的优秀飞行员!值得瞩目的史实是,他们都是来自美国各地教会的敬虔的基督徒。可以说,在华美国传教士和抗日援军中,崇高的基督信仰的力量,是其主导的精神驱力,尽管世界范围的冷战使得中美两国基督徒之间的弟兄姊妹关系被迫中断和暂停,但是,圣徒相通 (Communio sanctorum) 意义上的永恒记忆和纯真祈祷或迟或早地会重新联系起中美两国人民之间的深厚情谊的。几乎所有在美国留学过的中国学生都深深地感受到其美国老师、同学和邻舍善良和忠厚的德行所包含的基督信仰成分,尽管大部分中国留学生回国之后可能绝不会进各地“基督教两会”管理的教堂去做礼拜。[40]
 
    因此,任何研究中国基督教信仰通过一定的可见的组织形式,无论是执政党接受,还是无法接受,都必须正视与中国的现代化方方面面密不可分的美国的国家利益和关涉美国民族精神的一系列源自基督教信仰的价值理念,同时,还应该从政治的、历史的、社会的和经济的等领域关注这些理念是怎样成为美国国家安全的基本结构。[41]
 
    2.  团契、教会组织与合法性问题
 
    关于中国基督教组织体制的任何分析,无论是社会学的分类和解释,还是历史教会的神学分析和理解,都会立即明确地面对一个基本事实,即,在中国现阶段,国家政权从政治和法律上仅仅确立一个组织为中国基督教唯一合法组织,这就是中国基督教两会(TSPM/CCC)。
 
    若按照基督教会史研究的一般分类规则,我们其实可以将第一类型作为最基本的分类,即,体制教会与非体制教会以便帮助我们对目前中国基督教现状的初步分类。但是,问题在于,在西方漫长的教会史上,体制教会即便与政府之间保持再强的关联,在教理、教义和教制等方面,依然保持高度的自治状态。也就是说,ecclesia 始终是其内在的本质特性。目前的中国基督教呈现出越来越令人瞩目的趋向,即,政府管理和扶持的教会组织,越来越行政化和衙门化,越来越变成第二政府宗教事务局,其内部的各类神学院校也相应地产生去教育和去学术化倾向。政府机关出现的各种潜规则也越来越显性地出现在各级“两会”机构内。而非体制教会中越来越多的独立教会(或曰家庭教会)却出现了比体制教会更加重视历史教会古老的传统之继承。或者说,原本应该作为界定体制与非的标准,却颠倒地出现在中国基督教景观中。
 
    中国基督教的自由教会(或非体制教会;家庭教会;独立教会)实际上有极大的可能和希望成为历史教会和信仰道统层面的纯正传统之继承者,进而终将成为未来中国基督教的主流,即,基督教伟大传统的继承者。这就是目前中国基督教合法教会,即,“两会”(TSPM/CCC)所面临的困境和无法回避的事实。[42] 如何使得“两会”不要继续变成政府第二宗教局,主要还是在于政府主管部门,因为这个被赋予唯一合法的中国基督教组织或团体之所有的职位都是由国宗局指定和任命的,因此,考察整个指定和任命的每一个个案,就可以完全清楚个人意志是如何僭越执政党意志和政府权威的,而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国家利益。
 
    更进一步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爱国宗教团体(PROs)所有层面的负责人的素质、人格取向、德性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联系着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主管干部个人,而庞大的官僚机构所形成的机制,很少使得开明的最高决策层通过法定的程序明察秋毫,即便最高层决策者是如何地有责任和使命。在漫长的两千多年的农业文明时代,或民智愚钝,或望天兴叹,而目前则绝对不可再重演愚民政制了。法治、宪政、民主、监督、制衡等早已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基本要素,而其背后的理念与基督信仰、圣经启示和教会传统之间的亲缘性也不断地被显现出来。这就是我们思考体制教会和非体制教会在中国的一大背景。
 
    中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决定了人治大于法治这一模式将伴随着中国在全球化时代的发展进程。尽管中国古代一直也存在着类似于现代世界的法律理念,即,以“天道”为特定范畴的表述和制度性设计,但是,自董仲舒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汉武帝时期的国家治理策略,从而使得儒学最后上升为中国的国家意识形态以降,两千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其实本质上属于人治范畴内的法制。或者说,中国的法治设计中的法,就是最高统治者之意志,而围绕其绝对权威所形成的统治阶层就构成了一个稳固的特殊利益集团,进而构造其全民族和全社会的法统。而基督信仰传统中的法,实质上以自然法之神圣性来将教会信仰中的原罪教义变成对一切世俗权力走向绝对和独裁的防范和制约之预设和制衡。
 
    尽管现代世界,法学家们在思考和研究法治国家的种种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时,不会太在意教会信仰层面的自然法之神圣性问题,但是,这并不说明基督信仰在现代法治、民主和宪政等政治体制中的存在论意义的基础作用和意义。对于中国政治民主化和宪政时期的法治和人权保障而言,无论如何必须将宗教信仰自由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衡定标准,因为这并非仅仅具有伦理道德层面的意义,而且从深层次来看,却是关系到在未来的中国法律之神圣性问题。唯有如此,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名言)才能够在中国由人治文化传统向法治转型过程中获得普遍性和现实性,否则,特权阶层意志之体现的法律,因其根本漠视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才能成为民众的信仰呢?[43]
 
    关于自然法之神圣性应该成为中国法学界的国家专项课题。“自然法仅仅是一种实质性正当程序吗(substantive due process)?首先,存在着一种争论,这种争论甚至(或者特别意义上)在保守的哲学家和法学学者中,即,什么是自然法?它是否可以或怎样应用于现实的司法审议?已获得的意见所包含的巨大差异主要存在于对自然法内容和它本身如何加以界定及如何适用于法庭。其次,圣托马斯﹒阿奎那,这位关于自然法超群绝伦的权威,就此提出一种验证表明,远非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类偏见或宗教神学遗论,关于自然法的论述完全能够成为理性的一种自在性用法,并且扩展到几乎超越了人类卓越的理智界限。现在,让我们来比较一下圣托马斯所写的两段文本,他以此来描述何为自然法。第一,这是源自其百科全书般的巨著《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ca)中:既然所有隶属于神圣眷顾的事物都由我们上面所示的永恒法所制约和衡定 …… 显而易见的是,所有的事物都分享着永恒法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从其铭刻于其中的存在出发,这些事物将其各自的内在倾向性从本源上派生于于其具体的行为和目的。现在,在所有的诸多存在中,理性的被造物以最卓越的方式隶属于神圣眷顾,只要他参与神圣眷顾之恩的分享,并且通过既恩泽自身,又惠及他人的方式进行着。因此,理性被造物已经有份于永恒理性(Eternal Reason),据此,理性被造物就拥有一种自然的本质倾向于去特有的行为和目的。在理性被造物中永恒法的这种参与被称之为自然法(Saint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I-II, q. 91, a. 2. )…第二,存在着一个就自然法而言的共同维面。圣托马斯在前面的教义论证 (I-II, 90.4) 中将法律界定为‘一种理性的律令,由看护整个共同体的那位颁布,并为了获益于共同善 (the common good)。’任何对理性冒犯的规定都绝对无法具有法律的本质界定,同样,任何触犯人类共同善的规定就必须绝对地被作为非理性物而加以摒弃。”[44]
 
    因此,大量的非体制教会的存在、发展、不断造成的冲击,一定具有特定的历史性,将至少促使公众、政府内非宗教主管部门和国家精英界去思考目前的国家宗教管理体制之有待改善性,以化解痼疾和顽症。若政府继续安逸于对宗教组织的管理模式之现状,将失去时机,最终将无法收场。刘澎确认:“政教关系的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表述。没有明确的法律表述,政教关系就会成为各界人士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政府应该做什么,宗教组织应该做什么,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应该是公开的、明确的、有法律保障的。否则,一方就会成为另一方的工具,从而为社会的不稳定埋下祸根。…… 国家应该代表全体国民的利益,而不是某一宗教的利益,政府一旦介入对宗教的支持或压制之中,就丧失了其公共代表的超然地位,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在政教关系这一对矛盾中,一般来说,政府掌握着行政权力,处于强势,宗教组织则相对缺少权力。但政府深知宗教掌握着群众,具有巨大的能量,有可能构成对现存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挑战。对宗教组织而言,能否取得政府的认可与支持,关系到自己生存与发展的合法性问题。政教双方,一个追求的是世俗权威,一个掌握着精神权威。双方如果合作,是一种互补关系,如果对立,则是两败俱伤。把政府作为实现宗教目标的工具推行宗教,或把宗教组织作为实现政府政治目标的工具使其为政治服务,都是基于对政教双方作用与目标的误解。”[45]
 
    大量的非体制教会将在信仰、教义、教制、公民权益和责任等方面最终获得合法性,尤其是信徒人数和质量都绝对高于政府部门化了的“两会”组织,那时,政府宗教局的角色转换应该将是非常的被动。基督教新教教会之内在性本身就是以信仰自由和权利本体为特性,因此,任何外在的强迫性管控、支配和打压举措一旦与其基本信念和教义相抵触,那就必定增强抗争的内蕴力,于是,逐日累计和增强,终究有一刻,会以突变的方式体现出来,那时,若各种外在的复杂因素混杂在一起,各种现实的冲突和变化都有可能出现。如John Witte, Jr.所言,从历史和法理层面看,“基督教新教改革就是本质而言其实是一场为自由的战争。从教会法典的僵直约束和教士专权控制中获得个人良心的自由;从教会权威和特权中争夺国家政权的自由;地方的教会圣职人员从罗马大一统的教廷和世俗君王专制中赢回自主和自治的自由。‘基督徒的自由’就是宗教改革初期最有力的呐喊!”[46]
 
    3. 现行宗教管理体制所存在的担忧及其存在理由
 
    在我们思考如何解决日益构成政府外交困境和内政麻烦的“家庭教会”难题时,我们除了从历史和教理的层面去探究各种合理性的道理和模式外,也应该从解释学的思维中获得启迪。这就是说,关于将“自治”作为唯一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提出时,应该去思考为什么这样显而易见为有效之路径很难为政府最高决策层所采纳,无论是执政党涉及宗教事物的部门,还是政府行政系列中具体执行宗教政策和法规的部门?进一步的问题由此就浮现出来了,即,为什么政府担忧各种各样的“三自体制”之外的“家庭教会”有朝一日会成为社会危机、民间动荡或国家安全的隐患和火种?难道在现实中这样的情形真的会出现吗?为什么政府明明知道,源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的“三自体制”早就成为国家的政治上、财务上、民意上和外交上等等包袱和麻烦,却还无底洞地不断对之加大投入和保障却白白地在做无用功?
 
    我们至少可以从目前国家宗教局和全国“两会组织”应对“家庭教会”的各种控制、防范、打压和怀疑等做法中梳理出背后的理念、原则和缘由,以下面五种类型呈现出来。
 
    1)列宁主义式
  
    众所周知,一个具有共产主义理想的执政党官员,依照共产党宣言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理应是一个道德高尚、品行卓著,并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信念的人,同时,作为无神论的意识形态信奉者,对其他精神和信仰系统采取的是真诚尊重和平等互助的立场。在政府的宗教政策实施过程中,理想模式中的共产党官员应该是如同各种政策文本所宣示的那样,绝对尊重各大宗教团体的自主权,仅仅在法律事物方面,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实际困难。这是宗教政策的基本解释。但是,事实上,除了在赵朴初、丁光训这样获得过执政党最高层敬重的宗教领袖健在的时期,因其政治身份和行政级别远远低于他们的国家宗教局官员们处处体现出基本的尊重外,我们现在所看到和实际经历着的却是完全相反的做法。国家宗教局业务司实权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所有的事务上,都完全实施绝对的介入、支配和随意性地宣布所有正式的决定,从宗教团体的人事任命、权力分配、薪资调配和政治定性,到以执政党和政府的名义加以解释、说明和褒贬等,无一不处处可现其绝对权柄和潜规则高于国家利益和执政党理念之形迹和本质。
 
    可以不容置疑的是,这样的绝对解释权,一旦落到个别极左或腐败或平庸或心胸狭隘的国家宗教事务局业务司权贵型官员手中被毫无制约地随意运作时,信教群众、圣职人员和整个教会,都必须将之视作为执政党和政府的最高意志,而与之制度化配合的,就是国家强力机构,即公检法各级部门,甚至外交和国家媒体。那么,整个宗教界人士,无论所谓的上层人士,还是真正爱国爱教的圣职人员,就会呈现在中国和世界关注宗教自由和人权问题的研究者面前如此的景观,即,或者唯唯诺诺以保全既得政治待遇和特权,或噤若寒蝉以规避飞来横祸,或完全极端地视其为整个国家的意志而激烈抗争之。稍有视国家利益高于宗教局业务司司长个人及其团伙之私利而理想主义地呐喊或喃喃私语之时,则完全被唯一合法的“基督教组织”排斥出局沦为非法的结果也就基本形成。
 
    显而易见,目前这一种类型的担忧中某种基督教教会是否合法,是否爱国,可以概括为一个简单的陈述:
 
    “爱国宗才算爱国守法,爱三自才是荣神益人。”
 
    那么,为什么宗教局对基督教组织和团体那么不放心?我们在此尚且不去谈论按照潜规则办事而漠视国家利益和执政党原则的那些腐败官员,先从严格的绝对管控教会团体的层面来看, 显然,从执政党意识形态来看,列宁主义可以作为一种执政理念来描述这一类的强硬做法。这样的宗教管理者对一切类型宗教团体和信徒的警觉和担忧,其背后潜藏着的就是非黑即白的革命党思维。这种思维在暴力革命时代,表现为大义凛然和抛头洒血的革命者气势和作为,因此,对于一切非无神论和共产主义理想的宗教信仰、审美情趣和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一切视为革命对象而严加防范,必要时即可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从物质世界上加以消灭。
 
    不少宗教界人士,本着真诚的拥护共产党领导之心愿,参加新中国的建设。但是,在漫长的革命战争时期所形成的残酷斗争和你死我活的思路和惯性,使得一旦宗教局的局长是以狭隘的暴力革命思维和理念去管理和平建设时期的宗教事务时,他就会千方百计地用执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权力在宗教组织领导层扶持不同的派系,并不断制造内部的冲突和竞争,以达到分化瓦解和各个击破的效果。一句话,来自列宁主义式的担忧,其实就是战争时期革命党的思维而非法治时期执政党的政策和法度,唯恐宗教界成长为独立的按照其教义教规等传统进行自治的信徒团体。
 
    2)民族主义式
 
    对鸦片战争的屈辱和悲惨之民族集体记忆催生了整整一个多世纪的爱国主义,使得救亡图存的近现代史充满着悲壮的抗战气概和血仇意志。在闭关锁国的时期,这种极端排外的爱国主义其实是一种狭隘的民族主义。留学欧洲的无神论留学生们以现代科学和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现代抗日战争和统一中国的解放革命中超越了这一极端民族主义。因此,历史事实早就证明,以周恩来为主要类型特征的中国现代史上的伟人,其实早就深深地意识到一切形式的极端民族主义都是一把双刃剑!他的时代赵朴初、吴耀宗、丁光训等享誉西方宗教界的人士获得前所未有的尊重和厚待,于是,高僧大德型的人士成为具有世界眼光的政治家属下的宗教界代表人士和领袖。
 
    然而,时过境迁,目前中国唯一合法的基督教界的所谓代表人士基本上毫无什么国际影响,也无法以其德行和知识去与同时代的本国知识界精英对话和互动,他们仅仅是宗教局部门利益的绝对维护者和服从者。一切在国际上享有威望的有学识的宗教界人士,即使是受教于执政党绝对领导的各名牌大学,也一律被极端民族主义心胸的宗教干部以防止海外渗透的名义定性为政治上不可靠不爱国而加以排斥。这一类型影响之剧,使得我们完全清楚地看到,界定基督徒海归学者是否能够在唯一合法的基督教组织里事奉和同工,标准完全是政治的和个人的,而不是国家利益和教会信仰原则。
 
    民族主义的极端形态,也表现在一批宗教干部及其按私己利益任命的所谓宗教界代表人士处处以基督教神学中国化名义排斥历史教会的一切优良传统和早已成为普世价值组成部分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在中国教会,一批又一批海归基督徒专业人士,在这一类型的担忧中,他们皆有媚外嫌疑,因此,在爱国这一政治标准上,就是不合格,不能予以重用,且最好是阻止他们获得任何合法性的渠道。现实是这一类型的担忧其实完全是多余的,因为教会在中国既不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机密,也不拥有金融、科技和商业利益。而大部分基督教海归在中国也是以其专业特长服务于政府领导下的各行各业。
 
    因此,在民族主义心态中的基督教,是外来宗教,是西方传教士以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战争强加给中国人民的,必须加以警惕和限制。这样的思路或多或少地始终存在于国家宗教管理部门,既影响着判断国家现实实力和处境,也影响着宗教管理部门自身在国家各方面精英人士心目的形象、素质和胸怀。当然,这一类型的担忧唯一合理的地方,就是希望中国传统文化和精神元素何时能够成为中国基督教神学的基本表述形态。从学术上来看,这样的期望具有极大的期待性,使得教会学者必须尽早意识到其中所包含的道成肉身的真理。
 
    3)儒家传统式
 
    从1905年国家废除科举,大规模的西式教育开始出现在中国各地。经过“文革”,两千多年的儒家道统在来自西方工业革命并与自然科学的物质规律和数学模式挂钩的无神论世界观冲击和涤荡后,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传统基本上彻底粉碎和抛弃。但是,随着综合国力的持续增长,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也空前增强。于是,在宗教管理部门的实权干部心目中,防止基督教以外来宗教的方式对华渗透或削弱中国基督徒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忠诚或情感,一种显然基于儒家传统的担忧开始出现在这一类型的思维结构中。
 
    根据黄蕉风的研究,目前,最具影响力的此类担忧是著名儒家学者蒋庆所持有的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蒋庆一直对基督教在中国农村的爆炸性扩张怀抱警惕的态度。他认为未来儒家重建的最大对手不是中共,而是基督教。儒家需要和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争夺精英阶层,需要和基督教争夺底层民众。按蒋庆的观点来看,基督教属于‘马教’崩盘之后,准备来‘接盘’的后备军。未来中国的文化发展趋势,是一场关乎‘华夏衣冠’的文化大争战,即究竟是‘中华归主’还是‘主归中华’。2005年,蒋庆在广东从化‘第一届全国儒教学术研讨会’上宣读了《关于重建中国儒教的构想》的论文,文中称:

    “当今中国,基督教凭借着西方强大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媒体、教会的力量向中国人传教,据有关人士统计,现在中国的基督徒已近一亿人!如果对这一趋势不加阻止,任其发展,致使今后中国的基督徒超过中国人口的一半,中国就可能变为一个基督教国家,基督教文明就会取代中华文明入主中国,此时再谈复兴儒教重建中华文明已经来不及。现在非洲已有一半以上的人口成为基督徒,非洲原生态的许多文明已经被基督教文明取代,非洲要回到自己的传统文明已经不可能,故中国不能步非洲的后尘。此外,现在西方超级霸权国家看到不能通过军事威胁、经济制裁、政治演变改变中国,开始谋划通过‘宗教颜色革命’改变中国,美国布什总统在白宫公开高调接见中国大陆地下教会人士就是明证。如果中国真的成了第二个波兰,那中国文化的复兴与中华文明的重建亦将不复可能。因此,只有复兴儒教,才能抗拒基督教在中国的扩张性传播,才能保住中国的文明自性,才能使中国永远是体现中华文明的‘儒教中国’。(基督教传教的宗旨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就是‘中华归主’,即‘中国归中国人,中国人归基督’。中国人都归了基督,那中国也就归了基督,也就实现了基督教传教的理想--‘中华归主’。‘中华归主’果真实现,肯定就没有中华文明与儒教生存的空间了,更谈不上儒教的文化地位了!”[47]

    其实,只要从知识学层面去认真地研究圣经及历史教会的教义传承,我们就会使得这一类型的担忧成为多余。儒家传统更多的表现为伦理道德层面的规范和规定,对终极性的关注甚至远远低于道家思想和传统。从利玛窦以降,道成肉身的基本信念不断地鼓励基督教信仰的求索者和实践者去关注、研究和热爱中国传统文化和精神系统。今天,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和中产阶层出现基督徒,并且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速增长着。这已充分证明了儒家式的担忧是不必要的。基督信仰体系绝不会否认以温良恭俭让、仁义礼智信等伦理美德为现实伦常秩序的儒家美德。
 
    这里我们作为一个牧师和信徒,对于以维护儒家传统而大加排斥基督教的作为所包含的一些偏见,倒是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儒家传统中的某些因素的确是与基督信仰中的自由、平等和责任等基本理念在一定的政治体制内会出现冲突。但是,世界潮流,浩浩荡荡,任何违背人类良善和秩序的价值系统,纵然再以怎样神圣性的名义出现都无法抵挡中国走向依宪治国和政治民主化的大趋势。何种信仰系统能够有作为于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那未来就一定属于这一价值系统,否则,必被历史长河所淹没和淘汰。
 
    周舵论及制度设计或法统议题上的诸种传统与历史谬误时,有不少深刻而精辟的论断。其中关于自由与民主、专制等的关系,值得我们思考自治这一公民社会的制度设计问题。他说:“如此众多的中外人士,至今居然还不了解,专制是自由的对立面,不是民主的对立面;民主搞得不好,不立于自由的根基之上、不与自由携手合作,就会变成最可恶、最有害、最劣质化并且最难摆脱的专制——多数人的专制,变成底层多数穷人的激进革命所催生的极权主义。加上在我们的传统当中,尤其是元明清三代以降,俗儒浊流们一味谄媚皇权,鼓吹君权至上,这些流布两千余年的专制遗毒,今天又正在被一小撮迷恋清宫辫子戏的‘红色’影视编导所大力鼓吹。我们对这种‘现代极权嫁接传统专制’的双重垃圾组合更要有足够的警惕和批判;而志在以道统约束规范皇权的纯儒清流,以及‘选贤任能’的精英治统,则完全可以作为抵挡民粹民主狂潮的优良传统加以继承;把儒家甚至整个中华文明用‘专制主义’一笔抹黑,那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48]
 
    4)地缘政治学式
 
    这一种类的担忧是着眼于基督教教会一旦在政府全力把控的“两会”组织之外发展起来的,势必与境外的基督教国家或政治组织产生超越民族感情和国家利益的关联。这一情况随着大量的来华经商、旅行和定居的韩国、台湾、香港和美澳等地的基督徒企业家、商人和学者而越来越形成奇特的忧虑。源自宗教改革的加尔文主义传统,以各种方式形成了现代世界政治、经济、法律和国际关系的基本结构和准则,因此,加尔文主义传统通过强有力的宣教热忱正在改变中国既存的政教关系体制,并越来越显示出当前的宗教管理部门思路、理念和管理模式的滞后性与局部利益化。
 
    环顾四周,韩国、日本、港台、新加坡等东北亚、东南亚地区,在政治体制和法律秩序上,基督教传统的绝对影响力早就超出了意识形态和宗教学范畴,即,以普世价值和人类优秀遗产的方式成为中国四周邻居的优异亮点。凡是稍有研究并愿意诚实思考的,都不得不承认中国至少在法治国家和公民社会这一点上落后于四周邻居,由此产生的大量的不安定因素和潜在的政治动荡都是于此息息相关。若担忧基督教会有害于现存执政党权威和国家利益,最重要的不是依照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新政权创建伊始所制定的宗教管理体制,以绝对的革命党理念,动用国家暴力机器去限制、打击和消灭一切与共产主义无神论意识形态不一致的宗教信仰和价值系统,而是应该以执政党的责任去合理地分析、吸纳和联合一切有利于人民、国家和法律秩序的理念、力量和价值系统。
 
    从汉武帝到孙中山,中国历史虽然大起大伏,以血腥的手段去改朝换代,但是,从世界文明史的角度来看,也积累了一个强大的精神实在,即,一旦中国最优秀的哲人和政治家发现了普天之下的真理,就会义无反顾地去求索、获得和实践。目前,中国的国家意识形态依然是一百多年前的两位德国思想家的理论,其本身就证明了中华民族精英传统中深层次地涵有开放的、理想主义的和追求终极真理的本质特征。
 
    这里若要消除这一类型的担忧,我们还不得不思考周恩来留下的遗产,即,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去改变目前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支配一切可以役使的力量这一宗教管理部门之现存做法。从地缘政治学来看,依法治国、宪政民主,将使得所有的宗教组织以直接受制于法律而呈现出基本的道义和责任。若宗教管理部门以自己的私利和私欲为本质,将国家利益和执政党权威变成其个人的工具,再以潜规则扶持和培植宗教团体个人代理人,那势必造成这些所谓的宗教界“代表人士”习惯并热衷于制造宗教团体内部的矛盾、猜疑、纷争或以求取生存自保、或完成所谓的政治任务,或为了攫取更大的名利和特权,于是,帮派、伐异和诽谤等等就会成为维护党和政府权威的一切合法行为背后的真正动因。若长期以往,中国周边的邻居因着恐惧动荡和灾变之祸患也会自然地联合起来共同对付这个巨大的民族共同体。历史和现实的无数正反之例证早就证实了这一点。
 
    5)文化冲突式

    1993年夏,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在《外交》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文明的冲突?》的文章,一下子引起国际学术界和思想界的关注并随即出现大范围的多样视野的争论。[49] 而且在相当大的范围里,中国在冷战之后是否会因此而成为西方,特别是美国的直接对手,且似乎是有文化命运所决定的,就成为世界范围引起聚焦的问题。[50] 后来,以此观点为中心,他又推出一系列的论证型文章和著述。[51] 若我们可以用德国思想家斯宾格勒的文化-文明范式来分析这场学术争端,便可以用来解读在家庭教会和教会组织真正依法自治议题上的担忧。根据斯宾格勒,人类文明史所呈现的诸多阶段的文明以生命形态先后谢世并交替退出历史舞台,现在唯一主导人类历史的欧洲文明也度过了其青春期。[52] 他坚信每一种人类文明背后都包含着一切最基本的文化因素,而最具生命力的基本因素都会以特定方式延续下去,并汇入新生的文明。文明,在他的理论体系中,是与外在的伦理、法律、制度、秩序等密切相联系的。因此,当前世界主导秩序背后其实是基督教文化因素。[53]

    这样,我们就可以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为认知距离中,可以确认,亨廷顿理论在全世界非基督教学术界引起波澜巨涛的深层次缘由并非是哲学的、史学或神学的,而是现实政治学和民族主义的。[54] 若从天下为公和人类大同的远古儒家理想来看,基督教文明在年轻的美国,这个汇集全人类移民的合众国,获得新生,表明了一切优秀的人类文化在一个特定的时期,会形成欧洲文明之后的新的文明形态。[55]

    在这一前理解框架中,合理地诠释亨廷顿历史观的益处,将会使得重新崛起的中国避免重蹈朝代更替的历史覆辙,以中国古老的文化传统去参与未来世界秩序的建设。今天在香港、台湾、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儒家传统依然顽强作用的国家和地区,文化冲突式的担忧已经被谨严的法治国家和宪政民主体制所消解和融化。因此,担忧基督教,特别是政府通过中介机构去控制、防范和支配之外实现完全自治,会影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而动摇政府合法统治权威的种种顾虑、忧愁和警觉,都会被证明为大国崛起时的躁动不安的青春期烦恼。

    只要在中国的一切组织形态的教会,无论在三自体制内的,获得政府各方面扶持和支配的,还是完全自治的,依靠信徒奉献的自主型家庭教会,都必须被纳入法律秩序中。这样,现实来看,接下来要论证的就是,现存的以宗教事务局来全权实施依法管理的模式既然早就被证明低效和远离法治,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建立起既维护国家利益、法律秩序,又能够尊重良心自由权和宗教信仰自由权,从而赢得国际社会真诚的敬意呢?
 
                       第四章 自治:唯一有效的解决方案
 
    自治,在政治学领域,特指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结构中,政府权力对公民及其按照一定的信仰、意愿和规章组成的团体等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严格界定。比较具体的理解就是,在涉及到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权利和具体职能等机制上,政府的权力绝对不能直接介入,更不能出现政府官员将其个人意志和主张假借国家意志加以任意性实施,同时,国家强力机构自动做出回应和协助,即出现机制上的恶或结构上的恶这样特定事实。
 
    从政治哲学层面来看, 在西方文明中,自治(autonomy)这一特定的范畴,源自古希腊文( αὐτονομία autonomia from αὐτόνομος autonomos from αὐτο- auto- "self" + νόμος nomos, "law"),特指当时的城邦自治政体。从此开始,人类现代文明在政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中的“自治”便开始正式出现和形成。在道德哲学领域,自治主要是康德哲学理论所强调的基本原则,其中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自由意志、自律性和人类理性行为中的规范与规则等。[56]可以说,今日世界政治、法律和伦理秩序中关于自治原则的哲学基础基本上是依照康德的理论模式为基础。或者,作为一个集大成者,康德最终完成了自治理念朝着人类理性化秩序结构的价值创设。[57] 他之后的历史任务,将是由被赋予人类历史使命的大政治家去实施和实现,同时,一代又一代的学者神学、法学、史学、伦理学等诸多学科联系其时其景中的具体问题加以理解和诠释。
 
    最重要的政治人物便是拿破仑 (Napoléon Bonaparte,1769 – 1821)。在1804年,拿破仑颁布《法国民法典》(即著名的《拿破仑法典》)。这是在人类文明史上继1215年在英国国王签署的《大宪章》之后,从法理层面基本确定公民个人权利之法律保障具有神圣性的最重要法律,标志着现代世界宪政秩序的出现。从此,无论人类历经怎样的混乱和曲折,任何个人权力一旦以国家或人民的名义被剥夺和侵害,必将导致专制和暴政,从而最终也将导致社会失序和秩序崩溃之恶果。
 
    因此,自治,构成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公民权利保障的结构性或体制性构成。我们今天所盼望的中国形成公民社会这一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之实质,其实,就是在宪法层面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自治权,解释和定义着国家法律和伦理系统内执政掌权阶层与公众或民众阶层之间的关系形态。自主权的有无和多少都直接关系到整体上的国家治理理念和公民的基本尊严和权利保障,从一个历史的更长的视野来看,也是一种文明演化处在何种生态之检验参照系之一。[58]
 
    从基督教神学的思维来看,一切解决现实冲突和问题的方式都必须涉及到规范与规则的界定,从而使得我们所使用的工具本身应该成为上主恩典实施的器具。这一加尔文传统的意义已经被过去几百年的世界历史诸多教训所证实。[59]我们在分析思考化解中国家庭教会与政府既存宗教管理部门的误会、矛盾和冲突这一紧迫问题时,若可以借鉴历史上的成功范式,一定可以体现出一定的启迪和意义。
 
    1. 三种维面的认知和尝试
 
    按照加尔文,我们理解和解释符合上主公义、良善和仁爱之最高理念的法度、规范和秩序的基本层面,应该包括神学的,即真理层面;政治学的,即公民权利保障之秩序和制度层面的;伦理的,即蒙召阶层之神圣责任、操守和道义层面的。
 
    “在加尔文的术语中,道德律的第一种功用是‘神学的功用’:它像一面‘镜子’,裁决出每个人既有的原罪并促使我们做出悔改和通过信仰寻找到恩典(《基督教要义》II.7.6-9)。它的第二种功用是‘民事或政治的作用’(civil use), 如同套在有主观意愿的罪人头上的‘羁绊’,以此使得人类社会能够相互和谐地生活着(《基督教要义》II.7.10-11)。我们必须注意到对于加尔文而言,构成任何形式的现代正义系统其实都是圣经启示中的道德律的第二种功用,而非圣经自身的民事戒律。加尔文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圣经中的民事诫命与后世的诸种社会组织并非是完全相连接的。每一个民族都有自由权去决定适合的法律诫命,只要这些法律‘符合爱的永恒法则’(《基督教要义》IV.20.15)。对于加尔文,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一些特殊的社会恰恰是需要这些具体的法律诫命的,这些法律诫命在自然法和公平原则界限内得以制定和实施,并且有效地促进和保障着永恒的爱(《基督教要义》IV.20.15-16)”。[60]
 
    首先,就真理层面而言,十字架真理的普世性是全世界基督徒的基本教会信仰之要义。而天下为公,作为构成中华民族精神和传统的内在特征,在这一中心点上两者相遇了。因此,基督教信仰绝非外来或民族的精神和价值体系,而是包含着普遍真理和普世价值的精神和信仰系统。中国教会需要能够用汉语解释出基督教信仰之真理的神学家和学者,使得基督教信仰成为中国现代化的真理和精神之源。[61]这样,基督教就会最终融进中国人的精神生活之中。
 
    David Aikman写道:“中国正在进入基督教化的进程中。但是,那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中国人都将变成基督徒,或者绝大多数人将如此。不过,按照目前在中国乡村、城市,特别是在社会和文化圈层中基督徒人数的增长率来看,一种非常可能的前景是,在未来的三十年中,大约会有占中国人口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民众将成为基督徒。如果确实这样的话,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基督教立场在未来的中国政治和文化构成中将成为一种主导的世界观”。[62]
 
    其次,从政治学层面来看,公民社会的正在形成是邓小平对中国乃至世界文明的巨大贡献,因为他以非凡的意志推动中国走向改革开放,经过三十多年的持续发展,中国完全开始重新进入世界大国行列。而公民社会和宪政民主,作为中国执政党继承孙中山之历史预言的第三阶段最具特征性的制度设计,正在成为中国民族精英的理性选择。基督徒的孙中山,其伟大理念中所包含的信仰使命和奥秘,虽然从未获得过基督教神学界的发现和确认,那是应为差会控制下的各地教会和现行宗教管理部门绝对管理下的现存两会组织之肤浅认知力使然,但是,历史认知的距离化结果,将使得孙中山遗产中的基督信仰因素越来越会明晰地浮现出来。
 
    由此,我们就自然地进入政治学层面的思考。最值得我们感到庆幸的是,中国执政党始终将自身界定为孙中山先生领导的中国革命事业的后继者和实现者。因此,作为一个基督徒的孙中山既然能够成为中国共产党革命事业和理想的先行者,那么,这就是说明,基督徒和爱国者之间本质上是可以一致的。[63]
 
    值得注意的还有,在孙中山的国家理念中,“约法”显示出他深深地受到英美宪政中的Covenant理念的影响,并值得我们今天从盟约神学(Federal Theology)传统加以溯源和演绎。目前尚未有史学界和法学界专家去探究孙中山遗产中的基督信仰渊源,尽管海外华人教会中始终不乏赞美基督徒孙中山一生蒙福的阿门之音。国内被誉为一流的辛亥革命和孙中山研究者大多也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革命和阶级分析思维去涉及孙中山的生平、事迹和坎坷事业等,这样就限制了对这样历史人物精神世界的理解和认知。“五权宪法”的核心是宪政,其神圣性便是圣约理念(Foedus),虽然孙中山从未提及基督信仰元素于其政治立场和学说,但是,通过他所有的作为历史性的政治家的功过得失都显现了他终极梦想之内在性便在于此。
 
    虽然今日中国宪法学专家中尚未出现具有深厚神学素养的人物,但是,至少出现了一批意识到西方伟大的法律思想源自基督信仰理念和价值的学者,他们正在组织翻译西方法学家们的专著,开始重视现代政治文明系统背后的基督信仰因素。如伯尔曼(Harold J. Berman, 1918-2007)的著作正在陆续地被中国政治学和法学界专家翻译和介绍。关于加尔文主义中的“约法”理念是如何影响、塑造和支配近代以来的诸多宪法原则和成文宪法,伯尔曼都有精辟的实证性的论述。[64]
 
    最后是伦理学层面的尝试。按照加尔文,任何涉及教会及其成员在神圣的眷顾(Divine Providence)之内的作为和见证,都必须具有成圣意义的自律性。这就是著名的律法的第三种功能教义。“律法的第三种功用(也是主要的功用,它与律法主要的目的有更密切的关联)是针对那些圣灵已经在他们心里居住和作王的信徒。虽然他们已有神刻在他们心中的律法(耶31:33;来10:16),即圣灵感动并引领他们愿意顺服神,但律法仍在两方面使他们获益。律法是神教导他们最恰当的工具,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更明白并因而更确定他们所渴慕的神的旨意。”[65]
 
    由此而论,加尔文传统坚称,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越是蒙福的基督徒,越是应该主动地尊重国家法律,自觉地维护公平和正义原则。因此,在现代世界,凡是教会获得宪政秩序内高度自治的国家和地区,教会成员,特别是信徒拥戴的教会领袖们,都必须时时警醒,接受公共舆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制约。信徒,作为公民社会的优秀成员,在信仰操守和公民责任上往往领先于大众,因此,更加主动地监督他们所跟随的教会负责人。
 
    Nicolas Healey研究现代世界中的基督教教会论时,做出过一种非常客观的观察与判断,值得在这里介绍。他说:“所有类型的教会组织都发现非常有必要考虑其与它们所在的社会之间所建立的关系及其本质与功能。当这样的事情不再显得新奇之时,它们就得面对着一个不得不适应的现实处境,即,教会逐步失去对社会的控制力和对知识界的影响力”。[66] 这就是说,宗教改革所开始的历史时期,一直到今天,其实教会已经意识到,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都必须接受其成员以教会团体之外的社会公共价值标准的衡定和监督,尽管诸多已经成为社会公德的标准和规范其实都是源自伟大的教会传统。
 
    西方基督教与社会的关系形态史证明了,教会无论是采取向社会思潮和世俗主流倾向让步的立场,即,所谓的现代主义神学,抑或采取完全相悖的立场,即,基要主义神学,或者,在这两个极端之间,采取折中的原则,都说明了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团体,教会必须思考其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伦理规范,因为,每一个教会成员,特别是教会负责人和牧师阶层,在公共生活中,总是代表着整个教会的形象。这一点无论如何,都将是中国基督教教会组织需要清醒地面对的事实。
 
    目前,无论是“中国基督教两会组织”的各级负责人,还是未登记的分散在各地的家庭教会组织负责人,都不得不面对一个基本事实,即,随着中国政治精英、知识精英和财富精英对基督信仰和历史教会的客观判断和主管理解越来越符合主流价值理念和传统时,他们将会有意无意地加入公众感受和公共舆情,逐步形成一种强大的道德和情感氛围,使得所有类型的教会负责人们成为受到监督和瞩目的客体。因此,三自组织的负责人若继续延续依仗国宗局实权负责人为靠山而漠视信徒权益和教会信仰传统,那将最终失去作为教会成员的信众之信赖,同时,从最根本的层面上,或者是现实的政治学标准中,损害最大的还是政府形象和国家利益。尽管这些日趋衙门化的三自组织实权负责人,可以通过国宗局个别擅权舞弊官员以部局领导的名义获得百般的扶持和褒奖,并通过制度性的渠道荣任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甚至位列公卿百官之列,但是,依然无法掩饰这样的事实判断和学术考证。同样, 那些暂时未获得合法性的诸“家庭教会”系统的负责人,也应该谨慎其自身的灵性操练和道德戒律,切忌以国际舆论和公共媒体之明星和大腕自居而蔑视信徒和公众的基本德性和期望。
 
    John Halsey Wood, Jr. 在介绍Abraham Kuyper论及自由教会与其公民社会关系时,专门涉及到三种教会论与现代社会的关系,今天看来,对我们思考中国社会现行宗教管理体制下的政教关系,具有一定的启发,同时,也促使教会内部尽早确立教会各级领袖必须受制于教会成员的伦理约束机制之创立和有效实施:
 
    “换言之,基督教会不得不重新思考它们的社会姿态因为西方社会自身基督教的因素正在越来越减少。西方社会也不再视基督教信仰及其实践为理所当然之事或毫无争议之物。现代主义神学家通过在新模式的思想面前退让来处理现代社会的诸般挑战。基要主义者则进行战斗或撤退。[67] 亚伯拉罕﹒库伯(Abraham Kuyper)则相反,他另辟蹊径回到了加尔文。除了加尔文所挑战过的固定的教会形式外,他也提供一种在更大程度上关联着社会存在的教会模式。库伯的自由教会的教会论是受感于加尔文的良心自由、政教分离和政教宽容之概念。但是,库柏也面临着一个压力,即,加尔文并未完全意料到或者或者完全估计到某些调整是非常必要的。正在成长中的宗教多元主义和教会与国家相分离是指在荷兰(和整个欧洲)出现的最引人注目的新型现代形式和格局最具突出特征中的两个基本背景因素。”[68]
 
    历史教会的演变史已经以大量的例证确认了具有高度伦理自律的加尔文传统对现代文明规范和制度的影响和贡献。在某种意义上,加尔文在日内瓦的改教创制形成并丰富了一个影响之广泛早已超越了其归正宗宗派的真正的大公教会传统,即,教会应该成为世俗世界的真理解释者和普遍有效的伦理规范的制定者及践行者,而非仅仅囿于其自身封闭的小团体,行与世隔绝的孤芳自赏或踽踽独行。
 
    如Paul Avis言:“当我们研究加尔文及其教会论神学的时候,最重要的一点,或许可以这样说,加尔文是属于整个基督的教会。作为一个神学家,他实在是影响深远,以至于早就超越了任何宗派门户。虽然加尔文是基督教新教归正宗传统的最重要设计者之一,但是,就其对教会所具有的更广阔的历史意义而言,他也是一个的大公教会的神学家(a Catholic theologian)。加尔文早已屹立于基督教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之列:与之比肩并列的还有圣奥古斯丁、圣阿奎那、路德、施莱尔马赫、巴特,可谓历史圣贤人物。”[69]
    
    那么,要怎样的设计、安排和实践,才能使得成长中的中国教会,无论是体制型的中国天主教、三自教会和众多不同特征的家庭教会,还是隶属于自由教会范畴的各类属灵教会,以高度守法和自律的伦理见证,去赢得中国政府和社会的信任与敬意,从而真正在法治社会中担当起公民社会的典范?
 
    这样的提问,将会随着中国政府越来越开明,越来越意识到基督徒及其所在的各类教会组织和团体可以绕过国家宗教事务管理系统,自觉地成为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民众福祉的维护者、持守者,甚至是率先践行者。显而易见,伦理学的要求,将在积极的意义上迫使中国现存的一切形态的基督徒团契、组织和精英阶层,或迟或早地思考如何以自主和自治的标准去建立信用和名望。同时,也由此而敦促政府管理层去调整和改革早已被事实证明为失效了的现存宗教管理模式。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领导精英们意识到,基督徒作为一个守法公民应该而且自然地具有高尚的德行和高贵的操守,无需专门以国家财政去设置层层行政官员去管理、监控和操纵,而越是如此,教会在整个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教制上调整之压力也正在逐步增大。训政阶段的行政管控惯性,一定还会继续滑行下去,围绕着这一批依照国宗局干部个人狭隘心胸和私己好恶为实质标准却处处堂而皇之地以党和国家的名义与权柄运作的“两会”行政体制,在可见的未来依然要延续下去。但是,我们有信心依照国家在过往的三十年间艰难而成功地进行经济、贸易和工业生产等领域里的改革模式,去估算和预测国家精英若尝试在司法和宗教事物管理领域里的改革步骤与模式。这就是说,现在正是一个特定的历史时刻,即,我们需要提前预警各类基督徒团体开始思考在伦理学层面如何建立自律教制系统以迎来实现自治所需要的基本教理、教义和教规等先决条件。
 
    2. 现存教会体制在中国的困境
 
    中国目前正在遭遇政治体制改革的困境,而以宗教事务局为具体设置来贯彻国家意志的制度设计,也面临着调整和审视。应该许可和鼓励中国的法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和神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去研究和思考中国宗教事务局的角色、权限和基本职能,并且包括其是否应该重新界定其如何实施国家意志之手段、行为和存废等。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景观中,五大政府支持和认可的全国性的宗教组织中,就基督宗教而言,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和中国基督教全国两会(TSPM-CCC)可谓“体制教会”,尽管其教会性(Ekklesia)基本上弱于其政治性和行政性,依然可以成为我们思考的客体和议题。困境和乏力,是其现实特征,而看似正统性与合法性源自国家,但是,其本质却是源自政府所设的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个别负责人。
 
    因此,如上所述,掌握中国境内所有体制教会各阶层领袖人物和负责人职务和权力的政府宗教干部,其个人信仰、品德、心胸、眼界,乃至癖好和私欲都决定了他所选择的所谓宗教界代表人士的类型和品位。因为经常出现在教会圣职人士和广大信徒面前的不争事实是,不少宗教局官员以执政党和国家的权威和合法性在宗教事务中实质上去谋取个人和家族的私利,因此,按照其个人癖好和私欲来任命所谓的全国性组织和团体的实权宗教领袖和神学院校的负责人,而根本无视真正的执政党原则和国家利益。于是,便出现了这样一种景观:在国际和国内广大信徒面前,中国的体制教会领袖们和实权人物,往往毫无信仰原则和灵性权威,纵然国宗局以怎样的规模通过政府媒体的宣传口号的方式去强调他们的所谓信徒基础,也无法真正改变圣职阶层和平信徒阶层的既定认识并从本质上维护执政党威信和国家利益。
 
    显而易见,中国执政党和政府在将法治和德政视为治国理念的同时,无法在几代人内完成执政的现代化过渡,只能按照紧迫性和现实性原则在国计民生和外交军事上逐步过渡到依法治国阶段。可以说,宗教事务的管理,属于意识形态事务,远远未成为公共事务,因此,必须要等待到政治体制改革之后,甚至是其最后一个领域,才能纳入法治轨道。但是,与此同时,纠结、纷争和误解将此起彼伏地伴随着中国的现代化全过程。这样,我们必须注意到,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国宗教事务的进步和合理发展,还是要仰赖人治体制中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人和各部门具体执行宗教政策的官员们个人的品德和胸襟,理想和责任。这也是为什么,中国执政党的宗教政策纵然设计得绝对合理和符合历史性,可现实操作和执行过程中,却产生巨大的反差,并给执政党和国家自身带来无穷无尽的烦恼和麻烦之源。
 
    这就是体制教会组织(天主教爱国会和基督教全国两会)所遇到的困境。
 
    3.教会的自治必须基于保障宗教自由的法律秩序
 
    两千多年来的政教关系(relationships of State and Church)表明,政府只有尊重教会在教理、教义和教制上的自由、自律和自主,即教会的自治权,才能最自然地发挥出教会在世俗世界中的积极的作用,教会在能够成为整个社会、民族和国家的良心。[70] 任何试图将教会的自治权消弭,强行纳入政府的意识形态和行政结构中,都无法面对和处理错位造成的各种纷争和冲突。在中国如此巨大的行政系统中,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景观,即,何处宗教自由得到保障,就证明何处执行宗教政策的官员素质好、心胸广、信仰正。反之,依然。而全国范围来看,依然如此。这还是属于农业文明时代的贤人社会特征,还不是现代治国理念的依法行政。
 
    本人建议,以体制教会的中国天主教、非体制教会的安息日、基督徒聚会处(或曰小群教会)和众多的会众制的“城市新兴教会”、乡村家庭教会或信仰团契为试点在中国现行政策和法律框架内实行教会的自治权,同时,鼓励三自组织的教会将自治原则真正由基层堂区变成全国两会的工作原则以严格限制国宗局业务司个别官员的僭越和蛮横,以真正有效地维护执政党的威信和国家最高利益。
 
    3.1.  小群教会,中国基督教教派之一,又被称为基督徒聚会处,聚会所,地方教会,召会等。从其教制形态,特别是其祈祷、团契、牧养和信仰表述等来看,是属于西方主流宗派教会之外的自由教会范畴。
 
    1920年,原美以美会家庭背景的倪柝声在英国圣公会于福州南台开设的学校读书学习期间,受到当时中国著名女兴奋布道家余慈度(Dora, Yu, 1873-1931)的影响,开始思考和摸索直接从圣经启示中领悟信仰的奥秘,而非承袭西方在华差会的布道和牧会模式,或者说以西方基督教的教义和教理传统为范式。[71] 
     年仅17岁的倪柝声从此走上脱离西方差会,特别是大宗派教会传统而另建中国基督徒自立或自主型教会之路。1922年,倪柝声与海军军官王载夫妇三人第一次以新约教会的形态聚会掰饼,此可谓标志着中国基督教本土教会“基督, 徒聚会处”的萌芽。在随后的几年里, ,倪柝声与英国传教士和受恩等有密切的交往,完全认同她的信仰和实践的方式。[72] 接着,他两次访问英国,与英国本土公教会传统之外的英国兄弟会等自由教会传统的教会有很深的联系。特别是英国伦敦的“基督徒交通中心”的史百克(Theodore Austin-Sparks,1885年-1971年)对倪柝声的认同和支持,决定性地帮助了基督徒聚会处在中国的全面兴起。
 
    该教派在政教关系和基本教义传承上,类似于西方宗教改革前后的瓦尔登教派(Waldensianism)和源自瑞士苏黎世的重洗礼教派(Anabaptists)。 史百克曾经师从的宾路易师母(Mrs.Jessie Penn-Lewis,1861-1927),内里生命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其属灵观注重宣扬主观十字架的经历和属灵争战,可视为影响倪柝声最重要的人物。因此,在当时西方差会一统全国基督教格局的情形下,小群教会的出现,以一种特别的精神方式,吸引了大量的中国信徒。在严格的教义学层面看,小群教会其实才是真正的“三自教会”,完全符合三自原则原创者Henry Venn 和Anderson在1850年提出此原则的最初意愿。[73]
 
    该教派传统坚持圣经教会的原初形态,注重“属灵生命之道”,以家庭聚会为主,不装饰十字架、圣像和历史教会的圣礼礼仪,亦不注重圣经记载之外的复活节和圣诞节;无历史教会的圣职传统,无按立圣事等,成员皆弟兄姊妹平等相助。每年7次特别聚会。在基督教教会史上,基督徒聚会处与门诺会、贵格会、兄弟会等公理制教派传统,存在着极多的相似性。[74] 后来的发展史表明,在1949年之后漫长的政治运动阶段,小群教会受到的严酷的考验。除了创始人一代基本上都在各次政治运动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整肃或脱离,在海外的发展也应着冷战时期中美关系中断和台海两岸持续紧张关系而受到影响。比如,大陆80年代农村地区出现的许多秘密的邪教组织,盗用了小群教会的许多团契形态,甚至名号,结果在许多地方,人们将这些异端邪教与在海外受到法律保障的小群教会(即召会或地方教会)联系起来。这样做,最终受到伤害的是海外华人教会与自己的祖国之间的情缘和情感,唯一得益的就是异端和邪教,或者梦想分裂和肢解中国的一些极端政治团体。[75] 
 
    而目前中国新教教会中的非体制教会中,真正在教义系统上具有相对自主,并在公民责任上达成自律的只有小群教会和北京新兴城市教会。我们要从神学和法学的层面,明确关于源自基督教伟大的灵修传统并经过宗教改革和现代工业革命而获得极大尊严和自治权的非体制教会其信仰理解上的纯正性和公民责任上的可信性。
 
    就中国的政教关系而言,我们要澄清围绕着倪柝声、李常受和召会(又称,小群教会Little Flock,或地方教会 Local Church)的三种误读,从而要做出相应的切割。可以说,甚至在很大的范围和程度上,这三种误解正在演绎成谎言和诽谤,并最终危及这一特殊的基督徒群体的声誉和基本权利。
 
    第一种误读:倪柝声和李常受是小群教会的神、主和崇拜核心,因此,是基督教世界中的异端;
 
    无论是从文本分析和诠释来看,还是从影像文献来看,倪柝声和李常受从未确立其个人为基督信仰中的神。从系统神学的教义体系来看,逻辑慎密谨严的论证与演绎都可以帮助我们去确认这两位历史人物的基本信仰立场。世界福音派系统最具严谨神学立场的富勒神学院(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从2003年到2007年在加尔文主义神学背景的时任院长Richard Mouw亲自主持下,组织院内外一批最优秀的来自不同宗派传统的神学家、学者和教会牧长,多次研究、考察和探究这一堪称中国基督教史上的“土著”教派之基本信仰、教义学归属、教会牧养方式和历史遭遇中的磨难、误会和坎坷,最终得出严肃的学术结论:小群教会不是异端教派,更不是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因此,也不是任何类型的邪教。
 
    2007年1月27日,在香港中国神学研究院(CGST)和香港浸会大学,以“华人教会的正统信仰”为题,北美、香港、台湾和中国大陆一批优秀的学者聚集三天专题讨论和研究后,一直确认倪柝声、李常受等所代表的世界范围的基督教召会(即小群教会)不是传言中的异端。“根据大会现场派发的富勒神学院声明,指地方教会(Local Churches)及其成员的教导与实践,在每个方面都体现(represent)那真正的(genuine)并合乎历史与基于圣经的基督教信仰。声明指,该院一批高层曾经与地方教会以及其出版机构水流职事站(Living Stream Ministry)的代表进行为期两年的详细对话,并全面审视其主要实践与教导,特别是倪柝声与李常受的教导,而得出此结论。杨庆球指出,基督教信仰的范围不能超过圣经,而圣经来自使徒的教训;而历代教会的传统甚至教父的说话并不绝对正确,但只要仍在圣经的规范中,都值得尊重。而福音派信仰的特质是肯定信仰的对象是客观、真实、普遍的。他说,福音派并不拥有全部真理——他并补充说“因而有对话学习机会”——但肯定“这”真理,并有系统地趋近它。杨庆球说,在教义上教会绝对有权定违反圣经者为别异宗派,但这是消极做法,积极而言应以圣经为基础彼此沟通,寻出合一的真理。但他慨叹所谓“别异”者亦自视为“正统”,不与其他“正统”对话,结果对立持续,“这是主再来前的无奈”。”[76] 与会者中绝大部分都是拥有各自有别于地方教会传统的不同宗派背景的牧师和学者。如时任香港中神院长的周永健牧师(改革宗背景),美国洛杉矶CLE(美中教会人士交流协进会)总裁余国良博士(浸信会背景),美国圣公会会友和中国事务专家David Aikmann,芬兰信义宗背景的富勒神学院教授Prof. Veli-Matti Karkkainen等。
 
    第二种误读:小群教会内部最重要和最隐秘的部分就是呼喊派,因此,是法律层面和社会学层面的邪教;
 
    据严格的考证和亲历者见证,晚年的李常受非常痛苦地意识到自己在中国大陆被一批违法犯罪集团冒用为教主。他多次公开明确反对一切形式的非法团体打着地方教会和他本人的旗号。“亲爱的弟兄姊妹,我得到确实的消息,说你们弟兄姊妹在你们那里把我当做神拜,称我为主称我为王。这话我实在觉得极不妥当。照着圣经的教训,你们绝不可把任何人当作神来敬拜。在圣经中从使徒行传十四章十一至十八节说:「众人看见保罗所作的事,就用吕高尼的话大声说:有神借着人形降临在我们中间,于是称巴拿巴为丢斯,称保罗为希耳米,因为他说话领首。有城外丢斯庙的祭司牵着牛,拿着花圈,来到门前,要向众人、要同众人向使徒献祭。巴拿巴、保罗二使徒听见就撕开衣裳,跳进众人中间喊着说:诸君,为什么作这事呢?我们也是人,性情和你们一样。我们传福音给你们是叫你们脱离这些虚妄,也就是拜偶像的事,归向那创造天、地、海和其中万物的永生神。他在从前的时代,任凭万国各行其道,然而为自己未尝不显出证据来,就如常施恩惠,从天降雨,赏赐丰年,叫你们饮食饱足,满心喜乐。二人说了这些话,仅仅拦住众人不献祭给他们。」所以圣经在这里清楚地给我们看见,即使是那样把恩典带给人的使徒们,人若把他们当作神来拜,使徒们也是非常不许可,禁止拦阻他们的。因此我借着这一点的话语,请求你们把这件事完全停下来。绝不可以把任何人当作神来拜,或称他为主、为王,这实在是等于拜偶像,更是亵渎神、得罪神的。我请求你们接受这一点的话,把这件事完全停下来,不可以再作了。并且请你们也为此费神转告,也许别处可能也有这种情形,请他们也停下来。这样在神面前有一个改过,才能讨神的喜悦。但愿神恩待你们,祝福你们,我也多多谢谢你们。再见!”(1991夏季李长受录制)。[77]
 
    从历史发展的形态学层面来看,二十世纪六十和七十年代的“文革”,可谓列宁主义-斯大林主义结合东方专制主义最现代的悲剧时期。除了极端的西方政治传统中的意识形态外,其它所有潜藏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恶与邪,都在短期内爆发出来了,其残酷、极端和非人性混杂着非常态的领袖崇拜和神话,构成了当时唯一的精神性和信仰性景观,并且独具政权的合法性与强制性。
 
    尽管如此,中国最普通的民众出自本性的宗教信仰却从未完全被消灭,或者被清理出人性的心理、意识和精神深处。外在的有形的宗教组织自1949年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为国家唯一合法的精神和价值系统以来,宗教组织也按照“人民团体”被列入国家政治体制内,享有干部编制、特权福利和政治身份等一系列党和政府类型的特征性待遇。在这样的背景中,一切民间的、非共产主义的和异质的价值、理念、精神和宗教信仰都试试受到国家公检法和党务、政务及“人民团体”等全权政体的监督、控制和禁止。1949年之前所有的涉及到国家混乱、民族蒙羞和天灾人祸都被定性为违背“人民利益”的结果,从此,革命和人民,等于党的原则和利益,就成为排斥与镇压所有异己的崇高和正当的利益。党因此而高于国家和政府,并绝对地指挥和支配所有专政机器。历史文献表明,这一时期,大量的悲剧其实都是恶劣的人性以崇高的意识形态作为合法性借口和外衣得以实施和完成的。
 
    于是,基督教,这种越是劣境和迫害,越是显示其顽强和非凡之生命力的宗教信仰和真理系统,同样也出现在这个特殊的时期。两千多年的基督教历史证明,最具真理的精神系统,特别是信仰系统,往往最易成为异端邪说和邪恶思潮的目标,或者伪装物,或者攀附物,或者直接的毁灭者。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1949年以来,以基督教为掩护的各种异端邪说从未真正地彻底地被清除出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绝对统治下的社会各阶层。相反,几乎所有这些被通缉和围剿的邪教和非法精神团体都可以享有美国宪政体系内的一切权利保障系统,似乎美国社会和政府具有某种特质免于所有异质精神和价值系统的侵蚀和毒害。而中国似乎相反,任何异质的思想、念头、主张和个人审美、情感与直觉表达形态,都会被绝对地定义为有害人民利益和国家政权而遭遇到来自国家专政机器的绝对打击与毁灭。前者似乎总是络绎不绝地容纳和善待层出不穷的异端邪说,而后者则从未停止对所有一切异见的担忧和剿灭,但,总是越来越多。
 
    第三种误读:召会所使用的恢复版圣经不是基督教伟大传统中的圣经正典,而是倪柝声和李常受语录和被他们篡改过的圣经。
 
    从严格的学术考证来看,目前世界各地召会(或聚会处)传统所使用的圣经(恢复本)其实是诸多种的汉译圣经正典之一,根本不是什么以讹传讹中的倪柝声和李常受语录。打开恢复本圣经,在首篇简说中,主译者如此写道:“本新约圣经恢复本,乃以华语中最通行的国语和合本为参照,尽力保留其语体、节奏以及人地名音译,各面的优美,并以英语中所有权威译本,以及华语中所有寻得的其他译本为参照,不但为得借鉴、启发,也为避免偏见、误断、凡较佳辞句,无不尽力采集,务求圣言中的启示,能在华语中,得到差异最少,达意最准的发表。”[78]
 
    那么为什么在国内外围绕着这一特殊的属灵团契会产生那么多纷争、误会,甚至争端?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召会完全有别于基督教历史上所有的信经型教会传统,与大公教会的信仰原则完全脱离。即使与内里生命会等英国和欧洲的极端避世的小教派有关系和渊源,也因着其在中国特殊历史情境中而更加强化了封闭发展倾向有关。他们内部完全是按照弟兄会的传统,形成圣洁、诚实和敬虔的弟兄之谊,完全脱离大公教会的等级制度和教义制衡体制。
 
    严格地说,一个法治社会和宪政体制下,对这样的家庭聚会式的圣洁小团体是绝对的包容,根本不应该将之视为政府的威胁,同样,也绝对不会影响那些处处与国家政权相关联的其它大教会组织的实际利益和名誉。至于在中国许多地方兴起的新兴宗教中存在着打着倪柝声和李常受名号去敛财违法的灵恩小团体,那就应该另当别论,而不宜简单地将之一律划归入聚会处的名下。无论是教会论神学,还是圣礼神学,召会都演化出一整套完全有别于西方基督教传统的理解方式。若中国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真正能够从维护宪法制定的公民信仰自由权利,那就应该尽早地为倪柝声恢复名誉,或者,至少应该允许全国两会及其属下的神学院校将倪柝声作为中国基督教史上的先贤予以研究,其数十卷之巨的著述应该同意在中国教会公开发行和研究。
 
    关于倪柝声所创建的聚会处传统,作为教会自治的实验,将具有巨大的国际影响力!原本地方教会就拒绝成立省市和全国性的领导组织体制,即使国宗局鼓励他们这样做,也不会改变他们独特的信仰实践之准则和方式。因此,勿用担忧聚会处(召会)有朝一日会威胁“全国两会”和任何一个政府扶持的宗教组织和团体。但是,必须看到,对于这样一种追求圣洁和成圣的小团契型教会组织的任何打压、中伤和排斥,最终受到损伤的只能是我们的中国政府。越早认识到这一点,越有益于国家形象和执政党威望的建立和维护。
 
    3.2. 三自组织在自治原则上的尝试和创新:具有体制教会神学特征的国家教会之路
 
    我们在探讨中国基督教未来的自治原则时,一定会遇到这样的现实问题,即,唯一具有合法性的全国两会系统的教会组织怎么办?对于三自教会来说,自治本来就是三自原则之一,似乎毫无任何障碍地可以接受自治作为最有效的合法性原则。
 
    其实,我们都知道,两会系统的全国各地教会组织,大致可以被分为三种,其一是两会的领导阶层;其二是两会系统内的牧师和传道人等圣职阶层;其三是广大信众。中国政府应该尽早看到,对于三自教会的批评、指责和误解基本上都是针对第一种现象存在,即,三自组织的领导层,而非针对三自组织内的牧师和广大信众!那么,针对三自组织的领导层的真诚而有原则的异议和批评,就意味着反政府和反党吗?显然绝对不是!但是,实际上几十年来,由于政治体制的缘故,所有三自领导层的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本质上是连接着政府机构内的国宗局。于是,国宗局业务司官员一旦出现平庸或心胸狭隘或以私己欲望僭越执政党最根本原则和国家最高利益,他们所任命的三自组织的领导,就会成为其私家帮手和实现其私欲的工具。
 
    于是,一种令人震惊的事实就会出现,即,对于执政党和政府最高层,他们按照体制惯性只能依靠业务司的报告来判断全中国的基督教情况,因此,在他们眼里,国宗局业务司就是了解基督教的最有效部门,因此,其报告和分析最具代表性,哪怕是游山玩水闲庭信步之余的随手涂鸦,一旦进入体制渠道,也就成为名正言顺的社情民意;而对于教会的中坚存在,教牧阶层,三自的领导层则名正言顺地代表国宗局,处处以此为核心和标准。于是,在圣职阶层和平信徒阶层,就会出现一种疑虑,或者国家最高层被蒙骗了,在宗教事务上被干部和官员们以极左和极端民族主义的心态所左右和支配,或者是三自领导层完全失去了教会性,而成为一个既得利益阶层。于是,以政协换届的方式,不断地连任,以完全实现国宗局业务司与全国两会实权特权据有者的利益互换和分享持续化和集团化。
 
    同样,若我们因着三自领导层显示出来的伪冒、虚假和衙门化而否认三自系统中的绝大多数具有高尚德行和理想的牧师、传道人,那我们就会堕落到极端主义的迷雾中!进而会出现否认圣灵做工的危险言说。应该时时承认,以教堂为主体,绝大多数基层三自教会的牧师其实是以自治原则为本,以广大信徒的灵命成长为日常圣工,辛勤地在耕种和牧养。
 
    一旦中国政府决策层意识到教会自治其实在广大三自的基层教会中早就存在和继续发展时就会端正思路和明鉴真伪,将基督教事务的管理变成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类型来管理,以自治组织为依托,完全停止对三自领导层的行政拨款和特权分赏,将教会组织的领导层完全交给基层牧师和信徒去选举、监督和弹劾。因此,首先需要改变思路,即尽快放弃60年应该是合理的解释,即,通过扶植所谓政治上可靠的宗教界积极分子,打击、分化和瓦解一切不可靠人士,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等等,而是完全实行宪政意义上的自治。这就是说,国宗局完全不要再介入“两会组织”的人事任命、财政拨款、特权特许和圣职封立等,而是变成一个纯粹的法律监督机构,以维护执政党威信和国家利益。
 
    发生在今日中梵关系上的两大疑难问题之一就是主教任命权。从世界范围来看,罗马公教会的主教任命权本质上是属于教会内部事务,是按照公教会法典和信仰规范、教会传统有效地延续和发展下来的纯粹教会事物(ecclesiastical affair),绝对不是政府行为和意识形态定制。在当今宪政、法治和公民责任已经成为所有世界大国的基本公信力之保障的情况下,罗马教廷绝对不会在主教任命权有效行使过程中做出任何悖逆宪法、公德和主权国家基本利益的暗示、阴谋和决定。
 
    解决中国天主教目前屡屡遇到的自选自圣主教所造成的窘境和烦恼唯一有效与合理的做法是:
 
    1. 在罗马教廷与中华民国政府(台湾)尚未终止外交关系之前,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提名主教候选人,依照普世基督教法典和历史教会传统差额上报罗马,罗马教廷选择其中,经中国天主教主教会议确认,即为有效。在这个程序设定中,一个基本的制度因素可以确保中国的国家主权和基本利益,即,所有的中国天主教主教团领导成员都必须获得中国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确认和许可。这将决定了在法律层面上每一位中国天主教主教的基本公民责任和义务。[79]
 
     2. 在罗马教廷与中国大陆恢复正常的外交关系之后,依照世界各主权国家的惯例,在中国中央政府与罗马教廷之间正式签署政教协定(Concordat),规范罗马公教会在主教任命权方面的权限和责任,中国宪法维护的执政党权威和利益,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的权利、权力和责任,中国境内普世教会的各类修会组织恢复和重建的基本法律守则和义务等等。[80]
 
    这样将有益于以法律为基础建立新型宗教事务管理模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将会自动地聘请、培养和重用中国法律专家,建立教会特定的法律监督、维权和管理系统。而国家宗教事务局也转型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保障各大宗教组织基本权利,告别六十年前革命战争时期那种绝对地控制、防范和最大限度地打击一切异己力量,限制和杜绝一切境外势力在中国的生存、发展和有组织的存在等等做法。
 
    中国天主教若率先获得国家法治框架中的自治,将有利于促进新教教会的依法自治,因为天主教最大的优势是教义一统,绝无新教教会固有的山头派系、内讧互吞。公民社会正在形成和成长的时期,中国中央政府正励精图治,奋发有为,若可以开明而理性地确认中国天主教主教任命权纯属教会内部事务和新教教会各大宗派可以依法实行自治,那将意味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议题中最棘手的宗教信仰和人权保障问题之最后解决获得了宪法制衡和维护的基础或平台。
 
    显而易见,走到这一步需要极其复杂的制度设计和理论论证,其中宪政、法治和公民社会的自治权与基本责任等将是最重要的制度性前提。此外,现代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和台湾等具有与中国大陆相似文化背景的近邻,如何处理宗教团体和组织的自治权与严格保障和维护国家主权和基本利益的关系,积累了与欧洲各民族国家和美国等西方国家不完全相同的经验、教训和模式,也应该是中国研究宗教自由和宪政法治议题的专家学者们理应重视的实例。
 
    3.3. 道统与法统的冲突将最终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
 
    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中国的政教关系所呈现的困境是有害于中国的国家利益、政府形象和信教民众权利的。这就是说,道统与法统之间是以紧张和冲突的形态持续性地存在于目前的中国政体之内的。如何解决,还是要客观地研究目前的各种突发事件中政府管理体制的痼疾,其次才是教会之角色和定位,无论是政府直接支配和扶持的,还是游离于体制之外的。国家不能因着一些具体的行政部门依照五十年代初政策大于法律的惯性思维,就被迫在国际上担当恶名,在国内莫名其妙地继续从政治上、财政上和司法上去维护这些极少数人得益的已被历史和法理证明为无效的宗教管理模式。“乌坎事件”的处理范式显示,中国在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事务的管理工作中,大量的问题是政府体制内的个别宗教官员及其在政治化了的教会团体和组织上层的代理人以国家和执政党的名义,实施专断而粗暴的控制与支配使然,其恶性循环的结果唯一受到损害的是中国的国家利益、执政党整体形象和原则。
 
    就中国基督教新教而言,每一位信徒都具有其公民权利中的责任和义务,这决定了他们在法治国家有权按照其教会传统去度正常的合法的信仰生活。现在诸多的问题和麻烦是现行宗教管理体制缺乏法律的明晰性和神圣性,使得执行国家意志的行政部门在行使原本应该受到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时由自身来加以界定和诠释。于是,政府的公信力一再受损,使得在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上的宪法尊严基本荡然无存。一如在社会整体方面的情形一样,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疏离感越来越增强,尽管体现在政府全面管控的主流媒体和公共舆论上依然频率极高地重复着最高执政者的亲民和责任。
 
    显而易见,民众对国家最高层是信赖的,或只能信赖,渐渐地社会学的观察就会发现,在绝对希望执政为民、尊重宪法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依法行使正常的宗教事务管理的国家最高管理层,其意志、决心和责任的确是真诚的、严肃的和令人敬重的,但是,为什么一旦纳入具体行政部门,往往就变成了效果和影响截然不同,甚至完全南辕北辙?按照政治学和法学家们的研究表面,中国社会发展和进步目前所遇到的最大的障碍就是旧体制积累下来的巨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为其特定的阶层或部门特权和利益在阻挡任何合理性的变化或改革。而他们往往喜欢使用的借口却更多的是意识形态极左口号或极端民族主义的仇外、排外和反渗透、反渗透等说项。
 
    因此,基督徒作为一个具有高尚信仰的公民,其对邻舍、家庭、民族和国家的责任感应该无需一个特定的政府行政部门的特别官员去鉴别、评估或取舍,否则,这个国家政府的负担将是无法胜任的,结果只能出现滥用职权和欺骗国家与公众,以牟取私利。这就是道统与法统之有机关系在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方面的例证。一旦我们明白其中的道理,就会避免盲目地处处将中国在人权和宗教自由方面的欠缺和问题,或者动辄归咎为中国国家意志、最高管理层或中国传统文化等等,或者随意将之妖魔化,解释为西方敌对势力无端诽谤之举。这两种极端化的情绪和理解之存在是无法一下消解的,但是,学术地思考现行中国宗教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严重滞后性和实权部门负责人家长制等现象,倒是真正可以帮助我们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
 
    从体制教会来看,自由教会不在乎是否得到政府政治上、财务上和法律上的维护和帮助,而在乎在法律基础的绝对自由和自治。应该说,只要无害,即合法,已构成了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准则。中国政府和体制教会(TSPM/CCC)应该及早制定一个可操作的方案,允许中国境内一切基督教团体和组织合法化。而体制教会不应该成为界定正统和异端的权威机构,因此,也不应该成为目前成为执法障碍的登记与否的仲裁者。也就是说,体制教会组织与非体制教会组织在中国的法律面前完全是平等的关系,不应该是隶属型的关系。
 
    首先,教义之自主。基督教新教自改教之初,就形成了一个特定的原则,即,持受“唯靠圣经(Sola Scriptura)原则,并将路德提出的“信徒人人皆为祭司”变成宗教改革的现实原则。后来的发展,结果加尔文,终于形成了各种派系的新教教会。因此,教义自主,就成为新教教会有别于罗马天主教的一大特征。目前的中国新教教会与其说是所谓的后宗派时期教会,不如说是前宗派时期教会,因为任何教义系统的变革和产生必定是以教理、教义和教制的创新为基础。中国基督教这方面基本上是以执政党和政府的意志和政策中心,还未涉及教会教义的自主。因此,若以非体制教会的自治权之确立为契机,以其教义自主为突破口,来建立其法治基础上的新型政教关系,一定有益于中国宗教事务的合理有序与和谐,最终赢得国际基督教界的认可和敬意。
 
    其次,伦理之自律。自由教会以注重教会纪律等伦理约束为特征,将梅兰希顿和加尔文的律法之第三种功用教义(tertius usus legis or Calvin prefers doctrine of usus in renatis. It means the use for the regenerated in order to instruct the believers to obey God’s commandment absolutely in the Christian life.)及其自然法之理念承传下来,并成为今日大量的中国“家庭教会”的团契生活之重要特征。[81]
 
    因此,自治权意味着自律,以更严格的团体诫命来规范成员的属世行为。[82] 这是今日世界一切法治国家涉及FBO的基本特征之一。为什么在不赞成基督教体制教会的批评中,有如此多的针对“两会组织”教会的声音和误解,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其教会领导层之合法性不具基督教信仰基础,其言行举止无处显示出内在的信仰并受到教会教义的约束和监督,而是来自宗教局领导的个人标准,纵然再以执政党和政府最高权威给予正当性和权威性。
 
    另一个可以作为我们研究的范例就是在北京、上海等大都市正在蓬勃兴起的城市新兴教会。他们大多是社会各界的精英人士。他们正在以历史教会教义上的纯正来有效地建立各地自治型教会,若我们给予系统的观察和帮助,他们终究有一天会成为国家主导型教会组织之外的积极力量,成为基督教信仰历史上的主流构成。但是,目前令人担忧的种种情形,在相当多的家庭教会系统中也开始隐隐而现,如,山头主义、各自为大、轻教制约束而重领袖光环等等。一旦教义、教理和教规无法成为包括属灵领袖在内的所有信众自觉遵守的自律性纪律,各种纷争、结党和内讧等“两会组织”内部早已常态化了的顽症痼疾也或迟或早地成为成长中的各类“家庭教会”的致命病灶。
 
    第三,责任之自在。应该研究在中国建立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各类宗教团体和组织,以其宗教伦理的自律基础上,按照国家宪法和一系列的法律,建立起责任和义务机制。自从汉武帝以来,中国的国家责任是以儒家道统为基础,确立千年法统,而不是通过设置各类政府部门去管辖、支配、控制人民的精神和信仰生活。因此,应该研究在公民社会基本成形的今日中国社会里,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以政教分离为宪法原则,建立与所有合法的宗教组织和团体的法律关系,而非目前的全面实质上介入、支配和管理五大国家宗教组织模式。这就是需要研究和设计如何以各大宗教特有的价值和传统,去激活其内在的责任,并在公民责任上充分体现出来。
 
    基督教传统中的原罪教义诠释出一个基本原则,即,任何俗世的权力若不加以制约极易导致腐败。责任自在不等于靠宣传口号和自觉,而是强调教会纪律与教会成员的公民责任。天主教在中国遇到的许多问题,也可以证明,中国政府尚未学会允许天主教会依据其自治的法典去实现责任的自在性。历史表明,凡是宗教团体和组织具有完善的教义系统,其自主性就具可操作性,也易于与国家和社会建立正当的法律和伦理关系。
 
    根据美国法学家John Witter, Jr., 英国历史伟人John Milton (1608-1674)如此写道:“基督有其自身的管辖权,自主而自足于其全部目的和对其教会的引领。但是,基督的最高主权却有别于世俗的政府官员。‘基督的管辖权’往往是内在于信徒的生命及其行为规范,它是精神性的,而有别于外在的强制力。通过这种精神的管辖权,基督及其教会向我们显示了其精神的国度非凡的神圣性。那是绝对能够退让与世界上任何权威和王国的,这些只不过是一些外部力量所支撑而存在罢了。在这个基督的国度和精神性政府里面,‘福音应该不会成为被迫接受的存在物,而信仰、自由和良心也不能成为被强加的价值理念。’世俗的政府官员‘既无权,也不该通过强制手段就宗教信仰去做什么。’如果他试图如此,他将仅仅得到一种虚假信仰者的‘伪装的表演’和‘假意的表现’而已。” (CPW vi : 612-614, 797-99 ; vii : 255-268. )[83]
 
             第五章 宪政时期的公民社会与教会组织的自治:神学解释学之解
 
    宗教问题在中国属于政治问题,因为中华民族的民族性特别重视将普遍价值和绝对真理纳入经世济民的法统之中,这样,首先寻找真理成为君子的最重要和最崇高的责任。子曰:朝闻道,夕死可矣!《论语﹒里仁篇》这个道,就是中国精神传统中的绝对真理。子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 里仁篇》)。这表明,在道统确立之后,以义为基,必须建立起符合礼的政治秩序。即孔子思想中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就是,今日我们所强调的责任和蒙召。美国汉学家Peter Boodberg对中国古典思想中的“政”的理念译成effecting sociopolitical order,而避免通常所译的government。他认为,中国儒家理念中的“政”具有两重含义:一则“公正”(rectitude, justice); 二则同源于“征”,即,“强迫服从”(to compel submission)。[84]
 
    在这样的思维结构中,西方人要想理解中国宗教问题及其可能的解决方案,就必须明白目前的政府宗教管理的理念出自何处,或,一种怎样的“道”,使得目前的中国政府之政呈现出按照西方的自然法、自然权力、良心自由和政教分离等基督教之理念构成的道统无法解释,或者严重“谬误”的现象。若我们可以用汉语将基督信仰中的道解释出来,将是最终解决“政”之困境的唯一选择。而宗教问题所包含的人权、自由、良心、责任等等,也就可以获得理解和解释。我们必须承认,所有这些已经被中国知识界确认为人类现代文明的基本价值理念的权利,都是经过近代无数纷争、冲突,甚至是血腥的战争而获得界定和确信的。从基督教信仰的层面来看,历史教会传统关于这一系列基本价值观的求索和追寻可以被视之为教会属灵传统之外的责任和使命。[85]
 
    中国政府和社会,越早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将越有益于合理的宗教管理体制的改进和建立。否则,以加尔文主义为内在驱动力的新教教会各大系统,将成为现存秩序无穷无尽的烦恼,当知识界基督徒将之视为信仰的基本理念而加以持守、践行和维护之时。John Wette, Jr. 认为,当宗教自由权利作为宗教改革家们首要追求的基本权利获得明确和加以实现后,随之而来的严峻事实,就是必须以价值系统和制度手段去维护这一基本权利,于是,西方基督教开始全面地就政治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层面的结构性重构和创制,无论是以教会的规模和力量,还是以个人的言说和参与等方式。这就是说,一旦个人的基本权利成为宗教信仰的主导理念,在实践的过程中,就势必连带起一系列的从属性的价值观的觉醒和诉求。他认为,“随后出现的大量的权利观都是宗教自由权利直接挑战和悲剧性遭遇的衍生品,而非其进行设计和构想的逻辑使然。在早期加尔文主义关于权利发展的催化剂中,最重要的要数到在法国和荷兰发生的对加尔文主义者实施的血腥大屠杀,在苏格兰和英格兰发生的针对加尔文主义者的严峻的逼迫,在北美新英格兰地区清教徒们所受到的公开野蛮的镇压,以及后来美国大革命所诞生的新宪法等历史事件。在这些历史境遇中,加尔文主义者们既以锋锐的刀剑,又以震感人心的言辞去勇敢无畏地做出回应和反击。除了那些产生于大革命战场上为其暴力辩护的火热动人小册子和激情澎湃的布道文外,还有更多的系统化的论文和论著在随后的一两代人中纷纷涌现,丰富和发展了加尔文主义传统和整个西方文明的价值观。”[86]
   
    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教会组织系统内的牧师和神学教授,我在多种高端场合提醒和警告独家垄断中国政府宗教政策特惠权的基督教“全国两会”最高领导层:我们每一位大大小小的职务、位置、权力,甚至包括圣职,都是宗教局决定、任命、批准和授予的,绝非按照教会传统或者由圣职阶层监督和选举,或者由堂会信徒代表选举而具有受到制约的有限权力。既然中国现实的国情造成这样的局面,但并非意味着,我们每一位在两会组织任职的牧师和长老就成为特殊的政府官员,甚至在基层教牧同工和信徒面前俨然以公检法独揽一身自居,或者,以完全违背基督教信仰德行去腐蚀拉拢拥有实权的国宗局业务司个别官员去营造私己帮派团伙。在一定的意义上,中国境内的宗教问题越多,这样的特殊利益集团就越是具有巨大的牟利性。
 
    必须明确,作为中国境内唯一合法的基督教全国组织,再不重视传承历史教会伟大的教义传统,继续忽略圣而公教会自身的规范和规则,终将有一天,中国基督教的正统和主流将移位到非体制的自由教会之中。这就是说,目前国宗局代表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全力给予政治上和法律上支持和保障的基督教“两会组织”将最终无法在中国国家利益这样绝对现实政治原则下,继续成为中国基督徒唯一合法代表,因而也将逐步失去历史的正统性。
 
    刘同苏从法律层面确认,按照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一切未登记的被称之为家庭教会或城市新兴教会的团体的确是不符合行业内部法规的存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具备违宪的定性。他对此做出非常具有说服力的诠释:“谈论家庭教会的违法性,绝对不能脱离以下几个前提:第一,家庭教会与现行法律秩序的冲突仅仅局限在法律秩序的局部;第二,家庭教会违反局部法律秩序的目的是改进该法律秩序,并最终使整个法律秩序得以健全;第三,中国的法律秩序正处于从不完善走向较为完善的过程之中。从上述三个前提出发,可以判定:尽管家庭教会的存在带有违法的性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教会与整个法律体制处于静态的和绝对的对立状态。首先,由于家庭教会忠于现行法律秩序的整体而仅仅与某个局部法律制度发生冲突,家庭教会与现行法律体制的关系并非是‘有你无我’的外部冲突关系。‘忠于现行法律秩序的整体’意味着双方都承认现行的宪法结构;这一前提已经保证了家庭教会与某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冲突可以在法律秩序内部解决。其次,鉴于家庭教会的违法只是为了改进(而不是推翻)现行法律体制,而中国现行法律体制确实具有自我完善的可变性,处于违法地位的家庭教会完全可能在现行法律体制里面成为合法。自从文化大革命以来,随着法律体制的逐步健全,许多所谓‘合理而不合法’的社会现象都不仅成为合法,而且构成了现今社会繁荣的基础制度,‘包产到户’和‘个体经营’就是最为显著的例证。最后,如果家庭教会与现行法律体制具有内部互动的良性动态关系,那末,家庭教会的存在就是一个从不合法到合法的过渡过程。在这样一个逐步过渡的过程中,不可能用非黑即白的截然标准判定家庭教会的‘合法’或‘不合法’。有些人称家庭教会为‘非法教会’,这是一个不准确的定位。法律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更是人民的权利;法律不只具有成文的形式,也可以是一种惯例。当个人开发无主荒地或者民族占据无人管辖荒岛的时候,他或它是通过实际具有和他人默许而获得其对该地或该岛的权利(即合法化)。目前,家庭教会已经实际存在(在全国有五到六千万会众),而国家权力并没有通过实际取缔的方式明确禁止,从而,前者的存已经以惯例的形式被后者默许(所谓‘凡无法律明确禁止的,就是法律允许的’)。在准确的意义上,现在的家庭教会应当定位为‘准合法团体’。”[87]
 
    类似的情形发生在16-19世纪的欧洲和美国,有别于罗马公教会、英国国教会(圣公会)、德国国教会(信义会)等各种独立教会、自由教会、清教主义和加尔文主义思潮开始完全拒绝、否认和蔑视上述“国家教会”所独具的各种特权、福利、财政拨款、社会名衔等等现实利益,全面地义无反顾地推动和主导一波又一波的伟大的福音宣教运动,并以对内强调圣洁自律,对外强力干预和参与世界各国的政治和社会发展等等方式和特征,成为近代、现代和当代世界政治秩序背后的基本理念和主导价值,塑造了美国等西方列强的历史和现实格局。
 
    若我们要研究目前北京等地城市教会的神学传承及其教制本质,我们会非常惊喜地发现其承传清教徒的灵性和教义精神。无论汉语文本世界对加尔文主义和清教主义的介绍多么地苍白、偏颇和充满着道听途说式的语义含混性,事实上,清教主义对中国各地正在崛起的城市教会的影响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将是有益于中国未来的宪政框架内的政教关系的合理性建立。
 
    著名的天主教神学家Alexandre Ganoczy评述道:“在西方世界和教会的历史进程中,一直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意义衡定标准,其中之一就涉及到某一特定的生命叙事是否有效地产生着普世性的历史效果。在加尔文的范例中,答案是绝对肯定式。他已经成为西方基督教文明中一种具有特别活力的类型,信仰以一种神圣恩典的果效在其中无形地制衡着人类驱动力的强度,同时也极大地激活之,同时,其中那一种非常强烈的罪之意识是与争取贤德的纤细抗争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这导致的结果来看,至少不是所有,作为一种神圣的召唤,其实是一种工作和使命的回响。以其加尔文主义根源的清教主义,众所周知,有贡献于我们称之为北美文明的诸种特征。欧洲归正宗教会在每一个领域和地方都产生了社会的、文化的和经济的精英。因此,在改教者的人生历程中,一种更加独立的人文主义思潮能够比较积极地成为可能。最终,个人和团体在今天普世教会运动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追溯到加尔文主义根系之中。”[88]
 
    加尔文传统中涉及政治体制和国家权威的领域时常被史学家和文学家们误解为神治政体(Theocracy)或“日内瓦的独裁者”,其实那是当时严峻的政治和社会形势被强加在加尔文及其改教同道的头上的标签。对此,美国清教主义神学研究者H. W. Schnerider认为:“加尔文式的神治政体,从人文研究的角度来看,其实应该等同于蒙拣选者们的民主政体(the democracy of the elect)。而这种民主政体,若我们能够严肃研究胡可(Hooker)的理论,我们就会得出导向一种神圣的无政府状态,即,无为而治境界,即人们只要绝对地顺服上帝铭刻在人心中的律法,就会自动地践行爱邻舍等诫命。”[89]
 
    我的方案是,以宪政为基础,允许建立自治的教会团体,而国家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角色和权限也应该在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之下,真正受到中国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由在五十年代初尚情有可原的革命党宗教策略,向中国早已成为世界事务上举足轻重的大国之执政党依法治国之职能和角色做范式转换,从而真正地在“法治国家”之最高执政理念之内,完成在宗教事物领域的人权与宗教自由权利的制度化保障。
 
    “人权正不断地被呈现为国际关系的共同语言和伦理基质。与此同时,人权之普世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共同作用来维护人的基本尊严。显而易见的是,在人权宣言里,这些基本权利也还是被确认和阐释为适用于每一个人,因其共同的人性,进而保留着上帝为这个世界和历史所进行的创世设计的至高点。这些基本权利是基于镌刻在人心灵深处的自然律,并通过人类社会各种不同的文化和文明获得展示和作用。 若将人权从这一处境中移除,那将意味着对其范围的限制和让步为一种相对主义的概念,据此,各种人的基本权利的意义和解释可能就会出现变化,这样的话,人权本质上的普世性将随着不同文化的、政治的、社会的,甚至是宗教的景观而出现变化,从而最后造成否决其自身之普世性。对于人权的普世性这种多元性解释必须不予承认以绝对防止含糊一个基本事实,这就是,人的基本权利不仅仅是普世性的,而且连作为这些权利的主体的人都是普世性的。”[90]
 
    目前大量的宗教问题和误读相当程度上源自行政管理体制滞后造成的人治局面,也将随着依法治国的国家意志通过调整政府与教会及一切宗教组织的法律关系而获得实现。因此,若将最具中国独立教会(或曰非体制教会;自由教会)特征的基督徒聚会处和已具承传历史教会优良教义和教制传统的北京新兴城市教会等作为一种尝试,实验性地将其纳入自治的范畴,将有益于建立未来的依法治国基础上的新型的中国宗教制度和规范。
 
    从基督教信仰层面来看,真正的自治绝非脱离基本责任和义务的自我尊大。在今日中国当我们以自治作为原则的时候,也应该意识到任何片面的解释,自治原则都会滑入现代性背景中的极端个人主义和冷漠自私的道德相对主义。“启蒙运动为我们现代世界提供了无以计数极富价值的理念。自治这一理念或许就可以算为其中之一。但是这一理念既有的发展趋势已经给我们留下偏离美好生活的痕迹。我们已经为由支离破碎化日常生活所造成的光怪陆离付出极大代价。我们已经以这种自治理念为由而回避家庭责任造成的人口锐减开始影响了承担许多任务的人手岗位。在卧室和市场之间相互间应该存在着一种的伦理机制。隐私权不应该是衡量婚姻,家庭,社区和社会注重联系之间的充足理由标准。”[91]
 
    显而易见,欧洲诸种宗派到达美国之后,经过历史性的演化,主动或被动地都最终融进了依照加尔文传统所建立起的宪政体制之中,从而将神圣的使命与对国家法律的责任与义务完整地联系起来,这样,在世俗世界承担起正义、道德、良善等责任和美德,就成为无需国家破费巨额纳税人财务去设立众多的宗教事务局监督、管控和支配而自觉自在的行为和义务。这一点,迟早应该引起中国国家统治精英们关注和借鉴。其实,从汉武帝到孙中山,中国历史上,尊重宗教组织,特别是佛教,以其教义教理和教规去实现自治自主,并将高僧大德纳入护国法师之列,从而精神道统和世俗法统高度一致,共同承担起社稷安康之责任。这样的例证可谓在中国历史上枚不胜枚。
 
    目前我们的局面是,源自苏联传统的绝对的和革命的无神论,既阻隔了英美资本主义传统所内涵着的基督教新教理念和民主法治制度设计,也灭绝了汉武帝以降,特别是宋朝达到最高境界的政教关系遗产,因此,大量的以美国清教主义为其教制规定的新兴城市教会,势必会为中国迈向民主、法治和宪政做出相应的历史性贡献,若他们能够从学术和责任上,都继续摸索正在进行的尝试的话。西方历史教会诸多传统中,为什么清教主义对现代世界法治秩序贡献最大?因为其基本理念所包含的原则,经过艰苦的实践和摸索,已经成为法治、宪政和民主政体的抽象原则。这样,即使清教主义不再作为国家主导型宗教出现在政治学和法学层面,但是,其所产生的巨大的制度化影响,已经在伦理和法律领域结构化地成为今天世界秩序。从神学上来看,加尔文主义的五点要义(即郁金香教义),作为清教主义原则的概述,具有极大的历史性。对于中国政府来说,越早着手证实自治原则必须尽早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和扶持,越有益于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政府的基本公信力,哪怕要得罪、冒犯和触及现实政治体制框架内具体行政部门的基本利益。
 
    围绕着北京城市新兴教会“守望教会”和2010年10月开普敦第三届“世界洛桑会议”引起的诸多种争端,不仅对中国中央政府的国际形象造成极大的损伤,而且对中国正在崛起的中产阶级和精英阶层为主体的基督徒群体亦伤害极深,同时,也对海外华侨华人和留学生中的基督徒社团和教会产生难以想象的冲击和伤痛。一种基于1950年代初革命党夺取国家政权合法性之初所制定的宗教政策,依然被持续性地用于今天具有极大成就和威信的执政党领导下的泱泱大国之宗教事务管理思路和措施中,麻烦、问题、危机及恐惧当然层出不穷,如影随形。其实,只要扭转歪曲的心态,一切以执政党崇高的责任和国家最高利益为原则,从法律入手,将自治原则作为一项建立宪政时期公民社会的制度性设计,所有围绕着执政党和中国政府关于人权、宗教自由和权利保障的批评、争端和诽谤,都会被合理地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内获得解决。
 
    因此,就中国基督教而言,自治,将是唯一合理的教制设计。
 
 
  

注释:

[1] 此文为参加美国伍德罗-威尔逊中心基辛格学会国际研讨会(2011年10月13-14日)主题演讲稿(Kissinger Institute on China and the USA, Wilson Center, Oct. 13-14, 2011)。初稿仅仅是一篇演讲提纲,后经过三次修改,补充了许多诠释和论证。
[2] 其实,大公教会的传统中,很早就开始重视对真理(Logos)的寻求和解释。自圣经正典化以来,耶稣基督作为道路、真理、生命(约翰福音14:6)就成为基督信仰的终极目标。爱慕真理在Servais-Théodore Pincharers笔下被称之“在人类所有欲望中最具人性化的”。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Second Edition (Vatican City: Libreria Editrice Vaticana, 2000), 344.
[3] 李成确认:“很多西方人对中国的批评其实是善意的。在美国,没有人要求中国完全照搬美国的制度,也很少有人期待中国的民主转型明天就能实现。大多数美国的政治和知识精英是清楚这种转型的困难和现实风险的,他们也理解中国领导人的处境,同时对于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有着比过去更强的敏感性。很多时候,西方人强调普世价值和人权的重要性或是批评中国政治改革的迟缓,更多地反映了他们对于中国社会和中国领导人的希望。他们相信,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人民能够建立一种既有中国特色、又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政治体制。美国有句名言,"人们对正义固有的认知使民主成为可能,而人们非正义的倾向使民主成为必要。"(Man’s capacity for justice makes democracy possible, but man’s inclination to injustice makes democracy necessary.)。大多数美国人相信中国能够成为公认的民主法治国家,这实际上体现了对中国人民的敬意而不是相反。事实上,在西方,最敌视中国的往往是那些认为中国人不配享受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人。” 李成、闫健:“中国的政治改革、国际环境及未来”,《国外理论动态》,2013年第3期,转引自《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cx/article_2013030878615.html.)
[4] Jaroslav Pelikan, The Christian Tradition Vol. 4: Reformation of Church and Dogma (1300-1700),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 pp.313-322.
[5] 在教会这样的团体中等同于我们在基督中的存在,从教义神学的规定中来看,不能得出一个意义,即,这个团体本身就成为我们信仰的客体。这是约翰﹒加尔文所再次确认的中古教会的教义原则。这是我们开始观察、思考和研究历史教会原初形态和后来漫长的教制演化形态时理应持守的教义规范。参见:John Calvin, Institutes,IV, I,2, p. 1012: no “belief in the Church”. 参阅《基督教要义》中译本,北京:三联书店,孙毅、游冠辉校译版。罗马公教会对此承继的教义原则亦完全一致,参见:Roman Catechism,I, on Art. IX, p. 22.
[6] Elisabeth Schuessler Fiorenza, Paul and the politics of interpretation, in: Paul and Politics, Ekklesia, Israel, Imperium, Interpretation, edited by Richard A. Horsley, Harrisburg, Pennsylvania: Trinity Press International, 2000, p. 52.
[7] Ernst Troeltsch, The Social Philosophy of Christianity, in Religion in History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1991, p. 216.
[8] Licita is the past participle of licet in Latin. It means "is permitted, is lawful." Religio licita, Permitted or approved religion by the Law. Cf. Tertullian, Apologeticum 21.1; Klauspeter Blaser, Une Eglise des Confessions, Geneve, Labor et Fides, 1990, p. 13.
[9] “此次公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界定越来越明确的关于基督神性和永恒本质的教义去回击阿里乌主义。(阿里乌及其追随者相信基督是被造物,因此存在着一个被造的时刻,无论是在时间之外,还是在道存在于世之先)。”Creeds and Confessions of Faith in the Christian Tradition, volume I: Early, Eastern, & Medieval, edited by Jaroslav Pelikan & Valerie Hotchkiss (New Haven/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3), 156.
[10] Henry Chadwick, The Church in Ancient Society: from Galilee to Gregory the Great, 2011,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429. Klauspeter Blaser, Une Eglise des Confessions (Genève, Labor et Fides, 1990), 13.
[11] Hans Schneider, Councils of the Church, The Encyclopedia of Christianity, vol. 1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1999), 697-702.   
[12] Danny Danziger & John Gillingham, 1215: The Year of Magna Carta (2004 paperback edition), 278
[13] Holt, J.C. The Northerners: A Study in the Reign of King Joh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edition (1992), 112.
[14] Frederic Jesup Stimson, The Law of the Federal and State Constitu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Book One, Origin and Growth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s, 2004, Introductory, Lawbook Exchange Ltd.; Charles Lund Black, A New Birth of Freedom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10. 
[15] Émile G. Léonard, Histoire Générale du Protestantisme, par, tome premier, La réformation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1961), 252-253.
[16] 目前汉语世界基督教神学翻译界,关于“自由教会”的历史演变形态和过程的介绍,最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教父学和历史神学教授D.H. Williams所撰写的《重拾教父传统》(Retrieving the Tradition and Renewing Evangelicalism),王丽 译,游冠辉 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
[17] James Leo Garrett, Baptist Theology A Four-Century Study, Macon, Georgia USA: Mercer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13-15. C. W. Freeman, J. W. McClendom Jr. C. R. V. Ewell, Baptist Roots, A Reader in the Theology of a Christian People (Valley Forge: Judson Press, 1999), 5; 14.
[18] John Witte, Jr., The Reformation of Rights, Law, Religion, and Human Rights in Early Modern Calvin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330.
[19] Andrew Pettegree, Le Calvinisme en Europe, dans Calvin et le calvinisme, Cinq siècles d’influences sur l’Eglise et la Société, Martin Ernst Hirzel et Martin Sallmann éd. (Genève: Labor et Fides/SEK-FEPS, 2008), 66-83.
[20] Ernst Troeltsch, The Social Teaching of the Christian Churches, vol. II, translated by Olive Wyon (Louisville/London: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1992), 670-682. Especially the chapters: Calvinism and the Free Church Principle; Free Church Principle and Religious Toleration; Neo-Calvinism; Influence of Later Calvinism etc.
[21] François Wendel, Calvin, Sources et évolution de sa pensée religieuse (Labor et Fides, Genève, 1985), 152. Et Jean Calvin, Institution de la religion chrétienne (édition de 1560), publiée par Jean-Daniel Benoit (Paris, 1957-1963), vol. III, XVIIII, 2.
[22] Philip Benedict, Christ’s Churches Purely Reformed, A Social History of Calvinism (New Haven &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2), 533-534.
[23] Richard J. Mouw, The God Who Commands, A Study in Divine Command Ethics (Indiana, 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90), 113-114.
[24] O. O’Donovan and J. L. O’Donovan (edited), From Irenaeus to Grotius, A Sourcebook in Christian Political Thought, 100-1625, Grand Rapids, Michigan/Cambridge, U.K.: W.B. Eerdmans, 1999, p. 744. I. J. Hesselink, Calvin’s Concept of the Law (Allison Park, Pennsylvania: Pickwick Publications, 1992), 57.
[25] 刘澎:《宗教问题文集》,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2005年,第286页。
[26] Georges Burdeau, Droits de l’Homme, dans Encyclopoedia Universalis, Corpus 7 (Paris, Encycplopoedia Universalis France S.A. 1993), 709. 
[27] Jean-François Collange, Intolérance et sectes, dans L’intolérance et le droit de l’autre, J. -F. Collange, G. Duprat, etc. édit. (Labor et Fides, Genève, 1992), 114.
[28] Martin Luther, Œuvre, tome 15 (Genève: Labor et Fides, 1969), 129.
[29] Jean Calvin, Institution de la religion chrétienne, éd, critique avec introduction, notes et variantes, pub. par J. D. Benoit, tome IV (Paris : J. Vrin, 1957-1963), 507-508.
[30] 在关于教会组织的自治之神学理解方面,罗马公教会与基督教新教世界受到加尔文主义传统影响的诸教会系统存在着极其相似和相近的亲缘性。“卓越而具有非凡洞察力的思想家们,如Servais Pinckaers, Alasdair McIntyre, Charles Taylor, and Josef Ratzinger 等,以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的大智慧和主耶稣基督的启示,指明了一条走出泥沼之路。这个泥沼显示为一种绝对的自治。我们已经力求德行的重建。我们正在开始着手从一种糊里糊涂的承诺中觉醒过来,从而意识到那是一种将无意义生命的毫无争议的意义性视作为冷漠的、工具性的和内容空洞的自治。我们的自由必须被导向真理,良善和至福,并以服侍人类为目的。”Stephen F. Brett, SSJ, The Law of Love, From autonomy to Communioni (Scranton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Scranton Press, 2010),174.
[31] 神学政治学史一般认为,自教宗格拉西乌斯一世始(Pope Saent Gelasius I , 492- 496在位),以罗马公教会为正统的基督教会开始逐步成为罗马帝国国家政权之内的具有自治主权和司法裁判权的政治实体。他首倡“双剑说”,即,上主交托两柄利剑,世俗之剑,由君王秉持;神圣之剑,由教宗执掌。这是继四世纪圣安波罗修(Saint Ambrose, c. 340 – 4 April 397)在教会信仰上奠定公教会自治权之后,第一位教宗明确界定源自同一真理和公义的两种统治权教义中的政教关系模式,其影响之深,一直长达随后的一千年。路德著名的政治学原则“两种统治权说”(Doctrine of Two Kingdoms)亦是承继了这一伟大的教会传统。Cf. Murphy, John F.X. "Pope St. Gelasius I." The Catholic Encyclopedia. Vol. 6 (New York: Robert Appleton Company, 1909, 10 Mar. 2013); J. B. Bury edited, 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 I.II: Early History of the Middle Eas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106; Michael A. Mullett, Martin Luther (London: Routledge, 2004), 166.
[32] John Witte, Jr., The Reformation of Rights, Law, Religion, and Human Rights in Early Modern Calvin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76.
[33] Thomas F. Farr, World of Faith and Freedo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300.
[34] Richard B. Couser, Ministry and the American Legal System (Minneapolis, MN: Augsburg Fortress, 1993), esp. Chapter 3: Religion Clauses of the First Amendment, 30-58. 
[35] 杨凤岗,“基督教在中国所面对的重大挑战”,《共识网》(www.21ccom.net)2013年2月21日。
[36]www.pewforum.org/http://theweeklynumber.com/1/post/2013/02/more-than-600-million-in-china-are-religiously-affiliated-as-chinese-new-year-2013-dawns.html.
[37] 于建嵘:“为基督教家庭教会脱敏——2008年12月11日在北京大学的演讲”,见:社会学人类学中国网 WWW.SAChina.EDU.CN: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 2002-2008 /The Center For Sociologic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Studies Of China。
[38] 刘同苏: “若歌中美牧师研讨会上的信息”, 《公法评论网》,2010-07-20。 
[39] Henry Kissinger, On China (London WC2R ORL: Allen Lane, 2011), 526. 
[40] 持有这样观点在民族主义盛行的知识界和网络世界是非常不受欢迎,但是,悖论就在于一方面特别反美的阶层,却实质性地首选美国为子女和亲友留学、置业或移民之地。若真正了解以美国教会为首西方在华传教运动时期的所作所为,即,真实的历史见证,那么,我相信中国基督徒和美国基督徒,或者大概念中的中美教会,将是未来中美友谊与互敬互爱的基础和重要构成。 
[41] Thomas F. Farr, World of Faith and Freedom, Why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Liberty is Vital to American National Securi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367 p., relative to China, especially pp.273-311.
[42] 关于中国基督教全国两会(TSPM/CCC)及其各项职能,尤其是国际交往、神学教育和教牧培训等事工的英文介绍资料可参阅:Marvin D. Hoff (edited), Chinese Theological Education, 1979-2006 (Grand Rapids, Michigan/Cambridge, U.K.: W. B. Eerdmans, 2009), 442 p.
[43] 伯尔曼说:“从某种意义上,一切都是宗教,一切都是法律,正如一切皆是时间,一切又皆是空间。人类随时随地都在面对未知的将来,因此人类需要对超越其自身的真理的信仰,否则社会将衰微,将枯萎,将永劫不返。同样,人类也随时随地都在面对社会冲突,因此人类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将解体,将分崩离析。生活的这两个维度存在张力,但无论缺少哪一方,另一方都不会完全。法律失去信仰,则会沦为教条;事实上,如今在美国以及西方世界的许多地方,这正在发生。信仰失去法律,则会陷入狂热。我们若要真正了解此次此刻历史对我们的要求,就必须从这些跨文化的基本真理入手。” 伯尔曼(Harold J. Berman),《信仰与秩序: 法律与宗教的复合》 (Faith and Order: the Reconcilia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W. B. Eerdmans, Michigan: Grand Rapids, 1993),姚剑波 译,游冠辉 江登兴 策划,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 第19页。
[44] Stephen F. Brett, SSJ, The Law of Love, From autonomy to Communioni (Scranton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Scranton Press, 2010), 68.
[45] 刘澎:“世界主要国家政教关系的模式比较”,见《宗教问题文集》,刘澎 著,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2008年,第101-102页。
[46] John Witte, Jr., The Reformation of Rights, Law, Religion, and Human Rights in Early Modern Calvin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77.
 
[47] 黄蕉风:“我对当代大陆新儒家及新子学学派的一点怀疑”,见《共识网》2013年2月27日(www.21ccom.net)。
[48] 周舵,“马克思主义与伪科学”,《共识网》(www.21ccom.net),2013年4月7日。
[49] Samuel P. Huntington, 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 in "Foreign Affairs", vol. 72, no. 3, Summer 1993, pp. 22–49.
[50] A Sen, "Democracy as a Universal Value". Journal of Democracy 10 (3), 1999, 3–17.
[51] Samuel P. Huntington, 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 and the Remaking of World Order,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996.
[52] Oswald Spengler, The Decline of the West, v. 1: Form and Actuality (George Allen & Unwin, London, 1926), 68-69.
[53] Northrop Frye, Northrop Frye on Modern Culture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2003), 305.
[54] Richard E. Rubenstein and J. Crocker: Challenging Huntington, in: Foreign Policy, No. 96 (Autumn, 1994), 113-128
[55] Benazir Bhutto, Reconciliation: Islam, Democracy, and the West (HarperCollins, 2008), 234.
[56] “从许多途径来看,自治这一概念源自古希腊的‘自律’或自我立法,意味着公民的自由和独立权利,从而成为整个哲学图景中的公认定义。其维度已经迫使康德式就此所界定的对立面,他律(heteronomy),完全被脱离出这一公民自由权利的版图。当康德将这一特定术语界定为一种不可接受的影响或来自外部强加的势力规定 (hetero-nomos, a ‘law made by an-other’)时,他的思想遗产就已经不能提供一种指导,即,主体如何与其他方面的存在建立关联。自我被扩大和延展几乎到绝对主权的高点,但是,自我与其他的关系和在共同体内与其他存在的关联性呈现为一种全然相应的社会议题。在康德严谨的体系中,所有人类的欲望都被置入他律的范畴中,同时将幸福陷入一种令人疑惑的困境之中。所有的欲望都必须让步于义务,特别是服从‘超验的理性’之义务,一种没有内容显明的绝对抽象性 …… 自治本质上就是一种从某物中获得的自由或为了某物的一种自由吗?自治就是为了某人或从某人那里得到的自由权利吗?一种特定模式的自治将人的自由视为与基督教创造论相一致或部分相一致的主张吗?自治是以其自身为目的抑或服务于其它目的比如真理吗? 这些问题必须予以澄清和回答以便人类的自由能够服务于人类的诸般需要。” Stephen F. Brett, SSJ, The Law of Love, From autonomy to Communioni (Scranton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Scranton Press, 2010), 11-12.
[57] Cf. Jens Timmerman, Kant'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ommentar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12-23; Mark Timmons, ed., Kant's Metaphysics of Morals: Interpretative Essays (New York: Oxford U. P. 2002), 22-25; John Rawls, “Themes in Kant's Moral Philosophy,”in Kant's Transcendental Deductions (E. Förster, ed., Stanford: Stanford U. P. 1989), 81-113.
[58] “为什么要自治?因为只有自治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中国是有自治传统的国家,唐朝的时候大概有三万的官员管理九千万的老百姓,官民比例是1:3000;清朝是二十万的官员,四亿的百姓,官民比例1:2000; 民国是五十万官员,五亿百姓,官民比例1:1000。今天由纳税人养活的各种公务员非公务员大约有七千万,官民比例1:19. 虽然这个数据可能有误差,但数量级是不会错的。  1949年以后,中国学习苏联把社会变成一个原子化的社会,这样的统治就需要”一竿子插到底“,由政府把所有的事,所有的人统统管起来。这种统治需要把社会的所有自然联系全部打散,因为任何一种人群中的自然联系都可能不利于这种统治。这样管理的成本必然大幅度增加。而且当这种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模式出现危机的时候,社会一定会乱。”王维嘉,“自保、自治、自律 ---- 企业家NGO的公共诉求”,见共识网(www.21ccom.net)2013年2月27日。
[59] 应该值得中国宪政专家和学者注意的是,数位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伟大先贤与加尔文神学传统之间具有特殊的亲缘性。如洛克、康德、卢梭、拿破仑、华盛顿、杰弗逊、汉密尔顿等等。他们或者本身信仰背景就是源自归正-长老宗传统,或者信义宗体制内的加尔文主义,或者北美加尔文主义为本质的清教主义传统等等。参见:约翰﹒艾兹摩尔 著 李婉玲 牛玥 杨光 译 《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
[60] Andrew J. B. Cameron, “How ‘Ethics’ Works: An Engagement with John Calvin”, in: Engaging with Calvin: Aspects of the Reformer’s legacy for today, edited by Mark D. Thompson (Nottingham, England: Apoppos, 2009), 249.
[61] 教宗本笃十六世说:“人类信仰是对一切基于理性的理智作为开放的。同样,人类理性也确认到,信仰绝对不会扼杀理性,反而会将理性朝着更加宽广和崇高的视平线推进 …… 信仰和理性,在相互对话中,乐融融,喜滋滋,因为这两者通过与至高者寻求建立深层次共融,进而焕发着盎然生机。当爱因着理性之需使得神学和知识的祈祷维面生机勃勃之时,其自身的视域也得到了拓展。真理以谦卑获得寻求,以疑问和感谢得以把握:总之,知识唯有爱真理才能得到增长。”Pope Benedict XVI, Wednesday Audience, October 28, 2009: Accessed at http://www.zenit.org/article.
[62] David Aikman, Jesus in Beijing, How Christianity is Transforming China and Changing the Global Balance of Power (Washington, DC: Regnery, 2003), 285.
[63] 从文献研究的角度来看,关于中国革命的远大理想及其实现阶段,值得注意的还有:在民国十三年(1924年)四月十二日,孙中山先生于《建国大纲-制定建国大纲宣言》中再次明确写道:“文有见于此,故于辛亥革命以前,一方面提倡三民主义,一方面规定实行主义之方法与步骤;分革命建设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期于循序渐进,以完成革命之工作。” 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大会审议通过后于1924年4月12日公布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五条,孙中山写道:“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见孙文,《建国方略》,武汉出版社,2011年,第412-415页。
[64] 参见: 伯尔曼 著 姚剑波 译,《信仰与秩序》,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第109-113页。
[65]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2卷 第7章第12节,上册,钱曜诚等译,孙毅、游冠辉 修订,北京:三联书店,2010,第341页。
[66] Nicholas M. Healey, “The Church in Modern Theology”, in The Routedge Companion to the Christian Church (New York: Routledge, 2008), 106.
[67] Cf. William R. Hutchison, The Modernist Impulse in American Protestantism (Cambridge: Harvard U. P., 1976); George M. Marsden, Fundamentalism and American Culture: The Shaping of Twentieth-Century Evangelicalism, 1870-1925 (New York: Oxford, 1980).
[68] John Halsey Wood, Jr. “Making Calvin Modern: Form and Freedom in Abraham Kuyper’s Free Church Ecclesiology”, in: John Calvin, Ecclesiology, Ecumenical Perspectives, edited by G. Mannion and E. Van der Borght (New York: T&T Clark Intl., 2011), 175.
[69] Paul Avis, “Foreword”, in: John Calvin, Ecclesiology, Ecumenical Perspectives, edited by G. Mannion and E. Van der Borght (New York: T&T Clark Intl., 2011), x.
[70] “作为神学家,教宗本笃十六世,坚称不仅人权是普世性的,而且作为这些权利主体的每一个人都是普世性的。他指出,人权的普世性包括超验性、恩典和神秘性,由此要求我们每天都要注意在爱的团契中实现生命中向善的转变与更新,这样的进程是受到至高创造者的祝福,并经由法庭、课堂和家庭的维护和支持,进而与神圣的爱建立起不断的合拍连接。” Stephen F. Brett, SSJ, The Law of Love, From autonomy to Communioni (Scranton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Scranton Press, 2010),172.
[71] 应该注意到的一个在华宣教学事实是,大宗派以差会组织的形式主导在华教会事工似乎是整个中国基督教的图景,但是,与此同时,真正根扎于中国基层民众的非宗派教会却以一种坚韧的精神无声无息地在中国各阶层萌生和发展。灵恩运动、敬虔主义传统和非信经传统等等,都先后开始其各自在中国的宣教事工。
[72] 和受恩(Margaret E. Barber, 1866-1930),Cf. Biographical Dictionary of Christian Missions, edited by Gerald H. Anderson, Grand Rapids, Michigan: William B. Eerdmans, 1999.
[73] Wilbert R. Shenk, "Henry Venn's legacy". Occasional Bulletin of Missionary Research 1 (2),(1977), 16, 17.
[74] Klauspeter Blaser, Une église des confessions, Genève : Labor et fides, 1990, pp. 30-32.
[75] 非常值得警惕的是,不少以宗教学研究为事业的学者,居然也符合以讹传讹的误解或偏见,随意按照邪教团伙盗用的名号,将海外基督教聚会处(或召会)界定为中国大陆境内的违法犯罪团伙之背景和理论渊源,这样做,非但起不到推动中国在国际社会建立正确的受人尊重的宗教自由保障国之形象和声誉,反而损坏了中国中央政府的形象,使得所有善良的帮助宗教团体正常发展的举措都成为控制和迫害的工具和阴谋。这实在是学术体制腐败造成的严峻问题。
[76] 参见: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2007.1.28。
[77] 参见: “李常受对「常受主派」的回应, 1991年夏季”, 李弟兄论及常受主派的录音, www.cftfc.com。至于洛杉矶的“水流执事站(Living Stream Ministry)作为海外华人福音派基督教的出版机构,更是与呼喊派风马牛不相及。由于召会特定的神学取向和传统定位,使得这一类型的基督徒往往注重信徒内在的圣洁和德性,远离世俗的纷争与名利,因此,各种误会和误解,即使在基督教团体的内部,也时时出现。作为学术研究,如何客观地研究召会这一特定的信仰团体,其圣经观、神学观和政教关系等基本原则和立场,将考验着研究者的良知、历史责任和学术素养。
[78] 《新约圣经》(恢复本),1987,2000,台北:台湾福音书房。
[80] 为了维护作为主权国家的基本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从法律层面,而非现行宗教事务管理层面,去研究中梵关系和天主教在中国的教会定位:权利、义务、责任和普世性等等,将是唯一有益于达成合理目标的途径。一如在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法治国家中,罗马教廷处理与所在各国政教关系的有效途径重视法律和教义的。目前中国政府基于强烈爱国主义情绪所遵循的对外和对内宗教政策,首先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特别是普世天主教会的理解,其次,才能够避免此种爱国主义情绪发展成有害的偏激,甚至极端民族主义。目前,应该需要理性的学术的设计,这就是从法律和教义两方面去做专家层面的研究、探索和沟通。仅就法律层面的研究而言,最新的学术成果依然不断地出现在公教会法律研究领域,如:Roland Minnerath, L’Eglise catholique face aux Etats, Deux siècles de pratique concordataire 1801-2012,<, /I> Paris, Cerf, 2012, 650p.
[81] 摩西诫命,如十诫(le Décalogue)在加尔文传统中如同上帝在人的良心中镌刻的自然法。 因此,中国敬虔的信徒们对圣经启示中的大量诫命、提醒、忠告之敬畏之情,正鲜明地地显示出自然法作为良心律的真实存在。这是加尔文传统在今日中国基督徒中历史性的灵性影响之又一见证。M. E. Chenevière, La Pensée politique de Calvin (Genève, Editions Labor, 1937), 61-77.
[82] “信徒属灵生活达到最高点时,就是他能自治。平常所说,圣灵在我们里面做主的意思,并非谓圣灵自己直接地管治我们这个人的任何部分。有了这样误会的人,结局若非被鬼附,就是在生命上看不见圣灵这样做主,因而灰心。信徒如果知道圣灵是带领人到自治的地步,他就不特不会陷入被动,并且,在灵命上还要大大地长进。”倪柝声,《属灵人》(下册),见《倪柝声文集》,第一辑,第十四册,Taiwan:TGBR/LSM, 2005, 第152页。
[83] John Witte, Jr., The Reformation of Rights, Law, Religion, and Human Rights in Early Modern Calvin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242.
[84] Peter Boodberg, “The semasiology of some primary Confucian concepts,”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2 (1953): 323. 转引自:郝大维(David L. Hall) 安乐哲(Roger T. Ames),《通过孔子而思》 (Thinking Through Confucius), 何金俐 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0页。
[85] Stephen F. Brett写道:“圣奥古斯丁确信认识真理的权利是人类共同善的一种最崇高的诠释。我们彼此都在寻求真理。有时真理会隐含在诸如审慎、权利、责任等概念中,但是,不容置疑的是在一个共同体内真理始终是人类良善的根本所在。”Stephen F. Brett, SSJ, The Law of Love, From autonomy to Communioni (Scranton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Scranton Press, 2010), 143.  
[86]John Witte, Jr., The Reforma tion of Rights, Law, Religion, and Human Rights in Early Modern Calvin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331.
[87] 刘同苏:“非暴力不服从与中国家庭教会的法律定位”,圣山网,2009-11-29。
[88] Alexandre Ganoczy, “Calvin’s life”, translated by D. L. Foxgrover and J. Schmitt, 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John Calvin, edited by Donald K. McKi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24.
[89] 参见:Herbert Wallace Schneider, The Puritan Mind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1930), 29. 
[90] Pope Benedict XVI, Address to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April 18, 2008.
[91] Stephen F. Brett, SSJ, The Law of Love, From Autonomy to Communioni (Scranton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Scranton Press, 2010), 174.
 
,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1940年代鄂东寺庙财产权初探
       下一篇文章:法律与宗教学术研讨会综述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