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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学术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 2013/6/8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法律 宗教  
 
                                        曹培
 
    由汕头大学法学院、香港大学法学院主办,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与太平洋学报协办的法律与宗教学术研讨会于2006年12月20日到21日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此次会议的宗旨是“建设现代法治,构建和谐社会”。来自汕头大学、香港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3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在会议开幕式上汕头大学法学院院长杜钢建教授、香港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耀廷教授和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教授分别致开幕辞,强调举办此次研讨会在我国的法学院系还是第一次,意义重大。在为期两天的讨论中,与会者围绕着“宪政、人权与宗教”、“哲学、社会学视角下的法律与宗教”、“比较法视角下的法律与宗教” 和“关于宗教的政策与法律”等专题各抒己见,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一、关于“宪政、人权与宗教”

    香港大学法学院陈弘毅教授率先以“基督教传统与西方现代宪政的起源”的为题发言。他从过去二千年“大历史”的角度,系统地阐述和分析了基督教与西方宪政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和彼此作用。他指出历史上的国家与教会分离的运动、教会的组织与司法制度,上帝的尊严、教会的尊严和个人的尊严对于国家政治权利的终极限制,教会所促成的多元社会格局,都是基督教传统对于西方宪政传统的形成做出的重大贡献。但是历史上的教会也曾用残酷的手段压制迫害异己,这又与现代宪政与人权背道而驰。经过漫长的政治革命与教派争斗,人类终于懂得了宽容与和谐共处。因此只有通过基督教传统的自我改造和更新,现代宪政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宗教间的宽容和政教分离才在西方文明史上才成为可能。

    香港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敏仪女士集中讨论的是基督教义与现代人权之间是否有冲突。她通过对圣经条文的分析,证明人权并不是自由主义的专利,基督教中人与神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针对保守基督教徒与人权份子在香港的激烈争论(例如关于同性恋问题),李敏仪女士认为,或许一份审慎的包容态度和一个坚定的“不同意但尊重”立场,就是在一个扞卫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社会中宗教人士可以持守的信念。

    香港大学法学院张善喻付教授针对近年来在媒体演出中出现的对于宗教信仰的不敬,和由此而激发的关于宗教自由与言论自由的争论,分别阐述了美国、德国、新加坡和欧洲人权法院的不同法律对策及其利弊。她倡议建立一系列国际的法律规范,并认为宗教自由应包括每个人不会因他的宗教信仰而受到恶性侮辱或漫骂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吕世伦教授以“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哲学思考”题目发言,指出早在希腊的城邦国家即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中世纪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展现了人类文明史上最丰富最光辉的一页。近代法律与宗教的变迁体现为宗教的逐步淡化和法律成为独立体系。吕教授还谈了对于我国处理法律与宗教关系的三点想法:第一,应承认宗教的存在是有社会依据的。历史上教会权力是对世俗的专制权利的强大遏制,因此应当承认宗教在历史上的重要贡献。除了极端和狂信之外,宗教不能全被看作“鸦片”。第二,基督新教中所倡导的勤奋、讲诚实、信用、道义,是丰富的道德资源,可以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我国应当实行政教分离和宗教宽容的政策,切实保护各种宗教的信仰自由。

    《中国法学》杂志社前主编郭道辉教授提出,有社会就有宗教,有人就有宗教,人人都有宗教信仰倾向,或称为“宗教情结”。如恩格斯曾说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终极信仰来自于宗教。但是恩格斯到晚年否定了自己的信仰,认为终极目的不存在,每天都在过程中。我们研究法律与宗教的现实意义,主要是要端正对于宗教的错误认识。宗教对于普及和提高社会道德水准、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共产党人应善于利用宗教,将守法的宗教崇拜与违法的极端行为区分开,充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汕头大学法学院张月姣教授认为,开展法律与宗教的讨论正是针对了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与困惑:如信仰的危机、信誉的危机,权力本位,拜金主义,不讲诚信、欺诈违约等。这些问题都将影响到我国的投资软环境,关系到整个民族未来。开展法律与宗教的讨论即是对这个学术禁区的冲击,从长远来看对于建立一个适应现代国际惯例的法律制度的道德文化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汕头大学法学院杜钢建院长认为儒学作为本土宗教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构成宗教的基本条件有三:一为寺庙,二为经文,三为教士。这三个条件儒学都可以满足,所以可称为儒教。儒教在中国宪政人权发展中的作用体现为 “导之以政,齐之以刑”, 以善德引导政治、国家和社会行为。儒教中有许多宝贵的资源:第一,讲宽容,恕道,仁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宽和容众。 第二,宗教精神与人性紧密结合,道不远人,以人道主义为核心,以博爱为本,这一点与基督教、佛教精神是一致的。 第三,与人权的连接点为良心的概念,如孟子讲人类与非人类的区别,提倡恶性的压抑与善性的张扬。总之儒教中有许多宪法宪政思想的精华是需要发掘和继承的。杜教授还指出儒释道三教合一的倾向,和这个结合即将对于我国的精神文化产生什么影响是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的。关于我国的宗教政策,杜教授指出我国应坚持政教分离。马克思主义是否应成为国教?如何防止政教合一?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应坚持国际人权标准,尊重众教发展,制定宗教法,保障创教信教的自由,形成一个多元宗教、多元文化的和谐格局。

    二、关于“哲学、社会学视角下的法律与宗教”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高全喜教授首先从法哲学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宗教分析。他先探讨了西方法律的神学诉求的历史演变过程,进而分析了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所包含的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实质内涵,指出对于超验正义价值的诉求与现实政治层面的政教分离原则,是我们理解法律之宗教问题的基本前提。高教授随后从法律的目的、法律权威的依据和法律的根基等三个方面指出了宗教对于世俗法律的提升意义,并归纳说,法律于宗教的关系涉及法律背后的价值基础。尽管法律在有限的范围内是自主性的,但是法律的最终价值或道义之根基,是法律自己无法给出来的。因此,对法律进行宗教视角的分析,探讨法律正义性基础是十分必要的。
香港大学法学院郑戈助理教授以马克思.韦伯的社会学理论为分析方法,探讨了多元社会中的法律与宗教。他分析了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宗教主要从哪些方面引导着人们的社会行动,和西方宗教的理性化特征,并探讨了西方宗教与西方法律在理性化方面的内在联系。

    中央党校刘素华副教授从社会学角度,论证了法律实质于宗教实质的趋同。她的主要论点是: 1. 法律于宗教的价值目标的趋同,2. 法律于宗教在政治领域的重合,3.法律于宗教在文化领域的互容性,4. 法律于宗教对现实社会的功能。

    汕头大学法学院曹培教授以“走出无神论的思维框架”为题目发言,她分析了基督教对于西方法律的重要影响和作用,探讨了无神论在现代法学方面的局限性,主要为1.无法理解超验正义的存在、2.无法战胜人性自身的弱点、3.难以带动法律的创新,4.也难以使得我国所代表的国际正义升华。她建议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应吸收研究基督教法学的智慧与价值,追求神学的超验正义、普世博爱和超越人性弱点和物质利益的精神境界,建立来自心灵深处的法律感情与社会公德,铺设好支撑现代法治文明大厦的社会-文化基础。

    汕头大学学报编辑汪小珍紧接着提出“从基督信仰维度对法治的追问”。通过深刻严谨的理论分析和逻辑推理,汪女士指出,法律、法治都是有局限的,因为人的本身有缺陷,人制定的法也必定有缺陷。我们若不能确知法律是与那位良善的上帝及他的慈爱旨意相互一致,我们没有理由盼望它能保障人们达成自由平等幸福。人类没有法治不行,但人类仅靠法治也万万不行。因为法治自身不具备内在的至上、可被信仰、神圣、可承担人类自由平等幸福之保障责任,直至成全其公义公平之价值目标等素质。只有那位以十字架牺牲之爱成全律法的基督是我们真正的自由之源、生命之源。法治与基督信仰的完美联结是我们可以向往美好社会、美好生活的正确选择。

    燕京神学院校刊王艳曦主编从基督教人性论的角度论证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她说基督教的人性论包括:a.基督教人性论的基础:“上帝的形象”。b.《圣经》对人的价值和地位的界定。c.基督教的“原罪说”:人沦为受损的形象。这种从关系中和动态中的描述,展示出人性的“易变性”或“未完成性”。 她强调说,从圣经中我们看到:耶稣提出的全新生活模式,他把我们带到一个新的境地:一个有自由、生命、律法与爱的境地,使得完美的人性得以实现。

    社科院法学所陈根发副教授从法哲学角度论证了宗教宽容。他认为宽容的思想发源于宗教仁慈和仁爱的学说,它作为一种政治和法律的学说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法哲学基础之上。从宗教宽容的法律化进程看,它的法哲学基础可能部分地建立在自由主义,部分地建立在相对主义,或者部分地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之上。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宽容的法哲学除了汲取自由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精华外,同时还应该以马克思主义宽容思想为指导,这是我国当代宽容思想和实践的特色之所在。

    国家行政学院魏宏教授从法理学角度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进行了解读。他指出在现行宪政理念和体制之下,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是讨论宗教和法治问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的逻辑前提。在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实际认知中,许多人常常将无神论(atheism)与反神论(antitheism)相混同,进而直接影响着政府在宗教法治问题上的决策理念,这就必然涉及到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恰当理解。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是无神论,但绝不属于反神论。尽管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为了号召人民进行革命,曾对当时的教会进行过批判。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关于宗教论述中,对宗教产生的深层根源和对宗教的社会作用的认识还明显地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社会在进步,理论也需要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自然也有一个与时代相适应和随时代而发展的问题。这就需要抱着负责和建设性的态度,首先回到马克思,然后从马克思走出来,再向前迈进,这样才能为我国的宗教法治建设寻找出一条较为顺畅的理论路径。

    在讨论中,杜钢建教授强调儒学基本原理是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法不义不可以为法,主张对恶法的抵触。人和国家一定处于一个时代的局限性当中,儒学主张要推进法治的完善,强调勇和毅,通过思考学习改善法治环境,倡导法治批判精神。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的。社科院法学所徐炳教授认为,提倡宗教宽容的共同标准应当是基本人权。人权应当是各种宗教都尊重的共同价值。各种宗教都应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反对暴利和恐怖主义,提倡多元宗教和平共处和维护人类的和谐共存。

    高全喜教授认为讨论中出现的各种不同的思想:有出自基督教的,有出自儒家学说的、有出自马克思主义的,是完全正常健康的学术气氛。儒学,基督教,马克思主义甚至更多信仰在现代社会中完全可以和谐共存,大家共同的依靠就是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的法律制度。所谓政教分离是政教的有限分离。国家不得建立国教,不得排斥任何宗教,国家不能是指定正教与邪教的权威,对于精神产品不能用权力制约,国家不能利用税收扶持和压制某一个宗教。另一方面,宗教必需在法律限度内活动,宗教自由不得越界,国家必需中立。这是社会秩序的基本管理方式。

    与会学者还围绕伯尔曼的着名论点“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展开热烈的讨论。一些学者置疑这个说法,认为法律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的健康的理性状态,法律只是工具,法律本身不具备被信仰的内在,不可与宗教相提并论。我们应摆脱对法律的盲目崇拜和信仰,法律应该被信赖而不是被信仰。另一些学者认为伯尔曼所强调的是美国法律背后的“高级法”,即出于宗教信仰的超验的正义,人的善恶是非的价值观。法律是建立在人们共同价值的承认的基础上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必须被信仰。法治建设的背后如果没有道德伦理文化建设,一个社会就无法迈进一个健康的制度。但一些学者仍然置疑说,仅仅依靠人们共同价值的承认,并不能够支撑现代法律这个高度技术化的规则体制,而这个规则体制是不应当被信仰的。另一些学者则强调应该在美国的基本的制度框架内和历史文化的前提下解读伯尔曼的论点。他的“法律”概念所反映的是西方的语境,包含着美国的整个制度和历史文化的积淀。我国可以借鉴西方的法律条文,但是如果大多数中国人根本不信它,对法律规则采取实用主义或玩世不恭的态度,现代法治就很难真正被建立。

    三、关于“比较法视角下的法律与宗教”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首先分析了西方宗教与法律的历史。他指出,在西方国家宪政和法治何以会发生,主要由于一下原因和契机:一是反抗暴政的传统。基督教一开始就是个倍受重压的宗教。罗马国家对基督教的镇压,养成了基督徒反抗暴政的性格,构成宪政制度形成的根源。二是政教分离。在西方国家历史上长期存在着政府与教会的两个权威、两个法院并存的平衡局面,方能形成政教分离的理性共识和法律制度。三是教会对于世俗法律的影响,如反对酷刑、纠问主义的诉讼模式、一夫一妻制,夫妻在一定程度的平等。这些都是宗教对于西方法治所作的历史贡献。我国的宗教曾长期被压制,不可能对法治建设做任何事情。文化革命破除一切宗教带来的教训是:没有神的世界也没有人,人人都变成魔鬼,没有诚信,没有道德,更不可能有法治。我们现在应当非常重视对宪法第36条的修订,即宗教自由的问题。重视信仰自由,信仰重建的问题。

    汕头大学法学院聂烁博士从人性判断及其法律价值的角度将儒家伦理法与基督教教会法进行了比较。她指出基督教主张原罪说,而儒家主张性本善说;基督教会法主张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而儒家伦理法主张建立理想的人人都是好人的社会;基督教会法主张信仰法律和法治,而儒家伦理法主张崇拜权威和人治。不同的人性判断导致了儒家和基督教不同的治国理念,信仰法律还是信仰贤明君主才是问题的核心。而伦理道德是法律的灵魂,如今若要重建道德重塑信仰大概只有依靠宗教。

    香港大学法学院戴耀廷教授介绍了自己对于法律与宗教的互动模式的研究。他说,法律于宗教是人类两个最古老最普遍存在的社会结构。通过对于古今中外的各种制度进行考察,他分辨出三十二个法律与宗教的互动模式,并按照六个主题罗列出来:1.神权的模式,2.国家与宗教的世俗化,3.法律、道德与宗教,4.宗教与宪政,5.多元社会下的政教关系,6.现代社会对宗教的监管。戴教授指出这些模式并不必然是排他的,即多于一个模式可以同时存在于一个族群中。从这三十多个模式我们或可以看到一个世俗化的趋势,但这并不表示在现今社会人们不再热衷于宗教。

    汕头大学法学院郑素一博士介绍了自己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神秘色彩的研究。她指出在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暗含着具有神秘色彩的法律文化观。这种观念认为冥冥中注定的天命决定着人类的一切,阴阳交感和阴阳变易使天地人三者交错结成了宇宙的有机、动态的统一体。在天的意志下,五种物质变成了五种德行,相生相胜,始终循环。这种神秘的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的立法、执法及司法,决定了法律正统思想中的天命天罚思想、君权神授思想、德主刑辅思想,司法时令论及灾异谴告说等。它对于巩固封建专制制度,建立法律权威,提供了合理的理论支持;同时对于约束君主,减轻刑罚,缓解社会矛盾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汕头大学法学院谢宏彬博士从法律与宗教谈起,讨论了跨领域法学学科的方法论。他从跨领域学科总览(包括社会学与语言学、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与心理学等)这个概念内涵与外延分析开始,论述了法学与其他科学(如经济学、社会学和语言学等)的研究对象与方法论界,指出法律于宗教是一个横跨法学与宗教学两个领域的新兴学科,并讨论了这个学科中的难题和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陈弘毅教授强调将基督教与回教相比是很重要的。回教是最重视法律的宗教。渊源除了可兰经,还有先知的待人处世记录。佛教经典中有戒律,博大精深。儒教中的神秘色彩是修身的方法,通过祈祷达到人与神的合一。这些研究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在讨论中学者们围绕着我国法律现代化对于传统文化的承继产生了不同意见。有学者坚持认为儒学也是一种宗教。在董仲舒之后,儒教文庙不可胜数,又与宗族祠堂容为一体。 在灵性,天人合一,祖先崇拜,积德积善,佛教的儒化等方面,都显示出中国特色的宗教。从哲学根基上来看,不能说人性善导致无法治,人性恶便导致有法治。关键是人如何提升自我。儒教中有许多有益的东西值得继承。也不能说儒家思想就是人治,礼制就不是法制。

    另有学者认为儒家思想的基本缺陷是:1人治不讲法治,2. 讲等级不讲不平等,3对所谓理想大同社会的追求只是放大词,没有制度化构造(而基督教的贡献在于其思想性和组织化);4.对法律职业的发生给予抑制,如孔子杀少正卯。从后果来看,儒家思想统治两千多年为什么还造不出一个好社会来? 所以不应对于儒家传统强调过分。

    还有学者认为,每一个伟大的宗教都有宝贵的精神资源,智慧,传统,都不能不经改造就满足我们现在对宪政与人权保护的要求。如基督教在历史上也曾对于异教徒进行过迫害,儒学所主张的大一统曾构成封建专制的基础。所以没有一种宗教是完美无缺的,基督教传统需要自我改造,儒学也需要创作性转换。世界历史的经验给我们的启发是:如果把任何一个宗教置于统治地位,它就难免不打压其他宗教。所以我们在制度上只能依靠宗教自由、宗教宽容和政教分离。

    更有学者强调,中国下一步应在接受西方的理念的同时,和中国的文化传统有效结合,即做创造性的转化工作。现实中中国宗教发展非常快,佛教在中国占绝大多数人口。基督教,回教的发展,三一教(福建)白莲教(佛道结合)都是不容忽视的现实。实现宗教自由和宽容,对于改善精神环境,减少精神污染,构建多元和谐的社会,实现民主化法治化是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的。

    四、关于宗教的政策与法律
 
    清华大学法学院翁开心博士从政治哲学的视角,反思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建立条款”的严格分离解释。 她指出为了实现政治同意和社会合作,既要防止政府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又要防止宗教人士将政府办公室成为他们使命和传道的工具,应当遵循国家对宗教的中立和政教分离原则。但是严格分离解释对信仰自由权法理学的挑战提醒我们,纯粹政治哲学的考虑与权利保护之间又存在复杂的关系,一些解释和运用甚至可能会危及对信仰自由的保障本身。美国模式只是多元政教关系中的一种,许多宪政法治社会并不是遵从严格分离,而是采取仁慈或包容模式。相比之下,中国没有美国社会那种宗教群体之间的纷争和迫害的历史背景,相反,在历史上曾经因为对宗教信仰的偏见和误解,存在非宗教对宗教的歧视甚至迫害。而且在现实中,信仰宗教的人群处于相对少数的弱势地位,宗教功能的善也尚未获得充分的发展和体现。在这样的背景下,包容地对待宗教,在理论和实践中不但认识到宗教信仰自由关乎公民个人的自治和自由选择,并且注重宗教信仰本身是基本的人类之善这个内在于信仰自由权的哲学基础,就具有更为迫切和积极的意义了。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教授认为,我国的宗教立法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其进展总的来说还是相当滞后的。宗教立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也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广泛的讨论。现行宪法第36条并没有充分体现宗教自由,反之还有一些歧视宗教和在语言逻辑上不严谨的地方。宪法对我国政教关系是否应以政教分离为原则也并无说明。这些都不能不说是宪法的“硬伤”。所以现行宪法应当及时修订。除此而外,还应当在基本法的层面上有一个相对系统、完整的《宗教法》,以弥补宗教立法体系在这方面的缺位。如此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就不再是一项原则,而是有了具体的、可操作的国家法律来体现。解决宗教问题要靠法治,靠各方面的努力,要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要有新思路、新举措。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和加快我国宗教立法的步伐,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和谐社会。

    武汉大学法学院孙劲松博士指出,在我国目前部分省市以下的中低级宗教管理官员中,存在着控制宗教团体的经济活动并谋取私人好处的严重现象。他们正在进行着各种随意性和非法性的管理行为,将官方认可的宗教团体引导至追求经济利益的方向,使得物质诱惑对于宗教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侵害。分析其原因,第一在于政府控制型的宗教管理体制引发权力滥用,产生了大量的权钱交易;第二是无神论的过渡宣传导致一些人把宗教仅仅看作旅游商品。政治与经济的双重压力导致了政教关系的多重混乱。孙博士从中国的宗教状况、党的宗教观以及政府的宗教法规、宗教管理体制、政治和经济对与宗教的异化作用等方面对于我国宗教政策进行系统的论述。并希望通过他的研究引起决策者的重视,并对于现行的宗教政策与法制加以改进。

    香港中文大学文化及宗教研究系邢福增博士指出,现实的宗教政策是从国家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来规范宗教事务的发展。而这种规范心态及相关的管理手段,特别是从控制及管理社会实体的做法,却或多或少地制约了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未能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原则充分衔接。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业已证明,党及政府旧有的宗教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与挑战,今后是否愿意在宗教立方面作重大的调整,这不仅影响着宗教的生存及发展空间,也对建立法治政府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宗教自由的法律制度。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董平研究员对现行的“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逐条点评,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设性意见。

    五、几点共识

    此次研讨会从多个视角、多种学科和多种层面围绕法律与宗教进行了讨论,内容丰富、气氛活跃、研讨深入。大家在讨论中虽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彼此尊重对方的不同观点,均感在交流的过程中获益匪浅。通过讨论大家还澄清了一些疑问,在下述问题上形成了基本共识:

    第一,保护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道德的丰富来源。宗教自由使得我国人民的良心有一个充分的自由生长的空间,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有利于社会道德的充分发展,将为我们的法律制度奠定深厚的信仰与道德文化基础。因此保护宗教自由具有保护人权和促进法治建设的双重意义。我国应不失时机地调整宗教政策,建立健全保护宗教自由的法律法规。

    第二,提倡宗教宽容

    我国是个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国家。提倡宗教宽容将带来各种宗教自由发展,相互争鸣,长期共存。经过多元,矛盾,协调、宽容的历史洗礼,社会的自然筛选与淘汰,能够反对宗教极端化、克服非理性,形成社会信仰的自然的平衡,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各种宗教的构成,并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下自由地活动,保证各种宗教的健康发展。

    第三.实行政教分离

    为了切实保证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政教分离是最理想的制度。政教分离意味着国家不得设立国教。政府既不应该用公共权利和资源去支持推广某种宗教,也不应该排斥打压某个宗教(包括对于无神论的推广,因为这实际上就是排挤压抑了对于其他有神宗教的信仰自由)。国家不应成为“正教”与“邪教”的裁判人。各种宗教只要遵守法律,在行为上不危害他人和社会公益,都应该可以自由地实践。

    第四, 实现法律与宗教的良性互动

    宗教信仰本身是人性向善向真的本能,是人性的良性发展。发达国家的历史证明,在宗教中所形成一种共同认可的道德伦理准则,为现代社会的发达、文明与法治提供了精神文化基础,如博爱、人道主义、勤奋尽职、诚信、公平、正义、宽容等。这些不仅关系到宪政与人权保护,还可以纯净社会风气,提升道德水准,有力地支持民商法、刑法与诉讼法等各项法律的贯彻执行。然而在发达国家的漫长历史中,宗教自由与宗教宽容制度的取得是经过了数百年流血斗争为代价的,我国应不需要从头去走西方国家的那曲折漫长的老路。为了走出当下的腐败之风对于法治建设所造成的困境,也为市场经济建设打开新的局面,宗教道德伦理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走出唯物主义无神论的单一思维框架,将虔敬的信仰和睿智的理性相结合,才能实现法律与宗教的良性互动,为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提供坚实的制度文化保障。

    第五, 继续加强对法律与宗教的研究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法律与宗教的关系问题对于建设现代法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此次会议只是将许多问题提了出来,还亟待从人权、宪政、历史、哲学、社会学、比较法学、宗教学、立法学等各个领域,从理论与实践,政策与立法多个层面,来进一步探讨法律和宗教的本质、法律与宗教的研究方法论、比较不同的法律与宗教关系的社会模式,学习古今中外的先进文化与制度的成果。特别应探讨我国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的历史与未来,发掘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文化和宗教伦理道德;探讨适应我国国情的宗教自由、宗教宽容和政教分离制度,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社会的长治久安以及现代法治的健全发挥积极的作用。

                      (本文转载自:《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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